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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安方面硕士毕业论文范文 和延安时期中国局部执政的经济制度有关在职毕业论文范文

主题:延安论文写作 时间:2024-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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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延安时期,中国在局部执政条件下实行的以中国特殊实际为基本出发点,以新主义理论为依据的新主义经济制度,综合“联合”与“斗争”的两重性,坚持和维护了统一战线,保证了民族解放运动的伟大胜利.在极其复杂艰苦的环境里,以非常务实的方针、政策调整不同经济主体间的利益,实行“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战时财经工作总方针,明确经济建设基本任务,指导以陕甘宁边区为代表的抗日根据地构建经济管理体制、制定经济法规,形成了新主义性质的经济制度;号召党政军民学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创业精神,开展大生产运动、厉行精兵简政,取得了公私经济发展壮大、人民负担减轻、丰衣足食的重大成就.

[关键词]延安时期;中国;局部执政;经济制度

[作者简介]王今诚,中国延安干部学院教学科研部讲师,西北大学马克思主义理论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在站博士后,陕西省延安精神研究会特邀研究员,陕西 延安 716000

[中图分类号] F1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 4434(2018)02- 0114 -10

延安时期(1935-1948),中国在局部执政区域尤其是在陕甘宁边区实行了以中国特殊实际为出发点,以新主义理论为依据的新主义经济制度,不仅构建了一整套“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战时体制,更是培育出了“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延安精神.局部执政,指中国在新主义革命时期,在局部地区和局部范围掌握政权的政治形态.经济制度,是社会经济活动的根本原则与行为规范,在一定范围内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强制性、稳定性,是占主要地位的生产关系的总和.目前,有关局部执政视域下的经济制度研究尚不算丰富,已有成果或概述经济体制与结构,或专论经济政策与成绩,或分析民商法规及其实践,较少基于经济制度分析层面的综合性成果①.因此,研究局部执政视域下的经济制度,有利于从整体上认识延安时期中国的经济思想、政策、制度与实践的逻辑关系,能够进一步证实1949年以后中国经济“体制”区别于苏联体制的历史缘由,也可为当前正在进行的全面深化改革提供一定历史智慧.

一、延安时期中国的经济政策、理论与方针

延安时期,包含全面抗战爆发前夕(1935年10月-1937年6月)、全面抗战时期(1937年7月一1945年8月)、解放战争前半期(1945年9月一1948年3月)等三个历史阶段.的经济政策在每个阶段都有所不同:在第一阶段实现了由土地革命到抗日大联合的重大转变,在第二阶段确立了以“减租减息”为中心的土地政策和以公营经济为主体鼓励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新主义经济政策,在第三阶段为配合解放战争开展了以“耕者有其田”为主要内容的土地改革和保护民族工商业的经济政策.不同阶段的经济政策,体现了为团结各种力量维护统一战线而采用的具体策略.要坚持和维护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人民统一战线,就必须建立与之相应的经济政策,削弱或废除封建剥削,开展经济建设,改善人民生活,最大限度地巩固和扩大党的阶级基础.

(一)延安时期中国的经济政策

全面抗战爆发前夕,中国经济政策的及时转变,标志着中国革命新时期的到来,是推动局部执政区域经济恢复发展和扩大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力量的重要因素,为团结各族各阶层人民联合抗日营造了必要的制度环境[1].此一时期,经济政策的转变,主要体现在土地、工商业和对待富农、地主的政策上.

1.全面抗战前夕,经济政策的转变.1935年7月25日至8月20日,共产国际第七次代表大会在莫斯科召开,大会通过了《论共产国际在帝国主义者准备新的世界大战的情况下的任务》的决议.这次大会把建立最广泛的世界反法西斯统一战线作为各国的基本策略,要求纠正自1928年共产国际六大以来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盛行的“左”倾关门主义倾向.8月1日,驻共产国际代表团在莫斯科草拟《为抗日救国告全体同胞书》(即《八一宣言》).10月1日,《八一宣言》正式以中国苏维埃政府和中国委员会的名义在法国巴黎出版的中文报纸《救国时报》上发表.《八一宣言》号召“组织全中国统一的国防政府”以抗日救国,在经济方面主张:没收日寇在华一切财产,充作对日战费:没收汉奸卖国贼财产、粮食、土地,交给贫苦同胞和抗日战士享用:废除苛捐杂税,整理财政金融,发展工农商业:加薪加饷,改良工农军学各界生活:实行中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政策,保护侨胞在国内外生命、财产、居住和营业的自由[2].

共产国际七大战略策略的转变,驻共产国际代表团的明确态度,对中国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政策的制定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1935年11月28日,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政府主席、中国工农红军革命军事委员会主席朱德的名义,发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政府、中国工农红军革命军事委员会抗日救国宣言》,要求废除一切苛捐杂税,发展工商业:发展生产技术,救济失业的知识分子[3].

第一,对富农政策的转变.富农是中国农村中的资产阶级,属于先进生产阶级,他们占有土地、耕畜、劳动工具和相当数量的资金,自己参加生产活动,伴有出租土地、雇工、放债、兼营工商业等经营活动.对富农政策的转变,是基于建立广泛的统一战线,集中力量反对主要敌人,在广泛的统一战线中争取党的领导权.1935年12月6日,张闻天在政治局会议上作《改变对富农的策略》报告,反思了六届四中全会以来极“左”关门主义的错误,指出:随着民族危机的加深,必须扩大革命的阶级基础,使苏维埃不仅是代表工农的,而且是代表全国民众的.因此就要改变策略,使群众觉得不仅政治上可以自由,而且可以大大的发展生产,使生活更加好起来.“在目前革命阶段上,资本主义的发展对我们不是可怕的,而是有利的.”[4]随即,作出《关于改变对付富农策略的决定》(1935年12月6日),要求改变过去把富农与地主、豪绅同样对待,全部没收土地财产的政策.

第二,对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政策的转变.1935年12月25日,瓦窑堡会议通过《关于目前政治形势与党的任务的决议》,提出将“工农共和国”的口号改为“人民共和国”,重申《八一宣言》关于成立国防政府和抗日联军的建议,确立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政策.该决议第四部分《苏维埃人民共和国》,再次强调了对富农政策的改变,并提出了发展民族资本主义的策略,指出“苏维埃人民共和国用比过去宽大的政策对待民族工商业资本家.在双方有利的条件下,欢迎他们到苏维埃人民共和国领土内投资,开设工厂与商店,保护他们生命财产之安全,尽可能地减低租税条件,以发展中国的经济.在红军占领的地方,保护一切对反日反卖国贼运动有利益的工商业,使全国人民明白:苏维埃人民共和国不但是政治上的自由,而且是发展中国工商业的最好的地方,并特别对海外华侨宣告,苏维埃人民共和国“欢迎华侨资本家到苏区发展工商业”.

第三,土地政策的转变.土地政策在苏维埃各种政策中占据主要地位,是土地革命的核心内容.抗日民族统一战线要求苏维埃现行各种政策,必须具有明确的人民性质与深刻的民族性质.自瓦窑堡会议后,在土地政策方面作了许多重要改变,已经收到实际成效.但是,为使土地政策的实施能够实现清算封建残余与尽可能地建立广大的人民抗日统一战线的目的,需要进一步审查现施土地政策,并给以必要的改变.1936年7月22日,《关于土地政策的指示》发出,改变了过去没收地主的商业部分和没收土地财产以后不给地主分配耕地、生活资料的做法,并规定苏区内允许土地出租,但均须废除旧时残酷的和奴役的出租办法,一律遵守苏维埃政府所颁布的土地出租条例.1937年2月10日,《致国民党三中全会电》公开保证,“停止没收地主土地之政策,坚决执行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之共同纲领”[8].7月15日交付中国国民党,9月22日由国民党社公开发表的《为公布国共合作宣言》,再次郑重向全国宣言:愿为彻底实现三义而奋斗,“取消一切推翻国民党政权的政策及赤化运动,停止以暴力没收地主土地的政策”[9].这一宣言,标志着土地政策的彻底转变.

第四,财政金融政策的转变.为适应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需要,中国在《八一宣言》《关于目前政治形势与党的任务的决议》《关于土地政策的指示》等文件中一再声明:财政收入方面采取新的没收政策,即把土地革命时期没收革命异己分子财产的政策转变为没收汉奸卖国贼财产的政策,不再没收富农、大农业企业主、小土地出租者的财产:金融信贷方面,取消,限制苏区人民借贷利率,但商业借贷及劳动人民相互间的借贷不在取消之列,这样既照顾了农民的利益,又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有利于农村金融的活跃.1935年11月25日,西北办事处出台《发展苏区工商业的布告》,鼓励私人投资,实行投资开放政策,“允许苏区内外正当的大小资本家来投资各种工业”,“白区的大小商人也可以自由到苏区来营业”,同时取消一切捐税,“把一切工商的捐税都完全取消,甚至于连关税、营业税等均一概免收”,“除了粮食及军用品外,苏区的出产品均可自由输出”[10].

2.全面抗战时期.土地政策的调整.为坚持抗战到底,克服物资短缺困难,政治局于1942年1月28日通过《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的决定》,进一步调整了土地政策,使其更具统一战线性质:(1)承认农民(包括雇农在内)是抗日与生产的基本力量:(2)承认地主的大多数是有抗日要求的,党的政策是扶助农民与减轻封建剥削并行,须保障地主的人权、政权、地权、财权:(3)承认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中国现时比较先进的生产方式,党的政策是在适当的改善工人生活条件之下,奖励资本主义生产与联合资产阶级,奖励富农生产与联合富农;(4)政府法令应保护农民与地主两方面的利益,一方面规定地主应该普遍的减租减息,另一方面规定农民有交租交息的义务,有关土地及债务的契约的缔结,须以双方自愿,契约期满,任何一方有解约之自由.在《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决定的附件》中,对地租及佃权提出了12项具体限定[11].这一决定及其附件公布后,成为各抗日根据地调整土地政策、加强土地立法的基本遵循,有效地帮助其渡过难关坚持抗战到底.

3.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土地政策的转变.解放战争期间,为建立新主义的中国,领导人民建立了广泛的人民统一战线.此时,以减租减息为中心的土地政策已不能满足“老解放区”农民对土地的要求,随即对土地政策进行了重要改变.1946年5月4日,发布《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即“五四指示”),决定将抗日战争以来实行的减租减息政策,转变为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实现“耕者有其田”.但这种改变,并不是“一刀切”,为巩固和扩大人民统一战线,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在新、旧解放区实行不同的政策策略,所以减租政策在这一时期并没有全部废止[12].当然,“五四指示”确实极大地调动了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为赢得解放战争奠定了坚实的群众基础.

(二)新主义经济理论与制度的创立

对于什么是新主义经济制度,经历了一个不断深化认识和实践探索的过程.的经济思想,既是理论的,更是实践的:既表现为理论观点,也表现为具体的经济纲领和经济政策[13].通过《中国革命和中国》(1939年12月)、《新主义论》(1940年1月)等著作,从理论高度系统阐释了什么是新主义经济,回答了中国革命“两步走”之间的衔接问题,解答了在革命时期如何发展经济为革命斗争服务的问题,找到了如何用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改造中国小农经济的途径,总结提炼了各抗日根据地尤其是陕甘宁边区经济建设实践的经验[14].他在《新主义论》中明确指出,新主义共和国在政治经济上必须都是新主义的,新主义政治是新主义经济的集中表现.新主义经济的基本制度:一是节制资本,大银行、大工业、大商业,归新主义共和国所有.二是平均地权,实行“耕者有其田”,没收地主的土地,分配给无地和少地的农民,扫除农村中的封建关系,把土地变为农民的私产:容许农村的富农经济存在:不建立社会主义农业,但发展具有社会主义因素的合作经济.无产阶级领导下的新主义共和国的国营经济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是整个国民经济的领导力量.

“中国特别需要严格地把共产主义观察、研究、解决社会问题的方法,和新主义的实际政策相区别.”指出党的新主义经济制度是综合“联合”和“斗争”的两重性的政策,“在现在,是联合一切不反对抗日的地主和资产阶级……在劳动政策方面,是适当地改善工人生活和不妨碍资本主义经济正当发展的两重性的政策.在土地政策方面,是要求地主减租减息又规定农民部分地交租交息的两重性的政策.在政治权利方面,是一切抗日的地主资本家都有和工人农民一样的人身权利、政治权利和财产权利,但又防止他们可能的反革命行动的两重性的政策.国营经济和合作社经济是应该发展的,但在目前的农村根据地内,主要的经济成分,还不是国营的,而是私营的,而是让自由资本主义经济得着发展的机会,用以反对日本帝国主义和半封建制度”.在新主义的国家制度下,一定要让私人资本主义经济获得发展.因为“农业国中的资本主义是向上的”,“新主义的资本主义将来还有用……它是革命的,有用的,有利于社会主义之发展的”[18].

发展新主义经济的原则是:“主要民营,部分公营.扩大国营企业不是新主义前期的事……只有在有了大工业时才能办到.”因此,在发展公营经济、合作社经济的同时,又采取减租减息和“让自由资本主义经济得着发展的机会,用以反对日本帝国主义和半封建制度”的“中国的最革命的政策”.加之当时根据地处于建立个体经济基础上的、被敌人分割的、因而又是游击战争的农村环境,只有实事求是地发展公营工业和民营经济,才能保障战争的供给.

随着经济思想的成熟,新主义的经济制度最终在抗日根据地得以确立.1941年1月,机关刊物《解放》杂志发表社论《论抗日根据地的各种政策》,系统总结抗战3年来在抗日根据地发展新主义经济的主张和经验,有力地回答了国内外的质疑,为世人呈现了一幅新主义的经济政策、财政政策、劳动政策、土地政策图景[21].1941年5月1日,《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即“五一施政纲领”)正式公布,标志着在抗日根据地正式建立起了新主义的经济制度.正如当年11月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表决通过《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时指出的:“该纲领不但适合于边区的需要,而且完全符合中国的国情,是唯一正确的边区施政方针,也是团结抗战以救中国的良策.”[22]

经过局部执政的经济建设实践,对于中国国情、革命的任务和性质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并在党的七大上将其进行全面总结——我们主张的新主义的经济,是符合于孙先生的原则的,“中国的经济,必须是由国家经营、私人经营和合作社经营三者组成.而这个国家经营的所谓国家,一定要不是‘少数人所得而私’的国家,一定要是在无产阶级领导下而‘为一般平民所共有’的新主义国家”.

(三)延安时期经济建设的基本方针

延安时期,中国领导下的财经工作总方针是“发展经济,保障供给”,具体为统一领导、分散经营、军民兼顾、生产与节约并重、农业第一的经济工作方针.但由于条件的变化,抗日根据地经济建设的政策、方针又以1941年为界,分为两个特点鲜明的阶段:皖南事变以前,是“力争外援,休养民力”,政策的基本点是争取外援:皖南事变后,是“发展经济,保障供给”,政策的基本点是艰苦奋斗、自力更生.

1. 1937-1940年,力争外援,休养民力,恢复经济,支持长期抗战.第二次国共合作正在“蜜月期”,对日战争主要在陕甘宁边区外部进行,其他抗日根据地处于开辟阶段:同时,由于陕甘宁边区成为全国抗日的模范区域和八路军、新四军的英勇战绩,在国内外的影响大增,引起了国内外人士的同情与拥护,获得了巨大的财力物力援助.因此,为长期抗战计,积极推行休养民力政策,减免民众赋税负担,从而使根据地内的民力获得了一定的恢复和发展.此一阶段,根据地的财政开支主要依靠国内外的捐助筹集,军饷由国民政府负责拨付,经济上对外依赖的程度很深.

2. 1941-1945年,发展经济,保障供给,坚持抗战胜利.全面抗战进入战略相持阶段后,中国面临的压力和困难日益增大:一方面日本侵略者调转矛头疯狂扫荡敌后抗日根据地:另一方面,国民政府不仅停发八路军和新四军的军饷、制造皖南事变,而且还构筑封锁线企图将困死延安.因此,决定开展大生产运动,提出“自己动手,丰衣足食”的号召,动员各机关部队学校从发展农工商业中获得经济上的半自给和全自给.自此,生产运动成为解决根据地财政经济困难,粉碎日军、伪军和国民党顽固派经济封锁的基本方法.1939年4月,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公布《经济建设的原则方案》,强调经济建设是各级政府1939年的中心工作和巩固边区的决定条件,全面提出了经济建设的具体任务:苏鲁皖分局确定了财政经济工作的八项任务,要求在根据地内部建立自给自足的财政经济,建立统一的供给制度,开展反贪污浪费运动.1942年12月,在陕甘宁边区高级干部会议上作《抗日时期的经济问题和财政问题》的报告,旗帜鲜明地指出,“发展经济,保障供给,是我们的经济工作和财政工作的总方针……财政政策的好坏固然足以影响经济,但是决定财政的却是经济.未有经济无基础而可以解决财政困难的,未有经济不发展而可以使财政充裕的”.但必须注意的是,相对于环境较为和平的陕甘宁边区,并没有一概要求其他抗日根据地完全通过自力更生而达到丰衣足食,只是要求“每一根据地,组织几万党政军的劳动力和几十万人民的劳动力(取按家计划、变工队、运输队、互助社、合作社等形式,在自愿等价的原则下,把劳动力和半劳动力组织起来)以从事生产”闭.

二、延安时期中国局部执政的经济管理体制

延安时期,中国主管经济的工作部门经历了由分散到统一集中的过程,体现出党“加强一元化”领导的时代特征.1937年以前,根据斗争形势需要,层面并没有独立设置的主管经济工作的专门部门或委员会,其经济工作主要由苏维埃政权系统具体负责.第二次国共合作实现后,为坚持长期抗战,先后增设财政经济部、财政经济委员会、生产运动委员会等经济工作部门或委员会,并在发展较好的抗日根据地尤其是陕甘宁边区建立了完善的经济管理体制,实行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性质的领导方式和组织原则.

(一)延安时期,的经济工作机构

为搞好陕甘宁边区的生产运动,书记处于1938年12月14日召开会议,决定成立财政经济部,以林伯渠为部长.1939年1月26日,书记处再次讨论边区生产问题,决定成立总的生产运动委员会.该委员会不仅负责领导陕甘宁边区的生产,而且负责监督军事工业生产,林伯渠担任主任,李富春为副主任:同日,还决定成立财政经济委员会,以“统一与集中”的方法解决陕甘宁边区财政经济问题,及批准党、政、军三方面各种预决算.1941年6月18日,政治局会议决定以林伯渠、朱德、任弼时、李富春、高岗组织成经济委员会,以林伯渠为主任,第一副主任为李富春.

通过生产运动委员会、经济委员会,中国在局部执政区域的经济领导工作进入了新阶段:一方面加强了各抗日根据地实施党的经济政策的一致性、统一性,使新主义经济体制在更为广泛的区域得到确立,巩固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扩大了党的执政基础:另一方面加强了统筹抗日根据地物资的调度能力,使其在经济建设方面形成一定程度的互补,从而为坚持抗战到底提供有效保障.

(二)延安时期,各局、分局的经济工作机构

为保证根据地的建设与制度的实行,1942年9月1日,政治局通过《关于统一抗日根据地党的领导及调整各组织间关系的决定》,规定:党领导一切军队、政府与民众团体,每个根据地应有一个统一领导一切的党的委员会,以确保根据地领导的统一化与一元化.此后,各抗日根据地逐步实现党的一元化领导,大多数派出机构建立了统一的经济工作委员会,以集中领导经济建设与斗争.

1942年6月8日,书记处为实行晋西北与陕甘宁两个区域财政经济统一筹划事宜,决定组织西北财政经济委员会,以林伯渠为主任,并在其下设立财政办事处,贺龙任主任,曹菊如任秘书长[29].同年10月,西北财政经济委员会正式开始工作并召开整财会议,决定从组织上保障和加强财政工作的统一领导——各分区设财经委员会分委会,各县政府政务会议吸收同级党、军、民负责人参加,以研究、统筹、计划地方财经工作,从而克服混乱现象.北方局于当年8月成立华北财经委员会,统一领导华北抗日根据地的经济工作,彭德怀兼任书记:山东分局于9月设立山东财政经济委员会,黎玉为书记.

1943年8月,为贯彻党的经济政策,使各公营商店能在经济战线上集中力量统一步调,正确执行政策,发挥应有作用,晋绥分局设立工商管理委员会.1944年2月,晋绥分局设立财政经济委员会、生产运动委员会(兼群众运动委员会);4月1日,成立审计委员会.晋察冀分局也建立了经济工作委员会,但又于1944年4月1日予以取消.1945年5月,华中局成立财经委员会,曾山担任书记.

(三)延安时期,根据地政权系统的经济管理体制

抗日根据地的政权组织(参议会及政府)是权力机关,其法令具有强制性,其工作关系到所辖区域的方方面面.《关于统一抗日根据地党的领导及调整各组织间关系的决定》规定,中国对政权系统的领导,是原则的、政策的、大政方针的领导,而不是事事干涉,代替包办.党对参议会及政府工作的领导,只能经过自己的党员和党团(须无条件执行),党委及党的机关无权直接命令参议会及政府机关[32].一般而言,政权形态发展越完备的抗日根据地,贯彻党的经济建设方针、政策的能力就越强,经济建设的成绩也就越大.

陕甘宁边区作为模范抗日根据地,建成了体系完整的行政法规和政权系统,拥有功能齐全的经济管理机关.1935年11月10日,经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执行委员会决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政府西北办事处在瓦窑堡成立,下设财政部、粮食部、土地部、国民经济部、劳动部和工农检察局等有关经济工作的机关.后来,为了加强政府及西北根据地的对外联络,实行财经制度上的预决算,监督苏维埃财政方针的实行和反对贪污浪费,西北办事处先后于1936年1月下旬和1937年2月,设立了外交部和审计委员会[33].

1937年9月6日,西北办事处在延安更名改制为陕甘宁边区政府,根据《陕甘宁边区议会及行政组织纲要》(1937年5月12日通过)规定,下设建设所、财政所、审计处等经济行政、监督机关.1939年和1941年,又两次对陕甘宁边区政府组织机构进行调整,经济行政、监管机关最终定型为财政厅、建设厅、审计处等.

为规范经济管理机构的组成和活动原则,对其进行明确授权,抗日根据地政府制定颁布了财政、建设、税务等机构的组织规程或章程.例如陕甘宁边区政府及相关工作机关先后颁布《陕甘宁边区财政厅组织规程草案》(1941)、《陕甘宁边区粮食局组织规程》(1941)、《陕甘宁边区各级税务机关组织规程》(1941)、《陕甘宁边区林务局组织规程(草案)》(1941)、《陕甘宁边区物资局组织暂行规程》(1942)、《陕甘宁边区盐务管理委员会暂行组织章程》(1941)、《陕甘宁边区货物税估价委员会组织章程》(1941)、《陕甘宁边区盐务局组织规程草案》(1942).《统一缉私机关的组织与工作条例(草案)》(1943)等;晋冀鲁豫边区政府颁布了《晋冀鲁豫边区税务局组织规程》(1941)、《晋冀鲁豫边区税务工商部门监察委员暂行工作规程》(1942)等[3.

陕甘宁边区财政厅是主管全边区财政工作的政府组成部门,其职能职责包括税务公款及公债、预算决算编制、金库收支、公物公产管理、粮食调整及仓库管理、金融监督调整取缔及其他有关边区财政事项,下设粮食局、税务局、盐务局、金库等二级机构.建设厅是主管全边区经济建设工作的政府组成部门,其职能职责包括农林畜牧工商矿业的计划管理、保护、奖进等,合作事业的指导与奖进,道路交通建设,动植物病虫害防治及益鸟益虫保护,农林畜牧工商矿业产品陈列及检查,经济团体指导,度量衡检查监督,移民及新村建设,不属土地行政范畴之测丈及其他实业行政事项:先后附设林务局、贸易局、工业局、交通运输局、合作指导局、工程局等二级机构.审计处是主管全边区审核审查工作的政府组成部门,其职能职责包括审核行政机关预算决算、物资审查调整、征税征粮及其他有关收支证据、审核金库收支、审核公营事业收支、审核由政府补助民营事业收支、检举贪污舞弊及浪费款项等事项.

先后兼任或担任边区财政厅厅长的林伯渠、霍维德、南汉宸,担任建设厅厅长的高自立、副厅长曹菊如,或者是财政经济委员会成员,或者是生产运动委员会成员,或者是西北财经委员会成员,或者兼有其中二三,林伯渠甚至还长期担任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生产运动委员会主任、西北财经委员会主任等职务.此种情况,一方面体现了“经过自己的党员和党团”,领导政府经济工作的党政体制特点:另一方面反映了陕甘宁边区的经济建设工作对领导和坚持抗战的重大意义.

其他主要抗日根据地的财政经济工作体制,也体现了对经济建设的领导“是原则的、政策的、大政方针的领导”的特点.例如山东分局财经委员会副书记艾楚南,曾先后担任过具有政权性质的山东战时工作推进委员会的经济组组长或财政经济处(财政处)处长、山东省政府财政厅厅长等职务.由于华北、华中等抗日根据地战争形势的残酷与地域的分散,始终没有建立统一的政权组织(边区级),因此,也就没有建立统一的政府经济管理机构.但其职责一般由根据地内分散的抗日政权(行署级或县级)根据有关规定执行.

三、中国局部执政的经济法规

延安时期.为建立新主义的经济秩序和独立自主的经济体制,领导下的抗日根据地开展了成果丰硕的经济立法实践,创造性地构建了新主义的经济法制体系[38].用法律的形式把抗日根据地的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固定下来,使法律成为调整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的主要方式.

1939年4月4日,陕甘宁边区政府公布《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对陕甘宁边区的民事财产权作了原则性规定[39],为使用自创经济法规与援引国民政府法令相结合的立法模式,提供了基本依据.随着敌后抗日根据地的发展壮大,一些组织形态较为完备的根据地政权也制定颁行了自己的施政纲领.1941年9月1日,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公布《晋冀鲁豫边区政府施政纲领》,明确规定要努力建设经济,保障一切抗日人民财产所有权:对敌实行统制贸易,根据地实行自由贸易:调解劳资双方利益,巩固阶级团结:逐渐确立统一的财政制度,实行统一累进税.各抗日根据地政权的施政纲领绝大多数具体为专门的法律法规,形成了覆盖农业、工业、商业、金融、财政、税收等经济领域的新主义经济法规体系.“这些经济法规有着很强的时代特征,它是中国和边区政府在抗战时期领导经济、组织经济、管理经济的重要工具,因此,它充分体现了中国在抗战时期的经济政策和经济主张.”受战争影响,各抗日根据地的经济立法情况差异较大,其中以陕甘宁边区的成绩最突出.

(一)土地法规

土地立法,是延安时期各项立法实践的核心.从1937年到1946年,各抗日根据地政权依据有关土地政策的决议、指示,先后制定和颁布若干土地方面的法律法规,形成了新主义的土地法制原则与法规体系.

1.确立了局部执政区域不同地区处理土地权属纠纷的法制原则.为解决苏区与八路军募补区之间土地政策的差异,1938年6月9日,陕甘宁边区政府作出《关于边区土地、房屋、森林、农具、牲畜和债务纠纷问题处理的决定》,规定:原属于边区所管辖区域(即苏区)的地主土地、森林、房屋、农具和牲畜等,无论其已否分配,均在已被没收之列:已分配给个人或团体者,权属为个人或团体,未分配者,权属为当地全体人民.1937年10月,国民政府行政院第333次会议划入边区管辖的八路军募补区(原国统区),不得没收和分配土地[42].1942年2月,陕甘宁边区政府公布《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对财产权进行了排他性规定:保障边区一切抗日人民的私有财产权及依法之使用及收益自由权(包括土地、房屋、债权及一切资财),除因公益有特别法令规定外,任何机关、部队、团体不得非法征收,查封[43].

2.制定了局部执政区域适用的土地法体系.为适应抗战建国需要,符合国民政府土地法精神,推进边区土地改革,陕甘宁边区第一届参议会于1939年4月4日通过《陕甘宁边区土地条例》,规定了土地所有权、登记制度、使用权和土地行政及裁判权等5个方面的内容.该条例由陕甘宁边区政府公布施行,以政府法规的形式正式确定:实行土地私有制,建立土地登记制度,尊重民间惯行,设立乡级土地委员会,边区政府有权征收交通道路必经者、军事上需要者、公共之建筑等土地,并以其他土地或相应地价进行补偿.

1943年9月,为确定土地所有权,实行农业统一累进税,陕甘宁边区政府公布《陕甘宁边区土地登记试行办法(草案)》,规定凡在边区境内置有土地房屋者,均须依法向土地所在县级政府登记权属,领取土地房屋所有权证.1944年12月,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第二次大会根据《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及边区实际情况,制定并通过《陕甘宁边区地权条例》(废止1939年试行的《陕甘宁边区地权条例(草案)》),具体规定了土地确权的原则、程序和不同类型土地的权属主体等.

3.推进和巩固了局部执政区域的租佃制度改革.租佃制度改革,是全面抗战期间土地政策的核心,它一方面要求出租人减租减息,一方面要求承租人交租交息.为贯彻《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的决定》及其附件(1942年1月28日)精神,合理调整边区租佃关系,发展农业生产,陕甘宁边区政府于1942年12月29日公布《陕甘宁边区土地租佃条例草案》,明确界定边区的地租形式,并规定了减租标准与方法、交租原则、租佃契约缔结原则和佃权保护办法等:特别规定1939年年底以前承租者所欠地租一律免交,开垦他人老荒地、耕地改良的计租原则,禁止承租者包租转租,出租者不得在正租之外索取其他报酬或无偿劳动,抗日家属及贫苦孤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出租少量土地(每人平均5垧以下)为生者不受该条例限制.

其他抗日根据地也颁布了减租减息的相关法规.1938年2月10日,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颁布《减租减息单行条例》,规定:地主出租土地一律按照原租额减租25%,禁止一切额外附加:地主未经佃户同意,不准转租:禁止一切,不论新旧债,年利率一律不准超过10%.2月21日,颁布《垦荒单行条例》,规定:凡连续两年未耕种的公私土地,一律以荒地论,允许人民无偿垦种,土地所有权归承垦农民.1940年11月11日,山东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颁布《减租减息暂行条例》,规定地租一律按原租额减租20%,禁止地主指粮讹算及迫使佃户无偿劳役,不论新旧欠债,年利率一律不得超过15%[49].

4.遵循土地政策的转变及时推进了局部执政区域的土地改革.解放战争期间,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性质的土地政策大幅调整为人民统一战线下的新土地政策.为贯彻《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1946年5月4日)精神,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布《陕甘宁边区征购地主土地条例草案》(1946年12月13日),限定了征购范围,制定了地价评定、土地承购、土地公债清偿办法等,开始在边区内未进行土改区域发行土地公债,征购地主超过应留数量土地,分配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从而达到耕者有其田的目的[50].该条例草案试行一段时间后,根据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边区政府于1947年2月发出命令,对其作了部分修正,取消了原来以现耕为基础的承购原则,改为征购土地应按人口数量分给无地少地者的原则[51].

(二)农林法规

领导的抗日根据地绝大多数处于农村,农业生产为一切经济活动的首要.因此,各地出台了很多农林法规,为贯彻“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经济方针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抗日根据地的农林法规,主要分为农业生产奖励法规、农业投资法规、林业法规等三大类.

第一类是农业生产奖励法规.为保证大生产运动的有序进行,奖励有特殊成绩的单位和个人,1939-1940年,陕甘宁边区政府相继颁布《陕甘宁边区人民生产奖励条例》《陕甘宁边区督导生产运动奖励条例》等法规.1939年4月,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公布《晋察冀边区奖励生产事业暂行条例》,分为7章23条,分别规定了资金、技术与工具、减免税金、专利保护、奖励条件等事项[52].

第二类是农业投资法规.农业投资、贷款的目的,在于发展根据地的农业生产,调剂农村金融,繁荣农村经济.1941年2月1日,《冀太区生产贷款办法》公布,规定了农业贷款申领程序、放贷主体、纠纷处理办法、贷款分配原则、利率计算等.其中,农贷利率最低,月息公营者6%,私营者7%;农贷贷款分配比例,以私营为主占90%,公营为辅占10%.1942年3月12日,晋冀鲁豫边区政府颁布《农业贷款办法》,规定:农贷为春耕贷款、水利贷款两种,前者月息7%、贷期8个月,后者年息7%、贷期最多不超过4年:贷款用途严格限定范围,主要贷与贫苦农民,贷款由县银行或县金库*[53].1943年1月15日,以奖励增植棉花为目的的《陕甘宁边区奖励植棉贷款条例》公布.3月6日,《陕甘宁边区农业贷款章程》公布,规定农业贷款种类依其性质用途分为农业生产贷款、农村副业生产贷款、农业供销贷款、农田水利贷款等四类:贷款利率长期的年利率为10%、短期的月利率为1%,其中以农业生产贷款为主,贷款对象为勤劳贫苦农民.农贷主管单位为陕甘宁边区建设厅,由区乡政府发放,乡政府负有监督用途及督促还款责任.

第三类是林业法规.1941年,《陕甘宁边区植树造林条例》《陕甘宁边区森林保护条例》《陕甘宁边区砍伐树木暂行规则》公布,对植树造林的目的、森林保护、林木砍伐、植树护林奖惩等作了详细规定和明确说明.

(三)税收法规

税收作为经济杠杆之一,具有调节收入分配、促进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增长的作用.延安时期,各根据地进行了大量的税收法规立法实践,构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税法体系,从而规范了局部执政区域的税收制度,促进了根据地经济发展,增加了政府财力,在经济战线上增强了对敌斗争的能力.

陕甘宁边区政府先后颁布《陕甘宁边区地方税收暂行条例》(1939年3月)、《陕甘宁边区政府税收条例》(1939年12月)、《陕甘宁边区政府营业税条例》(1940年1月)、《陕甘宁边区货物税暂行条例》(1940年5月)、《陕甘宁边区商业税暂行条例》(1941年1月)等税法条例.

皖南事变后,为渡过财政难关坚持抗战,根据地有关税收的立法明显加强.1941年5月,《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提出实施累进税制的要求,即“实行合理的税收制度,居民中除极贫困者应予以免税外,均须按照财产等第或所得多寡,实施不同程度的累进税制,使大多数人民均能负担抗日经费”.遵照这一要求,陕甘宁边区政府总结征税经验,重修或制定了各种税法条例,于1941年10月公布施行.其中,包括《陕甘宁边区货物税修正条例》《陕甘宁边区货物税修正暂行条例施行细则》《陕甘宁边区营业税修正暂行条例》《陕甘宁边区税务机关发给烟酒牌照手续暨征费办法》《陕甘宁边区牲畜买卖手续费征收办法》《陕甘宁边区货物免税减税暂行办法》《陕甘宁边区税务机关退税还税办法》《陕甘宁边区斗佣暨买卖牲畜手续费承包暂行*法》《陕甘宁边区斗佣征收暂行办法》等;另外,还颁布了农业税统一累进税试行条例(草案)、烟、酒类征税条例及酒类生产牌照税条例等.

敌后抗日根据地的税务法规,具有鲜明的对敌经济斗争特点,其立法基点在于打破敌伪封锁、调剂根据地内部供需、防止倾销与掠夺,粉碎侵华日军“以战养战”阴谋.1941年1月7日,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公布《税率表》,详细规定了可出入境货物的种类、名称、税率等内容.另外,还根据具体情况,对辖区内不同分区的税率作了特别规定,以适应斗争需要.1943年4月1日,豫鄂边区行署颁布《豫鄂边区物资统制局关税税则》及税率、《关税征收办法》《豫鄂边区物资统制局缉私办法》《豫鄂边区统制局奖惩办法》等重要法令.5月,晋冀鲁豫边区政府颁布《晋冀鲁豫边区统一累进税暂行税则》.1944年12月31日,晋绥边区行署颁布修正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营业税率按纯收益累进,满3000元起征1%,50万元以上征收20%,每个季度征收一次:纺织业、造纸业、炼铁业、军火制造业免征[58].1945年8月,晋冀鲁豫边区政府颁布《新解放区暂行统累税简易办法》,“以钱多多出、钱少少出之原则规定人民纳税之多寡”[59].

(四)财政管理法规

为了做到统一收支,开源节流,保证财政收支平衡,克服过去各地方、机关、部队自收自用、任意募捐以及浪费贪污等不良现象,各根据地政权制定并发布了一系列关于统一财政的决议、命令、通令等.

为统一财政收入,合理统筹分配,1937年12月,陕甘宁边区政府发布《统一财政问题》的通令,1938年9月8日发布《关于统一财政一切收入及共有财产管理事》的通令、《关于统一财政收入和消灭滥捐滥募现象》的训令、9月25日发布《关于禁止自收自用合理统筹分配》的通令,明确了具体办法和原则.为加强对各县市财政收入的管理,1941年11月,陕甘宁边区政府公布《陕甘宁边区各县市地方财政收入暂行章程》,共分为14条.该章程明确规定了各县市地方财政收入的范围:第一类,公产,包括土地、房屋、森林、牲畜、油产等收入;第二类,牲畜买卖手续费、斗佣、司法罚金:第三类,国民教育经费不足时得募捐款,合理负担社会教育费、课本费.为使地方财政相对独立,并加强其责任起见,还规定第二类收入的50%划归各县市地方经费,50%由边区政府调拨:除粮食由边区政府统支外,所有经费应划归该地方财政支办,以期做到收支适合自给自足的原则:各县市财政在规定范围外另辟税源的,得经过县参议会通过,呈边区政府批准后才能实施,不得另立名目擅自征收.各县市所经收之地方财政收入款项,一律按金库条例处理,并按月向边区政府报告收入经过.

为统一管理公共财产,增加政府收益,1941年2月1日,边区政府公布施行的《陕甘宁边区公产管理办法》,共分为3章16条.该办法规定:“公产,系指边区境内之政府公田、公房、公树、公畜、公矿、学田、教产、抗日军人之公田f即从前红军公地),以及其他不属于私人之财产而言,统归各县、市政府第二科管理,受财政厅指导监督之.”“凡属于政府公产的收益(如租息等),为政府财政收入之一种,凡属抗日军人公产的收益,则为优待抗属及救济残老退伍抗日军人之用.”“凡公产之收益,除已由边区政府指定用途者(如教育款产、救济基金、抗日军人公田等)不得挪作他用外,应经县、市政府财政委员会的决议,报由财厅核准后,方能支配之.”“凡公产之收益,各县、市长应检查和督同第二科,按年总结报告财政厅一次.”“凡对公产管理得法成绩卓著者,由财政厅奖励之,其有浪费贪污者,送司法机关惩办之.”[61]

为正式建立预决算制度,1942年,边区政府制定《陕甘宁边区暂行预算章程(草案)》《陕甘宁边区暂行决算章程(草案)》[62].经过一段时间的试行,边区政府第十一次政务会议于1943年通过并公布《陕甘宁边区暂行预算条例》《陕甘宁边区暂行决算条例》等,对预决算编制方法、计算,编审程序及时期,预算的执行,决算的审定,收支分配表及支付预算书的编制等作了详细规定和具体说明[63].通过预决算制度,浮报冒领、“吃双份粮”的情况有所好转,但由于财政干部的匮乏与业务水平的不足,预决算制度一直执行得不够理想.

(五)金融法规

为稳定金融,改善人民生活,坚持抗战到底,各根据地政府将“货币战争”作为经济斗争的重要一环加以特别重视,体现出鲜明的战时金融特点.

为禁止仇货取缔伪币,建立战时法币管理体系,陕甘宁边区政府陆续公布了《陕甘宁边区禁止仇货取缔伪币条例》(1939)、《陕甘宁边区核准法币出境手续》(1941年)、《陕甘宁边区银行战时法币管理办法》(1941年).

为建立正规、稳定、独立的金融制度,克服因法币日益贬值引起的金融紊乱,陕甘宁边区政府开始发行“陕甘宁边区银行币”(简称“边币”),并于1941年12月公布《陕甘宁边区货币交换章程》《陕甘宁边区破坏金融法令惩罚条例》,使边币成为唯一的边区通货本位.为有效抑制外汇(法币)出境稳定金融和物价,1943年6月,陕甘宁边区政府公布《陕甘宁边区银行管理外汇办法》规定:边区境内不准行使法币,但储藏不使用者不加干涉,亦不得强迫兑换:在边区境内,携带法币数额2000元以下者任其通行,2000元及以上者,须向政府检查机关登记,并领取通行证,违者以破坏金融论罪.同时,陕甘宁边区银行还制定《陕甘宁边区银行特定公款汇兑暂行办法》,规定:特定公款之汇兑,一律以边币为单位,不得以法币汇兑:如交入法币时,须折合边币汇出,但边币应以收付两地之牌价较高者计算,此项损失统归汇兑损益科目,统由总行处理之.

(六)合作社法规

为改善民众生活,加强对敌经济斗争,依据抗战建国纲领及国民政府合作法规,部分根据地政权根据自身实际遵照财政经济部于1939年制定的《各抗日根据地(简称本边区)合作社暂行条例示范草案》,相继制定合作社组织条例,以推进合作事业的规范发展.

1940年,陕甘宁边区建设厅颁布《生产合作社组织办法纲要》,将生产合作社分为纺织类和其他类两种.为保证政府按期收到公盐、公粮,提高运输能力,1941年10月,陕甘宁边区政府公布《陕甘宁边区人输合作社组织办法大纲》,要求原则上参考,但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形,灵活运用.10月15日,晋冀鲁豫边区政府颁布《晋冀鲁豫边区合作社条例》,详细规定了合作社的类型、设立条件及程序,社股募集及经营规则等.1942年5月1日,《晋察冀边区合作社组织条例》颁行,规定详尽.

(七)工商贸易法规

皖南事变后,为打破经济封锁,保障经济建设,促进出入境平衡,稳定市场供给,各根据地政权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的工商贸易法规.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布实施了《陕甘宁边区食盐专卖条例》(1942年)、《陕甘宁边区盐务管理暂行条例》(1942年)、《陕甘宁边区战时管理进出口货及过境物品暂行办法》(1943年)、《陕甘宁边区进出境及过境物资管理暂行办法》(1945年)、《陕甘宁边区货物出入口登记办法》(1945年)、《陕甘宁边区烟酒公卖暂行章则》(1945年)等.1945年3月,颁行《陕甘宁边区奖助实业投资暂行条例》,规定:凡自愿在边区经营投资农业、工业、运输业及其它实业的,“无论家在边区内外,或回国华侨”,均给予奖励[68].奖助实业法令实行后,保证了陕甘宁边区政府招商引资,促进了经济发展政策的有效实施.

延安时期,中国局部执政的新主义经济制度,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重大理论成果,是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领导人民改造半殖民地半封建经济和开展经济建设的重要创造,是党密切联系群众坚持为人民服务宗旨的基本体现.新主义的经济建设,不仅创造了丰富的物质财富,而且锻造了宝贵的革命文化,形成了彪炳千古的延安精神.中国领导人民群众,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勤俭朴素、克服困难,取得了民族独立、解放的伟大胜利,培养出了一大批既懂得革命斗争又会经济建设的领导干部和专业人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积累了丰富的经济建设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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