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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镇化类论文如何写 跟城镇化进程中如何保护和利用文化古迹类论文如何写

主题:城镇化论文写作 时间: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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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新型城镇化进程中,文物大省山西文化古迹遇到种种保护与利用的矛盾:文物数量多、品质高、体量大,1/3 的国保省保位于城镇,保护任务十分艰巨;文物保护专项经费逐年递增,主要用于本体保护工程,而无力保护周边环境;城镇化建设中文物立法不断加强,但仍赶不上现实需要.如何妥善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作者清晰而明确地提出四点建议:建立文物保护责任终身追究制;支持社会资金依法参与文保;建立文物保护补偿办法;抢救性保护和预防性保护相结合.

关键词:城镇化保护利用文化古迹

新型城镇化是推动社会可持续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强大引擎.我国正经历着世界历史上规模最大、速度最快的城镇化进程.近年来,我省坚持全面深入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建设,城镇化为城乡居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提供了巨大的平台.当然,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在新型城镇化进程中,文物大省山西文化古迹遇到种种保护与利用的矛盾.如何妥善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依然是文物、住建等有关部门需要抓紧思考和探索的重大问题.

一、城镇化建设中我省文化古迹保护现状

山西表里山河,物华天宝,历史悠久,人文荟萃,是中华民族重要发祥地.山西地处晋、陕、豫三省接邻地区为中心的中原文化区和以长城地带为中心的北方文化区,5000 多年文明在这片15.67万平方千米的土地上,留下了辉煌灿烂的文化古迹.

尧舜禹均在山西建都.春秋时晋文公称霸中原.李渊、李世民父子起兵太原建立唐朝.五代、北齐、宋、元、明、清,山西均为战略要冲.一个个王朝,一个个世纪,浩如烟海的历史瑰宝层层叠叠,交相辉映在历史的天空.在近代,山西是令人敬仰的革命老区.山西人民为民族独立解放建立了一座座丰碑,为国家建设发展做出过突出贡献,留下了深厚独特、光耀千秋的红色文化资源.

这一切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都是先人们馈赠给我们的一张张金质名片,都将成为山西建设文化强省,加快把文化旅游业培育成为全省战略性支柱产业,弥足珍贵的不可再生资源;对于进一步引深学习总书记系列讲话,深入贯彻落实省委“一个指引、两手硬”的重大思路和要求,变资源优势为发展优势,走出资源型经济创新驱动、转型升级新路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对于进一步深入挖掘我省5000 多年文明发展中孕育的优秀传统文化,在革命战争中形成的红色文化,大力践行社会主义价值观,持续为社会进步提供丰润的文化滋养,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

近年来,我省认真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文物保护工作成绩斐然.特别是2008 年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国家文物局的大力支持和指导下,省文物局周密组织,经过广大文物工作者历时8 年的艰苦奋战,完成了对长治、晋城、运城、临汾4 市的34 个县(市、区)元代,及以前的一至六批国保单位中105 处木结构建筑实施专项保护修缮工作,总投入5.95 亿元.这项工程的顺利实施,真实、全面地保存并延续了这一区域内分布密集的元代及以前木构建筑的历史信息和全部价值,探求其文化内涵,使这些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传承后世,为文物保护成果更好地服务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惠及民生奠定了基础,取得巨大的社会效益.这项工程圆满完成,不仅有力地推动了我省文物保护事业的发展,提高了我省文物保护工程管理水平,也为全国文物保护工程管理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二、城镇化建设中

我省文化古迹保护存在的问题

省委、省政府对城镇化建设中文物保护工作高度重视,为切实做好文物工作,进一步发挥文物资源在塑造山西美好形象,实现山西振兴崛起中的重要作用,先后出台一系列政策、法规和意见,全省文物保护、管理和利用水平不断提高.可是,我们也注意到,面对人类历史上史无前例的大规模快速城镇化,我省城乡千百年来逐步积淀而成的建筑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正在面临极大的挑战.当前,我省文物保护和利用中存在的问题较为集中地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文物数量多、品质高、体量大,1/3 的国保省保位于城镇,保护任务十分艰巨

我省现有不可移动文物53875 处,其中,国保单位452 处,位居全国第一;省保单位487 处;市县保单位12466 处;拥有平遥古城、云冈石窟和五台山等世界文化遗产3 处,中国历史文化名城6座,中国历史文化名镇8 个,中国历史文化名村32个;省级历史文化名城6 座,省级历史文化名镇21个,省级历史文化名村65 个.

全省939 处国保、省保中,位于城镇中的有265 处.12466 处市县保中,位于城镇的约2100处.这些位于城镇中的文化遗存,承载着晋国文化、孔子儒家文化、关公信义文化、红色抗战文化、佛教文化、根祖文化,为城市增添了深厚的文化底蕴和内涵,留住了城市的“根”与“魂”.

我省虽然有不可移动文物5 万余处,但是已公布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仅1 万余处.目前除了国保、省保单位古建筑大多数保护状况尚好外,其余数量巨大的古建筑都存在不同程度的损毁危险,抢险保护的压力进一步加大.

设立文物保护单位级别,是为城镇化建设中文物保护提供有力法律依据,制止在城市建设中违法拆除和损坏文物的有力保障.目前我省尚有3万余处不可移动文物,徘徊在文物保护单位之外,亟待得到有效保护.

(二)文物保护专项经费逐年递增,主要用于本体保护工程,而无力保护周边环境

近年来,我省文物保护专项经费大幅增加.由2011 年的0.33 亿元增加到2015 年的1.3 亿元,增长3.93 倍.“十二五”期间,国家文物局先后为我省投入12.19 亿元,省财政投入2.19 亿元,组织实施了806 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保护工程.

文物是历史信息的载体,其周边环境为文物建筑提供生存的空间和土壤.文物与其周边环境是一个相辅相成的整体,不可分割,它们共同反映了特定区域历史上的政治、经济、文化、风俗等社会各方面的情况.仅仅保护文物本体,缺乏完整周边环境的文物,其所反映历史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将受到影响,其文物价值也会大打折扣.

城镇化建设中,消失、衰落最快的是历史文化街区和传统古村落.我省1/3 的国保、省保位于城镇,如果仅仅注重保护文化遗产单体,会割断文化遗产的整体性、系统性和综合性,一处处文化遗产就会沦为“文化孤岛”,我省文物保护亟待从单体保护走向整体保护.

省政府文物保护专项经费虽然逐年递增,相对于数量众多的文物,依然力不从心.文物保护管理体制僵化,社会资金依法参与文物保护尚未得到支持,制约了文物的整体保护.在调研中,我们看到,一些文物保护单位周边大量开发建设、私搭乱建、环境混乱,破坏了历史文化街区的整体性,也不利于文物本体的保护.传统古村落衰落甚至消亡,城镇化导致乡村人口的流出,出现一个个“空心村”.

(三)城镇化建设中文物立法不断加强,但仍赶不上现实需要

全省文物立法工作不断加强,除了文物保护的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中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和《关于坚决制止异地迁建传统建筑和依法打击盗卖构件行为的紧急通知》等国家层面的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省政府也将《山西省文物建筑构件管理办法》列入2016 年出台的规章计划.

省文物局印发《关于不可移动文物迁移保护的实施意见》,出台《山西省加强文物建筑构件管理的规定》.这些政策和法规结合山西实际,突出地方特色,以问题为导向,不断健全保护与传承优秀传统文化的政策法规体系,把历史文化保护规划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城乡总体规划.

在调研中,我们也发现一些文物保护法和相关条例的保护范围过窄.目前保护范围仅涉及文物本体,对于建设控制地带、历史文化村落等规定较为模糊,尚未通过强制性内容规定文物与周边历史文化街区、自然环境景观和社会文化环境等进行统筹保护.法律法规对破坏文物行为的惩罚力度偏低.文物部门执法能力弱,缺乏多部门合作保护工作机制.城镇化进程中的文物保护往往涉及到文物、建设、规划、国土、财政税收等多个方面,仅靠文物保护管理部门的执法难以遏制违法行为,需要进行多部门的联合执法.

三、对我省文化古迹

合理保护和有效利用的几点建议

总书记指出,没有中华文化繁荣兴盛,就没有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文物承载灿烂文明,传承历史文化,维系民族精神,是老祖宗留给我们的宝贵遗产,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深厚滋养.保护文物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功在当代,利在千秋”这八个字,凝结了总书记对文物保护工作意义的认知,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文物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

在城镇化建设中,我省当前要切实做好古建筑、世界文化遗产、大遗址、红色及抗战文化遗存、传统古村落、可移动文物等保护工作.要真正把老祖宗留给我省的灿烂瑰宝有效保护好,合理利用好.对此,我们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建立文物保护责任终身追究制

在文物保护中,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建立文物保护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负有责任的干部不论是否调离、提拔、退休,都必须严肃追责.要把文物保护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而且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因不履行职责、决策失误、失职渎职等使文物遭受破坏、失盗、失火,并造成一定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违法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造成国家珍贵文物或者文物保护单位损毁、灭失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单位负责人、上级单位负责人和当地政府的责任,而且是终身追究.

(二)支持社会资金依法参与文保

国家和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由财政和省级财政投入,因而国保、省保的保护状况相对比较好.但是对于一些低级别的,尤其是我省徘徊在文物保护单位之外的3 万余处不可移动文物,以及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一般文物,保护投入很少,保护状况极差.应当支持社会资本依法参加文保.

我省文物数量巨大,保护任务十分艰巨,单靠政府来保护是不现实的,必须创新管理,拓展渠道,提高公民参与意识.尤其是对于那些低级别、保存状况堪忧的文物,应当积极引导吸引社会力量、社会资金参与.

社会力量参与有两条硬杠杠:一是程序公开,不能暗箱操作,即便是低级别文物,引入社会资金参与保护,也要对社会公示,通过正常竞争的方式获得这个权利.二是依法,要依法对文物进行维修,按照现行《文物保护法》的要求,维修方案要经过批准,为了利用可以有一些适当改变,但是必须依法批准;如果是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必须遵守《文物保护法》规定,不得作为企业资产来经营,坚决避免在利用过程中对文物造成损害.

(三)建立文物保护补偿办法

这些年,我省一些文物密集区的地方政府和百姓反映,由于文物保护的限制和要求,影响了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比如,不能引进工矿企业,不能种深根植物,保护区内外居民的生活水平出现了较大的差异.又如,私人产权文物在维修的时候,按照文物保护原则要使用原材料、原工艺、原做法,保护维修的成本必然增加.这些为文物保护所作出的牺牲、多作的贡献,是应该得到补偿的.国家在这方面没有政策性规定,但是,我省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尽快研究制定文物保护补偿办法.

(四)抢救性保护和预防性保护相结合

文物工作的16 字方针“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着重的是抢救.经过多年的努力,文物保护的状况已经得到了一些改善,而预防性保护的难题便凸显出来.就好像人要增强保健一样,不能总是等到生病了才动手术开刀.对于国家和省市县四级文保单位,及不可移动文物,要进一步加强日常养护,不能把小病养成大病,要重视岁修,减少大修.

(作者工作单位:山西日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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