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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融科技专科开题报告范文 与金融科技监管的国际经验借鉴和方面专科开题报告范文

主题:金融科技论文写作 时间:2023-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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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金融科技的不断发展,金融市场机构间的关联性不断增强,金融体系更加复杂.金融科技在为消费者提供丰富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满足不同消费者对金融服务多样性和个性化要求的同时,由于金融科技可跨界传播、技术属性强等特性,其业务风险、技术风险频频显现,对监管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为了增强监管框架对金融科技的适应性,美国、英国、新加坡、澳大利亚等国纷纷开展金融科技监管措施研究,从维护市场完整性、保护消费者权益、支持创新等方面出台政策指引、开展实践研究,全面应对因新技术带来的风险,实现创新、效率和金融稳定的协调发展.本文对各国金融科技监管措施和方法进行了广泛研究,详细介绍了国外监管机构的监管沙箱机制和牌照管理实践,并根据我国金融科技监管的实际情况,提出相关建议.

一、国外金融科技监管现状

1. 美国

(1)制定金融科技监管框架2017 年1 月,美国政府发布《金融科技框架》,阐明了政府针对金融科技发展的6 个政策目标,并提出了克服技术偏见、实现技术标准互用性和协调性、维护金融稳定等金融科技发展和监管的10 项原则,为金融科技创业者和监管者提供了指导.

(2)提出“催化剂”计划

为了让消费者享有公平、透明且有竞争力的市场环境,美国消费者金融保护局提出“催化剂”计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是畅通沟通渠道.首先是加强与监管实体的合作,在国内与其他监管实体就金融科技发展趋势、出现的监管问题及创新政策进行交流;在国际间与英国、澳大利亚等国监管机构定期开展监管对话,探讨金融科技的发展并共享监管经验.其次是发起“办公时间”计划,在旧金山和纽约定期开展为期一天的办公时间,帮助企业了解和适应监管环境.

二是制定培养用户友好创新的政策.首先是开展披露测试特许策略,允许企业对收集来的消费者认知信息进行测试,以提升信息披露模型的有效性;被允许测试的产品,可以在测试期内不受任何联邦信息披露制度的限制.其次是出台“无异议函”政策.通过出具“无异议函”表明监管当局目前在申请产品的特定方面暂无出示的措施或管理动作,期望产品提供方能够继续完善消费者保护功能.其中,企业在提交申请时应阐明请求“无异议函”的必要性,详述现有的消费者保护和风险应对措施,承诺与美国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共享一部分产品数据,加强对现有规章制度缺陷性的认识,强化对市场发展问题的追踪.

三是发起“研究启航”计划.与企业开展合作研究,测试金融产品或服务,了解消费者决策方法及对产品的使用,从而判断金融科技对政策产生的影响.

(3) 支持“ 负责任的创新”计划

美国货币监理署(Office ofComptroller of Currency,OCC)2015年提出支持“负责任的创新”计划,从满足消费者需求,推动有效的风险管理和公司治理两方面,对“负责任的创新”计划提出8 项指导原则.OCC 在创新管理时注重预期引导,在与金融科技公司的对话过程中,对公司的消费者服务、战略规划、评估新产品和服务、使用模型、操作风险、网络安全、第三方机构管理进行中间干预,强化对机构的管理.

2. 澳大利亚

(1)发起“创新中心”计划

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Australian Securities & InvestmentsCommission,ASIC)2015年发起“创新中心”计划,旨在帮助金融科技企业适应现有监管体系,平衡创新风险.主要措施包括:建立创新俱乐部网站,成立数字金融咨询委员会,疏通与金融科技企业的沟通渠道;增强跨境合作,与美国、新加坡、英国等国建立监管交流和共享机制,并与新加坡、国际证监会组织等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加强对金融服务领域创新举措的监管及与证券法应用的合作.

(2)推出监管沙箱及测试机制

ASIC 于2016 年12 月提出监管沙箱框架,在现有监管框架基础上构建“轻碰触”的监管环境,允许企业测试创新业务模型.一是提供附加的指引和案例,帮助企业理解评估机制;二是修改判断申牌机构竞争力时一些足够自动化的业务的政策;三是提供企业工具和信用工具,允许有能力的机构在没有牌照或信用许可的情况下进行长达12 个月的特定业务测试.

(3)完善监管法规建设

基于与企业和监管方的长期沟通及监管沙箱测试的有关情况,ASIC 对监管规则进行了调整,制定《255 号数字金融产品咨询指南》《257 号金融科技产品和服务测试指南》《市场借贷(P2P)产品指引213 号信息表》《DLT 应用评估指南219 号信息表》等文件,对数字金融产品咨询、监管沙箱测试、P2P 管理、区块链应用等方面的创新提出要求,帮助金融科技公司更快地适应监管.

(4)运用监管科技

为进一步促进高效监管,ASIC 2016 年提出实施若干重点举措运用监管科技的指导原则,一是通过创新中心为企业提供非正式援助;二是与监管科技团体接触,更好地了解业务模式,掌握监管科技的发展现状;三是开展技术试验,已开发出利用机器学习从文件集中查找证据的程序、社交媒体监测工具及识别实体间联系的市场和图分析工具;四是国际推介,与多个国家签订合作协议,将监管科技服务商推荐给其他监管机构的金融科技协助项目.

3. 新加坡

(1)构建金融创新中心并提供政策支持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onetaryAuthority of Singapore,MAS)于2015 年提出创建智慧金融中心的愿景,以期在新加坡普遍创新和广泛使用新技术,提高金融服务效率,改善民众生活并更好地管理风险.基于此,新加坡实施了金融科技生态建设工程,创建金融科技署专门管理相关业务,并投资2.25亿新币扶持企业加速发展和传播金融新兴创新技术.目前,新加坡已建立首个金融科技创新中心LATTICE80,使金融科技初创公司与金融科技风险投资者协同工作,且已有20 多家金融机构设立了创新中心.

(2)建立沙箱机制

2016 年11 月MAS 出台《金融科技监管沙箱指引》,允许金融科技企业通过申请进入沙箱测试产品,以期通过测试提高产品优势.为确保沙箱环境可控,MAS对沙箱的准入、退出进行了限制.在准入方面,将应用申请严格限制为技术创新(新技术创新或以创新方式使用现有技术),且要求企业在测试前应该清楚定义测试场景和预期结果;在退出方面,一旦达到预先规定的测试时间,企业需退出沙箱.如果需要延迟测试时间,则应在到期前1 个月提出延期申请.

(3)开放应用编程接口

MAS 提出开放应用编程接口(Application Program Interface,API)架构,创造API 经济设想,即通过发布的API,金融机构可以更好地和外部合作,将来自不同来源的多个数据集无缝合并到丰富的数据集中,且能够以更低的成本为消费者提供多功能和的解决方案.如信用卡积分奖励方案,可通过开发API 套件,实现各机构通用.为了确保不同机构间提供的API 的互用性,MAS 连同新加坡银行协会,一同制定并推出了《金融即服务API 手册》,为金融机构提供通用和重要的API 指引,并为API 的标准化提供指导.

(4)其他监管措施

一是成立金融科技与创新组织,并在内部设立支付与技术方案、技术基础建设和技术创新实验室三个办公室,对支付领域实施基于活动的监管,建立统一的支付服务牌照管理框架.二是探索跨境银行间支付项目,2016 年11 月推出“ 乌敏岛项目(Project Ubin)”,与新加坡交易所等8 家机构开展将区块链技术应用于银行间支付的概念验证项目.三是注重网络安全,MAS 与美国金融服务信息共享和分析中心合作,在新加坡成立网络情报中心,帮助金融行业更好地监控网络威胁和提供情报支持.四是加强国际合作,MAS 目前已与世界各国政府和当局签署16 项金融科技合作协议,通过合作共享金融科技趋势和监管信息,支持新加坡金融科技创业公司在海外拓展业务.

4. 英国

(1)实施“项目革新”计划英国行为监管局(FinancialConduct Authority,FCA)于2014年推出“项目革新”计划,基于非正式指导的原则,帮助企业开展合规创新.一方面通过孵化器提供政策咨询,帮助企业获得FCA 的认可;另一方面设立创新中心,作为与企业沟通的桥梁,支持企业金融创新并辅导企业申请监管沙箱,理解金融监管框架,识别创新中的监管、政策和法律等.通过项目革新计划,FCA 可提前掌握企业的创新模式,以便及早地制定与之相适应的监管措施.

(2)推出监管沙箱

FCA 于2015 年11 月推出监管沙箱,支持和鼓励企业通过监管机制测试创新业务,加快创新合规过程.其核心内容包括:一是发布监管沙箱测试默认标准,要求测试企业做好消费者保护等措施,并对创新业务的市场范围等设定限制条件,以确保创新失败的风险和影响是可控的.二是采取激励措施,对未持牌机构给予“限制性许可授权”,允许在未获取完整牌照的基础上测试新产品和服务;对已持牌但不清楚创新产品应如何遵守法规的机构,FCA 将对企业进行个别指导,解释适用其测试活动的法规.此外,FCA 可发布“不采取执法行动保证”,声明不对测试活动采取执法行动.三是完善配套措施,FCA 推动行业建立了非营利性的沙箱伞公司,通过沙箱伞公司向拟测试创新产品和服务的公司提供代表授权,取得代表授权的公司不需要FCA 完全许可授权或限制性许可授权即可使用监管沙箱.

(3)发布“金融科技创新加速器”计划

2016 年6 月17 日英国央行发布“金融科技加速器”计划,通过监管部门和企业合作的方式,探索金融科技创新如何应用于银行.通过合作,金融科技企业在英国央行列出的重点领域内选择一项做概念验证,并通过展示其解决方案争取成为英国央行的合作伙伴.此外,英国央行可通过与金融科技企业的互动提高对金融科技趋势的理解,有助于支持金融业的发展.

5. 其他国际监管组织

金融稳定理事会(FinancialStability Board,FSB)为全面掌握金融科技发展业态和风险,自2017 年6 月起相继发布金融科技、金融科技信贷、人工智能等新兴业态对金融稳定的影响进行分析的专题报告,详细介绍了相关技术在金融业的应用方式,分析了宏观和微观两方面的影响,并有针对性地提出监管方应注重的方面,对加强金融科技监管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国际证监会组织(InternationalOrganization of SecuritiesCommissions, IOSCO)2017 年2月发布《金融科技研究报告》,分析了未来金融科技市场的发展趋势,提醒监管者注意监管边界变化、监管复杂性增大、金融数字化带来的监管差异、网络安全风险等问题.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nternationalMonetary Fund,IMF)2017 年5 月发布《金融科技和金融服务:基于初步考虑》,指出监管重点应当在“将关注点由实体向活动转移”“制定规则和标准保证数据完整性、算法和平台的安全性”“政策应当支持开发的网络”“更新规章制度,明确在新的全球金融环境下的权利和义务”等四方面努力,进一步加强金融科技监管.

二、新型监管措施重点介绍和比较

1. 监管沙箱机制及比较

为应对新技术发展对监管带来的挑战和缓解监管不确定性对创新带来的负担,英国、新加坡、澳大利亚均推出了在本国范围内使用的监管沙箱机制,一方面,通过豁免等机制构建“轻碰触”的环境,允许企业在接近真实环境的沙箱中测试新产品和服务,进行概念验证,并不断提升合规能力;另一方面,监管机构通过沙箱机制,建立与金融科技企业的沟通和联系,可及时发现新技术领域的风险,并通过修订现有监管法规等方式加强监管,维护金融稳定性.虽然各国监管沙箱机制的出发点相似,但在适用范围、准入和退出机制、许可豁免等方面存在差异.

(1)适用范围

从适用范围上看,英国和澳大利亚监管沙箱适用于金融领域产品和服务创新,核心标准为是否有益于消费者;而新加坡将适用范围限制为金融科技领域.

(2)准入和退出机制

从管理方式上看,英国和新加坡采取审批制,由计划申请测试的企业提交申请,监管机构对项目创新性、对消费者的益处等方面进行评估,给予允许进入沙箱或拒绝进入沙箱的审批结果.澳大利亚采取“白名单”的方法,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向监管机构备案后,按要求测试业务.

从测试时间上看,英国沙箱的测试时间一般为3 ~ 6 个月,澳大利亚沙箱的测试时间为12 个月,而新加坡对测试时间没有明确规定,由审查人员根据提交的材料等灵活规定.

从准入方面看,澳大利亚准入机制较严格,明确规定了不允许申请测试的个体和可以测试的产品和服务,英国和新加坡则基于预先制定的原则予以衡量.

从退出机制看,澳大利亚提供了个体救助机制,新加坡在退出机制中将企业测试是否达到预期结果作为退出的一项依据.

(3)豁免机制

英国和澳大利亚设置了豁免机制,新加坡则没有设置该机制.其中,英国提供了“限制性许可授权”和“沙箱伞”两种豁免措施,即通过为未获牌企业提供“限制性许可授权”,允许其测试业务;或利用已获牌机构对未获牌机构提供代表授权的方式,使用监管沙箱测试业务.澳大利亚通过制定《257监管指南》,允许未获牌机构在满足法律豁免条件或符合ASIC 豁免条件的基础上测试产品,但应保证在遵守现有消费者保护规则的基础上开展,且测试范围有限、风险可控.对于不完全符合豁免要求的,ASIC 可在职权范围内提供救助,但对申请救助有着严格的要求:一是限制客户人数少于100 人,限制单产品额度,为避免出现系统性风险对产品总金额进行限制;二是对救助期内做好金融消费者保护作出严格要求,要求企业提供必要的信息以及产品披露声明(提供咨询或推荐服务)以便消费者了解企业;三是要求企业设立赔偿保障金,赔偿保证金最低要求100 万美元,且企业有12 个月的时间可获取支援;四是要求企业做好争议处理,建立临时争议处理解决方案,成为ASIC 推荐的外部争议解决方案的会员,以便快速处理争议.

2. 金融科技业务牌照管理实践

鉴于金融科技服务提供者中存在许多为未受金融监管机构监管的实体,为加强对金融科技业务的管理,部分国家提出通过为金融科技企业发放牌照的方式,将金融科技公司纳入现有监管框架.目前,采取该措施的机构有OCC和欧洲央行(European CentralBank,ECB).

(1)OCC《金融科技企业牌照评估章程》

OCC 提出为从事银行活动的金融科技企业发放特许经营国家银行牌照,以建立对金融科技公司监管的统一标准和框架,提升金融包容性.

金融科技企业申请特许经营国家银行牌照的主要流程包括:前期沟通、预申请沟通、立案审查及后期管理等阶段.在整个申请流程中,OCC 创新办公室会通过举办考察会议、开展许可对话、评估等方式帮助企业达成申请,并通过有效干预引导企业达成OCC 的预期.在初审和牌照发放后,OCC 还会通过周期性评估、现场检查等方式确保企业按规划和预期合规发展.在牌照申请评估标准方面,OCC 对金融科技企业开展的业务范围进行了限定,并额外增加了对金融科技公司管理层技能和经验、资金支持、业务发展规划及盈利规划、金融包容性计划等方面的要求.

(2)ECB《金融科技信贷机构牌照申请评估指南》

ECB 在现有的单一监管体制下,2017 年提出为金融科技银行或基于新技术开展业务的信贷机构发放牌照,以推动市场参与机构对金融领域产生积极影响,维护欧洲银行系统的安全性和合理性,维持对新许可银行的审慎评估标准.从申请要求上看,ECB 在现有通用牌照的申请标准上,加入了技术属性管理的要求,从管理人员具备的IT 能力,对IT 架构设置、IT 风险(含外包风险、云服务风险)的应对措施,以及对信用评分模型的合理性、最少使用数据、资本充足率等方面提出要求,强化对金融科技信贷机构的技术风险管理.

三、对我国金融科技监管的启示

1. 明确监管原则

建议我国金融科技监管机构按照2017 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要求,一方面,全面梳理现有金融市场上的金融科技业务,按照业务类型和属性进行划分,根据业务本质将其归纳入现有监管框架中,从维护金融稳定、保持市场完整性、保护消费者权益三个方面,明确对分布式账本应用、投资管理等业务的管理要求.另一方面,探索建立对开办银行业务的金融科技企业或与银行开展合作的金融科技企业的牌照管理规定,限定金融科技公司开办的银行业务范围,明确对金融科技公司的管理能力、资本充足率、业务规划、风险应对措施、退出计划等方面提出要求,建立对金融科技公司的定期审查和监测制度,形成银行与金融科技企业业务范围“存在差异、又有重叠”的局面.必要时,可通过增加附加条件,如要求参与普惠金融建设、与监管机构共享数据信息等方式,加强对金融科技企业预期的引导,确保其按照规定开展业务.

2. 加强监管能力建设

应充分发挥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和金融科技委员会等监管团队的对外指导和对内协调作用.对外积极与企业沟通,掌握市场发展动态,了解金融科技企业对监管的诉求,增强机构对监管制度的理解;建立与其他国家监管机构的联系制度,通过合作开展新技术应用研究、定期举办圆桌会议、输出和引入先进技术、协调开展跨境业务监管等方式,加强监管机构间的沟通交流,致力于推动全球金融科技风险治理;对内做好与内部监管部门的协调和联系,及时反馈市场最新动态及监管缺陷,修订现有监管指引,推动建立协调、统一的监管框架.

3. 创新监管方式

应加强对创新业态的监管,可在“牌照管理”的基础上,以先试点、后申牌的方式,允许机构在有限范围内测试创新产品和服务,制定配套的测试规范和奖励机制,对测试通过的机构可给予适当加快牌照申请流程等激励政策,并加强跟踪管理.同时,要充分发挥监管沙箱的窗口作用,收集测试数据和结果,分析、完善现有监管规则.

4. 强化技术属性监管

应将技术风险的影响纳入监管的考虑范围.首先,应修订或制定牌照管理的有关准入要求,强化申牌初期与技术相关的对IT 基础设施建设、风险应对措施、人员配置、外包风险(含云服务风险)的管理要求,改变企业“重业务风险、轻技术风险”的认知;其次,做好对新技术的安全评估,在获取牌照后,应增加专门的技术评估要点,定期评估企业实际发展情况与规划的一致性以及与技术相关的风险,确保后期风险可控;再次,需强化对新技术应用和研究,针对已投入运行的分布式账本技术、智能投顾等金融应用进行深入调研,掌握新技术应用的优势、弊端及发展方向,以便精准施策.

5. 推动监管科技运用和发展

加强监管科技运用,提高监管效率.可采取的措施有:一是建立完备的金融信息统计制度并完善监管信息系统,实现与金融机构系统的互联互通、信息高效共享,利用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等技术对采集的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及时发融机构的相关业务风险,设置监管阈值,避免风险扩大,动态防控风险;二是推动金融业应用和发展监管科技,借鉴新加坡开放应用编程接口的做法,鼓励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提炼其金融科技创新的相关做法,构建标准化的应用组件并予以共享(可付费),降低中小银行发展金融科技的困难,缩小因技术储备差异过大造成的大型银行和小银行两极分化的可能.

6. 注重消费者权益保护

应对金融科技企业遵守消费者权利保护等方面加强管理,针对监管沙箱机制建立测试期间的“免披露政策”或“轻披露政策”;完善后续管理过程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明确信息披露、损失赔偿、投诉处理等相应要求,确保企业合规发展.

上文总结,本文论述了适合不知如何写启示和金融和监管方面的金融科技专业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关于金融科技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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