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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相关硕士论文范文 跟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意见》政策解读有关硕士论文范文

主题:农村论文写作 时间:2024-03-19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意见》政策解读,本文是农村相关硕士论文范文跟《三权分置意见》和政策解读和土地类论文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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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置”重大改革的核心内涵

“三权分置”是重大的改革创新,内涵丰富.概括地讲“三权分置”是指农村的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户的承包权、土地的经营权这“三权”分置并行.

改革开放之初,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所有权归集体,承包经营权归农户,称之为“两权分离”.现在顺应农民要保留自己的土地承包权,农民无论进二、三产业还是进城市,还想给自己留一个后路,同时又有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意愿,这次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这样就形成了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并行的格局.

在这个框架下,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归集体所有,是土地承包权的前提.农户享有的承包经营权在土地流转中又派生出经营权,集体所有权是根本,农户承包权是基础,土地经营权是关键,这三者统一于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

“三权分置”主要目的是解决两个问题

这种制度设计是来源于实践的,也是问题导向,主要目的是想解决两个问题:

第一是通过科学界定三权的内涵、边界以及相互间的关系,来巩固和完善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能够更好地维护、实现农民集体、承包农户以及新型经营主体的权益.

第二是通过实行“三权分置”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土地作为要素要流动起来,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适度的规模经营,推进农业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这样就可以为发展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提供新的路径和制度保证.

“三权分置”的三点重要意义

第一,它丰富了双层经营体制的内涵.双层经营体制是农村改革开放之后确立的基本制度.从“两权分离”到“三权分置”,从集体所有、农户承包经营到集体所有、农户承包、多元经营,应该说“三权分置”展现了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持久活力,它是不断往前走、不断发展的,因为它涉及亿万农民的切身利益,是农村的重大改革,重大政策.小规模的一家一户的经营有它的基础性意义,同时也面临着规模小、竞争力不足、现代因素引入不畅等问题,通过这个制度设计,既保持了集体所有权、承包关系的稳定,同时又使土地要素能够流动起来,所以说它使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持了新的持久的活力.

第二,开辟了中国特色新型农业现代化的新路径.实行“三权分置”,在保护农户承包权益的基础上,赋予新型经营主体更多的土地经营权,有利于促进土地经营权在更大范围内优化配置,从而提高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资源利用率.这为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发挥适度规模经营在农业现代化中的引领作用,走出一条“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中国特色新型农业现代化道路开辟了新路径.

第三,它还有重要理论意义,丰富了我党的“三农”理论.“三权分置”实现集体、承包农户、新型经营主体对土地权利的共享,有利于促进分工分业,让流出土地经营权的农户增加财产收入,土地承包权是一种用益物权,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现规模收益,所以它是充满智慧的制度安排、内涵丰富的理论创新,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三权分置”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魅力,是同志“三农”思想的重要内容,为发展现代农业、实现城乡协调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了新的理论支撑.

“三权分置”要正确处理农民和土地的关系

我国的国情是人口多,特别是农村人口多.农民问题始终是贯穿我党领导的革命、建设、改革开放进程中的根本性问题.“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农民问题,农民问题的核心现阶段仍是土地问题.总书记在小岗村的座谈会上指出,我国农村改革是从调整农民和土地的关系开启的,新形势下深化农村改革主线仍然是处理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改革开放之初主要处理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和农户家庭承包经营之间的关系,那时候实行“两权分离”,打破了大锅饭,调动了积极性,取得了很好的成效.现阶段处理好农民与土地的关系,很重要的方面就是处理好土地流转中的承包农户和经营主体之间的关系.

近年来,大量的农业人口转向二、三产业,家家包地、户户种田的局面已经发生很大的变化.截至2016年6 月,全国2.3 亿农户中流转土地的农户超过了7000 万,比例超过30%,东部沿海发达省份农民转移多的地区这一比例更高,超过50%.土地承包权主体同经营权主体分离现象越来越普遍,农业生产者的构成发生了深刻的变化,2.3 亿农户还是土地承包者,但是已经将很大一部分承包的土地流转出去,不再从事农业生产.哪些新主体呢?就是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全国已经有270 多万,它们不一定拥有土地承包权,但是流入了较大规模的土地搞农业,拥有土地经营权,是真正的农业生产经营者.所以在实行“三权分置”之后需要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基础上,处理好传统承包农户和新型经营主体二者的关系.为此《“三权分置”意见》作出了规定,概括起来是两方面:

一是明确严格保护承包权,强调维护好承包农户使用、流转承包地的各项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取代农民家庭的土地承包地位,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强迫或者限制其流转土地.同时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又赋予承包农户在抵押担保等方面更充分的土地权能.

二是要求加快放活土地经营权,赋予新的经营主体在流转土地上享有占有、耕作并取得相应收益的权利,稳定经营预期,使其放心投入、培肥地力、完善农业基础设施,这样才能推动现代农业的发展.

总之,《“三权分置”意见》把承包农户、新型经营主体双方在承包地上权利厘清了,可以有效地避免和化解流转中产生的纠纷,确保农业的健康发展和农村的社会稳定.

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是农村改革的一条底线

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这是《宪法》明确规定的,是农村最大最根本的制度,必须长期坚持毫不动摇.农村的土地只有不到10%是国家的,90%都是农民集体的,是以土地集体所有制为主,10%主要是国有农垦.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如果从层次来说,大概40%左右的集体土地是村级所有,60%左右是村民小组所有,就是过去的生产队所有.坚持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有利于保证广大农民群众平等享有基本生产资料,是实现共同富裕的一个重要基础.总书记指出,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是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魂”,土地制度无论怎么改,不能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改垮了.

目前,我国农村集体经济拥有大量的资产,包括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仅耕地、草地、林地有60 多亿亩,经营性资产达到2.86 万亿元.实行“三权分置”是新形势下集体所有制具体实现形式的探索和创新,在“三权分置”过程中,集体所有权必须得到更加充分的体现和保证,不能被虚置.因此《“三权分置”意见》强调要始终坚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根本地位.具体来讲有以下两点:

一是要维护农民集体在承包地的发包、调整、收回、征收以及监督使用等方面的权能,包括集体有权依法发包集体土地,因自然灾害严重损毁等特殊情况下,可以依法调整承包地,有权就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提出意见依法获得补偿.流转进来的新经营主体,不得长期撂荒、抛荒,集体有监督权.

二是要健全集体所有权行使的机制.有权利怎么行使?确实有些地方监督的机制不健全,使集体所有权有被虚化的现象,《“三权分置”意见》要求建立健全集体组织议事的机制,切实保障集体成员的知情权、监督权、决策权,确保农民集体有效行使集体土地的所有权,防止少数人私相授受,谋取私利.承包农户想把土地流转给其他人经营,需要告知集体.集体所有权无论怎么改,都是不能动摇的,“三权分置”的基础是保证土地的集体所有制.

农户流转土地要依法运行不得强迫

农户的承包权属于用益物权.农户流转土地给经营主体,把经营权转让出去.实行合同管理就是承包农户和流入土地的新经营主体要签订合同.签订合同要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来规范运行,农民集体以及政府的农业经营管理部门可以加以指导.这个制度安排可以从法律和政策上,使多方的权益得到保障,特别是承包农户的权益,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强迫或者限制他们流转土地,但要按规定备案.

保留进城农民承包地的探索应审慎进行

现在一部分农民进城了,是否可以依法退出他的承包地.文件和政策当中,如果他确实有真实意愿,可以依法有偿退出.现在全国的一部分县搞试点,试点涉及的农户也不多.在农民退出承包地的问题上,现在只有少部分农民有这个意愿.进城农民退出承包地,要有足够长的历史过程,要有足够的耐心.农村人口多,农民举家进城是少数,多数是年轻人在城市打工,父母、孩子在农村生活.特别是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大的情况,城市的就业也不那么宽松.农民进城就业,没有足够稳定的时候,还要保留他的承包地,使得他进退有据,所以探索也应当是审慎的.

必须坚持保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的基本原则

在十八大以后进行部署,在农村全面开展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颁证.开展这项工作有两点好处:

一是“确实权、颁铁证”,让农民放心.土地承包权长久不变,不会因为农民出去打工了,承包权利就没有了.确权颁证使农民能够放心地转移就业,放心地流转土地.二是确权颁证后,承包农户和流入土地的新经营主体心里都有底,流转时间可以长一点、稳定一点,也便于新主体拿到土地生产经营的长远预期,这也是当前的一项重大政策,一项重要的工作.所以它和“三权分置”是配套的,都属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总书记特别指出,农民家庭承包的土地可以由农民家庭经营,也可以通过流转经营权由其他主体经营,但是无论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流转,土地承包权都属于农户家庭.这个基本原则,搞“三权分置”和土地流转都要继续坚持.

《“三权分置”意见》围绕放活经营权的三方面规定,总的前提是要引导土地规范地流转,没有流转谈不上经营权,没有相对独立的土地经营权也就没有“三权分置”.加快放活土地经营权,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是实施“三权分置”的重要目标之一.通过“农地农民有,农地农业用”的制度安排,可以更好地促进规模经营和现代农业发展.《“三权分置”意见》围绕放活经营权作出相应规定:

一是明确了经营权内涵.明确土地经营权人对流转土地依法享有一定期限内的占有、耕作并取得相应收益的权利.强调在保护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的基础上,平等保护经营主体以流转合同取得土地经营权.

二是明确了经营权的权能.经营主体有权使用流转土地自主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并获得相应收益,有权在流转合同到期后按照同等条件优先续租承包土地,经过承包农户同意,经营主体可以依法依规,改善土壤、提升地力、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还可以经承包农户同意,向农民集体备案后再流转给其他主体,或者依法依规设定抵押.流转土地被征收时,可以按照合同获得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三是鼓励创新方式.鼓励采用土地入股、土地托管、代耕代种,通过多种方式来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探索更有效的放活经营权的途径.《“三权分置”意见》对经营权内涵、权能以及流转形式都作出了规定.目的就是保证经营权的实现,稳定经营者预期.

因为农产品方面的变化和劳动力成本的上升,确实有少数经营主体的经营状况出现了亏损,也有个别出现了退地现象.农业部门已组织开展了调研,一方面要引导经营主体更好地应对风险,一方面通过指导合同履行减少纠纷.总体来说,土地经营权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大趋势不会变.

全国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绝不搞行政命令.土地经营权流转户数和面积逐步增加,这是大趋势.发挥适度规模经营在建设现代农业中的引领作用是大方向.现在全国土地流转面积占承包地面积的比例是三分之一左右,沿海发达地区二分之一左右.总体说,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程度要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相适应,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提高相适应.要从实际出发、顺其自然、因势利导,绝不搞行政命令、不下指标、不搞一刀切.

农业补贴政策增量向新型主体倾斜是大方向

通过培育新的经营主体,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是大趋势,“三权分置”对农业政策,包括补贴政策都会产生深刻的影响.总体趋势是新增的农业补贴向适度规模经营的家庭农场、合作社等新型主体适度倾斜,比如建立担保体系或提供购置农机具补贴等.在东北地区,耕地比较多,新型主体经营面积大,购置农机具动辄需要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只靠一个家庭农场甚至一个合作社,一次性支付恐怕比较困难,就需要政府对他们进行支持.在这种情况下,适当地提高相关的补贴比例,也是必需的.农业补贴下一步的趋势,增量向新型主体倾斜,这是大方向.主要应当补贴在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开展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农业生产条件改善等方面.要创造条件,促进新型经营主体和适度规模经营健康持续地发展,对建设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都会产生一系列的积极影响.

农业补贴改革的原则和政策导向

第一,农业是基础产业.农业要为全国人民搞饭,要为农民搞钱,要为城里人搞绿,所以必须保护和支持.国家还会继续稳定和增加对农业的补贴,包括各种农业生产建设的投入.这也是国际通行的标准,很多发达国家都对农业进行补贴,有的国家农民收入的50%~60%是来自政府补贴.所以农业补贴不会因为“三权分置”而减少,只会增加.

第二,进行农业补贴改革,目的不是改少,而是改的更合理、更有针对性、更有有效性.基本原则是存量调整、增量倾斜.存量,已经给农民装到口袋里的钱,政府不会再掏出来.但是要优化,使它能够用的更好.同时,增量要向新的生产经营主体倾斜.引导土地流转、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提高农业的质量、效益和竞争力,这是政策导向.(全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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