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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转基因方面有关专科开题报告范文 跟《农业部关于做好2019年农业转基因监管工作的通知》等3则相关论文范文

主题:农业转基因论文写作 时间:2024-03-17

《农业部关于做好2019年农业转基因监管工作的通知》等3则,本文是农业转基因方面有关硕士毕业论文范文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农业转基因监管工作的通知》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农业转基因监管工作的通知方面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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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2016年,各级农业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切实履行职责,严格依法监管,转基因监管工作不断加强.为做好2017年农业转基因监管工作,促进农业转基因研究与应用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突出监管重点

(一)继续做好试验环节监管.严格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审批制度,严查中间试验是否依法报告、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是否依法报批、安全控制措施是否落实.对辖区内涉农科研育种单位试验基地全覆盖排查,通过抽样检测查处转基因作物非法试验.对已经批复的转基因试验全覆盖检查,试验前检查控制措施和制度建设情况,试验中检查安全隔离等措施落实情况,试验结束检查残余物和收获物处理、保存情况.加强对被处罚、被通报单位的检查.

(二)继续做好南繁基地监管.对南繁基地进行全覆盖检测监测,严查私自开展转基因试验和育繁种行为,对违规试验和育繁种材料坚决铲除.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基地的管理,落实基地的设施条件和管理要求,推进生物育种专区建设,逐步将转基因南繁试验纳入专区管理.

(三)继续做好品种审定环节监管.申请单位应对参加区域试验的玉米、水稻、大豆、小麦等品种进行转基因成分检测,试验组织单位进行复检,发现非法含有转基因成分的立即终止试验.严格落实未获得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应用安全证书的品种一律不得进行区域试验和品种审定的要求.

(四)继续做好种子生产、加工经营环节监管.对辖区内的种子生产基地开展拉网式排查,严查亲本来源,加大苗期检测力度,发现问题从严从速查处.开展种子加工和销售环节转基因成分抽检,严防转基因玉米、水稻、油菜、大豆等种子冒充非转基因种子生产经营.

(五)突出抓好番木瓜苗木生产环节监管.以番木瓜育苗企业和育苗基地为重点,对育苗基地和苗场的种子和幼苗进行转基因成分检测,发现问题立即铲除,依法处理,进一步规范转基因番木瓜的生产种植.(六)突出抓好进口环节监管.严格落实转基因生物进口和加工许可制度,严查国内进口商和加工企业的安全控制措施、档案记录和标识管理,重点核查装卸、储藏、运输、加工过程中安全控制措施落实情况,产品采购、加工、销售等管理档案以及转基因产品标识情况,开展抽样检测,确保进口转基因生物全部用于原料加工,推动境外贸易商、国内进口商、国内加工企业监管工作一体化.

二、加大查处力度

(一)对违法开展田间试验(中间试验、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的研发者,责令停止试验,停止安全评价申请资格,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停止科研项目,停止品种审定资格,追究单位领导责任.(二)对以转基因品种冒充非转基因品种申请试验审定的,严格按《种子法》及相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罚.(三)对违法制种、繁种、销售转基因种子(种苗)的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违规进口转基因生物,安全管控措施落实不力的进口企业和加工企业,依法责令停止进口,停止加工资格,给予行政处罚.

三、落实管理制度

(一)强化属地管理责任.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监管主体,主要领导负总责.要严格按照《种子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要求,勇于担当、主动监管、严格执法,将转基因监管工作制度化,并在人员、经费和装备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

(二)落实主体责任.督导研究试验单位、种子企业、进口企业、加工企业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进一步提高认识、建立制度、落实监管措施.督促种子生产经营者和进口加工企业依法持证经营,健全管理档案,规范标识管理.

(三)落实长效机制.进一步落实好绩效考核、约谈问责、督导检查制度,层层传导压力,层层压实责任.落实好转基因监管信息报送制度,案件查处信息实行月报,没有案件的零报告.

(四)加大案件力度.对已结案的违规违法案件,各省要及时在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公布查处结果,并及时将详细案情和查处情况报告农业部.

(五)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各界对违规行为进行,对于的线索,一查到底,主动接受监督.四、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本区域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实施方案,明确工作重点、任务分工和牵头部门,细化工作措施和要求,抓紧部署监管工作.

(二)组织实施.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属地监管责任,认真开展监管工作,确保各项监管措施落到实处.农业部将对各省监管情况进行督查.

(三)工作总结.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年底对全年转基因监管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及时总结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科学研判形势,谋划下一步工作.

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6〕58号)精神,切实加强土壤污染防治,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国务院关于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决策部署,立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全面落实绿色发展理念,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市场推动、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为建设产业结构优化的先导区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先行区提供坚实保障.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辽宁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到2020年,全面掌握我市土壤环境污染状况,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到203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到本世纪中叶,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二)主要指标.第一阶段(2016年至2020年),全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第二阶段(2021年至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三、重点任务及分工

(一)开展土壤污染调查,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1.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制定全市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方案,在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现有相关调查基础上,以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和农用地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18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面积、具体分布、主要污染物及污染程度、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20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并划分风险等级.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1次调查,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土壤敏感区域每5年开展1次调查.(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国土房屋局、市土地储备中心、市农委、市经信委等部门配合.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为各项工作的具体责任单位,以下不再一一列出)

2.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统一规划、整合优化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2017年底前,完成全市土壤环境质量国控、市控监测点位设置和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设,充分发挥行业监测网作用,基本形成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所有区市县、先导区全覆盖.做好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每年至少开展1次培训.(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国土房屋局、市土地储备中心、市农委、市财政局等部门配合)3.提升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应及时向国家及辽宁省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和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提供相应数据,借助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拓宽数据获取渠道,力争2020年底前建成大连市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子平台.实施数据动态更新,加强数据共享,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国土房屋局、市土地储备中心、市规划局、市农委、市卫生计生委、市林业局等部门配合)

(二)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强化监管执法

4.严格执行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大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执行力度.认真落实国家农药管理条例及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定期开展土壤法律法规和标准培训.(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国土房屋局、市土地储备中心、市规划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质监局等部门配合)

5.全面强化监管执法.明确监管重点.重点监测土壤中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重点监管石油加工、化工、制药、电镀、焦化、制革、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等行业,以及垃圾填埋场、农产品生产基地、城市建成区等区域.(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国土房屋局、市土地储备中心、市规划局、市农委等部门配合)

加大执法力度.开展环保执法专项行动,加大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现场巡查力度和监测频次,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及有毒有害物质、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改善环境执法条件,配备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执法装备.对全市环境执法人员每3年开展1轮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完善各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将土壤环境保护内容纳入各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各地应将突发环境事件对土壤环境的影响程度、范围和应对措施作为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的重要内容.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土壤环境污染.对于突发事件造成土壤污染的,责任单位应及时调查和评估污染的程度和范围,防止污染扩散,并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局、市国土房屋局、市土地储备中心、市规划局、市农委、市安监局、市林业局、市交通局、市财政局等部门配合)

(三)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

6.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依据国家拟发布的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适时启动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工作,建立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档案.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3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为依据,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到2020年,完成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建立分类清单.划定结果报省政府审定,数据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逐步开展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等工作.(市环保局、市农委牵头,市国土房屋局、市林业局等部门配合)

7.严格保护优先保护类农用地.各级政府要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的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粮豆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

的地区,市政府将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市国土房屋局、市农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水务局等部门配合)

防控企业污染.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石油加工、化工、制药、电镀、焦化、制革、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等行业企业,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经信委等部门配合)

8.科学使用安全利用类农用地.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区市县和先导区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根据需要实施休耕.强化土壤环境质量和农产品质量检测.加强对农民、农民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到2020年,完成国家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指标.(市农委牵头,市国土房屋局等部门配合)

9.全面监管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和饲料用草;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有关区市县和先导区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合理选择和调整种植结构,有序开展休耕、退耕还林还草和修复.到2020年,完成国家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指标.(市农委、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房屋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等部门配合)

10.加强林地草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违法违规使用国家禁限用农药.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发现重度污染的牧草地、林地、园地,立即实施严格管控.(市农委、市林业局负责)

(四)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11.完善调查评估制度.自2017年起,按照国家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石油加工、化工、制药、电镀、焦化、制革、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所在地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房屋局、市土地储备中心、市规划局等部门配合)

12.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自2017年起,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全市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市环保局、市国土房屋局牵头,市土地储备中心、市规划局、市水务局等部门配合)

13.落实监管责任.各级城乡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建立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市国土房屋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牵头,市土地储备中心等配合)

14.严格用地准入.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各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市国土房屋局、市规划局牵头,市土地储备中心、市环保局等部门配合)

(五)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15.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有关地区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各地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推动盐碱地土壤改良.(市环保局、市国土房屋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林业局等部门配合)

16.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住宅、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调查、分析周边污染地块、污染源对项目的环境影响;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有关环境保护部门要做好有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探索建立新增工业用地土壤环境强制调查评估与备案制度,建设新增建设项目土壤本底质量库.自2017年起,各级政府要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并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负责)

17.强化空间布局管控.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根据土壤等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强化源头控制,提高准入标准,严格限制工业园区数量,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构建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新机制,减少土壤污染.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石油加工、化工、制药、电镀、焦化、制革、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等行业企业;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场所,按集约化、产业化、利于监管原则,推进危险废物处置和再生资源产业园区建设,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市发展改革委、市沿海办牵头,市经信委、市国土房屋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林业局等部门配合)

(六)加强污染源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预防工作

18.严控工矿污染.加强日常环境监管.根据工矿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2016年底前,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列入名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有关环境保护部门要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开展监测,数据及时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加强电器电子、汽车等工业产品中有害物质控制.工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要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门备案;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市环保局、市经信委负责)

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土壤.全面整治历史遗留尾矿库,完善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有重点监管尾矿库的企业要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辐射安全监管,有关企业每年要对本矿区土壤进行辐射环境监测.(市环保局、市安监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国土房屋局等部门配合)

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依法从严查处重金属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超总量排放等环境隐患问题突出的企业.

对实施停产治理后仍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依法予以关停取缔,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告.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完善涉重金属行业准入条件,坚持重金属污染物“等量置换”和“减量置换”原则,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依法实施涉重金属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鼓励企业采用高效低耗、安全环保、资源综合利用率高的先进生产工艺.推进企业集聚发展,鼓励企业开展污染物集中处理、深度处理和资源综合利用.到2020年,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比2013年下降10%以上.(市环保局、市经信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配合)

加强工业废物处理处置.全面整治尾矿、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冶炼渣、电石渣、铬渣、砷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制定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对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进行清理整顿,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国土房屋局等部门配合)

19.控制农业污染.合理使用化肥农药.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减少化肥使用量.科学施用农药,禁止使用国家和地方明令禁止、淘汰的或者未经许可的农业投入品,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现代植保机械.推进、拓展测土配方施肥范围,推广施肥新技术、高效新型肥料,探索有机养分资源利用的有效模式.到2020年,全市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推行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建立4级农作物病虫疫情监测防控体系.到2020年,全市主要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病虫害生物、物理防治等绿色防治覆盖率达到30%以上.继续实施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试点,到2020年,全市所有蔬菜产业重点县实现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市农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城建局、市供销合作社等部门配合)

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鼓励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可降解农膜.建立健全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开展废弃农膜回收利用试点.到2020年,力争实现废弃农膜全面回收利用.(市农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供销合作社等部门配合)

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过量使用,促进源头减量.加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开展种养业有机结合、循环发展试点.择优扶持改造畜禽规模养殖场进行标准化生态化改造升级,鼓励支持畜禽粪便、污水、废弃物等处理利用设施建设.到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75%以上.(市农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等部门配合)

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农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加强农田灌溉用水水质监测,严禁污水灌溉.出现因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情况,应及时调整种植结构.(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务局、市农委等部门配合)

20.减少生活污染.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通过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积极实施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试点.建立村庄保洁制度,继续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加快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体系.整治非正规垃圾填埋场,封场后,垃圾填埋场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监测评估其对周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的影响,进行后期维护、管理和修复.深入实施“以奖促治”政策,扩大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范围.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泥用于园林绿化、生态修复.开展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等资源化利用示范.强化集中收集的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安全处置.减少过度包装,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市城建局、市建委、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等部门配合)

(七)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

21.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须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房屋局、市土地储备中心、市规划局等部门配合)

22.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2017年底前,制定大连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建立项目库,并报省环保厅备案.(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房屋局、市土地储备中心、市规划局、市农委等部门配合)

23.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确定治理与修复重点.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治理与修复.各地区要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区域.到2020年,完成国家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面积指标.(市国土房屋局、市农委、市环保局牵头,市土地储备中心、市规划局等部门配合)

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

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房屋局、市土地储备中心、市规划局、市农委等部门配合)

24.监督目标任务落实.各区市县、先导区环境保护部门要定期向市环保局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情况.市环保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导检查,并依据国家拟出台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评估办法,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区市县、先导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房屋局、市土地储备中心、市规划局、市农委等部门配合)

四、保障措施

(八)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构建土壤环境治理体系

25.加大财政投入.各级财政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积极争取和省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用于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评估、监督管理、治理与修复等工作.统筹相关财政资金,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加大支持,将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增加的地区可予以适当奖励.统筹安排资金,支持企业对涉重金属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市财政局、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房屋局、市土地储备中心、市经信委、市水务局、市农委等部门配合)

完善激励政策.采取有效措施,激励有实力企业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贯彻落实国家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综合利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扶持政策.积极推行农药、化肥等行业环保领跑者制度试点.(市财政局、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国土房屋局、市土地储备中心、市农委、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供销合作社等部门配合)

26.发挥市场作用.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发挥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引导作用,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提供支持.为符合条件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发行股票、债券提供政策信息咨询和业务培训.对涉重金属、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运输等高环境风险行业有序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建委、市金融局、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大连银监局、大连证监局、大连保监局等部门配合)

27.加强社会监督.推进信息公开.市政府将定期公布全市土壤环境状况.国控、省控、市控重点范围的企业应依法向社会公开排污情况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房屋局、市规划局、市经信委、市农委等部门配合)

引导公众参与.充分发挥环保和民心网、民意网、微信等网络平台作用,限期*群众投诉的环境问题,一经查实,可给予人奖励.根据需要邀请环境保护义务监督员参与现场环境执法、重大土壤污染事件调查处理等.公开环境违法典型案件.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鼓励依法对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房屋局、市土地储备中心、市规划局、市农委、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检察院、市法院等部门配合)

28.开展宣传教育.将土壤环境保护内容纳入年度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计划.结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世界粮食日、全国土地日等主题宣传活动,在市属媒体(含新媒体)及各类LED电子屏幕投放环保公益广告,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以各类环境友好单位创建和环境教育基地建设为依托开展环保社会实践活动,将土壤环境保护相关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开展全民环境教育.继续开展“五进”工作,强化对学校、领导干部、企业、社区、农村的土壤污染防治等环境教育.大力开展环境文化建设,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市环保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国土房屋局、市土地储备中心、市规划局、市农委、市网信办、市服务业委、市科协等部门配合)

(九)加大科技研发力度,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29.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研究.整合高等学校、研究机构、企业等科研资源,鼓励开展土壤环境基准、土壤环境容量与承载能力、污染物迁移转化规律、污染生态效应、土壤污染风险筛选指导值以及土壤污染与农产品质量、人体健康关系等基础研究,推进土壤污染诊断、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方面技术研究.(市科技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经信委、市国土房屋局、市土地储备中心、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农委、市卫生计生委、市林业局等部门及在连高校和科研机构配合)

30.加快适用技术推广应用.推进土壤治理与修复产业成果转化平台建设,选择一批适合我市的易推广、成本低、效果好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加大推广应用力度.开展国际合作研究与技术交流,鼓励引进消化土壤污染风险识别、土壤污染物快速检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阻隔等风险管控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经信委、市国土房屋局、市土地储备中心、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农委等部门及在连高校和科研机构配合)

31.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完善我市覆盖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产业链,培育若干有资历、有实力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规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将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综合信用差的从业单位名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发挥“互联网+”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全产业链中的作用,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市环保局、市经信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国土房屋局、市土地储备中心、市规划局、市农委、市工商局、市创促办等部门配合)

(十)加强目标考核,严格责任追究

32.落实各方责任.按照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落实好各项工作任务.

成立大连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市长任组长,各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局、市财政局、市国土房屋局、市环保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城建局、市交通局、市农委、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金融局、市土地储备中心、市供销合作社、市国税局、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大连银监局、大连证监局、大连保监局、市检察院、市法院、市沿海办、市创促办和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主要领导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部署、指导、协调全市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责任,制定考核评估办法并开展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协调各部门及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各司其职.各项重点任务要建立台账并逐月进行动态更新.自2017年起,每年12月15日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年度任务贯彻落实情况.(市环保局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

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壤环境质量负总责,要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政策和措施,提高土壤污染防治能力,改善土壤环境.自2017年起,每年12月15日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年度任务贯彻落实情况.

有关企业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行业自律机制.在连企业、国有企业、省属企业和市属企业应带头落实.(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国资委等部门配合)

33.严格评估考核.实行目标责任制.市政府与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切实落实“一岗双责”.每年对各地区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对各地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审计局等部门配合)

评估和考核结果同时作为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市财政局牵头,市环保局配合)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地区,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对有关地区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有关地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要约谈有关地区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区分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纪委等部门配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节选)

第二章:不适用退货的商品范围和商品完好标准

第六条:下列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一)消费者定作的商品;

(二)鲜活易腐的商品;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第七条:下列性质的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一)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

(二)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

(三)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第八条: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

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

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

第九条:对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的,视为商品不完好.具体判定标准如下:

(一)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计生用品:必要的一次性密封包装被损坏;

(二)电子电器类:进行未经授权的维修、改动,破坏、涂改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指示标贴、机器序列号等,有难以恢复原状的外观类使用痕迹,或者产生激活、授权信息、不合理的个人使用数据留存等数据类使用痕迹;

(三)服装、鞋帽、箱包、玩具、家纺、家居类:商标标识被摘、标识被剪,商品受污、受损.

第三章:退货程序

第十条:选择无理由退货的消费者应当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网络商品销售者发出退货通知.

七日期间自消费者签收商品的次日开始起算.

第十一条:网络商品销售者收到退货通知后应当及时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退货地址、退货联系人、退货等有效联系信息.

消费者获得上述信息后应当及时退回商品,并保留退货凭证.

第十二条:消费者退货时应当将商品本身、配件及赠品一并退回.

赠品包括赠送的实物、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等形式.如果赠品不能一并退回,经营者可以要求消费者按照事先标明的赠品支付赠品价款.

第十三条: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完好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商品价款.

第十四条:退款方式比照购买商品的支付方式.经营者与消费者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购买商品时采用多种方式支付价款的,一般应当按照各种支付方式的实际支付价款以相应方式退款.

除征得消费者明确表示同意的以外,网络商品销售者不应当自行指定其他退款方式.

第十五条:消费者采用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等形式支付价款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在消费者退还商品后应当以相应形式返还消费者.对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的使用和返还有约定的,可以从其约定.

第十六条:消费者购买商品时采用信用卡支付方式并支付手续费的,网络商品销售者退款时可以不退回手续费.

消费者购买商品时采用信用卡支付方式并被网络商品销售者免除手续费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可以在退款时扣除手续费.

第十七条:退货价款以消费者实际支出的价款为准.

套装或者满减优惠活动中的部分商品退货,导致不能再享受优惠的,根据购买时各商品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第十八条:商品退回所产生的运费依法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与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消费者参加满足一定条件免运费活动,但退货后已不能达到免运费活动要求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在退款时可以扣除运费.

第十九条:网络商品销售者可以与消费者约定退货方式,但不应当限制消费者的退货方式.

网络商品销售者可以免费上门取货,也可以征得消费者同意后有偿上门取货.

第四章:特别规定

第二十条: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采取技术手段或者其他措施,对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进行明确标注.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商品,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的确认程序,供消费者对单次购买行为进行确认.如无确认,网络商品销售者不得拒绝七日无理由退货.

第二十一条: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与其平台上的网络商品销售者订立协议,明确双方七日无理由退货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二条: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依法建立、完善其平台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以及配套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关制度,在其平台上显著位置明示,并从技术上保证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保存.

第二十三条: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其平台上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发现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应当及时采取制止措施,并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或者网络商品销售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停止对其提供平台服务.

第二十四条: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消费纠纷和解和消费维权自律制度.消费者在网络交易平台上购买商品,因退货而发生消费纠纷或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调解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调解;消费者通过其他渠道维权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其平台上的网络商品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完善的七日无理由退货商品检验和处理程序.

对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销售状态的七日无理由退货商品,可以作为全新商品再次销售;对不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销售状态的七日无理由退货商品而再次销售的,应当通过显著的方式将商品的实际情况明确标注.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网络商品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擅自扩大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的,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网络商品销售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擅自以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或者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的;

(二)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退货手续,或者未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退货地址、退货联系人等有效联系信息,致使消费者无法*退货手续的;

(三)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商品价款的.

第三十二条: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在其平台显著位置明示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及配套的有关制度,或者未在技术上保证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保存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网络商品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销售不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状态的无理由退货商品,且未通过显著的方式明确标注商品实际情况的,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拒绝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行为采取措施、开展调查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17年3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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