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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方面有关毕业论文范文 和马克思社会建设思想之社会组织建设论有关毕业论文范文

主题:社会组织论文写作 时间:2024-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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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在马克思的社会建设思想中,蕴含着丰富的关于社会组织建设的基本观点,其中从家庭组织、地方自治组织以及市民社会等三个层面阐释了社会组织建设的核心要义.文中分别探讨了社会建设中最基本的组织形式、以巴黎公社为例的地方自治组织形式和市民社会,进而分析了各自的现实价值及启示意义.

关键词马克思社会建设思想社会组织建设巴黎公社

市民社会

社会建设是人类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一项基本实践活动,实践的主客体、实践的内容以及实践的价值在不同性质的社会里所开展的社会建设中有着本质的不同.尽管在十九世纪中叶,马克思的理论活动和实践活动主要围绕世界革命化、推翻资本主义制度而开展,它从不一般性地谈论社会建设,也很少预见性地谈论社会主义社会建设.但是,我们能够发现,在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社会现实、关于“形形色色的社会主义”思潮的批判中和未来社会构想中,则包含了丰富的社会建设思想.马克思在揭示和总结人类社会发展普遍规律的同时,对社会建设的一般规律进行了科学地阐释,其中所蕴含着丰富的社会建设思想,主要包括:关于实践对象的社会组织建设、关于实践内容的社会建设机制和关于实践价值的社会建设价值.在此,本文着重围绕社会组织建设,分别从微观、中观、宏观的层面探讨马克思关于家庭组织、地方自治组织以及市民社会的综观,进而寻求它们的当代启示意义.

家庭组织是社会组织的基本构成单位,在社会建设与个人发展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地方自治组织是社会的基层组织,它的组织形式采取一种制.现代意义的市民社会是相对于原始野蛮社会而言,它从政治国家中剥离出来,同时与经济社会相分离,具有独立性、自治性的社会组织,与政府组织、市场组织共同组成社会三大部门.

1 家庭组织:社会建设中最基本的社会形式

21 世纪的中国经济社会全面进入转型期,人们易于感知经济结构的深刻变革,随之而来的社会结构的变化似乎“后知后觉”.特别是独生子女家庭在改革开放时期以来的涌现,家庭组织逐渐以“四二一”模式①为主流,甚至丁克家庭(DINK:Double Income No Kids)等后现代的家庭模式,它们冲击着传统的中国社会基础.对于社会建设而言,家庭小型化影响了社会紧密度,生人社会代替熟人社会,社会不确定性不断增加,以致面对最基本的社会形式———家庭组织,它所发生的变化成为社会建设的一大挑战.于是,研究者们会从“家庭*”“婚姻生活”等角度来思考这一社会问题,试图从中打开“社会建设”大楼里的一扇窗户.但是,我们能否意识到马克思关于“家庭”的*思想,它对我们今天的家庭生活,乃至社会建设依然具有指导意义?可见,我们有必要做一番探讨.

从本质内容来看,马克思批判了黑格尔那套抽象的家庭生活*观,提出了唯物主义世界观中的家庭观.黑格尔认为家庭的基础来源于法与国家,因为法与国家是社会生活的基础,也是家庭生活的基础,他是以“绝对意识”确证了这种家庭本质.基于此,一方面,马克思对家庭进行了历史性考察,明确提出,“在生产、交换和消费发展的一定阶段上,就会有一定的社会制度、一定的家庭、等级或阶级组织,”[1]也就是说,家庭的产生与发展受制于物质生产,家庭*归根到底是由社会生产方式决定的.同时,马克思认同摩尔根在《古代社会》中所谈及的家庭观:“家庭是一个能动的要素;它从来不是静止不动的,而是随着社会从较低阶段向较高阶段的发展,从较低的形式进到较高的形式.反之,亲属制度却是被动的;它只是把家庭经过一个长久时期所发生的进步记录下来,并且只是在家庭已经根本变化了的时候,它才发生根本的变化.”[2]在马克思那里,现代一夫一妻制的家庭是历史产物、人类文明发展的结果.基于社会经济根源,在每个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阶段都有与其相适应的家庭形式②、家庭*.

另一方面,马克思针对黑格尔把家庭生活的“*观念的现实性当成了私有财产的宗教”[3],解构了黑格尔家庭*内容的实质.马克思明确提出“自然*生活即家庭生活,……既是市民社会中市民等级的*生活,也是农民等级的*生活”[3],批判了黑格尔将自然*生活囿于农民等级的观点.自然*生活强调的是社会的“基础性”,而非“低等性”,两者不是一个意义上的概念,在马克思看来,家庭*生活没有高低之分,每一位现实的人都将自然*作为家庭生活的目标.所以在今天看来,城乡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别,不能作为城乡居民家庭*追求不一致的依据,反之,自然*生活是城乡居民共同的家庭*追求.

从方法论来看,马克思解构了黑格尔关于家庭生活的抽象辩证法.众所周知,黑格尔聚焦于概念,对家庭生活停留在概念上的辨析,而忽视了从现实生活中解剖这一矛盾体(家庭生活是充满矛盾的生活),提供的仅仅一种幸福生活的空洞意识.马克思则在回归现实生活的矛盾基础之上,承认家庭生活是自然与社会、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体.他曾在《论离婚法草案》中批判那些草案的起草者颠倒了婚姻本身与婚姻意识的关系,抱怨他们妄图通过所谓幸福的婚姻意识以达到幸福的家庭生活,告诫我们:“如果婚姻不是家庭的基础,那么它就会像友谊一样,也不是立法的对象了.”[4]马克思除了肯定家庭生活是矛盾体的生活,还肯定了它是共同体的生活.因为,人是组成家庭的个体,“人的本质是人的真正的共同体”[3],人的真正的存在于家庭这样一个共同体,所以个人只有在共同体中才能获得个人的自由.当然,真正的共同体,在马克思看来,只有在共产主义的家庭生活才存在,才真正符合人的本质存在的.需要指出的是,人在家庭中的责任与义务构成了家庭生活的道德原则,两者并存才足以维系家庭的幸福与稳定,所以,它就要求我们在现实生活中要有强烈的家庭责任感,合理处理家庭生活中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从当代启示意义来看,马克思的家庭*观提倡建立一种自由、平等、充满爱的家庭生活,才是真正的幸福生活.具体而言,其一,马克思主张恋爱、婚姻双方应有责任意识、尊重人格平等,有利于引导当代青年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其二,虽说家庭是一个充满矛盾的共同体,但它是一个具有巨大包容性的和谐整体,家庭能给予人归属感和正能量,所以,现代人不是不需要家庭,而是需要构建“和谐家庭”;其三,马克思所倡导的“平等、一夫一妻制”和“不必滥用离婚”的家庭*道德观念,以正确的家庭*观念重塑健康的家庭生活方式,在包养“小三”成风的日下,应有更积极的现实意义.一言以蔽之,家庭组织构建的失败,犹如社会建设大坝上的蚁穴.

2 地方自治组织:以巴黎公社为例

如果说马克思对社会组织的基本单位———家庭的详细论述,是从微观的层面来考察社会组织建设,那么从中观的层面,有什么考察的参照对象在他的社会建设思想里面有所体现吗?地方自治组织,就是一个鲜明的从中观层面考察社会组织建设的基层组织,特别是在《法兰西内战》中,马克思以巴黎公社为典范做了深刻的关于地方自治组织建设的阐述.他对巴黎公社命运的关注,以及之后对巴黎公社的经验总结,可以说是马克思社会建设思想在所处时代的主要实践体现.在一定意义上,巴黎公社不但是在历史上建立第一个无产阶级政权,而且还是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的第一次伟大实践.有学者概括了巴黎公社的三层含义:“作为超越旧制度意义上的巴黎公社、作为地方自治制度的巴黎公社和作为国家政权组织原则的代议制.”[5]地方自治组织在巴黎公社的建立和运行,为当今社会主义社会建设中的自治组织建设、地方自治制度构建提供了宝贵的理论资源和实践价值.

每一个尊重历史的人都会发现,巴黎公社革命有其特殊的历史原因,虽然在其过程中没有明确的指导思想来规定公社委员的组成,没有明确地提出建立公有制的目标,但是它的产生及其成就,一直备受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关注,即使在公社革命失败之后,他们对公社成员进行了积极的帮助与营救.在这里,我们暂且抛开巴黎公社在马克思主义发展史上所具有的历史地位不论,主要围绕在巴黎公社中所采取的一系列制度性措施,探究社会建设的理论与实践意义.诚如马克思所言,“公社的伟大社会措施就是它本身的存在和工作.它所采取的各项具体措施,只能显示出走向属于人民、由人民掌权的政府的趋势.”[6]

在马克思看来,建立公社就是要在地方上建立与(国家)有别的自治组织,它的政权组织形式采取严格的地方自治,与国家采用代议制形式不一样的,它是一种地方直接形式.具体来说:“公社是由巴黎各区通过普选选出的市政委员组成的.这些委员对选民负责,随时可以罢免.……公社是一个实干的而不是议会式的机构,它既是行政机关,同时也是立法机关.……从公社委员起,自上至下一切公职人员,都只能领取相当于工人工资的报酬.……社会公职已不再是政府走卒们的私有物.不仅城市的管理,而且连先前由国家行使的全部创议权也都转归公社.

……法官和审判官,也如其他一切公务人员一样,今后均由选举产生,对选民负责,并且可以罢免.”[6]从这一段描述中,我们可以发现,在新型组织形式中的巴黎公社,它们的公社在城市和乡村实行地方自治,这样的地方自治组织不依附于集权,由地方居民(选民)直接选举出自己的自治组织.同时,选民直接选举委员并随时可以撤换被选举者,委员全面掌握地方的立法和行政权力,他们的性质是工人阶级性质.公社是工人的政府,地方自治组织依然是工人的组织,代表工人的利益.如此一来,“在外省,旧的集权政府就也得让位给生产者的自治政府.……公社将成为甚至最小村落的政治形式.”[6]地方基层自治组织主要由城市自治组织与乡村自治组织并存,它们都实现高度的自治,在一定程度上使巴黎成为了法国其他工业中心城市的榜样.

总的说来,巴黎公社在国家和政权组织的层面提供了专区代表会议和全国代表会议这样的政权组织形式;在地方政权组织的层面,则提供了地方自治组织的形式,它是未来社会的基础组织,也是未来社会建设的基础.回到当下,新时代中国社会主义社会建设和社会治理,在农村村民自治的率先崛起与城市社区自治的迅速突破的基础上,要继续加强和创新社会建设、治理体系,以基层化促进社会建设社会化、法治化,同时增添社会建设的基层活力.虽然巴黎公社的经验不能作为我们照搬的模式,但它所强调地方自治组织的制度、原则、形式等,给予了我们进一步加快推进社会建设、基层化进程的丰富和宝贵的思想资源,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3 市民社会:社会建设的逻辑起点

理解马克思的社会建设思想,离不开对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做出分析.马克思在继承与批判黑格尔关于国家与市民社会关系的基础上,逐渐形成了自己的市民社会理论.当然,市民社会是个动态的历史发展概念,随着时代的发展它的内涵不断演变,但它所体现出来社会存在的独立性与发展的自主性这一理论主题,一直未变.市民社会作为更为宏观的社会组织,与经济组织、政治组织逐步分离,表现出一种能够高度自治的状态,在公共领域中实现自我组织、自我运行、自我管理的模式,这种理念在现代社会中有了新的诠释和实践.正是因为市民社会所注重的社会生活领域与经济、政治领域的逐步分离,它的客观独立性“在逻辑上为社会建设提供了结构性前提”[7],市民社会所体现的独立性与自主性已逐渐获得相应的认同,它所涉及的领域已区别于政治领域、经济领域,在社会领域中具有自身的独特地位和价值.所以在这一基础性的意义上可以说,作为宏观意义上的社会组织,市民社会批判这一理念是社会建设的逻辑起点.具体而言,我们可从以下三方面来理解:

第一,从市民社会内涵的演变来看,它始源于古希腊时期,先哲们将其表述为一种*———政治共同体,是摆脱了野蛮状态的文明社会.到了近代,在洛克、霍布斯、卢梭等人的著作中对市民社会的理解主要为,它不仅是与野蛮相对应的文明状态,更是与国家相区分的社会组织.引起人们更大关注的,是黑格尔提出现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概念.黑格尔提出市民社会的主要理论依据———重新界定了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并且明确了国家决定市民社会.在他看来,首先“市民社会是处在家庭和国家之间的差别的阶段,……它必须以国家为前提,而为了巩固地存在,它也必须有一个国家作为独立的东西在它面前”[8],其次,“市民社会是个人私利的战场,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场,同样,市民社会也是私人利益跟特殊公共事务冲突的舞台.”[8]这两段话表明,市民社会是指区别于家庭与国家的一种由人们联系起来的私人经济活动领域及其保障机制,国家作为理念发展最高阶段的象征,主宰着市民社会.市民社会代替了家庭共同体,成为一种独立追求利益的“*共同体”.黑格尔对市民社会问题的认识与批判,在市民社会理论体系中具有重要意义.马克思继承了黑格尔的市民社会批判传统,诚如马尔库塞所言:“黑格尔哲学的历史继承物并没有被那些‘黑格尔派哲学家’(既不是左派也不是)所承袭……黑格尔哲学的批判倾向被马克思的社会理论所采纳并继承发展下去.”[9]

第二,从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来讲,马克思先是批驳黑格尔所预设在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的*因素(等级、同业公会和立法权),指出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分离是市民社会自身矛盾发展的结果,市民社会并不能通过这些*因素实现与国家的沟通.而且,市民社会的成员之间也有一种分离状态,“正像市民社会同政治社会分离一样,市民社会在自己内部也分为等级和社会地位,虽然后二者彼此也有一定的关系.”[3]然后,马克思针对黑格尔将市民社会看作“需要的体系”,提出从社会关系来说明市民社会,它“始终标志着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这种社会组织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任何其他的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3],奠定了市民社会的物质基础.正如马克思在自己的研究中所发现的:“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种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黑格尔按照18 世纪的英国人和法国人的先例,概括为“市民社会”,而对市民社会的解剖应该到政治经济学中去寻求.”[10]这段话表明,马克思在市民社会与国家两者关系上是主张前者决定后者的,而且市民社会是独立于政治国家的.他通过批判资本主义市民社会,而深层的批判对象则是资本主义的政治与经济制度,进而达到他的批判目标,即在《哥达纲领批判》中以无可争辩的口吻所表达的:“把国家由一个高踞社会之上的机关变成完全服从这个社会的机关”[6].易言之,通过资产阶级政治革命来实现市民社会的独立与自主.根据对市民社会理论的崭新阐释,马克思建立了“社会二分法”的社会理论分析模式,在这个意义上,市民社会有了“独立存在的地位、自主发展的机会和自我治理的权利”[7].

第三,从市民社会的现代意义来审视,市民社会在现代阶段表现为社会、经济、政治三个领域的对立与分离,它的独立性与自主性日益突出,对于社会建设的机遇和挑战也是并存的,特别是对于我国当前的社会建设,要牢牢把握其中的启示意义.首先,正确认识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两者在逻辑上处于一种分离、分化的关系,但是两者不是分裂的关系,两者既相互关联又彼此独立.社会的独立并不意味着国家作用的丧失,而是要在国家与社会之间形成更好的沟通平台,得以实现两者良性互动的、和谐的关系.其次,正确认识市民社会中社会组织的作用.市民社会是宏观意义上的社会组织,在它内部存在着各样的、独立的、自治的民间组织,通常称为“第三部门”“非政府组织”(NGO)或“非营利组织”(NPO).它们的存在与发展,不但满足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且满足了培养社会中间阶层的需要,能够在国家与社会、个人之间形成保护性的“缓冲带”,为社会结构的平衡起到积极作用.最后,正确认识市民社会发展与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的关系.从现实来看,我国市民社会的发展与社会建设的推进是同向而行的,两者在实现民族振兴和现代化这一根本点上是一致的.市民社会的培养与发展,要与我国的经济改革、社会转型相适应,其过程都是渐进性的.在今后的发展过程中,任何急于求成的想法都是不科学的.

注释

①“四二一”模式即夫妻双方父母,一对夫妻,一个小孩.

② 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的研究中,人类历史上的家庭形式依次有:血缘制家庭、普那路亚家庭、偶婚制家庭、父权制家庭、一夫一妻制家庭等.

参考文献

[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7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477.

[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37.

[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 卷)[M]. 北京: 人民出版社,2002:128,123,394,101,41.

[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347.

[5] 何俊志.对马克思关于“巴黎公社”有关论述的再认识[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5(1).

[6]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107,98-99,99,372.

[7] 黄刚.时代境遇、理论本质、现实道路: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2:109,111.

[8]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54,309.

[9] (美)马尔库塞.理性和革命:黑格尔和社会理论的兴起[M].程志民,译.重庆:重庆出版社,1993:230.

[10]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2.

编辑张效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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