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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业类论文范文检索 跟息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情况调查报告有关专科开题报告范文

主题:新型农业论文写作 时间:2024-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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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势头强劲,已成为息县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经济繁荣不可或缺的生力军.据调查,目前全县3.33hm2 以上的专业大户1986 个, 家庭农场65 家,农民专业合作社981家,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35 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动了息县农业生产经营标准化、规模化、产业化、农业现代化的蓬勃发展.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挥的作用

(一)推动了农业资源和劳动力合理流动

据调查, 全县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力年龄在50 岁以上的占89.7%,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不到1%.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诞生和发展,有效地推动了农业资源和劳动力合理流动.尤其是大部分农村青壮年梦想摆脱“面朝黄土背朝天”的农村生活,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留下了宝贵的农业资源,也给他们提供了充分展示发展空间的舞台.他们中间有种植养殖能人,有回乡创业的大学生,也有回乡钟情农业发展的成功人士,还有房地产开发转型的老板.近几年,息县投资千万元以上建设农业生态园、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的企业和专业合作社有20 多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土地流转,实现了农业生产规模经营、集约经营,是“用工业化的理念发展农业”的具体实践,形成了创新、高效的农业发展模式.

(二)完善了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工作只凭借政府职能部门承担是远远不能适应新的农业发展现状的,必须注入新鲜血液,形成以政府职能部门为导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主导,其他组织为必要补充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机制.据调查,全县植保种植和农机合作社拥有大型农机量8.21 万台套,占全县大型农机拥有量的86.4%,大型农药喷雾机具174 台套, 无人机12 架.息县仅耕、种、防、收4 个环节农业生产托管加权服务总面积46 969.07hm2,托管率19.3%,托管受托服务组织139 家,其中农民专业合作社134 家,农业企业5 家,托管服务对象51 585 个(户).

(三)有效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农业效益

息县农业经营主体业务范围涉及粮食、农机、经济作物、特色农业、林果、蔬菜、畜禽、特种养殖、水产、信息服务、蜂业等十几个种类,覆盖农户94 322 户,覆盖率54.86%.农业产业化经营基地面积4.67 万hm2,带动农户11.4 万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注册商标42 个,无公害、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产品质量等认证29 个,获中国名优产品1 个,河南省著名商标2 个.如一些专业大户或合作社实行无公害标准化蔬菜生产,产品能够达到无公害标准并销往大城市,既提高了农产品质量水平,又提高了农业效益,增加了农民收入.还有一些专业大户或合作社与山东、河南种子繁育企业合作建立种子繁育基地,大大提高了农业效益,增加了农民收入.

二、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土地流转不规范,影响持续发展

不少土地流转只有口头协议,没有书面合同,生产过程中容易出现纠纷.一般承租期较短,具有不稳定性,影响了种粮大户投入农田基础设施的积极性.

(二)生产经营规模小,管理水平低

土地流转费用高、农资投入成本高、农业保险没有很好开展等因素是制约种粮大户和专业合作社规模扩大的主要原因.大多数种粮大户种植水平较低,与全县平均水平相差无几,还未达到质的升华,农产品产量、品质没有明显提高.

(三)产业化程度不高,效益不够高

大多数种粮大户和合作社还处在原粮生产与销售的低级产业模式,没有进行深层次的加工和新产品的开发,产业链拉得不长,附加值不高,所以单位土地面积的效益仍然不高.种粮大户和合作社当前实现的仅仅是规模效益,在规模难以扩大时,其收益会徘徊不前甚至倒退.

(四)组织化程度低,抵御风险能力弱

种粮大户和专业合作社存在着规模小、科技含量低、产值小、产业化程度低等问题,所以导致产品竞争力低,抵御市场风险能力弱.2013 年,以种粮大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牵头与贵州茅台酒厂签定的高粱种植回收合同,高粱种植面积300 hm2,由于息县夏种期间,雨水较少,高粱前期出苗受到影响,中期田间管理技术跟不上,导致高粱大幅度减产.2013 年造成85% 的种植户和合作社亏损.

(五)缺少政策支持,不利于发展

对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如何支持,当前仍然没有明确的法律和政策,所以他们还处于自生自灭状态,不利于持续发展.

三、支持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发展的建议

(一)加强政策扶持

进一步加强农田水利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可以考虑按照部分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的需求去实施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给予种粮大户合作社更多项目、资金、金融、科技、信息等方面的扶持,使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及合作社发展走上良性循环的轨道.

(二)建立合理的补贴机制

在以后实施的种粮直补、农资综合补贴、良种补贴时,进一步向种粮大户及合作社倾斜.可以考虑在适当的时候把种粮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改为补给种植主体,不再补给土地承包主体,以调动生产主体的积极性,促进生产要素向土地集中.

(三)落实农业保险制度

逐步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防范体系,落实农业保险措施,特别是要对秋作物如水稻、玉米开展种植保险,实现农户和保险公司共赢.

(四)切实促进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

进一步落实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提高农业企业申报龙头企业的积极性.制定鼓励和支持农业企业建立生产基地的有关政策,可以考虑给予企业一定的生产基地建设专项资金,由企业自主建立生产基地,从而建立较为稳固的“企业+ 基地”的利益连接机制.制定税收优惠、用水用电优惠等政策,促进龙头企业向产业集聚区集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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