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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方面论文范文 与基层治理法治化的实践与相关函授毕业论文范文

主题:法治论文写作 时间:2024-03-19

基层治理法治化的实践与,该文是法治方面函授毕业论文范文跟启示和法治和实践相关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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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基层治理法治化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和重点所在.近年来各地积极创新基层治理法治化的实现形式和有效模式,有效提升了基层治理的法治化水平,也积累了宝贵的经验.概括起来这些经验就是“五个结合”: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要坚持基层党组织与其他基层治理主体相结合、硬法与软法相结合、维稳与维权相结合、实体制度与程序正义相结合、关键少数与普通多数相结合.

关键词:基层治理法治化;实现形式:经验启示

中图分类号:D63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 - 8520( 2016) 06 - 0046 - 04

依法治国和国家治理的基础源头和工作重点都在基层,据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的具体任务.近年来全国很多地方结合各自实际积极探索基层治理法治化的多种实现形式,在广大基层绽放出绚丽多姿的法治之花.各地的实践探索尽管形式各异,特点也互不相同,但为我们继续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进一步夯实依法治国的根基提供了难得的经验启示.

一、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的实践探索形式

(一)推行“一村(居)一法律顾问”

这是目前广东、陕西、天津、上海等地普遍推行的做法.以广东省为例,在全省范围内为每个村(居)配备一名专业律师作为法律顾问.村(居)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包括为群众日常生活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为村(居)管理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参与人民调解工作和开展法治宣传等四个方面:工作要求是每位法律顾问每个月必须到村(居)实地工作服务1天(不少于8小时),每个季度至少举办1次法治讲座:相关保障是法律顾问的补贴报酬及相关培训费用由省、市(区)两级财政列支,全省建立统一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推动村(居)法律顾问工作信息化,每个地市建设“12348”法律服务平台,专门负责为群众开展法律咨询、法律宣传、情绪疏导、指导维权,并由村(居)负责提供办公场所;具体任务由各级司法机关及省市两级律师协会分工协作,并建立工作台账、业务培训、工作规范及评估考核等相关的制度机制.其中广东惠州建立了聘任法律工作者担任村居副主任的制度.推行“一村(居)一法律顾问”或专设村(居)法制副主任的做法,完善了基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有利于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也为基层社会治理增加了活力,更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推动“法治下乡”

针对基层特别是偏僻农村因“普法难、学法难、用法难”而成为“法治孤岛”的状况,不少地方开展了“法治下乡”活动.一是法治宣传下乡.如四川长宁县司法部门与门联手,把法治下乡与文化下乡结合起来,在所有的行政村开通法治广播,向各村广播相关法治知识,将法治微电影等宣传片制作成光碟到各村播放,并以流动农家书屋的形式为群众提供法治图书.还有地方在乡村建设了法治广场、法治长廊与法治大院,在群众日常生活中厚植法治文化.二是法律服务下乡.如湖北恩施给每个农户发放一张服务卡,卡上印有相关律师的姓名电话、专长领域,农民遇有法律问题可以随时电话咨询.三是法庭审判下乡.如江西、湖南等地的一些基层法院设置“流动法庭”,直接把一些与农民有关的土地纠纷、人身伤害、财产分割及家庭婚姻等法律案件的审判放在村委会、祠堂、晒场或者农村院落里进行,让农民在亲历具体案件审判的过程中提高法治素养.显然,“法治下乡”活动较好地把普法、学法、守法和用法环节贯通起来,让法律扎根基层、进驻乡村、嵌入农户,彻底打通了基层法治建设的“最后一公里”,实惠又实用.

(三)完善村规民约

实行以选举、决策、管理和监督为核心内容的村民自治,它是我国基层治理的重要方式和基本制度.但相对于选举的普遍推行和全面落实而言,目前基层的决策、管理和监督还存在明显的滞后和不少的提升空间.因此,很多地方就以强化决策、管理和监督为重点完善村规民约,在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和监督权的过程中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如浙江绍兴市新昌县沙溪镇董村就依据国家相关法律以及当地习俗制定了名为“董村典章”的村规民约,核心内容包括四个方面:一是规定了村务决策的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和决策形式;二是明确了村务管理中人事管理、财务管理、日常管理和印章管理的具体内容;三是硬化了村务监督中的党务公开和村务公开的具体要求;四是强化了对村干部在村级事务的决策、管理和监督过程中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1].而浙江宁波市宁海县在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中则以加强村干部约束监督、规范村干部依法用权为主要抓手,统一公布了“村务权力清单36条”,即给村级组织和村干部列出权力清单和权力运行流程,体现了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治理“基层治理者”的逻辑.

(四)实行村务契约化管理

近年来内蒙古及山东等地的一些农村探索实行了村务契约化管理的有效模式.如内蒙古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在村务管理中,把村级事务归纳为经济建设、资产管理、公益事业、社会事务与组织建设等五大类,根据每类事项的性质以及所涉及的对象,按照合法、、公开及实用的原则,分别以合同、协议等书面法律文本形式把村级党组织、村委会、村民以及其他村级事务的相关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履约的时限及违约责任加以具体化、明确化,从而为村级事务管理构建一套权责明确、运行规范的制度机制.而山东招远的部分农村采取了经济事务订合同、社会事务签协议、政治事务用纪要的形式实行村务契约化管理,并具体制定了提出方案、起草文本、请示汇报、决策、公开公示、正式签约、归档整理等签订契约的八个步骤流程.实行村务契约化管理,通过签字画押摁手印来签合同订契约的形式厘清界定基层事务管理中各个主体之间的权利责任,体现了基层治理法治化的基本要求,适应了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和发展需要,也具有一定的推广价值.

(五)推动基层事务决策化

与法治相辅相成,二者须臾不可分离.近年来基层矛盾冲突、群众信访乃至件多发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基层事务决策的不、不公开.基于此,不少地方都把推进基层事务决策的化作为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一个重要举措来抓.比如很多农村普遍实行了“四议两公开”制度,“四议”是指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或村级重大事项(如土地征用、集体资产处置、重点建设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都必须经过村支部提议、村“两委”商议、村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决议,“两公开”是指决议公开和结果公开.再如一些农村为保障村级事务决策的科学,推行了“六部决策法”,凡是村级重大事项都要全体党员会和村民代表会征求意见、村“两委”会议讨论、乡镇审查、村民会议表决、限时公开以及整个决策过程由村民代表监督,在村党组织领导下由村委会组织实施.除此之外,广大基层还探索推行了恳谈会、社区居民议事会、群众听证会、一事一议等决策制度.这些探索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推进基层事务决策的科学化、化和公开化,保障基层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二、几点启示

(一)基层治理法治化,既要强化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也要发挥其他治理主体的作用

法治建设与社会治理都离不开党的领导.就法治而言,党的领导是我国法治建设的根本保障和根本保证,党的领导贯穿于法律的制定、运行和实施的全过程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护法的各方面.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一方面基层党组织作为党的基本单元和神经末梢,既发挥着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也担负着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落地生根的重任,在基层治理中具有先天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群众优势.实践证明,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方向要正确,保证要坚强.那种以为既然提倡“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就可以在基层治理法治化中让党组织超脱出来,或者干脆放弃或淡化党的领导的观点是错误的,也是极其有害的.殊不知,这样做法无异于自丢阵地、自我边缘化,不但会削弱党组织在基层社会的领导核心地位和执政基础,还会导致“基层治理法治化”因为失去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坚强的组织保障而最终落空.基层治理法治化,党组织在基层社会的领导地位和战斗堡垒作用只能加强而不能削弱[2].另一方面,现代治理的核心意涵是“多元共治”,应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群众参与”的治理格局.基层治理法治化,不但要发挥法院、检察院、司法所、派出所、仲裁等法治机构作用以及法官、律师、仲裁员等法治队伍作用,还应发挥自治组织、民间协会、团体个人、社会*等其他主体的作用.

(二)基层治理法治化,既要坚持硬法,也要运用软法

硬法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制定、依靠国家强制力实施的法,软法则是指不能依靠国家强制力实施的法.前者主要指国家法律,后者主要是依据国家法律而制定的、不具有强制性而有指导性、号召性、鼓励性、协商性的章程与文件.基层是一个日益原子化的社会,基层事务十分繁杂,任何国家的法律都无法对所有事务和行为一一规制,更何况如果任何社会事务的治理都诉诸于法律和行政力量,势必导致社会关系变得紧绷而脆弱,势必导致治理的效率低下而治理的成本高昂,基层治理法治化也最终无法实现.基层治理中,那些原则性的问题、重大的利益冲突、违法行为、民事纠纷乃至刑事案件毫无疑问需要硬法的强力规制.同时各地基层在实践中依据国家相关法律制定的村规民约、市民公约、行业规章与社区自治章程等软法,与硬法相比具有多元参与、平等协商、柔性诱导的特点,恰好与现代治理所体现的性、多元性、广泛性、参与性和平等性的特点相契合,在基层治理中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也体现法治、自治与德治相结合以及他律、自律与互律相结合的特点.所以基层治理既要硬法,也要软法,做到软硬一起抓.

(三)基层治理法治化,既要维稳,又要维权

有的地方在基层治理中出现了维稳与维权的对立:要么因“稳定压倒一切”而忽视了群众合法权益,要么因“花钱买平安”,无原则地满足一些不合理的要求,诱发了部分群众为了一点小事而漫天要价甚至进行无理缠访闹访,从而影响了社会稳定.这两种现象都会导致基层治理的异化,因此基层治理法治化要正确认识和处理维稳与维权的关系.总书记关于“维权是维稳的基础,维稳的实质是维权”的重要论断,不仅科学阐明了维稳与维权的关系,而且抓住了维稳的根本,指出了维稳的正确途径.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应按照“以维权保维稳,以维稳促维权”的原则,既要解决好群众的合理合法的诉求,把维护群众权益作为基层治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又要树立和维护法治在基层社会的权威,依法处理各种矛盾纠纷和利益冲突,防止因个别群众过度的维权、过分的要求和违法的行为而影响了大多数人利益和社会的稳定.

(四)基层治理法治化,要加强实体制度建设,也要推进程序正义

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其所涉及的治理结构、治理内容、治理机制、治理方式的变革调整以及组织体系、人员队伍、设施基础的健全保障都需要通过制度创新来加以解决,只有依靠制度才能达到稳定长久的功效,才能实现法治化的状态.各地基层治理在矛盾调处、纠纷排查、推动法治资源和力量下沉、完善基层综治机构和法治网络等方面的实践探索都离不开制度创新.但也应认识到,法治的核心要义和理论依据是正义,正义是制定法律的基本原则和评价法律实施效果的重要标准,也是检验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的重要依据.一些地方围绕推进基层事务决策科学化、化、公开化、透明化而采取的“六步决策法”、“四议两公开”、恳谈会、群众议事会、听证会、村(居)务公开等做法也无不体现了程序正义的实质,一些农村制定的村规民约的目的也是为了推进村务管理的程序化.因此,基层治理既要注重实体制度建设,也要推进程序正义.

(五)基层治理法治化,既要抓住关键少数,也要重视普通多数

基层党员干部是依法治国方略在基层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他们的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直接决定基层党组织依法执政和基层政府依法行政的水平,决定着基层法治秩序和法治权威,也直接影响法律在人们心中的威信.所以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必须抓住基层党员干部这一“关键少数”,使他们摒弃“人治”观念,带头树立法治思维和提高依法办事能力,争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发挥他们对群众的示范引领作用.同时,也要重视人民群众这个普通多数.只有大力加强法治文化建设,推动法治宣传教育的常态化、普及化和制度化,把法治的尊崇和信仰根植于广大人民群众之中,让法治融人民众生活,发挥法治文化“治心”的功能,营造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彻底改变部分群众法治观念淡薄、法治信仰缺失的问题,彻底根除个别基层存在的“信钱信权信访信闹就是不信法”的现象,才能筑牢基层治理法治化的根基.

参考文献:

[1]尹华广.“枫桥经验”:以乡规民约促进基层治理法治化的实践与启示[J].发展,2015,(12).

[2]谢忠平.基层治理背景下基层党组织的功能调试与实现路径『J].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15,(8).

[责任编辑:梁桂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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