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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婚姻家庭论文写作 时间:2024-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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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小将 (民族大学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 北京 100081)

[中图分类号] D4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9923 (2017) -11

摘 要: 妇女与婚姻家庭社会工作基建于妇女社会工作 (物质帮扶) 、 女性主义社会工作 (行动和赋权) 和家庭社会工作 (系统均衡) 的专业与技术, 它以女性为轴心, 以性别和家庭理论为依托, 以婚姻和家庭为处遇, 分别从个体、家庭、 社会和生态系统层面介入并行动, 推动女性面对生活挑战并提升福祉.尤其值得关注和借鉴的是, 美国妇女与婚姻家庭社会工作在立法、 组织、 人员设置和实务等领域均取得了长足发展.借此, 中国妇女与婚姻家庭社会工作可在原有妇联工作和邻里帮扶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融合专业社会工作, 倡导一种行政性、 志愿性和专业融发展的路径, 进而形成国家、 社会和民众共同在场的多元服务新格局.

关键词: 女性; 婚姻家庭; 社会工作

基金项目: 民政部社会工作研究项目 “妇女与婚姻家庭社会工作政策研究” (2015MZRO17-20) ; 2016年度民族大学 “建设世界一流大学 (学科) 和特色发展引导专项资金” 之社会学学科经费资助项目

作者简介: 卫小将, 男, 民族大学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副教授, 社会学博士.

工业化、 城市化、 市场化和全球化交织而成的现代化推动中国社会发生了全面深刻的变革.这些变革也催生了一系列社会问题, 作为社会子系统的家庭面临着诸多问题与挑战, 如家庭功能弱化、 家庭结构畸形和家风门风丧失等.作为家庭子系统的女性, 以婚姻为主轴也萌生了新的问题, 如留守问题、 失婚内暴力、 婚姻出轨等.面对这些复杂的问题, 传统的应对主体、 指导理论和技术路线均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 其一, 单位 (村集体) 是应对女性与婚姻家庭问题的重要主体, 然而, 社会转型导致单位的社会服务功能式微, 并向社区过渡, 而社区尚未发育成熟, 面对新的问题还难以有效承接应对; 其二, 妇联也是应对女性和婚姻家庭问题的核心主体, 妇联凭借严密的网络和强大的行政动员力在相关领域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 新的问题日趋错综复杂, 对妇联工作的科学性、 专业性和艺术性提出了更高诉求; 其三, 家庭与邻里是应对女性与婚姻家庭问题的社会支持网络, 但这些网络功能因遭遇现代性诱发的信任危机而趋于弱化.有鉴于此, 立土实际, 以国家大力发展社会工作为契机, 积极借鉴欧美经验, 总结和提炼既有经验, 实现二者优势互补, 努力推动和构建妇女与婚姻家庭社会工作架构, 对于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提升女性福祉都有积极意义.

一、 妇女与婚姻家庭社会工作的内涵与拓展

社会工作是工业化和城市化的产物, 起初源于欧美的济贫工作, 而后经历了从零散到系统, 由边缘向中心的演变.这种专业衍生的边缘和脆弱性决定了与女性群体的扣合性, 如早期女性主义者提出了社会工作的性别化本质, 社会工作大多是由女性工作者与女性服务对象一同工作, 女性服务也成为最为传统的领域.以此为背景, 欧美社会发展出妇女社会工作、 女性主义社会工作、 家庭社会工作等.虽然三者都属社会工作范畴, 侧重点却有不同,妇女社会工作最为传统, 主要以妇女为服务对象, 以反贫困和物质扶助为主; 女性主义社会工作是以女性的立场和视角展开服务, 突出增权和行动; 家庭社会工作是强调个体问题的家庭结构性成因, 注重个体与家庭系统的互动.这三者的特点分别是物质支持、 抗争行动性和系统平衡,其不足分别是低水平救助、 激进和破坏性、 忽略个性.综合三者的优点和不足, 我们尝试用妇女与婚姻家庭社会工作的指称, 这样或可以综合使用物质支持、 行动赋权和改善系统的方法, 也更能契合女性生活实际.无论如何, 这种指称都是以欧美社会工作及其分支为母体的.

在中国大陆, 妇女与婚姻家庭社会工作还是新事物,学界和实务领域对其理解和阐释的差异主要集中于两方面, 一是介入焦点, 即女性与家庭哪个是介入中心; 二是受众范畴, 即受众是普通女性还是 “特殊” 境遇的女性.从焦点层面看, 主流观点认为, 妇女与婚姻家庭社会工作的焦点是家庭系统, 通过纠正病态家庭结构, 厘清家庭子系统之间的边界, 并引导其充分沟通和互动进而重塑家庭系统功能, 解决妇女问题.与此相反, 也有人认为, 介入重点应该是女性本身, 因为传统家庭趋于流变, 庇护功能弱化, 个体需求也呈现出独特性和多元化, 以家庭系统为中心的介入模式很容易压制和忽略个体真实需求.事实上, 这两种看似有张力的观点是可以相容的, 且各自都有缺憾, 家庭可以是推进个体健康发展的正向力量, 但家庭中的父权主义也可能成为宰制个体的桎梏, 如传统社会工作认为, 成年男性必须充分就业, 女性更多的是家务劳动者和照顾者, 这样婚姻才稳定.[1] 而现实境遇中, 这种考量不仅压制了妇女, 而且萌生了新问题.由此, 妇女的问题有其自身的因素, 也有家庭系统失调的因素, 更有其制度政策中 “性别失盲” 的作用.从人类行为与社会环境的视角来看, 介入焦点应是家庭和社会生态系统中的女性, 既要赋权、 激发主体性和推动行动, 又要矫正病态家庭结构, 更要宏观上营造具有 “性别保护” 意识的社会生态环境; 从受众范畴看, 主要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取向, 前者偏重一般女性普遍需求, 走普惠型道路, 致力于物质帮扶、 家庭援助、 志愿服务、 社区参与和政策倡导等.后者侧重于 “特殊” 女性多元化需求, 走专精化道路, 诉诸心理干预、 行为矫正、 精神康复、 构建网络、 社会融入等.从本质上讲, 两种主张没有优劣之分, 我们可以将其理解为发展过程中的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 “问题解决” 导向的社会工作, 注重弱势群体问题的解决; 第二阶段是 “社会权利” 导向的社会工作, 致力于全体女性的福祉提升.

基于介入焦点和受众范畴各自对立关系的消弭可知,妇女与婚姻家庭社会工作是妇女社会工作、 女性主义社会工作和家庭社会工作的有机融合, 需要融入一种性别意识、 理论和赋权理念.如图1, 妇女与婚姻家庭社会工作由里到外可以拓展为四重工作领域, 第一重是女性个人系统, 社会工作者可重点借鉴自由主义女性主义, 重点协助其培育 “性别意识” “性别自觉” 和 “性别平等” 理念, 强调与男性的平权, 争取工作权利和性别自由; 第二重是家庭系统, 社会工作者可吸取马克思主义女性主义观点, 检讨家庭结构与男女权力关系, 警醒父权制的无形压制, 不断提升女性经济权力和地位, 改变屈尊和照顾者的角色, 强化其在家庭中争取合法权益; 第三重是社会系统, 在此系统可从社会主义女性主义和有色人种女性主义寻找灵感, 一方面致力于改变不平等性别结构, 警惕资本与父权联手制造不利女性的处境.另一方面, 不能将女性与家庭视为铁板一块, 要重点关注底层、 贫困和边缘的家庭和女性, 塑造有益于她们持续发展的社会环境; 第四重是生态系统, 这个系统可吸取生态女性主义的观点, 强调女性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敏感性和责任感, 充分动员和吸纳女性参与环境保护的行动, 既能改善环境, 也能提升社会参与能力.当然,这四重系统是相互套嵌, 而非各自孤立的, 且紧紧围绕女性和婚姻家庭的主轴展开行动.

二、 妇女与婚姻家庭社会工作的美国经验与*

社会工作源起于英国兴盛于美国, 三次女权运动均在美国表现出强烈态势, 每次运动都会加速推进女权主义与社会工作的融合.同时, 诸多新的妇女与婚姻家庭问题也呼唤社会工作的介入.此外, 社会工作者对于工作中 “父权主义” 的反思也在催生一个新的领域.这三种力量共同促成了美国妇女与婚姻家庭社会工作的生成.当然, 由于“女性的也是政治的” , 某种程度上妇女与婚姻家庭社会工作也夹杂着政治色彩, 也会在各种政党和意识形态影响下忽进忽退, 摇摆不定, 宏观微观, 各有侧重.为了能够精准勾勒其轮廓, 我们将重点梳理和*相关的立法程序、 相关机构、 岗位配置和服务领域等.

在立法方面, 20世纪30年代, 美国经济大萧条引发了社会大的动荡和大恐慌, 作为底层中底层的女性无疑会有更深的体验.基于这样一个背景, 美国1935年出台 《社会安全法》 , 对贫困家庭提供经济补助和提供社会服务, 其后又推出未成年子女家庭援助计划 (AFDC) , 重点扶助单亲贫困母亲.1941年, 通过 《兰汉姆法案》 , 全国范围内建立日托所, 减轻妇女照顾儿童的负担.1945年, 加利福尼亚州颁布 《社会工作注册法》 , 明确提出社会工作在保护妇女和儿童权益方面的作用.20世纪60年代, 第二次女权运动兴起, 这场运动对于提升女性在家庭、 就业和社会参与方面的能力起到了积极作用, 催生了一系列保护女性权益的社会政策.1963年, 肯尼迪签署行政命令成立妇女地位总统委员会, 要求为妇女提供更好的教育机会, 直接促成了1964年民权法案的生成.1965年, 在民权法案的基础上通过了公平就业机会法案, 在就业问题上禁止性别歧视,规定男女同工同酬.1973年, 美国最高法院判决妇女拥有堕胎权.1978年, 国会通过 《怀孕歧视法》 , 保护怀孕期妇女的合法权益.1980年, 政府颁布了家庭支持法, 对未成年母亲提供援助.1994年, 《针对妇女暴力法》 出台, 随后推出 《家庭暴力预防与服务法案》 .1996年, 最高法院就工作场所的性骚扰问题设立了新标准.以此为进路, 美国的妇女与婚姻家庭方面的制度和政策逐步走向精细化和具体化, 这为妇女与家庭社会工作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制度环境, 也为其介入和实践提供了良性的运行轨道.

在社会组织方面, 美国有着悠久的历史.1877年, 美国效仿英国成立慈善组织会社, 虽不是专门针对妇女与家庭, 但设立的 “友善访问员” 定期进行家庭探访和服务.20世纪20年代, 私人社会服务机构相继成立, 对于维护妇女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20世纪80年代, 美国妇女与婚姻家庭社会工作进入加速发展期.1985年成立家庭服务协会, 为家庭及其成员提供生理、 心理及其社会方面的服务.[2] 同时, 政府加大力度支持设立针对受害女性的咨询、 庇护中心和援助项目, 如针对遭受暴力女性的食物供给、 临时住宿、 法律援助、 医疗服务、 心理治疗、 安全住房措施和经济方面的援助等.1988年, 创立女性主义社会工作委员会.1995年, 社会工作协会 “女性议题委员会” 组成特别小组, 目标是改善对女性的服务, 增进关于女性议题的社区教育, 创新方案以满足女性多元化需求.此外, 还有美国女童子军、 美国大学女性协会、 美国女士关怀协会等组织.[3] 这些组织在女性赋权、 政策倡导、 经济补偿和法律援助等方面发挥了显著功能.

在人员配置和服务领域, 美国拥有一支规模宏大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据2014人口统计数据, 美国拥有64.2万社工, 约占总人口的2‰, 平均每500人配置一名社工.其中, 家庭与妇女儿童成为重要领域之一, 约有社会工作者29.26万.美国社会工作从业者的主流是年轻女性, 在一项随机抽样132名的调查中, 男性仅有30名 (占23%) , 女性102名 (占77%) .[4] 此外, 美国的妇女与婚姻家庭社会工作领域主要集中于 “家庭” 和 “婚姻” 两大问题衍生的女性风险, 见表1, 主要致力于各种经济援助、 个案辅导、 心理干预、 家庭服务、 机构庇护、 小组互助、 社区照顾、 社区运动、社会支持、 政策关照等层面的介入.由此形成了一个从微观到宏观, 从心理到社会, 从个体赋权、 小组支持到社会政策覆盖的严密服务网络, 使广大妇女处于“全人式” 庇护和关照之下.

三、 妇女与婚姻家庭社会工作的本土探索与构建

从西方语境来看, 中国传统上并没有专业社会工作,但我们并不缺乏制度性的妇女工作和志愿性的邻里帮扶工作, 我们或可将其称为本土性社会工作.[6] 加上近年来专业社会工作的发展, 初步形成了中国妇女与婚姻家庭社会工作的新格局, 主要涵盖两大体系, 一是各级妇联组织和邻里帮扶的群众组织; 二是新兴的吸纳国外理念的专业社会工作组织.

首先来看妇联组织开展的相关工作, 妇联是一种群众性自治组织和 “准政府” 组织, 妇联自上而下的行政网络结合了中国社会现实, 相关的工作可归结为四类, 一是推动相关立法和普法, 如推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的建立, 通过普法宣传让广大妇女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二是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使广大妇女不断获得 “男女平等” 的意识, 如家庭矛盾和邻里纠纷调解、 家庭暴力预防和教育, 定期上门 “谈心” , 动员女性争取在家庭中的地位并协助参与公共事务; 三是通过典型示范塑造女性精英和提升社会地位, 如 “巾帼创建” 、 “三八红旗手评比” 、 寻找 “最美家庭”等; 四是通过系列性项目提升女性身心健康和社会参与度, 如 “两癌免费检查” “小额贷款项目” “下岗女工创业” 和“留守妇女扶助” 等项目.妇联工作的优点有几方面, 一是有法可依、 有章可循, 这样可以从法律和制度层面保障妇女保护工作的正当性; 二是形成一种自上而下且能通达底层的网络系统, 可以确保妇女工作的资源、 动力与有效性,使广大妇女感到 “国家在场” ; 三是思想政治教育+项目制的运作方式不仅可以改善妇女生活状况, 动员其参与社会发展, 还可以改善其心理和精神层面的问题.当然, 妇联工作还存在一些不足, 如工作的行政化、 技术的粗放性、 服务的零散性、 教育的意识形态化和服务对象的非个体化等.

其次来看邻里帮扶性质的妇女与婚姻家庭社会工作,中国社会向来推崇 “血浓于水、 守望相助” 的生活逻辑.邻里帮扶对于已婚妇女尤其具有重要的功能, 女性一般从夫居, 身体的迁移和情感的脱域使其常常处于孤立无援境地, 尤其在家庭矛盾和冲突等情境中.因此, 邻里帮扶一定程度上充当了女性 “做主者” 和 “庇护人” 的角色.邻里帮扶主要集中在几方面, 一是对于弱势女性的物质帮扶和生活照顾, 如对孤寡老人、 精神智障和残疾人、 单亲母亲及其孤儿等日常生活的照料; 二是对于家庭和邻里矛盾的干预和调解, 如家庭暴力中女性的保护、 婆媳矛盾和邻里纠纷的化解等; 三是提供各种生活经验和情感支持, 在女性的生命周期中会面临诸多角色转换, 转换过程中的阻滞和转换后的不适都会诱发各种心理和情感危机, 如 “少女—妻子—母亲—婆婆” 的角色流变, 亦如离婚和丧偶后的不适等.对此, 邻里之间的串门与闲聊, 过往经验的分享, 都可以使她们习得各种生活智慧和应对技巧; 四是推动女性社会支持网络的构建, 已婚女性作为一个 “异乡人” , 她们既缺乏社会资本和社会参与, 邻里之间的交往可以形成一种 “弱—弱” 联合的网络, 进而提升其社会资本.与此同时, 我们也可以看到, 随着社会转型和人口流动的加剧, 人与人之间的信任机制逐步被打破, 这些都消解着邻里帮扶的功能.

最后来看专业社会工作领域.社会工作在中国大陆正处 “后发快生” 阶段, 妇女与婚姻家庭社会工作更多被包含于其他社会工作领域, 或者是作为全人服务系统中的一个环节.尽管如此, 尝试使用社会工作的专业知识介入女性与婚姻家庭问题也已初见端倪, 目前主要集中在几个层面, 一是微观个案和家庭社会工作尝试干预夫妻矛盾、 婆媳矛盾、 亲子冲突、 家暴女性及其因婚恋、 生育、 失独、 离婚、 丧偶等产生的各种情境性焦虑; 二是中观小组工作在单亲母亲、 丧偶女性、 大龄未婚女性、 乳腺癌和艾滋病友、下岗女工、 家政女工、 同性恋、 失独家庭、 留守妇女、 失足妇女等群体中的应用, 主要致力于她们经验的分享学习和社会支持网络的构建; 三是宏观社区工作动员女性参与社区发展、 保护生态环境、 建立服务组织、 开展各类健身和娱乐活动、 组织各种技能培训等等.此外, 社会工作也尝试整合和链接各种资源帮扶那些生活困难、 身体残障、 心理困惑、 社会资本缺少的女性.由此可见, 社会工作有很强的专业性和系统性, 且从微观到宏观逐步形成一种 “全人” 式的庇护模式.当然, 由于社会工作在中国社会正处于起步阶段, 尤其是在妇女与婚姻家庭领域尚处探索阶段, 因此还存在诸多的问题, 如专业性与本土性的张力、 职业化与行政化的融合、 系统性与零散性的整合、 科学性与志愿性的协作、 公共性与私密性的对立、 国家倡导与民众忍受的差异、 专业知识与现实问题的脱节等, 这些问题需要在发展过程中不断得以解决.

四、 结论与讨论

社会工作是因应社会问题的产物, 妇女与婚姻家庭社会工作亦如此.在现代性日益迫近的今天, 各类妇女和婚姻家庭问题越发丛生, 这些都推动着家庭和性别议题迈向公共性.借此, 融会家庭与女性服务领域, 并以婚姻为主轴的妇女与婚姻家庭社会工作发挥了独特的作用, 它诉诸家庭结构视角和女性主义理论, 分别从妇女个体系统、 家庭系统、 社区和社会系统、 生态系统等多个层面介入, 凭借个体心理咨询与辅导、 家庭服务与沟通、 小组互助网络与支持、 社区倡导与行动、 社会保护与充权等手段, 对于推升女性福祉具有积极意义.作为社会工作衍生地的欧美国家, 妇女与婚姻家庭社会工作已经历了由非专业到高度专业化的发展历程, 无论从立法、 社会组织、 队伍建设、 服务领域, 还是在理论、 知识和技巧方面均取得了长足发展.与此相异的是, 中国是一个社会工作后发展中国家且正处于探索时期, 妇女与婚姻家庭社会工作更是 “盲人摸象” .中国的妇女与婚姻家庭问题又异常复杂, 除了有全球共性的问题 (家庭暴力、 单亲母亲、 婚外情等) , 更有本土独特的问题 (留守妇女、 失独家庭、 下岗女工、 买卖婚姻等) , 对此,中国社会主要有三条回应路径, 其一是传统妇联的妇女与婚姻家庭工作, 其凭借强大的政治动员力和行政网络, 主要开展立法和普法、 思想政治教育、 典型示范和精英塑造、项目运作帮扶等方面的服务.这些服务对于改进妇女与家庭问题具有积极的作用, 但也存在着服务的零散化、 意识形态化、 非专业性和行动性不足等问题; 其二是邻里帮扶性质的婚姻与家庭工作, 这种非制度性的社会服务比较契合中国人情社会的特质, 主要表现在弱势女性的照顾和护理、 家庭冲突的调节与舒缓、 生活经验提供和情感支持、社会支持网络的构建.这些虽有积极的意义, 但随着社会转型趋于瓦解且缺乏科学理论指导; 其三是援引于欧美的专业社会工作, 凭借其完备的理论知识和实务技巧体系,从微观、 中观到宏观三个层面介入, 致力于政策制度和个体心理的双向改变来提升女性福祉, 从而弥补了妇联工作和邻里帮扶的不足.然而, 社会工作在中国正处于初步发展阶段, 尤其是妇女与婚姻家庭社会工作, 其专业性和本土性的融合不足, 还需要不断地探索和推进.总体而言,我国当前的妇女与婚姻家庭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妇联工作专业性不够、 民间邻里互助服务动力不足、 专业性社会工作本土契合性有待开发, 然而, 这三方面的优势又非常明显, 分别是行政性资源充足; 情感性、 志愿性和本土适切性; 系统性、 科学性和专业性.由此, 我们要倡导一种行政性、 志愿性和专业融发展的路径, 形成国家、 社会和民众共同参与的多元服务新格局, 进而构建新型的三重保障网络, 即生活琐事邻里志愿帮扶、 普遍性的社会保护和社会参与妇联介入、 全人式的专业服务社会工作者提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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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何群, 刘芮, 郝靖.社会性别视野下当代中国夫妻关系平等的新要求 [J] .广州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14,5 (11)45

[3]张竞芳.论我国离婚经济帮助制度 [J] .开封教育学院学报, 2014, 5 (08) 785

[4]马忆南.论妇女权益法律保障的理论依据 [J]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 2015, 7 (01) 54

[5]张雅维.从社会性别意识缺失看我国离婚救济制度虚化 [J] .山东社会科学, 2016, 7 (12)87

[6]种相辛.夫妻忠诚协议法律行为之样态分析 [J] .法制博览, 2017, 1 (0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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