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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方类本科论文范文 和设区的市地方立法事项范围有关本科毕业论文范文

主题:地方论文写作 时间:2024-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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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是实现地方治理法治化与规范化的重要保障.修改后的立法法改进了立法权结构配置,一方面扩大了地方立法权主体,赋予所有设区的市以地方立法权;另一方面限缩了设区的市立法权限,将立法事项范围限制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三个领域.结合其他法律法规和地方立法实践来看,设区的市地方立法事项范围及其相关理论也在不断发展,并面临新的问题和任务.

一、地方立法体制

法治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途径,而立法是推进法治建设的前提和基础.当前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使得社会治理产生了旺盛的立法需求,尤其是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已成为社会治理的新常态.我国幅员辽阔,地区之间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极不平衡,更需要地方立法来具体规范.

2015 年3 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修改后的立法法,明确规定将地方立法权扩大到所有设区的市,并由省级人大常委会确定新获得立法权的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立法法的修改,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明确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立法体制.立法法在扩大地方立法权主体的同时,限缩了立法权的事项范围,这也表明了扩大地方立法权的功能主要是地方治理[1].2018 年3 月11 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设区的市的地方立法权在宪法中得到确认.

立法法修改后,我国实际上形成了立法体制:国家立法(或立法)、省级立法、设区的市立法.立法法在赋予设区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三个领域地方性法规的同时,也赋予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在上述领域制定规章的权力.因此,地方立法——从纵向上看,既有省级立法,又有设区的市立法;从横向上看,既包括省级或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也包括省级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

(一)省级立法

在“统一、分层次”的立法制度中,省级立法处于承上启下的关键环节,承担着实施国家法律和创制地方法规的双重功能,在国家和地方法治建设进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2].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和立法法相关规定,省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这说明省、自治区、直辖市在“不抵触”国家立法的前提下有充分的立法自主权.从宪法或者立法法相关规定来看,只要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以及除法律保留事项外,省级地方立法均可以涉及,范围相当广阔.实践中也是如此,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五年)为例,省级立法事项涉及综合类12 件、内务司法类11 件、财政经济类35 件、教科文卫类12 件、农业农村类22 件、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类17 件、外事侨务类2 件.

(二)设区的市立法

修改后的立法法赋予了“设区的市”立法权,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但需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一方面,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效力低于省级立法,具体表现为“不抵触”;另一方面,设区的市地方立法又具有相对独立性——范围较小,且自行审议通过后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同时,设区的市地方立法事项范围仅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三个领域.鉴于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在地方立法事项范围上具有一致性,因此本文仅研究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事项范围.

二、设区的市立法事项范围

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精神,立法事项范围主要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的立法权限.在集权的大国,立法者有义务使各项法律具有一致性,而不能总带有地域和习俗的差异[3].不同于国家层面的立法,地方立法需要在国家法律的框架体系和基本制度原则之内兼顾地域和习俗差异,也就是说要符合本地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不同于省级地方立法,设区的市享有的是有限立法权.根据立法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并规定“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述设区的市地方立法事项范围.

(一)关于法律保留

1. 立法法之法律保留.根据立法法,有关国家主权、民事基本制度等11 项国家专属立法事项必须制定法律,地方立法无权涉及(: 1)国家主权的事项;(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4)犯罪和刑罚;(5)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6)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7)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8)民事基本制度;(9)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10)诉讼和仲裁制度;(11)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也就是说上述11 项事项是地方立法无权涉足的法律保留领域.

2. 行政法规之保留事项.行政法规中的保留事项主要体现在“行政三法”中.一是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地方性法规不可设定限制人身自由或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也可以理解为,地方性法规只能设定不影响人或企业自有的行政处罚,如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等).二是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地方性法规只能设定较为轻微的两种强制行为——查封和扣押.三是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有碍统一市场的许可——即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综上,行政法规中对地方性法规有若干保留事项,这是设区的市立法需要注意的.

3. 其他法律之保留事项.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法律也规定了一些只能由法律规定,地方立法不得涉及的事项.如,行政复议法规定,终局的行政复议决定只能由法律规定.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只能由法律规定.公务员法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情形只能由法律规定.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中国公民不得出境、外国公民不得出入境的情形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所有这些法律规定的保留事项,设区的市地方立法都不得与之相抵触[4].

(二)关于“不抵触”

根据立法法规定,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上位法相抵触——不能跟“上位法”打架,这是保证法制统一的需要.“不抵触”,主要是不违背宪法原则和精神,不违背上位法律法规.在地方立法实践中,大量的是行政管理方面的规范,因此,不抵触上位法实践中大量的表现为不得与“行政三法”相抵触.

如行政处罚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行政强制法规定,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行政许可法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由于地方性法规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因此,大量部门法律和行政法规调整范围的大小,具体制度设计是原则还是具体,直接决定了相应地方立法的空间.除此之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还不得与省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三)关于“法律另有规定”

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中规定:“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设区的市除了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外,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这一规定,某一部法律如果认为超出三项事项范围之外的领域有必要授权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中作出相应的授权规定.如各地制定的规范立法程序、工作机制等事项的地方立法条例.可以想象,将来设区的市可以获得授权制定其他地方性法规.此外,一些法律中也作了相关规定,如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拒不改正的”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2017 年修订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对外开放城市、风景旅游城市和有条件的其他城市,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四)关于“先行先试性”

立法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除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该条授权地方可以对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进行立法,先行先试.笔者认为,这为设区的市地方立法创设性立法提供了法律依据.在国家和省级尚未立法的情况下,设区的市有需要和条件的可以在立法事项范围内进行“创制性”立法.如一些设区的市已对水资源进行立法.

设区的市地方立法事项范围外延是相当宽泛的,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对此进行了说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范围是比较宽的.比如,从城乡建设与管理看,就包括城乡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市政管理等;从环境保护看,按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范围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等......”[5].显然,设区的市地方立法事项范围宜作宽泛理解.

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实践

从立法实践来看,设区的市人大立法主要从三个方面来实现其立法目的.一是“不抵触”.设区的市在省级人大常委会的指导下,严格遵循“不抵触”原则,确保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在保持与上位法一致的同时,也成为相关上位法在本地的具体细化和补充.二是“有特色”.有特色,是地方立法的灵魂.《雅安市新村聚居点管理条例》《达州市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条例》《巴中市红军文物保护条例条例》等都是具有地方特色的“适用之法”的典型代表.三是“可操作”.在立法过程中,各市州通过“问题导向”“调研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等方式确保立出来的法行得通、能解决实际问题.

(一)立法事项范围宽泛化

立法实践中,设区的市的立法者往往采取广义或者宽泛理解,只要与三大类立法事项之一相关即可.我们以城乡建设与管理类立法为例加以说明.

根据立法法等相关规定,“城乡建设与管理”的内容范畴不仅包括城乡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市政管理等方面,而且,其中“城乡”的概念在范围上还当然应当包括城市、镇、乡和村庄.同样,“城乡建设”自然就包括城乡规划、市场监管、城市建设、村镇建设、质量管理等内容.至于“城乡建设”中的“城市建设”,又具体分为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市政公用设施三部分的内容.其中的“市政公用设施”包括给水、排水、污水处理、防洪、供电、通信、广播电视、电话、煤气、热力、道路、桥梁涵洞、市内公共交通、园林绿化、公共卫生、消防、路标、路灯等具体内容[6].一般的城乡建设与管理领域的地方性法规,我们通常在名称上就可看得出来,如《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昆明市河道管理条例》《肇庆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等.而一些设区市地方性法规采取了广义上的城乡规划领域,主要体现在公共管理和服务领域,如《乌鲁木齐市公共文明行为条例》《东莞市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威海市公共文化服务办法》,这些地方性法规也为当地公共管理与服务领域提供了稳定可靠法治保障.显然,宽泛化的立法事项范围更有利于实现地方治理.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城乡建设与管理领域的立法需求旺盛.以四川省为例,截至2017 年底,全省已有16 个市州制定的37 部地方性实体法规获省人大常委会依法审批,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开始施行,其中属于“城乡建设与管理”方面的地方性实体法规20 部.其中属于“城乡规划”范畴综合选项的三部:《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眉山市城乡规划条例》《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补充规定》;属于“农村建设与管理”范畴单独选项的一部:《雅安市新村聚居点管理条例》;属于“城市交通管理”选项的两部:《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和《巴中市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条例》;属于“城市执法管理”选项的三部:《成都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泸州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成都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规定》;属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与管理”选项的三部:《南充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乐山市中心城区绿心保护条例》《攀枝花市城市绿化条例》;属于“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选项的两部:《成都市燃气管理条例》和《成都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规定》;属于“市政建设管理”选项的六部:《成都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自贡市物业管理条例》《甘孜藏族自治州草原管理》《甘孜藏族自治州气象条例》《甘孜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北川羌族自治县旅游促进条例》.

由此可见,这20 部“城乡建设与管理”方面的地方性实体法规,不仅包括城乡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市政管理等方面,而且包括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公共建筑、公共治安、市政公共设施(燃气、交通、园林、绿化、道路)等具体范畴,从而充分表现出了其立法选项的宽泛性[7].

环境保护与历史文化保护类立法内容相对比较单纯,但也存在立法事项宽泛化现象.如《咸宁市地热资源保护条例》,就涉及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具体措施.还有《长春市爱国卫生条例》,更是以提升公共环境卫生和全民素质的综合性地方性法规.

(二)立法事项的决策和参与

1. 党委领导和人大主导.党委领导和人大主导是设区的市地方立法的决策机制.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确保党始终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将立法选项、立法计划向市委报告,重大问题由党委统筹协调,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专题研究.围绕党委中心工作,将党委重大决策转变为法规规范.此外,在立法中还要贯彻党、省、市委相关文件精神.例如四川省“城乡建设与管理”类20 部市州实体地方性法规,在制定过程中还认真参照了和国务院于2015年底相继出台的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两个相关文件中关于“城市管理的主要职责是市政管理、环境管理、交通管理、应急管理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等规定.关于人大主导立法,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人大主导作用要贯穿立法全过程,要主导法规立项、法规起草、立法决策、立法协商、立法项目落实,还要主导审议进程,加强对法规宣传的主导.人大主导立法,主要是利用人大相对超脱的地位,全面听取各方面意见,经过充分审议,平衡各方利益,而不被某一方面的意见左右,从而保障立法的科学性、性和公正性.关于立法事项,设区的市人大可从市委工作重点、人大常委会工作视察和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建议、立法专项调研以及从各级人大代表、社会公开征集的项目中筛选立法项目.

2. 政府依托和各方参与.政府依托和各方参与是立法、科学立法和健全立法参与机制的重要内容.政府依托,一方面,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是立法的利益相关方,有必要参与;另一方面,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方面法规草案起草的具体工作有这方面的优势.目前设区的市地方立法实践中,实体性地方法规主要是由政府部门作为起草人.高质量法规的产生有赖于的立法程序,也是现代立法程序作为一种制度文明的重要标识.立法法第五条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以四川省“城乡建设与管理”方面立法的20 部市州实体地方性法规为例,自始至终让本地老百姓真正参与立法,让真正想参与的人拥有这个为本地制定的“城乡建设与管理”法规的发声之机会.当地人大常委会和政府,积极采用了让当地老百姓和各界人士广泛参与立法的诸如立法选项、立法调研、立法听证等多种互补形式.

这样,不仅做到了通过对参与立法的基层群众积极进行普法宣传和教育,使其在参与立法的过程中因相应提高了对立法的认知素质而使其能够真正参与到立法工作中来,而且还通过完善的立法程序,使其立法的过程既科学又.再如2018 年3 月,台州市建立地方立法市民库,55 位市民被市人大常委会聘请成为首批地方立法市民库成员.建立地方立法市民库,能将基层的民意直接反映到立法工作中,为台州市立法决策提供最直观的参考.地方立法必须充分集中民智、反映民情、体现民意.社会各方对立法工作的积极参与是加强地方立法工作的力量源泉[8].

(三)立法事项突出地方特色

地方特色是地方立法的灵魂和生命所在.地方立法必须要突出地方特色,要立高质量的法、立改革发展管用的法、立人民群众拥护的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有关报告中明确提出:“地方特色”就是“从本地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需要规定什么就规定什么,使地方性法规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真正对地方的改革发展稳定工作起到促进和保障作用.”这段论述对于地方立法中的“地方特色”,作出了明确的界定.地方立法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用地方立法的形式,弥补国家立法的不足,反映地方的需求,规范地方的行为,从而促进和保障地方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地方立法如果没有地方特色,如果照抄照搬国家法律和其他法规,那么就无法体现地方需求,无法解决本地实际,也就失去其存在的价值了[9].当前,设区的市在地方立法中凸显地方特色上卓有成效,如《桂林市石刻保护条例》《乌海市海勃湾生态涵养区保护条例》《河源市恐龙地质遗迹保护条例》《赤峰市红山文化遗址群保护条例》《咸宁市古民居保护条例》《巴中市红军文物保护条例》等,都是具有地方特色的“适用之法”的典型代表.再如,《达州市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条例》是四川省首部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应当明确、具体,突出本市特色,具有针对性、可执行性.如2017 年烟台市为应对水资源缺乏日益严重情况制定了《烟台市节约用水条例》,该条例结合威海市地理环境充分利用雨水、再生水、海水、建筑基坑水等非常规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对再生水利用设施和雨水收集设施的配套建设、合理开发利用地热水、鼓励海水淡化等内容作出了规定,为缓解水资源短缺提供了对策.设区的市地方立法弥补和完善了国家和省级立法的不足,为促进和保障地方经济社会和谐稳定与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四、问题与任务

目前,地方立法已进入制度化、规范化的阶段,地方立法数量迎来了爆发式增长.据统计,截至2018 年3 月,全国设区的市共制定595 件地方性法规[10].总体来说,当前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限是够用的.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地方立法实践以及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设区的市地方立法事项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任务需要引起重视.

(一)事项范围还需拓宽

立法法的修改,是为落实好党的精神,既要依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以适应地方的实际需要,又要相应明确其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避免重复立法,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从立法原意看,上述事项在各设区市地域内主要是具有地域特色的基础性地方管理事务.那么目前各地颇具特色的教育、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保护等基础性地方管理事务也亟待立法规范.因此建议在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立法事项范围中增加教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自然资源保护等事项.此外,从近年来立法权逐步下放的趋势看,将来设区的市立法事项范围还会拓宽,这就需要设区的市抓紧加强立法能力建设,提升立法质量和水平,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立法需求.

(二)行政三法需要放宽

如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大家对于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能否增加新的违法行为一直有不同认识.鉴于立法实践中,许多设区的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实际已突破了“行政处罚行为”限制,建议修改行政处罚法,删去第十一条第二款中的“行为”,只保留“种类和幅度”.行政处罚法对如何认定违法行为以及设定相应的行政处罚,要为地方留下余地,不宜在违法行为的认定等细节方面规定过于刚性.确实属于上位法实施之后新出现的违法类型,应当允许地方立法增加违法行为的认定并设定相应的行政处罚.此外,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简易程序规定,其规定的数额规定已经明显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影响行政执法效率.

建议提高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的罚款限额,或者将简易程序适用直接授权给地方——毕竟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差异较大,也方便地方灵活操作.行政强制法也存在需要放宽的情形,如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禁止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

(三)第三方评估如何实施

2017 年12 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印发了《关于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引入第三方评估的工作规范》,提出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立法工作中的积极作用,由利益利害关系方以外的机构(简称第三方)对有五大类较大争议的重要立法事项进行专项研究和综合评估,并提交评估报告,为立法决策提供参考.但是该通知规定的是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草案.目前,一些省份开始探索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第三方评估制度.2018 年4月,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印发了《关于争议较大的重要地方立法事项引入第三方评估的工作规范》,借鉴全国人大五个方面事项引入第三方评估.但是,设区的市如何开展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第三方评估?尤其是广大中西部设区的市目前立法能力仍然薄弱,开展立法事项第三方评估面临较大困难.

(四)良法还需“善治”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地方立法既需要出台良法,更需要通过良法实现善治.6月3 日至8 日在北京召开的2018 年第一期地方立法培训会上,有地方人大负责同志就指出,目前地方立法热情高涨,但“善治”的力量缺乏.5 月份该市开展了集中式饮用水立法调研,情况不容乐观,制定出来饮用水源保护条例并未得到政府部门执行,使得立出来的法没有实现其价值.因此,建议加强对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实施效果开展执法检查,要让立出来的法真正走进社会生活中.当然,更多地方也在及时采取措施,推动法规落地落实,如成都将法规施行情况纳入市人大常委会重点监督工作范畴,加强跟踪监督,确保每部地方性法规都能落到实处;自贡建立法规实施后评估机制,通过问卷调查、实地调研、案例分析等方式,对条例内容的科学性、执行的有效性作出评价,为条例的进一步完善提供重要依据.《泸州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施行后,该市执法局牵头开展了一次专项执法活动,理顺执法体制,清理过去的违法建设,完善执法程序,完成“控制增量、消化存量”的目标.努力把每部法规都制定成既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又体现人民意志的“良法”和“善法”,四川正在努力[11].总之,要确保制定出来的法规真正发挥作用,从而让人民群众享受立法所带来的制度保障、法治保障和法治红利,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

(五)新时代地方立法任务

2018 年第一期地方立法培训班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曾提出新时代地方立法的两项重大任务和课题:一是生态文明建设和新发展理念要融入地方立法工作;二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融入法治建设.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及时反映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要求、人民群众的关切和期待.

许安标指出,今后立法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完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一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二要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三要适应人民群众对幸福美好生活的新期待,以人民为中心,加强立法;四要坚持立法主动适应改革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做到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五要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经验,体现中国特色、中国气派和中国风格;六要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发挥各立法主体的积极性;七要深入推进科学立法、立法、依法立法,把握立法规律,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八要坚持维护宪法权威和国家法制统一.他强调,立法要适应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在更高层次更高水平更高质量上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提高法律体系的系统性、协调性和完备性,减少法律空白和盲点,使法律体系更加成熟稳定[12].2018 年是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第一年,也是改革开放四十周年,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在新时代课题和任务中有新担当、新作为.

国家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初衷是适应地方的实际需要,同时相应明确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避免重复立法,维护国家法制统一[13].一方面,设区的市地方立法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律保留规定和“不抵触”精神,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维护统一市场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国家层面也应采取积极立法政策,赋予地方更多立法空间,如在立法法规定的设区的市立法事项范围中增加教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自然资源保护等事项,抓紧研究修改“行政三法”,对法律法规中涉及地方立法的限制作扩张解释,在符合国家法制统一的原则下进一步满足地方立法的实际需要.此外,设区的市要加强立法能力建设,提升地方立法水平,积极适应新时代新形势下立法任务和课题,更要及时推动法规落地落实,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稳定可靠的法治保障.

注释:

[1]参见周尚君、郭晓雨:《制度竞争视角下的地方立法权扩容》,载《法学》2015 年第11 期.

[2]摘自刘小妹:《省级地方立法研究报告:地方立法双重功能的实现》,载《国家智库报告》2016 年.

[3]摘自托克维尔:《论美国》上卷,载《法学》2015年第11 期.

[4]参见陈国刚:《论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限》,载地方立法网.

[5]参见《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6][7]参见翟峰:《四川设区的市两年来“城乡建设与管理”地方立法概览》,载立法网2018-01-16.

[8]参见陈寅:《绍兴市地方立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载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网站.

[9]参见《徐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突出地方特色实施精准立法》,载全国人大网.

[10]摘自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于2018 年3 月11 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上所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11]参见《聚焦四川地方立法的三个关键词: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载四川日报.

[12]摘自沈春耀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2018 年第一期地方立法培训班上《关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讲课内容.

[13]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在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2015 年3 月8 日,载全国人大网-人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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