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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和黄渤海区域捕捞限额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有关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主题:制度论文写作 时间:2024-02-07

黄渤海区域捕捞限额制度存在的问题与,该文是关于制度相关专升本论文范文与黄渤海和捕捞和限额相关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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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 要:近年来我国为解决海洋资源匮乏的问题颁布实施捕捞限额制度,然而捕捞限额制度实施效果不佳.本文从渔民参与意愿方面存在的问题、政府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捕捞限额制度本身存在的漏洞等方面探索捕捞限额制度偏离预期目标的原因并针对渔民为获取超额利润而违背捕捞限额制度,政府为保护地区经济监管疏漏以及捕捞限额制度规定不尽合理等问题提出相关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捕捞限额制度过度捕捞政府监管

1.问题的提出

随着渔业捕捞技术的进步和发展,海洋渔业的过度捕捞现象也越来越严重,造成近年来海洋生物的急剧匮乏,据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1999)报告,1998年渤海渔业资源生物量仅为1992年的11%,因此,为了保证海洋生物资源可以得到可持续的利用,捕捞限额制度自2000年《渔业法》修改以来逐步走进了人们的视野,捕捞限额制度预期通过限制渔业个体对海洋资源的捕捞量来实现对海洋生物资源的保护并消除渔民竞争性捕捞的诱因,从而实现对海洋生物资源的可持续的利用.但目前情况来看,由于政府监管不力与政府的地区保护主义、渔民与管理者之间思想和文化的差异以及捕捞限额制度本身存在的漏洞,导致捕捞限额制度远没有达到预期的目标,渔民竞争性捕捞仍然广泛存在,抢捕带来的负面效果不可忽视,因此研究捕捞限额制度存在的政府、渔民、制度本身三个方面的问题并找出能有效填补这些漏洞的措施,对我国开展渔业资源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国外研究者运用经济学的分析方法提出只有将捕鱼量控制在一定水平之上,才能使渔民有可能获得较为稳定且逐步提高的收益的原因(戈登,1954);对比分析了渔业税和ITQ制度在信息成本方面的差别,指出ITQ制度的优势在于个别配额市场的信息能够为管理者提供资源丰缺度的相关信息,从而能够降低管理者的信息成本(R.Arnason,1990);在多鱼种捕捞渔业中,对加拿大ITQ制度的有效性进行了研究(Dupont,2002);基于开放性渔业的管理方法只能缓解过度捕捞引起的海洋渔业的衰退现象,而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同时还可能导致经济的无效率(Huppert,2005).国内学者介绍了“可转让配额管理制度下的最适鱼获配额分配”方面的内容(潘忆文、翁平胜,1996);对各沿海国家渔业配额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了研究(程炎宏,1999);在“关于实行捕捞限额制度的探讨”中探讨了实行捕捞限额管理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提出了实行捕捞限额制度的具体建议(韩战涛,2001);在“捕捞限额制度可行性研究报告概要”中研究了渔业问题的根源与捕捞限额制度的绩效、捕捞限额制度应关注的主要议题及其政策选项、启动捕捞限额制度应顺次(有些可同时)开展的工作三个主要方面的内容(慕永通,2009);运用比较分析法、历史研究法、系统分析法研究了渔业分配制度在各国的具体应用(王芸,2012);在“海洋渔业限额捕捞法律制度研究”中论述了海洋渔业限额捕捞的基本理论和国外的海洋渔业限额捕捞的法律制度以及评价,浅析了我国海洋渔业限额捕捞法律制度的现状以及所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我国海洋渔业限额捕捞法律制度的完善措施(刘若冰,2015).

从国内外学者已有的研究成果来看,通过对比我国与冰岛等国捕捞限额制度的发展历程从而从宏观的角度分析捕捞限额制度的研究比较充分,而从微观角度对捕捞限额制度偏离预期目标原因的研究非常罕见,因此本文主要是从微观角度出发,从政府监管、渔民以及捕捞超限额制度本身三个方面探索捕捞限额制度的实行偏离预期目标的原因并分别从三个角度入手找寻能够有效应对这些原因的解决方案,提出有效的建议.本文的研究目的在于找出捕捞限额制度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问题的成因以及探索出解决捕捞限额制度存在问题的行之有效的措施和对策,提出对于捕捞限额制度有效的建议和对政策的改善措施.本文的研究意义在于通过本文的研究以实现对捕捞限额制度的有效完善和执行,对海洋生物资源进行合理、可持续的利用,进而实现使渔民的收入逐年稳步提升的最终目标,具有限制的指导意义,对相关政策的完善具有参考意义.

2.研究思路和方法

2.1研究思路

本文的研究思路主要是从政府监管、渔民以及捕捞超限额制度本身三个方面探索捕捞限额制度的实行偏离预期目标的原因并分别从三个角度入手找寻能够有效应对这些原因的解决方案,提出有效的建议.即利用资料搜集的方法获取2000年《渔业法》中规定“国家根据捕捞量低于渔业资源增长量的原则,确定渔业资源的总可捕量,实行捕捞限额制度”之后政府采取的监管措施有哪些,监管力度如何等方面的资料以及捕捞限额制度在黄渤海地区的具体实施方案,例如捕捞的限额在每个捕捞个体上的分配量是多少,是否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对于渔民方面的因素,可以采用问卷调查的形势来了解他们不愿意自觉遵守捕捞限额制度相关规定的具体原因.了解了具体的原因之后,再针对这些原因提出各方面相应的对策,从加强政府监管力度、使渔民自觉遵守捕捞限额制度、制度本身改善方面三管齐下,最终保证捕捞限额制度的合理有效实施.

2.2研究方法

本文的研究方法主要是问卷调查法,利用调查问卷收集渔民不情愿自觉遵守捕捞限额制度的具体原因以及资料搜集的方法来获取政府对捕捞限额制度采取的监管措施、监管力度以及捕捞限额制度本身的具体制度内容.在问卷收集和资料搜索的基础上,提出解决捕捞限额制度存在的问题.

调查问卷发放与回收的相关情况如下:

在休渔期即2017年7-9月对山东省威海市进行调研,调研对象为渔业工作者,为了保证调研数据质量,选取从事海洋捕捞的各种不同身份的工作人员进行随机的抽样调查,采用一对一访谈式调研法,本次共发放了并收回了60余份调查问卷,总计回收问卷50份,其中有效问卷50份,问卷有效率100%,有效问卷中,船舶拥有者14人、船长15人、船员或在打工者15人、从事其他与海洋捕捞有关的工作人员6人:

问卷还对从普通船员到船长船舶拥有者各个阶层的渔业工作者进行了对捕捞限额制度了解的程度、捕捞限额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的对策措施三个方面进行了访问调查,发现在对捕捞限额制度的了解方面和我们预期的渔民对于捕捞限额制度的了解不够深入有所偏差,绝大部分被调查人员都表示对捕捞限额制度的了解比较深入;其次,被调查人员普遍认为捕捞限额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有渔民自身参与意愿的原因、政府监管不力和政府的地区保护主义因素和捕捞限额制度本身存在漏洞三个方面,下文会针对问卷中获得的这三方面的原因进行具体的分析和论证.

2.3研究过程

首先通过对黄渤海区域限额捕捞制度的现状分析揭示捕捞限额制度偏离预期目标的事实,其次通过搜集黄渤海地区政府对于捕捞限额制度的监管措施、监管力度的相关资料,了解政府目前对于海洋捕捞方面的关注错位问题;通过搜集捕捞限额制度在黄渤海地区的具体限制额度和限制方案,了解捕捞限额制度存在的漏洞,例如如何限额、限额多少的未明确规定;利用调查问卷搜集黄渤海海区渔民不情愿自觉遵守捕捞限额制度的具体原因,了解渔民不自觉遵守捕捞限额制度的原因,例如贪图眼前小利、恶性竞争等.进而探索出捕捞限额制度目前在各个方面的具体缺陷,以及偏离预期设想的具体原因,从而针对存在的具体问题对捕捞限额制度提出行之有效的应对措施,最终使捕捞限额制度的实施回归最初设想,实现使渔民收益逐年稳步提升,海洋生物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最终目标.

3.黄渤海区域限额捕捞制度及其执行现状分析

3.1我国的捕捞限额制度总概况与其理论预期

我国2000年修订的《渔业法》第22条明确规定:要根据捕捞量低于渔业资源增长量的原则确立捕捞限额,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其他管辖海域”.2003年《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提出“严格实施限额捕捞制度,逐步恢复渔业资源”“海洋捕捞业要逐步实施限额捕捞制度,控制和压缩近海捕捞渔船数量”.2006年《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的通知》提出,“实行捕捞限额制度.根据捕捞量低于资源增长量的原则,确定渔业资源的总可捕捞量,逐步实行捕捞限额制度.建立健全渔业资源调查和评估体系、捕捞限额分配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公平、公正、公开地分配限额指标,积极探索配额转让的有效机制和途径”.2013年《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开展近海捕捞限额试点,严格控制近海捕捞强度.”2017年1月我国农业部公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渔船管控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的通知》,最终确定“十三五”期间的产出控制目标:到2020年国内海洋捕捞总产量减少至1000万吨以内,较2015年沿海各省减幅度均不得低于23.6%,年度减幅原则不低于5%且总产量减少309万吨以上,压减海洋捕捞机动渔船2万艘、功率150万千瓦,实施捕捞限额管理.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捕捞限额制度的合理合法性已然获得我国渔业立法的确认,我国海洋渔业生物资源的管理政策也将被各区域列为工作重点.但是,现有的捕捞限额方面的规定过于简陋,一些法律规范原则性的问题而回避具体操作中的疑难问题,导致我国海洋捕捞限额制度执行现状较预期有所偏离.

3.2我国捕捞限额制度的执行现状分析

目前我国捕捞限额制度刚刚开始投入试点实施阶段,制度实施初期,相关各方均在适应制度,制度效率比较低,黄渤海区域在限额捕捞制度方面的制度法规也仍然存在不规范不完善的现象,虽然自2000年我国《渔业法》提出限额捕捞制度至今已有18年了,但是《渔业法》主要倾向于行政管理层面的立法,对于限额捕捞制度的性质、特征、内容、采用何种形式及效力等方面都缺乏明确的规定,对于捕捞额度的分配阐述的过于宏观,缺乏可操作性,例如总可捕捞量的确定,捕捞限额的流转及其监督管理等,以致我国海洋渔业限额捕捞难以从纸面落实到行动中来.据中国渔业资源统计年鉴统计:我国2016年海洋捕捞鱼类生物量为918.52万吨,较上年增加13.15万吨、增长1.45%,而2016年的鱼类养殖产量仅为134.76万吨;2015年海洋捕捞鱼类生物量为905.37万吨,较上年增加3.22万吨、增长1.34%,而2015年的鱼类养殖产量仅为130.76万吨;2013年海洋捕捞鱼类生物量为871.76万吨,而2013年的鱼类养殖产量仅为112.36万吨.由此可见,尽管我国的捕捞限额制度迄今为止已经实施了近20年,但目前的状况距离预期的捕捞量低于渔业资源增长量的目标还有一段很大的距离.

3.3我国海洋捕捞业发展方向

21世纪以来,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逐步加强与落实,我国海洋捕捞业正将渔业经济转向可持续的方向发展.可持续发展可以综合的概念包括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三个方面;可持续发展也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它要求人在进行经济发展的时候需要不断地进行内部和外部的变革,达到资源高效的循环利用,减少不必要的消耗.

可持续发展普遍表述为“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能满足后代人的需要能力发展.”这一概念强调的是满足人类需要的发展,却不能忽视空间维.海洋捕捞业的可持续发展是一个全面的概念,因此海洋捕捞业可持续发展指标体系也是一个有“渔业经济子系统,社会子系统,生态环境子系统和渔业资源管理子系统”四个子系统组成的系统体系,海洋捕捞业的可持续发展是以四个子系统的可持续发展是基础的,而海洋捕捞限额制度正是在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基础上提出的.

4.黄渤海区域限额捕捞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4.1捕捞限额制度存在的问题

基于问卷调查的结果,被调查人员中,认为捕捞限额制度偏离预期目标的主要原因是政府监管方面存在漏洞的有21人,占被调查总人次的29.2%,认为是渔民自身参与意愿方面原因的有24人,占被调查总人次的33.3%,认为是捕捞限额制度本身存在问题的有20人,占被调查总人次的27.8%,而仅有7人认为是其他方面的原因,占被调查总人次的9.7%.因此捕捞限额制度目前主要存在的问题有渔民自身的问题、政府监管方面的问题和捕捞限额制度本身的漏洞三个方面,下面针对这三个方面的问题做进一步的具体描述.

从渔民自身来看,被调查的认为渔民自身存在问题的24人(占比100%)全部认为其问题在于我国渔业管理者与渔民或多或少的存在着文化与思想的障碍,管理者主要从管理需要的角度的出发,倾向于考虑政策的执行、社会公共经济秩序等方面的问题,而渔民则更多的从自己获利的角度出发,倾向于做出能够使自己利益更大化的行为,这就使得多数渔民不能很好地约束自身的行为,违反捕捞限额制度的有关规定.无论从管理者还是渔民的角度来说,由于传统的渔业文化和思想认识,使我国实施限额捕捞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抵触的可能.

从政府监管方面来看,在被调查的认为政府监管方面存在问题的21人中11人(占比52.4%)认为其问题在于我国捕捞业的实际情况由渔民本身掌握,由于相关政府部门与渔民沟通不畅,导致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时有发生,这在相当程度上造成渔业总可捕捞量的评估和预测的困难,并进一步造成了政府相关部门监管难度升级.其次,有10人(占比47.6%)认为问题在于我国缺乏有效的渔业监控体系,就黄渤海区域现有的渔业管理和监督体系而言,无论是体制还是技术上都存在很大程度的落后.同时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下,各地渔业政府相对独立,容易出现各地渔业监督机构各自为政,政府地区保护主义严重,很大程度上削弱了渔业监管政府机构的执法力度.

从捕捞限额制度本身来看,在被调查的认为捕捞限额制度本身存在问题的20人中有11人(占比55%)认为捕捞限额制度存在着海洋捕捞额度划分不清,诸多规定不完善不合理以及过于理想化等缺陷.海洋生物资源作为公共财产而存在,如今产权划分不清,导致经济效率低下,生态问题突出,“公共地悲剧”也已在所难免;另外有9人(占比45%)认为限额捕捞制度制定的过于理想化,不够具体完善,对于不同类型的海洋生物资源存在一手抓而忽视其自身及季节特性的问题,使得限额捕捞制度偏离预期效果的事实难以避免.

4.2捕捞限额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4.2.1渔民自身问题出现的原因分析

从渔民自身存在的问题方面来看,捕捞限额制度偏离预期目标最根本的原因就是渔民为追求超额利润导致海洋渔业生物资源的破坏.渔民认为在禁海时间内以及违反捕捞限额制度进行捕捞可以获取超额利润,为了获取利益渔民会有铤而走险的行为.渔民在禁海时间内仍旧出海作业,致使海洋生物在产卵期被捕捞,影响海洋生物的繁衍,使得海洋生物资源被破坏.在正常的捕捞时间之内进行捕捞的船只,必然会存在较大的竞争,获取的这部分利润除去船只破损折旧,船员工资及其他方面的开销之外,所获得的净利润在不那么顺利的时候可能是少之又少,因此部分渔民为了能够在别人不敢违背制度规定出海捕鱼的期间获得独得的利润,可能会抱着侥幸的心态铤而走险.在调查中还发现渔民不了解捕捞限额制度的情况几乎不存在,这说明在一定程度上,政府对于捕捞限额制度的宣传教育工作还是到位的,在捕捞限额制度推行到如今的十七年中,对于捕捞限额制度的了解已经基本覆盖了全体的渔业工作者,当然这也是捕捞限额制度要想顺利实施的基本.

4.2.2政府监管方面问题出现的原因分析

从政府监管的方面来看,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政府的地区保护主义比较严重.以山东威海地区为例,海洋捕捞业是该地区的一大支柱产业,从海洋捕捞中获得的经济收入是人们重要的经济来源之一,倘若政府真的严格按照捕捞限额制度的要求来监管渔船的近远洋捕捞行为,势必会对威海地区的经济带来严重的打击,经济的退后也必然会导致威海地区人民生活水平的下降,无论是何地的政府,都不会愿意看到这样的结果,因此在政府方面,可能会存在为了发展该区的经济而对违背捕捞限额制度的现象存在一定程度的包庇行为.另外,政府方面的第二大问题是政府对于违反捕捞限额制度的行为处罚力度过轻,导致渔民的违规行为即便被发现也不会有过大的损失,以致渔民存在侥幸心理.

4.2.3捕捞限额制度本身问题出现的原因分析

捕捞限额制度本身问题出现的主要原因是现有规定过于简陋,较为原则性的规范易于回避具体操作中的问题.例如:有些渔民认为某些季节性的动物如海蜇水母等没有保护的必要,它们并没有处在濒临灭绝的边缘,而捕捞限额制度中的休渔制度所规定的休渔时间可能正是这类动物大规模活动的时间,在这个时间段内,限制对这类动物的捕捞,会使渔民的收入大打折扣,然而这个问题在短时间内又难以解决,因为即便是在不那么顺利的出海捕捞中,被捕捞的海洋生物种类也是难以计算,有关的管理人员没有办法简便的区分出什么样的动物可以捕捞,什么样的动物是禁止捕捞的,因此只能一概而论,禁止捕捞.其次,有部分渔民认为,所谓的海洋捕捞限额制度过于理想化,“限额”也就是限制数额,那么迄今为止的限制惩罚措施,并不能完全限制住,也就是说理想和现实之间的巨大差距还是存在的,从这个角度来看,捕捞限额制度的确难以实现.再次,捕捞限额制度所设想的在长期内保证海洋生物不会遭到灭绝,从而使得渔民的收入在长期来看不会遭到减少,但是所谓“长期”的定义不清晰,且与渔民心目中的长期出入过大,在调查中,我们发现绝大部分受访者认为捕捞限额制度并不会如预期的那样从长远来说增加他们的收入,反而他们认为捕捞限额制度会对他们的收入有负面影响,这样的想法与他们的身份无关,从船舶拥有者到船长船员以及其他人员,都有这样的想法,他们认为即便没有这样的制度,在短期内海洋生物也不会灭绝,因此对于他们的职业生涯来说,捕捞限额制度反而会减少他们的收入,简而言之,这样的结论反映的是政策制定者与执行者对于长期的定义不同,政策制定者考虑的长期是子子孙孙世世代代,然而政策执行者考虑的长期则是他们的整个职业生涯,从这个角度看,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捕捞限额制度难以执行以及执行效果不理想了.

5.完善黄渤海区域限额捕捞制度,强化执行的对策建议

基于上面所提到的捕捞限额制度存在的各方面的问题,本文也将从渔民、政府、制度三个方面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及对策.

5.1建立渔民素质保证体系,提高渔民素质

在解决渔民思想和文化障碍这一方面,应建立完善渔民素质保证体系,渔民应积极参加政府组织的各种培训、教育活动,对渔民做好思想工作,使之真正懂得捕捞限额制度的好处所在,提高渔民自身素质,约束自身,顺应国家政策做出调整.就目前的情况来看,从提高渔民素质方面入手加以干预是加快实现海洋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根本之策了,其原因在于单纯从渔业内部供给层面来看,只有当资源养护成为每一位渔民自觉的行为,才有可能摆脱“竞争捕捞——过度投资——过度捕捞——资源枯竭”这一恶性循环,从而使我国海洋捕捞业得到可持续的发展.

5.2建立渔政管理保证体系,严格控制捕捞强度

政府应加大监管力度,完善渔业统计管理系统,依据精准的统计系统对渔民捕捞行为进行严格监管.建立完善的渔获物上岸和交易控制及其网络系统,提高渔业监督监测能力;政府应加大惩罚力度,杜绝政府后门,奖罚分明,对于过度捕捞的行为严厉打击,必要时可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严格遵守规定的渔民船只在年底进行适当的奖励;政府应建立完善的补贴政策,例如提高船舶各项费用的补贴;建立渔民最低收入保障制度,在最低收入水平线以下的渔民,政府应给予适当的补贴,保证渔民基本生活的要求.

5.3配套政策保证体系,采用三位一体模式

相关部门应制定更加完善的配套补充政策,例如不同地区的由于环境的差异,应因地而异,制定不同的休渔时间;同一地区不同生物产卵时间不同,可以制定在某一时间内,准许捕捞适当的某种生物或在某一时间内,禁止捕捞某种生物的规定,这样就避免了休渔期内禁止渔民出海而造成的渔民在该时间内一无所获的现象,使渔民有较为持续稳定的收入,当然这种制度必须与政府的大力监管以及渔民自身的严格的自我约束相结合;捕捞限额制度在分配总额时,要区分商业渔业与生计渔业,考虑配额的有效期限,采用“渔村配额、休闲渔业配额和商业捕捞配额”三位一体的模式.

在经济高速化发展的今天,环境问题越来越突出,以环境为代价来换取经济发展的行为只会适得其反,片面追求短期利益的过度捕捞行为只会对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带来极大的负面效应,对生态环境造成更加严重的破坏.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可持续发展的观念深入人心,人们在注重经济效率的同时,更加开始向多元化目标奋进,因此,我们在捕捞限额制度的设计中应当充分考虑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资源产权分配的合理与公平以及渔业生产的效率和渔政管理的效果等方方面面,我国的渔业发展任重而道远,还需在可持续发展的时代潮流中顺风向而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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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南京林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总结:本文是一篇适合黄渤海和捕捞和限额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关于制度本科毕业论文,相关制度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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