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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文化论文如何怎么撰写 与日本文化政策从政府主管到地域自治类学年毕业论文范文

主题:日本文化论文写作 时间:2024-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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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文化政策的沿革

先回顾一下日本战后国家的文化政策.

在1964年举行的奥运会以后,日本文部省于1966年设立了文化局.两年以后,该局与文化财产保护委员会整合,设立了文化厅.在美术馆方面,1952年设立国立近代美术馆,1959年设立国立西洋美术馆.1977年,国立新美术馆开馆.在舞台艺术方面,1966年,国立剧场在三宅坂建成.接着,国立文乐剧场、新国立剧场、国立冲绳剧场分别于1984年、1997年、2004年开业.为使国立剧场更好地管理运营,日本设立了日本艺术文化振兴会以支援艺术活动.

在立法方面,日本于2001年颁布实施《文化艺术振兴基本法》,于2012年颁布实施进一步激发剧场、音乐厅活力的《剧场法》.

历年来,日本文化厅的预算虽然总量不大,但整体是有增加的.值得注意的是,不仅仅是日本文部科学省的文化厅负责制定文化政策,其他省、厅也在着手制定.外务省在1972年设立了国际交流基金,开展文化国际交流事业.原自治省(其后是总务省)也参与文化政策的制定.经济产业省则对文化内容产业的培育与振兴投入力量,并确定了以海外输出为目标发展动画片及游戏等的产业振兴策略.

日本整个国家开始在文化政策的制定上投入力量是在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从70年代到80年代,日本的自治体文化行政在各地广泛实行.学者野田邦宏在2014年时曾说过,从自治体革新运动中,文化行政开始兴起.70年代以后,日本相继设立了文化科与文化室,并将其从教育委员会分离.该科室从社会教育行政部门转移出来,说明政府已经开始理解培育市民文化的必要性.在这一时期,“行政的文化化”这一词汇也就相应产生了.野田认为,这是“将传统的官僚组织文化从根本上进行改变的文化运动”.

由于日本经济的高速发展,自治体的财政状况有了好转.其结果就是20世纪80年代以后,各地都在积极推动文化设施建设.有许多设施经过规划构想、基本设计、建筑施工,再到实际开馆,基本要到90年代.据日本艺能实演家团体协议会(艺团协)的《艺能白皮书2001》发布, 日本1959年有42个表演场馆,1960-1969年是237个,1970-1979年是377个,1980-1989年是525个,1990-1999增加到591个,其中85%是70年代以后建造的.这些场馆是在泡沫经济时期规划的,但泡沫经济破灭后,仍然被建成.可是,这些建筑物虽然漂亮,但维护运营费用却很少.这一苦恼在日本全国各地都是普遍的.

处在上述情况,日本开始认真思考文化艺术与社会的关系.最早出现的机构是1992年成立的文化经济学会(日本).1998年,艺术管理学会设立,该学会致力于“艺术经营管理”的研究,开始研究文化艺术与社会是怎样的关系.

2007年,日本文化政策学会成立.该学会的宗旨就是要求根据国家及历史文化开辟独立的研究领域,并使大家对文化发展的重要性具有共识.帝塚山大学名誉教授、在该学会初期担任代会长的中山几郎为此还专门写了专著《分权时代的自治体文化政策——对单一政策到综合政策的评价》,阐明自治体从文化行政转为制定战略性的文化政策的重要性.这本书论述精到,是日本研究文化政策人士的必读书籍.

与此同时,日本美术馆经营管理学会、文化资源学会、日本音乐艺术经营管理学会等学术团体积极开展学术研讨活动,对文化研究政策很有积极性的学者从哲学、历史学、法学、行政学、经济学、财政学、经营学、统计学等多种学科出发,对文艺政策进行分析研究,写了论文与书籍 ,积累了优秀的研究成果.

对“地域自治”的分析

研究日本文化政策,应抓住两个关键词,第一个是“政府主管”,第二个是“地域自治”.据新日本同志社大学新川达郎说,以前所谓“政府主管”,意味着以地方自治体中心进行地域经营.相对来说,“地域自治”则是注重形成由住民、非营利组织、事业推动者、专家、自治体职员及地方政治家等组成的网络,由此在政策制定及实施上施加影响力.这就是说,文化建设从“政府主管”转到了“地域自治”.虽然此前自治体在地域政策的决定与实施中发挥了关键作用,但目前的工作却是要立足于与住民等各方面的分工协作上.

对于这种新产生的地域的统领能力,新川达郎指出:这是为地方发展、激发地方活力而产生的新的管理秩序,体现了地域共同治理的特点.我们正生活在政府体系再造的时代,一边被时代潮流冲击,一边也在精彩的时代中饶有趣味地生活.

当时,日本还在各地文化设施中引进了“指定管理者制度”.该制度既有赞成,也有反对的.不过,无论如何这是形成地域统领力的重要一环.该制度是由2003年6月在国会修订地方一部地方自治法时决定引入的,经过三年过渡,在2006年真正实施.在旧地方自治法中,能够管理自治体的公共文化设施的团体,只限于自治体的直接管理、公共团体或者是给自治体出资二分之一以上的法人(如文化振兴财团),对民间机构(企业、非营利组织)是关闭的.从垄断性管理到引入包括设施使用许可权委任的新制度,这就意味着文化设施已经对民间实行门户开放.

对于苦于财政困难的自治体来说,该制度的引入,好像反映出来的问题是减少经费支出,但这仅仅是“指定管理者制度”实施初期的现状,其实只是削减经费及经费的合理化使用并不是该制度的目标.这是日本进入21世纪以后对地域文化设施实现共同管理的一个契机,同时,这在客观上也可以发现并培育地域经营的优秀人才.

在这样的情况下,当地居民就被要求有这样的觉悟,就是不能仅被动地享受及海外的文化艺术,而是用自己的力量发掘所在地域的文化资源,并使之发扬光大.这样的探索成了产生新的文化艺术的原动力.文化设施是联接不同性别、年龄、职业等方方面面的人的纽带,并使他们建立互相信赖的关系,而人际交往的网络的形成,也是形成地域统领力的基础.

地域文化设施的政策主体、作用与条件

那么,日本推进地域文化政策的主体是谁呢?

第一主体是“自治体”.日本的博物馆、文化会馆等大多数是由自治体的公共资金建设运营的.第二是市民.这包括有志于地方振兴的个人与市民团体与“非营利组织”(NPO).有时,其中也有关心地域文化政策的活动家与民间企业.有些文化设施就是由他们集资建造的.第三,是艺术家或者艺术专业集团.有一些文化设施就是艺术家自己筹资建设,并主导文化设施的运营.他们不是被动地受到保护,而是对文化政策提出意见与建议,担任文化设施的管理与运营.很明显,制定与实施地域文化政策的主体有三个,那就是:自治体、市民、艺术家与专业集团.

再者,地域文化设施不可缺少的作用是什么呢?检视日本全国各地的文化政策,可以发现地域文化设施依次有三个作用,即:“传承、普及、创造”“合作交流”“协同行动”.地域文化设施并不能限于做从及欧美文化输入文化的载体,而是应该传承与普及地域文化,并有时还要求有自己的创造.每个地域都一定有自己独特的文化资源,关键是要有心去发掘.此外,建设这样的文化设施,还需要有助于人们的交流或者官与民的协作.

那么,文化设施为地域发挥作用需要具备哪些必要条件呢?日本学者松本茂章根据调研,认为有以下三点:

条件之一,就是要有优秀的人才.吸引人的文化设施往往有常驻的独特的文化艺术人才.这些人对地域文化建设具有很大热情与深刻理解,一心为了提升地域文化品位踏踏实实地工作.这当中有组织协调人才如自治体职员、经纪人等,也有艺术天分高的人才.他们在日本通常被称为“文化政策性人才”.

条件之二,就是不问、民间的广泛的资金筹集.近年,日本有不少从各个方面成功筹集资金的例子.其中不仅有来自自治体的公共资金,也有来自民间的募捐.资金来源有限,那就难免发生危机.资金的筹集往往取决于各级机构负责人的意志,如负责人有更替,就会导致预算削减.因此,资金调集缺少多样性是有危险的.

条件之三,是实现场馆的自主管理.剧场管理的成功案例可以表明,不是上意下达,而是在自由的氛围中管理运营剧场.人们平等地进行讨论,加强横向交流,通过新的组织架构进行管理.剧场的自主管理,有助于决策,增进人们的合作.

总之,从以上的视角分析地域文化设施的管理运营,有助于摆脱剧场管理运营的主体不清晰、作用暧昧、必要的条件不具备等困境.

《剧场法》的制定及意义

在研讨日本文化政策的时候,有必要重点研究在2012年6月,由日本第180次国会会议制定的《关于激发剧场、音乐厅的活力的法律》(通称《剧场法》).在该法的“前文”中,从第一条到第九条是总则,从第十条到第十六条是实施细则.

《剧场法》之所以引人注目,是由于其关于地域政策的条文很突出.例如:“前文”指出:“剧场、音乐厅等是继承、创造及传播文化的场所.”人们集中在这些地方,心里充满感动与希望,所以,有助于培育人的创造性,形成人们共同生活的纽带.而且,“所有的国民都能够在此找到温情与自豪感,让心灵生活丰富.在此意义上,剧场、音乐厅等为构建有活力的社会有着很大作用.”这就强调了有活力的社会与文化设施建设的关联性.由于剧场、音乐厅等人人都能共同参与并找到共鸣,因此,它们可以作为“新的广场”,通过地域共同体的创造与再生促进地域发展.

《剧场法》第一条指出,该法的制定是将“创造精神世界丰富的国民生活、有活力的地域社会,以及国际社会的和谐发展为目的”.创造有活力的地域社会是《剧场法》制定的目的之一.在第二条中,该法对剧场、音乐厅等事业的发展,列举了八个方面.这八个方面都是为了维护与强化地域社会的纽带,助力“共生社会”的实现.“共生社会”的实现,就是建设剧场与音乐厅等的目的.

《剧场法》中明确提出的“新的广场”一词意义重大.在文化场馆中,会有文化艺术节目的展出与演出,而这些有场馆的地域社会的协作及联动,有助于“新的广场”的形成.为此,不论是专家还是普通国民,都对《剧场法》的制定与推出欢欣鼓舞.

日本静冈艺术大学教授片山泰辅认为《剧场法》有四个特征:第一,是推动“设施”到“机构”的转变.剧场及音乐厅不仅是建筑物,也是拥有专门职员的管理机构.第二,剧场及音乐厅包括为开展有关文化艺术活动的设施、与设施运营有关的工作体制,同时,还要策划并演出具有创意、有见地的文艺活动,提供给公众鉴赏.正因如此,具有创意与见识的人才应该是必备的.该条说明《剧场法》具有分权的特征.在第四条中指出:“通过自主性、主导性的决策,在提升艺术实演水平上努力发挥积极的作用.”在第十六条中指出:文部科学大臣可以确定有助于事业发展的工作指针.但具体如何实施,最终应该是由建设与运营文化设施者(自治体及民间非营利团体、民间企业等)决定.

第三,关于人才的培养与保障.《剧场法》在强调“人才的培养与保障”的第十三条中写到:“国家及地方公共团体要培养与确保一支由制作人、技术人员、经营管理者及对推进剧场、音乐厅事业发展具备必要的专业能力者的队伍.”值得注意的是其中包括“经营者”.从剧场及音乐厅的经营管理来看,培养制作人是时代的需要.

片山认为,政府宏观指导是《剧场法》的特征.《剧场法》没有具体指出剧场及音乐厅的建设者与运营者具体做什么,国家只制定大政方针,这意味着管理上的宽松.不过片山担心的是,目前还存在着不知如何办事的建设者与运营者,而且为数不少;虽然有些地方公共体或者说民间团队配备了主体性强的专门职员,对剧场、音乐厅的管理比较出色,但毕竟是少数.这是应该引起人们的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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