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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化相关专科毕业论文范文 和边疆治理体系现代化视域下的规制稳边有关专科开题报告范文

主题:现代化论文写作 时间:2024-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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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吕朝辉(1979—),男,湖南邵阳人,政治学博士,云南民族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中国政治学会民族政治与边疆治理研究基地特聘研究人员,主要从事边疆治理及其现代化研究.

〔摘  要〕边疆治理体系现代化有其特定的价值内涵和衡量标准,置于这一视域下的规制稳边,就是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中国的总目标及总要求下,以国家政权的强制力为后盾,强调法律、制度、权力等规制手段的直接运用,并在法律规制主导下适当开发和利用组织纪律及民间习惯等规制力量,针对特定的边疆治理客体开展规制治理,为边疆地区“五位一体”发展提供必要动力,营造良好环境,强力保障国家法制统一和边疆社会安定和谐.边疆社会问题及矛盾的综合性、复杂性、突出性、敏感性,决定了规制稳边是边疆治理的最佳选择和推进边疆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动力.按照边疆治理体系现代化标准加以建构的规制稳边方式,必然具有崇尚法治理念、追求边疆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重视秩序最优化及维护边疆地区政治与社会稳定等系列要求.法律规制是规制稳边的核心手段,行政规制是配合法律规则稳边的主要手段,组织纪律规制是法律规制稳边的辅助手段,乡规民约是法律规制稳边的补充手段.

〔关 键 词〕边疆治理;边疆治理体系现代化;规制稳边

〔中图分类号〕D6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7155(2018)05-0041-05

边疆治理是指以党委领导和政府主导为核心架构的边疆治理组织结构,运用边疆治理制度体系、政策体系,依法对边疆区域内的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活动及过程.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边疆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建构和实施,既要高度统一于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愿景和使命,也要关照边疆区域特殊的治理需要和局部的治理目标.经过系统化的研究,笔者认为,边疆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衡量标准大致包括以下十个方面:治理目标的明晰化、治理原则的法治化、治理思维的系统化、治理过程的化、治理方式的科学化、治理主体的多元化、治理结构的网络化、治理机制的协同化、治理绩效的高效化及治理资源的多样化.作为一个有机整体的边疆治理体系囊括了价值理念体系、组织结构体系、制度体系、政策体系以及方式体系等要件.很显然,其中的任何一种要件的构建及其实施,都必须遵循以上标准,边疆治理方式也不例外.作为边疆治理体系现代化不可或缺的核心要件之一,边疆治理方式现代化回答的是在实施边疆治理现代化的过程中,哪些手段和工具成本最低、效率最高、效益最好、效果最佳?它们分别可以发挥何种独特功能?换言之,不断探索和开发一系列先进、合适的治理方式,显然是运用边疆治理体系促进边疆治理现代化的有效媒介和必要手段.

在全球一体化趋势愈演愈烈的新时代背景下,我国边疆治理所面临的国际国内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从国际看,在“和平发展、合作共赢”成为时代主题的当今世界,西方大国主导的强权政治和“霸权主义”仍然横行,民族分裂活动、暴力恐怖活动仍然猖獗,我国边疆地区面临的周边国际环境仍然不安宁、周边国家局势仍旧不稳定.从国内看,伴随着改革与发展矛盾多发期的到来,边疆地区传统的社会秩序和利益结构加速解构,而新的社会秩序和利益结构尚未完全建立.在这样一个转型期内,不和谐、不稳定的因素在边疆治理的各个领域不同程度地呈现,加之国内外敌对势力利用民族与宗教等因进行的素蓄意干扰和刻意破坏,愈发凸显出边疆社会问题和矛盾的综合性、复杂性、突出性、敏感性等特点.如此一来,主要依靠和法纪力量的规制稳边方式在边疆治理方式中必将占据主导地位,在推进边疆治理体系现代化过程中也必将发挥无可取代的重要作用.正是基于这一重要认识,笔者试图按照边疆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十大衡量标准,归纳梳理并重新建构一种规制稳边方式.这种方式以国家政权的强制力作为后盾,强调法律、制度与权力的直接运用,为边疆地区“五位一体”发展提供必要动力,营造良好环境,强力保障国家法制在边疆地区的统一实施,维护边疆社会的安定与和谐[1].

一、规制稳边的价值内涵与基本特征

1.规制稳边的价值内涵

所谓规制稳边,就是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中国的总目标及总要求下,边疆地方政府系统普遍形成“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施政自觉,充分有效地运用公共权力的强力威慑、强制约束、集中规划等作用力,并在法律规制主导下适当开发和利用组织纪律及民间习惯等规制力量,针对特定的边疆治理客体开展规制治理,以此实现边疆地区的政治安全稳定、社会井然有序、经济持续发展.具体而言,在政治和社会领域,边疆治理主要以法律制度的形式,明确一切行动主体的行为准则,包括边疆党政系统的权力行使边界与责任担当范围,以及边疆社会一切组织、群体、个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必须承担的义务等,以公共权力的强制力保障党纪国法维持政治秩序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保障社会问题的公正性和至上性,发挥其他规制手段处置一般性矛盾及纠纷的补充性和辅助性,尤为强调运用和法纪力量高压打击在边疆地区破坏国家政治安全、扰乱社会正常秩序的严重犯罪活动,确保边疆地区的长治久安;在边疆治理的经济领域,主要强调运用公共权力特有的集中统一规划力量,在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公平与效率等基本关系的基础上,对边疆地区的区域平衡发展、优势产业发展、特色城镇发展等做出整体谋划和科学规划,并以法律制度的形式保证其落到实处.把规制稳边实践过程中行之有效的“碎片化”成功经验及做法加以系统化的理论归纳与分类,由此便构成规制稳边方式.

2.规制稳边的基本特征

作为一类强调公共权力强制性和统一性的治理方式,规制稳边至少体现出治理标准的明确性、治理策略的整体性及治理效果的即刻性.

治理标准的明确性,一方面,意味着规制稳边的实施主体、规制对象、运用维度、责任划分、监督评估等,都必须标准统一、内容明确、规定详尽地表达在边疆治理的法律制度体系之中;另一方面,意味着边疆社会的一切组织、群体和个人,不论其职业角色、社会地位、民族成分或宗教信仰,在法律制度面前一律平等,法律制度规定何种权益就务必保障何种权益,法律制度规定何种责任就务必承担何种责任,法律制度规定何种义务就务必履行何种义务,法律制度规定是何种问题就务必按何种问题处理,法律制度规定是何种程序就务必按何种程序实施.

治理策略的整体性,意味着通过对规制稳边方式的持续有效运用,实现边疆治理手段和目标的有机统一.一方面,治理策略的整体性强调依托规制稳边手段的集中统一规划力量,实现边疆区域的协调发展和整体发展,避免地方保护主义造成的“各自为政”和产业的简单重复发展;另一方面,治理策略的整体性还体现在依托规制稳边蕴含的强大资源整合和集中动员力量,形成一股坚不可摧的强大合力,应对边疆民族地区频发多发的急、难、险、重任务,比如多方协同应对敌对势力的分化破坏活动、十分艰巨的抗灾救险任务、各种形式的群体突发性事件等.

治理效果的即刻性,意味着依托于法律制度权威性和公共权力强制性的规制稳边手段,不管从其激励和弘扬的正面引导效应而言,还是从其惩戒和处罚的反面震慑效果来看,因积极正面的公民道德示范而受到政府表彰和社会赞誉所随之而来的心理满足感,以及因消极负面的违法乱纪行为而受到法律制裁和行政惩戒所随之而来的痛苦体验感,都来得立竿见影、刻骨铭心.规制稳边过程始终贯穿着职能与责任、失职与问责、权利与义务等多组因果对应关系.因此,多维度的规制稳边手段凭借其果断迅速、后果可期的行动特质,体现出“有因必有果”的即刻性效果.

面对瞬息万变的边疆治理生态以及错综复杂的边疆治理问题,任何一类稳边方式都不可能是万能的.同理,规制稳边方式既有各种资源和条件具备的应然状态下的理想治理效果,也有各种资源和条件不足的实然状态下的负面治理效应.边疆治理现代化推进过程要求充分挖掘并发挥规制稳边方式的优点,尽量克服和屏蔽规制稳边方式的缺点.

3.规制稳边方式的优缺点

规制稳边方式的优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作为边疆治理核心环节和边疆法治文明建设重要组成部分的规制稳边活动及过程,其对法律至上权威的绝对遵从和对制度规则体系的全面推崇,不仅契合了法治文明的价值内核,而且吻合了边疆治理现代化的价值标准.换言之,规制稳边方式的综合有效运用,有利于促进边疆法治文明建设和边疆治理体系现代化进程及二者的有机统一.第二,规制稳边方式技术体系的构建及运用,尤为强调以法律规制和行政规制为主导,以乡规民约规范、组织纪律约束、道德文明引领、公共舆论压力等多元规制力量为补充和支持.这不仅有利于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而且有利于形成规制稳边的巨大合力.第三,规制稳边方式具有规范化、明确化、制度化、标准化、程序化等内在特征要求,对这类稳边方式的充分合理运用,不仅可以有效规范边疆社会一切组织、群体和个人的行为,而且可以切实提升边疆治理执行力和边疆治理效率.第四,规制稳边方式中法纪手段的严格控制是及时应对和严厉打击长期在我国边疆民族地区实施分化破坏活动的国内外敌对势力的最佳武器.

规制稳边方式的缺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如果只是一味地追求规制稳边,完全排斥其他稳边方式的有机配合,就容易把冷冰冰的规制稳边手段推到无以复加的极致状态,从而可能压制人们在边疆治理中的积极主动性和主观能动性,甚至造成对人性自由的推残.其二,对规制稳边方式的过度开发和极致运用,容易造成边疆治理整个过程和所有环节的“一刀切”,极大地挤压边疆治理过程中的权变性、灵活性治理空间,不仅常常导致对突发、偶发、急发的边疆新情况、新问题、新形势应对不灵和处置不当,而且也十分不利于开发和挖掘潜藏在边疆社会内部的极其丰富的社会资本以及道德情感资源.其三,对规制方式的迷信化运用,容易造成边疆治理制度和政策体系设计的“刚性”有余、“柔性”不足,难以满足边疆民众对美好生活的多样化需求,久而久之,不仅会加剧边疆治理活动的刻板化印象,而且会造成政府与公众之间的情感脱节和信任缺失,从而无谓地增加边疆治理成本,使边疆治理体系现代化目标的实现遥遥无期.

二、规制稳边的基本要求

边疆治理体系现代化视域下的规制稳边,必定有一系列符合其衡量标准的基本要求.

1.规制稳边崇尚法治理念

规制稳边方式的创新建构及运用,必须纳入以法治理念、法律制度、法治技术为内容的“三维”结构,和以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为内容的“一体化”建设任务有机构成的“三维一体”社会主义法治文明整体架构之中[2].换言之,规制稳边的基本要求必须高度统一于社会主义法治文明的总体要求.具体而言,规制稳边方式崇尚法治理念,特别强调规制稳边依据的合法性和权威性,特别强调规制稳边行为的规范化和程序化,特别注重规制稳边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性.一方面,规制稳边必须以政府系统普遍形成“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施政自觉和边疆民众普遍形成“法无禁止皆可为”的行为自觉为实施前提;另一方面,边疆地区一切组织、群体和个人的一切行为都必须找到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规定、体现法律精神,否则都应被视为违法和乱纪,都应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2.规制稳边追求边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规制稳边方式的运用,特别依赖公共权力集中统一的整体规划能力.边疆经济社会的发展是一个涉及经济与社会、人口与资源、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有机统一的整体,各行其是的“碎片化”发展显然与边疆治理现代化的要求背道而驰.依托集中统一的战略布局及产业规划力量,规制稳边特别主张根据边疆地区现有的资源存量、既有的区位条件以及自然生态的承载能力,通过制定和实施长期的战略谋划、中长期的产业规划以及系统配套的就业创业、人才支持、公共服务等政策措施,重点培育具有市场竞争力和边疆区域特色的优势产业、绿色产业、拳头产业、支柱产业,吸引大量的资金、技术、人才投入到边疆建设与开发的洪流之中,切实增强边疆自我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活力、动力和能力,实现边疆地区的经济与社会、人口与资源、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3.规制稳边要求促进治理效率最大化

以公共权力强制性为特征的规制稳边方式,具有集中动员和统一规划的天然优势,往往展现出迅速、及时、果敢、有力的一面,能够有效统合分散化的治理力量及整合碎片化的治理资源,是促进边疆治理效率最大化的根本保证.规制稳边所追求的治理效率最大化有其特定内涵,远不止是简单的数字化投入产出比,而是实现“限度”和“效度”的有机统一.“限度”内在要求规制稳边的资源和能量投入必须指向那些最具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边疆问题,不能陷入“一把抓”;“效度”内在要求规制稳边活动必须紧紧围绕边疆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边疆民众民生持续幸福的目标指向.传统的规制方式具有官权本位、市场否定、缺少制约和规制泛滥的特点,显然难以实现“限度”和“效度”的有机统一;现代科学、合理的规制方式具有民权本位、市场肯定、依法规制和适度规制的特点,因而能够实现“限度”和“效度”的有机统一[3].

4.规制稳边重视秩序的最优化

规制稳边方式的运用特点,注定了其基本价值追求就是依托于一套治理结构完整、治理制度完善、治理政策科学、治理方式灵活的边疆治理体系,实现边疆社会的和谐、稳定、安全、有序发展.所以,规制稳边所追求的最优化秩序,首先要通过这样一套边疆治理体系实现多元边疆治理主体法律角色、组织角色、社会角色等多重角色的平衡,形成符合边疆治理体系现代化标准的系统化、开放性、协同式网络治理结构;其次,依托这样一种网状结构的角色平衡关系,要发挥多元主体的规制稳边功能,合理规范和正确引导所有类型组织成员的行为模式,对一切有利于组织健康发展的组织化行为予以肯定和强化,对一切不利于组织健康发展的个性化行为予以否定和弱化.

5.规制稳边致力于维护边疆地区的政治安全与社会稳定

对于一个领土面积和人口规模较大的国家而言,其分裂与动乱往往始于边疆也终于边疆,边疆地区的动荡不安抑或长治久安,往往是衡量一个国家政治安全与社会稳定与否的“晴雨表”.边疆政治安全意味着在辽阔的边疆地区,国家主权不受外部干涉、国家领土不受外部侵犯、中国的执政地位不受内外部威胁、国家政权秩序始终保持稳定有序.边疆社会稳定意味着边疆地区呈现出一片社会和谐、民族团结、宗教和顺、文明弘扬、人们安居乐业的景象.边疆的政治安全与社会稳定相辅相成,没有边疆地区的政治安全,边疆地区的社会稳定只能成为“空中楼阁”,没有边疆地区的社会稳定,边疆地区的政治安全同样只能成为“水中月、镜中花”.规制稳边主要运用国家法纪手段,坚决维护边疆地区的国家主权与领土安全,严厉打击边疆地区的一切违法犯罪活动,构筑一个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有机统一的边疆长治久安格局.

三、规制稳边的实施维度

规制稳边实际上是自规制和他规制、内规制和外规制的有机统一过程,是一个采取多维手段的方式,不仅包括国家政权系统范畴的法律规制和行政规制,而且包括组织纪律和乡规民约等非国家政权系统范畴的规制手段.边疆治理现代视域下,规制稳边显然需要综合运用国家政权系统范畴和非国家政治系统范畴的规制手段.

1.法律规制是规制稳边的核心手段

作为一种最能维护人类价值理性的治理工具和手段,法律规制就是运用法律手段对特定社会范围内所有组织、群体及个人的特定行为加以规范、约束和控制,以此实现一切组织、群体及个人责、权、利之间的内在统一.在规制稳边的所有实施维度中,依托于国家暴力机器为后盾实施的法律规制无疑是权威最高、效力最强的一种.边疆地区的党、政、军、警、企、社、民等一切组织及个人都必须在国家法律范围内活动.法律规制具有自身独有的特征:一是法律规制手段的强制性最为突出;二是法律规制手段的实施最具惩戒效果和威慑效应;三是法律规制“对事不对人”的原则性最强,刚性治理特征最为明显.科学、合理的法律规制应是明确易懂、可操作性强的.因此,必须扩大公民和其它社会成员的广泛参与,使立法更,更贴近生活,更尊重文明进步的习惯、风俗[4].按照边疆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内在要求,规制稳边必须首先确立法律规制手段的“元”规制地位,行政规制、组织纪律规制、乡规民约规制等其他规制稳边手段必须在服从、服务于国家法律基本精神和价值原则的前提下实施.规制稳边视域下法律规制所适用的内容,按照其效力大致可分为三类.一是致力于兴国安邦、规范国家权力、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根本大法——宪法,以及具有准宪法性质和功能的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这些法律既明确了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下边疆地方政府的职责权限范围,又从原则上规定了边疆各族群众的公民权利和义务.二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各大门类国家基本法律.这些法律具体规定了包括边疆地区在内的全国各族人民的基本行为规范与标准.三是国务院及其各部门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边疆地区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边疆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这些法律法规既是对国家基本法律的重要补充,也是解决具体性和特殊性边疆问题的直接依据.如果把法律规制比作规范和控制一切组织、群体和个人行为不可逾越的“基准线”或“红线”,一旦触及必定接受相应的法律制裁及痛苦体验,那么,其他规制手段必须在尚未触及法律规制这条“基准线”或“红线”的情况下才可以运用.

2.行政规制是配合法律规制稳边的主要手段

基于法律规制手段具有适用范围普遍性、适用标准统一性、权威指向平等性、实施周期稳定性、实施方式原则性、实施后果可预期性等其他规制手段难以具备的特质和难以替代的优势,因而,其在规制稳边方式中的主导地位不容动摇,但却不能因此而忽视其他规制手段对法律规制的配合和补充.其中,以既定的政治价值为实施前提,以行政权力的直接使用为依托,具有迅速有效的行动力、果断便捷的处置力、灵活机动的裁量权等特点的行政规制手段,正好可以作为过于强调刚性治理特征的法律规制手段的有益补充.任何一种规制稳边的方式都存在其特有优势和固有缺陷,根本不存在规制稳边的“”.法律规制的权威性和公平性固然独一无二,但其过于原则性和程序性的运行特点,使其在应对边疆偶发性或突发性的公共危机事件时难以快速反应和及时应对.行政规制固然行动更为迅速、反应更为及时、程序更为简便,但对其“自由裁量权”予以有效控制和监督的难度也很大.边疆治理现代化是一项原则性和灵活性相互交替、稳定性和应急性相互交织、复杂性和多变性相互盘绕的综合性系统工程,如果过于强调法律规制的刚性要求,必定会压制边疆治理思路的创造性,或者造成法律实施成本的无谓增加;如果过于强调行政规制的自由裁量特性,必定会在一定程度上侵蚀法律权威.所以,规制稳边的成效必须体现于法律规制和行政规制互补互促、相互支撑基础上所产生的综合规制效能.

3.组织纪律规制是法律规制稳边的辅助手段

纪律是任何一种类型组织的核心要素,是集体行动逻辑的必要支撑和最佳注本.不论是公共权力支撑的政府组织,还是依赖集体意愿运转的非政府组织,都离不开规范和控制个性化行为、引导和激励组织化行为的组织纪律.这样一种维系社会集合体正常运转的组织纪律,必须是经过组织全体成员充分商议和共同制定出来的集体规则.每一位参加某类特定组织的成员,其个性化行为在遇到这一组织的集体规则临界点时必须予以终止,否则会造成对这一组织权威的挑战和破坏,进而会遭致组织处分或组织孤立.在边疆社会问题日益凸显以及公共事务日益繁杂的时代背景下,过去以政府独家垄断为特征、以法律规制和行政规制为手段的全能型治理模式,显然再难适应新的时代要求.因此,必须充分发挥政府规制力量之外的组织纪律规制力及其集体行动力,以此对边疆社会各类组织或群体成员的自由化行动或个性化行为予以更加具体、细致的规范和约束.组织纪律对于所归属的组织成员均能够产生一种“熟人社会”所特有的舆论压力及规制力量,组织成员也对自愿加入的特定组织具有一种天然的亲切感、内在的认同感以及自然而然的遵从心理.从这层意义上而言,纪律规制的实施成本比之法律规制和行政规制显然更低.当然,组织纪律应然层面的规制效应的发挥,必须建立在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以及公民意识理性成长的基础之上.当前,边疆地区相对厚重的传统积淀和相对短暂的市场发育制约了组织纪律规制手段的应然功能发挥,边疆治理现代化的推进过程显然需要在促进边疆各类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基础上,自觉把充斥着非理性、非文明组织基因的传统组织力切换成理性、文明的现代组织力.

4.乡规民约规制是法律规制稳边的补充手段

广大的边疆乡村地区大多是我国少数民族的集中聚居地.在历史长河的洗礼下,各民族在以村落、寨子、牧场等为乡村社会基本单位的分散、狭小的地理空间范围内形成共同生产和生活的“熟人”圈子,并自生自衍出表现于日常生活、邻里交往、宗教活动中的形态各异的各民族风俗习惯.当前,即便广大边疆乡村地区不断受到化、法治化、市场化浪潮的剧烈激荡,其相对厚重的传统惯性力和相对闭塞的自然地理条件导致部分边疆乡村社会的外部依赖度和市场适应度仍然较小.治理这样一块点状分布、风土人情千差万别的特定区域,如果只是一味采取以普遍性、原则性、稳定性为基本特征的法律规制或行政规制手段,不仅会因为难以完全适应复杂各异的地区实际情况而造成秩序规范和行为导向的效果不理想,而且会因此而消耗大量的时间及资源成本.此时,具备灵活性、应变性、针对性特点,体现民族习惯和地域特色的乡规民约,恰好可以弥补法律规制和行政规制手段的缺点.基于边疆治理现代化进程时代性、局部性、依附性、规范性、开放性的综合特征要求,主要体现为一种民族习惯法形态的乡规民约无疑应当作为实现边疆治理现代化的一种重要资源和重要方式.在加快推进边疆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时代背景下,应当在确保乡规民约与法律和国家政策不存在根本冲突的前提下,对其在边疆治理中的功能与作用予以重新定位和阐释,重点分析研究乡规民约在传承与创新边疆少数民族优秀文化、贯彻与落实国家基本法律和政策、处理边疆特有民族与宗教问题、调解边疆基层社会各种矛盾纠纷,以及维护边疆少数民族群众基本权益、满足边疆少数民族群众发展需求等方面的功能与作用.

概而言之,通过对科学、合理的规制稳边方式的实践探索与理论重构,边疆治理技术方法体系也必将愈加完善,也必将助推边疆治理体系现代化驶入快车道,国家安全、边疆稳定、民族团结、人民幸福、安定有序的边疆治理目标也必将顺利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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