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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方面本科论文怎么写 跟区块链技术下智能合约意思表示的认定类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主题:智能论文写作 时间:2024-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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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区块链技术以及该技术的重要应用智能合约可谓是近来讨论最热烈、最受人关注的话题,同时也是国内外各大金融机构关注的重点.该合约颠覆性地将合约置于一种开放性的分布式数据库中,合约自动化管理,在透明的环境中高效运行,消除了人为因素的错漏,降低了违约风险,有着传统合约无可比拟的优势,应用前景光明.该合约完全建立在计算机代码的基础上,由于计算机语言和传统语言之间的天然差异以及分布式记账技术所具有的不可更改等特性,该合约在意思表示方面表现出了极强的特殊性,意思表示形成的判断以及意思表示的错误和撤销等传统法律问题难以通过现有法律规则实现.现实中发生的TheDAO智能合约被攻击一案显示了该合约潜在的技术漏洞以及由此引发的交易风险,同时也表明了该合约在风险管理和危机应对方面存在不足.因此,在讨论如何将该技术进行广泛应用前,有必要对合约涉及的相关技术进行进一步的开发和测试,确定统一的技术标准,并通过金融界、科技界和法律界的跨界合作逐步探索出智能合约运行的专门规则.

关键词:智能合约;区块链;意思表示;错误;撤销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8.05.05

中图分类号:D93/9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9031(2018)05-0039-07

一、问题的提出

事实上,智能合约这一概念是由NickSzabo于1994年提出,该合约被定义为“一套以数字形式定义的承诺,包括合约参与方可以在上面执行这些承诺的协议”.不同于传统合约,该合约基于区块链技术而发展、以数字为表现形式并主要通过计算机网络技术而自动执行.人们对其最为常见的认识就是将其视为是一段自动运行的代码,一段由计算机自动执行的程序,当预设的触发条件成就时合约即自动执行,相较于一般的电子合约来说更进一步.

但是只有结合了区块链技术、分布式记账技术的代码合约才可以被视为真正的智能合约,而该合约的核心则是区块链技术.区块链技术具体表现为一种“开放的分布式数据库”,该技术使得该合约可以在一种完全公开、透明和不可被篡改的环境中运行.在这种环境的理想运作下,合约双方不再需要特定的企业来担任中间商或担保机构,所有交易都是公开透明的,即实现了“去中心化”、“去信任化”的目标.这种模式实际上也就革除了一些传统合同的弊端,将各种数据管理流程自动化,消除了人为因素的错漏,不需要第三方的介入,也无需担心履约风险,进而促使一些特定行业的商业合同发生根本性的转变.同时,由于该合约具有“自动化”的特点,即可以通过快速运行的代码生成和执行条款,进而减轻了人力成本,提高了合约的处理效率.根据数字商务商会和智能合约联盟共同发布的白皮书(artcontracts:12usecaseorbusiness&beyond),智能合约未来将在数字身份、记录、证券、贸易金融、衍生产品、财政数据记录、抵押、土地所有权记录、供应链、汽车保险、临床试验、癌症研究等十二个领域发挥重要的作用.实践中,英国的巴克莱银行就在尝试将衍生品交易文件重新设计为自动化的智能合约.

但就该合约当前的实际应用来看,很多地方仍不十分明晰,其具体的工作原理和未来的实际应用也不明确.正如比特币的核心开发者PeterTodd所说,没有人能理解智能合约究竟是什么,至于对该合约进行法律层面的分析更是少之又少.白皮书中也指出,既然智能合约主要是建立在代码的基础上,由计算机代码写就,合约载明的权利和义务都是通过计算机和计算机网络来执行,真正的协议也是反映在代码语言而非传统语言中,那么该合约就无可避免的会遇到以下问题:即该在本质上是否符合合约的定义;公平交易等传统的合同法理念如何适用于此种合约;合同何时何地形成;双方是否履行义务、是否出现违约;如何实现对智能合约的审查和解释;当出现意思表示的错误或者法律规定的可撤销事由时,合约能否修改或者如何撤销合约等等.这些问题都值得法律界的关注和思考,特别是当智能合约突破现有的内部数据传输而被大规模地应用于通用平台的时候.其中尤为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智能合约是建立在“去中心化”为理念的区块链技术上的,该合约本身内在地就包含着极高的信用要求,因此,如何满足这一信用要求就成了我们不得不思考的问题,而如何确保脱离掌控的自动合约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也就成了我们应予关注的重点.囿于专业所限,本文仅基于现有的技术研究对智能合约的意思表示以及相关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

二、智能合约意思表示的特殊性

智能合约本身是一个可以维持自身状态的系统参与者,该合约具体表现为:一段被部署在一种分享的、可复制的账本上的代码,该代码可以实现自动接收、储存信息、控制资产,并对接收到的信息和资产自行予以回应.这无疑就与传统的合同形式存在巨大的差异,因此该合约在实际应用中也就引发了巨大的争议.

智能合约的这些特性势必决定了其在意思表示的载体、订立方法和具体适用规则方面的特殊性:其一,在意思表示的载体方面,智能合约采取的既不是传统合约的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也并非电子合同的数据电文或者电子记录形式,而更多地是通过储存在区块链技术上的代码来实现运行,其具体的意思表示方式为一种编程语言.因此,存在的问题是,这种需由专业技术人员解读的编程语言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2条所规定的数据电文,即“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受或者储存的信息”,如不属于,其是否可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条,即关于“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的规定①等.其二,在订立方法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条,合同一般采取的是要约、承诺方式,而对于以代码为主要表现形式的智能合约,就存在着对要约和承诺的识别问题.其三,在具体适用规则方面,由于智能合约的自身特性,是直接套用现行的法律规定还是引入新的规则,以及在发生争议时如何解决诸如证据证明、强制执行、管辖权等具体的法律适用问题,都值得思考.

三、智能合约意思表示的形成

当前我国在智能合约领域的司法实践依旧为空白.从世界范围内的司法实践来看,美国在这一领域探索的经验更多.2017年3月29日,美国亚利桑那州州长道格·杜西(DougDucey)签署并通过法案,认可了智能合约作为一种电子格式的法律地位,认为其可以作为电子记录来使用,并将区块链上的签名记录纳入到亚利桑那州法律保护的范围内②.与之类似,美国佛蒙特州也通过了相关法令,认可了区块链数据在法庭上可作为证据受理的法律地位,并出台了专门法案对区块链相关的“事实或记录”的数据进行立法保护.美国佛罗里达州也在出台类似确认区块链记录为电子记录、并给予智能合约法律效力的法案.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司法界对智能合约则更多地是持一种分析和观望的态度.

就传统的英美法理论来看,合约通常被视为是一个合法的可被执行的承诺③.要想使一个合约具有可执行性(enforceability),则至少需要满足合意(assent)和对价(consideration)两个要件.对于智能合约这种新型合约来说,其中较为棘手的问题无疑是如何认定智能合约是否具有明确的合意表示.从传统的英美法理论来看,一般来说意思表示需要建立在要约和承诺的基础上,就其具体的表现形式来看,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地采取书面、口头、行为或者不能履行等形式作出,但对于以代码语言为载体的智能合约来说,要像普通合约那样识别出其具体的要约与承诺是比较困难的,司法领域往往又不能仅仅因为出现了一个新事物就创设一部专门法案,所以参考英美法司法实践中关于一般电子合同合意的认定似乎更为现实.就一般电子合同的司法实践情况来看,首先,电子*并不影响合意的认定;其次,互联网电子合同大多数条款合意的达成是通过“点击生效”(clickwrap)④和“浏览生效”(browsewrap)⑤这两种模式来实现,而对于电子签名、合同格式等事项的认定则更多地是通过法院的法律目的性解释(purposiveapproach)来完成;最后,对于电子合同来说,合意达成的地点和时间,并不适用传统的邮箱规则(mailboxrule),司法实践中更为常见的做法是以要约人接收到受要约人的承诺为准的,但是对于具体的认定节点,以及由于邮件系统故障导致接收障碍是否会影响到合意的认定,各地区的司法实践还是存在差异的.

就与智能合约的认定关系较为密切的合意的形成这一问题,从现有司法判决来看,法院在认定合意的时候还是更倾向回归于合同法上的基本原则,即要求合约条款显示出明确的合意表示(mutualmanifestationofassent),但是对合意表示的具体展现方法上态度则较为开放.如前所述,互联网合同通常采取的是“点击生效”和“浏览生效”两种模式,美国联邦上诉法院更是通过一系列案例对两种生效模式做出了进一步的解释,例如,在Nguyenv.Barnes&NobleInc.,Sgourosv.TransUnionCorp等判例中,法院对于Terms&Conditions这类意思表示的观点是其不论采取哪种生效模式,都需要展现出对合同条款的明确通知(actualnotice).具体来说,这种明确的通知必须是一种明确、有效、有约束力的通知,只是明显地展示该合同条款并不足以展现此合意.美国联邦第二巡回法院也通过Nicosi.Amazon.com,Inc.一案对上述问题进行了归纳总结,认为网络合约合意的达成至少需要满足三个要素:1.给予网络使用者关于网络合约条款的明显通知;2.明确警告网络使用者该条款将在接下来的交易中对双方起到约束作用;3.网络使用者需在创建账户时对该条款和条件给予明确的同意.对于智能合约的合意表示来说,似乎也应当满足上述基本原则,比如明确地向缔约方披露出合约条款,或者将合约条款被保存在一个安全的需由双方合意方可修改的环境中,并为合约的缔约方设计一个具体的可供点击同意的按钮,但是也有些学者基于智能合约去中心化和去信任化的特点以及提高效率的考虑,认为可以放宽对智能合约具体形式方面的要求.

此外,诸如美国《全球暨全美商业电子签章法》(ElectronicSignaturesinGlobalandNationalAct)以及基于该法案而产生的试图为电子商业交易提供统一规则的《统一电子交易法》(UniformElectronicTransactionsAct)通过第9款的电子签名和电子记录的属性和影响(theattributionandeffectofelectronicrecordandelectronicsignature)、第16款的可转移记录(tranerablerecords)以及第14款的电子*(electronicagents)等对电子合约可能涉及的形式和条款内容予以了法律上的承认与保护,这些法律规则的存在也将对未来智能合约相关条款的认定和规制有一定的帮助.

总体来看,对于合约形成这一阶段来说,由于合约双方依旧需要事先对合约条款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后方能设计并执行该程序,设想如果将合约代码部署到特定账本上视为一种要约,将触发合约条件的特定行为视为一种承诺,条件触发合约即告成立的话,智能合约也并未见得就与传统合约存在本质上的差异.相反,区块链技术在智能合约中的运用会使得意思表示的传递能够被各节点验证和记录,增强了要约、承诺及相关通知的传递过程的可视性;区块链的自动执行性也有助于避免传统合约中的信任危机与履约风险.因此,对传统合同法理念冲击最大、最难以的还是当区块链技术具有不可更改的特性,而合约存在意思表示的错误或者特定事件发生而合约不应当执行下去等情况下,合约如何修改或终止的问题.

四、智能合约的不可更改性与意思表示的错误及撤销

(一)智能合约的不可更改性

如前所述,智能合约是作为一段代码程序被部署在网络上的所有节点上运行的,该程序本身并没有提供修改代码的接口,代码段也只可读而不可写,所以该合约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特点就是一经发布于区块链上就无法再进行修改,即使原有的合约出现漏洞需要修复或者合约内容已经发生变更,合约双方往往也不能直接对原有的合约内容进行修改.这种不可更改性影响着智能合约的管理,也引起了一些潜在的事关合约安全性的风险,特别是在以比特币为代表的新兴金融领域.如2016年所发生的DecentralizedAutonomousOrganization(DAO)智能合约遭遇攻击事件中,正是利用了该合约代码的自身漏洞不断地从其项目的资产池中分离资产给自己,造成了近6000万美元以太币的外溢.事件发生之后,关于智能合约安全性的讨论愈演愈烈,特别是当这种自动执行的合约遭遇攻击或者操纵的时候,如何在合约不可修改的特性下及时停止合约的运行并防止损失的扩大化就显得格外重要.

从传统立法来看,事实上世界各国的立法都普遍允许法院基于公共政策的考量来否认一个合约的可执行性,但是对于条件一旦触发合约即告执行的智能合约来说,想要否认该合约的可执行性却存在巨大的技术障碍.对于智能合约未来可能的集中应用领域资本市场来说,为了维护交易秩序和资本市场的平稳运行,世界各国的监管当局往往都被赋予了针对突发事件、异常交易等情况采取有针对性地技术性停牌、暂缓收等措施的权力,而现有的智能合约无疑是不具备上述危机管理和应急处置的能力的.此外,对于一个传统合约来说,当其的意思表示发生错误的时候合约双方往往是有机会予以纠正的,但是对于以区块链技术为核心的智能合约来说,由于其具有自动执行和不可更改的特性,上述问题解决起来却异常困难.

对此,有学者根据可能影响合约履行的现实因素以及智能合约自身的技术特点,提出了智能合约更改的两种可行性方案:1.针对现实中可能发生由于法律适用的变化所造成的合约属性和履行条件等的改变,由技术人员设计一个相关法律条文的数据库以及对接应用程序的接口(applicationprogramminginterface),当法律条文发生更新的时候,该应用程序也即做出相应改变;2.针对具体的现实情形变化由合约双方合意更新合约代码.但是也正如该学者所说,上述解决方案是建立在合约代码可以修改、更新的基础之上的,既然智能合约代码的更新都尚属难题,我们也只能期待日后实践情况的改变.

(二)智能合约意思表示错误

本文所指的意思表示错误主要是指传统民法理论中最为典型的效果意思与表示行为不一致的情形,不包括动机错误等情形.这主要是因为智能合约大多经历了合约双方协商一致的阶段,发生动机错误的可能性是比较小的.

对于传统合约来说,当发生效果意思与表示行为不一致的情形时,表意人通常既可以依据错误原则撤销合同,也可以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解除或者改订合同.对于智能合约来说,如前所述,该合约是在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层上存储、验证和执行的,区块链技术采取的又是一种分布式账本结构,利用脚本语言传递合约和资产的部分业务,“每一个参与者(或网络节点)都可以利用脚本语言对条款进行分布式处理”,因而对于这种以去中心化、去信任为特点的区块链技术为核心的合约来说,当发生效果意思与表示行为不一致的情形时,想要对该合约意思表示的错误进行更正或修改、使之成为无瑕疵的民事法律行为已经不能仅依靠合约双方的合意了.基于智能合约本身的技术特点,意思表示错误的更正是需要在全网节点中取得一定的共识的.目前提供的解决方案是在区块链的某一区块上将旧合约替换为新合约,但是该方案的可行性依旧需要相关技术人员论证和实践.

(三)智能合约意思表示的撤销

对于传统合约来说,当发生法律规定的可变更、可撤销的事由时,被害人是享有撤销权的.但对于智能合约来说,被害人撤销权的行使却存在着诸多障碍.当该合约部署到区块链上面的时候,交易人在智能合约平台发出的要约实际上已经到达相对人,交易人若想撤销该要约无疑是极为困难的,需要满足诸多要件.根据区块链去中心化、分布式账本结构的技术特点以及传统的民法理论,智能合约的撤销至少也应当满足以下三个要件:第一,该要约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可撤销的情形;第二,交易人撤销要约的通知已经经过全网各节点验证并到达相对人;第三,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相对人作出承诺的通知到达之前以及合约触发条件成就前就到达相对人.受害人想要同时满足上述三个要件,其难度不可谓不大.所以不同于传统合约中被侵害一方可以直接采取事前、事中的救济手段,对于现实中智能合约的被侵害一方来说,由于智能合约的不可更改性和自动执行性,其往往只能等待智能合约执行完毕后即损害已经实际发生后方能寻求救济.

此外,当实际损害发生后,智能合约在界定责任主体时往往也会遇到一些障碍.例如,对于现实中所发生的TheDAO智能合约被攻击案等案件中,针对由于智能合约自身的漏洞所导致的损失究竟是由智能合约的共同开发者承担还是由智能合约的运行平台承担的问题,也是有一定争议的.对于现实中经常发生的虽然没有严格按照合同条款执行但是从实际效果来看已经达到实际履行程度等情况,智能合约往往也无法作出准确判断.所以,尽管智能合约有自动执行的特性,该合约在许多方面,特别是在执行方面相较于传统合约具有一定的优势,但是由于该合约代码程序性的属性、代码语言和自然语言的天然差异、以及合约修改和撤销机制的缺乏,智能合约至少目前还无法替代传统的纸质合约,其现实中的推广和应用也会受到一定的限制.从实践情况来看,该合约也的确主要表现为一种内部的、数据传输功能,其安全性尚未达到受到严格监管的金融机构的要求,其技术优势也未在实践中完全发挥出来.

五、结语

当前世界各国的金融机构和科技领域都对区块链技术以及该技术的重要应用——智能合约给予了重点关注,但是就目前对智能合约的管理和运行规则来看,该合约还没有在受监管的环境中被测试过,其操作中可能出现的缺陷和风险都尚不明确.

虽然目前美国亚利桑那州和佛蒙特州等已经颁布相关法案承认其为一种电子记录,并认可了智能合约在法庭上作为证据使用的法律地位,但是在该技术的初步发展和技术开发尚未成熟的阶段,立法机关和相关的监管机构无疑不会对其进行过多的探索,特别是在合约所需要满足的法律条件方面.例如,这种完全由计算机代码编写的合约是否符合传统合约的定义;如何判断合约双方意思表示的形成;当出现意思表示的错误和法律规定的可撤销事由时,智能合约不可更改的特性如何;当合约双方发生法律纠纷的时候,法院如何审查这种完全的计算机代码合约、如何判断合约形成的时间和地点以及受其影响的管辖法院和准据法等;如何预防和规制匿名状态下的非法传输和交易等问题.

而上述规则在智能合约相关的技术尚未全面成熟的情况下也是很难探索出来的,不仅需要大量的技术实践作为支撑,也需要法律理念的创新.为了降低相应的法律风险,技术开发人员和相关法律专家应当在智能合约在创设之初就应加强合作,以保证合约代码对自然语言协议的准确对应,例如编写一套对应的自然语言协议,降低意思表示方面的法律风险,确保合约的有效性.

(特约编辑: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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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文结束语:该文是关于区块链技术和合约和认定方面的智能论文题目、论文提纲、智能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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