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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纳税筹划论文写作 时间:2024-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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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自2016年5月1日起,随着全面“营改增”税制改革推进,建筑业也被纳入“营改增”的范围.不过,考虑建筑行业的特殊性,“营改增”可能致使其税负不降反升.文章通过分析“营改增”对建筑业税负的影响及“营改增”后建筑业面临的涉税难题,提出纳税筹划的一些建议,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关键词]:建筑业;营改增;纳税筹划

建筑工程行业作为我国的支柱性产业,涉及面广,税收贡献大.然而随着建筑业实行“营改增”,建筑企业的税负非但没有下降,还出现不降反升的情况.

1 建筑业“营改增”前后政策的对比

建筑业“营改增”前后政策的对比如下表所示.

2 建筑业“营改增”后面临的涉税难题

2.1 纳税主体选择上的困难

“营改增”后,将建筑企业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者增值税税率不同.一般纳税人采用购进抵扣法,而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方法征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这会影响需要增值税专用的合作方的选择意向.可见纳税主体的选择直接影响了建筑业的税负甚至业务范围.因此,建筑企业在“营改增”后选择纳税主体时,面临着纳税主体选择上的困难.

2.2 增值税抵扣链条不完整

“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的建筑企业只有获得增值税专用才可作为进项税抵扣.但因受诸多因素影响,企业有时无法获得相关的增值税专用,致使增值税抵扣链条断裂,从而加重建筑企业的税负.导致建筑业抵扣链条的不完整的原因主要有:

第一,劳务成本不能扣除或扣除率偏低.在建筑企业总成本中,劳务成本约占40%.而劳务成本主要由职工工资、劳务分包、劳务派遣三种方式组成.然而,劳务成本很难获得增值税专用,因而无法抵扣.

第二,材料支出抵扣问题.由于建筑项目的施工地相对分散,离建材市场较远,公司无法集中采购,且使用的砂、石、砖等地材以及辅助材料种类“散、杂、小”,大多辅料供应商是个体户或者小规模纳税人,公司出于成本考虑也不愿意选择大型原料和辅料供应商,因而很难获得增值税专用造成增值税抵扣链条断裂.

第三,甲供工程引发的进项税抵扣问题.建筑企业签订的大部分合同都是甲供工程方式,项目中所需材料主要由建设单位采购后分配给施工企业.施工企业甲供材料的成本不能获得增值税专用从而造成增值税抵扣链条断裂.

2.3 供应商的选择问题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在选择供应商的时候,除要考虑供应商的信誉、产品质量、等因素外,因增值税专用能否获得是影响建筑企业税负的最主要因素之一,因此,供应商的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是建筑企业纳税筹划时考虑的关键因素之一.

2.4 合同管理问题

“营改增”后,合同以谁的名义签订,合同签订类型及合同签订的内容都会对建筑业的增值税税负产生影响,诸如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以项目部的名义签订合同.在正常情况下,建筑业企业在项目中标后,会设立项目部负责并组织施工现场,也将部分现场管理权限移交给项目部,正因为这样,当施工现场需要购置的小型机器或者零星材料的时候,基本上都是用项目部的名义与各供应商、合作伙伴签订合同和协议.然而,项目部只是暂时管理施工现场的机构,跟实行税务登记备案、建立工商登记手续的分公司不一样,项目部不具有纳税人资格,因而用项目部的名义获得的各种票据是不能进行进项税抵扣.

第二,甲供料合同的签订问题.甲供料是指由建设单位(甲方)向施工单位(乙方)提供地材、钢材、木材等建筑材料.甲供料合同签订的主体双方若是建设单位(甲方)和建筑企业(乙方),建筑企业只能取得建筑材料的结算清单,结算单不能作为抵扣凭证,建筑企业不能获得增值税专用,不能抵扣进项,将导致企业税负增加.

2.5 税务管理的难度加大

“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建筑业的税务管理的影响很大.一方面增值税的管理难度加大.“营改增”前,建筑业征收营业税,企业不注重的管理.“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征收增值税,根据“营改增”政策规定,一旦建筑企业在增值税专用的开具、认证抵扣等方面有不合法合规的,就不能抵扣.加之,建筑企业的工程项目分布广,与企业总机构相距远,增值税专用在传递时可能因管理不善致使其丢失、损毁,从而影响进项税额的抵扣.

3 “营改增”后建筑业纳税筹划的建议

3.1 合理选择纳税人身份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在选择纳税主体时,建筑企业可以采用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来预测建筑企业的税负状况,以此选择最佳的纳税人身份.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判别法的计算方式如下:

假设纳税人不含税的销售额增值率是D(营业收入为S(不含税),允许抵扣的进项额为P(不含税),建筑业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是11%,小规模纳税人税率3%)

一般纳税人不含税的销售额增值率D等于(S-P)/S*100%

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为S*11%*D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为S*3%

假设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缴的增值税税额相同,则S*11%*D等于S*3%,解得D等于27.27%,也就是说建筑企业增值税的平衡点是27.27%.建筑企业可以通过比较增值税平衡点增值率高低来选择最佳纳税人身份.如果增值率小于平衡点,表示一般纳税人的税负低于小规模纳税人,此时企业纳税人身份的最佳选择是一般纳税人.反之,平衡点小于增值率时,一般纳税人的税负高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纳税人最合理的选择是小规模纳税人[2].

3.2 完善抵扣链条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必须进一步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首先,规范劳务分包模式.建筑企业的成本主要是人工成本、材料成本、机械成本、管理成本.其中人工成本占比过高,机械成本过低,而人工成本几乎不能获得增值税专用,所以,建筑企业要减少个人分包模式,提高机械化水平,才能尽可能地取得增值税专用,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降低税负.其次,在购置工程材料和租赁机器设备尽量要求供应商开具增值税专用.最后,积极与施工单位沟通,最好能与施工单位、供应商达成协议,达成以建筑企业的名义开具增值税专用的协议,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降低建筑企业的税收负担.

3.3 加强供应商的选择与管理

“营改增”后,供应商能否提供增值税专用对建筑企业的税收负担有着重要影响.建筑企业的纳税人身份会影响供应商的选择.如果建筑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就不需要考虑类型,只需考虑采购成本.如果建筑企业是一般纳税人,除了考虑综合采购成本外,还得考虑类型.尽量从一般纳税人处租赁机械设备、购置材料,不要只考虑眼下利益选择从个体户或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材料和租赁设备,否则,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不能进行税额抵扣,势必加重企业税负.当然,并不是要求一定要从一般纳税人处采购材料,若质量相同,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提供的更便宜,能弥补因无法获得增值税专用而造成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的损失时,仍然可以选择从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处购置.

3.4 加强对合同的管理

“营改增”实施后,企业必须加强各类合同的管理.第一,要规范合同签订流程.签订合同时,一定要以建筑企业的名义进行合同签订,而不以公司下属的项目部作为合同签订方.由于建筑企业项目部是临时性的机构组织,不具有纳税人资格,合同签订后获得的增值税专用不能进行进项税额扣除.第二,尽量减少或控制甲供材料合同的签订.“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甲供材料合同由于材料采购方不是建筑企业,就会导致建筑企业无法取得外购建筑材料的增值税专用,不能抵扣进项,影响企业的税负.

3.5 提高业务人员素质,加强增值税税务管理

“营改增”后,增值税比营业税的税务管理更加复杂,因此一方面要提高财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加强“营改增”知识的学习与运用.若有必要可以增设税务会计岗位,聘请专业涉税人员负责税务处理,合理进行避税,从而降低税负.另外规范增值税管理制度,制定合理的传递流程,关注开具、认证和传递时间,防止取得的因不合法合规而不能抵扣进项,避免超过规定的认证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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