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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方面有关论文如何怎么撰写 跟乡村治理问题再和村民自治制度有关论文如何写

主题:村民自治论文写作 时间: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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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城乡发展一体化背景下,在广大乡村进行所谓的“类”地方自治改革的理由并不充分.对此,本文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论述:一则以自治理论为视角,分析了整体政府理论与村民自治制度的内在张力,弱化了该理论适用于我国乡村治理变革的可能性,从而质疑了“类”地方自治在我国乡村治理改革中的可行性;一则以制度实施为视角,分析了乡村治理问题与村民自治制度实施的关系.否定了制度实施中的问题与制度本身之间的因果关联性,论证了村民自治的异化才是乡村治理低绩效的真实原因,从而动摇了“类”地方自治在我国乡村治理改革中的必要性.

【关键词】村民自治;彭真;“类”地方自治;整体政府;分割治理

【中图分类号】D638【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3-0166(2017)10-0097-06

doi:1 0.3969/j .issn.1 003-01 66.2 01 7.1 0.01 9

目前,海内外学术界关于村民自治的研究大体经历了选举向治理的研究转型以及价值向实践的研究范式转换[1].现阶段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制度实施和治理创新两个方面,体现出两个基本特点:一是坚持村民自治的价值导向:二是创新乡村社会治理的形式.但是也有研究提出了不同的观点,如《浙江社会科学》2015年第12期发表的李勇华教授“乡村治理与村民自治的双重转型”一文提出了一个新观点,即“乡政村治”体制造成了治理的分割,不利于城乡一体化,必须以整体政府理论为指导,重塑我国的村民自治制度.对此观点,本文尝试从理论与实践两个层面展开分析.提出几点商榷意见以就教于李教授和其他同行.

1西方“整体政府”理论与我国村民自治制度之间白勺)中突

虽然主流观点对村民自治的价值给予了充分肯定,但是也有学者明确提出了对村民自治的反对意见.他们认为,对村民自治应该保持警惕,不应对其报以过高期望.村民自治不是政治的起点,乡村社会很难产生推动全社会政治变革的力量圈.甚至认为村民自治是与世界典型发展模式背道而驰的反向演化,可能产生新形势下的“绅治”l31.

前述李勇华教授的文章(下称《李文》)则显示作者对我国村民自治制度持有某种怀疑态度.《李文》借用西方流行的整体政府理论,将其视作针对“分割管理模式”的一场革命.《李文》认为,我国实行城乡发展一体化,必然要求以整体政府理论为指导来改革“乡政村治”体制,即破除乡村分割治理格局,实现乡村融合治理.显然,《李文》是要以西方整体政府理论作为解决我国乡村社会治理问题的良方.那么,这个药方到底开得怎么样呢?下面展开分析.

1.1关于药方对不对症的问题

为推论需要,这里先假定一个前提,即相同的病对应同一个药方,换句话说,不同的病所开的药方也应不同.据《李文》,整体政府理论专治新公共管理改革中出现的如机构裂化、分割治理及部门主义等方面的“病”;因此,判断整体政府理论这个药方能不能治我国乡村治理中的“病”,关键要看,我国乡村治理是否存在与西方新公共管理相同的毛病.笔者的答案是否定的.原因有三:

1)我国村民自治不是“政府再造”的结果.

新公共管理改革是针对政府机构臃肿、效率低下等问题而兴起的“政府再造”运动,是政府内部管理体制上的改革020世纪80年代,为了应对人民公社解体后农村事务管理需要,政府推动在农村实行村民自治.就是说,村民自治不是政府管理体制改革的产物,那又怎么会产生诸如机构裂化、分割治理和部门主义等问题呢?实际上,我国村民自治的根本动力在于为基层发展所需.这显然与新公共管理改革所追求的经济目标不是完全相同的,它具有政治性价值与诉求.是政府自上而下推动的一种“动员式”,是国家的根基.

2)我国村民自治还很不发达.

西方大部分国家(如英美)都具有悠久的自治传统,其公民的自治意识很强.而我国漫长封建社会,特别是明清以来,历史留下的是一个皇权专制的旧传统,都说.皇权不下县”,可士绅治下的广大乡村依然是皇帝的天下.美国学者巴林顿·摩尔说过.“中国农民很难发展出一种政治的平等理论,因为中国不存在自己的传统”.尽管摩尔的观点缺乏对中国社会问题的前瞻性认识,但是对当前村民缺乏公民精神的现状及其原因还是认识得较为准确的.新中国成立后,直到1987年在彭真支持下村民自治制度才确立起来.由于传统专制思想的影响,农民的自治观念发育十分缓慢,我国农村自治实施30年来仍然不成熟,不可能导致政府“机构裂化”和“分割治理”.

3)新公共管理对我国村民自治影响有限.

新公共管理是一种替代传统官僚制的管理主义范式,其要求政府官员由“官僚”转变为“管理者”,提倡政府满足公众的要求和愿望,改善政府与社会的关系.这对于转轨时期重构我国政府与社会关系,特别是在村民自治实践中形成合理的“乡一村”关系恰恰是值得借鉴的.笔者向来认为,我国村民自治之所以发育不良.行政干预过多是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应借鉴新公共管理的经验,彻底打破权力过分集中的传统政府管理体制,实现政府机构从“官僚+行政”向“管理者+治理”的转变,增强政府提供回应性服务的能力.满足农民的自治要求和愿望,重构基层政府与农村的社会关系,真正尊重农民的选择,切实保障村民自治权的实现.新公共管理作为一种政府管理的新模式,之所以可以为我国村民自治改革提供指导.关键就在于它充分肯定了自治的价值.正如奥斯本和盖布勒在《改革政府》中所描述的那样,“企业化政府”的几个特征中至少有四个与公民自治相关,例如“它们把控制权从官僚机构那里转移到社区,从而授权给公民:它们下放权力,积极采取参与式的管理;它们宁可要市场机制而不是官僚主义机制:它们关注的中心并不简单是提供公共服务,而且也向公营、私人和志愿服务各部分提供催化剂.使之行动起来解决自己社区的问题”.

综上所述,整体政府理论可以解决新公共管理中出现的问题,但是对我国村民自治制度改革却无济于事.实际上,被整体政府理论所取代的新公共管理改革中形成的关于政府——社会关系的新理论可能才是我国村民自治制度改革和发展最应借鉴的.

1.2关于药方有无副作用的问题

在西方社会背景下,整体政府理论无疑具有很大的进步性.然而若将其搬用到中国,情况就大不一样了.笔者以为,以整体政府理论来重塑我国村民自治制度,不仅开错了药方,更要命的是它将撼动我国村民自治中农民的主体地位.主要理由女口下:

1)整体政府理论有集权的倾向.

与新公共管理强调分权不同,整体政府理论的基本思路是整合政府分散出去的权能.一般地说,西方主流社会,对政府集权尤其是个人集权以及由此导致的“大政府”向来充满警惕;因此,在西方要推行政府集权是相对比较困难的.但是,由于存在发达的公民社会,再加上民间深厚的自治传统,形成对集权的巨大制约,所以政府集权不可能那么随意,更何况整体政府理论所要求的集权还具有目的上的正当性.可是,对中国而言,从到地方,政府集权是传统,相对来说,分权则十分不够.在广大农村,乡镇政府对农民下命令的习惯思维还在,宪法和法律赋予农民的自治权在实施中严重走样.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再走回集权的老路,就是历史的倒退,也为现实所不许.

2)整体政府理论的主体是政府.

整体政府理论的核心是政府,是一种公权力视角下的行政理论.在西方社会,通常由公民在治理中扮演主角,而政府仅需做好幕后工作.但是,随着治理的全球化、信息化时代到来,公民对政府服务不断提出新的诉求和更高的要求.于是整体政府理论因运而生,它通过整合政府的职能,提升了政府服务社会的能力,使政府为公民提供无缝隙的全方位服务.反观中国,基于历史唯物主义.我国村民自治的主体只能是农民:因此,乡村社会治理改革还得尊重农民意愿.而非将村民委员会纳入政府体制改革,让农民在乡村治理中靠边站.换句话说,按简政放权的基本思路来推动政府体制改革,就是要求政府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

3)整体政府理论看上去很美.

整体政府理论的设想是.经过再造后的政府将向公民提供无缝隙的全面服务.然而,理想与现实是有距离的.在西方,由于该理论提出者没能提出具体的可行方案,整体政府理论已经遭到很多的反对.反对者担心整体政府理论看上去很美实际上却很可能损害公民的既得利益.轮到中国,谁又能保证所谓变革不会是披着洋理论的外衣.打着为农民服务的旗号,实际上却是变着花样削弱乃至剥夺在乡村治理中农民的自治权呢?如果那样,村民自治制度将不仅是实施中走样的问题.而且就连制度本身也将受到根本挑战.

总之,应十分警惕整体政府理论对村民自治的消极影响.虽然这个理论是当代西方政府改革的新趋向,但是,用它来指导我国村民自治变革则是十分不合适的,它超越了我国村民自治的现实阶段,在我国创新乡村社会治理的新形势下,极有可能将村民自治引向死胡同.损害农民群体的现实利益与未来发展.

2当前“乡政村治”的治理模式不是乡村治理绩效不高的原因

《李文》肯定了村民自治制度在历史上的价值,但是又指出这种治理给现实带来两个问题:一是造成了村与村以上社会的分割治理,二是导致了行政权与自治权的冲突.并且断定“乡政村治”是乡村治理低绩效的原因.简单说就是,《李文》把矛头直接指向了村民自治制度本身.笔者认为,此结论比较牵强.

2.1关于分割治理问题

《李文》列数了“乡政村治”在新形势下造成六个方面的问题.笔者承认,这些问题的确或多或少存在.但是,仔细分析发现,它们只是制度实施问题,不是“乡政村治”本身必然造成的,不能把制度实施中的问题归罪于制度本身.而且笔者认为,这些问题完全可以在现有制度下得到化解.比如,第一,加大对村民自治的财政支持.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①,国家均有责任大力培育和支持村民自治的发展,而不应该在国家一旦“废除了‘三提五统’,占全国绝大多数村庄的村干部的报酬、村级组织的运作经费就没有了着落”.第二,尊重村民自治中农民的意愿.按村民自治的制度设计,村里的事村里负责,那么不是村里的事村里当然可以抵制.社区的事不是村里的事,自应由乡镇政府承担,村里完全可以抵制,不能把村民的合理合法抵制行为当成“纠缠推诿、斤斤计较”.第三,村民自治只要不违背《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就是合理合法的.按照“法无禁止即自由”的法理.只要不违反法律上的禁止义务,自治组织完全可以借助“乡土规约、道德共识和公共舆论”来治理,无须直接依赖国家法律.

2.2关于权力冲突问题

村民自治中的权力冲突有两种情况:一是消极冲突,即行政权缺位.二是积极冲突,即行政权入侵.无论哪种情况,对村民自治的发展都不利.

2.2.1就积极冲突而言,政府要减少对村民自治的干涉

无论村委会的行政化,还是村干部的角色冲突,都是政府行政权对村民自治权干涉的结果.我国农村,行政权向来强势,而自治权天生处于弱势.所以,行政权对自治权的侵害是必然的.要怎么办呢?彭真曾严厉指出妨碍村民自治的两个危险,一个是“夹生饭”,“再一个是给村民委员会头上压的任务太多,‘上面千条线,底下一根针’,这样就会把它压垮.无论出现哪种情况,都会败坏村民委员会的声誉.而且,搞了‘夹生饭’,或者把它压垮了,再搞就更费力了.这件事做不好,历史会责备我们的”[8]611.《李文》也说,“自治组织要承接‘上级任务多达100多项’,全国65%以上的村委会表面自治化、实质行政化了,难以发挥自治功能”.有村干部还说,“这么多职责、矛盾推到下面,我们怎么办?现在我们村里除了没有外交、国防,其他的什么事务都有!”所以,要让村委会发挥自治功能,不仅不能把政务当做村务交给村委会去办.而且也不能把村务当做政务而不让村委会去办,这都是讲的要减少行政对自治的干预.

2.2.2就消极冲突而言.政府要加强对村民自治的监督

对于消极冲突,目前学术界和实务界讨论得比较少.随着新农村建设和城乡一体化发展,国家公共服务下沉,乡镇政府可能借口村民自治,消极不履行向农村提供公共服务和财政资金的职责.相对于以往“汲取型体制”下出现的积极冲突,当下发生的消极冲突则更为多见且比较隐蔽.前述所谓村民“纠缠推诿、斤斤计较”以及“乌坎村”事件大体都可看成是这方面的例子.消极冲突的危害也比较大.原因是:一方面,村民的自治和权利意识增强了,为改善个人生活环境和质量.他们敢于和能够向政府提出更多的需求;另一方面,在国家公共服务和财政下乡的新形势下,乡镇政府极可能变得缺乏动力和日渐消极:因此,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基层政府的消极不作为将会导致越是急需发展资金的山区农村往往就越可能得不到.如果考虑到我国不发达的农村还占有多数,那么这种做法势必损害的是多数困难民众的利益.破坏党和政府与广大乡村农民群众的关系.

2.3乡村治理低绩效的原因

《李文》认为,在我国城乡发展一体化下,城乡治理也必须一体化;因此,必须改革“乡政村治”体制,破除乡村分割治理格局.对此说法,笔者并不认同.下面主要分析两个问题.

1)“乡政村治”与“分割治理”的关系.

“乡政村治”不等于“分割治理”.实行“乡政村治”体制只不过增设了新的治理主体,即村民以及经村民选举的村委会.把握乡一村关系的关键是两点:一是乡“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二是村“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从乡村治理的视角看,除了村民自治范围内的村务外,甚至包括村民无力完成的村务,乡镇政府都有权利去实行和帮助:对于乡镇政府开展政府工作,包括村以外的治理,村委会还有协助的义务.对比“乡政村治”实行前后:自治前,农民对村务漠不关心,凡事等着政府来处理;自治后,农动参与治理,政府也多了个帮手.可见,实行自治后,不仅困扰乡镇政府的村内治理问题解决了,而且乡镇政府整体乡村治理能力也提高了.所以,单从村民委员会这一面来看,它有助于乡镇政府对基层的治理.理论上不太可能出现所谓乡村“分割治理”的情况.为什么担心农民自治就肯定会效率下降呢?还是应该相信农民.彭真说过,“群众的议政能力,这也要通过实践来锻炼、提高嘛”.“他们把一个村的事情管好了,逐渐就会管一个乡的事情:把一个乡的事情管好了,逐渐就会管一个县的事情,逐步锻炼、提高议政能力.”

2)“乡政村治”与“城乡发展一体化”的关系.

《李文》认为,“城乡发展一体化,自然内涵着城乡治理一体化”,但是却没有解释“城乡治理一体化”的含义.总书记指出,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目标是逐步实现城乡居民基本权益平等化、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城乡居民收入均衡化、城乡要素配置合理化,以及城乡产业发展融合化”[9].可见,“城乡发展一体化”,即便是农村小城镇建设都不是要把农村变为城市.而是要让农村经济快速发展,让农民像城里人一样享受与城市人一样的改革红利.事实上,农村也不可能变成城市.农村跟城市有不同的治理需求,它们的治理形式怎么能一样呢?总书记还指出,“农村要发展,根本要依靠亿万农民.要坚持不懈推进农村改革和制度创新,充分发挥亿万农体作用和首创精神.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激发农村发展活力”.“乡政村治”的核心是村民自治.就是要尊重和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依照法律的规定,在村民自治的前提下所进行的一切“农村改革和制度创新”都是允许的、必要的.相反,如果脱离了农民,不为他们的利益着想,那就会出现很多问题.试想,现实中村民自治权如果有保障,可能很多问题就会避免.

综上所述,我国乡村治理低绩效的原因不是“乡政村治”.从现实来看,我国乡村治理还是离不开村民自治,因为八亿农民完全由政府治理一不可能、二没效率,更何况村民自治还是政治的需要.现实中有所谓的乡村治理绩效下降的说法,笔者认为,其原因在于社会发展得太快,而村民白治有一个逐步适应和匹配的过程.即使效率不高也是暂时的.

3乡村治理模式创新不能以损害农民实质上的自治权为代价

从治理主体上看,乡村治理一般有三种模式:一是政府治理,即乡村完全由政府来治理,不让村民插手.二是乡村共治,即整个乡村由政府和村民共同治理,治理共同体内部分工,比如可能是村内事务村民治理为主,村外事务政府治理为主:也可能是村内事务完全归村民,村外事务完全归政府.三是村民治理,即乡村完全由村民来治理,这一模式下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有充分治理能力的村民;二是较高发展水平的村集体组织.

3.1对《李文》地方自治论的分析

《李文》试图借鉴国外“地方自治”的做法.从《李文》关于地方自治与群众自治的对比,可以总结地方自治论的两个特点:

1)受上级控制.

《李文》说从地方自治组织与上级政府的关系上,“依地方自治原则,演进为对等、合作关系,上一级政府对地方自治组织依法进行干预和指导”4176-157.从这里的“对等、合作关系”可知,《李文》讲的地方自治似乎自治权很大、独立性很强,与美国的州自治颇相类似.然而,《李文》接着又说,“地方自治机构须承接两大块事务.一块是上级政权下达或者国家法律规定的‘委托事务’即‘政务’.一块是国家法律赋予地方自治体的自治事务”.可见,地方自治机构不得不执行上级下达的任务,因而必然使其自治性受到极大限制:因此,它与美国的州自治又很不相同.

2)由政府主导.

《李文》将地方自治组织毫不掩饰地定位为,既是“一级自治体”的组织,又是“一级政权机构”,是自治组织与政权机构的统一体.有什么性质的组织体就会有什么样的自治.《李文》提出的地方自治实质上就是“政府自治”,即由地方政府来行使自治权.其所注重的是自治政府与上级政府之间的分权,是政府内部的公权力安排.

因此,《李文》地方自治论大体属于前述第一种模式.下面回到我国乡村治理现实,评析《李文》“类”地方自治的可行性.

3.2对《李文》“类”地方自治的评析

《李文》建议推行“类”地方自治“模式”,即转变村民自治纯粹“群众自治”的性质,使其成为一个带有“类”基层政权性质的“类”地方自治体.融自治组织与行政组织于一体.这句话有两个含义:一是村民自治不是纯粹的群众自治性质:二是村民委员会具有行政和自治双重性质.

3.2.1“类”地方自治的特征

笔者认为,《李文》“类”地方自治本质上是地方自治论的延续,与第一种模式比较接远.其主要特征是组织的双重性,即一方面是政府治理的思路,自治组织须受上级政府领导:另一方面虽保留组织的自治本色,但民间自治的自主性大幅缩水.实际上,这种集行政权与自治权于一体的治理正是《李文》所述地方自治的基本特点.而之所以在地方自治前加一个“类”字,原因就在于它还不是完全的“政府自治”,因为自治组织(如村委会)不是性质的政权机构.换句话说,如果这类组织转变成性质,那么,“类”地方自治也就成为彻底的地方自治了.

虽然《李文》顾及我国有59万多个行政村,要把这572万多名村干部都转为公务员.国家财政无法承受[4]76 -157,因而认为目前要去掉“类”字还不可能,但是《李文》的内在逻辑却正是要将村委会变成村级基层政权,如村公所.对此,《李文》尽管并未明说,但是显然是乐观其成的.而且《李文》也正在朝此方向努力,其没有解释我国实行地方自治除了财政供养困难以外还有什么条件不具备.而实际上却已有自治行政化的初步方案.即先把村委会变成事实上的半组织,再进一步把半的村委会变成正式的国家政权机构.

3.2.2“类”地方自治行不通

毋庸讳言,“类”地方自治有很强的政府主导性.这与我国村民自治中尊重农民的主体性的要求不符.仅凭此点,即可判定“类”地方自治是有问题的.而且,从实践来看,“类”地方自治在我国乡村治理中也是行不通的. 第一,村民自治名存实亡.“类”地方自治就是要转变村民自治纯粹“群众自治”的性质,这就很明确是要撼动村民自治的根基.进而将村民自治这座大厦*.那么,村民自治究竟还要不要呢?要.这点上《李文》都未敢言弃.然而这正是其矛盾之处,一面是真心要取消群众自治,一面又被迫保留村民自治.可见,村民自治,作为由彭真等老一辈革命家生前费了大力气才定下的发展社会主义基层制度的好传统,是不容轻易否定得掉的.要知道当年反对村民自治的声音可比现在大得多.《村委会组织法》却经历了从条例到普通法律再到基本法律的升级以及从试行到正式施行再到2010年修订的不断完善,三十年的实践无不昭示着村民自治在我国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第二,村委会行政化弊大于利.“类”地方自治要求村委会集行政权与自治权于一体,让它顺理成章地受乡镇政府的领导,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其实质就是将村委会行政化.《李文》认为,这样做有几个好处,如政府财政加大了对乡村的投入,乡镇政府加强了治理监督等.这些从某种程度来看不能说完全没有道理,但是从总的方面看,显然是弊大于利.最大的问题是,这样做将使村民自治的环境更加恶化,村委会将逐渐蜕化成基层政权的“腿”,这正是彭真等人当年在制定《村委会组织法》时所竭力要避免的.对此,《李文》视而不见,反而觉得,这样做实现了行政权与自治权的融合,破除了行政权与自治权间长期纷争的困局.实际上则是行政权吞蚀了自治权,村委会真地成为乡镇政府的“腿”.《李文》还以政府给村干部发补贴和向村委会提供资助来证明村委会行政化已成事实.殊不知,这只是国家在城乡一体化过程中由城市反哺农村和支持农村发展的体现,是政府根据《村委会组织法》依法办事的行为,其动机并非是要将村委会行政化,更不是要取消村民自治.

第三,村干部人格会趋于分裂.《李文》认为,自治体的双重身份决定了其不仅要处理自治组织自身事务,也应承接上级下达的政府性事务,如此就免除了村干部始终处于“角色紧张”的陷阱.然而,寄望于村干部既代表政府也代表村民,恐怕这个愿望未免过于理想.从表面看,政府与村民的长期利益是一致的.而实际上,政府和村民各有自身的短期利益,这些利益有可能统一,但是大多时候却是矛盾和冲突的.对于村干部来说,基于村委会的双重身份而使其扮演的这种双重角色.表面上似乎不冲突,实际上却难免导致村干部陷入“角色紧张”.

试想.当政府和村民的意见不统一甚至根本冲突时,村干部到底该听哪一方?作为村民自治的*人,当然应该听村民的:而作为政府在农村的代言人,似乎应该听上级政府的.所以,从理论来看,村干部在纠结的同时 ,极可能出现人格分裂.当然从现实来看,村干部很可能还是会听政府的,因为在村官们眼中,村民的选票远没有上级给予的工资来得可靠和实在.再说,干好干不好,村民知道个啥,最后还不是上级说了算.对此,《李文》承认了存在村干部因拿了国家工资而屁股坐到上级政府面并与之结成利益共同体的可能性,但是它又以村干部不从乡镇领津贴为由,辩称拿国家工资的村干部正好可以摆脱对乡镇的经济依附,笔者认为这样的辩解实在苍白.

综上所述,无论是理论还是实践,“类”地方自治对于我国乡村治理既不可行也基本行不通.《李文》引以为鉴之处也许正是从另一个角度告诫我们,未来的乡村治理改革,只能在尊重农体性的前提下做文章,其基本思路有三个,一是政府不能以城乡一体化、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及财政下乡等为借口干涉村民的自治活动:二是政府要通过制度和治理的创新来确保农民在村民自治中享有更多参与的机会:三是村民要相信自己的智慧并在广泛地实质性参与自治活动中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和自治能力.

4结语

如果非要有一句总结的话,那么下面这段话也许再合适不过.“现实中借助村庄自治组织承担‘政务’的方法,已不可避免地导致一些村民委员会成为‘二政府一两不9(既不像政权组织又不像自治组织).鉴于此,我们认为,无论是何种体制改革,都不可因为改革客观上加重这种状况.更不可主观上通过改革加重这种状况,特别是不可使这种状况制度化或彻底显性化.如果那样,那就不但从实质上而且也从形式上彻底葬送了村民自治制度.”Ⅱq

这是李教授多年前在《中州学刊》上发表的一篇文章中的原话.尽管时间已经过去了六年,但是相较于村民自治制度存废这么大的事情,这个时间绝对算不上很长.我们不禁要问:为何短短六年过去,李教授对待村民自治的态度发生了这么大的转变?虽然时过境迁,任何事物都处在发展变化之中,村民自治制度也应不断地与时俱进,但是任何制度的发展总要遵循一定的规律,村民自治制度改革同样也应依规律而循.如果村民自治制度改革是提高我国乡村治理绩效的必然要求,那么改革的关键就在于准确把握我国村民自治制度形成、演变与发展的规律;因此,对村民自治制度改革的规律下大力气进行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既是必需的也是值得的.

注释

①此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指的是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后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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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rther Discussion on the Problem of Rural Governance and the

Development of Villagers Autonomy System

Hu Jianfa

( The Humanities and Law School, Northwestem Polytechnical University, Xi´an Shaanxi 710129, China)Abstract:This paper discusses that the reason for the similar local autonomy replace the villager autonomyis not ver)r good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the urban-rural integration, which mainly reflected in twoaspects: one is from autonomous theory perspective, analyzed the inner tension of whole of governmenttheory and the villager autonomy system, critiqued the possibility of the theory applied to our countr)r ruralgovernance reform, thus negatived the feasibility of the similar local autonomy in our rural governancereform; the other is from system implementation perspective, analyzed the relationship of the ruralgovernance problems and the implementation to the villagers autonomy system, denied the causal relevanceof the system irnplernentation problems and the system itself, demonstrated the alienation of villagerautonomy is the real reason for low performance of the rural governance, thus excluded the necessar)r tothe similar local autonomy in the reform of rural governance.Key words:the villagers autonomy, Pengzhen,the similar local autonomy, the whole government, thedivision of governanceCLC number:D638

Document code:A

Article ID:1003-0166(2017)10-0097-06doi:10.3969/j .iss n .1003-0166.2 017.10.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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