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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案件方面本科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与军队司法机关*刑事案件会商机制有关学士学位论文范文

主题:刑事案件论文写作 时间:2024-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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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方略的大背景下,军队法治建设迎来高速发展的关键节点.针对目前军队司法机关在*刑事案件中沟通协调不足、相互配合效果微弱的问题,文章借鉴了地方公检法机关建立刑事案件“会商机制”的做法,试图在军队中建立一套规范化、制度化的司法机关沟通协调机制,以确保刑事案件的办案质量和效率,节约司法成本,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

关键词:军队司法机关;刑事案件;会商机制

一、司法机关*刑事案件“会商机制”概述

1“. 会商机制”的背景

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该规定决定了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案件过程中必须进行有效的沟通协调,才能做到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但在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往往只将关注点放在相互制约,更多地强调了三方的钳制和监督作用,片面地将“司法公正”与“相互制约”画上了等号.然而笔者认为,“相互制约”只是公检法三机关的工作关系之一,并不是全部,“相互配合”也是不缺少的.通过彼此的配合,将司法公正达到效益最大化,这也从另一个角度保证了司法公正的实现,同时更是一种利益最大化的工作方式.

而目前的司法环境中依然存在着因审判、公诉、侦查机关沟通协调不到位、不深入、不及时导致的一些刑事案件*质量和效率不高、社会效果不好的问题.其具体表现在:三机关对一些事实不清、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重大案件,“定”“放”两难,影响打击力度;相互间的配合、制约均不够,影响刑事案件*质量;对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标准掌握不一致,影响打击犯罪的力度;信息沟通不畅,侦、控、审未形成良性互动的“大循环”等现象.

针对上述这些问题,各地公检法机关都制定了相应的对策和措施.比如,要求案件承办人在审查案件中,注意审查一审、起诉、侦查中存在的问题,总结具有规律性和普遍性的问题,及时反馈给公检法三方;要求法院刑事审判庭每季度就刑事证据方面存在的问题总结归纳并下发通报;讨论死刑案件时邀请检察院派员列席法院审核组;在政法委组织下定期召开公检法三机关座谈会等,这些做法虽然都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并未形成一个长效机制,直至2009年9月22日,陕西省委政法委员会、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人民检察院、陕西省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法院、检察、三机关刑事工作沟通协调机制的暂行办法》.《办法》一经出台,就受到广泛好评,“会商机制”也逐渐推广至全国.

2“. 会商机制”的内涵和意义价值

“会商机制”是根据宪法和刑诉法的规定所探索出的一条办案捷径,对于公检法三机关进一步加强刑事工作的沟通协调,提高刑事办案质量和效率,保证刑事案件的*效果,确保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会商机制”也是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积极作为,是对检察官“提前介入”工作机制的升华和完善,有力地推进了侦查法治化,形成了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合力,防止冤假错案,节约司法成本,保障了刑事诉讼顺利进行.“会商机制”的建立,并不是对公检法三机关相互制约的冲击,更不是对司法公正的摒弃,而是在保证司法公正的核心目标下,针对现阶段司法工作的一次创新性实践,在保证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的同时,实现司法公正最大化.

二、军队司法机关*刑事案件沟通协作现状

1.当前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军队司法机关主要为军队保卫部门、军事检察院和军事法院.在*刑事工作过程中,三方各司其职,在侦、诉、审三个环节发挥自己的作用,但往往存在着“侦—诉”“诉—审”不连贯的问题.其具体表现有:在办案过程中,保卫部门和检察机关因在管辖权上存在分歧,无法及时移交,滞后办案进度;批捕阶段因证据问题存在分歧,导致犯罪嫌疑人超期羁押或非法羁押;法院对侦查阶段证据收集的标准存在异议,保卫部门和检察机关未及时改进;各机关互相沟通交流流于口头化和日常化,没有以文案形式固定,导致出现司法不公的隐患.

这些问题的产生正是因为保检法三方并没有有效地相互配合协作,而更多地发挥了相互制约、分工负责的职能,导致案件的“侦—诉—审”链式结构并没有高效运行.当然,也有保检法三方合作办案的成功先例,但也是仅限于个案特办,并且全军范围内各个司法机关部门的合作办案方式不一,这就需要建立一个规范化、制度化的长效机制.

2.产生问题的原因

(1)司法环境的特殊性.军队司法环境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方略的工作刚起步,虽然取得了很多显著成效,但在部队官兵思想认识上,法治理念仍较为薄弱.而“会商机制”的建立,最主要的就是各级司法机关的骨干能够落实机制的相关规定要求,摒弃曾经的“旧”“粗”式的办案方法,充分利用好科学有效的沟通机制,形成办案合力;另一方面是现在大单位以下保卫部门编制在政治机关,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按区域化设置.从工作指导上看,既有“不到位”的担心,又有“不托底”的顾虑.编制体制的局限性,使得保检法三方不能全方位地展开沟通协作,合力办案效果大打折扣.

⑵部门职能的特殊性.军队的建设目标是要成为一支“能打仗、打胜仗”的部队,所有的军队机关部门在职能定位上都需要将保证战斗力标准作为工作的第一要义,军队司法机关也不例外.保检法三方在*案件的过程中,也需要将军队的战斗力发展放在首要位置,当然这也不是要完全牺牲司法正义,而是在工作中会有不同的侧重,这与地方司法机关是截然不同的,地方公检法部门以保证司法公正为己任,查明案件真相,伸张正义是最终目标.在部门职能的限定下,保检法机关可能会在工作中出现不符合司法工作规定的事务性行为,而在缺少沟通协作机制的情况下,三方可能就案件中的问题会产生分歧,彼此站在不同的立场,各抒己见,这将使得案件“侦—诉—审”链式结构出现断节,大大影响了案件的*质量和办案效率.

⑶案件情况的特殊性.“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任何一个理论或者构想的正确与否,都需要实践来检验,司法机关刑事工作的会商机制也不例外.在机制建立前后,都需要经过大量的实践来检验、调整和改进,这也正是地方司法机关沟通协调收获显著成效的原因之一.而实践就意味着需要案源.军队内部刑事工作由于自身的特殊性,每年的案发量与地方难以相比,在如此薄弱的案件土壤中,建立一个长效会商机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没有巨大的案件样本作支撑,很容易变成“纸上谈兵”,由于个案个办的工作方式能够满足当前的工作需要,这也导致目前的司法工作现状并没有过多重视会商机制的建立.但没有需要不代表不正确,仅仅满足于现有的工作情况,必将跟不上时代的快速发展,这也是军队司法工作目前的通病.安于现状导致工作方式落伍,并与地方严重脱节,这就需要司法工作与时俱进,改革创新.

三、军队司法机关*刑事案件“会商机制”构想

1.建立常态化案件通报机制

信息共享是会商机制的前提.建立司法机关刑事工作会商机制,首先就需要打破各部门之间的壁垒,常态化的资源共享就是基础,同级别的保检法三方可以定期或者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由各部门派出联络代表及案件主办人员参加,通报重大疑难案件*情况,并针对案件中所遇到的具体问题及时会商解决.例如,保卫部门对于案件“可诉”的要求以及证据规范、检察院对于定罪量刑提出合理建议和看法、法院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出现的相应问题等,都可以通过联席会议的形式解决,常态化的案件情况通报机制,可以提高各部门的办案效率,保证办案质量,及时解决办案难题,从而推动整个案件的顺利进行.

2.建立保检协作配合机制

军队保卫部门和军事检察院可以联合制定“重大疑难案件提前介入”“捕前协商及捕诉衔接工作”等机制的实施办法,保卫部门对区内发生的重大的有影响的案件,可以及时通报军事检察院,检察院可派案件专员及时跟进案件情况,通过参与现场勘查、阅看案件证据材料、参加讨论等方式进行沟通引导,与保卫部门组成联合专案组,既可以监督保卫部门执法过程合法有效,又可以实时解决保卫部门在案件侦破中遇到的法律性问题.

同时,在锁定犯罪嫌疑人并将组织抓捕的时候,通过开展捕前协商和捕诉衔接等工作,对疑难、复杂、有争议的案件,加强捕诉衔接,建立分管检察长、部门负责人、承办人联动机制,坚持公诉部门与侦监部门案前协商、案中沟通、案后反馈的工作模式,随时反馈案件*情况,适时开展联合调查.保卫部门可形成“即捕即诉”的高效工作状态,杜绝此前非法逮捕和因抓捕后诉讼环节出了问题,导致超期羁押的现象.在保检部门联合办案的工作机制下,形成公检司法合力,有效推动案件进一步发展,减少司法工作漏洞产生.

3.建立典型案例得失经验交流机制

法院作为整个司法过程的审判机关,把握着最后的“审判关”,每个案件都将经过法院的审判而得出定论.在得出定论的过程中,我们会发现一些工作中的问题,因此可以利用这些案件样本,由法院筛选出典型的案例进行总结分析,再会同检察院、保卫部门展开案件分析交流会.针对典型案件中的经验得失归纳出科学有效的工作方法,并将这些案件整理成册,形成工作指南案例汇编,避免以后的工作中再遇到类似的问题.同时,法院可以就每季度刑事案件中的证据认定等方面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形成通报上报政法委,由政法委组织三方座谈会共同学习并总结经验教训,以防再发生类似问题.

4.建立刑事业务骨干交流锻炼机制

会商机制的关键一环就是司法机关的业务骨干能力素质问题,高效地运行刑事工作会商机制,重要的是各部门业务骨干对于业务工作的把握能力,而只精通本专业的业务工作已经难以适应时代的要求.因此,需要建立法院、检察、保卫三机关之间的刑事业务骨干交流锻炼制度,通过岗前培训、轮岗锻炼、定期考核等方式,业务骨干要熟悉整个案件*的所有流程,全面了解掌握侦查、起诉、审判业务,在与其他机关会商协作时可以相互配合,减少固执己见的现象,从而达到协作效率的最大化,成为精通各方业务的复合型人才.

(作者单位:国防大学政治学院西安校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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