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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类学术论文怎么写 和中国上市公司和TPP国企界定标准的契合度考察基于A股上市公司的数据方面论文如何写

主题:上市公司论文写作 时间: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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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TPP 第17 章“国有企业和特许垄断”中针对国有企业规定了一系列高标准的义务要求,旨在营造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公平竞争的环境.其中,第17.1 条规定了何种企业应界定为受TPP 竞争中立规则约束的对象.一旦中国加入TPP 这类包含竞争中立规则的协定,确实会给中国带来一定的挑战,前提是有大量的企业属于TPP 语境下的国有企业.本文结合近年中国的A 股上市公司数据,分析其与 TPP 国企界定标准的契合度,考察将会有多少企业受到TPP 竞争中立规则的约束.研究表明,TPP 国企界定的“股权标准”、“表决权标准”和“任命权标准”的独立性并未得到体现,越来越少的中国上市公司符合TPP 国企界定的标准.

关键词:TPP 竞争中立规则;国有企业界定;中国上市公司

中图分类号:DF9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894(2017)03-0065-10

2016 年2 月4 日,美国、日本、澳大利亚等12 个国家在奥克兰正式签署了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以下简称“TPP”).其中,第17 章“国有企业和特许垄断”对国有企业设定的高标准义务引发学界广泛讨论.2017 年1 月30 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 正式发出通知:美国退出TPP.①TPP 难以维系.然而,它折射出来的美国标准将可能对其他国际规则的制定起到范本的作用.就TPP 的竞争中立规则②而言,在中美双边投资协定、中欧自由贸易区协定等双边和多边协定的谈判中,该规则无疑也是一个胶着点.因此,对TPP 竞争中立规则的研究对中国的国企改革仍极具现实意义.该规则适用的基础在于“国有企业”的界定.认定什么样的企业是TPP 竞争中立规则规制的对象是至关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从梳理T P P 国有企业的界定标准入手,在此基础上,出于对上市公司信息翔实、研究可行的考虑,本文选择了2 0 1 0 ~ 2 0 1 5 年间机构投资者持股的沪深A 股上市公司作为研究的初始样本.③通过对数据的分析, 考察中国的上市公司中符合T P P 国有企业界定标准的上市公司的数量及相关变量的变化趋势,预估中国将有多少企业归入T P P 竞争中立规则规制对象的范畴.

一、TPP 的国有企业界定标准

T P P 竞争中立规则旨在确保不论何种所有权性质的企业均能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特别针对外国国有企业,确保其基于质量和,而并非歧视性的法律、补贴或其他偏向性政策参与竞争.T P P 第1 7 章竞争中立规则规定义务主体应承担:非歧视义务( T P P 第1 7 . 4 . 1 ( b ) ( c ) 条)、商业考量义务(TPP 第1 7 . 4 . 1 ( a ) 条)、非商业援助义务(TPP 第1 7 . 6 . 1 条)以及透明度(TPP 第1 7 . 1 0 条)等义务.显而易见,这是一个高标准的协议文本.然而,上述条款的适用有赖于对国有企业的界定.国有企业概念的外延越大,该规则的适用范围越大.因此,有必要对国有企业的定义予以厘清.

凭借政府对企业的所有权和控制力,区分一企业是否属于国有企业是一种国际惯例,① T P P 也不例外.T P P 第1 7 . 1 条规定的国有企业指的是:( a ) 主要从事商业活动的企业及( b ) 一缔约方在其中:( i ) 直接拥有5 0% 以上股份资本(以下简称为“股权标准”);( i i ) 或通过所有者权益控制超过5 0% 表决权的行使(以下简称为“表决权标准”);( i i i ) 或拥有对大多数董事会或其他同等管理机构成员的任命权(以下简称为“任命权标准”).②

从上述定义中可提炼出国有企业的下列界定标准:

(一)前提:主要从事商业活动的企业

对于什么是“商业活动”,T P P 第1 7 . 1 条作了阐释:“即企业从事以营利为导向(以非营利性经营,或成本回收性经营的企业所从事的活动,是不以营利为导向的活动),生产货物或提供服务,并以企业确定的数量和在相关市场上向消费者销售的活动.”此规定意味着主要服务于公众利益的企业并不受该章义务的约束.

单纯的生产或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职能的企业天然不具有营利性,其目标在于增进社会福利、保障经济安全和国家安全.此类国企本质上是政府职能的延伸.政府给予此类国企偏向性的待遇和豁免、政策支持,无可厚非.一方面,这是保证其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的职能所需;另一方面,由于公益类企业不直接参与市场竞争,其享有的特权也不会对T P P 其他缔约方企业的利益造成损害.因此,T P P 竞争中立规则不对此类企业作过多要求.

(二)股权标准:一缔约方在其中直接拥有5 0 % 以上的股份资本

T P P 第1 7 . 1 条( b ) ( i ) 项规定背后的逻辑是,股权标准默认国家持股的比例与不正当利益的传递直接相关.因缔约方享有过半数的股份资本,政府与企业之间利益关联度高,使得缔约方政府有可能实施补贴和税收减免等优惠措施.国有企业凭借政府的资金力量和信用,很容易形成垄断、扭曲市场竞争.政府投入企业的资本占比越多,政府行政权力对国有企业施加影响的能力就越强(程承坪等,2 0 1 3).而这是美国等主导T P P 制定的国家所不乐意看到的.此类国有企业参与国际贸易与投资,其与政府的纽带往往成为货物和资本流向国的担忧之处.

(三)表决权标准:一缔约方通过所有者权益控制超过5 0% 表决权的行使

表决权决定控制权.T P P 第1 7 . 1 条( b ) ( i i ) 项规定背后的逻辑为:表决权通常被视为“公司所有与公司经营的连接点”(梁上上,2 0 0 5),国家拥有绝对表决权即意味着掌握对公司经营的话语权,对这个企业能够行使支配性影响.而这与T P P 对企业独立市场主体地位的价值追求相悖,因而表决权的比重被纳入T P P 的考量.T P P 对“所有者权益”和“控制”的定义未作阐释,使得该标准具有一定程度的模糊性,国有企业的范围可能随之被扩大.作为公司股份的所有者,股东出资的公司理所当然地由股东享有其所有者权益( o w n e r s h i p i n t e r e s t ) (常健,2007).公司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归股东所有是各国公司法的通例,它说明股东对于公司的所有者地位(刘小林,1 9 8 3 ).因此,在股份制企业里所有者权益称为“股东权益”.权益包括股东享有的选择管理权、重大经营决策权与剩余财产索取权等.股东根据其股东资格向公司直接投资而享有的前述权利,与狭义上“股权”的概念一致.①本文推定所有者权益即股东权益等同于股权.因此,表决权标准也可以表述为:“一缔约方通过股权控制超过5 0 % 表决权的行使”.

事实上,股权标准与表决权标准在一定程度上有重合之处:首先,在法律经济学的视野以及各国公司立法通例中,“表决权应当配置给公司剩余财产的最后索取人( r e s i d u e c l a i m a n t ) ” (罗培新,2006),即股东享有表决权;其次,传统公司法中所谓的“一股一票”原则要求表决权重应当与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相同.根据该原则,一缔约方在企业中直接拥有5 0% 以上的股份资本,缔约方股东便相应地拥有5 0% 以上表决权.从这一层面来看,符合了股权标准的企业,实际上也应当符合表决权标准.

然而,T P P 之所以将该表决权独立于持股比例予以规定,应当是规则制定者将各国公司立法可能存在的差异而导致股权和表决权处于分离状态的情况纳入了考量的范畴.这种表决权仍是所有者基于具有决策能力的股权享有的表决权,只是通过不同的法律方式设计和安排获得.①“一股一票”并非所有国家公司立法必须遵循的刚性原则,现实中存在允许发行不同权股份的国家.②这就有了多权股这类特别的股权配置产生的可能性.比较常见的此类股权自治性配置是双层普通股( d u a l c l a s s c o m m o n s t o c k ) : A 类普通股是一股一个表决权,B 类普通股是一股1 0 个表决权(朱慈蕴,2013).此时,剩余索取权与表决权并不对等.

如不将表决权标准独立于股权标准予以规定,使得缔约方政府拥有大于持股比例的权从而掌握经营重权的企业,因不符合股权标准,不被认定为国有企业.总之,TPP“表决权标准”是规则制定者为避免前述情形被遗漏而特意作出的安排.

(四)任命权标准:一缔约方在其中拥有对大多数董事会或其他同等管理机构成员的任命权

“大多数”( a m a j o r i t y o f ) 在《韦式词典》( M e r r i a m - W e b s t e r )以及《布莱克法律词典》( B l a c k ’s L a w D i c t i o n a r y ) ( G a r n e r , 2 0 1 4 ) 中均表示“ 总数中超过半数”的意思.T P P 并未对“同等(e q u i v a l e n t)管理机构”作出解释,笔者将其理解为,在企业没有设立董事会时,承担与董事会同等监督管理公司活动职能的管理机构.例如,中国《公司法》第4 1 条和第5 1 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不设董事会,仅设一个执行董事.“或其他同等管理机构”这一安排应当也是规则制定者考虑到各国公司立法的不同,可能造成行使董事职责的机构名称的差异而作的安排.

任命权标准可概括为:“一缔约方对该企业享有选举和任命超过半数的董事会成员,或其他承担与董事同等职能的管理机构成员的权力”.T P P 将这一类企业纳入规制的内在逻辑在于:在股东权益中,对股东最有价值的除了股利分配请求权外便是董监选举权,其目的是为了满足股东对公司经营阶层的人事控制需要.政府控制了企业的人事,自然会更多地介入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这有悖于T P P 竞争中立规则的要旨.另外,政府任命的经营者,由于其职位获得方式和权力的来源具有行政性,并非来源于市场化的选拔,使这些经营者更有可能服从、服务于政府,而非顺应市场规律的发展.

(五)界定标准之间的关系

第1 7 . 1 条( a ) 项中“主要从事商业活动”是认定一企业是否属于国有企业的前提要件,在满足这一要件的基础上,再判断其是否符合“股权标准”、“表决权标准”和“任命权标准”之一.T P P 的国有企业定义主要着眼于国家对企业的控制.一旦政府对企业存在支配性的资本联系,或是政府对企业的业务和人事具有控制权,那么T P P 就默认了政府和企业的行为均存在失范的可能性.

一般而言,强调国家与企业之间的资本联系与强调国家对企业的控制性地位的含义是一样的.“股权”、“表决权”和“任命权”这3 个标准是环环相扣、层层递进的逻辑关系:根据“一股一票”原则,在国有企业的股本结构中,国家作为出资最多的大股东,其根据国有资产出资而获取的表决权足以绝对控制公司运作.表决权越大,意味着控股股东享有对大多数董事会或其他同等管理机构成员的任命权.似乎单独将股权比例列为国企的界定标准即可涵盖后两项标准,但实践中也存在即使国家没有建立支配性的资本联系,仍然对企业实质上具有控制权的情况.T P P 之所以将这3 种情形列举为独立的、分离的标准,满足其一者便有可能被界定为国有企业,无非是为了避免遗漏.这在客观上扩大了国有企业的内涵,将更多的国企纳入T P P规制的范畴,足见T P P 竞争中立规则适用范围的宽泛性.

二、中国A 股上市公司与TPP 国企界定标准的契合度考察

T P P 竞争中立规则规定了高标准的义务要求,适用这些规定的前提是满足T P P国有企业的界定标准.究竟有多少中国的企业契合T P P 规则国有企业的界定标准,将来可能受到高标准义务的约束?本文选择了2 0 1 0 ~ 2 0 1 5 年间机构投资者持股的沪深A 股上市公司作为研究样本,对该问题进行考察.

(一)A 股上市公司与T P P 国企界定之前提的契合度

T P P 第1 7 . 1 条规定,“主要从事商业活动”的企业是界定国有企业的前提,即只有符合这一前提的企业,才有继续讨论其是否满足“股权标准”、“表决权标准”或“任命权标准”,继而界定为国有企业的必要性.

根据T P P 第1 7 . 1 条有关概念的阐释,“主要从事商业活动”的特征集中体现在“营利性”上.营利或营利性,“是指企业的出资者或股东为了获取利润而投资经营,依法地从所投资的企业获取资本的收益”(史际春,2 0 1 3).在进行投资经营、参与市场竞争时,以经济效益为指导,“哪里利润最高,就把资本投到哪里”(柳华平,2 0 0 5 ),此即营利性的内涵所在.“公司本就是一个营利性的主体”(何军香,2 0 0 3 ),上市公司尤其以“营利性”为主要特征,其经营活动的目的在于获取利润,并将利润分配给公司的股东,实现股东权益的最大化.因此,本文所采用的调研样本——上市公司为“主要从事商业活动”的企业,是一个不证自明的观点.下文便在把握企业基本情况的基础上,逐一研究有哪些上市公司满足T P P 国企界定的其他标准,应当认定为国有企业.

(二)A 股上市公司与TPP“股权标准”的契合度

T P P 第1 7 . 1 条规定了“主要从事商业活动”的企业只要满足“一缔约方在其中直接拥有5 0% 以上的股份资本”的标准,即可认定为国有企业.根据2 0 1 0 ~ 2 0 1 5 年中国上市公司股本结构的相关数据,对中国的上市公司中有多少企业契合T P P“股权标准”这一问题作出以下分析.

根据表1 所示,2 0 1 0 ~ 2 0 1 5 年期间,随着纳入数据库的上市公司总数的递增,国有企业总数显示的却是递减的趋势,从2 0 1 0 年的1 6 2 个降至2 0 1 5 年的仅6 5 个国有企业;“国有企业总数”与“上市公司总数”的比值也随之递减,降幅较为显著,数值从2 0 1 0 年的7 . 6 1 % 降至2 0 1 5 年的2 . 2 9 % ,6 年间比重下降了5 % 以上.可见,上市公司中国有股的成分正逐年降低, 越来越多的国有企业的股权被稀释, 降至5 0% 以下.这一现象的出现一定程度上说明国有股减持的改革初见成效.尤其是在国有改革新方案出台、混合所有制改革进程加快的今天,在充分竞争的上市公司领域,将有更多的国有资本撤出,融入私营资本.那么,根据“股权标准”,应当不会有大量的中国企业被认定为国有企业,继而受到竞争中立规则的约束.

表1 显示的国有企业总数下降的趋势不可否认,但为了保证结论的科学性,还应当考察这些国有企业的总资产在所有上市公司总资产中的比重.如果说即使国企的数量在下降,但既有的国有资产仍旧在上市公司总资产中占比较高,或者比重增大,也不能得出“国退民进”这一较为积极的结论.相关的情况参见表2.

由表2 可见,在2 0 1 0 ~ 2 0 1 5 年间,随着国企总数与所有上市公司数目比值的下降,上市国企总资产在企业总资产中的比重也呈下降趋势.相较于前者平缓的下降趋势,后者在2 0 1 2 ~ 2 0 1 3 年间数值从1 4 . 9 % 骤降至1 . 5 7 % ,此后一直到2 0 1 4 年和2 0 1 5 年,比例保持在1 .9%上下.总之,符合股权标准的企业不仅总数有所下降,国有企业总资产的比重也有所降低.因此,笔者对未来中国可能受到竞争中立规则的影响持乐观态度: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将不符合TPP“国家占股5 0 % 以上”的界定标准.

(三)A 股上市公司与TPP“表决权标准”的契合度

T P P 第1 7 . 1 条规定了“一缔约方通过所有者权益控制超过5 0% 表决权的行使”是界定国有企业的重要标准之一.

中国《公司法》第1 0 3 条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第1 3 1 条规定,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份,另行作出规定.可见,《公司法》为发行不同类别的权保留了一定空间.然而在中国两个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尚没有发行超级权股的先例.

综上,本部分依旧按照“一股一票”的原则,回归到5 0% 以上股权等同于5 0%以上表决权这一原始逻辑.上市公司的股权构成不论多么复杂,只要是股本结构中由国企或央企单独或共同持有5 0% 以上的股权,即意味着国家通过股权控制该公司超过5 0 % 表决权的行使.

此部分重点以C AR 数据库中上市公司股本结构的数据为研究对象,分别将2 0 1 0 ~ 2 0 1 5 每一财年各个上市企业中国有股/上市公司股本总数所得的数据进行统计(参见表1),考察中国上市公司的情况与表决权标准的契合度,得出的结论是:在2 0 1 0 年,国有股/上市企业股本总数的结果超过5 0% 的企业有1 6 2 个;此后至2 0 1 5 年,该数据每年均有相当数量的下降.按照“一股一票”的逻辑,国有股占股本总数的比重超过5 0%,继而国家享有超过5 0% 的表决权,该企业便符合T P P 国企界定的表决权标准.如果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得以顺利开展,上市公司的国有股将得以进一步稀释.国有成分的降低也意味着国家将对越来越少的上市公司基于占股5 0 % 以上而享有超过5 0 % 的表决权.

(四)A 股上市公司与TPP“任命权标准”的契合度

T P P 第1 7 . 1 条的“任命权标准”可以总结为一缔约方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中国《公司法》第3 7 条规定,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的职权由股东会行使.可见,董事会成员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3 6 条规定,股东大会在董事选举中应积极推行累积制度.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 0 % 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制.①

对于选举方式是否采用累积制,难以从A 股上市公司的数据中查明.再者,尽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规定了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 0% 以上的上市公司是强制性地适用累积制,以防止控股股东操纵选举.但是由于持股在3 0% 以上的控股股东与其他股东的持股比例差距往往比较悬殊,该制度的实际效用难以保证.即使精心配比,小股东能成功推选少量的董事成员,该数量应当难以达到5 0 % 之多.因此,对于中国上市公司的董事选任,更重要的影响因素仍旧是股东的持股数量.

但由于数据十分庞杂,加之不同的上市公司的章程可能规定了董事选任的不同标准,难以从正面探明中国政府对多少上市公司大多数董事会成员或其他同等管理机构成员享有任命权.那么,我们逆向思维,从表决的结果即实际的董事会成员构成来考察该问题不无道理.有政府层级①的企业董事会成员可能会成为政府与国企间利益输送的纽带,国家和国企的行为均有失范的可能性,国有企业更易于获得国家的补贴、贷款优惠或是有利的商业、政策信息等不正当竞争优势.并且,有政府层级的董事,或许会为了其政治前途服从政府的指令.“任命权标准”主要以企业的控制力为关切点,故董事会成员的政府职级或将与一个企业的性质相关.

下面以A 股数据中2 0 1 0 ~ 2 0 1 4 年间上市公司高管状况为研究对象,按照T P P 国企“股权标准”属于国有企业的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结构,考察有多少比例的董事会成员拥有一定的政府职务级别以及比例的变化趋势.②一旦下文拟统计的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构成中,有政府层级的成员超过5 0%,我们就有理由推测此类企业可能成为T P P 竞争中立规则的约束对象.

以2 0 1 0 年的数据为例(参见表3),按照T P P 的“股权标准”,可以认定为国有企业的上市公司有1 6 2 个.其中,分别统计每一个企业的有政府层级的董事占该企业董事成员总数的百分比(有政府层级的董事/董事成员总数),超过5 0% 的企业有2 7 个.相当于1 6 . 6 7% 的上市国企(超过5 0% 的企业/上市国有企业总数),有过半数的董事有层级在身.同年,1 6 2 个上市国企的共1 , 7 0 7 个董事中,有政府层级在身的董事总数有5 2 2 个,比例高达3 0 . 58%.正如表1 所示,上市国企总量在逐年下降,从2 0 1 0 年的1 6 2 个骤降至2 0 1 3 年和2 0 1 4 年的7 6 个.相应地,每一个国企中,有政府层级的董事占该企业董事成员总数的百分比超过5 0% 的企业数量,在2 0 1 1 ~ 2 0 1 4 年间也呈逐年减少的态势;并且减少的幅度也与国企数量的减少幅度有相关性,两者均在2 0 1 2 ~ 2 0 1 3 年间数量降幅较大,2 0 1 3 年与2 0 1 4 年的数据则相差不大.

5 年间,有政府层级的董事总数占所有上市国企董事总数的比例呈逐年下降的趋势,总体变化幅度较小.这说明,即使符合T P P“股权标准”的国有企业数量减少了,董事数量相应减少,但董事会成员构成中必然有相当比例的董事有政府层级在身.

然而,从具体数值的变化来看,情况还是比较乐观的.2 0 1 0 ~ 2 0 1 4 年间,上市国企数量减少,董事总数随之递减;能够代表企业与国家这一控股股东有着千丝万缕联系的指标——有政府层级的董事,这一数量也在逐年减少,总数从2 0 1 0 年的5 2 2个降至2 0 1 4 年的2 3 5 个,近乎减半.而且,据上文分析,5 0% 以上的董事有政府层级的企业个数也呈减少趋势.说明中国的上市公司中,可能导致国家对企业经营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因素应当是越来越少.这一状况与T P P 竞争中立规则“政企分开”的理念相契合.此外,中国国企改革的顶层设计中制定了“建立真正的职业经理人制度”这一目标,以推进国企的去行政化改革,这将有利于去除政府对上市公司董事“任命”或“控制”的权力.

三、结语

本文利用2 0 1 0 ~ 2 0 1 5 年中国A股上市公司的数据,研究了根据T P P 国企的界定标准将会有多少中国上市公司属于T P P 竞争中立规则所定义的国有企业.结论如下:

在中国上市公司中, 政府“ 直接拥有5 0% 以上股权” 的企业数量连年减少,政府通过5 0% 以上的股权, 控制超过5 0% 表决权的行使这一状况也会有所缓解;2 0 1 0 ~ 2 0 1 4 年间,有政府层级的高管数每年均有所回落,可见与政府在政治因素上挂钩的董事越来越少,政府对上市公司经营施加影响的空间逐渐缩小.总之,就相关数据的研究结果而言,T P P 国企界定的“股权标准”、“表决权标准”和“任命权标准”的独立性并没有得到体现.相反,三者回归到环环相扣、层层递进的逻辑关系上.基于目前中国国有资本逐步撤出完全竞争类国企的改革方向,可以预测的是:将会有越来越少的上市公司符合T P P 竞争中立规则对国企的界定标准.但在持积极态度的同时,我们也应认识到中国上市公司中国家“所有”和“控制”的因素仍旧存在,改变并非可以一蹴而就.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开展仍旧应当以T P P 竞争中立规则为可行范本,切实解决中国的政企关系问题,通过改革使企业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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