当前位置:大学毕业论文> 本科论文>材料浏览

惩罚性赔偿类有关论文范文检索 和环境公益损害救济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相关在职毕业论文范文

主题:惩罚性赔偿论文写作 时间:2024-04-20

环境公益损害救济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本文是关于惩罚性赔偿类在职毕业论文范文与惩罚性赔偿和救济和公益有关研究生毕业论文范文.

惩罚性赔偿论文参考文献:

惩罚性赔偿论文参考文献 环境工程论文新制度经济学论文生态环境保护论文3000环境污染论文

摘〓要:〖HTK〗目前我国实行的关于环境公益损害的救济制度还有很多问题,其中比较严重的是就是没有巨日的惩处性质的赔偿规定.增强对影响环境主题的惩处力度,可以最大程度地获得损害环境所要赔付的补偿;对于主观意识去破坏生态环境公益的公民的违法行为具有法律制裁手段,弥补行政不能的缺陷;有利于威慑、遏制和预防环境违法行为;更加有利于实现环境保护.本文主张环境公益损害救济应当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并从以下四个大方面展开论述:引进惩罚性赔偿措施来救济损害环境公益的必要性、确立请求索赔的主题、进行惩罚赔偿的关键点、惩罚性赔偿金额的确定及归属等.

〖HTH〗关键词:〖HTK〗环境〓公益〓损害救济〓惩罚性〓赔偿制度〖HT〗

〖CS%0,0,0,70〗〖HTDH〗

一、损害环境公益的惩罚、救济制度现状〖HT〗〖CS〗

〖HTK〗(一)环境公益损害救济制度的现状〖HT〗

对破坏环境公益的主要救济方式是要求违法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或者共同承担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侵权人承担民事救济的主要方式是通过社会组织提出诉讼,要求环境侵权主体承担环境损害赔偿或者以其他替代方式恢复生态环境.承担行政责任的主要救济措施就是罚款,除此之外,还有很多种行政处罚方式,例如:限制侵权行为主体生产、停建、停产等.对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行政罚款,包含着一定的惩罚性意味,但是行政罚款仅仅是针对违法行为采取的一种强制性的经济惩处措施,并不是对破坏环境造成损失经济补偿.

〖HTK〗(二)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立法现状〖HT〗

目前,有关惩罚类的赔偿在我国的立法上有以下主要内容: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提出了在购买商品或者服务的过程中如果有欺诈现象的,要对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提出赔偿其受到的经济损失,需要在顾客购买商品或者享受服务时所支付的金额的三倍.若增加的赔偿数额低于五百元,按五百元标准赔偿,另有规定的除外.若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明明清楚商品或者服务存在问题,缺仍提供给消费者购买,对于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影响甚至致人死亡的,消费者有权力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经营者要求惩罚性质的赔偿,赔偿金额为消费者实际损失的两倍以下;我国《食品安全法》中明确规定,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或者明明知道食品在违反安全相关标准的情况下销售的,不止需要给与消费者经济损失上的赔偿,还需要给经营者要求赔偿支付金额的十倍赔偿;在《侵权责任法》中也有相应赔偿要求,对于明知产品在生产、销售过程中存在问题,销售后对于消费者的身体方面产严重的影响或者因此造成的人身伤亡,被侵权人有权力对经营者提出惩处性的经济赔偿;《商标法》中对于侵犯别人的商标所需进行的赔偿要按照权利人因为被侵权人的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来确定,若实际损失很难确定,可以根据侵权人由此所获取的经济利益所决定,侵权人的实际损失若无法进行确定,依据被侵犯的商标的可使用费的倍数进行相应惩罚.侵犯商标影响恶劣的,要在赔偿数额的基础上增加赔偿金,增加的数额一般为确定数额的一倍到三倍之间;《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于影响购房合同的法律效力情形有明确规定:买卖商品房之后,卖家没有告知买家将出卖的商品房进行抵押给第三方或者在买卖合同签订之后,又将该房卖给第三人的,买方有权要求解除购房合同,返还购房款以及利息,并要求卖方赔偿相应的损失.若出售的商品房没有预售许可证明或者卖方提供给买方假的预售许可证明、将所售商品房已抵押却故意隐瞒卖给第三方、该房子已经出卖给第三方或者房子是拆迁补偿的房屋故意对房屋购买方隐瞒的,买方有权力将合同撤销或者解除,要求卖方返还购买房子所付的款和利息,并进行一定数额的赔偿.

从上面所陈列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可以看出,在侵权和合同不同领域内我国的法律法规都提出了关于惩罚性的赔偿条款,但目前我国在立法上并未形成比较系统完善的惩处赔偿体系.尤其在环境公益诉讼方面,更是对惩处赔偿没有进行相应的规定.

〖CS%0,0,0,70〗〖HTDH〗

二、将惩罚性赔偿制度引入我国环境公益损害救济制度中的必要性〖HT〗〖CS〗

〖HTK〗(一)惩罚性赔偿能够尽可能地实现对环境损害的全面赔偿〖HT〗

在环境公益诉讼领域,环境侵权行为损害的是人类社会共同享有的环境公共利益,具有普惠性和共享性.与此同时,生态系统遭受损害时会对一定范围的多数人包括这些人的后代都会造成一定的影响,这与生态系统的性质有很大关系[1].环境公共利益的受损与受环境影响的私人利益具有本质的区别.我国的相关法律对损害生态环境的救济以弥补损失为基本,这不同于以往传统的补偿类,按照权力收到侵害一方的实际经济损失作为赔偿的标准进行,因此在计算环境受损的赔偿问题上,我国的相关法律习惯按照传统的方式赔偿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两者累加的结果作为最终的赔偿数额.然而这种方法仅仅对于比较简单的侵权赔偿的计算较为方便,对于计算难度比较大、情况复杂的环境侵权赔偿的计算较为困难[2].因为环境损害的损害范围广、潜伏期长,实际损失具有长期性、隐蔽性、难以确定等特点,有限固化这种赔偿计算方式在应用上不能有效弥补实际环境所遭受的损害,因而生态环境遭到损坏之后不能得到有效的救济.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引入,可以弥补只适用补偿性赔偿的不足,从而可以尽可能地实现对环境损害的全面赔偿.

〖HTK〗(二)惩罚性赔偿有助于制裁具有主观恶性的环境违法行为,弥补行政不能的缺陷〖HT〗

惩罚性赔偿具有制裁的性能,它不受限于受害人实际的经济损失,为了通过让不法行为人承担除被侵权人实际损失之外的赔偿,来达到制裁的效果.

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当代社会,企业持续性违法排污的环境违法行为屡见不鲜,虽然我国《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中规定了对企业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且新环保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对于受到行政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的违法排污的企业,行政机关可以作出按日连续处罚,可以在一定的程度上填补法律的这篇空缺,但是目前仍有不少需要考虑的问题.

对企业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目的在于惩戒企业的违法行为,实现有序的环境行政管理秩序,而非对于环境损害的补偿.且新环保法规定的仅仅是在企业受到行政处罚后拒不改正时“可以”进行按日连续行政处罚.但从实际环境行政执法的角度考虑,行政执法手段有限、行政执法不严和被处罚的款金额偏低等情况导致违法的成本不高现象,这种现象的存在会对行政罚款责任制的实施产生了一定的制约.此外,环境公益诉讼大多情况是在行政不能下提出来的,至于为什么行政不能,要综合多方面的原因.最大也是最直接的原因往往还是损害环境公益的侵权行为的存在,一般来说大型企业的污水排放,很容易成为环境与经济和谐发展的绊脚石,行政机关考虑到当地的经济发展,往往不愿意形式这项权利[3].所以,若出现这种现象,应该把惩处性质的赔偿引入到环境诉讼的范畴,不仅可以制裁具有主观恶性的违法行为,而且还能弥补行政不能的缺陷.

〖HTK〗(三)惩罚性赔偿有利于威慑、遏制和预防环境违法行为〖HT〗

个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往往懈怠于诉讼,导致侵权者逃脱法律的制裁,这个时候需要适当提高惩罚的力度,以保持法律最基本的震慑力[4].通过惩罚性赔偿加重环境侵权者的赔偿数额,可以使其从中汲取教训,同时对其他潜在的侵权行为人予以威慑,对其产生遏制作用,预防此类环境违法行为以及环境损害的再度发生.

我国对于污染环境的侵权行为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立法本意为预防此类侵权行为的发生.二零一二年我国通过《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关于环境公益诉讼增加了新的规定,才能给保证环境公益诉讼成为立法并开始实施.到目前为止,由环境受到损害提起的诉讼很少,无过错责任的预防没有达到预计的效果.而且环境受到污染等侵害行为具有一定的潜伏期,在短时间内往往很难被发现,甚至不会造成较为明显的损失,也正是这种情况的存在,导致了很多企业侥幸通过侵害环境来获取高的经济效益.

加大环境违法者的违法成本支出,使其意识到抱有侥幸心理继续实施环境违法行为可能会承担更加高额的惩罚性赔偿,从而可以从源头上威慑潜在的环境侵权行为人,起到遏制和预防此类环境违法行为再度发生的作用.

〖CS%0,0,0,70〗〖HTDH〗

三、我国环境公益损害救济制度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基本设计〖HT〗〖CS〗

〖HTK〗(一)有权提出惩罚性赔偿请求的主体〖HT〗

与传统的赔偿不同,惩罚性质的赔偿必须要在补偿性的损害赔偿之上进行,因为它不是一种独立的请求权.因此,惩罚性赔偿只能在补偿性赔偿诉讼已经被原告提起的前提下才能被提起,所以惩罚性赔偿请求权人与补偿性赔偿请求权人一致,即为有资格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根据新环保法第五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二条至第五条的规定,有权请求惩罚性赔偿的主体为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

〖HTK〗(二)环境公益损害救济制度中惩罚性赔偿适用的关键点〖HT〗

国际通行的做法是把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当做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关键点.目前美国有46个州沿袭传统,承认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各州对不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要求不同,主要有以下四种类型:第一,有十四个州明确要求被告人在做出伤害被害人的违法行为时是恶意为之;第二,有二十三个州明确要求被告人可以不考虑其是否具有恶心,但需要关心被告人是都不尊重他人的权利;第三,八个州对于具有重大过失的行为人可以判惩处赔偿金,也就是说对于是否会给他人带来损害并不重要;第四,马萨诸塞州和路易斯安那州规定,仅仅当触犯特定的法律法规时才需要判处惩罚类赔偿金[5].在中国台湾地区,注重于发生违法行为是否是故意为之以及是够为过失行为,以及发生行为时的心理状态,以此来作为不同赔偿的依据[6].

但在环境公益诉讼领域,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主观条件应规定为环境侵权人主观上具有主观恶意的严重过错.理由如下:

(1)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源自于英美法中的一项特有制度,而在中国,民事法律大部分是延续了大陆的法系,所以在应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时需要谨慎.

(2)生态环境受到损害时往往会造成权益受到损害,不仅会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还有可能会造成人身伤害与财产损失.所以,一旦损害生态环境发生索赔,大部分的破坏者根本没有能力去承担,很容易造成企业的破产或者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得不到弥补[7].保护生态环境并不意味着禁止实施排污行为而影响经济发展,而是要在经济发展和保护生态环境之间寻求一个平衡.最终的巨额索赔并不是真正的目的,在环境公益损害救济制度中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根本目的是通过惩罚性赔偿制度,对受到侵害的公众的环境利益进行救济,惩罚环境侵权行为人具有主观恶意的不法行为,从根本上唤醒企业和公众的守法意识和环保意识.

因此,在环境损害救济制度中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主观要件应当是具有主观恶意的严重过错.如果环境违法主体没有过错,或者存在过失等,均不适用惩处性质的赔偿.

〖HTK〗(三)惩罚性赔偿金额的确定〖HT〗

美国是世界上惩处性赔款制度最发达的国家,其法院大多采用的是在计算惩罚性赔偿数额时,以补偿性损害赔偿数额为基础,与其保持一种合理的比例关系,后者不应比前者高太多.且在立法上对于惩罚性赔偿的最高数额予以了限制,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种:(1)直接具体地规定最高的赔偿金额;(2)将补偿性的损害赔偿金额作为基数,规定惩罚性赔偿金额不得超过其若干倍;(3)规定既不得超过惩罚性赔偿的最高金额,也规定将补偿性的损害赔偿金额作为基数,惩罚性赔偿金额不得超过其若干倍[8].英国上诉法院在具体案件中对惩罚性赔偿数额提出了最高和最低的限制,认为惩罚性赔偿的数额不能超过基本损害赔偿数额的三倍.台湾地区也有类似的规定.

惩罚性质的赔偿金有三种主要的计算方式,分别为:固定金额方式、无数额限制方式、弹性金额方式[9].固定金额方式主要是按照一定技术的固定倍数来确定惩罚的具体金额.比如,法律中的“双倍价款”就属于固定金额方式.无数额限制方式是指没有具体的规定,完成任由裁判者自己把握裁判数额,例如“相应的惩罚”就属于这类赔偿金计算方式.弹性金额方式是指在一定的程度范围内,有裁判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由裁量赔偿金数额的方式,例如“所受损失二倍以内的”惩罚性赔偿.

这三种不同的计算方式各有利弊.运用固定金额这种计算方式虽然操作起来比较简单,裁判也较为统一,但是过于机械化,无法对个案进行明确的惩处性赔偿.无数额限制的计算方式能够对个案中的惩处性赔偿进行明确的计算,能够达到惩罚的效果,但时裁判者的自由权限比较大,容易造成司法不统一的问题.而第三种计算方式弹性金额不仅能够避免固定金额方式与无数额限制方式的缺陷,又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将这两种计算方式的有点进行保留,因此值得采纳其进行计算.结合惩罚性赔偿在环境侵权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具体而言,确定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金额时,一方面可以采纳比例原则,根据环境损害赔偿与惩罚性赔偿之间确立的合理比例进行计算;另一方面还可以同时辅之以一些其他的可供法官参考的因素,指导和补充法官在审判实践中具体适用时可能出现的问题.例如,法官可以考虑被告的财产状况、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侵权行为造成生态损害的影响范围、生态环境功能的修复难度、修复时长、修复费用、被告是否积极作为,为防止损害扩大化而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等相关因素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配合比例原则而适用.

惩罚的赔款确定的数额并不是将被告人至于死地,其最主要的出发点是能够用法律的手段震慑侵犯别人权力的行为人,以防再次发生环境违法的行为.采取比例原则与法官酌情裁量相结合的方法,不仅能够增大其违法风险,提高环境侵权主体的侵权成本支出和其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以促使其绿色环保合法生产,而且也不会因赔偿数额过高而影响我国现阶段社会经济的蓬勃发展.

〖HTK〗(四)惩罚性赔偿金额的归属〖HT〗

引入带有惩处性质的罚款规定在环境公益诉讼当中的主要出发点减少生态损害的发生,原告诉讼行使的是社会代表权,对于从被告获取的赔偿金的使用以及归属需要做出明确的规定.

在二零一四年我国的相关法律解释中明确规定,应该由被告人往环境公益诉讼的专项账户中转入公益诉讼惩罚金.尽管在该条例中没有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但是征求意见稿中的规定也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原告胜诉后,惩罚性赔偿金不归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而是应该由被告人向当地的环保公益基金支付赔偿金.然而截至目前,我国只有少数的地方有环保公益基金组织,因此我国在制定关于生态损害惩罚性赔偿制度时可以考虑环保公益基金组织的普遍性建立问题,把获取的赔偿金存到地方环保公益基金组织的账户中,该组织的账户可以交由负责环保的主管部门保管,通过制定严谨的基金管理和使用规定,保证该款项能够用于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恢复当中.

〖HTH〗参考文献:〖HTK〗

[1]孔东菊.论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构建——以惩罚性赔偿的社会性损害填补功能为视角[J].行政与法,2016(2):116~122.

[2]戴茂华,吴萍.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立法完善[J].江西社会科学,2011(6):167~170.

[3]毕瑜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惩罚性赔偿”——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纠纷案评释[J].法制与社会,2016(17):80~81.

[4]冯汝.民法典制定背景下我国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立[J].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16(3):136~138.

[5]张晓梅.中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反思与重构[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5:76.

[6]王泽鉴.侵权行为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63.

[7]张式军.以环境公益诉讼环境行政执法难题——首例大气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案核心问题之法律分析[J].环境保护,2015(15):50~53.

[8]王利明.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J].比较法研究,2003(5):1~15.

[9]金福海.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234.

〖HTH〗作者简介:〖HTF〗张豪爽(1997〖KG-*2〗-),女,汉族,河南郑州人,本科,研究方向:法制史/环境法.

上文点评:此文为一篇关于惩罚性赔偿方面的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惩罚性赔偿和救济和公益相关惩罚性赔偿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

生态损害救济中环保组织的定位和功能以几个典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为切入点
摘要从目前我国生态损害救济法律实践来看,环保组织主要通过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追究生态损害责任人的责任 在此过程中,环保组织常常混淆环境行政义务与环境民事责任,借助司法程序与审判机关一起替代环境监管部门进.

提升产品质量须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
文蒋苏华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其主要作用在于从思想、原则、目标……对质量工作进行的引导,以全面提升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 虽从效力上而言,并无法律上的强制性,对企业也无.

试议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试议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梅 景 陈文娟(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云南 丽江 323500)摘 要环境公益诉讼具有诉讼主体多元、诉讼目的公益、诉讼作用防范、受益对象广泛的特点 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

论环境公益诉讼的现实应用以宜昌市河流污染为例
摘 要随着公益诉讼制度的出现,环境公益诉讼凭借其特殊的公益性质在环境治理中的作用愈发重要,但由于是新兴制度,在现实应用中存在诉讼主体不明确、举证制度不完备、诉讼费用缴纳方式不科学……问题,阻碍着环境.

论文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