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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基金投资论文写作 时间:2024-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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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对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会计及税务处理进行了一些了解、探讨,现就个人的一些想法在此进行交流.

【关键词】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会计;税务

随着私募股权基金的兴起,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成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流.关于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是作为基金产品还是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会计核算人们存在有不同的看法.同时由于缺乏统一管理办法,税法上也未有针对性规定,只能作为合伙制企业进行纳税.

一、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会计处理比较

由于合伙私募股权基金LP(有限合伙人)出资人对于私募股权的投资有着两种不同的理解,所以有两种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第一种方式下,LP 出资人认为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是投资一项金融产品,其出资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产业基金”科目下核算.每年基金(有限合伙企业)管理人根据审计机构为出资人出具的LP 账户报告进行公允价值调整.同时根据合伙协议,收回的红利、股息作为持有期间收益,计入投资收益.而投资收回及其他收益先冲减基金的投资成本,等本金全部收回后,再确认投资收益.这一处理办法的主要优势在于遵循了稳健性原则,且和基金的合伙协议规定处理一致.但是由于在税务处理中,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将视为合伙企业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纳税,会计处理中投资收益和纳税上存在时间差异.

第二种方式下,LP 出资人将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视作一项长期股权投资,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下核算.按照现行会计准则解释,这一类的长期股权投资由于未获得控制权也没有重大影响,因此将其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下核算,按照基金载体合伙企业的报表调整其公允价值.在这一处理方式下,投资人将股权投资基金收回的红利、股息收益作为当期投资收益入账.而投资收回及其他收益,在冲减其对应投资本金后作为投资收益在当期确认收益.这一处理办法的优势在于成本和收益相匹配,但是和LP 协议的资金回收规定有所出入.

除了股息、红利收入外,两种会计处理方式对LP 投资人收益的确认存在很大的时间性差异.如果认为是基金产品,LP 投资人将在投资收回全部本金后才能确认收益.而如果认为是长期股权投资,每笔投资的收回都能带来损益,投资收益随着投资项目确认.两种处理方式各有利弊,很难评判其优劣.

二、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务问题的处理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4 年6 月30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1 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该办法明确了对私募股权投资行业适度监管的政策指向和基本监管框架,明确了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该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 号)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根据这一原则,法人投资合伙企业当年的纳税义务将由投资人承担.

合伙企业的亏损弥补的规定中,财税[2008]159 号文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的通知》(财税[2000]91 号)则规定,“企业的年度亏损,允许用本企业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 年.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不能跨企业弥补”.

通过上述两个规定可以看出,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只能作为合伙企业进行纳税申报,由此又给投资人带来了以下问题.一是合伙企业的分红收益是否可以税前抵扣,规定未明确.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作为专门从事股权投资的经济体,分红所得是合伙基金的重要收入来源,但是现有法规仅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 号)中明确了“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企业合伙人收到上述收入,是否可以保留其股息、红利所得的属性,“穿透”合伙企业,享受免税待遇尚不明确.

二是亏损弥补政策不清晰,未明确跨期投资亏损是否能够弥补.按照财税[2000]91 号文的规定,“企业的年度亏损,允许用本企业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 年.”而上述法规定义的生产经营所得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其中收入总额的定义并未列举投资收益,也没有明确投资收益与投资亏损是否能够跨期弥补以及如何弥补.

三是由于跨企业的亏损不能相互弥补.对于同时投资多个有限合伙基金的投资人而言,显然相对于直接投资单个金融商品的投资人,其税负是偏高的,而投资人往往希望通过投资多个基金以平衡风险,这一规定可能会阻碍基金的发展.

三、对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务问题的几点建议由于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税收法律上未有专门的规定,导致我国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发展遇到了一些瓶颈.在相关部门未出台相规定之前,建议:

1. 明确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及基金分红收益性质,允许法人企业税前抵扣.

对于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取得其投资企业的分红尽早明确其性质;对于法人投资的私募股权基金,保留其股息、红利所得的属性,“穿透”合伙企业,在税前予以抵扣,避免重复征税.

2. 明确亏损弥补原则,允许投资者以投资各基金的净收益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专门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私募股权基金而言,投资收益属于其主要收入来源,应当明确其投资收益属于合伙企业的“收入总额”,计入“生产经营所得”,并且明确投资亏损视同企业经营亏损可以允许用本企业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 年.3.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基金的特殊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 年第81 号)文件规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 年(24 个月)的,其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 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如果法人合伙人投资于多个符合条件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可合并计算其可抵扣的投资额和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结转以后纳税年度继续抵扣;当年抵扣后有结余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如果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有限合伙型创业投资基金并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 年,当其投资人是公司时,可穿透享受创业投资投资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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