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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方面有关论文怎么撰写 与美国农业合作社的历史演变与经验相关论文怎么撰写

主题:合作社论文写作 时间:2024-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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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农业合作社作为中国联系千家万户与市场的形式,是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化的主要形式.通过梳理美国农业合作社的历史演变,分析其每个阶段的特征和原因,借鉴其成功经验,提出健全农业合作组织相关法律体系,优化内部管理机制,加强各农业合作社之间协作,提升其资金筹集能力,提高农业合作社运行效率,健全农业保险制度等措施,建设适合国情和地域实际的农业合作社,以期为中国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借鉴和参考.

关键词:农业合作社;发展历程;美国;启示

DOI:10.13856/j.cn11-1097/s.2018.08.001

一、引言

随着中国农业现代化的进程加快及乡村振兴战略的提出,如何进一步突破制约农业经营的各种瓶颈障碍,已经成为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重大而紧迫的课题[1].为此,从党的十八大到2017年历年的一号文件从“培育”到“发展”再到“扶持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到现在的“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这一系列政策的出台,明确给出了解决上述问题的答案.

作为农业合作社规模最大的美国,其农业合作社至今已有二百多年的历史,这种持续繁荣、发展的新商业组织形式对美国经济产生了深远的影响[2].美国农业合作社的类型主要有销售合作社、供应合作社和服务合作社三种类型.其中,销售合作社在所有合作社中占到了一半以上的比重;供应合作社在所有合作社中占到了30%以上;服务合作社在所有合作社中占到了10%以上.本文试图通过对其历史发展过程进行分析,总结其发展的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以期对中国的农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借鉴和参考.

二、美国农业合作社的历史演变

从美国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历程来看,根据其发展历程,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即传统农业合作社、新一代农业合作社以及有限的合作社.

(一)美国传统农业合作社的历史演变、特征及原因分析

1.实验时期(1810年-1870年):萌芽和初创始阶段.

美国在独立战争以后,采取了西进运动,大量从事农业耕作的移民涌入西部,使得农田数量急剧增加,进而带动了为农场生产服务的私营组织的发展.但这些纯粹以盈利为目的私营组织使得劳力有限的家庭农场处于劣势地位.为此,一些势单力薄农场主在进行农场生产之外,还得独自承担销售、加工和运输.为了摆脱这劳力有限的家庭农场面临的处境,一些农场主们开始尝试建立自我服务的合作组织.在1810年,美国第一个作组织——乳品合作社在康涅狄格州成立.自此以后,各州相继建立了类似的合作社组织.

在合作社的成立初期,合作社并没有受到美国政府的重视,这些合作社也通常被为合伙经营或公司,也没有给这些组织提供保护或支持.密歇根州于1865年通过合作社购、销方式的方案后,其它州如马萨诸塞州、纽约、宾夕法尼亚、康涅狄格、明尼苏达等州也相继通过合作社相关立法[3].

2.第二时期(1870年-1890年):快速扩张和发展阶段.

经历过19世纪下半叶的农业科技革命后,美国的农业生产率的大幅提高.然而极大丰富的农产品产量却导致农产品大幅度下降,而进行农产品加工和贸易的垄断企业和中间商趁机压低农产品的收购,与此同时,生产和控制的工业品的垄断组织却趁机抬高,使得美国出现了谷贱伤农现象.大多数农民陷入了着重债务、高成本和低收益的困境,再加上当时许多农业制度的不完善,纸币的贬值、政府的关税政策以及铁道部门索要过高的运输费等问题,使得许多农民典当土地,流向城市,最终使美国农业进入了恶性循环的状态.为此解决帮助其成员解决所面临的经济问题,奥利佛·赫德森·凯利等在1867年创立了“农业保护者协会”,即“格兰其”,其在各地组织了一批销售、供应或二者兼营的合作社.随后国内几乎每个州都有格兰其组织[4].但随着运动的不断深入,该组织开始向政治渗透,并逐步成为一个从事政治活动的全国性的社团.因违背组织成立的初衷,导致了其数目减少.到19世纪70年代末,“格兰其”许多原有的组织由于资金短缺、经营不善等原因也已不复存在.

在此阶段,另一个重要的农业合作社组织是“农场主联盟”.该组织于1875年在德克萨斯州成立后,迅速地扩展到其他几个州,最终形成全国联盟.但随着联盟规模扩大,联盟也开始谋求政治利益,但随着人民党在1896年选举中失败,作为人民党附属机构的农场主联盟的影响力也随之减弱.

3.第三时期(1890年-1920年):形成全国网络阶段.

在此阶段,“全国农场主协会”于1902年在德克萨斯州开始兴起,并快速的扩大到十几个州.与此同时,另一个全国性农场主组织“美国公平合作社”也在印第安纳州成立,其成员数量虽然没有上述格兰其、农场主联盟和农场主协会(1934年公平社与全国农场主协会合并)以及后来的美国农场主联盟(1920年成立)的规模,但其因倡导的公平精神的合作社至今非常活跃.在此阶段,为了大力倡导和推动全国合作社运动,美国联邦政府开始采取支持合作社发展的措施.如威斯康辛和内部拉斯加州于1911年制定了专门的合作社立法.美国农业合作社也于1913年成立“市场局”,专门负责合作社购、销业务.1916年,美国首次通过的《合作税则》,首次提出豁免“仅仅为销售其社员的农产品而组织起来的农场主合作社、水果生产者协会以及类似组织”的税收[5].除了上述政策外,美国政府还对合作社组织提供信贷支持.如联邦土地银行在其发展中曾两次得到政府大力资助.上述这些政策和措施大大促进了合作社组织的发展.根据美国的统计资料显示,美国的农业合作社在1913年就已多达3099家,业务也基本上涉及所有农业领域.今天许多大的农场主合作社都是在那段时期设立的[6].到1920年,基本上所有的州都设有本地的合作社组织,合作社的数目达到历史上的顶点,达到1.4万个[7],已形成全国性的网络.

4.传统农业合作社阶段的特征及原因分析

总结传统农业合作社阶段,其根本特征如下:

第一,成员资格开放.在此阶段,合作社的成员除了要求必须具有“农业生产者”的身份外,其他没有任何附加和限制条件.第二,出资较少,资本流动性弱.每个成员在合作社创办时,交纳的资本较小,通常不足100美元.受当时利率受法律限制,成员之间基本上不存在转让资本,且在回赎时,合作社只按原额归还资金.第三,成员一般只有交付权而没有交付义务.合作社成员有交付农产品的权利,但大多数合作社在数量上没有规定,因此,在遇到他人出价更高、与他人交易更方便等情况下,成员可以将产品卖给他人而不是合作社.第四,成员只能获得少量的“惠顾返还20%—35%的现款”,剩下的则留存为合作社的资本,部分合作社留存部分价款作为资本[8].

总结本阶段的农业合作社的发展,究其原因是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农场规模小,农产品产量就有限;二是传统农业的属性.在此阶段,美国农业属于传统农业,其生产与流通、加工环节之间信息流通极少,且生产的出的产品同质化严重.正是由于传统农业生产方式没有发生大的变化,在买方市场的环境下,为增强卖方力量,增加农民收入,迫使农民最终选择的是合作社这种组织方式.

(二)现代农业合作社的历史演变、特征及原因分析

1.1920-1933年:有秩序的农产品销售阶段.

为了应对农业萧条带来部分农场破产的影响,美国的政府开始对农业合作社进行积极扶持,联邦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事务的注意和支持都达到了高峰,也为美国合作社的发展注入了活力.其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就是1922年制定《卡珀-沃尔斯泰德法》,这部被称之为“美国合作社宪章”第一次对农业合作社的组织形态及权利进行第一次了全面和系统的确认[6],也是从法律形态上对美国农业合作社的确认.此后,美国的出台的影响到农业合作社的法律基本上都是对此法律的补充与完善.如1926年颁布的《合作社销售法》.除了在法律上支持合作社组织外,美国政策还提供信贷支持.上述政策的实施,对合作社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在这一阶段最重要的标志事件是各州农场局正式联盟于1920年成立的“美国农场局联盟”.作为格兰其、农场主联盟、农场主协会和公平社之后的一个重要的全国性合作社组织,它倡导兴办集中大规模的销售合作社,以此来提高合作社在农产品市场中的份额.后期,因其片面追求规模,进而导致相应的服务工作跟不上,最终美国农场局联盟渐趋解体.

为了应对农业衰退带来的影响,美国十分积极为其农业合作社提供相应的支持,并通过立法来为农业合作社发展提供保障.从本阶段中全国性的重要合作组织的兴起、衰落、改组等发展过程可以看出,合作社的发展必须有切合实际原则、结构和目标,才能稳步地、持续地发展下去.

2.1933-1945年:持续发展阶段.

为减小美国经济大衰退的影响,美国在此阶段的农业合作社的数量相比前一阶段减少.为此,小罗斯福政府于1933年颁布了美国农业调整法,包括商品支持和生产控制,限制竞争的市场调控,进口壁垒和农作物保险在内的一系列农业补贴手段开始实施.与此同时,美国国会也通过了“农场信贷法”,向农场主合作社提供贷款.1936年,美国国会又通过了合作社对惠顾资助金留成的支付不被视为非法回扣的《罗宾逊——帕特曼法案》[7].此外,受粮食作物的全程机械化的影响,虽然合作社的总体上数量下降,但其营业额和社员数量却不断增加.随着合作社的商业性质被会各界的广泛认同,合作社向着多层次合作社联盟、提供更广泛服务的方向发展,进一步完善了美国农业合作社的正规化经营.

3.1945-1980年:不断调整和适应阶段.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世界经济形势和国际格局都发生了极大变化,美国经济有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技术水平、企业组织结构等也相应地发生了变化.为了适应上述变化,农业合作社开始呈现出“垂直一体化”发展趋势.此阶段较之前阶段,农业合作社加强了各个环节的合同和合作关系,利用合同对生产、财务、加工、销售与经营管理等各个环节进行约束和连接[9].这样,大部分小合作社通过合并成为了大合作社,多个合作社的合并与联盟.这也意味着美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已经走上了质量型、内涵式的发展道路.此外,农民合作社在教育、培训、科研、信贷、设备更新等方面的业务还扩大到了国外市场,如进行以谷类和配置食品为主的直接、间接的农产品出口.在20世纪70年代至80年代,美国农业经历了其历史上第二个“黄金时期”后又陷入萧条,其农业发展再次出现短时期的衰退,面对着衰退带来的挑战,农业合作社不得不再次进行调整和变革.

4.1980年至2000年:新一代农业合作社阶段.

20世纪80年代,尤其是90年代以来,美国人民农产品的需求日益多样化.与此同时,农业生产组织形式也发生了变化.相应地,美国农业合作社的纵向一体化进程也随之加快,进而要求农业生产必须对市场信息进行准确和快速的反应.在这种情况下,越来越多的农产品交易通过合同或者公司的内部交换来完成.于是就出现了新一代农业合作社,作为通过合作社对农产品加工投资增值的自愿经济组织,最早由美国北部的北达科他州发起的,它是以帮助农业生产者自身能获得更大的利润为目的.

不同于传统合作社的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原则,新一代合作社则是根据交易总量确定会员人数,社员需缴纳股金以入社,合作社有时会选择是否接受会员;会员一般不能自由退出,采用通过股权转让的退出机制[10].与此同时,新一代合作社还在传统合作社“一人一票制”的基础上,将表决权与投资额相结合,赋予大股东更多的控制权.

新一代农业合作社还较关注比资本运作能力的提升,一方面它利用国家的优惠财税政策提高资金实力,比如补贴资金和税收优惠.另一方面,它还能够很好地利用良好的金融市场环境扩大融资规模.如利用农业信贷合作体系支持合作社的发展,以股金筹集机制的方式获得大量资金等.

总体来讲,新一代合作社不仅是适应现代农业变迁的调整,也是合作社制度的改革和创新[11].它一方面使合作社的资金实力、生产效率得到大大提高,另一方面也改善了合作社的经营管理,进而推动了美国农业体系的整体迅速发展.

5.现代农业合作社阶段的基本特征及原因分析

总结现代农业合作社阶段的发展,其具体的特征如下:

第一,成员资格由开放转向封闭.在此阶段,农业合作社的成员由原来的开放转向“闭锁”.合作社的交付权股一旦*完毕,就不再接纳新成员.第二,出资较多,资本流动性强.因合作社向纵向一体化发展,合作社需要大量资本,成员出资的金额较多,同时,合作社允许社员向其他合格的农民转让交付权股.第三,成员有交易的权利和义务.成员有权和义务交付与自己所持的股份数量相当的初级农产品[8],当出现交付不足时,就要承担法律责任.第四,成员只能获得较多的“惠顾返还的现款”.其惠顾返利比传统农业合作社阶段大的多,通常占全部惠顾返利的65%—80%.

总结本阶段的农业合作社的发展,究其原因是农业合作社纵向一体化的发展的客观需要与传统农业合作社这种组织方式之间的矛盾推动.主要原因有二,一是农场规模虽有增长但仍不大.在此阶段中,合作社先后经历农业萧条和经济大衰退,农场规模虽有增长,但增长的幅度较小.在农场规模的增长是有限的情况下,农民想要增加收入和生存下去,他们只能进入到纵向一体化的环节当中.二是农业工业化.开始于20世纪40年代的农业工业化,必然要求农业按工业模式对食品生产系统的每一个环节进行整合.在农场规模增长有限和海外贸易难以激增等不利条件下,传统农业合作社这种组织方式已经无法再继续维持下去,进而催生了新一代合作社.

(三)有限的合作社的发展历程、特征及原因分析

有限的合作社是指由惠顾成员和投资成员共同组成的合作社.为了解决新一代合作社中无法通过农产品数目发行交货股权来进行筹措资金的问题,俄亥俄州于2001年率先通过《俄亥俄州加工合作社法》,它明确指出合作社可以在新一代合作社体制下,通过发行交货股权来寻找新的资金来源.明尼苏达州也于2003年通过了类似的法律,随后田纳西州、爱荷华州和威斯康星等其他各州相继通过类似的法案.2007年美国起草完成《统一有限的合作社社团法》简称“统一合作社法”),并于2009年底,美国全国各州均采用了该法,由此标志着北美有限的农业合作社的诞生.由此可见,有限的合作社是在解决新一代合作社的融资问题而发展起来的,它将传统的合作社价值观与现代融资机制结合起来,既解决了合作社资金问题,也适应了自由主义大市场发展的需要.

总结有限的农业合作社阶段,其根本特征如下:

第一,扩大了合作社成员的范围.在新一代合作社成员的范围的基础上,有限的农业合作社的社员还包括只为合作社提供资本且不持有交货股权社员.第二,惠顾社员有优先表决权.根据《统一合作社法》的规定,惠顾社员在合作社的章程修改,合作社合并、解散、财产处分等重大事项上的表决权要达到50%以上.此外,在董事会成员中,惠顾社员应占据大多数席位.第三,惠顾社员的利润优先.“统一合作社法”规定,有限的农业合作社中的惠顾社员的总利润不能少于合作社总利润50%[8].

总结本阶段的农业合作社的发展,究其原因是合作社借助“外面的资本”客观需要与传统农业合作社组织方式之间的矛盾推动的.主要原因有二,一是合作社成员需要“外面的资本”.与新一代合作社的成员一样,成员要进入产品的加工环节才能生存,但因自身资金有限,需要借助外部的资本.二是之前的农业合作社制度存在固有缺陷.之前的农业合作社在社员准入方面存在着各种限制和障碍,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业合作社的发展.

(四)美国农业合作社发展方向

从美国农业合作社的历史演变过程可以看出,其是在市场经济下发展起来的自由经济主体,其发展方向越越来越趋向于市场化.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合作社的发展是根据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不断进行调整和发展.如有限的农业合作社就是适应了自由主义大市场发展的需要.二是政府对其的调控也逐步趋向市场化.在其发展过程中,政府不断强化信托市场政策的信号作用,减少对市场的直接干预.尤其是美国2014年农业法案的出台,其扭转了002年和2008年农业法案形成的高补贴为主的农业支持和保护的政策,逐步放弃了政府对农业生产和农产品市场的直接干预,调控手段趋于市场化.新出台的2018年美国农业和营养法案(草案)重新批准并强化了到2023年的农业风险覆盖率,在农业保险商也是坚持政府支持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手段,来保护农民的利益.

三、美国农业合作社发展历程对中国的启示

(一)健全农业合作组织相关法律体系,创造良好的外部发展环境

为了更好地支持农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的发展,美国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支持政策为农业合作社发展提供保障,并根据不同时期的发展变化进行相应在动态调整,从而推动美国农业合作社的发展.

结合中国的农业合作社的发展,中国自农村改革开始就鼓励和支持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并制订了相应的支持政策,这为中国农民合作社的健康发展奠定了良好的物质基础和制度保障.目前,中国已经初步构建了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为核心、地方性法规为支撑、规章制度为配套的合作社法律法规体系.国家相继修订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等.2017年12月27日通过的新修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也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法律地位进一步明确.这些为农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保障.借鉴美国的经验,要让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法律和政策的框架下规范运行,杜绝部分“空壳”合作社或以“合作社”为名“挤占”国家政策、套取财政补贴等行为,严格规范合作社运行.

(二)健全内部管理机制,提高农业合作社运行效率

在美国农业合作社发展过程中,其内部运行机制是随着社会发展而不断适应、调整和创新.如美国农业合作社对农民加入或退出采用的完全自愿的原则,并要求社员加入时需要缴纳一定的股金.尤其是新一代合作社在“一人一票制”基础上,将表决权与投资额相结合,赋予大股东更多的控制权[9].这些变化使得合作社的资金筹集更加便利,也使得其合作组织不断发展壮大.

中国农业合作社大部分是实行入社自由和退社自愿的原则,合作社社员大会在进行决策时采取“一人一票制”.这种决策方式能够提高合作社成员的参与意识,进而增强了决策的可信度.但由于合作社的资金来源于社员入股资金,但因成员数量少,导致合作社财务实力较弱,进而使得合作经营的难度加大.尤其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原有的“一人一票”的制度使得成员权益的公平行使上出现不适应,进而也影响了合作社的资金筹集和发展.因此,可以借鉴美国的新一代合作社的运行机制,适当修正农民合作社“一人一票制”,“一人一票”与“一股一票”之间的矛盾,既能保证广大会员的充分决策权,又可以保障大股东的权利,进而使两者达到适当的平衡.

此外,还可借鉴美国的社员资格管理模式,让成员和合作社形成一个稳定的利益共同体,将中国农业合作社的开放性成员转变为封闭式的农业合作社.

(三)加强各农业合作社之间联合与合作,壮大合作社的规模

在美国农业合作社发展过程中,其主要是进行农业产业链的纵、横向整合,进而达到规模化、专业化、企业化、集团化,以此提高合作社效率和竞争力.目前中国的农业合作社的地区间合作性差,缺少区域性合作联社,因此一方面要在生产资料采购、产品展销、农超对接等方面进行扩展、重组与并购,以延伸合作社内部加工链条,获得更多的附加值;另一方面积极鼓励各类农业合作社之间的联合与合作,探索培育多种合作模式,不断壮大其规模,以此达到减少管理成本,获得范围经济和规模经济.

(四)利用良好外部融资环境,提高合作社资金筹集能力

目前,中国许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面临着资金匮乏的严重制约.为了解决合作社等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中国先后也出台了一些支持政策,这在一定程度缓解了部分合作社的难点,但随着中国土地流转加快、土地资源向大户集中及大批工商资本进入农业,这在给农民专业合作社带来历史机遇的同时,也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为此,应该借鉴美国的成功经验,不断创新灵活的筹资机制.

在农业合作社刚刚起步发展阶段,除了依靠政府的支持和间接资金帮助外,还积极地吸引外部资本的投入来弥补资金来源单一的问题.如针对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金融机构贷款方式,如对于缺少抵押品的合作社,可采取通过合作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方式和配合少量的商业性金融机构贷款来进行.而对于已经成熟期农业合作社来讲,应以自有资产作为基础,将合作制与商业化更好的结合.以借助资本市场来筹资为主,以政府的资金帮助为辅,同时还要适当减少合作金融机构的借贷资金,并在还可以适当引入期货、期权等金融产品.

(五)健全农业保险制度,提升农业风险管理能力

从美国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历程,结合2014年农业法案以及刚刚出台的2018年美国农业和营养法案(草案)在农业保险方面加大了投入,这对中国农业保险政策有一定的启示.一方面要明确界定政府和作物保险公司的作用,政府要针对各个农业产业的农业保险条例,保险公司要有相对应的保险产品,其保险条款、赔付标准等满足不同合作社农民的需求;另一方面,要继续扩大农业保险补贴规模和范围,建立再保险和巨灾风险保险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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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段丽君)

总结,该文是关于美国农业和经验启示和历史演变方面的合作社论文题目、论文提纲、合作社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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