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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有关论文如何怎么撰写 与防不胜防的企业刑事风险类论文如何写

主题:企业论文写作 时间:2024-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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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民事纠纷的对方当事人撕破脸皮,作出民事纠纷刑事化的选择,企业高管就会直接暴露在刑事法律风险之中.更令人不安的是,即使侦查部门最初据以立案的事由,经长时间调查,最终发现不能成立,但只要侦查部门调转方向,展开对那些市场上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公司高管往往最终都难以逃脱

对于贪污受贿这样的企业常见的犯罪,企业家大多心知肚明,如果犯罪,基本上都是故意为之.但是也有很多企业家倒在了阴沟里,他们本身并不知道是犯罪,原因是签了不该签的字,说了不该说的话,做了不该做的事,导致锒铛入狱,悔青了肠子.许多企业家站在法庭被告席上做最后陈述时总结自己犯罪的原因,总会把“不懂法”作为辩护的一项理由,请求法庭能够对自己给予从轻判决.但是这样的理由又能说服谁?

无知者无畏的悔恨

2009 年8 月20 日,首例软件网络盗版案判决.红极一时的番茄花园修改版Windows XP 作者、番茄花园网站负责人洪磊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 万元人民币;全面策划并操控番茄花园商业运作的主犯孙显忠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 万元人民币;被告单位成都共软被判处罚金877万余元,并罚没违法所得292万余元.审判的结果让洪磊认清了一个严峻的法律事实:原来盗版侵权也会坐牢,这是他从来没有想到的.“我知道这个是错的,但是不知道错到什么程度,到底是赔钱的程度还是坐牢的程度,那个时候确实不知道.如果我当时就知道这个事可能要坐牢的,那我肯定是不做了.”在接受CCTV12 绿书签行动记者王筱磊采访时,洪磊如是说.

两年时间,洪磊赚了400 万.但是洪磊一直都很清楚,自己提供给网民的免费午餐是从微软“盗”来的,隐约感觉可能会被追究责任,心理不踏实的他没有选择向律师请教,或者是觉得麻烦或者是想省点钱.自作聪明的他选择了和其他提供盗版软件下载的网站一样,在番茄花园网站的下载页面上,洪磊也添上了这样一行字.“本站提供的各类软件,仅提供一个观摩学习的环境,本站不承担任何技术及版权问题,且不对任何资源负法律责任.所有资源请在下载后24 小时内删除.如果您觉得满意,请购买正版”.洪磊说:“以为写了以后,可能和自己就没关系了,他们用是他们的事情,我们只是提供技术交流.”

然而这样的声明可以免责吗?在大牢里发了4年呆的洪磊现在应该知道了答案.洪磊不冤,毕竟他还赚了400 万元,一开始就知道可能被追究责任,只是没想到要坐牢而已.

然而,另外一些企业家的遭遇就属于冤的不能再冤了的那种,因为他们根本没想到这是犯罪.

有一个案子,在家族企业控制权的争夺中,父亲和大儿子站在一起,弟弟和母亲站在一起,弟弟最后跑到公司撬开门,把公司所有的财务资料和印章都取走了,并且伪造了一个公章,来*家里相关房产的过户手续.结果被判伪造公司印章罪,坐牢去了.

错估犯罪后果的代价

很多企业家知道做某些事是违法的,但不清楚是否是犯罪,犯罪的后果又到底有多严重?在利润成本问题上锱铢必较的企业家,在罪与非罪、罪大罪小这样要命的问题上却马大哈成了缺心眼.有些企业家甚至利欲熏心,口出狂言,自认为不就坐个牢吗,怕啥?殊不知,坐一年牢和坐十年牢完全不是一个概念,不论是对个人还是企业,都是如此.2014 年11 月18 日,曾炮制“干爹888 万带我包机看伦敦奥运会”等事件的杨秀宇(网名“立二拆四”),因犯非法经营罪被朝阳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4 年,罚款15 万元;卢梅获刑1 年半,罚款3 万元.该案中,由杨秀宇掌控的两家被告单位北京尔玛天仙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仙公司)、北京尔玛互动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互动公司)则以非法经营罪,分别被判处罚金50 万元和20 万元.

杨秀宇在接受采访时坦言:“我本来想应是在3年以下,没想到判了4 年.我策划的是虚拟故事,经网络传播后,这些虚拟的故事令广大网民和媒体记者信以为真.”这个斤斤计较坐三年牢还是坐四年牢的杨秀宇,在被抓之前,估计就没有想过这么干会坐牢.

2010 年,首富黄光裕因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罪判和单位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 亿元,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 亿元.这个估计在实施犯罪时他也没有想到.

以上都是低估犯罪后果的.当然,还有高估犯罪后果的,例如著名国际网络电话软件WePhone开发者苏享茂,在被前妻威胁非法经营、索要1000 万元时,居然在2017 年9 月选择了一死了之,实在让人遗憾.

不该有的商业基因

有些企业家在其企业商业模式中植入了违法犯罪的基因.最明显的是的,还有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企业,抓着了,断无逃脱之理.还有一些是自以为很聪明的企业家,把违法犯罪或是可能引发违法犯罪的因素设计到其商业模式之中,以图取得竞争优势和高额利润,终究换来牢狱之灾.

2010 年7 月3 日,福建紫金矿业紫金山铜矿湿法厂发生铜酸水渗漏事故,事故造成汀江部分水域严重污染.10 月8 日,福建省环保厅决定对紫金山金铜矿罚款956.31 万元.2011 年福建龙岩中院分别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铜矿罚金人民币3000 万元,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副总裁陈家洪等5 名责任人被判处3 年至4 年6 个月有期徒刑并处20 万元至30 万元不等的罚金.

这一事件看起来不过是因为暴雨引发的偶然的污染事故,陈家洪等被判有期徒刑也只能被认为是命运不济.但是,如果我们仔细研究一下紫金矿业商业模式中的运营模式和成本模式,就会惊讶地发现,这一污染事件的发生绝非偶然,高管入狱也是命中注定.

紫金矿业号称国内最大的黄金生产企业,2010年位列世界500 强,但在当初,在专家可行性论证报告中,紫金山金矿却被给予品位低、投资大、风险高、开发价值极小的结论.然而,紫金矿业董事长陈景河冒险将传统上只在北方干旱、平坦地区使用的黄金提炼工艺“堆浸法”引入多雨的紫金山区,用溶液喷淋破碎后的金矿石,再收集含金溶液提炼黄金.这一尝试,不仅急剧降低成本,使原先没有开采价值的低品位矿,从石头变成了宝贝,具有了开采价值,庞大的紫金矿业帝国也就此崛起.但使用这一方法,黄金在提炼过程中,会产生含剧毒的废水和含金属的毒污水,通常要集中处理,否则就会严重污染环境,而治理有毒污水又必然会加大成本,导致企业利润减少,甚至亏损,紫金矿业自然不愿意.

我们考察一下紫金矿业的成本模式就会发现,其采矿成本在行业中是低得出了名的.2007 年,紫金矿业每克矿产金的成本只有57.64 元,仅为国内平均水平的45%,其奥秘就在于采用了“堆浸法”提炼黄金.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紫金矿业创造的所谓低成本奇迹,实际上是降低了开采成本,却增加了环境治理成本.紫金矿业要想获取巨额利润,只有一个选择,那就是尽量不投入或少投入对有毒污水的处理.在这种商业模式下,紫金矿业迟早都会出现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这是大概率事件,企业根本无法阻止刑事法律风险的爆发.事故发生在2010 年,算是陈景河走运,背黑锅的陈家洪在紫金矿业的高管中只排名第七.如果是在今天,陈董事长恐怕难逃厄运.

在商业模式中植入违法犯罪的基因,紫金矿业在采掘业中只是个案,还有一些行业,整个行业大多数企业的商业模式都被或多或少地植入了这样的单位犯罪的基因,例如医药行业、保健品行业、娱乐行业、建筑工程行业、房地产行业等,这些行业企业的管理者随时都有可能暴露在刑事法律风险之中.不想危言耸听,但架不住风雨来袭:

2018 年4 月26 日,上市公司天圣制药突发公告:董事长于3 月24 日被有关机关留置;董事长失联,总经理代行董事长职务.

2018 年5 月7 日,公司公告:5 月5 日被有关部门告知,公司总经理被有关部门留置.

2018 年5 月11 日,公司公告:接到副总经理李忠先生家属的通知,李忠先生于2018 年5 月10日因涉嫌犯罪已被机关刑事拘留.

2018 年6 月5 日,公司公告:公司副总王永红女士于2018 年5 月31 日因涉嫌犯罪已被警方刑事拘留!

短短数月,天圣制药董事长、总经理、两名副总悉数被警方控制!事情似乎还没结束.满门抄斩的节奏似乎还要继续!原因何在?媒体猜测,行业毒瘤:行贿!理由是据媒体报道,2017 年8 月,涪陵区中心医院原党委副书记、院长王晓波严重违纪被开除党籍和公职,重庆市纪委对重庆市南川区人民医院原党委副书记、院长李剑平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而这两家医院分列天圣制药的第三大和第四大客户.这种行业性的刑事法律风险的爆发已经呼之欲来.

这些注定要吃牢饭的企业,最好想想如何联合起来改变行业的潜规则,移除其商业模式中的违法基因,老老实实做事,规规矩矩竞争!

国企领导必须了解的事

在我国刑法中,规定了很多针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犯罪.同样的事,在民企,可能就是开除了事或是自认倒霉;但在国企,可能就要坐牢.这里的罪与非罪的关键,是你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刑法中对国家工作人员是这样规定的: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这是罪与非罪的差别,同样的事,后果是云泥之别.

举个例子,1996 年3 月27 日浙江省鄞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朱仁良以玩忽职守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1996 年11 月6 日向鄞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认定该案案件事实如下:

被告人朱仁良在担任鄞县华银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期间,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违反担保业务中的有关规定,于1994 年12 月至1996 年2 月,先后为宁波永泰纸张经营公司、宁波市轻工技贸实业公司、宁波绿州贸易公司,王氏国际产业公司、宁波华辰集团公司,宁波市宏城投资公司、奉化荣昌实业公司、大榭开发区利华房地产公司等单位担保贷款,为本公司造成经济损失1879 万元.

法院判决:被告人朱仁良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 万元.

朱仁良违规担保导致损失而犯的玩忽职守罪,正是基于朱仁良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如果朱仁良所在企业不是国企,自己也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则上述判决就不能成立.刑法中类似情况的罪名不少.犯的同样的事,有时候不仅仅体现在罪与非罪的定性上,还会体现在都认定是犯罪,但给予的惩罚则有轻重之别.所以,作为国企领导人,搞清楚这些针对性很强的罪名还是很有必要的.

民事纠纷刑事化

经过数十年的发展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建立,刑事法律制度也相对完备,但是法律的执行却一直差强人意.同时,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别是互联网等新经济的发展又让法律体系不断出现新的法律漏洞,这种客观的法治环境,加上企业家法不责众、原罪无罪的传统观念,导致企业家在攫取第一桶金的过程中以及日常经营管理中,往往不守规矩,喜欢钻法律的漏洞,游走在法律的灰色地带,因此,或多或少都有些违法犯罪或是疑似违法犯罪的把柄落在客户、合作伙伴或是竞争对手的手里.

另一方面,在诚信缺失的市场环境中,很容易导致各种各样的民商事纠纷,最高法院关于民商案件的统计年年暴涨,而法院的判决很少被主动执行,强制执行的效果也差强人意,以至于执行难成为中国司法的沉疴痼疾.民事纠纷司法救济的途径不通畅,更加助长了企业家不诚信,没有道德底线的经营行为,让诚信的一方忍无可忍,为了挽回损失,或是干脆为了出一口恶气,往往被迫将民事纠纷的解决寄托在民事纠纷刑事化上.

由于企业自身有软肋,对方当事人向门,所需要的理由和证据并不是很难掌握,于是,现实中因被而致企业高管被门立案、拘捕的案例,比比皆是.事实上,只要企业高管因某些原因被牵涉进与刑案有关的问题,他们往往经不住审查,极易被认为具有犯罪嫌疑.与此有关的罪名往往包括,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偷税罪、虚、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罪、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等等.

一旦民事纠纷的对方当事人撕破脸皮,作出民事纠纷刑事化的选择,企业高管就会直接暴露在刑事法律风险之中.更令人不安的是,即使侦查部门最初据以立案的事由,经长时间调查,最终发现不能成立,但只要侦查部门调转方向,展开对那些市场上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公司高管往往最终都难以逃脱.此罪不成立,彼罪却能成立.只要更换个罪名,对公司高管的拘留、逮捕、判刑就不会出错.许多年来,你能见到有多少公司高管被带进局后,最终又会被无罪释放的案例?就算抓错了,放了人,企业家恢复了人身自由,但是团队散了,士气低迷、元气大伤的企业还能重新振作起来吗?2002 年,闹得沸沸扬扬的刘晓庆偷税漏税案就是被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的发行部经理、多部电视剧的总发行人王建中的,王建中之所以的原因就在于,他认为刘晓庆拍《火烧阿房宫》欠了他1000 万元.那次查税,《火》剧是重点之一,账目也是从这部剧查起,这部剧是他和刘晓庆最后的一次合作,双方关系也因此闹崩.王建中掌握了大量关于该剧的账目材料,他主动配合有关部门,提供了大量证明刘晓庆犯罪的证据,后来王建中还写了一本《我把刘晓庆送上法庭》的书.

尽管刘晓庆最终没有被起诉,她还是坐了422天的牢.但是她的公司和公司的总经理就没那么幸运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偷税案作出的一审判决是:以偷税罪判处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罚金人民币710万元,以偷税罪判处被告人靖军有期徒刑3 年.

最近疯传的崔永元手撕范冰冰的事,其实也是这个路数.原本只是崔永元与冯小刚、刘震云之间的名誉权的纠纷,15 年前,电影《手机》上演后,倍受羞辱的崔永元尽管没有选择打官司,而是写了万字长文为自己澄清,但他没有等来真诚的道歉,冯小刚一句轻飘飘的“没想到他开不起玩笑”,就对此事做了一个了解,崔永元郁闷了15 年.15 年后,冯小刚、刘震云、范冰冰再拍《手机2》,再拿已经被迫原谅了他们的崔永元开涮.这一次,崔永元依然没有选择去法院诉讼,他选择了民事纠纷刑事化,准备了一抽屉的阴阳合同,围点打援,手撕首先站队的范冰冰,直接把偷漏税、洗钱等刑事法律风险扔在了冯、刘、范的面前,终于出了一口恶气.

从以上案例,我们可以明显地感觉到民事纠纷刑事化一旦成功往往比走法院诉讼的途径更加快捷和有效.因此,选择这种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人越来越多,机关经侦部门成为民事纠纷双方当事人短兵相接的另一个战场.当事人喜欢将经济纠纷当做经济犯罪来,机关也乐得以涉嫌犯罪为名插手经济案件、“创收办案经费”.这种不正常的解决民事纠纷的途径,在现实中已经屡屡失控.

2017 年11 月24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联合发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机关*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其中第二条规定,“机关*经济犯罪案件,应当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查证犯罪与挽回损失并重,严格区分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的界限,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这并不是相关部门第一次发布类似的规定.其实,早在1989 年、1992 年、1995 年就已经陆续发布了类似的规定.1989 年,下发《关于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1992 年发布了《关于严禁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1995 年再次发布《关于严禁越权干预经济纠纷的通知》.不仅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出台过类似的规定.2002 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合同诈骗、侵犯知识产权等经济犯罪案件依法正确适用逮捕措施的通知》,2017 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都要求检察机关严格区分经济案件中罪与非罪的界限.

在如此三令五申的情况下,到今天为止,各地机关滥用强制措施的情况还是时有发生.可见,民事纠纷刑事化的影响有多大.

作为企业家,我们怪不得对方当事人,谁让你先耍流氓来着,谁让你有把柄被别人捏着还耍流氓来着?说一千道一万,洁身自好比什么都好.如果真有说不清楚的把柄捏在别人手中,那么做人就不要那么嚣张,做事就不要那么不守规矩,否则,引祸上身是迟早的事.公司高管们还是回查公司过去有无不符法律规范的地方,尽快加以弥补、修正,堵截一切可能使自己人身、事业突遭不测的漏洞,亡羊补牢,犹为未晚.

延伸阅读

民企刑事涉罪:绕不开的上升趋势

文/ 刘艳红

随着市场经济的裂变,民营企业犯罪成为当今世界上最令人瞩目的犯罪,2016 年,中国企业家一个犯罪报告显示,未来三到五年,融资类的犯罪不容乐观,其他的经济犯罪、刑事犯罪也不容乐观.那么,民营企业刑事涉罪现状如何,防控路径又在哪里呢?

持续上升:绕不开的趋势

围绕企业犯罪的情况,我们设定了一个指标体系:五个一级指标,包括案件总体数据、犯罪人信息、诉讼程序、犯罪性质和刑罚适用;19 个二级指标,包括民营企业犯罪案件数量,民营企业参与的共同犯罪案件数量,企业家年龄分布情况,所涉类罪分布情况等;55 个指标,包括重点涉罪名涉案数量,有期徒刑平均长度,罚金刑平均金额和缓刑适率等.还设定了和企业犯罪相关的关键词,董事长、总经理、经理、副总经理等.

通过指标的设定,并以有代表性的东部某省为样本,我们看到,该省刑事案件的总和是254019 起,其中企业管理人员涉案是9646 起.这个比重好像是很小,但是你要知道,很多企业可能是境外投资,台资、港资、外资,一个企业家的背后就意味着一个企业的垮台,涉及的经济规模其实是不小的.分析该省四个年份的情况可以发现,2013 年总的刑案是54928 起,企业犯罪是2100 起,比重是3.8% ;2014 年总的刑案是61473 起,企业犯罪是2349 起,比重还是3.8% ;2015 年总的刑案数量是67178 起,企业犯罪数量是2320 起,比重只有3.1%.为什么会降低呢? 2013 年高压状态后,企业家更加隐忍了,自由的空间更小了,2015 年在经济领域该省这一块就降得比较厉害.事实上,不是真正的降低,总量没有明显降低,但结构性降低,表明前期国家在经济领域取得了一定成效.到了2016 年以后,又有比较大的提升,该省总刑案是70000 多起,企业犯罪是2857 件,比率是4.1%.可见,尽管部分年度有微弱的跌弱,然而总体的趋势是上升的,大规模的断崖式的跌落未来不可能,持续上升是绕不开的趋势.

虚专票罪居首

这么多的企业犯罪,他们涉及的罪名主要是哪些呢?通过爬虫软件采集数据分析,所涉及的罪名主要是这几大类.仍以该省为例,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有1717 起,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犯罪有4130起,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权利的企业涉及犯罪是617 起,侵犯财产犯罪有1310 起,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的有2393 起,贪污受贿犯罪1039 起,渎职犯罪是41 起.其中,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犯罪、侵犯财产犯罪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在所有的企业犯罪里面达到了58%,企业家涉及的罪名比较多、比较集中,这意味着什么?

三大类的罪名涉及一两百个,就该省而言,十个罪名是企业常常触犯的.

首先是虚,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罪,这个罪在2013—2016 年分别是417、390、344 和370 起,数量居首.但为什么2013、2014 年总量下降呢?随着这几年监管加强,几乎所有的报账都要实报实销,以往用其他的名目不清,或者是商场买服装变办公用品都销声匿迹了,这就导致了增值税专用开的总量下降,虚开行为也在减少.

第二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简称“非吸”),这在浙江、温州、福建等地是非常多的,背后的缘由大家都知道,没有资金链怎么做企业,没有资金投入怎么实现创业,“非吸”就当仁不让了.

第三是受贿罪,其中还包括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第四是行贿罪,第五是合同诈骗罪,第六是非法经营罪,第七是挪用资金罪,第八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费,第九是,第十是串通投标罪.

除此而外,其他的罪名主要涉及刑法141 条的假药罪、污染环境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

值得一提的是,该省集资诈骗罪排到第十七、十八位.原因是,这里面很大一部分是按照非吸来定罪的.很多案件一般刑事做法是先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因为“非吸”的量刑没有那么重;如果说数额特别特别大的,至少是十几个亿,或者几十个亿的才会考虑定集资诈骗.

企业犯罪更须重预防

对于企业犯罪的防控,要树立一种新的理念观,这种理念观一定是以企业*为基础,以多元为前提,以法制为导向的新的秩序观.有了新的秩序观以后再来强调标和本的兼治.防控有四点特别重要:一个是意识宣传;二是制度防范;三是立法跟进;四是辩护提升.

意识宣传和立法跟进是密切相关的,经济犯罪不仅仅是犯罪的现象,而是人的,所有的集资诈骗的犯罪登峰造极可以到什么地步呢?我从你这里募集一万元,承诺给你4800 元,另外5200 元是实收,这样的利益之下谁可以抵挡得住呢?因此意识宣传、立法跟进不可或缺.对企业、尤其是新型的创新企业而言,在制度上不健全就是给自己下套.

至于辩护提升,对刑辩律师的职业操守、专业知识提出了高要求.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例,“先再找钱”还是“只认钱不认人”,这对非吸案的认定非常重要.你是真正的民间融资还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通过这12 个字就可以得出非常清晰的印象.先认人再找钱,代表我和你之间有信用关系存在,你认识我,相信我才给我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根本不认人,只认钱.再比如,你借钱时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还是纯粹衔接资金链或者是玩资金游戏?前者获罪的可能性就比较小.

总之,我们这个年代要树立新的理念观,在防和控的问题上,要把重点放在预防上.

民企法人犯罪是个伪问题

文/ 孙大午

关于企业的刑事涉罪,上次法学家江平先生过来,还邀请中国人民政法大学起草《民法通则》的赵旭东教授,我们三人之间有个对话.从立法来说,我认为就是有问题的.

民企法人犯罪是个伪问题.我们在民法上规定,法人的主体地位是平等的.法人主体有4 种,一是机关法人,一是事业法人,一是社会团体法人,还有企业法人.机关法人指政府,政府有犯罪的吗?就算领导班子都腐败了,重新换一拨人,政府照样运转,机关法人没有犯罪的问题.事业法人,我们的工青妇及大学,这些有犯罪的吗?社会团体法人也没有.唯一犯罪的就是企业法人,尤其是民企法人犯罪,这是悬在民企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我们的法人主体地位是平等的,这个原则必须维护.

法人代表犯罪并不意味着是法人犯罪.为什么民企的董事长犯罪就等同于法人犯罪,一定要把法人灭掉,没收拍卖你的财产.民企的问题首先是立法的问题,没有法人地位也就没有法人财产权.我们把法人地位和法人财产权统统等同于老板的个人财产,在这个问题上没有理顺.当然,从实践操作层面来说,民企也常常不注意切割自己的家庭财产和企业财产.只要是注册的,哪怕是独资公司,那个财产就是法人财产,不是家庭财产也不是个人财产.一旦注册,是有限责任公司,那个资产已经不属于个人了,实事求是地说,就是公财产,应该受到社会的监督和法律的制约,不等同于个人资产,想花就花想用就用,那是不行的.

法人代表和法人权利也是边界模糊、不清楚的.比如有个案例,某幼儿园校车出事了,不抓园长,而是去抓投资人,这是一个误区.谁选为一把手,谁就是法定代表人,一定要去工商局更改法定代表人,因为你当选你有权利,人财物产供销都在你手里.我从监狱出来以后就发现这个问题了.现在职业经理人都可以当法定代表人,我们在这方面一是不清楚,二是不放心.对职业经理人应当是保底限高的,限制行政权力,从公司章程上体现;公司章程对企业来说就是有法可依,不能卖企业,但有决策权,有经营权.美国福特的AB 股制度,A 股大家可以买,但是没有决策权,B 股是福特家族的成员,选董事长,

只要是家族的人,都有权.这也是一种解决方法.总之,企业的生存脱离不了历史的或政治的形态,最主要的还是观念问题.

上文总结,这是适合不知如何写防不胜防和企业刑事风险和刑事方面的企业专业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关于企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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