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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研究类在职毕业论文范文 与律师代表人士成长规律和评价标准基于文献和在武汉的访谈、问卷调查相关在职毕业论文范文

主题:标准研究论文写作 时间:2024-02-12

律师代表人士成长规律和评价标准基于文献和在武汉的访谈、问卷调查,本文是标准研究类毕业论文格式范文跟问卷和问卷调查和文献相关在职开题报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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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社会主义学院、武汉市律师协会联合课题组

(武汉市社会主义学院,湖北 武汉 430015)

摘 要:研究律师代表人士成长规律和评价标准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律师要成长为代表人士,需要本人具备扎实的法学专业基础、丰富的人生阅历、深厚的执业积淀、坚定的职业信仰,持续学习的强烈愿望和实现能力,较强的业务开发和客户维护能力,非常严格的职业操守,规模大、形象好、特色鲜明的律师事务所平台,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的大力引导和扶持,政协和统战部门的积极帮助,以及相当程度的公益心.目前,律师界别仍然缺少众望所归的代表人士.律师代表人士的基本标准是:政治坚定、专业突出、业内认同、业外知晓.

关键词:律师代表人士;成长规律;评价标准

中图分类号:D66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3378(2018)03-0081-09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产生了许多新的职业群体,律师是其中非常有代表性的一支.因与政治领域的高度相关性、与经济规则联系十分密切,与社会服务联系特别广泛,加上自身的法律专业集合性,律师群体在我国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显得十分活跃,越来越得到党和国家、社会的高度关注.2014 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专门拿出一个完整段落来讲律师工作.2016 年,、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既然律师群体如此重要,那么谁是律师群体的代表人士自然是政界和学界乃至群体本身都非常关心的问题.律师代表人士是如何成长起来的,界定标准是什么便成为科学把握整个律师队伍的一个重大课题.这不仅是引导律师队伍健康成长和促进律师行业健康发展的需要,也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实现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需要,对整个新的社会阶层研究具有重要导向意义.

一、 研究 过 程

本项课题从 2017 年 6 月开始启动,历经半年,主要经历了文献搜集、人物访谈、问卷调查及咨询论证四个阶段.

(一)文献 搜集 阶 段

本课题不是一个单纯的学术问题,而是一个十分重大的政治问题,必须以中国的相关方针政策为指导.课题组经过搜集,共找到相关文件 11 个,大致可分为三个方面.一是关于党外代表人士的,如《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4 号)等.二是关于新的社会阶层统战工作的, 如 《关于加强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统战工作的意见》 (中办发 〔2017〕15 号)等.三是关于整个律师制度改革的,主要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相关决定和 2016 年出台的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相关意见等.

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课题组以“律师代表人士”为主题在中国知网进行搜索,没有发现相关文章;以“律师成长”为主题,搜索到相关文章 59 篇;其中关于青年律师成长的有 22 篇,关于律师政治参与的有 12 篇,关于律师行业发展的有 12 篇,关于律师人士个人成长以及角色定位、职业修养的有 13 篇.

(二)人 物访谈 阶 段

在实证研究阶段,我们没有采取一开始就进行问卷调查、召开座谈会的办法,而是先从武汉的不同类型律师中选择代表进行访谈.我们事前根据课题研究计划,设计好访谈方案,力求谈深谈透.访谈名单中有 9 名律师,由武汉市社会主义学院与武汉市司法局、律师协会共同商定,基本上是武汉市律师界比较公认的成功人士.从政治面貌上看,其中有党员 3 人,党派成员 2 人,无党派人士 4 人;从性别来说,其中有男性 6 人,女性 3 人,与武汉整个律师队伍性别比例大体相似;从年龄来看,其中有 1 人出生于 20 世纪 50 年代,7 人出生于 20 世纪 60 年代,2 人出生于 20 世纪70 年代;从所执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所)的规模上看,其中有 3 人在大型律所,4 人在中型律所,2 人在中小型律所;从律所的出资和管理类型来说,其中有 3 人在公司化管理所,5 人在合伙制所,1 人在个人所;从隶属关系看,其中省属所 1 家,外地所 1 家,市属所 5 家,区属所 2 家;从政治安排或任职情况看,其中有原市人大代表 1 人,市政协常委 1 人、委员 3 人,原市政协委员 1人,现任区政协委员 1 人,原区政协委员 1 人,还有 1 个没有安排;其中,还有武汉市律师协会会长 1 人、副会长 1 人.上述访谈对象的选择基本上能代表武汉市方方面面的律师.访谈内容集中 3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他们是如何进入律师行业的,以了解律师代表人士成长的起始情况;二是在律师行业中是如何成长起来的,主要了解影响其成长的相关因素;三是作为律师行业代表人士应该具有的基本标准.

(三) 问 卷 调 查 阶 段

课题组对访谈记录进行了认真整理和提炼归纳,并将如何进入律师行业归纳为职前学历、前项职业、进入时间、具体因由等 4 个方面;将在律师行业成长相关因素归纳为个人、执业所在律所、行业、相关组织、其他社会因素等 5 个方面;将律师代表人士评价标准分为政治、专业、业内、业外四个方面.在此基础上,我们设计了调查问卷,主要是为了在更大范围内了解律师对其代表人士成长规律和评价标准的看法,判断通过访谈得出的规律性认识在多大程度上能够为更多律师所认同.

问卷共有 32 个问题,主要包括 3 个部分:第一部分是被调查者的基本情况,有 9 个问题;第二部分是影响律师成长的相关因素,有 10 个问题;第三部分是律师行业代表人士的认定标准,有 13个问题. 课题组委托武汉市律师协会,按武汉执业律师总数的 3%的数量, 共发放、回收 100 份问卷,其中 95 份整体有效.从汇总情况看,受访者中男性占 85.3%,女性占 14.7%,比例略高于武汉市律师整体性别比;从年龄上看,受访者中 30 岁以下只有 1 人,40 岁以上的占 76%;从政治面貌上看,其中党员占 46.8%,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各占 20.2%;从执业年限上看,其中执业 10 年以上的律师占绝大多数,比例达 88.3%;从职业收入上看,超过武汉市律师行业平均收入水平(30 万元)以上的占 84.9%;从所在律所的类型上看,其中合伙所为主要类型,占 89.5%;从所在律所的规模上看,其中大型所(100 人以上)占 24.5%,中大型所(50~100 人)占 10.6%,中型所(20~50 人)占 41.5%,小型所(20 人以下)占 23.4%;受访者大部分都是所在律所的主任或副主任,受访者涵盖律师协会各个层次,协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会员均有,但以会员居多,会员占比为66.1%.综上,受访者中以男性居多,年龄多数在 40 岁以上,执业年限多数在 10 年以上,年收入绝大多数都超过了武汉市律师的平均收入水平.这次问卷调查的主题是了解律师代表人士成长规律,需要受访者有较强政治意识,执业较长时间、有较多人生阅历、基本解决生存问题,显然这样的受访对象比较适合研究主题.另外,受访对象基本涵盖了各种管理模式、规模的律所,在所内及协会内涵盖了各种身份层次,具有较广泛的代表性,由此得出的答案能够比较真实地反映武汉市律师群体对律师代表人士成长规律和评价标准的看法.由于武汉市的律所普遍规模较小,这次的大多数受访者来自中小型律所,在一些问题判断上的局限较大,课题组在综合分析判断上将对个别问题作必要修正.

(四) 咨询 论 证 阶 段

在问卷调查完成后,课题组召开了咨询论证会,包括省市统战部门、市司法局、律师协会领导、执业律师、大学专家学者,就研究过程中形成的原始材料和初步分析,从课题意义、文献综述、访谈情况、问卷情况、规律揭示 5 个方面进行研究论证,与会者一致认为课题方案设计科学、研究过程扎实、基本结论有效.

二、 进 入 规 律

所谓“进入规律”,是指一位律师要想成为行业代表人士,在进入这个行业时应具备的基本要素.通过文献及在武汉的访谈、问卷调查,课题组总结得出以下 4 个方面的规律:

(一) 扎 实的法 学 专业 基 础

9 位受访者中,至少有 7 位从一开始就是就读于法律专业,其中有 4 位是中南政法学院(现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毕业,2 位是由工科改行,但都改行得比较早,也很快补充进行了专业学习,有的还脱产攻读了 3 年法学硕士.从这个角度看,他们在从业前都打下了比较扎实的法学基础.在问卷调查中,近 40%的受访者认为“扎实的法学专业基础”是“律师成长中作为个人最关键的因素”.我们认为:律师行业是以法律为基础的职业,所有从事这个行业的执业人员都应在进入之初打下好的专业基础,作为代表人士尤应如此.

(二) 丰富 的人 生 阅 历

9 位受访者中,多数人不是一开始就直接从事律师职业,有 4 位原来是在司法局工作,1 位原来在检察院工作,1 位虽是在企业,但从事的是法务工作.从这个角度看,他们虽然多数并不是一开始就从事律师职业,但基本与该职业有共通的法律基础.在问卷调查中,对“律师在执业前是否有必要经历其他职业历练”一问,超过 40%的受访者选择“有必要,可以丰富人生阅历”.这是因为律师是一个实践性非常强的职业,需要与方方面面的人打交道.

(三) 深厚 的执 业 积 淀

9 位受访者进入律师行业的时间都很长,其中有 4 位是在 20 世纪 80 年代中期进入,也可以说是改革开放后中国最早的一批律师,那个时候律所还处于国办所阶段,他们当时的身份是国家干部;有 3 位是 20 世纪 90 年代早期和中期先后进入的,这个时候我国律师制度开始改革,处在由国办所向合伙所过渡阶段;只有 2 位稍晚,是 20 世纪 90 年代末进入律师行业,这个时候国办所已全面改制.不管是哪种情况,他们在律师行业执业一般都在 20 年左右.这是因为律师是一个非常需要经验积累的职业,时间越长,经历的业务越多,执业经验就越丰富,相关能力就越强;同时业内认同和外界名气只有经过较长的过程才能建立起来.

(四) 坚 定 的 职业信仰

9 位受访者中,有 2 位一开始就立志从事律师,其他人则多数是因为看到了改革的时代大势.其中有 2 位最开始是从事司法领域以外的工作,但他们看到随着时展,社会越来越需要律师,认为“对中国这样一个经过几千年封建传统的社会来说,法治是一个非常有用的东西”,“觉得中国必定要走向法治社会,律师的社会作用会越来越重要”,所以改行做律师.访谈发现,当初他们之所以进入律师行业,一是看到了时展大势,认识到了中国社会会越来越需要律师;二是律师的职业特点比较自由,为他们提供了施展才华的舞台.

三、 成 长 规 律

所谓“成长规律”,是指一位律师要成为行业代表人士在成长过程中应具备的基本要素.课题组主要从影响成长的相关因素进行归纳,认为大致包括以下 5 个方面:

(一) 个 人 因素

一是持续学习的强烈愿望和实现能力.律师是个知识化、专业化程度非常高的职业.如果想在其中长期执业,就必须进行不断的学习,并且能有效地转化为自己执业的专业水准.9 位受访者都不约而同地谈到了自己在成长过程中的持续学习经历.问卷调查中,近 60%的受访者认为“在律师的成长中最关键的因素”是“不断提升的专业水准”.

二是较强的业务开发和客户维护能力.律师是靠客户生存的,业务开发和客户维护能力是衡量一个律师执业能力的基本标准.对于这一点,无论是受访者,还是问卷调查对象都持认同态度.9 位受访者都较敏锐地把握住了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所带来的发展机遇.在问卷调查中,有过半的人在回答“律师在成长过程中是否一定伴随着业务由小而杂向大而专的转变”时,选择“是,且这是律师成长的普遍现象”.

三是非常严格的职业操守.9 位受访者都不约而同地谈到:在执业过程中,他们都不忘初心,坚持自己的职业信仰.让人困惑的是在问卷调查中,在问到“在律师成长中,个人最关键的因素”时,选择“严格的职业操守”的人只占 20%多一点.这表明在律师行业中,成功人士与普通执业律师在这个问题上是有分歧的.

(二)律 所 因素

其中一位受访者认为:律师要成长,首先要有一个好的平台.9 位受访对象的经历也印证了这一点.除 2 位因进入律师行业较晚外,其他人都经历了由国办所到合伙所的改制历程.在律所的发展过程中,他们自身的业务得到了发展.选择一个好的律所并在其中长期稳定执业是这些人的共有现象.在这些律所中,他们都是高级合伙人、执行合伙人,甚至是主任、副主任,承担着重要管理职责.在这种历练中,这些律师的组织协调能力、综合管理能力得到了充分锻炼,这也成为个人发展的一个重要助力,也是在行业里具备代表能力的基础因素.但这一点在问卷调查中得到的认同度不高,只有 30%的人选择了“有很大关系,大所、强所更容易提升能力、开发业务”,选择“没什么关系、律师是个体执业,律所就是挂靠提成”的也有 3%,多数人选择的是“有关系,律所能提供一些平台,但主要是看自己”,这一结果可能与这批被受访者与问卷调查对象在律所内的职位和律所的类型有关.

(三) 行 业 因素

行业因素主要是指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在律师成长中发挥的作用.多数受访者肯定,司法局、律协具有正向的积极作用.1 位受访者说他们搞公司化管理的律所就是在市司法局直接推动下进行的.当然具体情况因人而异,比较而言,市属律所对市司法局、市律协的作用更肯定,省属律所和区属律所则有所不同.1 位区属律所的受访者认为:市律协对我们可能有一些潜在的帮助,但是还没有体现出来,但区司法局对我们帮助很大.在问卷调查中,绝大多数的人都认为律师成长与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有很大关系”和“有一定关系”,两者合起来占比在 80%左右.这表明,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的大力引导和扶持是律师代表人士成长中的一个重要因素.

(四) 相 关 组织 因素

在访谈中,绝大多数人都不约而同地谈到他们与政协、统战部门的关系.在业务有了一定程度发展后,他们都会程度不同地开始参与政治,当然渠道不一,时间也有先后.其中的多数人是通过统战渠道.比较而言,市委统战部更加注重他们在整个行业中的影响力和社会责任心,区委统战部较多侧重在社会公益和区内影响方面.他们在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期间,参政议政都很积极,多数是很有成效的,与自身业务形成了良性循环或正相关关系;他们都承认通过这个渠道,扩大了自己的交往圈子,提高了社会声誉,学会了许多新的知识和处理问题的能力.在问卷调查中,对这一点的回答比较分散, 选政协、 统战部门的人占比不到 40%, 另有 20%选择组织人事、 财政税务部门,这可能与问卷对象的选择有关.但结果都证明,政协、统战部门及其他党政部门的积极帮助是律师代表人士成长中的一个重要因素.

(五) 其 他 社会因素

在这次访谈中,绝大多数人都谈到了在自己成长过程中参与社会公益的情况.这种公益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利用担任政治社会职务的身份,积极为律师维权、为律师行业发展呼吁.如通过市政协向市法院提出建立专门律师通道的建议、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议,还有多位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律师联合就律师行业税务征收提出建议,被市委市政府采纳并得以实施.另一方面,他们从事了许多社会性公益活动.1 位受访者先是直接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设立奖学金,后是推动所在律所在武汉大学法学院设立奖学金,这对扩大他本人及律所在我国司法队伍后备军中的影响发挥了重要作用.有些律所通过从事某一类公益事业,逐步将其中的法律事务发展为自己最主要的专业方向;还有的则是通过参与社会公益的途径,逐步被党和政府相关部门关注,进而发展成为某一方面的代表人士,如 1 位受访者很早就开始带领律所义务为妇联提供法律咨询,为妇女维权,最后经由市妇联和市委统战部,被推荐为市政协委员.这一点在问卷调查中也得到确认.在回答“律师成长与从事社会公益活动的关系”时,有 40%的人选择“有一定关系,可树立好的社会形象,也可带来业务”;有 30%的人选择“有很大关系,可大幅提高社会声誉度,得到党和政府相关部门关注,为担任政治社会职务奠定基础”,而选择“没关系”的人则不到 8%.这表明,具有相当程度的公益心,积极从事社会公益活动是律师代表人士成长中的一个重要因素.

四、 评 价 标准

通过文献、访谈和问卷调查,我们可以看到律师行业代表人士的评价标准应该是多种标准的组合.课题组借用关于党外代表人士的标准(政治坚定、业绩突出、群众认同),结合律师行业实际,将律师代表人士评价标准分为政治、专业、业内、业外四个方面.

(一)政治标准

律师作为与政治领域高度相关的职业,毫无疑问应把政治标准放在对律师代表人士评价标准的首位.对这一点,受访者一致认同,正如一位受访者说:“律师要做得好,必须政治觉悟高,道德意识、法律意识强.”在问卷调查中,对“作为律师行业的代表人士,其政治坚定的具体表现”问题的回答中,选择“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没有任何违法不良记录”,“拥护中国领导,在大是大非问题上与党保持一致”的受访者超过 90%;选择“坚决贯彻党和政府有关律师行业的方针政策,在业内发挥引领和表率作用”,“积极支持本行业和所在律所党团组织建设”的受访者近 80%;而选择“律师主要是看专业,政治上守法就行”的受访者只有 4%.显然,绝大多数人都把守法护党作为律师代表人士的一个基本标准.在对“作为律师行业的代表人士,参与政治生活的主要标志”问题的回答中,选择“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人员等职务,积极提出议案、提案”的受访者有 90%;选择“出任党委、政府及其部门法律顾问”,“参与法律法规起草工作,积极发表意见” 的受访者占 80%; 而选 “经常在互联网等新媒体上就政治问题发声” 的受访者只有 10%多一点.这表明,绝大多数人都主张律师代表人士应在合法合规的情况下实现政治参与.

(二) 专业 标准

律师是个专业性极高的行业.作为行业代表人士,其专业水平自然要十分突出.在访谈和问卷调查中,大家对此都表示赞同,但对具体表现的认识却不一致.

9 位受访者谈得最多的是专业能力,但对什么是专业能力,受访者并没有给出特别明晰的界定,有的说是“能从专业的角度提供看法”,而不是靠社会推广;有的说是“法学理论和实务水平”.我们根据文献、访谈及多年的研究,在问卷调查中设计了 4 个选项,结果选“长期从事某一领域法律服务,完成过多项有影响案例,发表过相关研究成果”的人高达 90%以上,选“所在律所长期致力于某一领域, 专业特色鲜明” 的人近 80%, 而选 “担任着协会内相关专业委员会职务” 的人不到 40%.由此可见,衡量专业能力最重要的还是在业务上专而精.

与此相关的是收入问题.受访者中的多数人认为还是应有收入标准,问题是具体收入多少才称得上是代表人士. 9 位受访者中只有 1 位给出了明确的答案, 即能够持续达到年收入 300 万元以上 (这是武汉市律师行业人均收入水平的 10 倍左右).他的依据:既然是市一级代表人士,人数不宜多,如果按 20~30 人掌握,就应是这个标准.在问卷调查中,对“作为律师行业的代表人士,是否应设立基本的执业收入标准”这一问题,近 50%的受访者选择“应该,执业收入是律师专业能力和创造价值的体现”,而选择“不应该,律师执业不是以赚钱为目的”只有 30%,还有近 20%选择“看怎么用,荣誉性评选的可以不要,实质性职务安排的还是要”.综合来看,多数人还是赞成设立执业收入标准的.如果要设收入标准,那么代表人士的“执业收入”应该是行业平均收入水平的多少倍呢?结果过半的人选择的是“不好量化”,显然在具体金额上,大家还没有形成统一认识.课题组认为行业收入平均水平的 10 倍应是可行的基本标准,当然应结合其他情况有所浮动.

(三) 业 内标准

“业内标准”主要指业内认同,与专业标准主要强调个人执业水准相区别,主要强调的是业内同行的公认度.为此在问卷调查中,课题组设计了三个问题:

第一,“作为律师行业的代表人士,其业内认同的具体表现(可多选)”.结果有 5 个选项都过了半数,其中排第一位的是“能够积极谋划行业发展,并推动实施”(超过 80%的人选择),以下依次是“人品、口碑公认好、与同行关系融洽”,“能够经常自觉主动为行业代言发声”,“能够积极维护律师合法权益”,“通过选举担任行业协会职务”.在访谈中,这几点也是说得较多的.

第二,“什么职务可作为市级律师代表人士外在标志”.结果没有一个选项过半数.选择人数最多的是“通过行业产生的市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而仅有 35%的受访者选择了外界比较看重的“市律师协会会长、副会长”,还有 20%多的受访者选择“没有什么职务可作为外在标志”.

第三,“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可否作为律师代表人士外在标志”.近 60%的受访者选“有些可以,如大型律所、专业特色律所以及公司化管理的律所主任在业内一般都有很大影响力”,选择其他选项的人都不多.显然,多数人对此是赞成的,而且指向很明确.这一点也得到多数访谈对象的赞同:他们谈得较多的是“组织结构”.所谓组织结构是律师所在律所及其治理结构、规模、业务类型.3 位在公司化管理所执业的访谈对象把它看得很重,其他的则谈得不多,但他们自身也一般是律所负责人.综上,受访者对业内认同的基本条件的看法是比较一致的,但在外在标志上的看法很不一致,显示出至少在受访者看来,目前还未形成一个普遍公认能够作为律师行业代表人士的外在标准.

(四) 业 外 标准

“业外标准”是指律师行业以外的人员认为律师代表人士应具有的社会知晓度.为此,课题组在问卷调查中设计了三个问题:

第一,“作为律师行业的代表人士,其业外知晓的具体表现(可多选)”.结果有四个选项都超过了半数,依次是“热心参加公益活动,并为社会一定程度所认知”,“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人员、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等职务”,“以律师身份出席当地重大政治社会活动并有所表现”,“经常能在媒体上以律师身份发声,并产生较大社会影响”.多数访谈对象在谈到作为律师代表人士应具有的社会知晓度时,在具体指向上是有区别的.有的人认为是通过著名案件(指的是推动社会进步、国家法治向前发展的案件)形成的知名度,通过做公益性案件得到社会认可;有的人则强调通过参政议政和社会活动来体现;而有的人更直截了当地把社会声誉作为代表人士的一个基本标准.

第二,“作为律师行业的代表人士,在人大、政协等政治活动平台上参政议政的主要内容”.结果按选择比例高低排序,依次是“积极为律师行业鼓与呼,做广大律师忠实代言人” (80%)和“关注民生,积极为广大市民谋福利”(60%左右),另两个选项得票不高:“提高政治站位,围绕党和政府中心工作建言献策” (不到 40%)和“利用这个平台,解决自己和律所发展问题” (不到 10%).多数访谈对象主张律师代表人士首先应为律师行业鼓与呼.

第三,“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律师,可否算作行业代表人士”.课题组组长在 7 年前做的“武汉市*行业代表人士队伍建设与政治参与的调查”中就提出过这一问题,当时得出的结论是否定的.7 年后,对这个问题,选择“可以,现在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经过严格考核、筛选,应该是行业中佼佼者”的受访者仍不过半数.大多数访谈对象的回答也是否定的,当然具体说法有差异.有的人认为这是因为产生机制和行为模式的问题;有的人认为,现在对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政议政的限制太多,导致一些优秀律师不想当代表和委员;另一位受访者认为多数代表、委员并不是通过行业产生的;还有的人认为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不能够衡量律师的专业水平,但是可以衡量他的政治敏感度和政治思想,可以反映律师的综合素质;还有 1 位认为:一方面,现在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律师,产生渠道不一样,要求也不一样,他们之所以成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并不是代表律师;另一方面,用辩证法来说,当政协委员的时候,他们不是律师代表人士,但是他们当了政协委员后,很有可能成为代表律师,变成律师代表.

在访谈和调查中,我们都问了一个问题:在武汉市律师行业内,有那种众望所归的代表人士吗?结果发现,大多数访谈对象的回答是否定的.其中 1 位受访者分析了造成这一结果的原因:一是律师这个行业兴起的时间不长,要形成真正的代表人物不是短时间能做到的;二是与律师职业特点有关,因对抗性很强致使律师之间相轻,律师内部的相互评价与社会对律师职业的评价差异很大.有 2位受访者则肯定有律师代表人士存在并且提出了具体人选,理由是他们除了自身业务发展好以外,是真正为行业发展奔忙的人.在问卷调查中,对这个问题,持肯定性回答的受访者只有 30%多一点,但在具体人选上与前述受访者所述基本一致.

五、 研究 结论

通过对以上文献、访谈记录的整理和问卷数据汇总的分析,我们可以对律师代表人士成长规律和评价标准作出以下结论:

(一) 进 入 方 面

这一方面是指律师代表人士在进入律师这个行业时应具有的基本特征.首先是要有扎实的法学基础.律师行业是个高度专业化的职业,需要法学理论基础和实务经验.要具备这一点,最好是在入职前就接受过系统的专业学习,如果没有,也应在入职后及时进行补课.从这次访谈的 9 位对象以及通过文献搜集了解的人物案例来看,基本上都具有这一共同特点,尽管在问卷调查中多数人并不认为这是最关键的因素.

其次是要有丰富的人生阅历.这是因为客户的多样性决定了律师必须善于与方方面面的人打交道,而这些光靠熟记法条是不行的.如果在职前能有从事其他职业的经历,无疑会增强其社会交往能力.这次访谈中武汉市多数律师是这样的,文献中看到的例子更是这样,问卷调查中真正否定这一点的也不多.

其三是要有深厚的执业积淀.要想成为一名律师代表人士,至少要有近 20 年的执业经历.只有这样长时间的积累,其业务才能达到相当的水平,在业内才能获得较广泛的认可,在社会上才能获得较高的知名度.

其四是要有坚定的职业信仰.这就是对这个职业要有一种近乎本能的热爱,而不是仅仅把它当作一种赚钱的工具.这就要求律师代表人士不管遇到什么困难和诱惑,都要能够始终如一坚持规范执业,不断前进.

(二) 成 长 方 面

首先是在个人方面,包括学习、业务和操守三个关键要素.一是本人要有持续学习的强烈愿望和实现能力,不断学习律师执业所需要的新知识和新方法,只有这样才能在激烈的法律服务市场竞争中始终前进.二是本人要有较强的业务开发和客户维护能力,能够敏锐地把握随着国家改革开放进程和市场经济发展给律师行业带来的机遇,实现业务由小而全向大而专的转变,这是因为现在法律业务越来越多,真正有成就的律师不可能什么业务都做,只能是主要集中于某一领域,形成专业特色.三是本人要有非常严格的职业操守,这是律师的立业之本.律师代表人士更应该在这方面严格要求自身.

其次是在律所方面.律师要想成长为行业代表人士,与所在律所关系极大.一般应是当地规模大、形象好的律所,或者是专业特色鲜明、在业内公认、专业地位突出的中小型律所,且在律所内担任至少是高级合伙人、执行合伙人以上的职务,最好是律所主任、副主任.律师成长不仅需要律所这个平台,而且特别需要好的律所平台.

在行业方面.律师代表人士想成长,相关层级的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的引导和扶持是必不可少的,甚至是至关重要的.很难设想,一个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完全不认同的律师能够成长起来,更不用说是行业代表人士了.

在相关组织方面.政协、统战等部门在律师代表人士成长中地位特殊、作用重大,具有较强的正相关性.这是其他国家没有的现象.这是因为从目前来看,政协、统战部门是律师参与政治的重要渠道,是律师与体制内交往的主要平台.而政协、统战部门特有的精英吸纳机制在客观上非常有利于律师社会声誉度的提高和对高端业务的发展.

在社会公益方面.这里的“公益”是广义概念,不仅是一般的慈善,还包括能够不计个人一时得失帮助其他律师执业,积极为律师行业出力.一个真正的律师代表人士,无一不是伴随公益而成长的.这是因为律师是一个非常强调社会声誉度的职业,而做公益则是提升社会声誉度最有效、最便捷的途径.

除了上面 5 个共性因素外,还有 2 个重要问题:一是目前来看,现在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律师多数是不能代表律师行业的,这是因为他们产生的渠道多数并不是通过律师行业而产生的;二是目前缺少众望所归的律师代表人士,这既与我国律师行业的发展时间不长、积淀不够有关,也与律师职业特点有关.

(三)标准方 面

根据前述律师代表人士成长规律,课题组认为当前律师行业代表人士的基本标准总结起来就是:政治坚定、专业突出、业内认同、业外知晓.

“政治坚定”的具体表现是: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没有任何违法不良记录;拥护中国领导,在大是大非问题上与党保持一致;坚决贯彻党和政府有关律师行业的方针政策,在业内发挥引领和表率作用;积极支持本行业和所在律所党团组织建设.

“专业突出”的具体表现是:长期从事某一领域法律服务,完成过多项有影响的案例,发表过相关研究成果;所在律所专业特色鲜明,自己是所在律所的主要合伙人或负责人;担任着行业协会内相关专业委员会职务;个人执业收入明显高出行业平均水平,一般应达到 10 倍以上.

“业内认同”的具体表现是:能够经常自觉主动为行业发声;能够积极维护律师群体合法权益;通过选举担任行业协会职务;能够积极谋划并推动行业发展;公认的人品好、口碑好、与同行关系融洽.

“业外知晓”的具体表现是:经常能在媒体上以律师身份发声;不定期参与当地重大政治社会活动;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人员、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等职务;热心参加公益活动.

责任编辑:孙德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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