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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有关毕业论文格式模板范文 和关于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的劳动合同管理分析相关学术论文怎么写

主题:事业单位论文写作 时间:2023-12-28

关于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的劳动合同管理分析,该文是事业单位专升本论文范文跟劳动合同和事业单位和在编人员方面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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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事业单位的人员结构包括在编人员、非在编人员等,目前对非在编人员的劳动合同管理还存在一定争议.本文首先对事业单位劳动合同管理的法律依据进行分析与探讨,进而提出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劳动合同管理的不同观点,最后提出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劳动合同对于劳动法的适用性.

关键词: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劳动合同管理

前言:事业单位是一种特殊的组织形态,承担经济职能与公益职能,事业单位基于其公益职能,对其劳动人员采用编制管理,国家财政负担其用人费用,但事业单位改革进程的推进,大规模引进外来人才的情况下,事业单位的劳动人员数量超出了编制额度,就导致事业单位人员结构发生变化,出现大量的非在编人员,针对非在编人员的劳动合同管理,需要采用不同制度.

一、事业单位劳动合同管理依据

事业单位人力资源任用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并且受到劳动法的保护.劳动合同就是劳动人员与事业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的证明与协议,是基于《劳动合同法》建立劳动关系的依据与凭证,具有法律效益.企事业单位劳动关系的确立、履行、变更与解除等,都应当以《劳动合同法》为依据.对于事业单位劳动人员的合同管理工作,基于法律依据,可以分成两种情况,其一为具备法律法规适用优先级的,比如在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事业单位人员劳动关系的确立、履行、变更与解除具有对于《劳动合同法》的适用优先级;其二为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的管理直接适用于《劳动合同法》的具体规定.

国办发[2002]35号《国务院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中,明确认可了事业单位聘用制度作为基本人事管理制度的重要地位,并且对机构编制部门核定人员编制的事业单位劳动人员的额度加以限制,指出以公务员制度为基础的人事管理,以及企业制转化的事业单位之外,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要求.国办发[2002]35号中的意见,成为事业单位劳动合同管理模式的重要指导.

二、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劳动合同管理观点

对于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劳动合同的管理所存在的异议,基本集中在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是否具有人事政策的适用优先级,以及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是否直接适用于劳动法等等.由于当前我国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在非在编人员劳动合同管理方面都缺少明确规定,法律法规的执行过程中存在争议性,因而有人认为,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直接适用于劳动法,但在人事政策方面不具有适用优先级,也有人提出反对意见.

(一)编制身份不能决定法律适用性,应以合同类型决定人事管理政策的适用优先级

这种观点认为,无论事业单位中的劳动人员是否在编,只有依据聘用制度,签订了聘用合同,才算与事业单位确立人事关系,因而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中,具备人事政策的适用优先级;无论劳动人员是否在编,签订了劳动合同的,都与事业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对于劳动法的具体规定有直接适用性.该观点的依据,是以《劳动合同法》的第二条第二款,以及第九十六条的相关规定,该观点结合以上规定的字面含义,认为合同签订类型决定了事业单位劳动人员在劳动法中是否具备直接适用性.

(二)编制身份不能决定法律适用性,应以干部身份决定人事管理政策的适用优先级

该观点认为,事业单位劳动人员,是否在编不能决定其是否适用于劳动法,但在人事政策方面,应以具备干部身份的劳动人员为优先适用.该观点认为,事业单位中的劳动人员,如果具备干部身份,则隶属于人事关系;如果不具备干部身份,则隶属于劳动关系,适用于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该观点是事业单位对于其内部劳动人员的传统看法,其所指的干部身份,是指正规中专以上学历的,或者经过正规流程转正的,是基于传统理念与认知,认为干部身份的劳动人员具备更高的知识水平,应当从事脑力劳动,应当归属于组织部门及人事部门进行管理;传统观点认为不具备干部身份的劳动人员,在知识水平上不具有优势,因此主要从事体力劳动,归属于政府劳动部门管理.该观点是对于事业单位劳动人员的刻板观念.

(三)全部用工隶属人事关系,均适用人事管理政策优先级

该观点认为,事业单位中的劳动人员,无论是否在编,都应当隶属人事关系,在人事管理政策中具有适用优先级.该观点的依据为国办发[2002]35号文件中,对于事业单位签订劳动人员聘用合同的相关规定,以及国务院令652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规定,事业单位应当与劳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的相关规定.以上两个规定中,都没有明确指出所规定事业单位劳动人员的具体身份,因此该规定观点认为以上两个文件适用于事业单位的全部劳动人员.

三、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适用于劳动法

(一)非在编人员适用于劳动法

基于事业单位编制内外人员的不同管理方式,认定非在编人员同样适用于劳动法.目前,事业单位的非在编人员,其各项费用不由国家承担,非在编人员的任用与否,以及工资与薪酬均由事业单位自行决定.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由国家承担其相应费用,因此也由国家来控制与限制其任用与否,以及工资薪酬水平,因而也具备法律法规的优先适用权.

(二)非在编人员不适用国办发[2002]35号文件

国办发[2002]35号文件中规定了事业单位劳动人员合同管理方式的基本方向,但也提出,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数量不得超过该事业单位的核定编制数额.该规定表明,国办发[2002]35号文件中所指的主体,并不包含事业单位的非在编人员,因而可以将国办发[2002]35号文件理解为,不适用于事业单位的非在编人员.

(三)非在编人员的劳动法适用性存在争议

1.权威理论认同非在编人员的劳动法适用性

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的劳动合同法起草小组,针对劳动合同法的具体条例及相关规定所编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其中指出,事业单位中包含三种人员结构,即编制内聘用人员,包括签订聘用合同及无需签订聘用合同的在编人员;编制外人员,包括档案管理的非在编人员,采用企业化管理机制,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劳务派遣人员,基于劳务派遣形式任用的,其劳动关系归属与劳务派遣的原单位.

2.部分地方行政及司法部门不认同非在编人员的人事关系主体地位

目前,部分地方行政部门及司法部门指出,事业单位的非在编人员要与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不建立人事关系,一旦发生劳资纠纷,不按照人事争议进行处理.例如,2011年,江苏高院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共同制定并发布了《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其中规定,人事争议案件主体之一的事业单位,不包括按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主要是指经过批准使用事业编制并登记了事业法人的单位;主体之二的劳动人员,是事业单位中,在编制内的、签订聘用合同的人员,也就是否认了非在编人员在事业单位中的人事关系主体地位.

结语:基于以上论点,可以认同的是,事业单位对其签订了劳动合同的非在编人员,应当基于劳动法进行管理,而非人事政策,非在编人员不属于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主体之一.事业单位的编制内人员,赢得那改签定聘用合同,进行人事管理;事业单位的编制外人员,应当签订劳动合同,进行劳动管理.如果存在职工身份的变化,编制身份发生转化,需要及时进行合同变更,以保证其合法

此文结论,上文是关于事业单位方面的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劳动合同和事业单位和在编人员相关事业单位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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