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视同销售行为会计和税务问题,该文是会计自考毕业论文范文与视同销售和税务问题和会计相关论文范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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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时代的进步,经济的发展,企业视同销售行为日益普遍.了解视同销售在不同背景下的经济实质,进行正确的会计处理和纳税调整,缴纳税款,避免因不了解政策导致不必要的损失,变得尤为重要.本文以对视同销售行为的理解为起点,分别从财务会计和税法的角度进行阐释、对比、分析,同时比较了全面实行“营改增”政策前后其发生的变化,对这一行为进行深入思考与探究.视同销售概念来源于税务,单单是税法,就有多个税种对其有各自的理解,特别是随着“营改增”的全面实行,对该行为又增加了新的认知.
关键词:销售行为;税务问题;营改增
中图分类号:F81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8)010-0307-01
一、不同税种对视同销售行为的判断
视同销售属于税务概念,对于不同的税种有不同的理解.其中增值税法和企业所得税对这一概念理解较多,内容较具体.
( 一) 增值税对视同销售行为的判断
增值税是一种对资产的增值部分征收的流转税.这就是说,只要商品在流通环节链条完整,即使发生于内部,归属权未变,即使会计上并不计入收入,都发生了销售,企业应就该事项缴税.在企业的生产过程中,将外购的不同存货,经过加工,注入劳动者的脑力劳动和外在动力,形成新的产品,将其应用于企业内部或输送到企业外部,形成了流转链条.
另一方面,对于外购的商品,如果直接发放给的员工,为换取他们为企业更好服务的福利,这一行为并未产生增值,故不用缴纳销项税额,而购入的商品所形成的进项税额,应予以转出,否则,流转链条将不完整,造成国家增值税税收的损失.
( 二) 所得税对视同销售行为的判断
所得税对视同销售行为的认定,在于企业是否继续掌握该资产的所有权.资产的权属只要发生改变,就认为销售的行为已经产生.企业应根据相关货物的市场售价确认收入,并配比与其相关的成本,对最终的收益征收所得税.商品在企业内的相关部门或有关项目( 不包括出境,跨境) 间转移,其权属仍属于企业,并非视同销售行为.同样的行为,在增值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中的认定完全不同,那这是不是说明税法内部存在矛盾呢?
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标准不同,所以对视同销售行为的界定就会不同.但对视同销售行为的判断,并不影响我国的纳税体制.所得税对经济事项的判断,是为了保证国家税收,减少偷税漏税行为的发生,它的计税依据是企业的利润,和缴纳增值税与否无关.
二、视同销售行为会计和税务处理差异及全面实行“营改增”前后的变化
( 一) 税务与会计处理差异及纳税调整
下面通过具体事例,分析财务会计与所得税方面存在的差异及调整.
例如,某家具销售商购入一批玻璃水杯,用于馈赠进店顾客.
本次购入888 个,单价18 元.会计处理如下:
借:销售费用 18701.28
贷:库存商品 1598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2717.28
上例中,税法对于购买的水杯,允许按其购买的计量.这就是说,在此类情况下,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又例如,某服装制造厂无偿为Z 学校提供活动赞助,为其生产200 件T 恤,成本共6000 元,市价10000 元.会计处理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 7700
贷:库存商品 6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1700
这种情形下,税法认为上述200 件服装的所有权属已经不属于服装制造厂,应确认收入.会计处理已体现在上述分录中,显然没有视作销售处理,这就形成了差异.对于这项经济业务,企业应确认利润的调整额为4000 元( 收入确认为10000 元,成本为6000元),由于无偿捐赠不允许计算所得税时扣除,故应将捐赠部分同时调增7700 元,共计11700 元.另外,如果仅在增值税中需要看作销售行为缴税,也无需进行调整.
( 二) 全面实行“营改增”前后对视同销售行为规定的变化
在全面实施“营改增”之前,税法认为,对于发生的这些行为征收营业税:“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营业税全面改收增值税后,税法对这部分视同销售行为做出了调整,认为这些行为属于视同销售:企业无偿提供除用于公益事业和社会大众以外的服务;企业无偿转让除公益事和社会大众以外的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全面实行营改增前后,存在相同的规定( 即无偿赠送和转让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均属于视同销售行为),但存在的差异亦很明显.企业出售自行建造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的行为,现已不属于视同销售.总体来讲,新税法的出现,将视同销售的范畴扩大到了除公众事业以外的其他所有应税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而不仅仅是对其中的土地使用权和无形资产范围内征税.
( 三) 全面实行营改增在视同销售业务方面存在的问题
随着视同销售业务范围的扩大,也给企业带来一些现实的问题.
1. 无偿零星服务普遍存在,征管成本太高
在日常的经济业务中,企业发生无偿应税服务司空见惯,特别是零星的服务.例如短途客运,顺带零星运送一些货物;将闲置的会堂无偿对外开放等等,这些行为不断地在企业发生,为巩固商家与合作商、顾客的情谊,企业不收取任何费用,但要视同销售,缴纳税款,增加税负.类似的零星服务,频繁发生,给税务部门造成了巨大的工作量,甚至查补入库的税收可能远小于征管成本.
2. 集团企业间的“互帮互助”极为常见
各母子公司,总分公司,以及子公司,分公司之间,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都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互相服务和共享资源的行为,这样可以节约成本,避免重复浪费.过去,国家只对关联方之间的内部利润转移或其他利益流入征收营业税,而现在,应税服务视同销售包括了所有企业,集团企业本能地节约资本而发生的内部经济行为,使其纳税风险将普遍存在,并且急剧增加.
3. 无形资产视同销售难以定价
税法将无形资产的无偿转让划分为视同销售行为,这就带来一个难题——计税依据不易确定.无形资产无论是所有权,还是使用权,以多少金额计量,如何进行评估,要想确定这些,都不是很容易.
从以上三点来看,对营改增视同销售行为地落实仍存在着问题,涉税争端可能发生,这就需要有关部门针对各种可能的情况制定细则,完善视同销售行为的纳税体制.
综上所述,无论是财务会计与税法之间的视同销售差异,还是税法中,增值税与所得税之间的判断差异,都是十分显著的.作为一名合格的纳税人,应遵守法律规定,避免税收风险,提高财务工作者的业务素质与税务认知,为企业的稳定经营发展奠定基础.
本文总结:这是一篇关于视同销售和税务问题和会计方面的相关大学硕士和会计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会计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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