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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公平方面本科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和美国最高法院在促进教育公平中的作用方面毕业论文范文

主题:教育公平论文写作 时间:2024-02-09

美国最高法院在促进教育公平中的作用,本文是教育公平方面论文范文与教育公平和美国最高法院和作用有关毕业论文范文.

教育公平论文参考文献:

教育公平论文参考文献 教育公平论文教育杂志社医学教育管理杂志教育教学论坛期刊

[摘 要]教育公平是衡量教育成就、

教育公正以及教育机会的一个标尺.美国建国以来,在教育立法、政策保障、教育补偿和

经费保障等诸多方面取得了非凡的成就,值得很多国家学习和借鉴.在促进教育公平进程中

,美国最高法院发挥了巨大作用.美国最高法院根据一定的法理基础,以通过司法审查为手

段,审判了大量案件,在捍卫教育公平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虽然一些人对最高法院的做法

有片面认识,但是依旧改变不了最高法院的作用:有利于解决教育公平难题;有利于教育权

与教育公平的宣示;有利于公民关注教育公平问题,促进教育公平的实施.

[关键词]教育公平;美国最高法院;司

法审查经典案例

[中图分类号]D971.2;G571.2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4-6120(2017)12-0001-06

接受教育的权利是每个公民应当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享受公平的教育是每个现代文明国家

所应当追求的目标.2007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将教育公平定义为:“教育公平

有两个含义.第一个含义是公正(fairness),就是要保证性别、社会经济地位和种族等个

人和社会因素不妨碍人达到其能力所允许的教育高度.第二个含义是覆盖(inclusion),就

是要保证所有的人都受到基本的、最低标准的教育——例如,每个人都应该能够读、写和做

简单的算术."[1]

教育公平是衡量教育成就、教育公正以及教育机会的一个标尺.美国建国以来,在促进教

育公平方面可圈可点,在教育立法、政策保障、教育补偿和经费保障等诸多方面取得了非凡

的成就,值得很多国家学习和借鉴.在促进教育公平进程中,无论是联邦政府还是州政府都

发挥了重要作用,其中美国最高法院发挥的作用更大,它有力地促进了教育公平的发展.

一、美国最高法院促进教育公平的法理基础

(一)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虽然美国联邦宪法没有明确规定教育权是一项基本权利,但是,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美国

很多州逐渐达成法律共识:教育权是一项基本权利,这种理念是符合世界发展潮流的.19

48年《世界人权宣言》第26条规定:“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当免费,至少在初

级和基本阶段应如此……教育的目的在于充分发展人的个性并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

重.教育应促进各国、各种族或各宗教集团的了解、容忍和友谊,并应促进联合国维护和平

的各项活动.”《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3条也规定:“……人人有受教育

的权利.教育应鼓励人的个性和尊严的充分发展,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并应使所

有的人能有效地参加自由社会,促进各民族之间和各种族、人种或宗教团体之间的了解、容忍和友谊,和促进联合国维护和平的各项活动.”实现教育公平是一个长期的奋斗目标

,永远在路上.同时,实现教育公平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各种力量的参与.要确保

教育公平的实现,最高法院的作用不可或缺.

(二)美国联邦制体制的要求

美国宪法虽然没有规定教育事务管辖权的归属,但是,根据《美国联邦宪法》第十修正案“

凡是未经宪法规定授予合众国政府行使,或禁止各州行使的各种权力,均保留给各州或人民

行使"的规定,教育事务管辖权属于州的权力范围.然而,当州在行使教育事务管辖权过程

中侵犯了人权,或者不同州之间的教育法发生法律冲突,或者州教育法与联邦相关教育法发

生法律冲突甚至与联邦宪法精神相冲突,或者国会通过的联邦教育法违宪等情形下,美

国最高法院将作为最后的仲裁者身份出现,对相关法律做出一言九鼎的解释,从而捍卫了教

育公平.

(三)美国最高法院自身的角色

作为三权分立中的一支重要力量,美国最高法院享有特殊的司法审查(judicial review)

权,它有权通过自己所审判的案件来宣布联邦或各州的法律是否违宪,当然也包括美国国会

或州议会通过的教育法律是否违宪.在现代国家管理体系中,法院或法官的角色在某种程度

上也是政策的制定者,“在某种情形下,这种角色与公共政策的制定有关;随着我们的国家

日益重视行政与管理,法院的政策制定对于法官来说,已经变得要更加注重所产生的效果了

,对于政府行为的普遍模式来说,也已经变得更有合法性了.”[2]

二、美国最高法院促进教育公平的经典案例

在促进教育公平进程中,美国最高法院处理了一些非常经典的案子,这些案子形成判例,深

刻影响了美国宪政史的发展.可以将这些案例分为以下几类:(1)消除种族隔离,促进机

会平等;(2)反对“逆向歧视”;(3)教育资源分配;(4)协调教育权与其他基本权利

的冲突;等等.

(一)消除种族隔离,促进机会平等

迄今为止,美国最高法院在促进教育公平过程中最具划时代意义的案件是1954年的“布朗诉

托皮卡教育管理委员会案”(Brown v.Board of Education of Topeka).该案推翻了

美国最高法院1896年的“普利西诉弗格森案”(Plessy v.Ferguson)所确立的“隔离

但平等”政策,“宣布了公立学校中的黑白种族隔离制度违反宪法,由此撕开了美国南方种

族隔离制度的缺口,吹响了全面废除种族隔离制度的号角,成为黑人民权运动和结束种族隔

离制度斗争的一个里程碑.”[3]88“布朗诉托皮卡教育管理委员会案”不仅关乎

种族隔离,而且关

乎美国教育公平,其实基于种族隔离的教育先天就是不平等的.1964年,美国国会通过《民

权法案》,其中第四条提出,要对公共教育制度领域做出调查与评估,调查不同种族、肤

色、宗教等平等教育机会的问题,以便形成有针对性的公共政策.为了促进教育公平,美国

各级政府对贫困学生、少数族裔、残疾学生和女性学生等进行不同形式的补偿.其中最著名

的补偿政策就是“肯定性行动”(Affirmative Action),该政策是帮助长期受歧视的少数

族裔和女性受到更好资助和教育而采取的优惠措施,这是美国促进教育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

的另一种有效选择.

(二)逆向歧视与机会平等之争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肯定性行动”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备受争议,对于有些白人来说,该政

策过于向黑人倾斜,造成了对白人的逆向歧视.高等教育尤其是大学录取中的逆向歧视是

一个非常敏感的政治议题,是否造成事实上的逆向歧视、是否违宪,最终的裁决权属于美国

最高法院.自1978年美国最高法院“加利福尼亚州大学董事会诉巴基案”(Regents of U

niversity of California v.Bakke)起至今,美国最高法院审理了若干起涉及逆向歧视

的案件.例如,2003年的“格拉茨诉勃林格案”(Gratz v.Bollinger)和“格鲁特诉

勃林格案”(Grutter v.Bollinge),2013年和2016年同名的“费舍尔诉德克萨斯州大

学案”,等等.在“加利福尼亚州大学董事会诉巴基案”中,美国最高法院一方面裁决加州

大学依照“肯定性行动”政策设立的给少数族裔录取定额违法;同时又裁定可以将少数族裔

的背景作为考虑升学申请的一个因素,实际上还是支持了“肯定性行动”政策.[4]

显然,最高法院采

取了妥协双赢的策略,既维护了“肯定性行动”这个大原则,又照顾了白人青年巴基的入学

利益.而在2003年的“格拉茨诉勃林格案”中,最高法院判决密歇根大学所使用的计点式

招生政策是违宪的,认为这一自动加分政策主要依据种族因素,相当于创设了一个配额体系

(a quota system),与“加利福尼亚州大学董事会诉巴基案”裁决认为种族仅可作为加分

因素不符,因此该项招生政策违宪;[5]而在“格鲁特诉勃林格案”中,最高法院

认为,密歇根大学在招生时仅仅将种族因素作为促进多元化的一个潜在因素对学生进行

有针对性审核,并没有违宪.[6]2013年的“费舍尔诉德克萨斯州大学1号案”最

高法院发回第五巡回法院重审,[7]2016年美国最高法院终于在“费舍尔诉德克萨

斯州大学2号案"中作出判决,支持德克萨斯州大学对非裔和拉美裔考生实施优惠政策

.[8]最高法院在处理涉及逆

向歧视的案件中并没有形成一个标准的模式,总体原则还是在维护“肯定性行动”政策的同

时,兼顾个体的教育公平.公共教育事业对弱者的倾斜,明显地促进了近几十年来美国社会

教育机会的平等性.可以想见,逆向歧视与机会平等的张力短时期无法消除,由于每个“肯

定性行动”具体措施本身是否适度不好拿捏,最终还不得不依赖于最高法院的裁决.

(三)教育资源合理分配

美国教育资源的合理分配起始于消除学校的种族隔离政策.种族隔离政策意味着教育机会的

不平等、教育资源分配的不合理,等等.1971年,美国最高法院在“斯旺诉夏洛特—梅克伦

伯格县教育委员会案”(Swann v.CharlotteMecklenburg Board of Education)中

裁决,针对农村地区黑白居住区相隔太远的困难,肯定了动用美国从20世纪30年始就标

准化的校车制度,用校车把白人学生送往黑人居住区、把黑人学生送往白人居住区,用校车

强行

把黑白学生混合,来实现黑白合校的目的.[9]该案本来的初衷是消除种族隔离,

促进种族融

合,后来该案却成为促进教育资源合理分配、保障教育公平的经典案例.如今美国校车早已

不是单纯的交通运输工具,它已成为促进教育公平的化身.如今全美一共有45万辆校车,每

年行驶里程约60亿公里,每天接送中小学生约2 400万人,全年有100亿人次的中小学生

免费乘坐校车上下学.

美国教育事务属于州权管辖范围,州和地方政府决定了公立学校教育的投入.长期以来,美

国贫困地区和富裕地区教育经费的分配是不平等的,这主要是由地方税收水平不均衡造成的

.由于富

裕地区居民的财产总值大,财产税收入高,于是富裕地区教育经费投入也大.因此,自20世

纪70年代,在州范围内以追求“均等”的生均经费为诉求的基础教育财政诉讼此起彼伏.德

克萨斯州的埃德伍德学区就属于上述贫困地区,教育经费和富裕学区相比差别比较大,埃德

伍德学区家长联合会代表学生提起了诉讼,这就是“圣·安东尼奥独立学区诉罗德里格斯案

”(San Antonio Independent School District v.Rodriquez)的由来.联邦地区法

院判决德克萨斯州的教育财政分配方案存在歧视,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的“平等

保护条款”.然而,该案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之后,最高法院则以5比4的多数意见判决德克

萨斯州的教育财政分配方案并没有违宪.最高法院甚至认为教育权并不属于美国宪法所保护

的基本权利.[10]德克萨斯州的财政分配方案符合“最低标准”,该财政方案“

能够为德州每一个学生提供一个基本的教育".[11]该判决令教育改革者非常失望

,于是,他们寄希望于

州法院.加利福尼亚州、新泽西州、康尼狄格州等法院相继宣布本州的教育财政体制违宪.

“法院对教育财政制度的介入产生了积极的作用,直接导致各州教育投资的大幅度增加,资

源分配也更趋公平.”[2]正是美国最高法院看似“违反潮流”的判决,却刺激了

州法院依据本州宪法寻求教育资源分配的公平.

(四)协调教育权与其他基本权利的冲突

教育权是一项美国宪法中未明确列举的基本权利,这项权利是否能够真正实现关乎教育公

平.然而,当其他基本权利与教育权发生严重冲突而影响教育公平的时候,一般会通过司法

途径解决,而最终的裁决权当然归属于美国最高法院.例如,在公立学校,当美国第一修正

案中所规定的“政教分离条款”与教育权发生冲突的时候,最高法院不得不出手.

1962年的“恩格尔诉瓦伊塔尔案”(Engel v.Vitale)(1962),1963年的“顿校区

诉申普案”(Abington School District v.Schempp)以及1971年的“莱蒙诉库兹曼案

”(Lemon v.Kurtzman)等.在“恩格尔诉瓦伊塔尔案”中,美国最高法院推翻了纽约

州的一项法令,该法令允许公立学校每天上课的时候举行简短的祈祷,虽然这样的祈祷并不

限于某个特定

教派.最高法院认为这些祈祷等同于打上了“许可”(official stamp of approval)

某项教派和宗教活动的标签.公办学校的教师是联邦政府的*人,因此,纽约州的法令违

背了政教分离条款.[12]同样,在“顿校区诉申普案”中,美国最高法院也

使用了“恩格尔诉瓦伊塔尔案”的司法原理,推翻了宾夕法尼亚州要求公立学校学生每天

课的时候朗读10句圣经箴言以及主祷文的法令.[13]在上述两个案件中,如果那

些法令得到执行,

在公立学校进行宗教活动,那么就会影响甚至侵犯那些不信教的学生或者其他教派学生的信

仰,继而让他们不愉快甚至选择逃离,这明显违背了教育公平.因此,在公办学校实行政教

分离,确保了每个人的宗教信仰,无论他信教还是不信教,无论信何种宗教,让他们在平等

的教育环境下学习,从而实现教育公平.在1971年的“莱蒙诉库兹曼案”中,美国最高法院

判决宾夕法尼亚州的一项法规违宪,该法规规定给予某些教会学校的教师工资补助和教科书

资助.[14]很显然,用州政府财政补助教会学校,不仅违反了政教分离原则,而

且导致教育资源分配的不公平.在1969年“廷克诉得梅因”(Tinker v.Des Moines)

案中,美国最高法院基于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条款,判决学生在手臂上戴上黑袖章

表达反战意愿是合法的,得梅因独立校区禁止学生带黑袖章,剥夺了他们表达的自由.

[15]这不仅侵犯了,而且也违背了教育公平.教育公平意味着有充分的学术

自由和的机会.可见,当教育权和教育公平与其他基本权利发生冲突需要寻求解决

时,美国最高法院的介入成为必然,美国最高法院在界定和维护教育公平方面发挥了巨大作

用.

三、最高法院促进教育公平的功能分析

美国最高法院在司法领域利用司法审查这件法宝维护了教育公平,发挥了独特的作用.

(一)有利于解决教育公平难题

虽然教育属于州权范围,但是,教育公平问题错综复杂,它非常容易溢出州权管辖范围而演

变为关乎公民的人权问题.教育公平问题常常成为整个联邦的棘手问题,解决它是一个系

统工程,仅仅依靠政府某一个部门根本无法解决.教育公平问题的解决最终“需要各个层级

的政府、立法机构和法院以一种崭新的形式开展合作”[2].在这一系列政府结构

中,最高法院

便成为解决教育公平问题的终极依靠力量之一.联邦制与宪政体制赋予最高法院进行释宪,

维护教育公平与公正,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功能可以有效地维护教育公平.“司法审查可以

在其中搭建一个中立的平台,既可以审视立法机构政策的合法性,也可以监督政府行为的合

法性,从而有效保障教育基得到位、发挥效用和更具有针对性.”[2]

(二)有利于教育权与教育公平的宣示

宣告并坚持宪法的权力是包括美国最高法院在内的每一个法院最基本的宪法责任.因此,美

国最高法院通过解释宪法条款,重申所有公民都应该获得全方位的教育机会,享有教育公平

的权利.由于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也承担“创造法律”的功能,最高法院的判例也具有法律

效力,因此,相关教育公平的案例具有先例作用与强大的指导意义.由此可见,法院在促进

教育公平过程中的作用非常重要,“因为它不仅要把一种全面的教育机会表述为一种权利,

同时还要强化这种权利”[2].

(三)美国最高法院的判案过程有利于公民关注教育公平问题,促进教育公平政

策的实施

那些教育公平问题在最高法院的殿堂中得到极大彰显,引起全民高度关注,原告、被告双方

呈送大量的证据材料,攻防博弈,“远比通过立法听证会所得到的实际数据更加完整,而它

们对于实际的决策过程也更有影响力”.“法庭所拥有的那份权力持久性与对时态变化的积

极应对的能力,也远比立法机构以及政府机构有效得多.”[2]因此,最高法院的

判案过

程,也是一种特别的立法过程,教育公平问题在这一过程中得到淋漓尽致的体现,而大法官

、律师、原被告双方以及利益集团等各方力量加入其中,共同解决教育公平问题,促进教育

公平政策的落实.

四、对美国最高法院促进教育公平的不同认知与反思

美国最高法院促进教育公平所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教育公平问题

越来越复杂,法院也越来越多地介入教育公平事务,美国民众对此也存在着不同的认知:

首先,有些美国民众包括一些议员和法官对法院在捍卫教育公平中所发挥的积极功能并没有

足够的认知,一些议员乃至一些法官主张司法谦抑,不愿主动积极地介入教育公平事务当中

.

其次,有些民众认为,法院包括最高法院只是一个司法机构,法官包括大法官主动介入教育

改革与教育公平等事务当中,是滥用权力的表现.他们甚至认为,法官不是教育专家,缺乏

必要的教育专业技能和知识,他们也非民选的议员,单凭一纸判决,合法性存疑,判决结果

不足以服人.

最后,有的民众认为,根据联邦制原则,联邦法院要尊重州权,毕竟教育事务属于州权管辖

范围,要充分尊重各级立法机关,只有民选的议员通过程序充分协商才能解决教育问题

包括教育公平问题,而非民选的法官在没有经过程序的情形下做出判决违背了原则

.

这些认知是有偏差的,甚至是错误的,“这样的指控既缺乏理论的支撑,也没有实际经验的

基础.”[2]虽然美国最高法院有关教育公平案件的判决(如“罗德里格斯案”判

决)偶尔也会落后时代,但是,总体而言,美国最高法院依旧是捍卫教育公平的最后屏障.

然而,不容忽视的是,美国教育公平进程中遇到的问题是一个社会痼疾,其解决也不可能一

蹴而就,尤其是教育资源

分配、“肯定性行动”政策导致的逆向歧视等问题依旧严峻,教育机会平等和教育公平之间

的张力依旧存在,这些都是美国最高法院需要面对的问题.

美国最高法院在促进教育公平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其经验值得中国各级法院学习甚至借鉴:

首先,各级法院要明确自己的责任,有义务保障公民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其次,各级法

院可以根据法律程序督促各级政府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最后,各级法院有权维护和坚持

教育制度公平,维护公民教育公平.

参考文献:

[1]Simon Field & Magorzata Kuczera.No More Failures:Ten Steps to Equ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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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任东来,等.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M].北京:中国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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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Regents of the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v.Bakke,438 U.S.265(1978).

[5]Gratz v.Bollinger,539 U.S.244,2003.

[6]Grutter v.Bollinger,539 U.S.306,2003.

[7]Fisher v.University of Texas,579 U.S.(2013).

[8]Fisher v.University of Texas,579 U.S.(2016).

[9]Swann v.CharlotteMecklenburg Board of Education,402 U.S.1(1971).

[10]San Antonio Independent School District v.Rodriguez,411 U.S.1,17(1

973).

[11]San Antonio Independent School District v.Rodriguez,411 U.S.1,9(19

73).

[12]Engel v.Vitale,370 U.S.421,429(1962).

[13]Abington School District v.Schempp,374 U.S.203,207(1963).

[14]Lemon v.Kurtzman,403 U.S.602,611-625(1971).

[15]Tinker v.Des Moines,393 U.S.503,504(1969).

(责任编辑:苟亚春)

The Supreme Court´s Functions in the Promotion of Education Equit

y in U.S

JIANG Zhenchun

(School of Literature, Nanjing Audit University, Nanjing, Jiangsu, 211815,

China)

Abstract:Educational equity becomes the important criterion to m

easure the educ

ational achievements,fairness and opportunity.Since the foundation of U.S,the

governments of U.S at all levels he made great achievements in educational la

wmaking,policysafeguarding and so on.The Supreme Court plays a very importan

t role in the promotion of educational equity,which judges many cases by judici

al review.These cases guarantee the fairness of education.Although some people

express their negative opinions about the Supreme Court´s functions,its functi

ons shouldn´t be ignored:It is beneficial to solve the problem of educational e

quity; to declare the education right and education equity;to help citizens pay

attention to the issue of education equity and to promote the implementation of

educational equity.

Key words:educational equity;the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

tes;Judicial Review and landmark cases

上文点评:该文是一篇关于教育公平和美国最高法院和作用方面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教育公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教育公平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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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衡性政治制度下,美国大法官终生任职、独立司法,既决定具体案件的审判结果,又有权解释宪法 所以,要让独立的最高法院为“我”所用,最简单的办法就是将价值观相同的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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