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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生态保护论文写作 时间:2024-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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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生态文明的过程中,完善生态立法是加强生态保护、提高生态治理力度最主要和最有效的手段.近年来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没有认识到生态文明涉及的面较广,很多内容尚未纳入民族立法中,民族立法难以发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作用.因此,不断加强和完善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生态保护立法工作是努力实现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由之路.

一、加强生态保护立法是实现少数民族地区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一)少数民族地区生态资源丰富但环境脆弱

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大多地处生态资源较为丰富的西部地区和边疆地区,生态环境状况极其复杂,生态环境保护的战略地位非常重要,同时少数民族地区的生态环境也极为脆弱.改革开放以来,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获得了较快的发展,但是为了生产和生活的需要,少数民族地区森林面积大幅度减少、资源过度开发,原有的生态平衡被日渐破坏,环境问题日益突出.一些曾经生态良好、资源丰富的地区因生态环境的破坏导致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频发,从而严重影响了少数民族地区的人民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发展.因此,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是实现少数民族地区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二)少数民族的自然生态观及习惯法的影响日渐衰微

长期以来,为了适应复杂的自然环境,各少数民族形成了独具特色的生态文化,为少数民族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发挥了重要作用.在云南,少数民族有着许多善待自然的习俗和传统观念.如傣族“有了森林才会有水,有了水才会有田地,有了田地才会有粮,有了粮才会有人的生命”的朴素自然生态观,哈尼族的“竜林”和“梯田”则显示出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相融共生的美好景象.少数民族的这些传统生态*思想不同程度的反映在他们的神话传说、宗教信仰、村规民约和习惯法中,并起到了很好的约束和规范作用.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少数民族传统的生态保护意识在逐渐弱化,年轻一代不仅没有继承生态保护的传统,反而加剧了对环境的掠夺和破坏.另外,少数民族地区的农村生活垃圾、饮用水污染和滥用化肥农药等环境生态问题日益严重.

(三)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生态保护立法的初步探索

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如果仅由国家层面和省级层面进行立法是很难有效推进的,必须通过自治州和自治县一级通过立法实现针对性的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近年来,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尤其是县一级也不断加大了生态保护的立法力度,通过立法实现了针对性的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如《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环境污染防治条例》《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环境污染防治条例》《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环境污染防治条例》《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环境保护条例》.有的民族自治地方还针对本民族地方的实际,制定相应的单行条例,如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为了加强对拥有千年万亩古茶园——景迈山的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制定了《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景迈山保护条例》,对景迈山保护区的范围、保护主体、保护的内容、开发利用的权限以及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定.该条例于2015年公布实施,整个立法目的明确、结构合理、条文可操作性强,是质量较高的民族自治地方立法.

二、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生态保护立法存在的不足

(一)立法目的不明确

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生态保护立法的目的主要受立法价值观指导,但是一些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生态保护立法的内容通常只是在经济立法中提及,且制定的条文数量较少.从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生态立法的实践看,少数民族自治地方主要是要求在地方经济建设发展的过程中应充分注意环境保护的问题,并且在立法中做原则性的规定.然而在实际运行的过程中,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尚未将环境保护法可持续发展原则放在优先考虑的位置,由于片面重视地区经济的立法目的从而造成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生态环境立法始终依附在经济立法之上.

(二)条文缺乏可操作性

1.立法漏洞多

目前,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生态保护立法漏洞较多,导致很多领域无法可依,一些必要的环境保护法缺位.如在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关于污染防治、有毒化学品管理、湿地保护、荒漠化防治以及野生动植物保护等方面的问题无法可依的情况大量存在.此外,我国的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立法较为滞后,往往是在社会经济发展到某种程度的时候才对实际情况进行立法.这样就会导致法律规定无法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从而不利于生态保护的事前风险防范、事中行为规范和事后纠纷解决.

2.立法语言不规范

在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规范方面,必须明确将适用的主体、调整的对象和规范的内容列出来.然而,由于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机构对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生态立法内容在规范体系中的地位认识不足,所以普遍存在生态保护方面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条文表达不准确的现象.如当前在一些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中使用了政策性语言和道德要求的语言,而并不是法律规范的语言.

3.原则性规定多

我国当前的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一些自治立法和变通立法的原则性条款较多,可操作性的条款较少,在执行的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难度.通过制定相关的配套和变通规定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解决立法的操作性问题.如果缺乏操作性,法律条文就是一纸空文.从另外一个方面讲,粗略和不具体的法律条文对地方生态保护立法的执行和实施存在不利的影响,也不利于公民正确、全面的理解法律法规的内容.如果法律规定缺乏度量标准,便无法准确判断它的法律效力.如对生态环境法律责任的规定,其如果只是原则性规定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并没有相应的适用情形和具体的处罚标准,有关部门在实践中就无法执行,一些生态环境方面的矛盾纠纷就无法得到有效的解决.

4.立法内容模仿上位法

在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生态保护立法中,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机关为了能与上位法保持一致,常常会选择采用照搬照抄国家法的立法模式.因为过度模仿国家立法,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生态保护立法缺乏针对性,在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生态保护立法配套上难以真正发挥具体化和补充性的作用.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与国家立法,以及不同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之间存在较多的重复性现象,也严重浪费了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资源.

(三)立法程序复杂低效

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生态保护立法的程序复杂,立法周期长,通常要经过提议、起草以及法案的提出、审议、表决和批准生效等程序.如一个单行条例的制定,首先要由自治地方人大或政府纳入立法规划中,并在立项之后启动草案起草工作,再征求自治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意见和反复修改草案.只有当人大常委会接受了政府关于单行条例草案审议的请求之后,这个单行条例草案才能正式进入立法程序中.如果人大常委会未通过便又要回到征求意见和反复修改的过程中,这样一来,基本立法程序走完需要几年的时间.另外,由于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大部分都是财政困难的西部地区或边疆地区,立法队伍人才缺乏,立法资金投入有限,立法质量也不高.

三、依法治国背景下完善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生态保护立法的策略

著名的法学家吉尔茨曾经说过:“法律就是地方性知识”.“地方”在这里并不只是指空间、时间、阶级和各种问题,而主要是指特色,也就是一个地区所发生的各种事件在本地认识与可能发生的事件的合理想象紧密联系在一起,所以准确把握和理解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生态保护特色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根据不同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实际进行立法

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自然条件和生态环境各具特色,所以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生态保护立法应依据本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以及环境资源保护利用的特点制定民族自治法规.这不但能克服国家统一立法缺乏针对性的弊端,而且能解决国家法实施过程中难以获得少数民族心理认同的缺陷,最能体现民族自治地方的优势和特点,同时借助民族自治法规的强制性力量实现对民族自治地方环境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利用.如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针对珍稀古茶树资源保护,颁布实施了《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古茶树保护条例》,其中第十一条这样规定:“对景迈、芒景古茶树上衍生的特有药材‘螃蟹脚’,实行单数年采摘,严禁在双数年采摘、收购、加工和出售.”该条文的内容不仅体现了少数民族尊重自然、顺应天时的自然生态观,并且少数民族的习惯法重新通过现代立法被赋予了更强大的约束力.

(二)结合少数民族习惯法进行立法

我国疆域辽阔、民族众多,各个少数民族地区的民族习俗、宗教和文化等深深受到民族习惯法、村落习惯法和宗教习惯法的严重影响,长期以来让广大少数民族形成了较为浓厚的习惯法观念、习惯法意识.从某种程度上讲,国家的制定法与习惯法相比较,习惯法与普通民众的生活更加贴近,对人们的行为规范影响非常大.然而制定法因对民族特点的把握不准确,缺乏针对性,所以在经过慎重的权衡利弊和严格的立法程序之后,依然在实施过程中遭遇困境,无法较好的得到贯彻.因此,在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生态保护立法中,应充分发挥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地位和作用,合理处理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制定法之间的关系.同时,针对一些习惯法中存在的不符合当前法制的要求,以及与当前法律制度相冲突的地方应进行非常慎重的考虑,始终以有利于国家法制统一、有利于少数民族地区社会和经济发展、维护民族团结、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生态文明建设出发,正确处理好国家制定法和少数民族习惯法之间的关系,以便能在当前尚无条件以国家制定法替代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同时,积极进行自治变通立法.

(三)增强立法的实效性和可操作性

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生态保护立法的制定应紧密结合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实际特点,并根据实际需求进行有序推进.切忌盲目的追求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生态保护立法体系的完整性,并对一些上位法中已有的规定不能再简单重复进行,合理的将生态保护立法的重点放在生态保护过程中实际遇到问题的衔接配套上,提高民族自治地方生态立法的实效性和可操作性.少数民族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单靠一个地区、一级政府或一个部门的力量是不够的,民族自治地方立法要着力解决好生态环境保护中存在的多头管理和利益分割的问题,通过立法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民族自治地方生态环境的治理力度.

四、结语

总之,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在快速发展经济的同时应充分认识到生态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因此,为了更好地推动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生态朝着可持续方向发展,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完善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生态保护立法,为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生态保护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作者单位:普洱市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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