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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金融发展论文写作 时间:2024-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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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发展论文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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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确立了推进普惠金融发展的指导思想.普惠金融成为中国金融体系改革与完善的风向标.普惠金融政策重在通过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再贷款、再贴现等方式,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对“三农”、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2017年1号文件提出,“金融创新,强化激励约束机制,确保‘三农’贷款投放持续增长”,又为中国普惠金融发展提出新的要求与发展方向.随着普惠金融深化,中国普惠金融发展仍面临着诸多问题与挑战.

党的十九大报告新概括了中国当前主要矛盾,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求与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之间的矛盾,如何保障在发展过程中,人民共享发展成果,实现发展公平,那就是在依法治国理念下,赋予人民权利,特别是注重对弱势群体权利的保障.自1990年以来,政治社会学、新政治经济学呈现出显著的“赋权”理论转向(徐旭初,2014).赋权理论源于所罗门的著作《黑人赋权:社会工作与被压迫的社区》,所罗门认为,赋权是社会工作者与当事人一起参与的一种活动,活动旨在减少被“标签化”为弱势群体的无权感(Soloman,1978);赋权包括两层含义,即权利与权力;赋权激发当事人改变不利社会地位的内在动力,修复缺损了的社会功能,然后通过社会政策扶助,使得当事人具有控制生活能力的信念并重新回归社会生活(孙奎立,2015).赋权理论为摆脱普惠金融发展瓶颈提供科学的思维与理念,通过赋予普惠金融法权理念,即金融发展权理念,通过金融发展权理念下法律制度构建,实现法律式社会控制,对推进普惠金融制度高效运行与发展可持续具有重大意义. 1困境与不足:对中国普惠金融现状的审视

近年来,中国普惠金融体系高速发展,在37个国家和地区普惠金融综合排名来看,2008年中国排名第四位,2009—2013年中国均排名在第三位[1].中国普惠金融在政策性金融制度、合作金融制度、非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制度、金融消费主体保护制度、农村土地金融制度、互联网金融制度等方面取得较快的发展,但并不代表中国普惠金融发展是完美无缺的,现有制度体系发展仍存在诸多问题,而赋权与制度构建尤为突出.

1.1普惠金融运行法学理念不足

一方面,普惠金融的本质未挖掘.普惠金融只是经济学上的一个理论,要想保证普惠金融理念充分地实现就要将其上升为法律的权利,赋予金融权利,赋予普惠金融法权即金融发展权,真正赋予金融公平、金融平等的法律权利,这样才能充分保障普惠金融理念落实到实处,没有赋权空谈金融体系建立是不科学的.赋权是普惠金融现在发展不完善甚至遇到瓶颈的重要因素.金融弱势群体不知道自己有金融公平、金融平等的权利,并且法律上也没有明确赋予这样的权利,加之现今存在的金融排斥、金融抑制的惯性,导致普惠金融在发展过程中偏离政策制定者的既定目标,出现普惠不均衡、普惠体系不完善、普惠法律不健全等问题,普惠金融法律体系应当从金融调制主体、金融经营主体、金融消费主体以及金融弱势群体4者权利结构出发,充分考虑当前利益与发展利益,优化普惠金融法律体系内在价值与外在制度.另一方面,普惠金融出台的文件更多体现政策先行,而不是在金融法律体系中进行设计,导致立法层级过低,无法达到理想效果,造成农村金融市场缺乏生机和活力[2].法律作为国家强制性社会规范,其指引、预测、强制等作用是普惠金融政策实践稳定性与连续性的保障,如果缺乏法律制度,普惠金融无法高效、科学运行.

1.2差异化、精准化制度供给缺位

1.2.1金融主线制度供给缺位

在金融主线制度中,一是对金融机构的制度供给缺位.商业银行追求的是利益最大化的经营理念,由于制度供给不足加上利益驱动,商业银行缩小在贫困地区、农村地区的机构设置,把主要的基层业务转向大中城市,并将从贫困地区与农村地区融入的资金投入到城市建设中,导致现在系统性负投资的现象越发严重.同时,国家政策性银行功能缺位,对村镇银行、合作性银行、社区银行等制度供给倾斜不够,商业银行天生的强势性抢占贫困地区与农村地区金融资源,导致村镇银行、合作性银行、社区银行等在夹缝中艰难生存,支农功能的异化、支农乏力,金融平等、普惠金融无从谈起.二是中国现实处在双重二元金融结构,即城市和农村金融体系的二元对立以及农村金融系统中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的二元对立[3].现有的普惠金融体系构建并没从根本上解决这两个问题,农村金融改革发展仍旧是普惠金融最薄弱的环节,农民等弱势群体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突出;非正规金融发展依旧游走在法律的边缘,城乡二元金融对立与正规非正规金融二元对立的解决更需要政治、社会、法律的制度供给,实现城乡金融发展公平、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发展公平和谐.三是金融基础设施与配套制度的缺失.金融基础设施是普惠金融、金融公平的重要的保障性资源.现有的金融基础设施薄弱,特别是面对互联网、大数据的现实背景下,金融市场对互联网和大数据的需求越来越强烈,农村金融现有的基础设施,无法满足农村金融体系建设以及现代的金融服务供给的需求,制约着农村金融发展.

1.2.2金融配套制度供给缺位

在金融配套制度中,第一,保险制度配套立法缺乏.保险制度是金融领域中非常重要的一环,通过制度设立分散风险、减少损失对弱势产业、弱势金融消费主体在金融活动中面对各种风险的防护具有重要作用,是防止金融活动出现风险危机的重要配套法律体系.这里主要指农业保险制度不完备.传统的农业保险存在着需求与供给冲突,原因在于农业保险本身具有政策性保险的属性,而提供农业保险的保险机构却是商业性金融机构,制度设计缺乏政策性保险与商业性保险的衔接与协同.此外,中国农业保险种类单一,农产品险、农产品指数险等匮乏.总而言之,农业保险体系不完善,相关立法空白较多,现有的立法内容完全不适合当今农村改革发展.第二,农村产权、信用制度立法缺乏.近年来,国家大力推进“三权分置”下农村土地改革,放活了农村经济、农村金融,但是现有的法律并未与农村金融发展形成协同合力.同时,信用制度是现在普惠金融面临的重要问题,信用制度是预防金融风险的有效途径,信用制度是维持金融市场稳定的重要手段,信用制度缺失,其社会影响巨大[4],阻碍着信贷制度发展.第三,纠纷解决与利益代表、表达机制缺乏.无论是纠纷解决机制、利益代表机制与利益表达机制,其本质是利益冲突与协调.近年来,中国金融市场争端纠纷日益增多,主要原因表现为金融消费主体法律保护体系不健全、缺乏对金融弱势消费主体倾斜性利益保护,以及金融弱势消费主体利益无人或组织代表其表达利益诉求.

1.3制度体系运行异化

虽然国家大力推进普惠金融制度改革,但是普惠金融制度在运行中存在偏差,落实不到位,无法更快地推进普惠金融体系.问题主要表现为3个方面,第一,国家的资金投入.农村是普惠金融的最薄弱的一环,也是最重要的一环,但是国家资金投入力度不够,致使基础设施建设不完善,很多乡镇未被基础金融覆盖,信贷主体之外的保险、证券、支付、征信等基础金融服务建设缺口较大.第二,金融资源配置严重失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2015年金融机构贷款投向统计报告》,2015年年末本外币农村贷款余额增长11.2%,但是县域以下贷款增速低于全国,农户贷款仅仅占到全部贷款余额的6.5%,金融资源存在农村人口与城市人口、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国家企业与民营企业间的错配[5].第三,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缺乏.比如在“三农”领域,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是中国唯一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其负责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等政策性金融扶持功能和职责.但是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业务较为单一,并且一直处于低迷发展状态,实际上其支持农业发展的职责与现实状况名不符实[6].

2权从何来:金融发展权的法理探析

2.1金融的本质问题:金融利益衡量与金融资源权利化保障

权利行为总是指向某种利益,把利益作为目标函数导向,利益作为一切人类经济活动的最终落脚点,在任何人类社会活动中都可以发挥影响及作用[7].人与人之间关系本质上是利益关系,正如英国思想家霍布斯说过的“行为的利益是解释行为者情形最好的工具”,要实现各阶层关系的有序发展,其实质就是通过制度或秩序来协调二者关系,实现利益和谐.金融利益是随着市场经济与金融行为活动产生而产生,具有多层次性内涵,既包含经济利益,又体现了人权、社会、文化利益等特点.当前,金融市场主体以金融利益为中心的矛盾与冲突问题日益突出,各金融市场主体为各自的金融利益纷纷开展对金融存量利益与增量利益的争夺.面对各主体间利益博弈的现实状况,法理上,需要对金融利益展开协调与衡量,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村金融弱势群体倾斜性保护,通过金融权利与义务协调金融利益,并利用利益天生的导向与激励机制,规范约束金融主体,化解金融矛盾.

2.2金融发展权:普惠金融制度的内生逻辑

金融发展权主张依法对弱势群体倾斜保护,保障各金融主体间利益分配公平,金融共享[8].金融权利化表达最重要就是赋予金融弱势群体金融发展权权利内容,具体包括5项权利:金融需求表达权、金融分配资格权、金融活动参与权、金融服务获取权以及金融资源共享权.金融目的在于改变金融资源流向,为弱势金融需求主体提供公平、平等获取金融资源、融资的机会,以解决农业等弱势产业生产与发展过程中资金获取困难,并促使金融机构在提供融资机会的同时,获取利益回报,形成共同、包容、和谐、发展的金融市场环境.金融市场各主体的金融利益本质上并不冲突,金融资源共享机制有助于金融机构积极主动开发金融产品、推进金融健康发展,营造透明化、自由化、诚信化、共享化金融市场氛围.被社会广泛认可的利益是正当性利益,正当性利益是在社会一定阶段时期,人民认同的价值理念下产生的判断,具有理想性与应然性[9].金融共享机制立足于保障金融弱势主体的正当利益,确定公平、正当、充足地获取金融资源内容,但当前国家更多关注金融需求弱势主体生存权,并没有充分关注金融需求弱势主体发展权.金融资源共享机制是金融发展权共享理念的机制化,是金融需求弱势主体可持续发展的机制保障.通过金融资源共享机制,实融利益存量与增量利益发展不仅停留在总体数量的发展,更要保障发展的总体质量,即各金融主体金融利益增长数量,特别是金融弱势主体金融利益的增长与实现,公正分配金融资源,共享金融福利.

3普惠金融制度设计:以金融发展权理念为核心

普惠金融制度实践质的飞跃在于普惠金融制度向金融发展权制度转变,因此,利用金融发展权制度运行逻辑和思维范式,从金融立法、国家干预、中间层监管、金融经营主体创新、金融*服务主体强化、金融消费主体教育6个层面构想中国金融发展权的制度体系框架,对中国金融体系改革创新意义重大.

3.1金融发展权理念下的金融立法

金融发展权制度核心是金融法律制度,因此,金融发展权理念下的金融立法是普惠金融赋权转向的最终目标.在传统经济法体系中,金融法一般放在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中,但随着社会、经济、科技的发展,金融法出现爆发式膨胀与扩张,特别是面对绿色金融、互联网金融、科技金融的出现,依照原有的经济法体系框架已无法规制现实的金融业态.结合当前中国发展实际,必须构建以《宪法》为核心,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与其他社会法为主线的金融发展权法律制度体系,特别是需要构建动态与发展的经济法制度体系,具体而言包括融入金融公平、对金融弱势群体倾斜保护以及差异性、包容性动态监管等金融发展权理念,完善金融法总则、金融主体法律制度、金融市场规制法律制度、金融宏观调控法律制度、金融可持续发展法律制度.

3.2国家主体谦抑性干预

没有权力和强制存在的社会是不可能的,没有强力作用的世界也是不可能的.国家作为普惠金融制度抑或金融发展权制度实践的干预主体,必须以谦抑性姿态,对自由的金融市场实施适度、包容、差异化的干预,保障金融市场的公平与稳定.首先,在宏观层面上,通过政策、立法等顶层设计,完善金融服务、金融风险监管,差异性、包容性监管,健全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构建激励与引导、包容与协同机制,对金融消费主体进行保护,对特殊产业(如农业产业)、特殊地区(如农村地区、贫困地区)、特殊群体(如农民、小微企业等)倾斜保护.除此之外,在党的十九大报告精神下以及“三权分置”理念下构建农村产权制度,在农村产权制度完善基础上,优化农村保险制度、信用制度、纠纷解决制度等,不仅做到“多予少取放活”,更要做到促生与促发展.其次,在微观方面,推进对特殊产业(如农业产业)、特殊地区(如农村地区、贫困地区)、特殊群体(如农民、小微企业等)倾斜保护具化,包括对小微企业、“三农”的担保体系的构建,对小微企业(包括从事金融业务机构)、农民金融消费主体的贷款、保险等补贴、利率减免等政策以及利用项目政策供给、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如公私合营(PPP)、农业众筹等对农村地区、贫困地区金融服务基础设施搭建,保障金融弱势群体接受金融服务的权利.

3.3金融社会中间层主体补充监管

金融社会中间层主体监管更多地表现为自治性、软法性监管,与国家强制性监管形成互为补充.首先,立法上确立金融社会中间层主体监管地位.虽然现在国家有一些民间性、自治性金融社会中间层主体产生,如中国普惠金融行业协会,但是,特殊产业以及金融消费主体,特别是弱势金融消费主体的行业协会并没有得到法律上的明确,并且这些行业协会的监管职能没有很好地通过立法加以赋予,因此,需要国家在法律上明确各种金融社会中间层主体地位,赋予金融社会中间层主体金融监管权.其次,加强金融社会中间层主体内部的监管标准、监管责任等规范,明确自身的权力与职责,适当、适度、差异化、包容化监管行业内部各金融主体.第三,发挥自身的监管职责,推进中国金融发展权制度体系完善.金融社会中间层主体衔接着国家与市场各主体之间的关系和谐,因此,金融基础设施体系搭建中应当发挥自身优势,减轻国家金融基础设施体系搭建的负担,比如利用自身对会员的了解,建立健全金融信用数据库,整合、记录会员的金融信用信息;同时,给予各金融行会内部会员分享政府已有的征信系统资源,促进国家与行业协会的信用系统衔接.第四,建立金融行会内部金融发展权制度指标体系,形成良好的引导、激励机制,比如金融可以引导、激励金融机构对特殊产业、特殊区域、特殊人群的金融服务.

3.4金融经营主体产品创新开发

金融经营主体特别是服务支农、支小的村镇银行、合作银行等积极开发针对弱势金融消费主体(小微企业、农民、低收入人群等)金融产品,同时,金融产品研发要充分利用大数据、互联网等技术,使金融产品符合时代特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比如当前热门的众筹、P2P等网络金融服务平台搭建.但是,如何搭建属于自己服务特色的众筹平台、P2P平台,就需要金融经营主体进一步挖掘.此外,金融经营主体特别是服务支农、支小的村镇银行、合作银行等要完善支付服务功能,改善广大贫困地区、农村地区支付服务环境,完善针对农民、低收入人群的支付服务.金融经营主体中服务支农、支小的村镇银行、合作银行要想在与其他银行竞争中良好生存,必须改变原有经营理念,像美国社区银行一样,扎根基层,健全基层服务网络,从而形成自己的特色与优势.当然,无论是支农、支小金融产品与金融服务平台的搭建,还是经营业务的下移,都离不开国家的政策、资金支持.

3.5金融*服务主体地位强化

金融*服务主体可以利用自身专业性知识,在金融经营主体与金融消费主体、金融消费主体之间、金融经营主体之间搭建沟通桥梁,促进资金的融通,并降低金融风险.金融*服务主体一般可以分为公益性*服务主体、政策性*服务主体、商业性*服务主体.《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精神指出,构建多元主体协同的金融市场,从而实现对广大金融消费主体提供多元的、完善的金融服务.金融*就是多元主体中的一元,金融*帮助金融消费主体投资理财、行业咨询等业务,帮助金融消费主体,特别是弱势金融消费主体较为全面地了解金融市场,缓解信息不对称引发的金融消费风险.因此,金融*服务主体在金融发展权实践中地位重大,中国必须加强立法,规范金融*服务主体监管,将金融服务主体更加细致地划分(如按照行业划分银行、保险、证券),强化金融服务主体的专业化功能.

3.6金融消费主体的教育保护

一方面,金融消费主体的教育.金融消费主体是普惠金融制度实践的重要服务对象,而普惠金融制度实践中的金融消费主体更多的是农民、低收入群体等,他们缺乏金融知识,而缺乏金融知识和信息知识的农民、低收入群体等很容易被金融强势主体侵害.因此,应当加强金融消费主体的金融知识普及与培训,提升金融消费主体的金融素质.在金融消费主体的教育体系中,金融发展权调制主体即国家等管理主体是金融消费者教育的中坚力量,调制主体对金融消费主体培训可以通过互联网、电视、广播、夜校等途径进行.对金融消费主体培训主要是引导金融消费主体识别金融风险,普及金融发展权,让金融消费主体知道自己享有的权利并需要履行的义务,在追求金融公平、自由的同时,也要具有金融诚信意识.另一方面,金融消费主体、特别是弱势金融消费主体权益的保障.通过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在法律一章中规定对弱势金融消费主体特殊保障条文,以此增强金融消费主体的维权意识,引导金融消费主体支持、参与普惠金融赋权转向的制度实践,构建金融发展权制度.

4结语

康德认为:“正直地生活!法律上的严正或荣誉,在于与别人的关系中,维护自己作为一个人的价值[10].”普惠金融旨在为所有主体无差别地提供金融服务,使各主体平等享受金融服务,实融公平.但是普惠金融好的初衷并未带来实践运行的高效,究其原因在于普惠金融更多地表现为经济学上的理念,其保障能力具有局限性.而法治是市场经济理想化运行的必要条件,也是最稳定、最科学的制度保障.因此,普惠金融的赋权转向成为普惠金融发展的重要突破口.在赋权选择上,笔者认为赋金融发展权更符合普惠金融发展趋势.虽然无论是金融权抑或金融发展权都未立法规定,但是这并不影响金融发展权存在的应然性.通过构建以金融发展权理念为核心的内在价值体系和外在制度体系,平衡协调金融利益,保障金融弱势主体金融需求,实融配置实质公平,促进金融体系和谐与可持续发展,推进普惠金融法律体系发展,也是立法明确金融发展权的权利属性的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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