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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渔业资源论文写作参考范文 跟基于演化博弈的中日渔业资源争端与其合作探析方面电大毕业论文范文

主题:渔业资源论文写作 时间:2024-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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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中国与日本自1955年签订《中日渔业协定》,特别在两国批准加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后,双方搁置争议,强化合作.伴随《中日渔业协定》遗留的问题凸显,中日渔业资源争端开始持续升温.中日较量实质是反复动态演化博弈,构建双方演化博弈模型,分析中日行为策略选择倾向.结果表明,双方的期望收益是影响演化稳定均衡的主要因素,而双方的初始博弈决定着各自演化路径.从长远看,中日双方在渔业资源较量中会演化成共同合作的稳定均衡策略.为此,中日需在原《中日渔业协定》的基础上完善双方合作机制,以此改变双方博弈参数值,推进中日邦交合作无间.

关键词:中国;日本;渔业资源;演化博弈

DOI:10.13856/j.cn111097/s.2017.02.018

中日两国为一水相依的东海沿海国,东海海域地跨10个纬度(北纬23°~33°),14个经度(117°~131°),覆盖着不同的气候带和生态系统,汇集着中国沿岸海潮、台湾暖流与黑潮,有利的地理环境适合多种海洋生物的生长繁殖[1].据统计,东海渔业资源种类高达1 100种以上,多为底层鱼类,包括大黄鱼、小黄鱼、鲭鱼和马鲛等中上层鱼类.同时,东海海床平坦而宽阔是理想的捕鱼场所.东海有利的自然条件和丰富的渔业资源为环绕此海域中日两国的渔业发展提供良好的条件,也为两国渔业资源开发争端与竞合埋下伏笔.

1问题的提出

1945年,日本战败,盟司令部在日本近海圈定“麦克阿瑟线”以限制日本渔船的航行并缩小其传统渔场,给予日本渔业沉痛打击.1949年,新中国成立,渔业系统开始逐步恢复.同时,国际社会对于海岸海洋渔业资源保护的意识不断增强,“12海里领海线”管制就此松动,日本渔船再次大量出现在中国沿海,中日间渔业摩擦与争端集中爆发.仅1950—1954年的4年间,东海海域就有158条日本渔船被扣押,以及1 909名日本渔民被抓[2].日本迫切感到需要与中国就渔业问题达成某种法律制度及秩序改善渔民被抓的情况.另一方面,中国希望能长期限制日本渔船在中国近岸水域的资源开发.中日双方开始外交协商,于1955年签订第一个渔业协定(以下简称《1955年协定》),但二者争端还是持续不断.中日双方在1996年先后批准加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又于1997年11月共同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渔业协定》(以下简称《1997年渔业协定》)[3],双方搁置争议,强化在渔业资源养护等方面的合作,深化双边渔业关系.

然而,《1997年渔业协定》没有就北纬27°以南水域进行妥善安排,在此水域,中国(包括台湾渔船)和日本都能进入该水域.没有法律规制的相关领域的渔业资源共同开发埋藏着渔业冲突激化的隐患[4],以中日在钓鱼岛海域的撞船事件①为导火索暴露出来.2012年,日本购岛(钓鱼岛),企图将钓鱼岛等的水域“国有化”,直接导致中日双边邦交关系的急剧恶化[5].中国台湾地区出现以宜兰渔民为主的“9.25为生存、护渔权”民间保钓活动,为报复中国台湾此行为,日本于2013年4月假意与中国台湾签订“台日渔业协议”[6],该协议被中国台湾学者称之为有以“渔权”换“主权”之嫌,因在该协议生效的第四天,日本非法扣押4艘在冲绳县先岛诸岛南侧水域作业的中国台湾渔船[7].日本“狐假虎威”,露出“虚伪的嘴脸”,假借一个中国的原则,混淆视听,意图破坏两岸的友好合作关系,以维持其在东海的相对优势,共同开发的诚意有限.从此,中国(包括台湾省)与日本的摩擦持续加深,双方的渔业资源争端不断升级转化成包括钓鱼岛主权在内的政治争端,形成政治对峙的局面.

中国于2014—2015年与日本就东海渔业开发问题进行多次磋商谈判,囿于日本部分右翼势力的强硬立场,尚没取得实质性的进展[8].日本籍钓鱼岛主权问题为由,与美国等西方国家一道不断渲染“中国威胁论”,多次向中国发起挑衅,步步为营,企图控制东海渔业资源的开发权,遏制中国在东海的渔业权益,以创造有利于其自身的国际战略环境.日本采取此行为,一方面是出于对中日军事和经济实力的对比,担心在日后的国际格局演变中丧失战略筹码.另一方面为了牵制中国崛起,逐渐削弱中国在亚太地区的话语权[9].而且,中日是一衣带水的实力相当的沿海邻邦,从地缘政治角度来看,双方必然会发生渔业争端及海洋渔业霸权的争夺[10].中日间渔业资源争端,背后折射出的是大国的较量和利益的博弈.在这场利益博弈大格局中,有学者认为,中日较量是一种你死我活的零和博弈.但若存在客观共同利益,双方纠纷并非无法调和,二者间还是存在双赢博弈[11].实际上,中日博弈是反复动态演化的过程,双方动态反复均衡过程总是“有限理性”,而演化博弈模型可以从理论上克服传统博弈“完全理论”,避免脱离实际问题,为本文研究中日动态演化策略选择提供了最佳基础[12].本文即通过建立中日的非对称2×2行为选择演化博弈模型,从日本利益分配视角分析中日在渔业资源争端中的演化稳定策略,为推进中日邦交合作无间提供理论支撑和分析基础.

2中日演化博弈模型的构建及演化分析

2.1模型的构建

为构建中日演化博弈模型的需要,提出以下假设:

博弈方:中日两国均符合理性人的假设,都追寻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但在演进过程中,往往做不到完全理性.

行为策略及比例:中日双方均存在两种不同策略(“合作”和“冲突”)[13],假设中日双方选择“合作”的概率分别为ρ等于ρ(t)和q等于q(t);中日双方选择“冲突”的概率为1-ρ等于1-ρ(t)和1-q等于1-q(t),那么中日双方的博弈矩阵刻画如表1所示.

在表1中的矩阵,若中日双方都选择“冲突”,双方本存在固定收益R和A;若中国选择“合作”而日本选择“冲突”,中国需为此让渡一个沉没成本E,由此获得的额外收益为N2(N2>E),日本因中国选择“合作”而获得的额外收益为M1,此时,中日双方的得益分别为R-E+N2和A+M1;同理可知中国选择“冲突”日本选择“合作”,双方的收益分别为R+N1和A-C+M2,其中C为日本选择“合作”所需让渡的沉没成本,M2(M2>C)为日本付出沉没成本后所获得的额外收益,N1是中国因日本选择合作所获得的额外收益;若中日双方均选择“合作”,双方所获得的额外收益为N3(N3>N2)和M3(M3>M2),双方的收益分别为R-E+N3和A-C+M3.

2.2中日双方演化博弈模型分析

在中日演化博弈过程中,中日双方总是不断通过学习和模仿将此稳定策略传递到后续博弈,以使双方在后续博弈过程中均能获得稳定收益.为方便分析,本文将a表示中国,b表示日本.

2.2.1中国选择策略的演变趋势

中国选择“合作”和“冲突”的收益分别为:

Uaρ等于(R-E+N3)q+(R-E+N2)(1-q)(1)

Ua1-ρ等于(R+N1)q+(1-q)R(2)

中国的混合策略,即采用“合作”和“冲突”的平均收益为:

a等于Uaρ×ρ+Ua1-ρ×(1-ρ)等于[(R-E+N3)q+(R-E+N2)(1-

q)]ρ+[(R+N1)q+(1-q)R](1-q)等于(N3-N2-N1)ρq+(N2-E)q+N1q+R(3)

若Uaρ>a,中国选择“合作”的策略能获得高于平均水平的收益,且中国选择“合作”策略的比例ρ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变大;若Uaρ<a,则表示中国采用“合作”策略的比例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减少.此时,ρ等于ρ(t)将按照如下复制的微分方程确定的方向趋势进行演变:

dρdt等于(Uaρ-a)ρ等于[(N3-N2-N1)q+(N2-E)](1-ρ)ρ(4)

稳态值描述的是中国通过动态演化博弈后将会以多大比例选择“合作”策略,把此比例视为ρ*,必须满足dρ/dt等于0,再由式(4)求出两个可能的稳定状态结果,即是ρ*等于0和ρ*等于1.

2.2.2日本选择策略的演变趋势

日本选择“合作”和“冲突”的收益分别为:

Ubq等于(A-C+M3)p+(A-C+M2)(1-p)(5)

Ub1-q等于(A+M1)p+(1-p)A(6)

日本的混合策略,即日本选择“合作”和“冲突”的平均收益为:

b等于Ub+(1-q)Ub1-q等于[(A-C+M3)p+(A-C-M2)(1-

p)]q+[(A+M1)p+(1-p)A](1-q)等于(M3-M2-M1)pq+(M2-C)q+M1p+A(7)

则日本的复制微分方程为:

dqdt等于(Ubq-b)q等于[(M3-M2-M1)p+(M2-C)](1-q)q(8)

若用q*表示日本复制动态稳定状态的比例,则q*显然满足dqdt等于0,由式(8)求出的q*等于0和q*等于1是两个可能稳定状态.

2.2.3中国选择策略的变化趋势及稳定性

由动态方程(4),令G(p)等于dpdt,一阶导数则为:

G′(p)等于(1-2p)[(N3-N2-N1)q+(N2-E)](9)

(1)当q等于N2-EN3-N2-N1时,必有G′(p)等于0,即所有p水平均为稳定状态,这种情况下,中国选择策略的复制动态图(图1).由图1可知,当日本以N2-EN3-N2-N1的比例选择“合作”时,中国无论是选择“合作”还是“冲突”,收益均没有区别,即是所有p都是中国选择策略的稳定状态.

图2q>N2-E/N3-N2-N1时的复制动态相位

(2)当q>N2-E/N3-N2-N1时,ρ*等于0和ρ*等于1是p的两个可能的稳定状态点.由于G′(1)<0,所以ρ*等于1是演化稳定策略,中国选择策略的复制动态就如图2所示.由图2可以看出,当日本以高于N2-EN3-N2-N1的比例选择与中国在渔业资源开发上“合作”时,中国会逐渐由渔业资源“冲突”向“共同开发”转变,此时,中国与日本在渔业资源开发上达成共识,中国对日本选择“合作”的态度表示积极赞同.日本选择“共同开发”渔业资源,将极大促进中方与日方“合作”的热情,“搁置争议,共同开发”能以生效,中方与日方在渔业资源开发及岛屿主权问题上目标是能够达成一致的.

(3)当q<N2-E/N3-N2-N1时,ρ*等于0和ρ*等于1是p两个可能的稳定状态点.由于G′(0)<0,所以ρ*等于0是演化稳定策略,这时,中国选择策略的复制动态如图3所示,从图3可以看出,当日本以低于N2-EN3-N2-N1的比例选择与中方“共同开发”渔业资源的策略时,中国选择策略会从“合作”向“冲突”转变,“搁置争议”就此失效,此时中国对日本在渔业开发上的“合作”态度不太认同,选择“冲突”则成为中方在中日渔业博弈的演化稳定策略.

日本的策略选择变化趋势主要在中国于p等于M2-CM3-M2-M1、p>M2-CM3-M2-M1和p<M2-CM3-M2-M1这3个概率的策略选择的基础上进行演变,其选择策略的稳定性趋向与中国以上选择策略的变化趋势及稳定性类似,本文在此不作多余的描述.

3系统的稳定性及其结果分析

3.1系统稳定性分析

系统的稳定性指的是中日在渔业资源博弈中的策略选择比例保持不变,二者的复制行为处于均衡状态,其稳定值仍可表示为ρ*和q*.由动态方程式(4)和式(8)可构成中日博弈系统的动态复制方程组,通过该方程组可求出在该博弈系统中的5个均衡点(p,q),可分别表示为:(0,0),(0,1),(1,0),(1,1)和(N2-EN3-N2-N1,M2-CM3-M2-M1).按照Friedman的观点,中日双方渔业资源较量的稳定性均衡点可通过该博弈微分方程系统的Jacobian(雅克比)矩阵的局部稳定性分析得到[14].通过构造式(4)和式(8)的Jacobian(雅克比)矩阵行列式De(J)及其迹Tr(J),可得到中日渔业资源争端系统均衡点的稳定性,表示方式为如下:

De(J)等于G(p)pG(p)q

G(q)pG(q)q和

Tr(J)等于G(p)p+G(q)q

其中:

G(p)p等于[(N3-N2-N1)q+

(N2-E)](1-2p)(10)

G(p)q等于(N3-N2-N1)(1-p)p(11)

G(q)p等于(M3-M2-M1)(1-q)q(12)

G(q)q等于[(M3-M2-M1)p+

(M2-C)](1-2q)(13)

通过计算分析上述的Jacobian(雅克比)矩阵可得到如表2所示的5个均衡点,从表2可看出,只有2个均衡点是具有局部稳定性的,即是系统的演化稳定策略为O(0,0)和C(1,1).这意味着,在渔业资源开发问题上,中国选择“冲突”与日本选择“冲突”,及中国选择“合作”与日本选择“合作”是具有局部稳定性的.此外,该系统存在两个不稳定的均衡点:A(0,1)和B(1,0),与1个鞍点D(N2-EN3-N2-N1,M2-CM3-M2-M1).中日双方在渔业资源争端问题上的复制动态关系如图4所示.

从图4可以看出,渔业资源争端的系统的演化路径取决于中日双方在此争端过程中选择“合作”的初始比例p0和q0,此时,中日渔业资源博弈系统的初始状态决定双方博弈的最终收敛方向.若初始状态(p0,q0)位于OADB四边形内,中日博弈系统将会向ESS系统稳定点O(0,0)收敛,即渔业资源争端系统最终演化为中日双方均选择“冲突”,双方对话合作机制失效,争端一触即发;若初始比例(p0,q0)位于ACBD四边形内,那么中日渔业资源博弈系统向ESS系统稳定点C(1,1)收敛的概率就会增大,此时,中日在渔业资源开发上选择“合作”策略的概率就会增大,双方达成良好协作对话机制的可能性就会提升.

3.2演化博弈结果分析

根据系统稳定策略分析可得知,中日在渔业资源开发管理上的博弈行为取决于双方的初始状态博弈策略的选择,通过调整对初始值产生影响的参数使得区域OADB面积变小,而区域ACBD面积变大,中日渔业资源博弈系统是能够以最大概率向理想的均衡状态C点收敛,建立良好协作的对话机制.

(1)参数N3和M3.N3和M3分别为中日在渔业资源开发管理上选择“合作”策略额外获得的收益附加值.当N3增加时,N2-EN3-N2-N1减少,鞍点D向左下方移动,OADB四边形面积减少而ACDB四边形面积变大,系统将更倾向收敛于ESS稳定点C(1,1),中日渔业资源博弈系统会演化为双方在此博弈过程中均会最终选择“合作”策略.同时,当M3增加时,M2-CM3-M2-M1就会减少,鞍点D也会向左下移动,中日渔业资源博弈系统演化到ESS稳定点C(1,1)的比例就会提高,中日双方选择“合作”战略的概率会增大.在这种情况下,中日双方在渔业资源争端中会形成互相合作的良性循环:中国受国际环境影响诚恳地选择与日本共同开发渔业资源→日本亦选择“合作”以避免不必要冲突→双方合作后取得良好的效果达到共赢→中日经济收益均有增加→中日就会加大双方的合作力度,双方的收益将会持续增加,实现双赢局面.

(2)参数C和E.C表示中国选择“争端”后,日本选择“合作”所需让渡的成本;同样的,E表示日本选择“争端”后,中国选择“合作”所让渡的成本.如果C值增加,将会导致M2-CM3-M2-M1减少,鞍点D将会向左下方移动,区域OADB面积缩小而区域ACBD面积扩大,中日渔业资源博弈系统倾向收敛于ESS稳定点C(1,1),双方均会选择“合作”策略;同样的,E值增大后会导致N2-EN3-N2-N1减少,鞍点D也会向左下移动,系统收敛于点C(1,1)的比例会提高,“合作”成为中日双方渔业博弈的趋向发展.

(3)N1和M1.N1表示中国在中日渔业资源博弈中选择“冲突”而日本却选择“合作”让渡给中国的额外收益,M1表示日本在中日渔业资源博弈中选择“冲突”而中国却选择“合作”让渡给日本的额外收益.此种情况下,在对方选择“合作”让渡渔业资源开发权和经济效益时,自己却不选择“合作”,坐等对方的让渡给自身增加的额外收益,放弃共同开发投入所能产生的协同效应.若N1和M1增大,鞍点D就会向右上方移动,区域ACBD面积表小而区域OADB面积变大,渔业资源博弈系统收敛于ESS稳定点O(0,0)的概率就会增大,此时,中日在渔业资源博弈中均会选择“冲突”,协同效应失效,形成“两败俱伤”的局面.

(4)N2和M2.N2表示中国在渔业资源博弈中选择“合作”而日本却选择“冲突”,中国所获得的额外经济效益,M2表示日本在渔业资源博弈中选择“合作”而中国却选择“冲突”,日本所获得的额外经济效益.如果N2和M2增大,将会分别增大N2-EN3-N2-N1和M2-CM3-M2-M1,鞍点D在此情况下亦会向右上方移动,区域OADB面积增大后系统将更倾向于收敛于ESS稳定点O(0,0).这时,中日双方在渔业资源博弈中会趋向发展并演化为双方均选择“冲突”,鱼死网破成为必然.

通过以上分析,中日双方实为非零和博弈,存在演化趋向均衡解,并非“不是你死就是我活”的零和博弈状态.在开始阶段,中日双方是一种斗鸡博弈,日本受本国政治右倾化思想影响,为了剥夺渔业资源的拥有权和开发权,可能会选择“冲突”.面对日本的“冲突”,中国政府必也采取诸如在钓鱼岛及其附近海域巡航常态化的针锋相对的措施.然而,中日双方均存在相似的利益诉求,双方均为资源进口大国,东海海域的丰富渔业资源对双方都极具吸引力.而且,中国一直积极践行“亲诚惠容”的外交理念,愿同日本共同开发东海海域渔业资源.随着时间的推移,日本受到中国让渡渔业资源经济开发效益所产生的协同效应的影响,就渔业资源争端问题上存在“合作大于竞争”的动力[15],并跟随着自身的学习和模仿,选择“合作”策略,搁置争端,与中国共同开发渔业资源的概率就会增大,博弈系统最终收敛于ESS稳定点C(1,1),双方合作无间.

4面向未来的中日渔业合作

共同协作开发是中日在渔业资源争端中的最佳均衡点.《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3项提倡以和平协商方式解决双方任何适用的有关争端.2015年4月,中国国家主席与日本首相安倍晋三达成“中日双方应做到互不威胁”的协议[16].为了两国人民的福祉,完善《中日渔业协定》,以改变双方的博弈参数值,促进双方行为演化稳定均衡.《中日渔业协定》是保障两国渔业资源开发秩序的重要机制,从1955年的《中日渔业协定》,到《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后,以新的国际海洋治理理念订立的新中日渔业协定有效减少了中日间渔业争端的发生,为两国渔业资源的保育和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中日渔业协定》的订立处于特殊的历史背景下,协定将钓鱼岛的主权冻结起来,并在中国台湾问题上留有缺口.伴随领土海洋争端的日益加剧,钓鱼岛海域的渔业秩序问题和中国台湾问题开始逐渐凸显,两国间的渔业合作机制需要新的补充与完善.

(1)需要正视渔业争端与领土主权争端交织的现实.1997年中日签订渔业协定时,日方对渔业协定的解释是为建立中日双方友好安稳的渔业秩序,与钓鱼岛的主权隶属问题无关,指出该协定不适用于钓鱼岛领海海域[17].中国也遵循着搁置争议的原则,绕开钓鱼岛主权及周边水域秩序问题.然而,不难发现,近年来的海洋权益纠纷及领土主权争端都以渔业争端为导火索引发的,渔权作为海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和主要表现形式,成为各国在海洋权益相角逐的重点.因此,将岛屿争议的主权与渔权分开来处理两国的渔业争端不具备可持续性.尽管中日钓鱼岛主权争议在短时间内难以解决,两国应该超越现实主义的传统国际安全的观点,以渔民安全为重,发生逮捕对方渔民、扣押对方渔船的状况时,要遵循《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2条对包括渔业争端在内引起的“船只和船员的迅速释放”的程序[18],控制并避免对他国人员和财产造成不合理的损失.

(2)强化“中日渔业联合委员会”的合作机制.目前,中日渔业委员会的议会事宜主要围绕双方的入渔条件、暂定措施水域的资源管理机制及两国渔业资源开发中问题展开.双方可进一步就海洋渔业资源调查与保育进行深度合作,例如,建立有效的情报互换机制,实施东海渔业资源的联合调查,在实施总可捕捞量制度的基础上,进行分类别的渔业资源养护等.两国间的渔业资源争端在历史背景和民族主义的刺激下容易升级成为两国政治的不信任和对抗.因此,有必要开辟两国间渔业纠纷的协调,包括渔业纠纷应急处理、纠纷通告、纠纷处置协作.在此之上,两国应该有意识地填补《中日渔业协定》遗留下的空白领域,在敏感水域制定一定的捕鱼及航行避碰规则,减少争端与冲突发生的可能.

(3)将中国台湾纳入中日渔业合作机制内.东海是半闭海,管理半闭海渔业最理想方案就是签订多边协定,或是建立一个代表共同利益的区域合作机构.目前,两岸与日本达成的均是双边的渔业合作框架,中国台湾渔船到《中日渔业协定》所规定水域、与大陆渔船到“台日渔业协议”适用的海域里的作业均受到影响且作业机制不明确.可预测的是,为了东海渔业资源的合理养护和渔业秩序的形成,未来中日间的渔业制度安排必须将中国台湾纳入到考虑范畴.在达成两岸三方渔业机制前,加快两岸就渔业方面的合作显得尤为重要.大陆与台湾应在双方于2014年5月发表的两岸渔业合作《共同倡议》[19]的基础上,以推进两岸渔业产业合作事宜.两岸间应在现有平台基础上继续深化渔业合作,在两岸海域间建立渔业资源开发管理机制和协作养护模式,由此推广至整个东海海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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