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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城乡一体化论文写作 时间:2024-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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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城乡一体化是我国促进社会发展、共享社会改革成果的必经之路,也是关乎社会民生的大计之一.在国家战略新形势下,促进城乡一体化的重要成果体现在于真正使得城乡社会保障同步.在国家改革发展进程背景下,积极探讨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的问题有利于我们认清城市与乡村保障取得的阶段性成绩与急需解决依旧存在的差距矛盾.因此,本文在探讨促进建立城乡一体化社会保障制度时以城乡保障制度中出现的主要问题为导向,有的放矢地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城乡一体化;社会保障;二元结构

中图分类号:D632文献识别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21-00-02

民生保障作为稳定社会秩序的手段之一意义重大,而对社会保障制度的改善则是促进民生政策落实的举措.长期以来,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是依托在户籍制度之上来进行运作,在国家发展的前期虽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扩大了居民的民生保障,但是随着经济成果的飞速发展其造成的弊端日益显现.城市和乡村居民在享有社会发展成果上形成了二元结构,严重不平等使得城乡差距不断扩张.因此,在新阶段下通过良性改革实现城乡一体化社会保障制度要立足于社会矛盾现实差距,积极寻找应对的解决之策.

一、建立城乡一体化社会保障的现实意义

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简明来讲是协调城乡社会经济生活等各方面条件的差异,保障城乡居民享有统一的基本的生存权利,其范围包括养老、医疗、生育等内容.“户籍制度的淡化能够显著地提升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的进程”,[1]在逐步取消城乡户口的进程中确实促进城乡一体化的慢慢融合.随着国内政治经济阶段性发展,社会保障制度也历经了五次比较大的变迁,最终2010年和2014年发布的两个文件《社会保险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确立了城乡一体化保障基调.强调建立城乡一体化社会保障制度并非空穴来风,在提出的全面扶贫除弱的号召下,社会保障体系一体化也是扶贫的现实组成部分,是具有重大时代改革意义.

第一,完善城乡一体化社会保障是向国际接轨的要求.无论是世界人权组织的促进呼吁,还是全球化背景下他国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统一完善,都说明了国家在对社会弱势群体提供保障方面理应是一视同仁.在我国香港、台湾地区近年早已经实现了社会保障的城乡一体化进程.在国外,社会保障并没有区分出城市与乡村的差别,发展进程与国家改革进程基本保持步调一致,居民和谐指数较高.如前文提到的我国保障体系二元化是有历史、政策因素,随着国家的大力发展,逐步消除这种二元结构是符合时代潮流的举措.社会保障作为衡量国家人权的一部分,彰显了国家强大的软实力.我国为了提高在国际组织成员中的地位,加强与他国间的社会保障成果交流合作就必须妥帖保障国民的生存尊严与生活价值,提升居民的自信与幸福感.而统一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就是行之有效的一个着力点.

第二,建立城乡一体化社会保障是巩固社会发展的必然.此前我国鼓励城市先行,在资源、政策等方面都向城市倾斜,随着经济成果的积累,城乡差距不断拉大,如何将发展成果带动乡村发展就成为了维系社会稳定需要考量的问题.根据2012年社会科学院的一项调查显示,城镇与乡村居民在养老保险数额上相差25倍的差距,这还不论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其他方面比如医保、生育等.这种保障权利中的不平等加剧了乡村居民的贫困与不满,侵害了社会基层的稳定.同时随着国家提出法治国家的建立、中国梦的复兴等等,这些都需要全国居民的统一支持.此外,我国以农业人口为多的大国,乡村老龄化日益严重却得不到救助保障,城乡保障二元结构使得人口向城市集中,乡村经济得不到长久发展,这些都日益成为了我国建立全年小康社会的目标实现的绊脚石.故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是解决乡村问题,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一个有力突破口.

二、建立城乡一体化社会保障的现实问题

毋庸置疑的是随着学界对城乡保障制度一体化的呼吁与论证,政府也是投入了巨大的人物力来缩小城乡差距,建立统一适用的社会保障制度,其鲜明的表现是逐步统一了户籍,旨在消除城乡身份差别.城乡一体化社会保障体系不可能一蹴而就,政府在2009年开始找准基本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作为改革试点的重要出口,至今也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但是作为一个刚刚行走在统一社会保障体系的国家而言,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进程仍旧存在不少现实问题亟待解决.

第一是城乡社会保障类别差异大.在社会的二元结构下,城市社会保障体系较为完备,五险一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覆盖面广.而乡村目前社会保障类别主要是新农合下的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两种,针对贫困户设立的低保、教育救助,其覆盖面小且往往在基层中得不到真正的落实.社会保障带给城市居民完整的基础服务设施,在乡村地区则寥寥可数,在贫困地区更是少之又少.

第二是乡村居民投保意识薄弱.城市与乡村在发展之初享受的教育资源差异导致其观念水平整体存在差距.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投入各种保险观念在城镇已然成为一种保障自身风险的手段,但是在乡村地区则很难被接受.目前乡村社会保险也有部分为农民自身承担,在缴费积极性中可以看出其抵触的心态.乡村居民的收入水平低也是其不愿承担社会保险的因素之一.

第三是乡村社会保障资金的欠缺不足.城市社会保障的资金来源与乡村社会保障资金来源在实现改革以来,在养老与医疗方面一般都是由国家财政补贴与居民自身缴纳差异在于城镇还有企事业单位的保障,但是乡村居民往往外出务工人员多,流动性大,工作不稳定,则缺失这部分保障.同时社会保障资金来源对与省级地区的依赖性比较大,“社会保障融资渠道单一,主要以政府投入和职工缴纳为主,企业和个人以及其他组织单位在社会保障融资中发挥的作用,参与的积极性不足”.[2]城镇的经济实力雄厚享受到的保障资金倍数于乡村地区,乡村地方政府对其的社会保障支出在财政支出中比重小.“我国财政收入毕竟有限,而支出要覆盖社会经济的各个方面,尽管近年来在农村社会保障方面的投入一直在增加,对我国近 7 个亿的农村人口来说,社会保障供给仍然严重不足.”[3]

第四是城乡社会保障立法不完善.在城乡社会保障立法中,比较确立的规范性文件是《社会保险法》及一些规范性文件.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最低生活保障这三者主要是我国社会保障立法的体现内容.虽然在《社会保险法》实施以来城乡参保人数得到了提升,但是三个方面的立法制度都存在缺陷.其一养老保险法律条文太过于抽象笼统,对乡村养老保险的规定不具体导致现实中操作性模糊,未彻底打破城乡保障差距大的局面.其二在医疗保险制度条文更加不完备,仅有的十个条文中间除去城市医疗占有的四个条文,对农村合作医疗仅一个条文做出笼统性规定.其三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只能参见各省市自主制定的规章,每个地区的规定差异大,且城市与农村的最低生活救助保障金额依据经济水平存在倍数差异,未有全国统一行之有效的标准.

三、建立城乡一体化社会保障的解决对策

为了努力缩小城乡社会保障上的差异,首先需要政府有力的推动主导,此外最为重要的是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规则.

第一是确立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的统筹原则.在不断实现城乡统筹的进程中按照一个统一的标准行事是必要的,这符合公平的要求.由于二元结构的存在使得保障制度也存在差别,因此在最高的统筹标准上就必须将差异缩小在合理的范围之内,避免政府的行使标准各异.将城市社会保障制度逐渐向乡村过渡,将乡村社会保障制度纳入到国家同等发展地位之上,建立起统一的参保、补偿等标准,做到形式与实质的统一.

第二是逐步增加乡村社会保障类别,完善城乡保障服务体系.城乡社会保障类别不一,乡村地区需要逐步扩大保障的范围与类别,不应该仅仅限于养老与医疗保险,“需要拓宽农村社会保障的范围,加大对农民社会保障力度,保障其合理的生存和发展权益.”[4]根据乡村的实际情况,有类别的建立起多样化的保障项目,比如针对贫困家庭的特别救助金,针对特定人群实行的失业保障金,针对孤寡老人下发的慰问金等等.此外对流动性较强的农民工做好与城镇保障的衔接,不让保障链条断裂,实现其自由转移.对稳定的农民逐步建立如同城镇居民一样的职工保险制度,减轻自主缴费的负担.对一些高危的行业鼓励农民积极参保,建立起强制工伤、意外保险制度.只有依靠国家力量主动推动城乡社会保障的多样化、层级化、特定化才能全方位地缩小差距.在城乡中推动社会保障体系深入人心,不断加强社会保障的服务水平.在到地方的五级服务体系中要采用精简原则,对投入的人物力进行有效整合,利用信息互通的网络平台实现服务到位.

第三是完善政府财政投入,优化社会保障体系资金来源.通过国内外的有益经验可知,社会保障体系的资金投入除去政府外,还有自主与社会投入占同等比重.在我国理论上是有政府、集体与个人三部分构成,最终是政府承担主要资金.因此为了优化资金的组成,尤其是提高个人与社会缴纳的比重,需要不断增强城乡居民的收入,重点在于政府鼓励城乡居民自主创收,对乡村居民来讲地方政府要根据自身特色发展地区经济,鼓励居民发展合作经济等等.社会缴纳则主要是通过多种资金筹集方式来完成.乡村有条件的在城市定居工作人员可与城市职工的保障制度挂钩.利用平台进行社会保障救助资金的募捐,国际援助等等,逐步建立其非缴费型的社会救助,利用社区-家庭的模式实行帮扶.其中要加强社保资金的管理,与专门金融机构合作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实现另一创收点.

第四是完善城乡一体化社会保障立法,加强监督管理.我国正在建立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实现城乡法治治理是不断追寻的目标.社会保障立法不仅仅是从正面规定确立保障制度,还要从反面出发规定对社会保障体系的监督管理,从而使得城乡社保制度落到实处.如今已有了《社会保险法》,但是统筹建立一部指导性意义的《社会保障法》更具有时代性.立法上,根据母法与子法的关系来进行规定,《社会保障法》作为统一城乡社保制度的母法在原则上具有宏观抽象性,根据具体的范围制定相应的特别子法来应对具体的实际情况操作,因而内容更加详细,改善地方规章多且杂乱的局面.有权益的地方就需要监管与救济,因此立法要加强对社保制度的监督,例如资金的缴纳、下放等程序与实体,“扩大法律救济途径,完善行政复议、诉讼、仲裁、行政监察制度,将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受案范围,增加社会保险公益诉讼”.[5]此外在城乡加强普法,送法下社区与乡村,提高居民的法律素质改善其观念,让其主动监督违规现象.

参考文献:

[1]王增文.新型城镇化背景下中国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发展路径研究[J].农业技术经济,2016(7):96.

[2]朱赠羽.我国城乡一体化社会保障的问题与对策[J].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学报,2014(5):36.

[3]桂晓红.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完善路径[J].农业经济,2017(5):105.

[4]齐宇希.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经济管理,2017(3):137.

[5]张倩.完善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7(1):218.

作者简介:黄昕欣(1996-),南昌大学社会学系2012级本科学生,2016年参与全国百村调查和全国精准扶贫第三方评估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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