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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会计类有关论文范文 与财政部发布新准则规范政府会计调整类论文写作技巧范文

主题:政府会计论文写作 时间:2024-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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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适应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需要,规范政府会计调整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于10月31日制定印发了《政府会计准则第7号——会计调整》(以下简称《会计调整准则》),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规范会计调整事项处理

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制定《会计调整准则》,主要有以下三点考虑.

一是建立健全政府会计准则体系的需要.按照《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要求,2020年之前要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会计准则体系.无论从企业会计准则还是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的经验看,关于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会计差错更正和报告日后事项(以下统称“会计调整”)的会计处理规定,都是政府会计准则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是规范各类会计调整事项处理的需要.现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对于会计调整的处理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实务中对上述会计调整业务的处理方法很不规范,也很不统一,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会计信息质量.近年来,审计部门、会计实务界等多次建议对此问题予以规范.

三是确保政府会计标准体系内在协调一致的需要.按照《改革方案》,政府会计标准体系采用“准则+制度”的模式.目前,《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以下简称《政府会计制度》)对会计差错等调整事项已从账务处理角度进行了一些规范,《政府会计制度》与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新旧衔接规定对国家法定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等也进行了规范.但这些规定不系统,缺乏统一的会计处理原则和方法,需要制定具体准则进行系统规范.

2018年4月,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征求<政府会计准则第X号——会计调整(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就《会计调整准则》面向部门和单位、地方财政部门、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同时也向部内相关司局、各地专员办、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咨询专家征求意见.截至2018年6月1日,财政部共收到106份书面反馈意见,其中53份无不同意见,其余53份共提出了264条具体意见和建议.

7月份以来,财政部对所有反馈意见一一进行了梳理,逐条对是否采纳情况进行了分析,并据此修改和完善征求意见稿,形成了送审稿.9月下旬,经会计司技术小组审核和司务会审议以及部内会签和报批程序,《会计调整准则》最终于10月21日由部领导签发,31日对外公布.

财政部发布新准则 规范政府会计调整

适应政府会计主体特点

本准则名称为“会计调整”,范围包括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会计差错更正和报告日后事项的会计处理规定,这种体例安排借鉴了《企业会计制度》(2000年)第十章“会计调整”的写法,但在具体处理原则和方法上充分考虑了政府会计主体的特点.具体而言,《会计调整准则》共七章23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为总则,主要规定准则制定依据,会计调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会计差错、报告日后事项等基本概念,及具体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确定程序等.

第二章为会计政策及其变更,主要规定会计政策及其变更的确认、追溯调整法和未来适用法在会计政策变更中的应用等.

第三章为会计估计变更,主要规定会计估计变更的确认、未来适用法在变更中的应用.

第四章为会计差错更正,主要规定本期发现的会计差错以及报告日后期间发现的会计差错的会计处理.

第五章为报告日后事项,主要规定报告日后调整事项的会计处理和非调整事项的披露.

第六章为披露,主要规定财务报表附注中应当披露的与会计调整相关的内容.

第七章为附则,主要规定本准则的例外事项和生效日期.

据悉,财政部制定《会计调整准则》主要遵循了三大原则.

一是积极借鉴相关企业会计准则制度和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制度和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均对会计调整的处理进行了规定,很多原则与方法值得政府会计借鉴.因此,财政部在起草过程中,结合政府会计主体特点,积极借鉴了《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和《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第3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和《第14号——报告日后事项》等准则制度内容.

二是立足我国政府会计主体实务,着力提高可操作性.从满足政府会计主体核算需要出发,坚持问题导向,对会计调整的处理进行规范;同时,考虑到政府会计主体的核算现状,在借鉴企业会计准则制度和国际相关准则时,力求原则明确、方法简化、语言接地气,尽可能减少专业判断,以提高准则的可操作性.

三是与相关政策做好协调.会计调整不仅涉及会计账务处理和报表的调整,还涉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预决算管理等政策.因此,在《会计调整准则》制定过程中,不仅着眼于会计调整事项,还充分考虑了决算管理等调整事项;不仅规定会计处理,还力求做好与相关政策的协调.

大幅简化实务操作

前述会计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关于《会计调整准则》,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有五点.

一是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及追溯调整法.为简化实务操作,《会计调整准则》简化了“追溯调整法”的会计处理,且没有引入“不切实可行”的规定.对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或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要求政府会计主体均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处理.

二是关于会计差错重要性的判断标准.为了提高可操作性,《会计调整准则》对重要性标准进行了规定,即“重大会计差错,一般是指差错的性质比较严重或差错的金额比较大.该差错会影响报表使用者对政府会计主体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则认为性质比较严重.通常情况下,导致差错的经济业务或事项对报表某一具体项目的影响或累积影响金额占该类经济业务或事项对报表同一项目的影响金额的10%及以上,则认为金额比较大”.此外准则还规定,政府会计主体滥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及其变更,应当作为重大会计差错予以更正.

三是关于重大前期差错的会计处理方法.为了减少新概念的出现,增强政府会计准则的可理解性,《会计调整准则》对于重大前期差错更正未引入“追溯重述法”,也没有引入“追溯调整法”,而是对相关会计处理方法直接做出规定.

四是关于报告日后事项.现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中没有明确提出“资产负债表日”的概念,因此《会计调整准则》借鉴国际公共部门准则的规定,采用了“报告日后事项”概念,并将其界定为“报告日(年度报告日通常为12月31日)至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或说明的事项,包括调整事项和非调整事项两类.

五是关于预算会计调整.考虑到实务中预算会计涉及的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情形很少,即使存在,一般也是法定政策变更,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在变更同时统一出台规定,因此《会计调整准则》关于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的会计处理原则仅适用政府财务会计.而且,《会计调整准则》关于预算会计前期重大会计差错的处理未要求调整可比期间的预算结转结余,主要考虑决算报告经人大批准后不应再做调整.此外,《会计调整准则》在附则部分规定,财政总预算会计中涉及的会计调整事项按《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和财政部其他相关规定处理,行政事业单位预算会计涉及的会计调整事项按部门决算报告制度有关要求进行披露.

此文结束语:上文是一篇关于政府会计方面的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财政部和会计和政府相关政府会计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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