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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度相关本科论文范文 跟碳排放交易机制的法律功能要素以欧盟碳排放权交易法律制度实践为视角的展开相关论文范文素材

主题:法律制度论文写作 时间:2024-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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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泽宇

(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澳门519020)

[摘 要]碳排放权交易自《京都议定书》作为实现减缓气候变化国际合作的重要机制以来,逐渐成为各国作为解决环境问题、应对气候变化、促进减排和发展低碳经济而广泛采用的重要环境经济手段.文章以欧盟碳排放权交易规则这一全球最为成功的碳交易法律制度为切入点,从碳排放权的法律性质确认、总量控制的法律原则设定、阶段性法律调整机制和碳排放权交易的法律强制效力等方面对碳排放交易机制的法律功能要素进行积极的研究.

[关键词]碳交易;欧盟;法律

[DOI]10.13939/j.cnki.zgsc.2016.51.175

全球气候变化、温室气体排放大幅增加已经成为目前全球最为严重的环境问题,随着哥本哈根气候大会确立了2012—2020年的全球减排协议,碳排放权交易成为促进减排和发展低碳经济的重要环境经济手段.碳排放权交易作为一种市场化的环境政策,它已经在国际贸易市场上显示出了巨大的经济优势,国际碳排放权交易已进入高速发展阶段,并在2011年达到了1200亿美元的峰值规模.目前,全球已建立了20多个碳交易平台,遍布欧洲、北美、南美和亚洲市场,其中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EU ETS)是世界上第一个国际性的排放交易体系,同时在2015年全球碳排放交易额中有90%以上都是在EU ETS完成的,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成为全球最为重要也是最为成功的碳排放交易机制.因此,欧盟碳交易法律制度的实践经验对于研究碳排放交易机制的法律要素及其优化,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1欧盟的指令性统一立法体例

2003年欧盟依据87/EC指令构建了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2005年1月1日,欧盟所有国家开始实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并分三个阶段实行.第一个阶段从2005年至2007年,这一阶段是欧盟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试行阶段.由于这个阶段并非是《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履约期,欧盟的成员国并没有温室气体的减排义务,所以这个阶段,并没有实行总量控制,核证减排量(CERs)和减排单位(ERUs)的使用比例由各成员国自行规定,大量的碳排放许可被免费地进行分配,导致了碳排放的波动之后还是下降,没有收到预期碳排放减少效果.电力企业也因为免费分配的低成本获得了暴利,在这个阶段电力企业并没有将温室气体减排的成本转嫁到消费者身上.虽然总量控制在第一阶段并没有实行,但是在这个试验阶段,欧盟获得大量真实可靠的碳排放数据并建立了重要的碳数据机制,这些在试验过程中不断收集而形成的庞大数据库为后期的发展奠定了重要的基础.第二阶段从2008年至2012年,这是欧盟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实际运行阶段.在这一阶段欧盟指令规定CER和ERU的使用比例,不超过欧盟排放总量的6%,如果超过6%,欧盟委员会将自动审查该成员国的计划李布.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的特征、绩效与启示[J].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10(3):215..在这个阶段欧盟严格实行了总量控制原则,同时也提高了许可权分配的拍例,相对第一阶段而言只有少部分的碳排放许可被分配到工业和电力部门,另外降低了的排放上限也促使电力企业真正采取有效措施降低碳排放.在这一阶段,欧盟也扩大了重点碳减排对象,将航空业也纳入了碳减排体系,并使其成为目前碳交易的重要一环.2008年7月8日欧洲议会通过了关于将航空业纳入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草案,自2012年1月1日起,所有在欧盟机场起降的航班均开始实行排放交易.第三个阶段是从2013年至2020年,在这一阶段由于《京都议定书》关于减排第一阶段的到期,《京都议定书》的影响力将逐渐减小,欧盟在维持既有政策措施的同时,更侧重于新政策的制定与落实.作为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配套,欧洲气候交易所(ECE)是欧洲进行碳排放权交易的主要场所.

2欧盟碳排放权交易法律制度分析

通过对上述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构成及运行的分析,结合欧盟指令的法律特殊性,欧盟碳排放权交易法律制度包括以下构成:

一是法律法规体系层级分明、涵盖了国际法、区域国际法和国内法三个层面.在国际法层面,欧盟通过《链接指令》的方式有效地衔接了《京都议定书》,各成员国可以将基于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和联合履约机制(JI)项目产生的碳信用(CER和ERU)引入EU ETS中使用和交易,以降低减排成本.在区域国际法层面,主要法律法规有《气候变化——走向欧盟的后京都战略》《欧盟气候变化计划》《环境税——执行和环境效益》《环境效益》等.2000年发布的《温室气体绿皮书》欧盟正式考虑将二氧化碳排放权交易作为欧洲气候政策主要部分杨志,陈军.应对气候变化:欧盟的实现机制——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体系[J].内蒙古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3):5-11..在国内法方面,国家分配方案(NAP)是EU ETS运行的重要依据.

二是采用总量控制的碳排放权交易法律模式.总量控制是指在一定区域、一定时间内,设定一个总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各排放源内部可以通过排放权交易调剂排放差异,使所有排放源的排放量总和不得超过设立的排放总量.欧盟总量控制的交易模型是,欧盟委员会根据各成员国的经济状况、环境地理因素等设置不同排放量上限,并向进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领域的企业分配一定数量的减排单位(EUA).碳排放权经济主体可以将实际排放量小于分配排放许可量的盈余碳排放权配额投放到市场上销售增加利润;反之,它就必须到市场上购买相应的碳排放权配额,否则将面临高额罚款,甚至关停.

三是欧盟的碳排放权交易法律体系在权力分配上兼具分权化和开放化的特征.分权化治理模式是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的独特之处.欧盟成员国在排放总量的设置、分配、排放权交易的登记等各个方面都享有充分的自主权,但是不得违反欧盟委员会有关规定,否则欧盟委员会将对其进行审查.而且欧盟拥有一个庞大的碳排放权交易信息登记系统,成员国的交易信息状况都可以汇总到这个信息系统.由于参加EU ETS的主权国家在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体制制度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采用分权化治理模式,欧盟可以在总体上实现减排计划的同时,兼顾各成员国差异性,有效地平衡了各成员国和欧盟的利益李布.借鉴欧盟碳排放交易经验构建中国碳排放交易体系[J].中国发展观察,2010(1):55..EU ETS的开放性主要体现在内外两个层面:在EU ETS成员国内部,各成员国的CER和ERU在欧盟内部市场是可以自由流通的;在EU ETS成员国外部,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一方面通过《链接指令》实现与《京都议定书》下碳排放权交易体制的链接;另一方面通过双边协议,不断扩大碳排放的交易范围,如和日本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相对接.

四是通过法律制度安排将碳排放的许可分配方式由免费方式逐步过渡到拍卖方式.欧盟碳排放权的许可分配方式主要是免费方式,这种方式成本低,能够调动广大经济主体的积极性,有助于碳排放权交易的推广.然而,就是因为碳排放权配额成本低,导致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上会出现相当一部分投机人士,这些投机人士并不是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而购买碳排放权配额,而更多是为了牟取经济利益,在这种经济利益的驱使下投机行为将导致利益分配的严重不均.同时免费分配难以保证真正的成本其实不是转嫁到普通的消费者身上,因为虽然是免费的,甚至可以说是对电力企业的一种变相补贴,企业还是会将碳排放权交易过程中产生的成本全部转嫁给普通的民众,从而造成普通民众和企业的经济消费上的不公.因为这些弊端的出现,欧盟开始逐步增加初始分配的拍例,并将于2020年实行全面拍卖方式.由拍卖产生的收益可以更好地用于刺激清洁生产、发展清洁能源、研究减排技术,也可以用于补贴低收入和其他需要政府保障的人群.

3欧盟模式下的碳排放交易机制的法律功能要素

欧盟碳排放交易机制取得重大成功的重要原因,除了较为完善的制度安排,更为重要的是法律规则下的功能要素体现.

一是从法律上确立碳排放权,这是碳排放权交易法律制度的逻辑起点,而且这种确权必须是建立在可交易的基础之上的,即这种排放权是可以转让的.*欧盟在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方面规定的制度变迁,就是一个通过法律路径逐步将二氧化碳排放权纳入法律规制的过程.因此在碳排放权交易法律制度设立之初就应该从法律上确认碳排放权的物权地位,为碳排放权交易提供确切的法律依据.

二是通过法律固化总量控制的原则,综观欧盟排放权交易实践,虽然经历了基准线控制的方式,但在交易运行的后期都确立了总量控制的原则.这既是两者通过实践探索后的选择,也是碳排放权交易设计根本目的的选择.较之于基准线控制方式,总量控制原则有助于实现市场的帕累托效应,发挥碳排放权交易的效用.同时总量控制原则是进行初始分配的前提.因此有效的碳排放权交易法律制度构建应明确总量控制的原则,可以充分借鉴欧盟的总量控制的分权化模式,从而更加科学合理地制定碳排放权交易法律制度.

三是运用法律的渐进方法解决分配难题.在总量控制的原则下确定初始分配的模式、基本原则以及分配的对象和方法.欧盟在排放权交易发展的初期采用了以免费分配为主的措施,按照95%免费、5%拍卖的方式进行初始分配,但在后期则采用了以拍卖方式为主的初始分配方式,并加以法律确认.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运行需要进行不断的调整,作为一项新制度初期需要依靠免费分配的低成本促使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不断推广,后期则要在前期的基础上针对大量免费分配暴露出来的问题进行不断的调整,用有偿的方式主要是拍卖的方式弥补无偿分配的缺陷.

四是保证碳排放权的法律强制性.这一法律强制性体现在:首先碳排放权具有行政许可色彩,政府需要对碳排放权交易进行全程监管;其次碳排放权交易的制度设计需要有相关的罚则相配套,督促碳排放权交易的健康、有序进行.欧盟对碳排放权交易中主体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行政、刑事责任.例如欧盟委员会规定,在试运行阶段,企业每超额排放1吨二氧化碳,将被处罚40欧元,在正式运行阶段,罚款额提高至每吨100欧元,并且还要从次年的企业排放许可权中将该超额排放量扣除.这一强制性法律责任体系的功能要素体现,是保障碳排放权交易法律机制良性发展的重要保障.

[作者简介]夏泽宇(1995—),男,汉族,江苏镇江人,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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