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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水产硕士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与日本《水产基本法》与对中国水产业方面论文范例

主题:中国水产论文写作 时间:2024-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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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日本是世界上唯一拥有《水产基本法》的国家,经过16年的实施和修正使其成为比较完善的内阁基本法之一.制定《水产基本法》的目的是通过水产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确保以及渔业部门加之水产加工、流通在内的水产业全体的健全发展,谋求水产品的稳定供给.中国水产业可借鉴日本《水产基本法》的先进理念及其成功经验,从渔业向“6次产业化”的推进、水产品“安全、安心”及“品质”的保障、渔村活力的增进、减轻环境负荷的可持续水产养殖业的确立等方面进行政策安排和制度安排.

关键词:水产基本法;基本措施;水产基本计划;鉴示

DOI:10.13856/j.cn11-1097/s.2018.08.001

众所周知,世界上每个国家或地区基本上都拥有《渔业法》.然而,拥有《水产基本法》的国家却仅为日本.一言蔽之,《渔业法》主要是表征一个国家的渔业理念及其管理制度特征的基本法律,而《水产基本法》则主要是表明水产相关措施的基本理念和策划其实现的基本事项的法律.日本《水产基本法》(法律第89号)[1]制定于2001年6月,至今经过5次修正,最新修正版为2014年(法律第103号).该法汇集了确保水产品稳定供给和水产业健全发展的措施,对于中国水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可借鉴之处.基于以上的问题意识,本文首先对“水产业”、“基本法”进行概念阐释,以便正确理解“水产基本法”;其次将概述日本《水产基本法》的立法背景、立法宗旨和法律架构;继而梳理日本《水产基本法》的主要内容及其实施保障,最后将论述日本《水产基本法》对中国水产业的鉴示.

1日本《水产基本法》的立法背景、宗旨及架构

1.1概念阐释

《水产基本法》顾名思义就是“水产业的基本法”,姑且有必要说明“水产业”和“基本法”的含义.首先,“水产业”、“渔业”虽然是众所周知的措辞,然而每个人未必懂得其真正含义及其关系.笔者曾经界定过“水产业”和“渔业”,认为二者是非全同关系,并且前者包括后者.水产业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水产业是指水生动植物的采捕、养殖、加工产业,而广义的水产业则是指水生动植物的采捕、养殖、加工、流通产业[2].在日本很多场合使用“水产业”基本上同前述界定,而在中国则很多场合将其等同于“渔业”,显得概念混淆不清.其次,基本法是指制定那个领域的国家政策或行政的基本之法律[3],或者是指关于某些地区的基本、核心性法律[4].日本从二战以后至今出台30部基本法,而《水产基本法》是其中的第18部基本法;中国则从建国至今仅出台2部基本法且均为特别行政区(香港、澳门)基本法.

1.2立法背景

日本的水产政策一直按照1963年(昭和38年)制定的《沿岸渔业等振兴法》(法律第165号)所表明的方向,以沿岸渔业生产率的提高、渔业者生活水准的提升等为目的而展开.但是,这期间因200海里体制的落实而远洋渔业退缩、因日本周边水域水产资源的衰退而渔业生产减少、渔业者高龄化等水产业的环境发生很大的变化[5].为了应对如此的状况,废除以前的《沿岸渔业等振兴法》,致力于确立新的政策体系,于是《水产基本法》应时而生.《沿岸渔业等振兴法》和《水产基本法》的不同之处为:一是政策目的上,前者的目的是谋求沿岸渔业者等的生产率提高和渔业从业者的生活水准同其他产业间的均衡,以及沿岸渔业等的振兴和从业者地位的提升;而后者的目的则是通过水产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确保和水产业的健全发展,谋求水产品的稳定供给.二是措施对象上,前者是限定于沿岸渔业和中小渔业;而后者则是渔业部门加之水产加工、流通在内的水产业全体.

1.3立法宗旨

《水产基本法》通过制定水产相关措施的基本理念和策划其实现的基本事项,以及明确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的责任和义务等,全面而有计划的推进水产相关措施,以谋求国民生活的稳定提高和国民经济的健全发展为宗旨的(第1条).

1.4法律架构

日本最初的《水产基本法》(法律第89号)于2001年6月29日颁布并施行,至今经历了5次修正,但是其架构的章数、条数以及其规定的表述一直没有变化,每次修正的都是“水产基本计划”的一些内容.按照该法第11条第8款的要求,政府要考虑围绕水产业的形势变化,并根据对水产业所采取的措施的成效程度,大体上每5年必须更改基本计划.根据这一要求,2002年6月19日第1次修正《水产基本法》(法律第73号)、2003年7月16日第2次修正《水产基本法》(法律第119号)、2005年7月29日第3次修正《水产基本法》(法律第89号)、2008年5月23日第4次修正《水产基本法》(法律第38号).而现行《水产基本法》(法律第103号)是2014年6月27日第5次修正的基本法,其修正后的“水产基本计划”所涉及的事项内容很多(详见2.1节).

《水产基本法》由4章39条以及附则构成:第一章为总则(第1条至第10条);第二章为基本措施,由3节构成,第一节为水产基本计划(第11条)、第二节为确保水产品稳定供给的措施(第12条至第20条)、第三节为水产业健全发展的措施(第21条至第32条);第三章为行政机关及团体(第33条、第34条);第四章为水产政策审议会(第35条至第39条);最后为附则.

2日本《水产基本法》的主要内容

2.1水产基本计划

政府为了全面而有计划的推进水产相关措施,应当制定水产基本计划(第11条第1项).而水产基本计划所载事项为关于水产相关措施的基本方针、政府所采取的全面而有计划的措施以及对其有必要的事项、水产品自给率的目标(第11条第2项)(图1).水产品自给率的目标应以其提高为宗旨,作为日本渔业生产和水产品消费的准则,明确消费者及其他有关人员所应完成的任务,进而制定自给率目标(第11条第3项).水产基本计划的制定必须听取水产政策审议会的意见(第11条第6项),而且为了应对形势变化大约每5年必须变更其事项内容(第11条第8项).

2.2水产品稳定供给的确保措施

水产品稳定供给的确保作为《水产基本法》的基本理念之一,其相关措施有:①专属经济区(EEZ)水产资源的适当保存及管理(第13条第1项);②专属经济区以外水域水产资源的适当保存及管理(第14条);③水产资源的调查及研究(第15条);④水产动植物的增殖及养殖的推进(第16条);⑤水产动植物生育环境的保全及改善(第17条);⑥专属经济区以外水域渔场的维持及开发(第18条);⑦水产品进出口相关措施(第19条);⑧国际合作的推进(第20条).

2.3水产业健全发展的措施

水产业健全发展作为《水产基本法》的基本理念之二,其相关措施有:①效率高而稳定的渔业经营体的培育(第21条);②渔场利用合理化的促进(第22条);③人才的培育及确保(第23条第1项);④灾害损失的补偿(第24条第1项);⑤水产加工业及水产流通业的健全发展(第25条);⑥水产业基础设施的修建(第26条);⑦技术研发及普及(第27条);⑧妇女参与策划的推进(第28条);⑨高龄者活动的促进(第29条);⑩渔村的全面振兴(第30条第1项);?城市与渔村的交流(第31条);?发挥多方面功能的措施的充实(第32条).

3日本《水产基本法》的实施保障

3.1责任和义务等

《水产基本法》规定水产措施实施当中相关方均有各自的责任和义务等:①国家——按照水产措施的基本理念,具有全面策划和实施水产措施的责任和义务(第4条第1项);②地方公共团体——按照水产措施的基本理念,立足于与国家共同分担适当作用的原则,具有策划和实施应合公共团体所在区域的自然、经济和社会条件的措施的责任和义务(第5条);③水产业者——进行水产业相关活动之际,必须积极对待并努力实现水产措施的基本理念(第6条第1项);④支援——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采取水产措施之际,必须支援水产业者和水产业相关团体的自主性努力(第7条);⑤消费者——必须深化对于水产的理解,并尽到提高水产品消费生活水平中的积极作用(第8条);⑥法制上的措施等——政府必须采取实施水产措施所必需的法制上、财政上和金融上的措施(第9条);⑦年度报告等——政府每年必须向国会提出水产动向及政府所采取的水产措施的报告(第10条第1项),以及明确措施的文件(第10条第2项).同时,明确措施的文件的形成必须听取水产政策审议会的意见(第10条第3项).

3.2行政组织的配备等

《水产基本法》规定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采取水产措施之际,互相合作的同时必须致力于行政组织的配备以及行政管理的高效率和透明度的提升(第33条).为了水产措施的基本理念的实现,国家必须采取水产团体的效率性重编改组所必需的措施(第34条).

3.3水产政策审议会的设置

《水产基本法》规定农林水产省要设置水产政策审议会(第35条).审议会要处理该法所赋予的权限范围的事项以外,还要接受农林水产大臣的咨询并调查审议该法实施相关的重要事项(第36条第1项).对于重要事项,可向农林水产大臣或相关各大臣陈述其意见(第36条第2项).审议会在其权限范围内还要处理《渔业法》、《渔港渔场整备法》、《渔船法》、《水产资源保护法》、《海洋水产资源开发促进法》、《沿岸渔场整备开发法》、《渔业经营改善及再建整备的特别措施法》、《可持续养殖生产确保法》、《中小企业者和农林渔业者协作事业活动促进法》和《淡水渔业振兴法》相关事项(第36条第3项).审议会由30名以内的委员组成(第37条第1项).

4日本《水产基本法》对中国水产业的鉴示

水产业的产业化、现代化、国际化深入发展的今天,全球范围内的渔业资源余缺互补、渔业生产要素优化组合、水产人才和技术自如流动、水产品互通有无愈显重要.因而,全球化和大数据时代下,日本水产业政策制定的先进理念及其成功经验对于中国水产业的政策及制度安排具有很多可鉴示之处.

⑴渔业向“6次产业化”的推进.渔业“6次产业化”就是第1次产业的渔业从业人员不仅要生产水产品,还作为主体综合性地参与到水产品流通、销售、加工以及休闲渔业等第2、3次产业相关环节或业态之中,以获取其附加值并产生“1×2×3等于6”效应而激活整个水产业的经营形态.长期以来,中国渔业一直推行以家庭经营或联合经营为主体的生产模式,这种模式改革开放初期有效地提高了渔业劳动生产率.然而,如今渔区直面渔业产业化发展滞后、渔村活力低下、渔民收入增长缓慢等困境.这个“三渔”困境,就要建立新型的渔业生产模式,可借鉴渔业“6次产业化”经营形态.为此,政府有关部门要做好出资融资、人才培育、经营扶持等方面的政策安排,鼓励和引导有实力的水产捕捞企业和水产养殖企业尤其是数量占比达75%左右的渔业小微经营体(规模在10人以下甚至少于3人)从事水产品生产的同时,积极地参与到渔业“6次产业化”之中,增加产品附加值,促进三产融合,以力推渔业生产向产业化发展迈进.

⑵水产品“安全、安心”及“品质”的保障.无论是国外消费者还是国内消费者,均对水产品“安全、安心”及“品质”具有很高的关心度.中国政府及相关业界一贯重视出口水产品安全及品质问题,出口水产品不仅符合国际水产品市场的一般性技术要求,还满足一些发达国家(如美国、日本、韩国、欧盟等)设定的卫生和动植物检疫标准、技术标准、环境标志和包装制度等苛刻的壁垒制度要求.然而,进入国内市场交易的水产品却没有按照如同出口水产品的高标准严要求,甚至“还未有一套统一的市场准入标准,水产品检测的网络体系框架也还没建立起来[6]”,经常暴露出一些水产品尤其是养殖水产品的安全及品质问题.为此,政府有关部门应强化进入国内市场交易的水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首先,督促渔业从业人员和流通业者严格遵守渔药的管理和规范使用,并使渔业从业人员和流通业者把水产品搬进市场进行销售的那种过去的“贩卖志向”转换为迎合广大消费者要求并使他们安心消费的“顾客志向”,进而使现有的体制向适应广大消费者要求的水产品生产、流通体制转变.其次,充分利用区域渔业资源优势,因地制宜,致力于水产品的品牌创造、价值创造,提升水产品品质,大力推进国产水产品的品牌化发展战略.最后,挖掘、继承、弘扬传统鱼食文化并推进水产“食育”的同时,构筑广大消费者和渔业生产者之间的“会面关系”,并致力于强化相互信赖.

⑶渔村活力的增进.沿海地区的渔村(也称渔业村)、孤岛以及内陆地区的村庄是渔业的据点,为水产品供给和渔业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渔村由1986年的4799个[7]增至2016年的8416个[8],长达30年的时间内年均增长率达1.89%.时下,渔村依然处于基础设施滞后、收入增长缓慢、生活质量低下的境地.随着全国城镇化和工业化进程,渔村渐渐出现了不同程度的“空心村”现象,进而削弱了渔村活力,影响了渔村经济的发展,加剧了渔村社会的空洞化.为此,政府应进一步强化渔村振兴方策.首先,完善渔港配套设施及其功能,改善渔业生产经营环境,以区域渔业振兴为支柱大力推进渔村振兴事业,激活渔村活力.其次,持续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努力改善渔村生活环境,并有效利用渔村的资源、产品、景观、仪式等优越特性,实现拥抱梦想并能够使人们愿意定居的美丽渔村区域建设,创造渔村活力.最后,充分发挥渔业多面功能,有效盘活渔村沉睡资源,以滨海旅游、渔村观光、休闲渔业、集会活动、自产自销、鱼食普及等为媒介,促进城市居民与渔村居民的密切接触和诚心交流,释放渔村活力.

⑷减轻环境负荷的可持续水产养殖业的确立.日本渔业的水产养殖规模不大,其养殖水产品产量在水产品总产量中的占比是2001年为21.41%,到2015年为23.57%[9],长达15年的时间内仅增长2.16个百分点.然而,早在《水产基本法》颁布的2001年,已经意识到减轻水产养殖环境负荷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并将其付诸于水产养殖生产实践.中国可借鉴日本确立减轻环境负荷的可持续水产养殖业的做法,以完善“环境友好型”水产养殖生产的内涵.中国是水产养殖大国,其养殖水产品产量在水产品总产量中的占比由2001年的62.32%大幅增至2015年的73.70%.这的确是中国水产养殖业急剧发展的“光明”之处,但是作为其“昏暗”之处,现实中因过密养殖而其水产养殖场如同捕捞渔场般地趋向恶化,并对周边海域生态环境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作为典型的例子,海水鱼养殖于20世纪90年代后半期兴起热潮,因生鲜饵食的大量投与而一直处于“多鱼、多饵、多病、多死、多药”的浪费型养殖生产体制之中,现已成为加重水产养殖环境负荷的主因之一.为此,政府有必要并尽早出台与水产养殖场环境容量均衡的合理的养殖准则,进而强化水产养殖生产的环境管理,以确立可持续水产养殖业,这也是水产养殖生产现实之诉求.水产养殖实践表明,相对于狩猎型的水产捕捞业,可称之为“水界农业”的水产养殖业,其生产可以人为控制即管理是更加可能的且取得一定的成效.

参考文献

[1]日本国『水産基本法』[EB/OL].YahooJAPAN,[2017-07-20].http://law.e-gov.go.jp/htmldata/H13/H13HO089.html.

[2]包特力根白乙,孙怡,杨洁涵.水产经济学若干基本概念之研究[J].中国渔业经济,2009,27(1):66-70.

[3]新村出.広辞苑(第五版)[M].東京:岩波書店,1998:667.

[4]夏征农,陈至立.辞海(第六版彩图本)[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0:1004.

[5]廣吉勝治,佐野雅昭.ポイント整理で学ぶ水産経済[M].東京:北斗書房,2009:133.

[6]陈静娜,俞存根.我国水产品市场准入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J].中国渔业经济,2015,33(4):59-64.

[7]水产司.中国渔业统计四十年[M].北京:海洋出版社,1991:4.

[8]渔业渔政管理局.中国渔业统计年鉴2017[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17:82.

[9]日本国農林統計協会『図説漁業白書(平成28年度)』[EB/OL].日本水産庁ホームページ,[2017-10-13].http://www.jfa.maff.go.jp/j/kikaku/wpaper/H28/attach/pdf/index-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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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文结束语,上述文章是适合不知如何写《水产基本法》和水产业和中国水产业方面的中国水产专业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关于中国水产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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