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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雾霾治理类在职毕业论文范文 跟京津冀雾霾治理中的府际合作机制以整体性治理为视角方面论文范文文献

主题:雾霾治理论文写作 时间: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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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年来,随着污染气体排放不断增多,京津冀地区雾霾问题日益严重.大气污染跨地域治理难度加大,区域合作成为必然选择,而建立和完善区域合作机制成为解决雾霾问题的关键.目前,京津冀雾霾治理的府际合作机制仍面临着参与主体单一、各组成部分首要目标不一致、合作机制水平低、地方政府执行力不足等问题.基于整体性治理理论,完善京津冀雾霾治理的府际合作机制.在领导机构上,成立京津冀协同发展环保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在组织构成上,设立办公室、专家咨询组两个日常机构;在组织运行上,建立健全多元主体参与机制、京津冀利益协调机制、区域协作长效机制、合作成效保障机制,以推动京津冀的府际合作.

关键词:京津冀;雾霾治理;府际关系;整体性治理

中图分类号:D63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168(2017)04-0073-09

引言

大气作为环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延续生命的必需品,因此空气质量与人们的幸福指数息息相关,并成为国家和人民共同关心的话题.党的十八大报告高度重视环境问题,首次将生态文明建设置于独立一章,并指出要加大环境保护力度,可见生态文明已上升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基本国策的战略和核心理念[1].随着工业化水平的提高,污染气体排放不断增多,京津冀地区的雾霾问题愈演愈烈.而2017年1月中国人民大学发布的《京津冀雾霾治理政策评估报告》表明,2016年PM2.5浓度有所下降的短暂成效更多依靠风速偏大的"天帮忙",而在相同气象条件下,浓度无明显变化,因此未来的治霾之路还是要靠"人努力"①.2015年4月,政治局审议通过的《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指出,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要破除体制机制障碍,构建京津冀协同发展的体制机制.因此,本文以整体性治理为视角,探索京津冀雾霾治理的府际合作机制.

一、基于整体性治理完善京津冀雾霾治理府际合作机制的意义

机制(Mechani),原指机器构造和动作的原理,后来泛指一个工作系统组织或部分之间相互作用的过程和方式[2].府际合作机制是指地方政府通过搭建主体间信息沟通平台,出台相关政策,以实现共同利益的一系列规则和制度的总称,其内涵包括目标、主体、途径、内容等方面[3].从府际关系的角度看,合作机制包括纵向和横向两个维度[4].目前,我国的区域合作在政府的主导下,地方政府自主性不断增强的趋势愈加明显[5].京津冀一体化在政府的主导下,加强了顶层设计,明确了不同地区的功能定位,并将协同发展上升到国家战略,而地方政府合作的运作机制仍有待完善.因此,笔者认为,探讨京津冀政府间的横向合作,即完善京津冀治理雾霾的府际合作机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基于整体性治理完善京津冀雾霾治理府际合作机制的理论意义

整体性治理(Holistic Governance)是在新公共管理理论式微和数字时代来临的背景下,发端于英国并随后扩展到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的全新的治理模式[6].整体性治理理论主张政府组织机构间通过充分沟通与合作,达成有效协调与整合,彼此的政策目标连续一致,政策执行手段相互强化,达到合作无间的目标的治理行动[7].该理论产生于20世纪90年代,经历了理论初倡(1990-1997)、理论发展(1998-2001)和理论深化(2002年至今)三个发展阶段,代表性人物是英国的佩里·希克斯(Perri 6)和帕却克·邓利维(Patrick Dunley).在整体性治理理论的支撑下,1997年英国布莱尔政府颁布了《现代化政府白皮书》,正式启动了协同政府改革.我国对整体性治理理论的引介最早可追溯到2005年.台湾学者彭锦鹏在《全观型治理:理论与制度化策略》一文中提出了制度化建设的三个策略:基础设施建设、整合组织的建立和新型文管体系,并指出整体性治理理论有望成为"21世纪有关政府治理的大型理论"[8].后来,周志忍、竺乾威、曾凡军、韩兆柱等人对整体性治理进行了更为详细的介绍[6].自整体性治理理论引入我国之后,学术界对其关注度一直很高.目前,我国学者对该理论的研究已从最初的理论译介阶段逐步转向将它作为分析工具来解析实际问题的应用性研究阶段[9].

我国公共管理学科起步较晚,相应的理论体系尚不健全,包括整体性治理在内的诸多理论都是西方的舶来品,用于指导我国公共管理改革还很"吃力"[10].整体性治理理论在本土化的过程中,与我国国情和具体问题相结合,在政府协同工作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为京津冀地区面临的跨区域整合以实现共同利益、提升整体竞争力提供理论支撑,有利于整体性治理理论的本土化继续发展,也有助于构建中国特色的公共治理理论[10].此外,当今社会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给国家治理工作带来了极大挑战.京津冀地区以属地管理、政府部门为主要参与力量开展的治理雾霾工作收效甚微.因此,提倡多元主体参与治理,将企业、非政府组织和个人等力量纳入治理的框架内,有利于推进我国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向前发展.

(二)基于整体性治理完善京津冀雾霾治理府际合作机制的实践意义

大气作为生态环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近年因频发的雾霾天气而备受关注.作为一种气象灾害,雾霾引发了大气环境的恶性循环,阻滞了社会发展的步伐,也增加了交通事故发生的频率[11].另外,人体长期暴露在雾霾天气下,也容易诱发心血管疾病、呼吸系统疾病,严重的甚至导致癌症.雾霾危害如此之大,而频繁发生的京津冀地区,更是不容忽视.因此,探索京津冀合作治理雾霾的举措,有利于提升京津冀的整体竞争力,也有利于增强区域合作改善环境状况的示范作用.

2014年2月,京津冀协同发展工作座谈会正式将京津冀协同发展上升为重要的国家战略,并指出要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就要在交通、生态环保等领域率先取得突破.在此背景下,完善京津冀雾霾治理的府际合作机制,有利于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率先取得突破,促进区域合作治理雾霾工作长期、高效的运行,有助于协调京津冀的行动,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步伐[12](p.178).

二、京津冀雾霾治理府际合作机制存在的问题

2015年11月,京津冀三省市的环保部门成立了京津冀环境执法联动工作机制,表示未来将设立环保工作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开展三省市环境执法联动工作.由于技术、资源等方面存在巨大的差异,京津冀地区存在增强合作以实现共赢的相互需要,属于典型的互补性区域合作[13](p.171).目前京津冀雾霾治理的府际合作机制仍存在许多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合作机制的参与主体单一

京津冀合作治理雾霾的参与主体单一,更多依靠政府部门的力量,而忽视了企业、非政府组织、公民个人等行为主体的参与.国务院2013年印发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简称"大气十条")指出,到2017年全国各地级及以上城市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10%以上,京津冀地区细颗粒物浓度下降25%②.为了实现该目标,京津冀三省市政府部门虽然采取了积极行动,却忽视了企业、非政府组织和公民等行为主体的重要作用.北京市2013年出台的《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提倡企业自律治污行动、公众自觉减污行动、社会监督的防污行动.从公共部门经济学的角度看,空气属于纯粹的公共物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特征,这使得倡导自主参与节能减排沦为一句空话[14].

2014年通过的《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提倡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区域联动、单位施治、全民参与、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天津市2015年出台的《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市政府对本市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各区县政府对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监管的职责;河北省2016年出台的《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本省内各级人民政府环保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大气污染进行统一的监督和管理,公民应当自觉履行保护环境的责任.总的来说,三省市治理雾霾的府际合作机制,北京已经走在了前列,提倡各非政府主体的广泛参与,

而天津与河北仍停留在政府主导的层次,没有提及企业、非政府组织和公民的参与.在自然环境面前,人类是关系密切的利益攸关方,都会受益于优质空气的正外部性,而在提供清洁空气的行动上,依靠单方面的政府努力,尚未将重要组成部分的企业、非政府组织和公民纳入合作机制的框架之内,实属一个重要缺陷.

(二)三省市首要目标不一致

京津冀三省市间的经济发展水平、功能定位等差异很大,致使在区域合作治理雾霾的过程中存在首要目标不一致的现象.据统计,河北省经济发展严重滞后于京津二市,2008年~2015年河北的人均地区GDP不及北京或天津的50%(参见图1),有学者用"吃不下"、"不够吃"、"没饭吃"来比喻京津冀三地之间的经济失衡[15].三地合作治理雾霾,京津二市具有一定的经济基础,首要目标是提升发展质量,拥有清洁空气;而河北省远远落后,其首要目标是提高发展水平、解决生存大计.

此外,在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下,不同地区城市功能定位不同,注定了三省市地位的不平等.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核心是有序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而非发展天津与河北的经济.河北省定位之一是京津冀生态环境的支撑区,主要承担北京一些高能耗的产业转移,而北京市主要集中了一些科技创新型企业,天津是全国先进制造研发基地.

在实际合作中,跨区域性公共物品供给的"外部性"和"搭便车"现象的存在也是导致地方政府间不合作的重要原因[16](p.74).清洁空气属于纯粹的公共物品,当不付出成本同样可以享受公共产品正外部性时,欠发达地区更愿意采取"搭便车"行为.因此,若较发达的京津二市不对发展水平欠佳的河北进行利益补贴或者补贴数额小于环保成本,那么河北省便更愿意采取"先污染、后治理"的惯性做法,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大力发展经济,京津冀合作治霾更容易导致"三个和尚没水喝"的局面.

(三)合作机制的水平低

目前京津冀治理雾霾的合作机制水平较低,尚以应急合作为主.2014年北京市举办APEC会议时期,京津冀地区采取单双号限行、停产、限产、停工等史上最严措施来保证北京市的空气质量,呈现"APEC蓝".2015年9月,北京市举行了纪念抗战胜利70周年的大阅兵,在此期间为保障北京地区的空气质量,市政府通过工业停产、临时交通管制、空气督查等措施争取到了"阅兵蓝".此外,2017年""召开前夕,环保部会同有关省份赴京津冀及周边18个城市,开展2017年第一季度空气质量专项督查,此次督查采取部长巡查、走访问询、现场抽查等方式,以督政为主导、督政与督企相结合,分阶段推进,不断传导督查压力,切实督促地方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责任,在京津冀环保督查工作的保障下,我国迎来了最美"蓝"③."APEC蓝"、"阅兵蓝"以及"蓝"是群众对我国采取应急措施治理雾霾所获成效的戏称.这短暂的美好是政府采用特殊措施治理出来的,一些暂时性、强制性的措施并不能常态化.

(四)地方政府的执行力不足

地方政府执行力不足是目前京津冀合作治理雾霾面临的又一重大问题.威尔逊指出,"行政是政府的执行,是政府的操作,是政府工作中最耀眼的部分"[17].如果说我国公共政策的制定存在协同失灵,那么政策执行和项目管理中的协同失灵更为严重[18].

京津冀地方政府为落实政府治理雾霾的指令,出台相关条例,由环境主管部门统一管理,辖区内各行政机关进行落实.这种政府运作模式看起来十分合理,在执行过程中却隐含着许多问题.

为实现国务院要求到2017年京津冀地区细颗粒物浓度下降25%的指标,三省市均制定了《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对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关停限产重污染企业、使用清洁能源等行为做了详细的规定,然而各地方政府在执行的过程中偷工减料,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僵硬执行、敷衍懒惰、缺乏责任意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等,执行力不足或执行力扭曲的现象广泛存在,致使京津冀地区的雾霾仍在肆虐.马克思曾说:"一步实际运动比一打纲领更重要"

[19](p.296),提升京津冀地区各地方政府的执行力已变得日趋重要.

三、 京津冀雾霾治理府际合作机制问题的成因

对于以上京津冀雾霾治理的府际合作机制问题,笔者认为其成因有以下几个.

(一) 社会治理模式转型缓慢导致合作渠道单一

我国社会治理模式的滞后,导致在应对京津冀合作治理雾霾问题上死板僵化.公共管理已经历了传统公共行政和新公共管理两个阶段,与之相对应的是马克斯·韦伯的官僚制政府和戴维·奥斯本、特德·盖布勒的企业家政府两大模式.官僚行政理论主张实行专业化的等级体系,政府部门在社会管理中发挥绝对作用,不可避免地带来体制僵硬死板的缺陷;而新公共管理理论主张用企业家精神塑造政府,以效率、质量等精神克服官僚主义的弊病,导致了政府部门本质属性"公共性"的丧失.基于公私部门都有自身难以克服的局限性,在当代公共管理理论中,逐渐衍生出通过构建跨部门伙伴关系,同时利用公共部门、私人部门和第三部门的优点而避免其缺点的理念[20](p.311),即詹姆斯·罗西瑙提出的治理理论.治理理论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21](p.4).在治理理论的倡导下,公共行政理论扩充了公共事务管理的主体、职能与行为模式,开创了多元共同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新局面[22](p.28).我国依然延续着传统公共行政时期的官僚制社会治理模式,政府部门在社会管理过程中发挥着绝对作用.相较之下,学术界对治理理论寄予厚望,将其与我国的现代国家构建、政治和行政体制改革演进紧密地联系在一起[23](p.133).在理论呼声日益强烈的背景下,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政府、市场、社会三维框架下的多中心治理模式,实现社会治理从单向行政向合作行政的转变成为必然选择[24].

(二) "条块关系"体制导致地方政府的各自为政

条块关系是我国行政组织体系中基本的结构性关系,它在各个不同层面与各个不同领域影响和制约着整个政府的行政管理[25].京津冀三地政府是平行的"块块"关系,彼此之间相互独立、互不负责,而日益复杂的京津冀雾霾问题,使得政府各组织机构、内部人员、不同政府之间的分化明显,加之由于部门利益驱动在客观上造成治理体系的碎片化,这势必导致组织部门不协调和成员自利化甚至产生破坏整合的反作用力[26].谢庆奎曾指出,地方政府均具有明显的"利己性"和"利他性",其中"利己性"是政府的本质属性之一,政府间关系的内涵首先是利益关系[27].在经济利益面前,北京、天津、河北是独立的个体,都有自己的"一亩三分地",地方保护主义色彩浓厚;而在大气环境面前,三地是一个整体,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关系.因此,如果没有合理的利益协调机制,在解决北京"大城市病"问题的同时,给予天津、河北足够的好处带动其发展,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步伐将会十分缓慢.京津冀地区雾霾问题已迫在眉睫,严重威胁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若因利益协调不均致使合作治理雾霾工作的停滞,未免有些因小失大.

(三) 配套机制多、属地治理模式增加协作的复杂性

京津冀合作治理雾霾除环保部门外,还需相应的配套机制来保证成效,而配套机制涉及的部门繁多,再加上治理的属地模式,增加了合作的难度,致使合作的水平较低.就成因而言,雾霾主要是汽车尾气、工业废气、供暖排放、垃圾扬尘等因素造成的,这就涉及交通管理、工商管理、城市综合管理等部门的共同努力.而我国政府职能部门设置的特色在于双重领导,即绝大多数地方政府职能部门不仅接受本级政府的直接领导,还要接受上级对口部门的间接指导,在合作治理的过程中还要与跨区域的同级部门进行协商,大大增加了协作的复杂性[28](p.41).就治理而言,我国现行的环境管理模式的主要特征是属地管理,即各地方政府的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这也是世界各国最早普遍采用的政府环境管理模式[29](p.260).区域内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不一致,致使标准宽松地区的污染源仍然合法存在,进而跨界传输.因此,合作治理雾霾必然涉及三省市的合作立法、联合执法、共同监督.京津冀合作治理雾霾涉及的部门越多,利益协调就越复杂,信息共享就越困难,三方合作也就变得更加艰难.目前我国京津冀地区合作治理雾霾仍停留在初级阶段,以应急合作为主,缺乏长期性、规范化的运行机制约束.

(四) 监督不到位、惩罚不严格助长懈怠行为

京津冀三省市为治理雾霾都制定了详细的行动条例,但由于监督不到位、 惩罚不严格,导致以污染促发展的代价较低,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污染环境的行为. 就监管而言,三省市政府要求的环境主管部门统一负责相关工作,并依法将监测数据向社会公开,接受行政监察机关、人民群众的监督.事实上,公众接触到的污染数据大多为二手数据,以2016年12月份京津冀一次重度雾霾过程为例,大家经常使用的墨迹天气、网络空气质量实时查询等来源于气象局的数据显示石家庄PM2.5指数为500,而许多网友均称实地测量值高达1000以上、能见度不足5m,处于"爆表"状态.环境保护部西南环保督查中心一处处长但家文也曾表明,"面对短期内无法完成、又必须完成的重大任务,环保部门的部分数据就容易出问题,地方政府也可能采取一些´非常措施´达到理想数据"④.公民的知情权已被剥夺,更无从谈及监督权.而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工作可在电影《驴得水》中略见缩影,一方瞒报、谎报、应付检查,另一方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等现象广泛存在,对环保的监督效力大打折扣.就惩罚而言,对于未造成事故的污染处以罚款,数百至数万不等;对于造成酿成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若没有严格的监督惩罚机制作为支撑,这种行径只会变相助长歪风邪气.因此,提高政府执行力,关键在于加强对权力运行过程和结果的监督与问责[30] .

四、基于整体性治理理论完善京津冀雾霾治理中的府际合作机制

2017年3月9日,环保部长陈吉宁就"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答记者问时表示,2017年环保部要坚决打好蓝天保卫战,重点解决冬季大气污染问题,撸起袖子把工作抓实、抓细、抓好.笔者认为,在京津冀协同发展领导小组下,应尽早成立京津冀协同发展环保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负责包含雾霾问题在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在该小组的领导下,成立专家咨询组,为协同发展的环保工作提供政策建议和理论指导;设立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行政工作.在组织运行上,建立健全多元主体参与机制、京津冀利益协调机制、区域协作长效机制、合作成效保障机制,以更好地推动京津冀三省市政府之间的合作(参见图2).

(一) 建立多元主体参与机制

单一政府主体在处理公共事务时越来越力不从心,而企业、非政府组织以及公民个人等非政府主体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事实上,我们正处在全球化、后工业化的进程中,在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的情境下,将拥有一个合作的社会.整体性治理理论主张发挥政府部门的主导作用,以满足公众需求为导向,对部门层级、功能和公私伙伴关系进行整合,使政府组织实现整体性协调[31].2015年环保部出台了《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并对各地的落实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在全国也建立了一些公众参与的示范试点⑤.基于整体性治理理论,在京津冀合作治理雾霾的府际合作机制下,建立以政府部门为主导,囊括企业、非政府组织、公民个人在内的多元主体参与机制,促进区域信息与技术共享,积极发挥各主体在雾霾共治中的作用.环保民间组织等一些非政府组织要加大宣传力度,努力提升公民的环境保护意识;企业、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机构等相关企业要切实履行社会责任,运用专业技能为治理雾霾做出贡献;公民个人也要积极行动起来,培养自己的主人翁意识,竭尽全力绿色出行,不要露天焚烧垃圾[32].

(二) 健全京津冀利益协调机制

在区域一体化进程中,为实现整体发展,政府间的协调十分重要[33].京津冀跨地区合作治理雾霾,面临的最大阻碍就是利益协调.所谓协调,是指"在管理过程中引导组织之间、人员之间建立相互协作和主动配合的良好关系,有效利用各种资源,以实现共同预期目标的活动[34](pp.1-53).整体性治理理论认为,协调是政府活动的核心,是治理的重要策略之一.与西方国家市场化的杠杆调节不同,我国生态环境问题的治理从根本上讲要走政府主导的环境治理新模式[35].像我国这样实行官僚制的单一国家,很难在地方政府的合作中,自觉形成"地方政府→区域公共管理共同体地方政府"的谈判协调制度,因此,必须依靠政府的推动力量[36].京津冀共同治理雾霾,须在京津冀协同发展环保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之下,由政府推动三省市建立利益协调机制.政府担任协调者的角色,给予京津冀地区一定的财政支持和政策建议,三省市政府为平等的被协调者角色,加强彼此的信任,共同为促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出谋划策.罗伯特·帕特南曾指出:"在处理区域性事物的过程中,行为体间的信任水平越高,合作的可能性就越大."[37](p.200)因此,京津冀合作治理雾霾,须定期召开合作协商会议,增强信息的交流与沟通,增进彼此的信任,促进合作以实现共赢,解决北京"大城市病",带动天津与河北的经济发展,努力破除集体行动的逻辑困境.

(三) 加强区域协作长效机制

开展区域合作是处理区域公共事务的高效路径.按照L·E·戴维斯和D·C·诺斯的理解,制度环境是一系列用来建立生产、交换与分配基础的政治、社会和法律基础规则[38].英美等发达国家治理大气的经验表明,在制度层面上建立共同遵守的合作规则,可以促使地方政府间合作走向常态化、规范化、法制化[15].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是防治大气污染的第一步,除宪法、大气污染治理的专门性法规、部门规章外,还要有环保规划纲要、国际防治空气污染公约、公民环保行为调控等一系列法律体系共同构成[39].京津冀区域合作的制度化建设,不可避免要推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加快关于区域合作立法的步伐,从国家层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此外,要推动联防联控长效机制的建立,还应设立跨区域大气环境的常设机构,成为履行全区域大气环境保护职能的主要机构[29].因此,我们要尽快成立京津冀协同发展环境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京津冀地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在组织运行上要加强协作长效的维持机制,努力推动将目前的区域性临时合作上升为制度规范下长期合作层次,这是京津冀合作治理雾霾的最佳选择.

(四)完善合作成效保障机制

完备的监督和奖惩机制是保证政策成效的有力措施,在京津冀合作治理雾霾的过程中,必须完善成效保障机制,以应对各地方政府执行力不足的问题.一方面,必须完善环境保护的监督机制.一般而言,政府组织、企业、非政府组织和公民个人等主体都依法享有监督权,而互联网的发展更是便利了其监督权的实现[15].在治理雾霾的过程中,除发挥传统方式进行监督外,还要发挥互联网的作用,设立监督机制的网络参与平台,拓宽各主体的监督途径.另一方面,还要完善相应的奖惩机制.政府要强化对地方政府的激励,解决地方政府在大气污染治理中动力不足的难题[39].地方政府要加强对企业、非政府组织、个人的激励,对非法经营企业的组织或人员,其相关信息要严格保密,并对其给予适当的奖励.最新修订的、史上"最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已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行,其中对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监督、保护环境有着详细的规定,对于违反相关规定有着严格的惩罚措施⑥.因此,政府要加强对地方政府执行力度的监督,地方政府要加强对辖区内企业、非政府组织、个人进行严格监管,对接到的相关违法案件,一旦核实必当严厉惩罚,进行通报批评,彰显决心.尽管京津冀地区目前的雾霾问题十分严峻,但是只要各级政府下定决心,逐步调整区域产业结构,加大治污力度,再加上老百姓的响应配合,美丽的"APEC蓝"一定会在中国成为"新常态".

结语

本文以京津冀雾霾治理为主题,以整体性治理理论为分析视角,旨在完善京津冀雾霾治理的府际合作机制,并在京津冀协同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的背景下,倡导建立京津冀协同发展环境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专家咨询组、办公室两个日常机构,从多元主体参与机制、京津冀利益协调机制、区域协作长效机制、合作成效保障机制方面完善组织运行机制,加强京津冀三省市政府在治理雾霾过程中的合作,以推动整体性治理理论发展,推进京津冀雾霾治理的实践工作,提升整体竞争力.然而,在厘清京津冀治理雾霾府际合作关系的同时,不得不承认我国关于区域合作的立法仍是一大短板,可能导致区域合作遭遇种种困难,这要求我们必须加强关于区域合作立法的理论研究,从理论层面推动实际合作的发展.

注释:

①参见中国青年网:《报告:京津冀雾霾治理"人努力"效果尚不显著》2017年1月14日.

②参见中国政府网:《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2013年9月10日.

③参见中国化工助剂网:《"蓝"或再度重现苯酐市场蓝天何时现?》2017年3月4日.

④参见新华网:《新<环保法>对数据明正典刑》2014年8月26日.

⑤参见中国政府网:《环保部部长陈吉宁就"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答问》2017年3月9日.

⑥参见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九号)》2014年4月25日.

⑦参见新华网:《"APEC蓝"能否变成持久的"北京蓝"?》201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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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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