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大学毕业论文> 论文题目>材料浏览

体育赛事方面本科论文怎么写 与新媒体时代体育赛事转播节目的版权保护和运营模式方面电大毕业论文范文

主题:体育赛事论文写作 时间:2023-12-28

新媒体时代体育赛事转播节目的版权保护和运营模式,本文是关于体育赛事本科论文怎么写跟体育赛事和运营模式和新媒体有关本科论文怎么写.

体育赛事论文参考文献:

体育赛事论文参考文献 新教育时代杂志社新媒体营销论文新教育时代杂志新教育时代是正规期刊吗

摘 要 随着各国体育产业和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体育赛事转播节目的保护问题日益凸显,体育转播节目的侵权现象屡见不鲜.目前中国现行的法律缺乏体育赛事转播节目的保护的条款,且学界对于很多问题存在较大争议.文章结合国内外案例,对于体育赛事的可版权性、版权归属、版权保护现状进行剖析,并探讨体育赛事转播节目的运营现状,对国内体育赛事版权保护及运营模式提出建议.

关键词 体育赛事;转播节目;版权保护;运营模式

中图分类号 G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6-0360(2017)19-0046-04

近年来,国内外体育产业发展迅猛,体育赛事转播转让频频以高价签约,体育赛事转播节目也因此更加引人瞩目.纵观国内外,、NBA、奥运会等多种体育赛事转播节目受到了越来越多人的追捧,体育赛事转播节目已经成为了广大观众的生活中的“必需品”.而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体育赛事转播节目的版权问题日益突出.由于中国法律在体育赛事转播节目问题上存在法律空白,因此学界、业界和实际操作中各方对于体育赛事转播节目的版权存在巨大争议.

1 体育赛事转播节目的版权界定

体育转播节目可以分为:体育新闻、体育赛事转播、体育专题类节目、体育竞技类娱乐节目、其他体育运动相关类节目等.可以是体育比赛的现场直播,也可以安排录像重播.体育赛事转播权一般是指赛事组织者授权媒体机构播送体育赛事以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规定,它并非著作权专有权利,也不是指广播组织享有的权利.实际操作中,转播商一般是根据赛事转播的具体形式(直播、延迟播出、点播等)和著作权法中的相应权利来对应,通过授权合同获得体育赛事节目著作权的许可.简单说,通常情况就是转播方需要花巨资购得体育赛事转播权,之后方能制作体育赛事节目并进行播出.司法实践中,体育赛事节目能否构成作品,属于什么类型的作品,其转播行为应以何种权利得到保护,存在巨大争议.

1.1 作品的界定

首先要明确作品定义.汉语大词典把作品定义为“文学艺术创作的成品”.2010 年颁布的《著作权法》中第三条指出“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获得版权保护的前提是构成版权法上保护的作品.作品的构成要件包括3 点:

1)作品是思想、情感的表现形式,不是思想、情感本身.

2)具有独创性.

3)必须可以通过一定的形式复制.

关于体育赛事是否是作品,学界存在着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体育赛事并非“作品”.有学者认为“作品必须能够传播文艺或科学思想.这是它区别于体育竞赛……的经营方法之处”.与之相似的观点“表演者是指表演作品的人,而不包括运动员、马戏演员、魔术师等人”.“体育竞赛项目不是文学艺术作品,不适合著作权法的保护”.另一观点认为体育竞赛项目如滑冰、体操、跳水、艺术体操等项目与杂技艺术相似,所以应该被列为体育版权保护客体.有学者认为“运动竞赛表演是体育的主要成果,且具有思想性、技巧性和可固定性,应被看作著作权的客体”.

体育赛事的目的是竞争.通过竞争在达到新的技术高度,从而取得新的突破.比赛中运动员们比拼的内容包含了许多,比如运动员个人身体素质、运动员的运动技能、战术的使用等,包含了众多内容的竞技.因此,体育赛事本身是体育竞技比赛,并不是版权作品.

首先,体育比赛主要是一种体力运动,不是智力成果.其次,体育赛事本身不具有“思想的表达形式”.体育赛事的目的很单纯,并不是想通过一场赛事来表现什么思想,也不是通过体育赛事来表现对客观世界的认识.体育比赛有固定的规则和一定的程序,且各项赛事都有技术和战术体系,但各种技战术任何赛赛者都可以使用,因此不具有独创性.此外,体育比赛具有不可复制性.

但是,体育赛事转播节目则是符合版权法中对于作品的界定,它是通过一定的手段对赛事进行了编排及加工,让其以一种特殊的形式呈现在观众眼前.节目的录制和制作过程也是比较复杂的,从录制开始,就需要从不同的角度摄制出大量的图像,然后进行特效处理,进一步筛选和加工,制作出一台由图像、声音、解说融为一体的体育节目,从而才能达到赛事节目播放的标准,进行播放以满足观众的需求.不同的机位设置会导致不同的最终画面;镜头的选取,画面取舍、编辑、剪切、或不同的赛事编导,会呈现不同的赛事画面.因此体育赛事转播节目应被视为一种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可以传达一定的思想,且赛事转播节目可以通过复制的方式进行重播或生成制品.因此,体育赛事转播节目是版权作品,其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

1.2 体育赛事转播节目保护的法律空白

体育赛事转播节目的版权保护在中国法律上存在巨大空白,现有法律没有可以详细解释体育赛事转播版权保护的条款.同时,关于如何界定体育赛事转播节目在学界和业界也存在巨大的争议.有观点认为,体育转播赛事节目应被认定为《著作权法》第三条(六)规定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但由于体育赛事转播节目较强的时效性,在制作过程中不及电影作品的复杂、精细;考虑赛事画面有回放、特写等镜头的切入,画面达不到实质性的或绝对的“连续”,而达不到电影作品或者类电影作品的高度.有观点认为根据中国的《著作权法》中第三条(三)款中包含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杂技艺术作品在很大程度上与体育竞赛活动有很大相似性.所以,体育赛事转播节目中的每一个相对独立的赛事画面并不能成为版权法保护的作品,并不受版权法的保护,它体现的只是一种体育竞技的动作.这种画面是可以无前后联系,独立存在的,所以说他与一些杂技艺术作品就有区别,杂技艺术作品需要通过连续的形体和动作表现出来,因此是受到版权法保护的.综上,体育赛事转播节目应该被归为《著作权法》中第三条(九)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目前《著作权法》《体育法》等法律没有体育赛事转播权这一法律名词,国家未曾颁布过相关的法律法规,国家新闻出版和国家体育总局关于体育赛事转播节目的管理制度只有一些简单和过时行政规章、管理办法等.而在很多国家的版权法中都有关于体育赛事的具体条款.因此,呼吁上述部门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

2 体育赛事转播节目的版权归属

体育赛事转播节目,版权保护直接影响赛事组织者、节目制作者、比赛转播者等各方的核心利益.赛事节目播出方需要取得体育赛事节目的版权权利人的授权之后才能播出体育赛事.实际操作中,体育赛事转播方需要首先购得体育赛事转播权,也就是购买体育赛事的 “信号传输权”.赛事节目制作方获得授权后,利用信号传输权,结合传播技术对赛事加工制作形成最终的体育赛事节目,节目版权也就此产生.“按照版权法关于授权创作作品的基本规则,如果体育赛事组织者和赛事节目制作方就实际创作完成的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版权归属有明确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版权由进行了实际创作的赛事节目制作方享有”.

美国和欧洲各体育产业发达国家赛事转播权的归属一般有3 种形式:

1)体育赛事转播权的权利归属于体育俱乐部.

2)体育赛事转播权归属于职业体育协会或联盟.

3)体育赛事转播权由职业体育协会或联盟集中销售,俱乐部均分转播权.

目前中国体育比赛转播权属于体育组织者,其拥有对比赛进行商业开发的一切权利,包括许可进行全媒体平台转播、报道的权利.赛事转播方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取得赛事转播授权方可制作节目.

体育赛事转播节目的制作方,主要包括以下4 种:

1)由赛事组织者进行赛事的组织,并负责拍摄制作节目,进行播放.

2)由赛事组织者外包给第三方,具有一作经验的团队来承接节目的拍摄制作和播放.

3)赛事组织者提供原始的画面,将不同角度拍摄的大量信息转发给播出方,由播出方进行后期剪辑制作和播放.

4)赛事播出方获得赛事组织者的许可后,直接进入赛场,进行现场拍摄和录制,并进行制作和转播,赛事组织者提供相应的帮助.

体育赛事转播节目的制作过程中包括了多种民事权利,包括信息财产权、物权、知识产权等,在体育赛事组织者的章程和大众传播层面都着重强调了上述权利中的版权.

而体育赛事的版权权利归属要根据情况来进行不同的划分.要根据体育赛事转播节目的制作者来进行具体的认定.如果体育赛事转播节目的制作者是体育赛事组织者,那么毫无疑问,版权权利直接归属体育赛事组织者.如果体育赛事转播节目的制作者是外包的第三方,或者是由播出单位时,则依据版权归属协议或依法进行.如果体育赛事转播节目的制作主体为广播组织,则其享有版权和邻接权:广播组织自行拍摄录制画面并制作为节目播放,其具有版权权利;而播放又受到了体育赛事组织者的授权,因此它又具有邻接权(作品传播者权),是指作品传播者对其传播作品过程中所做出的创造性劳动和投资所享有的权利.邻接权与版权密切相关,又是独立于版权之外的一种权利.依据现行著作权法,邻接权主要是指出版者的权利、录音制作者的权利、录像制品制作者的权利、表演者的权利、电视台对其制作的非作品的电视节目目的权利、广播电台的权利.目前,各国的版权法中对于广播组织的规定并不包括网络广播组织,关于网络转播节目是否具有版权仍存在巨大争议.在诉讼中有将体育转播赛事节目定性为录音录像制品,并将赛事节目网络实时播放纳入信息网络传播权调整的范畴的做法.或将体育赛事转播节目定性为录音录像制品,认为信息网络传播权条款无法对体育赛事转播节目网络转播进行解释,最终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体育赛事转播节目给予保护的做法.网络广播组织应和传统广播组织一样被认定为广播组织,而如果其作品符合关于作品的界定就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3 体育赛事转播节目版权保护现状

随着体育产业的飞速发展以及体育转播节目制作的逐渐成熟,体育赛事转播的保护有了巨大发展.以NBA 为例,国内各类视频网站,如优酷、土豆、56 等,目前若用户在其视频页面上传NBA 内容,通常会审核不通过,或者后期下线.腾讯作为NBA 赛事的网络转播商,用户在腾讯视频发布NBA 赛事相关视频时,有时也会被系统删除.近期新浪微博一些经常发布有关体育赛事内容的“大V”曾短暂被封号,其微博的很多内容都被清空.新浪微博要求这些用户禁止发布NBA 赛场图、赛场GIF、赛场视频等.此外,新浪微博及微信上大量以NBA 等文字命名而无NBA 授权的*,因为使用NBA 文字商标和图形商标造成侵权而遭到了NBA 中国的投诉,这些*都面临着被永久封号处理的可能.

以全球最大的视频网站YouTube 为例,他们通常采用“避风港”条款.该条款是指在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当ISP(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如果ISP 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如果侵权内容既不在ISP 的服务器上存储,又没有被告知哪些内容应该删除,则ISP 不承担侵权责任.YouTube会对被版权所有者的内容进行核查,如确有侵权存在,则会屏蔽相关视频.而在国外的社交媒体例如推特(Twitter)、脸谱(Face book)、Instagram(照片墙)等平台发布有关体育的各类信息通常不会被.

目前国内外存在大量可以观看盗版比赛转播的网站,用户可以免费观看比赛节目,但信号流畅度和画面清晰度通常较差.在各类网站上仍有发布体育赛事节目的侵权行为.为此,版权所有者都采取了诸多措施,但很难从根本上消除.这种行为具有两面性,一方面能够满足相当一部分用户的观赛需求,另一方面也损害了赛事转播权所有者的利益.国内外对于体育赛事的保护有所不同,但总体来说,国外对于体育赛事转播节目的版权保护要优于国内.

4 体育赛事转播节目运营模式

目前国内外体育赛事转播,通常采用互联网和电视转播两种媒介,付费和免费两种计费模式.国内的电视体育赛事转播节目目前仍以电视转播为主,多数情况下采取免费模式,赛事项目主要以较大众化的项目为主,如篮球、足球、乒乓球等.其他体育赛事也会适当播放,如羽毛球、滑雪、拳击、网球、游泳等.这种播放模式一是出于收视率的考虑,也是为了符合提倡体育运动的需求,让更多的人能够选择观看自己感兴趣的体育赛事;另一方面当前篮球、足球、乒乓球是年轻人特别热衷的运动,尤其是乒乓球,作为我们国家的国球,受到了很多人的关注.而且处于获取广告费用的考虑,这些节目相对更受年轻人的欢迎,而年轻人具有很强的购买力,也是体育市场的主要消费者,因此这几类播放的更多.目前国内电视体育赛事转播节目具有以下特点:

1)赛事转播节目以国际体育赛事为主.

2)赛事转播节目资源主要集中在央视.

3)地方体育频道体育赛事转播节目资源匮乏.

除电视转播外,国内的网络赛事转播正在飞速发展中.目前国内网络赛事转播主要以足球和篮球为主.以NBA 赛事直播为例,腾讯NBA 赛事直播采用网络转播,两种计费模式,免费比赛和会员专享比赛.每天免费比赛和会员收看比赛不定,并不根据特定球队决定是否会员才能观赛.目前,非会员用户也可以观看转播的比赛,通常每天只有一到两场会员专享比赛.

腾讯体育的会员制模式如下:

第一,观看全部比赛免贴片广告.

第二,所有场次可以收看1080P 蓝光视频直播.第三,多机位、多视角观赛体验,付费用户可以选择自己喜欢的观赛视角.

这种会员制模式借鉴的是国外通行证模式.在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其会员要昂贵许多.但如果购买顶级会员资格可以任意收看每场比赛,还能收看频道下NBA 各类视频和资讯.除顶级会员外,还有不同价位和内容的会员套餐可供选择.在这些国家NBA 赛事直播都是高清电视的画质,用户可以通过机顶盒连接电视观看.目前腾讯推出的“通行证”,目前只提供在网络观看.由于国外很多国家都有多个电视供应商,既有不同的体育赛事会员模式,也有大量免费体育赛事,但总体上付费赛事更多.与国外会员模式相比,国内的会员模式还有很多可以改进的地方.例如,借鉴体育产业发达国家的会员模式,推出不同层级的会员服务,以满足不同用户的观赛需求.对于目前中国的体育赛事直播来说,应该采用免费制和会员制的双轨制模式,这样既可满足普通用户的观赛需求,也可满足广大体育迷们的个性化需求.

5 体育赛事转播节目版权保护及运营模式的建议

目前国内体育赛事转播节目的保护已有了长足进步,但仍然存在着多种问题.从根本上说是与立法空白有着巨大关系的,呼吁立法部门应借鉴国外相关法律经验,尽快修改《著作权法》《体育法》等法律相关内容,增加对体育赛事转播节目的保护条款,或尽快出台司法解释以弥补法律空白,减少相关问题的争议.国家新闻出版和国家体育总局等行政机关应尽快修改体育赛事转播节目管理制度、行政规章、管理办法等.同时,转变政府职能,使体育赛事转播更加市场化.

体育赛事节目转播方应努力打造节目品牌,制作更加专业化的赛事节目.完善盈利模式,扩大业务范围.主动探索新的节目模式,扩充赛事转播内容,开发有深度和专业化的赛事转播节目.满足更多用户的个性化需求.增强节目的服务性和互动性.主动利用互联网技术, 积极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革新赛事转播节目,加强版权保护.鼓励竞争,电视转播和网络转播积极竞争,地方台和台异质化竞争,给予地方频道更多发展空间.加强与体育俱乐部、体育明星的交流和互动,邀请他们参与体育赛事转播节目,吸引更多观众.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兼顾社会效益.

新闻媒体应传播版权保护思想,呼吁广大用户自觉树立版权保护意识,尊重原创作品,从自身做起,减少乃至杜绝侵权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从传播学的角度来说,过度注重体育赛事转播节目的版权保护也不利于体育赛事影响力的传播,因此需要找到二者的一个平衡点.

6 结束语

综上所述,体育赛事转播节目的版权保护本身就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仍然需要学者、业界和法律界努力探索,并对很多概念进行明确界定.立法机构和行政机关需尽快出台有关体育赛事转播节目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填补法律上的空白.赛事转播方应打造体育赛事转播节目品牌,推出更加优质的赛事节目.借鉴体育产业发达国家的版权保护和运营模式,并探索出一种适合自己的赛事转播保护与运营模式.

参考文献

[1]丛立先.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版权问题析论[J].中国版权,2015(4):9-12.

[ 2 ] 刘仁. 体育赛事: 开“ 赛” 前需厘清版权账[ E B /O L ] . [ 2 0 1 5 - 0 7 - 1 0 ] . h t t p : / / w w w . s i p o . g o v . c n /mt/2015/201507/t20150710_1142566.html.

[3]申立.体育竞赛与版权保护[J].体育学刊,2005,12(4):13-16.

[4]韦之.著作权法原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16.

[5]吴汉东.知识产权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80.

[6]张厚福.论运动竞赛表演的知识产权保护[J].体育科学,2001,(2):19-20.

[7]张厚福.体育知识产权的客体与法律保护[J].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04,38(1):12-14.

[8]张玉超.体育赛事转播权法律性质及权利归属[J].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13,47(11):41-45.

汇总,该文是一篇关于体育赛事方面的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体育赛事和运营模式和新媒体相关体育赛事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

论新媒体时代传统电视新闻节目如何提升传播影响力
文元 伟摘 要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视节目也呈现出丰富多彩的发展形式 而我国的电视新闻节目由于其对于人们的吸引力不够,造成整体的收看效果不理想 作为丰富多彩的电视节目之一,电视新闻节目还具.

融媒体时代体育记者素养新要求
对体育新闻记者而言,这是一个最坏的时期,也是一个最好的时期一方面,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增长,越来越的赛事迎合人民群众的需求而产生,赛事的报道方式和角度需要推陈出新;另一方面,纸质媒体遭遇寒冬,报社经营困.

新媒体时代脱口秀节目主持人如何加强创造性思维能力
陈鸿瑞(重庆人文科技学院 重庆 401572) 【摘 要】一个优秀的脱口秀节目主持人要永远站在时代的前列,保持自身的先进性和创造力,还要始终保持独特的视角,用生动的语言为观众呈现出具有中国特色的脱口.

论文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