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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拟电大毕业论文范文 跟对如何拟制多层次转发性通知标题的再有关在职研究生论文范文

主题:如何拟论文写作 时间:2024-01-09

对如何拟制多层次转发性通知标题的再,本文是如何拟硕士学位论文范文与再思考和多层次和转发有关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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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 照 钧

2017年8月某日,在公文写作微信交流群里,有微友提供了一份转发性通知的校样稿,标题是《××市××区财政局××市××区审计局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差旅费管理的通知〉的通知》.该微友认为此标题冗长杂乱,重复用词太多,应按照此类转发性通知标题拟制的惯例,将其改为《××市××区财政局××市××区审计局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差旅费管理的通知》,这一观点即刻获得几名微友的点赞;但针对具体改法,也很快有人提出不同意见,认为这样改存在语病,主张改成《××市××区财政局和审计局关于转发市局有关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差旅费管理文件的通知》或《××市××区财政局和审计局关于转发市局文件进一步加强差旅费管理的通知》.在观点碰撞的过程中,有的提出“有红头文件的情况下可省略发文机关名称”,有的提出“直接转发文字号是最简单的转法”等等.这场微信群探讨凸显了公文学界对于多层次转发性通知标题如何规范拟制问题至今认识混乱,笔者感到很有必要进行再思考和深入研讨.

一、笔者历来主张的观点

从标题来看,这份转发性通知虽属于单层次转发,但和一般多层次转发性通知有着类似的弊病.多层次转发性通知的标题结构比较复杂,很多人主张按照惯例,将“关于转发……的通知的通知”和“关于转发×××关于转发……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式的标题一律改成《转发×××关于……的通知》的形式.笔者认为,修改此类型标题不宜采取这种“一味简单压缩”的做法.

(一)一味简单压缩为什么不妥?

多层次转发性通知标题,有一般性和印转性两大类型.对一般性的多层次转发性通知,标题一味简单压缩往往会造成语病.以一些公文著作经常列举的标题——《××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全国物价大检查的通知的通知》为例,虽然看着别扭,读时拗口,但两个“通知”处于不同层次,后一个“通知”是整个标题的文种,前面的“通知”是初发文标题的文种,事由动词“转发”和“通知”搭配,故并不存在语病;但改成《××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全国物价大检查的通知》,就不如不改了.这是因为:“通知”若是初发文标题中的文种,那么本公文标题没有文种;“通知”若是本公文标题的文种,那么事由中的动词“转发”后面没有与之搭配的宾语,“转发……大检查”存在述宾搭配不当语病.

(二)转发性通知标题如何规范?

规范转发性通知标题,首先要大力精简文件,避免照抄照转;当需要结合实际提出具体贯彻落实意见而必须转发时,应确保公文标题结构规范.拟制和矫正多层次转发性通知的标题,绝对不可以没有通知文种,也绝对不可以让事由出现成分残缺、搭配不当等语病.应当通过语法修辞技巧,来解决介词“关于”和文种“通知”重复之弊,达到戒“重出”和求简洁之目的,而不能背离语法规则,以牺牲公文规范化为代价.这是规范拟制和矫正多层次转发性通知标题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据此,《××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全国物价大检查的通知》则应当补上与“转发”相搭配的宾语,可修改为《××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全国物价大检查文件的通知》或《××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务院有关开展全国物价大检查文件的通知》.为方便阐述,姑且将此方法称作“补宾适当搭配法”.

二、两种不同改法的异点

还以上文修改的标题为例,试分析其中的事由和文种.结构解析中的下横线“

”表示述语,浪纹线“

”表示宾语,圆括号“()”表示定语.

先看用“一味简单压缩法”修改的标题.同一标题有两种结构形式,可分别解析为——

(1)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全国物价大检查)的通知

“转发通知”为述宾词组,标题仅有事由而无文种.

(2)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全国物价)大检查的通知

文种是“通知”,事由“转发大检查”存在宾语中心语残缺、述宾搭配不当语病.

不难看出,用“一味简单压缩法”修改的标题虽简洁却不规范.

再看用“补宾适当搭配法”修改的标题.两个标题为一种结构形式,可分别解析为——

(1)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全国物价大检查)文件的通知

(2)关于转发(国务院有关开展全国物价大检查)文件的通知

补上宾语中心语,“转发”和“文件”搭配,既避免了“通知”的重复使用,又消除了语病,而且确保了标题文种不残缺.

不难看出,用“补宾适当搭配法”修改的标题既简洁又规范.

三、两种不同改法的融点

初发文是印转性通知(即批转、转发、印发性通知)的情形,标题事由中的动词“转发”可以和被批转文、被转发文、被印发文的文种合理搭配,因此不必另补加“文件”二字.举两种情况说明:

初发文是批转性通知的情形,如《××省××厅关于转发国务院批转×××××等部门关于……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可修改为《××省××厅关于转发……指导意见的通知》;若体现出转发环节,可修改为《××省××厅关于转发国务院批转×××××等部门制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或《××省××厅转发国务院批转的×××××等部门关于……指导意见的通知》.

初发文是印发性通知的情形,如《××市××局关于转发省××厅关于转发××部关于印发……规划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可修改为《××市××局关于转发××部印发的……规划的通知》;若体现出转发环节,可修改为《××市××局关于转发××部印发和省××厅转发的……规划的通知》.

四、一味简单压缩的痛点

持“一味简单压缩”观点者,主张“公文标题的文种一般不可以省略,但在特殊性情况下可以省略”.对改后的的标题大致有两种解释:一是仅由发文机关和事由构成,省略了通知文种;二是标题已有通知文种,而且无歧义.笔者以为,一味简单压缩存在致命的痛点.痛点大致有三:

(一)一味简单压缩是有悖公文法规、于法无据的做法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公文写作实践也证明,标题的文种作为公文这一事物名称的标志,无论什么情况下都不能省略.显然,“标题省略通知文种而仅由发文机关和事由构成”的说法和做法,有悖公文法规,于法无据.

(二)一味简单压缩是违反语法规则、不合规范的做法

由于公文标题不可以没有文种,那么事由中的动词“转发”则不能同文种“通知”搭配,类似“转发……大检查”“转发……管理”这样的述宾词组则明显存在语病.有语病的标题还谈何规范?

(三)一味简单压缩是认同积非成是、矫枉过正的做法

在公文写作实践中,之所以出现“关于转发……的通知的通知”和“关于转发×××关于转发……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式的标题,是因为人们在转发时清楚地认识到初发文标题中的“通知”仅仅是原公文的文种,而不能作为本次发文的文种.由于介词“关于”特别是文种“通知”的重复使用,而使标题显得繁杂、冗赘和拗口,因此学界一致要求改变这种状况.在探索过程中,出现有悖公文法规和违反语法规则的改法则不足为奇.需要反思的是,为什么很多人能够接受这样的改法?这说明,一味简单压缩是认同积非成是、矫枉过正的做法,它使人们又陷入了另一种误区.

五、尚需辨明是非的焦点

公文标题可不可以省略文种、要不要符合语法规则的问题已经十分明确.从目前公文学界研讨的情况来看,笔者以为以下几个问题尚需进一步辨明是非.

(一)两种改法有没有简洁和不简洁之分?

从前面修改的标题可以看出,两种改法并没有简洁和不简洁之分.标题是否简洁,不宜用多几个字还是少几个字来衡量和认定.用“补宾适当搭配法”修改的标题,一般仅加上“文件”二字,根本谈不到不简洁.

(二)有语病的标题可不可以用简洁遮羞?

语法规则既是符合明文规定和科学规范的理论依据,又是符合约定俗成和科学规范的实践标准.把复杂的问题简单化,要看是否符合规范化,简洁化绝不能有悖规范化.同成分残缺的句子不能解释为“简洁”一样,有语病的标题绝不可以用“简洁”遮羞.

(三)公文的应用性应不应该排斥规范性?

公文写作讲求规范化,规范化是公文写作的根本要求,也是公文评改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某些有语病的公文,虽未影响贯彻执行,但不符合规范化要求,必须通过评改加以矫正.公文写作不能满足于“只要能够解决问题即可”的水平,而应当力求应用性和规范性的高度统一.

(四)公文标题规范化是否属于末节问题?

有人把不同意“一味简单压缩”而主张“补宾适当搭配”说成“是在一些末节问题上打转转”,这不符合实际.公文标题规范化是公文规范化的重要内容,而绝非“末节问题”.公文标题复杂,才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尽量把它拟制得符合“简明+规范”的标准.

(五)主张文种不能省略是否是因循守旧?

有人把不同意“一味简单压缩”而主张“补宾适当搭配”说成“把简单的问题复杂化,是因循守旧,墨守成规,思想僵化”,明显颠倒了是非.公文要实现规范化,就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现行公文处理法规的规定.因此,主张标题可以省略文种绝不是创新,主张标题不可以省略文种绝不是因循守旧.

(六)主张语法规范是否系客里空式研究?

有人把不同意“一味简单压缩”而主张“补宾适当搭配”说成是“搞‘客里空’式的研究甚至臆想”,更是混淆了黑白.“客里空”泛指脱离事实、虚构浮夸的新闻报道或爱讲假话、华而不实的人.搞公文研究,就应当严肃认真,甚至一丝不苟,来不得半点儿虚假,这和“客里空”风马牛不相及.

(七)积非成是的做法可否视作约定俗成?

约定俗成的标准,是在长期的公文写作实践中形成的并被普遍认定的标准.对相沿成习的错误做法,不应视为“约定俗成”予以肯定,而应视为“积非成是”加以矫正.将积非成是的做法视作“约定俗成”,在理论上进行错误总结,是对公文写作和公文评改的一种严重误导.

六、另应阐释明晰的疑点

(一)公文有版头,标题可否省略发文机关?

省略发文机关名称的公文标题大多不符合规范化要求,“公文有版头,标题就可以省略发文机关名称”是一种误区,起码下行文(通知、通报、决定、决议、批复等)和泛行文(公报、公告、通告等)一般不宜省略.这不仅符合公文处理法规的规定,而且比较庄重,也有利于公文的管理和利用.公文处理法规强调公文标题的“三要素”,正是为了纠正随意省略构成要素而导致标题结构不完整的做法.

(二)为求得简洁,标题可否只引发文字号?

为避免多层次转发性通知标题*词“关于”和文种“通知”的重复使用,有人提出“发文字号替代法”,即用被转发文的发文字号代替被转发文标题,而使事由只体现发文字号.实践中,也确实有这样做的.此法虽然简洁,但未概括出公文的主要内容,故不合规范,不宜提倡.

(三)补宾搭配后,对标题事由该如何理解?

“转发……文件”无疑是标题的事由,“文件”前面的定语反映了被转发文的事由,也是发文机关要求下级机关贯彻执行的主要内容.这种事由套事由的组合——既体现出“转发”,又体现出被转发文的事由——正是转发性通知标题的一个突出特点.用另一种补宾方法拟制的标题,如“转发……文件 加强……”也属于一个事由而不是两个事由.其中,“转发……文件”是事由的手段,“加强……”是事由的目的.

(四)实践遇难题,能否出台省略文种规定?

笔者以为,尽管实践中拟制多层次转发性通知标题有一定难度,但国家不会轻易出台公文标题可以省略文种的规定.公文处理法规是在长期的写作实践中不断修订完善的,在对标题文种的规定已经定型的情况下,不可能朝令夕改.从2017年7月新发布的《军队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来看,军队机关也在借鉴党政机关的规定,标题由过去的仅强调事由到现在的既强调事由又强调文种,反映了公文标题文种不可或缺的大趋势.

(作者系中国公文写作研究会顾问、中国公文学研究所副所长)

回顾述说,此文是一篇关于再思考和多层次和转发方面的如何拟论文题目、论文提纲、如何拟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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