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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经济相关参考文献格式范文 与分享经济背景下中国网约车监管政策变迁中三重矛盾的化解思路方面在职开题报告范文

主题:分享经济论文写作 时间:2024-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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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颖超

(北京师范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北京100875)

[摘 要]分享经济背景下移动出行领域如雨后春笋般快速发展,也打开了新互联网时代供需匹配的大门.但是,从网约车监管政策变迁角度看,以网络预约出租车为代表的分享经济模式在发展过程中产生了层层监管矛盾,即开放高效与机制障碍、共享资源与固化利益以及创新发展与监管低效的三重矛盾,化解三大矛盾成为当今分享经济释放经济红利与创新活力的关键,突破机制障碍、打破利益藩篱与创新监管方式是化解监管矛盾的首要扳手,也是拥抱分享经济的重要臂膀.

[关键词]分享经济;网约车监管;政策变迁

[DOI]10.13939/j.cnki.zgsc.2017.33.076

1引言

分享经济的浪潮正席卷全球,在各国政策的支持下未来全球分享经济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分享经济是利用互联网开放共享的特性,消除不对称信息、高效匹配供需,以实现资源利用效率最大化的新经济形态.互联网模式下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正是因具有分享经济的多赢性而备受追捧.从十八届五中全会公报首提“分享经济”,到“十三五”规划纲要强调“积极发展分享经济”,分享经济已成为如今中国经济发展的一个关键词.2016年7月国家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发文,在国家法规层面首次明确网约车的合法地位,意味着方兴未艾的分享经济迎来了全面发展契机.根据《中国分享经济发展报告(2016)》预计,未来五年中国分享经济年均增长速度在40%左右,到2020年分享经济规模所占GDP比重将达到10%以上.

在分享经济日益发展背景下中国的网约车却经历了一波三折的起伏.学者宋心然从中国网约车监管政策变迁角度,归纳出网约车监管“放任-严格-放宽”的演变轨迹.最初在租车公司代驾和网约出租车阶段有关部门未采取过多监管,未引发传统出租车与网约车之间的冲突.从2010年5月到2015年10月,私家车网约车出现后,与传统出租车矛盾产生,政府监管力度逐渐加强,2015年10月交通运输部制定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多项内容表明监管部门排斥私家车车主从事网约车服务.但从2015年10月至2016年7月,对于网约车的监管呈逐渐宽松态势,并将监管难的皮球踢给地方政府.在网约车监管波折起伏的过程中,暗涌着利益、机制体制等多重矛盾,网约车能否顺利前行,将会面临哪些暗礁是我们迫切需要探究的问题,网约车如何借助分享经济的东风化险为夷是我们亟待寻找的答案.

2网约车监管政策背后的三重矛盾

矛盾是对立统一的.网约车本身是矛盾体,其监管政策的背后也涵盖了三重矛盾.由事物发展的辩证本性和新旧事物的本质特点决定了新事物必将取代旧事物,网约车对于传统的召车模式来说就是一个新事物,在分享经济背景下网约车的出现对社会来说是场革命,网约车监管对政府来说亦是挑战.

2.1矛盾点一——分享经济与机制障碍

分享经济的本质是以最小的成本解决个体与社会的痛点问题.私家车网约车正是在产权私有前提下,利用技术手段实现科学供需匹配与优质资源的共享,化解传统出租车供需矛盾问题.但当前分享经济的发展却面临政策机制短板的挑战,由于相关监管制度和措施的滞后性,分享经济给经济和社会发展造成了一定负面影响.

传统出租车行业在诸多城市属于垄断行业,由地方政府管控着出租车的数量与,而网络约车则代表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以优化资源配置为核心.一方面,政策机制障碍体现在传统出租车行业的长期垄断产生供给不足、发展停滞等自身矛盾.另一方面,政策机制短板体现在网约车监管机制的落后性.网络约车的进入门槛低、低、匹配高效等特点迅速占据市场,对原本出租车行业形成冲击,挤压出租车生存空间,同时由于政策监管机制的滞后,网约车野蛮生长带来的负面效应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压制.

分享经济强调开放共享,而政策机制注重规范制约;分享经济强调经济效率,而政策机制注重权与利的平衡.两者的主要矛盾体现为政策机制给予网约车发展空间的大小.

2.2矛盾点二——共享资源与固化利益

网约车是分享经济的代表,它通过互联网整合零散资源,实现共享,提高工作和生活效率.借助互联网,网约车充分发挥市场经济效益实现共享经济;以共享交通为模式,盘活私家车运力资源存量,实现一车服务多乘的共享交通模式.因此,网约车通过共享资源可以帮助解决城市公众交通难题,弥补现有体系中的不足.

传统出租车与现今网约车呈现水火不容的局面,其根源是利益之争.网约车的出现一定程度上意味着对传统出租车原有利益的挤占,共享资源必然要共享收益.网约车行业起初巨额补贴的非健康发展模式,低价竞争吸纳客源,使得城市传统出租车司机产生敌对情绪.各地政府相继出台的网约车监管新政采取户籍、车型等限制,扼杀了网约车一开始所具备的共享资源要素.虽然地方政府部门为推动出租车改革的共享性也陆续取消了出租车经营权使用费,但是,如果不在出租车数量和经营牌照的管理上加大改革力度,网约化的出租车和公司化的网约车,都可能陷入传统出租车的垄断式发展,强化了固化利益矛盾.

共享资源以弥补各利益主体自身不足为出发点,但却不可避免地触碰到各主体的自身利益.共享资源与固化利益两者的主要矛盾体现为实现利益洗牌的方式是否合法合理.

2.3矛盾点三——创新发展与监管能力

分享经济是贯彻落实创新创业驱动发展战略的最佳试验场.现阶段的分享经济最能体现信息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以及制度创新的要求.分享经济的发展孕育了网约车等平台型企业成为激发创新创业的驱动力量.同时创新发展也要求政府部门必须增强监管意识与责任,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方式创新监管.网约车监管政策已成为分享经济监管的风向标.

长期以来,中国式的监管多会陷入“一放就乱,一管就死”的悲情结局,对于网约车的监管政策亦如此.网约车作为创新发展的产物,在给乘客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挑战了原有的监管模式,也触动了多方利益.这种互联网创新对传统业态和监管的冲击,一开始有些地方政府采取了“封堵”的办法,但引发社会更强烈的反弹.目前各地政府纷纷对平台的资质、运营车辆和上岗司机等提出明确要求以提高网约车准入门槛的方式来监管网约车运行,虽有一定的成效,但信息化监管水平较低,难以有效规范网约车创新发展.

创新发展大踏步前进,而监管能力小碎步提高;网约车市场创新发展的优势在信息技术创新,而政府监管能力的薄弱点在信息技术滞后.两者的主要矛盾体现在前进步调缺乏不同步性.

3化解三重矛盾的思路

3.1突破机制障碍

要化解分享经济与政策机制之间的矛盾,需要政策机制给予网约车发展适当空间.从适应分享经济的角度看,一方面,要打破原有传统的约束性管理思维与模式.在分享经济大背景下政府部门应突破了固有的管理格局和部门利益,以开放态度理解网约车存在的合理性,重点考虑如何使以网约车为代表的分享经济促进社会发展,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保障人民利益,并灵活调整相应政策机制.另一方面,积极构建新型多元主体参与的治理体制.分享经济由于参与面广,调动资源大,原有政府单一治理模式已经无法满足当前治理需要,而应该充分利用企业、社会组织、公民等各种渠道实现对分享经济的秩序治理.

从改革政策机制的角度看,应承认网约车监管政策并非完美无缺.从网约车监管政策变迁中可以看出,其目的是推动分享经济背景下传统出租车行业改革陋习、提升服务,顺应与支持互联网等新技术发展下私家车网约车的融入创新.政策机制的改革方向应是为分享经济背景下网约车等新兴事物营造适度宽松的竞争环境,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

3.2打破利益藩篱

分享经济是一种新的资源配置方式.要调动各方社会资源投入社会生产中,就必须打破制约社会资源的原有固化利益藩篱,特别是会冲击传统模式下既得利益者的利益.以合法合理的方式进行利益洗牌关键要突破既得利益者的固有思想和传统模式.

打开既得利益者的心结是打破利益藩篱的关键.传统出租车司机应当认识到市场竞争的存在不可忽视,也不能试图以强制力扰乱市场正常的运行规律.按照哲学层面发展的观点,网约车作为新事物,其具有存在的合理性,学会容纳新事物.另外,传统出租车司机应学会顺势而为,体验分享经济背景下互联网工具的价值.

政策与法规给予网约车名分,也兼顾既得利益者的新增利益.改革出租车经营管理模式,给予传统出租车进入分享经济的踏板,将传统出租车利益者的利益受损最小化,以政策鼓励的方式创造其进入新模式的机会.以合理合法的方式实现分享经济背景下利益洗牌,打破网约车发展的局限.

3.3创新监管方式

当前,中国正处于发展动力转换的关键时期,加快发展分享经济将有利于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化解转型期阵痛实现发展动力转换.但对政府而言,网约车模糊了营运与非营运的界限,倒逼政府监管部门逐步从运营资质管理向运营过程管理的转变.传统的以许可为基础的行政准入管理模式显然难以适应“互联网+”时代的要求,信息化管理模式顺势而生.

分享经济发展的基础是消除信息不对称.同样,对于监管者而言,信息监管作为分享经济监管的“牛鼻子”,要以“信息”为关键,做好信息收集、整理、保存和动态管理,促进分享经济更健康发展,以信息监管推进整个行业的监管.信息监管的平台化操作将成为大趋势,目前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已初步具备与网约车平台公司、政府监管平台对接和数据交换共享的能力,通过这一监控平台可以实时掌握车辆运行轨迹,未来将满足网约车跨界监管工作需要,实现对网约车司机、车辆等更细层次的信息化监管,从而逐步缩小创新与监管的发展差距.

参考文献:

[1]宋心然.中国网约车监管政策变迁研究——以倡议联盟框架为分析视角[J].中国行政管理,2017(6):103.

[2]吕品,丁邡.我国发展分享经济的几点思考[J].中国经贸导刊,2016(32):56-57.

[3]国家信息中心分享经济课题组.中国分享经济发展报告:现状、问题与挑战、发展趋势[J].电子政务,2016(4).

[4]周易茗.网约车新政出台之监管思考[J].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17(1):67-70.

[5]侯登华.共享经济下网络平台的法律地位——以网约车为研究对象[J].政法论坛,2017(1):157-164.

[6]乔瑞庆.信息监管是分享经济监管的“牛鼻子”[EB/OL].中国经济网,http://finance.china.com.cn/roll/20170625/4262052.shtml,2017-06-25.

[作者简介]耿颖超(1993—),女,汉族,山东人,北京师范大学政府管理学院行政管理专业在读硕士生,研究方向:社会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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