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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责任方面本科论文怎么写 与微信群规约的法律属性与法律责任相关专升本论文范文

主题:法律责任论文写作 时间:2024-02-26

微信群规约的法律属性与法律责任,本文是法律责任方面学术论文怎么写与微信和法律责任和规约方面专升本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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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赵 浩 戴文骐

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以智能手机为代表的硬件与以“微信”等应用程序为代表的软件共同促成了PC网络向移动互联网的迭代.两年前微信用户总用户数量已经突破5亿,成为移动互联网终端上最受欢迎的社交媒体之一.由于移动支付、实时对讲、语音和视频通话等功能的实现,以微信群为代表的移动端群体社交方式逐渐承载了越来越丰富的内容,微信群在实现信息和资源交换后,必然会形成自主规约,从“自然状态”向“法律状态”转化,以便划定群成员之间权利义务的边界.微信群规约具有什么样的法律属性,如何认定群规约的成立和生效,如何承担违反群规约引发的法律责任等,都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微信群规约的法律属性

如前所述,制定和遵守包括微信群规约在内的各种正当秩序的内在动机是一种自觉的、意图达成某种利益平衡模式的意思表示行为.因此,制定微信群规约的行为属于法律行为,问题在于其属于多方法律行为中的合同行为还是共同法律行为?

(一)区分共同法律行为与合同行为

共同法律行为之所以应当与合同行为相互区分,在于以下具备内在逻辑关系的三个要素:

首先,意思表示的方向不一致.合同行为中,达成一致的双方意思表示方向相反,一方的权利恰好为对方的义务,一方的义务也就恰好是对方的权利.而在共同法律行为,复数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方向一致,亦即当事人承担的权利义务相同而非互负对待给付义务.其次,合同行为以个人为本位,而共同法律行为为团体而“立法”.相向的意思表示中当事人总是为对方设定权利义务,而同向意思表示的行为人构成一个团体.共同法律行为是为了形成团体私法自治,团体中各成员承担相同的权利和义务是分散的个人结成团体的外在表现,其内在原因是为了梳理团体内部利益分配的秩序.最后,共同法律行为的内在涉他性.这指的是多个行为人的同向意思表示相互结合成为团体的统一意思表示,该统一意思表示即可作为共同法律行为的内核.

(二)微信群规约与共同法律行为

通过对合同行为和共同法律行为区别的讨论,可以判断微信群规约的法律属性为共同法律行为而非合同行为.首先,群规约是群成员制定的团体自治规范,所有群成员都应当服从和遵守群规约,群规约作为自治规范所调整的是群成员的共同利益.微信群规约体现的是维持全体成员行为秩序这一共同利益,而非群成员之间个人利益交换的秩序,维护该共同利益就是所谓“同一目的”. 其次,群成员做出的同向意思表示的承接者是微信群而非其他群成员.微信群不具备法律上的人格不影响其承接者地位.与之类似的是,合伙组织不具备法律人格,并不影响合伙协议是共同法律行为的本质.

如果微信群规约涉及群成员之间互相设定权利义务的条款,如何认定其法律属性?笔者认为,这些条款不能认定为真正的群规约,即使规约中规定了“违约责任”,仍然要区分承担责任的根据和对谁承担违约责任.共同法律行为人之间不直接相互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不会被“违约责任”打破.

违反微信群规约引发的法律责任

群规约一旦成立生效,即对全体群成员产生效力,而违反群规约则产生相应责任,否则无从保证其效力.由于上述微信群在内部关系上的复杂性,一旦违反群规约可能导致对微信群的基本责任和对其他群成员的派生责任两种法律责任.

首先,基本责任是指群成员违反群规约而对微信群承担法律责任.这种责任的实质是一种特殊的合同责任.从法律性质的角度来看,微信群属于非法人团体,仅具有团体人格的外观而不具备团体人格的实质,因此微信群本身不具有缔约能力.这种情况下可以认为,虽然在微信群和群成员之间无法成立外观上的合同,但实质的合意是存在的.微信群自身没有法律人格,只能认为是每个群成员都与其他所有群成员缔结了“合同”,而且由于其自身也是群成员,他与自己也缔结了合同,只不过与自己缔结的合同因主体混同不具有法律意义.这样,对于个别群成员来说,这一“合同”中的特定相对人指的是其他全体群成员.因此,违反群规约对微信群负合同责任的外在表现是对其他所有群成员负责.也就是说,当群成员违反群规约时,其他任何群成员都有权请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这种观点同时满足微信群承接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微信群不具备缔约能力两个方面的因素.

其次,派生责任是指在基本责任之外对其他群成员承担的派生或反射责任.责任的承担要以具有法律意义的损害为前提.由于群规约本身的性质,基本责任是首要的、直接的,但不可否认的是在这种基本的损害之外,其他群成员可能受有派生或反射的损害.由于违规行为对微信群造成的损害与从中衍生出的对群成员造成的损害不同,群成员所受的该种损害和对应的请求权应当与其对基本责任的请求权相区分.微信群本身没有法律人格,成员与群的关系是假借成员与其他成员之间的行为实现的,这种复杂的相互关系导致违规行为在直接损害微信群共同利益的同时几乎肯定会损害守规成员的个人利益.但是这种损害往往已经被包含在了共同利益的损害之中,无须区分,违规成员在填补了共同利益的损害的同时也填补了其他守规成员个人利益的损害.如果没有在群规约中做出有关派生责任的特别约定,守规成员一般只在以下几种情况中对派生损害拥有单独的请求权.

第一,参与表决的权利受到侵害.这时守规成员行使的是侵权责任请求权.与公司等法人形式不同的是,微信群追求的是一种松散但更加及时有效的参与形式,这也导致当前不可能对微信群内表决和管理的秩序进行单独立法,因此微信群内参与表决的权利因群成员违反群规约而受到侵害时可以类推适用股权侵权责任.第二,个别群成员作为受保护的合同第三人拥有请求权.微信群法律人格的缺失导致在因违规产生基本责任时,必须在形式上将该“合同”看作违规当事人与所有群成员签订的“合同”;此时其他个别群成员无异于该合同的第三人.合同保护第三人的依据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附随义务;附随义务是一种法定的合同义务,目的是使与债权人以及与债权人有特定关系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因违约行为遭致损害.有学者认为,满足所谓“特定关系”指的是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已经建立了比较稳定的、或较为长期的稳定关系,而债务人此时明知这种关系存在,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这种关系具有基于合同关系的注意、保护义务.这种观点值得借鉴,具体到微信群中,群规约决定的是涉及所有群成员的共同事项,即使不需要部分群成员做出积极行为,也必然为全体成员所公知,因此群成员之间自然形成了较为稳定的特定关系.此时需要注意的是,明知这种关系存在是否导致违规群成员具有附随的注意义务?笔者认为此处可以借鉴合同法凭借违约责任对可得利益的保护来确定附随义务的范围.由于微信群往往将群内共同利益与各群成员个人利益相互连接,同时为了区分基本责任和派生责任所依据的请求权的不同(前者为给付请求权,后者为对附随义务的请求权),可以认为这种附随义务所对应的是个别守规群成员的一类可得利益.

(本文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博士)

总而言之,此文为大学硕士与法律责任本科法律责任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优秀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关于免费教你怎么写微信和法律责任和规约方面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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