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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产业化方面有关学士学位论文范文 和《农业部等六部门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指导意见》等5则相关毕业论文模板范文

主题:农业产业化论文写作 时间: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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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农业农村发展进入新阶段.各地顺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蓬勃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探索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取得了初步成效.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促进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重要意义

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是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分工协作为前提,以规模经营为依托,以利益联结为纽带的一体化农业经营组织联盟.新形势下,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有利于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通过“公司+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组织模式,让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挥各自优势、分工协作,促进家庭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协同发展,加快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二)有利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通过构建上下游相互衔接配套的全产业链,实现单一产品购销合作到多元要素融合共享的转变,推动订单农业和“公司+农户”等经营模式创新,促进农业提质增效.

(三)有利于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通过推动产业链上下游长期合作,降低违约风险和交易成本,稳定经营预期,促进多元经营主体以市场为导向,加大要素投入,开展专业化、品牌化经营,提高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

(四)有利于促进农民持续增收.通过提升农业产业价值链,完善利益联结机制,引导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紧密合作,示范带动普通农户共同发展,将其引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同步分享农业现代化成果.

二、准确把握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基本特征

(一)独立经营,联合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不是独立法人,一般由一家牵头龙头企业和多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组成.各成员保持产权关系不变、开展独立经营,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合同、协议或制定章程,形成紧密型农业经营组织联盟,实行一体化发展.

(二)龙头带动,合理分工.以龙头企业为引领、农民合作社为纽带、家庭农场为基础,各成员具有明确的功能定位,实现优势互补、共同发展.

(三)要素融通,稳定合作.立足主导产业、追求共同经营目标,各成员通过资金、技术、品牌、信息等要素融合渗透,形成比较稳定的长期合作关系,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四)产业增值,农民受益.各成员之间以及与普通农户之间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促进土地流转型、服务带动型等多种形式规模经营协调发展,提高产品质量和附加值,实现全产业链增值增效,让农民有更多获得感.

三、培育和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总体要求

落实决策部署,围绕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帮助农民、提高农民、富裕农民为目标,以发展现代农业为方向,以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为动力,积极培育发展一批带农作用突出、综合竞争力强、稳定可持续发展的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成为引领我国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和现代农业建设的重要力量,为农业农村发展注入新动能.在促进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过程中,要把握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市场主导.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尊重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市场主体地位.政府重点做好扶持引导,成熟一个发展一个,防止片面追求数量和规模.

(二)坚持农民自愿.农业产业化经营有多种组织带动模式,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在不同区域、不同产业有多种表现形式,具有各自的适应性和发展空间.是否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选择哪种合作模式,都要尊重农民的意愿,不搞拉郎配、一刀切.

(三)坚持合作.引导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建立内部平等对话、沟通协商机制,兼顾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等各方利益诉求,共商合作、共议发展、共创事业.

(四)坚持兴农富农.把带动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作为基本宗旨,打造产业链、提升价值链,挖掘农业增值潜力,发挥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对普通农户的辐射带动作用,保障农民获得合理的产业增值收益.

四、建立分工协作机制,引导多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组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

(一)增强龙头企业带动能力,发挥其在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中的引领作用.支持龙头企业应用新理念,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发展精深加工,建设物流体系,健全农产品营销网络,主动适应和引领产业链转型升级.鼓励龙头企业强化供应链管理,制定农产品生产、服务和加工标准,示范引导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从事标准化生产.鼓励县级以上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开展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引导龙头企业发挥产业组织优势,以“公司+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公司+家庭农场”等形式,联手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组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实行产加销一体化经营.

(二)提升农民合作社服务能力,发挥其在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中的纽带作用.鼓励普通农户、家庭农场组建农民合作社,积极发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引导农民合作社依照法律和章程加强管理、监督,保障成员物质利益和权利,发挥成员积极性,共同办好合作社.支持农民合作社围绕产前、产中、产后环节从事生产经营和服务,引导农户发展专业化生产,促进龙头企业发展加工流通,使合作社成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粘合剂”和“润滑剂”.

(三)强化家庭农场生产能力,发挥其在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中的基础作用.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鼓励农户流转承包土地经营权,培育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家庭农场.鼓励家庭农场使用规范的生产记录和财务收支记录,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健全家庭农场管理服务,完善家庭农场名录制度,建立健全示范家庭农场认定办法.鼓励家庭农场*工商注册登记.引导家庭农场与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开展产品对接、要素联结和服务衔接,实现节本增效.

(四)完善内部组织制度,引导各成员高效沟通协作.坚持决策、合作共赢,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成员之间地位平等.引导各成员在充分协商基础上,制定共同章程,明确权利、责任和义务,提高运行管理效率.鼓励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探索治理机制,制发成员统一标识,增强成员归属感和责任感.鼓励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依托现有条件建立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以多种形式沟通协商涉及经营的重大事项,共同制定生产计划,保障各成员的话语权和知情权.

五、健全资源要素共享机制,推动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融通发展

(一)发展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制定扶持政策,引导农户长期流转承包地并促进其转移就业.鼓励农户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龙头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支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龙头企业为农户提供代耕代种、统防统治、代收代烘等农业生产托管服务.

(二)引导资金有效流动.支持龙头企业发挥自身优势,为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发展农业生产经营,提供贷款担保、资金垫付等服务.以农民合作社为依托,稳妥开展内部信用合作和资金互助,缓解农民生产资金短缺难题.鼓励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各成员每年在收益分配前,按一定比例计提风险保障金,完善自我管理、内部使用、以丰补歉的机制,提高抗风险能力.

(三)促进科技转化应用.鼓励龙头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建立研发机构,推进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示范应用全链条创新设计,提升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综合竞争力.引导各类创新要素向龙头企业集聚,支持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建立农业领域相关重点实验室,申报农业高新技术企业.鼓励龙头企业提供技术指导、技术培训等服务,向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提高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协同创新水平.

(四)加强市场信息互通.鼓励龙头企业找准市场需求、捕捉市场信号,依托联合体内部沟通合作机制,将市场信息传导至生产环节,优化种养结构,实现农业供给侧与需求端的有效匹配.积极发展电子商务、直供直销等,开拓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农产品销售渠道.鼓励龙头企业强化信息化管理,把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成员纳入企业信息资源管理体系,实现资金流、信息流和物资流的高度统一.

(五)推动品牌共创共享.鼓励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统一技术标准,严格控制生产加工过程.鼓励龙头企业依托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建设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纳入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引导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增强品牌意识,鼓励龙头企业协助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开展“三品一标”认证.扶持发展一村一品、一乡一业,培育特色农产品品牌.办好中国农业产业化交易会,鼓励龙头企业参加各类展示展销活动.鼓励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整合品牌资源,探索设立共同营销基金,统一开展营销推广,打造联合品牌,授权成员共同使用.

六、完善利益共享机制,促进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与农户共同发展

(一)提升产业链价值.引导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围绕主导产业,进行种养结合、粮经结合、种养加一体化布局,积极发展绿色农业、循环农业和有机农业.推动科技、人文等要素融入农业,鼓励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体验农业、康养农业、创意农业等新业态.鼓励龙头企业在研发设计、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等环节,积极利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提高全产业链智能化和网络化水平.

(二)促进互助服务.鼓励龙头企业将农资供应、技术培训、生产服务、贷款担保与订单相结合,全方位提升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适度规模经营水平.引导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内部形成服务、购销等方面的最惠待遇,并提供必要的方便,让各成员分享联合体机制带来的好处.

(三)推动股份合作.鼓励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探索成员相互入股、组建新主体等新型联结方式,实现深度融合发展.引导农民以土地经营权、林权、设施设备等入股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或龙头企业,采取“保底收入+股份分红”的分配方式,让农民以股东身份获得收益.

(四)实现共赢合作.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妥善处理好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各成员之间、与普通农户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创新利益联结模式,促进长期稳定合作,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责任共同体、经济共同体和命运共同体.加强订单合同履约监督,建立诚信促进机制,对失信者及时向社会.强化龙头企业联农带农激励机制,探索将国家相关扶持政策与龙头企业带动能力适当挂钩.

七、完善支持政策

(一)优化政策配套.落实各项支持政策,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地方可结合本地实际,将现有支持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发展的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农业综合开发等相关项目资金,向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内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适当倾斜.支持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产业扶贫,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组织开展精准培训,提高龙头企业负责人、合作社理事长、家庭农场主的经营管理水平.

(二)加大金融支持.鼓励地方采取财政贴息、融资担保、扩大抵(质)押物范围等综合措施,努力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题.鼓励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开发符合农业产业化联合体需求的信贷产品、保险产品和服务模式.积极发展产业链金融,支持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设立内部担保基金,放大银行贷款倍数.与金融机构共享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名录信息,鼓励金融机构探索以龙头企业为依托,综合考虑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财务状况、信用风险、资金实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联合体内各经营主体授信额度,实行随用随借、循环使用方式,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差异化资金需求.鼓励龙头企业加入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应收账款融资业务.鼓励探索“订单+保险+期货”模式,支持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上市、新三板挂牌和融资、发债融资.鼓励具备条件的龙头企业发起组织农业互助保险,降低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成员风险.

(三)落实用地保障.落实促进现代农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等用地支持政策.指导开展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优先支持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农业配套辅助设施、开展农产品加工和流通.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较快、用地集约且需求大的地区,适当增加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对于引领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的龙头企业所需建设用地,应优先安排、优先审批.

八、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按照本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和办法,并做好相关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完善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制度,推动落实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帮助解决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开展示范创建.各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要牵头开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示范创建活动,建立和发布示范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名录,定期开展运行监测,适时更新,促进整体经营管理水平提升.可结合实际情况,对示范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给予重点支持.

(三)加大宣传引导.做好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统计调查工作,建立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信息库,编制发布中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采购经理指数,为制定政策提供参考.组织第三方开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水平评价.及时总结好经验、好做法,充分运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强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出入境检验检疫流程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检验检疫流程管理,提高检验检疫通关效率和工作质量,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检验检疫流程,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出入境货物等监管对象实施检验检疫的过程.一般包括以下部分或全部工作环节:受理报检、审单布控、现场和实验室检验检疫、动植物隔离检疫、检疫处理、综合评定、签证放行和归档.

本规定所称流程时限,是指完成每一个检验检疫工作环节所限定的工作时间.

第三条:在对货物风险、企业信用实施分类管理的基础上,依据合格评定的有关程序对出入境货物实施检验检疫监管,适用相应的检验检疫流程.

合格评定程序包括:抽样、检验(检疫)和检查;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注册、认可和批准以及各项的组合.

第四条:检验检疫流程管理遵循“一次受理报检、一次检验检疫、一次抽(采)样、一次检疫处理、一次签证放行”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负责全国检验检疫流程管理工作.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直属局)负责辖区内检验检疫流程管理和组织实施.直属局所属分支机构负责各自辖区内检验检疫流程的具体执行.

第六条:推进实施检验检疫全流程无纸化,通过检验检疫流程各环节作业无纸化,加快各环节间流转,缩短流程时限.

第二章:流程环节

第七条:受理报检,是指检验检疫机构对报检人提交的报检单证材料进行审核受理的过程.

第八条:审单布控,是指检验检疫机构按照相关规则及要求,对报检单信息及随附单证信息进行全面审核,并对各流程环节布控作业指令的过程.

第九条:现场检验检疫,是指检验检疫机构在货物堆放现场对出入境货物实施检验检疫的过程.需要实验室检验检疫的,按要求抽(采)样并送实验室.需要检疫处理的,按要求实施.

第十条:实验室检验检疫,是指实验室根据检测项目要求对接收的样品进行检测,或者对需要确认的有害生物、可疑症状进行鉴定,并出具检测鉴定结果报告的过程.

第十一条:动植物隔离检疫,是指活动物、动物遗传物质及植物种子、种苗入境后在指定隔离场(苗圃)或指定场所进行检验检疫的过程.

第十二条:检疫处理,是指检疫处理单位根据检疫处理要求,对出入境货物、运输工具及其他检疫处理对象实施除害处理、卫生处理,并提交处理结果报告的过程.

第十三条:综合评定,是指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合格评定程序,对出入境货物是否符合要求做出综合判定并拟制检验检疫证单证稿的过程.

第十四条:签证放行,是指检验检疫机构根据综合评定结果对出入境货物签发通关单或其他检验检疫证单的过程.

第十五条:归档,是指检验检疫机构对各流程环节提交的完整有效的档案资料、数据等按规定建档的过程.

第三章:流程管理

第十六条:依据合格评定有关程序,以及货物风险和企业信用水平,检验检疫流程既可以包括本规定第二条所列所有工作环节也可以是其中若干工作环节.

第十七条:质检总局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根据货物风险高低和企业信用水平,设置相应的现场和实验室检验检疫比例(以下简称“抽批比例”),并按照“双随机”方式实施抽批.

第十八条:抽批未抽中的货物,经审单符合要求的,予以签证放行.审单包括但不限于对注册、认可和批准,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的审核等合格评定程序.

抽批抽中的货物,按规定实施现场和实验室检验检疫等.

第十九条:对检验检疫不合格或有证据表明风险等级提高的货物,以及检验检疫信用C级及以下的收发货人或报检人,经风险评估可以提高抽批比例,直至100%.

对连续抽批质量安全水平稳定或风险等级降低的货物,以及检验检疫信用及以上的收发货人或报检人,经风险评估可以降低抽批比例,直至最低比例.

第二十条:质检总局统一实施货物风险和企业信用分类,统一确定抽批比例,统一制定流程时限,统一组织风险布控,依托信息化系统开展大数据分析,并实施动态管理.

第二十一条:国内外突发重大疫病疫情和质量安全事件时,质检总局根据情况实施全国一体化的快速反应措施.

第四章:流程监管

第二十二条:检验检疫流程实行信息化管理,流程的电子记录应与实际工作情况保持一致.

第二十三条:检验检疫流程各环节应及时传递报检单及随附单证,实现有效衔接.

第二十四条:各级检验检疫机构要严格执行质检总局规定,在操作规范、确保工作质量的前提下,应努力提高工作效率,缩短流程时限.

第二十五条:各级检验检疫机构应建立检验检疫流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流程管理.

第二十六条:质检总局对各直属局检验检疫流程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各直属局流程时限情况实时预警并纳入绩效考核.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各直属局可根据工作实际,依据本规定具体的落实措施.

第二十八条:出入境货物包装、运输工具、集装箱、邮寄物、携带物的检验检疫流程,参照本规定实施.相关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出入境货物的风险分类根据质检总局风险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进出口企业的信用分类根据质检总局《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2017年11月1日实施,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发布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流程管理规定》(国检法〔1999〕386号)同时废止.

农业部

《关于开展农业特色互联网小镇建设试点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农机、畜牧、兽医、农垦、农产品加工、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2017年1号文件和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动农业现代化与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同步发展,统筹推进“互联网+”现代农业行动和特色小城镇建设,前期,我部对农业特色互联网小镇建设试点作出了初步安排.为进一步规范农业特色互联网小镇建设,厘清建设的总体思路、融资模式、重点任务和机制路径,现就开展农业特色互联网小镇建设试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党、国务院决策部署并结合当地实际,按照本文件要求扎实推进农业特色互联网小镇建设.

一、农业特色互联网小镇建设的基本形势

(一)“互联网+”现代农业行动为农业特色互联网小镇建设提供了基础条件.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国务院高度重视农业农村信息化工作,大力推进现代信息技术向农业农村渗透融合,农村信息基础设施支撑能力明显增强,宽带网络建设显著加速,农业生产智能化、经营网络化、管理数字化、服务在线化水平大幅提升,农民信息化应用能力明显增强.物联网、大数据、空间信息等技术在农业生产的在线监测、精准作业、数字化管理等方面得到不同程度应用.农业农村电子商务快速发展,2017年上半年农村网络零售额为5376.2亿元,同比增长38.1%,增速高出城市4.9个百分点,农产品电商增速远高于电子商务整体增速,农产品电商正在实现由“客厅”向“厨房”的变革.信息进村入户工程从局部试点进入全面实施阶段,并在10个省市开展整省推进示范.目前全国共建成运营近7万个益农信息社,累计为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公益服务1360万人次,开展便民服务1.85亿人次,实现电子商务交易额135亿元.各地积极探索农业特色互联网小镇建设,并取得初步成效.海南省自2015年以来,以“互联网+”为支撑,与信息进村入户工程实施紧密结合,以现代农业建设为依托,因地制宜,率先探索建设了10个互联网农业小镇.

(二)农业特色互联网小镇建设顺应了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趋势.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正在兴起,现代信息技术不断向农业农村生产生活各领域各环节深入渗透融合.农业特色互联网小镇建设就是顺应信息革命发展大势,以信息流带动技术流、资金流、人才流、物资流向农村地区集聚,让农村共享数字经济红利,为打破城乡二元结构、以信息化带动新型城镇化、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带来了历史机遇.

(三)农业特色互联网小镇建设为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强大内生动力.信息化是农业现代化的制高点.农业特色互联网小镇利用互联网的理念和思维,将现代信息技术与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农村生态的各个方面相融合,以农业电子商务、农产品加工、乡村旅游、休闲农业、运动养生等特色产业为发展载体,是将产业、文化、旅游和社区等功能融为一体的创业创新平台.建设农业特色互联网小镇,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新的内生动力,有利于开发特色农业资源,促进产业集聚、创新和转型升级,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利于城乡协调发展,促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资源配置合理化,推动农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有利于推动自然生态、历史人文、民族特色、传统工艺与农业产业和信息技术融合发展,丰富特色产业内涵,助推脱贫攻坚.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农村资源禀赋和特色产业为基础,以“互联网+”为手段,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创新制度机制,高起点、高标准、高水平培育一批特点鲜明、产业发展、绿色生态、美丽宜居的农业特色互联网小镇.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体.加强政策引导和规划指导,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组织开展银企对接、投资对接等活动,切实防范可能出现的社会风险、市场风险和法律风险;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大力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鼓励企业等市场主体投入资金并组织开展小镇建设、运营和管理等工作.

坚持创新驱动.在试点过程中,把体制机制创新和信息技术应用创新摆在小镇建设的核心位置,大胆探索创新促进小镇建设的体制机制和信息技术应用,让农民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坚持绿色发展.贯彻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以绿色惠民为小镇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因地制宜,严格按照当地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利用信息技术,积极推动农业生产与加工、文化、旅游、康养等产业融合发展.

坚持合作共赢.运用互联网理念和思维,实现小镇共建共享和包容性发展.调动政府、市场、农民的积极性,探索建立多元主体参与、成果共享的可持续发展机制,让当地农民参与发展,共享发展成果,促进增收致富.

坚持试点先行.在省级农业部门积极组织开展试点建设与探索的基础上,优先选择政府支持力度大、企业建设积极性高、主导产业定位准确、对农民增收带动明显、持续运营能力强的小镇作为全国性试点,逐步示范推广、稳步推进.

(三)建设目标

力争到2020年,在全国范围内试点建设、认定一批产业支撑好、体制机制灵活、人文气息浓厚、生态环境优美、信息化程度高、多种功能叠加、具有持续运营能力的农业特色互联网小镇.

三、试点任务

(一)建设一批农业特色互联网小镇

各地要将农业特色互联网小镇建设与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全国“一村一品”示范乡镇等相结合,建设一批产业“特而强”、功能“聚而合”、形态“小而美”、机制“新而活”的农业特色互联网小镇,推动设施农业、畜禽水产养殖、农产品流通加工、休闲农业等领域的创业创新.加强资源共建共享和互联互通,全面推进信息进村入户工程,加快水电路、信息通信、物流、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农村资源、生态、环境监测和保护力度,建设和完善农村公共服务云平台,提升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供给能力,推动电信、银行、保险、供销、交通、邮政、医院、水电气等便民服务上线,深度挖掘小镇产业价值、生态价值和文化价值,实现农业特色产业推介、文化历史展示、食宿预定、土特产网购、移动支付等资源和服务的在线化.

(二)探索一批农业农村数字经济发展的新业态新模式

数字经济是驱动农业特色互联网小镇建设的新引擎.各地要因地制宜运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融合生产、生活和生态,结合文化、产业和旅游,探索适合农业特色互联网小镇建设的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最大限度挖掘和释放数字经济潜力,实现对传统农业的数字化改造,培育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新动能.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利用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创业创新,培育一批具有互联网思维、能够熟练运用信息技术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构建天空地一体化的农业物联网测控体系,在大田种植、设施农业、畜禽水产养殖等领域加大物联网技术应用.大力发展农业电子商务,加强网络、加工、包装、物流、冷链、仓储、支付等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农产品分等分级、包装配送、品牌创建、文创摄影、冷链物流等支撑体系建设,结合农产品电商出村试点,打造农产品电商供应链,加强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和消费品的在线销售.加强农业农村大数据创新应用,完善数据采集、传输、共享基础设施,建立数据采集、处理、应用、服务体系,提升农村社会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加快发展生产性和生活性信息服务业,与信息进村入户工程统筹推进,构建新型农业信息综合服务体系,加强农业金融、农机作业、田间管理等领域的社会化服务.大力发展社区支持农业、体验经济、分享经济等多种业态,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三)培育一批绿色生态优质安全的农业品牌

农业品牌是农业特色互联网小镇建设的重要抓手.依托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建设,突出农业产业特色,聚焦优势品种,建立农业品牌培育、发展、监管、保护以及诚信管理制度,重点打造一批区域特色明显、产品品质优良、质量安全体系较为健全、生产方式绿色生态、市场竞争力强、适合网络营销的农业品牌,带动传统农业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质量、效益和竞争力.利用物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增强农业全产业上下游追溯体系业务协调和信息共建共享,强化产地环境监测、生产资料监控、动物疫病与卫生监督,增加消费者信任度,提升标准化程度.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工具,发展农业电子商务,拓展农产品网络销售路径,打造网络品牌,实现优质优价.用互联网打造小镇对外窗口和农产品产销对接平台,利用新媒体等网络传播手段,加大小镇特色产业、产品宣传推介力度,实现生产和消费需求的精准对接.

(四)建立一套可持续发展机制

可持续发展机制是农业特色互联网小镇建设的重要保障.完善农业特色互联网小镇建设的政策体系,探索“政府引导、市场主体”的建设模式,构建小镇共建共享的可持续发展机制.创新投融资机制,拓展融资渠道,鼓励利用财政资金撬动社会资本,鼓励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深化便利投资、商事仲裁、负面清单管理等改革创新,构建项目选择、项目孵化、资金投入和金融服务的市场化机制.完善利益分享机制,实现政府得民心、企业得效益、农村得发展、农民得实惠的综合效果.

四、有关安排和要求

(一)各级农业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将农业特色互联网小镇建设作为深入推进“互联网+”现代农业行动、加快推进农业农村信息化的重要任务来抓.

(二)各级农业部门要推动当地把农业特色互联网小镇建设试点纳入本辖区内特色小城镇建设规划,坚持规划先行,不以面积为主要参考,突出特色,避免“千镇一面”.

(三)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和市场主体资质审查,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合法和运营规范有序;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政策性的引导资金,与市场主体开展合作,创新小镇建设的投融资方式,努力营造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

(四)各级农业部门在结合本地实际加强机制创新的同时,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及时总结提炼试点中的经验、做法、模式和案例,并研究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农业部将根据试点情况、进展成效,适时组织开展农业特色互联网小镇认定工作.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查自评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督促餐饮服务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食品安全管理,提高风险防控能力,预防食品安全事故,保障公众饮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查自评,是指餐饮服务单位经营过程中,为保证食品安全,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按照福建省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定期对本单位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管理制度等情况开展的全面自查和评价,以达到及早发现问题,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的目的.

第三条:餐饮服务单位应按照“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防控、管控结合”的原则和属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对照主体责任清单对本单位食品加工经营活动进行自查自评,并如实填写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查自评表,做好相关记录,形成自查自评报告.自查自评工作原则上由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按照风险管控原则,重点在大型以上餐饮服务单位、大型连锁餐饮企业、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实施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查自评.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逐步将其他餐饮服务单位列入食品安全自查自评范围.

第五条:餐饮服务单位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相关管理制度,制订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查自评计划,定期对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情况进行自查自评.

第六条: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查自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食品经营许可条件保持情况;

(二)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食品安全管理员履职情况;

(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和落实情况;

(四)食品及其原材料以及食品相关产品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及记录、贮存管理落实情况;

(五)加工经营场所、设施设备的安全卫生及使用运转情况;

(六)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落实情况;

(七)专间加工及关键环节控制情况;

(八)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情况;

(九)从业人员培训、健康管理情况;

(十)法律、法规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餐饮服务单位是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查自评的法定主体,可自行开展食品安全自查自评工作,也可委托社会食品安全相关专业机构协助开展自查自评工作.

鼓励餐饮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组织开展会员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互查互评工作.

第八条:餐饮服务单位在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查自评过程中发现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以保证加工条件和服务行为持续符合食品安全规定;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九条: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查自评报告应当如实反映本单位食品安全现状,并对自查自评报告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自查自评报告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审阅签名后报属地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并留存建档.

大型连锁餐饮企业应当督促指导省内连锁门店开展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查自评工作,每季度末应将所属省内连锁门店开展自查自评的汇总情况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处.

第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自查自评报告时,应对餐饮服务单位报告的问题及时核实,依法提出相应处置意见和防范措施,指导餐饮服务单位及时有效消除食品安全风险.

第十一条: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查自评应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承担重大活动保障任务之前,必须开展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查自评.自查自评记录表和自查自评报告保存至少2年.

鼓励餐饮服务单位每次自查自评情况在店堂醒目处公示.

第十二条: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督促指导辖区餐饮服务单位开展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查自评工作,并对自查自评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对餐饮服务单位自查自评的抽查可作为日常监管形式的补充,抽查资料应规范留存.

自查自评抽查可与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双随机抽查等方式相结合,对开展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查自评的餐饮服务单位抽查比例每年不少于20%.

第十三条:抽查中发现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查自评未落实、形同虚设、发现问题未整改,自查自评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情形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采取约谈、责令限期改正、降低量化等级等方式督促整改到位,拒不整改的,视违法情况根据《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本规定进行细化.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加强白酒小作坊和散装白酒生产经营规范管理的通知》

各市(地)、绥芬河市、抚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农垦总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近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印发了《关于加强白酒小作坊和散装白酒生产经营规范管理的通报》(食药监办食监一〔2017〕138号),对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发生饮酒中毒造成3人死亡事件进行了通报,对白酒小作坊和散装白酒生产经营质量监管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贯彻落实总局文件精神,结合黑龙江省白酒小作坊和散装白酒安全隐患仍然存在的实际,就进一步加强白酒小作坊和散装白酒生产经营监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迅速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各地要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按照《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强白酒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黑食药监食生〔2016〕173号)及《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散装白酒全链条监管的紧急通知》(黑食药监食生〔2016〕376号)等有关文件要求,举一反三,迅速开展白酒小作坊和散装白酒生产经营风险隐患排查工作,摸清底数,掌握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白酒小作坊和散装白酒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普查登记,建立健全监管档案,详细记录基本信息,掌握生产工艺、原辅材料使用、销售范围等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二、加强监督检查.各地要按照总局和省局有关要求,定期对白酒小作坊和散装白酒生产者的原辅料采购储存、生产条件、生产过程、出厂检验、销售记录、标签标注等全程质量安全控制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问题.对白酒小作坊生产的白酒和经营单位销售的散装白酒要加强标签标识管理,加强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一旦发现有甲醇、氰化物等重要安全指标不合格的,要立即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召回产品,彻查原因,依法处置.要按照《食品安全法》和《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要求依法依规规范白酒小作坊生产经营行为,坚决取缔不符合规定的白酒小作坊和散装白酒生产经营单位.

三、严格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各地要严格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一是不得无证生产白酒,对没有取得许可或小作坊核准证的白酒“黑加工点”和饲料企业作为副产品生产的“小烧”一律不得作为白酒销售,一经发现,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予以取缔,坚决消除监管“死角”.二是取得白酒核准证的白酒小作坊只能生产固态法白酒,不得采购原酒或食用酒精生产加工白酒,且只能在核准行政区域内销售.三是采购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容器等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非食品原料、腐败变质原辅料生产白酒,严防使用甲醇、工业酒精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白酒,严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严防把甲醇等易混用非食用物质当作食用酒精用于白酒生产加工或销售.四是散装白酒出厂要按照规定要求在包装上加贴标签,不得使用无标签的周转桶用于盛装白酒.五是散装白酒经营要做到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登记、专账管理、专库(区)存放,并设立明显标示,规范管理,防止误饮误服问题发生.不得购进无证“黑加工点”生产、包装上没有标签或标识标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散装白酒用于生产经营.六是督促企业建立并有效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及记录制度、生产过程控制制度、出厂检验及记录制度、销售记录制度、停复产报告制度、食品安全自查制度等,确保所生产经营的白酒卫生、无毒、无害、质量安全,产品全程可追溯.

四、严格履职,严厉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各地要在地方政府领导下,切实履职尽责,明确监管人员监管职责,确保各项监管措施落实到位,监管责任落实到位.加大白酒标签标识的宣传力度,引导消费者购买有标签标识的散装白酒.要加强对白酒小作坊和散装白酒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加大对各类白酒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白酒的黑窝点、黑作坊,严厉查处使用工业酒精等非食品原料生产白酒的行为,严厉查处散装白酒经营单位采购不符合规定的白酒产品以及未在容器或包装上依法标明相关信息等违法行为.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并将情况报告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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