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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监督类毕业论文范文 跟新形势下完善地方人大权力监督方面毕业论文怎么写

主题:权力监督论文写作 时间:2024-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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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地方人大监督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宪法赋予的重要内容.为改善和强化我国地方人大监督,亟需地方人大权力机构行使监督权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系统地研究地方人大监督发展状况及完善措施,按照法律法规规好监督工作,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新形势;地方人大;权力监督

[中图分类号]D6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4053(2018)05—0005—04

近年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围绕贯彻落实《宪法》和《监督法》,在履行监督职责方面进行了积极地探索和实践,监督手段不断丰富,程序不断完善,成效不断提高.依法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对计划和预算的审查监督、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视察等都形成了制度化做法.监督方式和范围进一步拓展,如询问、评议,并加大了执法检查力度、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等.与此同时,对“一府两院”及其组成人员的工作评议、履职评议也得到实践.同时,在围绕中心、关注民生、环境保护、公正司法等方面选择审议议题,促进了相关工作的开展.然而,同形势发展的需要和人民群众的愿望相比,地方人大监督职能完善仍任重而道远.

思考之一:完善地方人大监督职能,要善于把握新形势,适应新常态

一是主动适应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方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权力制约监督方面,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形成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加强人大监督“制度建设,形成科学有效地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完善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面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形势,我们必须健全法治监督体系,解决好地方人大监督存在诸多问题.

二是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转型升级的新常态.党的第十八大提出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强调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实施创新驱动战略、进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全面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地方人大在新形势下要把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作为监督工作的重点、难点,充分发挥人大职能作用,监督和支持发展方式转变,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科技创新.地方人大作为监督机关、权力机关和代表机关,应该围绕这一主线,依法履职、强化监督,积极发挥广大人民代表的作用,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三是主动适应公民法治意识增强的新社会.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我国进入利益调整型社会,公民法治意识逐步增强,为实现自身利益积极要求进行政治参与,在公共决策中发挥影响力.这就要求地方人大在行使监督权时要征求公众的意见,反映民意,立法要体现广泛的社会性,实行立法、科学立法,积极顺应公民法治意识增强的趋势,逐步完善公民参与的体制机制,扩大公民的政治参与,维护公民的权利,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四是主动适应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新目标.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对地方来说,提高治理能力就是要实现规范化,形成完善的制度安排和规范的公共秩序;实现法治化,树立法律的权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实现化,地方各项政策、各项制度安排都应当充分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实现效率化,地方治理体系应当有效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而上述目标的实现,都离不开人大监督权的有效行使.

思考之二:完善地方人大监督职能,要努力深挖薄弱点,找准破冰点

从总体上来看,当前我国地方人大监督职能仍需进一步强化,人大监督表现出抽象性监督多,实质性监督少;弹性监督多,刚性监督少;一般性监督多,跟踪监督少;事后监督多,事前事中监督少等特点,最终影响了人大监督职能的发挥.究其深层次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观念上有误区.主要体现为监督意识淡化.一方面作为监督主体,主动监督的意识不够强,存在“党委不点头,不能监督;政府不高兴,不便监督;遇到大问题,不敢监督”的顾虑,对人大监督能发挥多大作用,权力用到什么程度才合适感到困惑,有的还缺乏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对人大监督的法定地位和权力认识不够,认为人大监督是例行公事走过场、还有的认为是找毛病挑刺、是对工作的否定,没有引起根本上的重视.这两方面的认识偏差影响了监督作用的发挥,使监督工作处于被动局面.

二是体制上有障碍.主要体现为监督体制固化.一是人大与同级政府的关系.政府由人大产生,向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政府的法律地位在人大之下.但由于政府的主官通常是同级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党委和政府往往是一起下发文件,造成人大监督权在“党政一体化”情况下的“虚化”.二是人大与法院、检察院的关系.虽然两院是由人大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但由于监督过于原则、缺乏针对性、刚性不足,只能一般性、原则性的监督,或转交一些代表、人民群众来信来访.被监督者法律责任不明确,人大监督与司法权独立行使的关系未能理顺.

三是监督机制老化.程序是实现和保证实体正义的手段,人大监督程序是指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法定步骤、顺序、形式、方式和时限.首先,从当前人大监督制度设计来看,宪法和地方组织法对各级人大监督程序的规定过于原则和笼统,缺乏明确的、可操作性的具体规定.其次,从监督的现状来看,监督中的形式主义严重,有些地方人大行使监督权时走马观花,使监督内容流于形式,存在不监、漏监现象,使人大监督机制形同虚设,特别是对人大任命干部的履职监督,有些地方刚刚起步,而有些地方基本上是空白,缺乏刚性规范;监督也总是事后监督,使监督力度和意义大打折扣.其三,从人大会期制度执行情况看,有地方不能依法合理安排会议次数和会期,开会简单化,不能按照程序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会前不能确保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知情权,导致审议质量不高,询问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强.

四是能力上有不足.主要体现为监督能力虚化.人大代表普遍为,日常忙于各种的工作,很少有精力和时间去关注法律法规的实施,监督职能履行力不从心.有的地方人大常委会机构和工作力量难以适应需要,机构设置与干部配备未能按照监督需要来配备,造成法定职责履行不够到位.机关编制和人员紧缺,工作力量不足,专职干部配备不到位,经费不足.特别是市、县(区)两级人大的编制更紧.市级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一般只有3-4个编制,县(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基本上是一个委员会1-2个编制.把人大当作“二线”部门,安排即将退休人员来人大任职,造成人大工作无连续性,干部不专业、精力不足,无法有效地发挥监督作用.

五是效果上有弱化.主要体现为监督实效弱化.人大监督是最权威和最高层次的监督,但是由于受传统政治文化的影响,干部群众往往将政府的地位看得很高,而对人大监督则缺乏足够的重视与认识.特别是同级政府掌握着人大常委会的工作经费、机构编制职数等,人大缺乏独立的财权就会导致人大无法独立对同级政府进行有效的监督制约.受上述因素的制约,监督手段偏软、偏被动,监督手段虚化、监督效果弱化,监督质量不高和实效不明显较为普遍.

思考之三:完善地方人大监督职能,要着力拓展新途径,开创新局面

(一)强化“国家监督”意识,提高监督权威

首先,各级党委要增强宪法意识和“国家监督”意识.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同样也应当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府两院”要充分认识人大监督即“国家监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坚持用法律约束和规范行政和司法行为,认真贯彻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做出的决议决定,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维护人大权威.人大自身也要具有硬化监督手段、细化监督制度深化监督问效的理念,增强监督意识,认真行使监督权.行使监督权不能仅停留在督促性地提意见和建议上,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及时纠正“一府两院”的违宪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法治权威.

(二)理顺“国家监督”关系,发挥保障功能

坚持党的领导既是方向保证,也是完善人大监督工作的重点所在.人大与同级政府的关系上,要强化人大监督权行使的法律责任,对行政权力进行约束,以使人大敢于监督并且把监督落到实处.强化被监督者的法律责任,明确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从而让其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人大与同级法院、检察院的关系上,人大只是从整体上对同级法院、检察院进行抽象的、形式上的监督,不能超越司法案件审理程序直接介入具体的案件审理,只能督促司法机关尽快纠正错误,或者对他们提起质询.但在监督法机关公正司法、加大执行力度、老百姓普遍反映的类案以及司法公开等方面潜力很大,大有可为.

(三)健全监督法律机制,落实监督责任

人大监督必须有法可依,没有健全的法制则不可能对“一府两院”的运行过程实行有效的监督和控制.首先,应当对作为监督者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建立责任约束机制,这样才能促使人大将其监督职能做实做到位.比如可以考虑对人大监督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包括对监督程序作出贴合实际、具有操作性的规定,以及对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失职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比如,为防止会期制度流于形式,要根据会议内容和实际需求,严格规范会议次数和会期长短,确保满足审议监督需要.其次,加强立法监督,通过进一步完善《监督法》以及其他相关立法,对“一府两院”核心成员的履职情况实施监督,不仅要使监督便于实施,还应注重完善法律责任方面的规定.第三,完善现行立法中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实施监督的程序规定.既要具有操作性,便于经常性监督,又要使监督富有成效,从而使监督制度处于一个具有自我调节机能且良性有序的运转状态.

(四)加大对关键领域的监督力度,突出监督重点

一是要强化预算监督.健全全口径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工作机制,把一般公共财政、政府性基金、国有(集体)资本经营、社会保险等政府全部收支纳入预算管理,加大对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决算和绩效管理的全过程监督.对预算收入情况,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本级预算调整及执行情况,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情况,超收收入安排情况等进行重点审查.建立政府审计监督与人大审查监督的工作衔接机制,对审计出的问题及其整改情况,应当向人大常委会作出报告.要在提高财政预算透明度和完整性方面下功夫,推动预算监督向实质性监督迈进.二是要强化人事任免监督.地方党委提出国家机关组成人员人选时,应当及时向同级人大党组通报人事安排情况,听取意见建议.认真对待和研究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有关人选提出的意见,尊重和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联名提出候选人的权利,尊重人大选举、表决结果.为防止“两院”人事任免权“虚化”走过场,对“两院”报经人大任命的人员,有关委员会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任职资格审查.人大常委会应做好任免前后的工作,如:对拟任干部进行任前审核、考试和公示,被任命干部到会表态并集体进行审议和表决,任命后的干部向社会公告并进行跟踪监督等.通过完善和规范履职报告、述职评议等方式,加大对人大选举和任命人员的监督.三是要强化工作监督.要杜绝对“一府两院”报告审议的“简化”,在审议之前,人大要对报告内容进行调研审核.要健全执法检查、听取审议工作汇报、预算审查、专题询问、工作评议、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方面的工作机制,加大督促落实和跟踪问效力度,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探索通过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加强监督;还可以通过信访案件的督办、代表建议议案的*等方式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

(五)加强地方人大自身建设,提升监督能力

首先,要优化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素质和结构,推进年轻化、专业化,提高专职化比例,特别要增加法律、经济、城建、社会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其次,进一步健全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机构,完善工作机构职能,强化备案审查,注重立法监督能力建设.特别是设立专门的监督委员会,统一协调人大监督相关事宜,使人大监督有职、有权、有机关去执行,实现人大宏观监督与微观监督相结合.其三,要加大人大代表履职监督,督促代表珍惜人民赋予的权力,严格依法执行职务,健全述职制度.通过召开工作座谈会、专题研讨会,举办培训班等多种形式,指导督促其切实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提高其监督能力.其四,加强人大机关自身建设.为防止干部配备“弱化”,要把人大干部的培养、选拔、任用纳入干部队伍建设总体规划,选派政治坚定、经验丰富、具备专业知识的干部到人大任职.畅通人大干部同党政部门、司法部门之间的沟通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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