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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回归相关专升本论文范文 与打工族节后回归尴尬方面硕士毕业论文范文

主题:回归论文写作 时间:2024-03-10

打工族节后回归尴尬,该文是关于回归硕士毕业论文范文跟打工族和回归和尴尬类论文写作资料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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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长假之后,回单位上班本是一件正常事,可因为一些人是没有“根基”的打工者,因此遭遇很多尴尬.这里帮其依法一一破除.

能力被重新试

【案情】郑某是某运输队做装卸活儿的工人,他去年从农村来到这个运输队,已工作了一年.年底合同到期,他回家过春节.节后,他又来到运输队,要求继续打工.老板同意了,不过说“过去的一篇已经掀了过去.一切从头开始”.

去年和老板签合同时,已规定了两个月试用期.今年新签的合同又给他规定了两个月试用期.试用期当然开试用工资,这不足正常工资的60%.

【说法】《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试用期是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考核劳动者是否合格,劳动者了解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的时限.既然对郑某经过了试用,双方有了了解,就没必要再考核试用了.

且依《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岗位被重新适

【案情】沈某学企业管理,大学毕业后应招去某企业,当了一名资料员.虽然工资不高,可工作在室内,风吹不着雨淋不着,沈某很满意.谁料工作不到一年,春节回乡看望父母,回来却被告之岗位调整,必须下作业队,搞测量,当放线员.

经了解,接替沈某工作的是公司一位实权人物刚高中毕业的子女.年轻人去一线吃点苦没什么,岗位调整也可以重新适应,可眼看原岗位“被权势抢夺” 沈某很郁闷.她找公司讨说法,公司回答很简单“工作需要”.

【说法】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具有约束力.工作岗位,是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变更劳动合同,调整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应和劳动者协商.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单方调岗,排除劳动者平等协商权利,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一般是无效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用人单位无需征求劳动者的意见,可以单方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可用人单位必须为“不胜任”提供证据,承担举证责任,这决不是一句“工作需要”可了结的.

关系被重新确

【案情】王某起早贪黑,在某单位做保洁工已近五年.企业改制,单位与王某签了三年劳动合同,正好春节后合同到期.

节后来上班,她被告之,单位成立了派遣公司.新成立的派遣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单位.保洁工们被集体转移给派遣公司了.再签劳动合同,就要和派遣公司签.

虽然岗位、工作范围没什么变化,可王某她们是派遣公司的人了,工资、福利待遇,都得和派遣公司重新商量确定.突然巨变,大家很不适应,有一种“劳动关系被贩卖”的感觉.

【说法】劳务派遣是一种新的用工方式.劳动力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签订契约.在被派遣企业指挥监督下,劳工提供劳务.它的最大特点,是劳动力雇佣和劳动力使用相分离.派遣劳动者不与要派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关系,而与派遣机构存在劳动关系.

“逆向派遣”,即劳动者已在用人单位长期工作,但合同到期后,工作单位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而是找一家劳动力派遣公司,与其签订劳动派遣合同,使劳动者以派遣员工的名义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劳动,早为法律明文禁止.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门”被重新认

【案情】姜某是一家货运公司的老员工,当的是押运员,为公司操劳了七八年.这个公司名下有十几个分公司.企业改制,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每年分公司都要分分合合,所属员工虽还是做原来的工作,可合同都要一年一签.

这一变一签,工作没啥变动,可员工的工资大幅度减少,待遇可亏大了.今年变化更大,春节后姜某回公司上班,要续签劳动合同,为弄清“属于谁的人”这个问题,他上上下下就跑了了大半天.

【说法】交替变化用人单位名称,注销、设立新公司,不断设立若干分公司,又不断合并若干分公司.

但用人单位的名称,只是一个符号,不是单位本身.单位名称发生变更,单位本身没有发生变化时,双方劳动关系没有变化,单位作为劳动合同主体的地位没变化,劳动合同的效力没变化,合同应继续履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投资人等变更,情况类同.

用人单位合并或分立,在没消灭原主体资格的情况下,单位仍是合同订立时的一方当事人,原合同仍然有效,应继续履行.

原用人单位消灭,新用人单位作为原单位权利义务的承继者,继承了原劳动合同中权利和义务的,合同效力也不受影响,双方应继续履行.

对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都有明确规定.

薪水被重新定

【案情】周某在外企工作,在后勤岗位待了三年多.假满、节后他赶回企业,发现工资少了200余元.听说,这是企业管理层单方决定的,因为效益不好,决定减发二线工人工资.

周某去事部门,得到的答复是:“新年新开端,企业有权重新确定工资.觉得新订的工资低,可以走人.”

【说法】《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不经和劳动者协商,单方降低劳动者的工资是违法的.因劳动者有不同意见辞退劳动者,属违法解除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单位应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合同已不能继续履行的,单位应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工龄被重新算

【案情】吴某在民营企业当锅炉工多年.用工制度改革,劳动合同法实施时,他已工作八年多,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签了二次.

春节后上班,他被告之因放假“合同中断”,合同要重新签订.工龄“从零”起算,且当年的带薪年休假也成了泡影.

【说法】春节放假,是国务院的规定,不能引起合同中断,不能使原合同期限“归零”.即便是企业自行规定的“放假”,没有法定事由,没履行法定手续,没给工人发放辞退补偿金,劳动合同也不会因放假而“中断”.节前、节后,劳动者工作时间,应连续计算.

国务院发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年休假期间,享受正常工资收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

(编辑 赵莹

zhaoyingno.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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