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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方政府毕业论文怎么写 和外资政策演进过程中的地方政府执行力问题方面毕业论文题目范文

主题:地方政府论文写作 时间:2023-12-31

外资政策演进过程中的地方政府执行力问题,本文是关于地方政府毕业论文题目范文跟政府执行力和外资和问题研究有关论文怎么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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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政策执行力是衡量政策运行质量的核心指标,也是决定政策执行合理有效的关键要素.每个地方政府都会拥有一定的政策执行力,只是不同政府间执行力的强弱不同.地方政府采用何种策略执行政策,取决于和地方力量的对比,和地方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以及该项政策的明晰度等因素.由于与地方的力量对比居于核心地位,最能决定政策执行取向,本文在Matland政策冲突性—一明晰性矩阵模型的基础上进行细化,按照政府主导和地方政府主导两种情况,分别分析地方政府在外资政策演进过程中的执行策略.

关键词:政府;执行力:外资政策:地方政府

一、研究综述

国内外对于政府执行力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

1.与地方政府关系的研究.国内的观点大致分为两种,一种观点强调政府的主导作用.持这种观点的学者普遍认为,政府通过干部任命制、任期制、考核制、岗位轮换制等干部管理制度,能够有效地约束地方政府的白利行为从而控制地方官员的行为并最终达到使地方政府和政府的利益保持一致的目的:另一种观点强调地方政府的主导作用,认为随着分权化改革的不断推进地方政府掌握了足够的任意处置权,政府已经无法对其行为进行有效控制.即使能够控制,但由于缺乏完善的监督,效果也不尽如人意.由于我国政府结构存在的多层委托*关系的政府结构,也会导致政府控制失效,使得地方政府在执行政策时发生偏离.

2.地方政府执行力的影响因素及提升路径研究.认为执行主体、执行资源、执行制度等是政府执行力的重要构成要素和能量来源;对于政府执行不力的原因分析,主要从执行过程的角度出发探究执行不力的原因:从执行力的构成要素出发进行探索:采用博弈论的方法分析地方政府执行不力的原因.针对地方政府执行不力,提出从新制度主义视角提升政府执行力;以治理理论为视角;从问责制与绩效考评的角度出发.

综上,既有成果总体上重规范研究而轻实证研究,重静态研究而轻动态研究,这就削弱了理论研究对具体实践的指导能力.而且从实践上看,地方政府在执行政策时并不确定是执行或是偏离,表现出多样化的特点.本研究在借鉴已有理论的基础上,运用Matland的分析政策执行的冲突性——明晰性矩阵模型,分析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与地方政府关系的演变,地方政府外资政策执行力的变化情况.

二、政策执行的主导性

地方政府采用何种策略执行政策,取决于和地方力量的对比,和地方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以及该项政策的明晰度等因素.由于与地方的力量对比居于核心地位,最能决定政策执行取向,因此本文在Madand矩阵模型的基础上进行细化,按照政府主导和地方政府主导两种情况,分别分析地方政府的执行策略.

1.政府主导

在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力量对比中如果政府居于主导地位,地方政府的力量不足以违背,即使地方政府与政府在利益上存在较大冲突也必须要按照利益执行政策,这种政府主导的格局也会保证政府利益的实现.但是,有一种情况例外,那就是政策制定的模糊性.我国外资政策在改革开放之初采取摸着石头过河的策略,不论是内容还是行业限制均比较模糊,这就给地方政府在执行政策时以较大的自主性,使政府的利益大打折扣.根据我国的外资政策冲突性和明晰性等特性并考虑与地方政府的关系,笔者以Matland的模型为基础,建立了新的地方政府政策执行力模型,见表l.

如表1所示,按照政策的明晰性以及地方与的冲突性这四个维度,可以将地方政府外资政策的执行力分为四种情况:行政性服从(第1象限,低政策冲突性,高政策明晰性)、政治性服从(第Ⅱ象限,高政策明晰性,高政策冲突性)、强制性试验(第Ⅲ象限,低政策冲突性,低政策明晰性)、象征性服从(第Ⅳ象限,高政策冲突性,低政策明晰性).

(1)在低政策冲突,高政策明晰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往往会采取行政性服从的执行策略.由于政策明晰性较高,政策目标已经得到普遍认同和支持,实现目标的政策执行方式也比较明晰,这种情况下,政府可以轻松获得预期的政策执行结果.并且,当政府有足够实力让地方政府遵照意图执行政策时就逐渐演变为一种常规性、技术性的执行行为,即地方政府无条件服从并能够正确执行政策,政府也可以利用无线电及互联网等工具及时了解地方政府在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以便纠正和控制.一旦地方政府的这种技术性行为成为惯例,就形成了政治性服从的执行模式,这样既可以降低政策执行的随意性,又可以极大地提高政策执行效率.行政性服从就像一部运转完善的机器,而政府由于掌握了绝对的信息和资源,成为控制机器运行的主要方面,机器的运行方式相对程式化,因此其产生的政策结果可以预期.

(2)在高政策冲突,高政策明晰的情况下,地方政府会选择政治性服从的执行方案.通常,较高的政策冲突性为地方政府提供了违背政府利益的条件,但是,政府主导的大前提使得政府有足够的实力去控制地方政府,并约束地方政府的政策执行力.为了应对地方政府对政策的违背,政府可以采取鼓励或惩罚的正负激励机制.一方面,政府可以鼓励那些实现预期政策目标的地方政府,另一方面,政府也可以惩罚那些偏离执行政策意图的地方政府.通过正负激励有效控制地方政府的政策执行.当然,高政策明晰性也为政府监管地方政府的政策执行行为提供了便利,因为政策非常清晰明了,很难让地方政府有权变的可能性,一旦地方政府执行政策时偏离了意图,政府能够马上发现,此时政府主导的背景下使得地方政府因此要付出高昂的成本,因此地方政府往往选择政治性服从执行政策.由此可见,政治性服从也会让政府得到预期的政策结果,但是相比较第一种情况(行政性服从),政府要付出更多的资源和代价(政府激励,有效监管等).

(3)在低政策冲突,低政策明晰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将采取强制性试验的执行策略.此时与地方的冲突较小,地方政府倾向于服从并执行政策,但政策明晰度偏低导致的政策模糊不清以及实现政策途径的不确定性往往会使地方政府不知所措,只得通过逐渐摸索、不断试验方式来执行政策.这种情况可以充分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主动性,地方政府也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具体经济、政治、社会条件实践出更有效更可行的执行方案,通过地方政府提供的政策结果反馈,政府也可以得到更多有价值的基层意见和启发.当然,并不是所有的地方政府都有机会采取这种试验式的执行策略,能否施行是由说了算,即由政府选定的地方政府才有资格进行,在此过程中,政府也会积极参与其中给与相应的指导并把握地方政府试验的整体方向,确保地方政府不会肆意妄行,偏离政策目标.可以这样理解,强制性试验就是被选定的地方政府在政府划定的政策框架内,根据地方特点自主行动.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我国很多的“实验区”、“试验田”、“先行先试”都属于强制性试验的范畴,由于是摸着石头过河,没有任何前人的经验而言,因此试验的结果无法预知,不同地区的试验结果可能大相径庭.

(4)在高政策冲突,低政策明晰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倾向于采取象征性服从的执行策略.由于政府与地方利益存在高度冲突,地方政府有较强的意愿去违背指令,再加之政策明晰性低,没有明确的执行方案去约束和监督地方政府的政策执行行为,因此,地方政府拥有较大的灵活自主性.但由于主导的地位仍然存在,地方政府的力量相对薄弱,因此,地方政府不敢违背指令,但是又不会积极执行政策,往往消极怠工.低效率甚至敷衍了事.这也就解释了现实中为什么很多政策无法真正推行到地方.尤其是当的政策表述不甚明晰,该政策又触及了地方的利益,地方政府就会持观望态度,往往会等待其他地方政府先做出反映自己才模仿改进,亦或是在更加强大的压力下不得已而为之.我国的房地产市场以及相关政策就是地方政府象征性服从的典型案例.由于地方政府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思维主导,使得的政策意图难以真正实现,无法产生政府所预期的政策结果,政府只有通过制定更加清晰明确的政策才能降低地方政府的行为随意性,缩小地方政府在执行政策时的行为空间.

2.地方政府主导

当地方政府掌握较多的经济资源,占有相对主导权时,就不会一味听从的政策安排,地方政府大多会从自身利益出发,以实现本地区的最大利益为出发点,按照自身的想法行事.此时,政府无法很好地约束地方政府政策执行行为,尤其是当某些政策的明晰性偏低,没有具体的执行细则,只有大体的政策框架和指导思想时,地方政府违背意图执行政策的概率就会明显上升.表2的矩阵揭示了地方政府主导下的政策执行力策略分布.

(1)在低政策冲突,高政策明晰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倾向于采取选择性服从的执行策略.与表1中政府占优的情况不同,由于地方政府此时占据主导地位,地方政府手中掌握相对充足的资源,可以资助选择执行政策的强度和意愿.根据我国目前的官员政绩考核标准,地方官员往往偏向于将有限的资源投入到可以快速产生经济效益的产业中,从而偏向于相应政策的执行.而那些社会效益明显但成本较高,亦或是收益产生于中长期之后的项目与政策,地方政府的执行意愿就远不如前.所以,对于同样是“理性人”的地方政府来说,只有当政府的政策能够为地方带来更大的利益,或者说该政策的收益大于成本时,地方政府才会主动执行的政策,而此时也能达到最初的政策预期.但现实的情况是,政策都是从全局利益出发,往往无法兼顾每一个地方政府自身的利益,那么,当一项政策的执行会影响当地经济发展,损害到地方利益时,地方政府很可能采取消极应付的方式,使政府的利益无法实现.由此可见,这种选择性的政策执行策略取决于地方政府的利益是否能够真正实现.

(2)在高政策冲突,高政策明晰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倾向于采取政治性背离的执行策略.地方政府的主导地位,再加上与地方的较高政策冲突性,其结果必然是地方政府偏离的指示,按照能为自身带来更大利益的执行方案行事.出现这种情况往往是由于政府约束力偏弱,缺乏有效的制约或监督地方政府的能力,而地方政府往往掌握较多的经济资源,拥有与抗衡的能力.当较高的政策明晰性都无法阻止地方政府违背意图,就说明政府已经失去惩罚地方政府的有效手段,地方政府即使偏离执行政策,所遭受的来自的惩罚力度也不大,这种情况是最令政府头疼的,也是政府所不愿意看到的,其必然结果便是的政策意图无法在地方实现.

(3)在低政策冲突,低政策明晰的情况下,地方政府更多地选择诱致性试验的执行策略.与政府主导的政策试验不同,此时地方政府占据主动权,成为试验的发起人.地方政府不需要在制定的政策框架内进行试验,也不需要政府的指定,选定特定地方政府进行试验.这就为地方政府的实验性执行策略带来了更多的灵活机动性,地方政府可以完全根据自身特点,更加合理优质地配置地方资源.我国幅员辽阔,各地方的情况大相径庭,按照这种白发方式得出的政策结果也会呈现多样化的特点.在这种情况下,政府的作用就是及时评价和总结地方的做法,将经验加以推广.早在上个世纪80年代,我国东南沿海地区地方政府部门就开始顺应时代变化,尝试利用计算机辅助技术实现“办公自动化”.地方政府电子政务建设的“广州模式”、“青岛模式”、北京海淀园的“数字园区”模式等都可以看作是地方政府诱致性试验的不同政策执行结果.

(4)在高政策冲突,低政策明晰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倾向于选择认知性背离的执行策略.当利益与地方利益发生冲突时,由于地方政府的主导地位以及政策的低清晰度,地方政府会采取自主行为,选择有利于自身的利益行事.与政府主导的情况不同,地方政府不会消极抵制政策而是有足够的力量偏离执行政策,但这又区别于前面分析的政治性背离执行策略,地方政府会在大的政策框架下选择那些符合自身利益的政策条款,或是作出有利于本地区经济发展的政策解释,最终的结果是,虽然地方政府偏离执行政策,但是却属于合法的行为,不至于像政治性背离那样与的利益完全分割而受到惩罚.此种政策执行策略虽然比政治性背离执行偏离政策目标的程度低,但是仍然不符合政府的全局观.

从以上的比较分析可以发现,一方面,即使在政府主导的情况下,政策也不一定完全能够顺利地贯彻执行,而地方政府主导时,也不意味着利益就无法实现.要想使地方政府主观上乐于执行政策并达到预期关键在于是否能够调动地方积极性以及是否能够降低与地方的冲突性.另一方面,政策的明晰性对于利益的实现也同样重要.由于我国东中西部差异很大,不同地方政府所拥有的资源不同,各自的具体情况也相差甚远,每一个地方政府为某项政策的投入和预期也都有所差异,执行政策的意愿以及反应程度千差万别,当政策相对模糊,政府能够给予地方更多执行弹性时,也许反而能够取得更好的政策执行预期.

三、政策执行的动态性

任何一项政策都不会一成不变,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生活的变迁,政策会不断被修订,或者出台替代性的新政策,在这一过程中,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力量对比也会发生变动.当刚刚制定出台一项新政策时,并没有具体规定该项政策的资源投入、政策的参与部门以及政策的执行步骤等,地方政府在政策执行方式上也并不清楚,这就有可能出现包括积极的或消极的各种各样的执行方式.此时政府会积极观察监控,一方面要积极吸收地方的成功经验,另一方面也要及时发现并制止有些地区的消极应对[.当政策执行一段时间后,政府会慢慢总结那些地方政府执行意愿强烈的政策特性,一些成功的经验有可能内化为经验惯例,并被保留,供其他地方政府仿效借鉴.这时,政策执行的标准以及政策执行方式就逐渐标准化明晰化,随之与地方之间的冲突会大大降低,最终达到二者利益的均衡.而遭到地方政府抵触的政策应及时加以总结,找出其中的原因并进一步改进,为今后修订政策或重新制定新政策做准备,经过修订的政策应该调动地方政府执行政策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地方政府根据自身情况,对政策进行自己的理解,以地方利益为出发点,选择适合本地区的政策执行策略.尤其是政策的模糊性可以在政策形成阶段减少阻力,并在政策执行时有更大的灵活性.由于政策的执行需要行政人员来具体操作,这些人的办事风格、掌握的资源、个人偏好、执行能力等都不同,因此同一项政策在不同地区不同政府部门中的执行效果可能完全不同.有时地方政府面对一项新的政策时往往持观望态度,当观察到其他地方政府的有益的政策结果时再学习其执行经验,这样可以减少自行摸索的政策执行成本.政策的演进过程实质上就是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多阶段动态博弈过程.地方政府的政策执行力也不是单一的某一种执行策略,而是根据与地方的力量对比、政策的模糊程度、政策执行过程中与地方的冲突变化等表现出明显的动态性.

四、地方政府外资政策执行力实证分析

我国外资政策具有明显的冲突性和动态性,因此格外适合作为此研究的分析对象.所谓冲突性,是指我国外资政策从制定伊始,就存在和地方利益的不一致,政府制定外资政策是从全局出发,在全国范围内引导产业流向,引导外商投资,其目的是优化我国整体的产业结构,促进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可以说,外资政策一直作为政府重要的政策T具来引导外商直接投资,扩大我国开放领域,合理优化产业结构.引进外资的质量问题一直是政府最为看重的.但是地方政府往往追求本辖区的利益,在自利目标的驱使下,会尽力扩大投资需求,盲目吸引外商投资来增加地方的经济收入,对于地方政府而言,往往引资的数量重于质量.

所谓动态性,是指我国外资政策自改革开放以来,根据引资的不同时期,进行了多次调整.本文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为分析对象,《目录》是我国指导外商直接投资的重要政策,是指导审批外商投资项目的依据.白1995年首次颁布以来,根据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需要,每隔一段时间适时进行修订,至今共修订了五次,见表3.在我国外资政策不断演变的过程中,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多阶段动态博弈也在持续进行,由此产生了不断变化的地方政府的政策执行策略.

1.选择性服从(1987-1997年)

改革开放前,我国一直持拒绝外资的态度,再加上十年“”的破坏,经济发展停滞不前,人民生活水平低下.为了改变当时的状况,国家决定实施“改革开放”的大政方针,肯定了招商引资的重要价值,从过去的抵制外资转变为吸引外资.1995年6月7日经国务院批准.20日由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发布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这是我国白建国以来第一次以法规形式,将我国产业分为鼓励类、限制类(甲)、限制类(乙)和禁止类三大领域,以此指导外商在华投资的产业方向.此时,由于处在吸引外资的起步阶段,地方政府的实力较弱,而政府的控制力也不够强,因此无法对地方政府施加过分的压力,无法很好地控制地方政府行为,这就会增加地方政府行为的不确定性.但由于此时不论政府还是地方政府都有着强烈的引资意愿,都希望尽快摆脱经济落后的局面,改善人民生活,因此地方政府便采取选择性服从的政策执行策略,政策结果往往表现为地方政府基本按照政策行事,与地方和平共处.

2.行政性服从(1997-2002年)

随着我国招商引资工作的不断深入,政府的控制力逐渐增强,这种控制力主要通过备案制得以体现.政府通过预先设定备案报告的时间、内容、施行方案等,以此作为评估地方政府政策执行力的基本依据,这可以有效提高政府对于地方的控制力.1997年我国第一次修订《目录》,就是进一步以法规的形式规定了外商投资的产业范围,每个地方政府与外商签订的投资合同都要在对外经贸部们进行备案.如果涉及《目录》中限制类限额以下的项目,还必须报备案.这一制度的深入推行可以使政府有效控制地方政府的外资政策执行行为,防止地方政府过多审批限制类外资项目,保证其不违反的政策意图.在这一阶段,政府的力量明显增强,不再允许地方政府拥有更多的自主权限.这从多部委联合发布政策也能看l{.1997年仅由原国家纪委单独修订《目录》,而此后的四次修订均由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联合发布,多部委共同监督就限制了地方政府的任意处置权.这一时期总体上与地方的政策冲突性仍然不大,随着《目录》的不断完善和修订,政策明晰性也逐渐提高,政府逐渐居于政策主导地位,地方政府倾向于采取行政性服从的外资政策执行策略.

3.强制性试验(2002-2011年)

2001年12月中国加入了WTO组织,这对于我国的招商引资既是机遇更是挑战.为了适应加入WTO后国内外环境的改变,我国必须要提高利用外资的水平并改善外资投资环境.基于此,政府分别在2002年、2004年、2007年和2011年四次修订《目录》,总体的趋势是不断扩大国家鼓励外商投资的范围,尤其重点鼓励外商投资到农业等基础产业、老工业基地等传统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环保产业.同时,继续限制外商投资于包括服装、食品制造等在内的我国具有明显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对于石油加_工、冶金等资金密集型产业均属于《目录》中允许外资进入的项目.总之,经过四次反复修订,最大限度地使外资政策能够体现我国产业政策的指导思想.在这一时期主要是为了适应我国人世后不断变化的国内外形势,此时由于政策经常变动,政策比较模糊,和地方都是摸着石头过河,地方政府更是处于摸索阶段,如何既符合政策目标,又能使地方获益,因此强制性试验是地方政府首选的政策执行策略.苏州高新技术开发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等都是在国家整体政策框架下,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不断实验,不断摸索招商引资的新模式,获得了较好的引资成效,得到了政府的肯定.

4.政治性服从(2011-2015年)

为适应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政府继续施行积极的利用外资政策,“并更多地依靠法律、制度、政策等软环境方面的建设,依靠先进的制造业和服务业,进一步扩大开放.”~2015年修订的《目录》中,最主要的特点是进一步扩大服务业和一般制造业的开放并放宽外商投资的市场准人,有重点地放开服务行业外资准入限制,进一步放开一般制造业,减少制造业和基础设施等产业对外商的限制,健全外商投资监管体系.在完善外商投资的安全审查的基础上,大幅下放鼓励类项目的核准权.2015年1月商务部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之后就以负面清单为基础,逐步推行准人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方式.这一时期,政府对于外资政策的控制由准入前的备案转为准人后的环节,逐步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全面推行普遍备案、有限核准的制度.由于地方政府拥有更多的审批权限和更广泛的审批范围,有实力选择服从或不服从的政策,但政府监督力度的加大使得地方政府违反政策的成本越来越高,因此政治性服从是地方政府首选的执行策略.有趣的现象是,在国别选择上地方政府表现出明显不同的执行策略,对于吸引发达国家外资,地方政府会与保持高度一致;但是在吸引发展中国家外商投资时,大多引入劳动密集型的小规模企业,与产业升级的政策思想相悖.

五、结论及展望

本文以我国外资政策的演进调整为线索,分析在不同时期我国地方政府在执行外资政策时的执行力变化情况.随着政府不断放权,地方政府外资政策审批权限和审批范围的提升,以及外资政策清晰性、冲突性的不断变动,地方政府执行策略也在不断调整.本文总结归纳了八种地方政府的执行策略,政府的权力随着地方政府的行政性服从执行策略到认知性背离执行策略而逐渐递减,与此同时,地方政府的权限则不断上升.自1995年我国首次制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来,政府虽然逐渐下放地方政府的权限,但是其监督与控制权力却一再收紧,地方政府虽然有较大的引资处置权,但由于违反政策的成本愈来愈高,因此也倾向于服从的政策意图,行政性服从和政治性服从仍然是地方政府的首选策略.今后,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的出台,我国在吸引外资政策上将真正实现三法合一,政府将规定大的政策框架,给予地方政府更多的试验、甚至是“试错”的机会,充分发挥地方积极性与主动性,更好地使外资政策用于指导我国产业结构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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