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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史方面有关在职研究生论文范文 与音乐史分期问题评述兼谈中音史教学中分期的必要相关专科开题报告范文

主题:音乐史论文写作 时间: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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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容 提 要]中国音乐史分期问题的研究,是中国历史分期的重要方面,有着重大的学术价值.本文对中国音乐史史著、史论中的分期观念和相关研究进行梳理和评述,指出在分期研究中出现的问题如史著中对分期依据描述的缺失、史论中微观实证解析的缺乏应当予以重视等.结合中国音乐史的教学经验,本文认为对分期问题的讲解应该成为音乐史课程的必要组成部分.

[关键词]音乐史分期/中音史教学/ 分期依据

中图分类号:J6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5736(2016)04-0088-5

对音乐史进行分期,是认识音乐历史发展规律的需要,音乐史分期的结果是史学家对历史阶段性发展认知的理论总结.中国音乐史分期问题的研究,是中国历史分期的重要方面,有着重大的学术价值.

中国史的分期问题一直是历史研究的重点,曾被列为史学界“五朵” (指5个长期讨论的重大史学问题)之一.史学界的分期研究成果很多,前人已做过整理和总结、评价.如林甘泉等人编的《中国古代史分期讨论五十年》[2] 在上世纪80年成,新世纪以来又有张广志[3]、罗新慧[4] 、王彦辉、薛洪波[5] 等人进行了更全面的梳理分析.

根据前人对分期问题的总结,中国史书的分期体例主要有三种:一是朝代更替,二是“三古”划分,三是按社会形态分期.“二十五史”连成一个系列就是一部中国古代史的通史,这是典型的朝代更替法,这样的分期法应该是在中国的史著发展中自然产生的,也有着非常合理的分期意义.史学的发展必然给学者带来观念的更新,他们在认识历史的过程中发现了一些“大时段”的共性,进而产生新的分期法的需求,也就出现了其他的史书分期体例.“三古”划分法是在西方史学影响下产生的[6],商务印书馆1904-1906年分三册出版的夏曾佑编著的《最新中学中国历史教料书》[7] 是较早的一例,而后“民国以来的教科书,也普遍打破了传统史书编年、列传的体例,采用以秦以前为上古,秦至唐末或五代末为中古,五代或宋至明亡为近古,以清代为近世,辛亥革命后为现代的分期方法.”[8] 但这种没有经过依据论证的分期法很快遭到了质疑,是时,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史发展分期的学说在中国产生巨大影响,认为历史发展具有一般规律,即大致都会经历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共产主义社会等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这是对近现代中国学术界影响最大的分期方法.

历史界的分期讨论或多或少受着国家意识、权威认定等因素的干预.相对历史界的分期讨论,中国古代音乐史的讨论环境要更宽松、更健康些,其结论也会更加客观实在.从叶伯和第一本音乐史著产生到如今,依社会形态进行分期的音乐史并不多,音乐史界从没有将分期关注点定睛在一个方向上.音乐艺术作为与人类联系非常紧密的一种存在现象,它的分期问题对于社会历史也具有典型意义.故而,讨论中国音乐史的分期问题,对中国历史的研究具有独特的学术价值和参考意义.

一、音乐史著中反映的分期观

关于音乐史分期的讨论,虽从未像史学界那样激烈,但它自然也是从音乐史学纳入学界视野后就不可避免要观照到的问题.在音乐史学界,这一问题多半不是以讨论的形式展开,而是在各自的史论著述中呈现出来.

笔者对目前较有影响的30本音乐通史著作的一级分类做了一个统计,据他们对通史进行叙述方法或分期布局的不同倾向,可大致分为四类,列表如下.

上表中的第1类,根据朝代的分法(其中田青与修海林的著作采用的是以朝代分法为主,又以两三个朝代并作一节再加上一个标题,带着形态分期的意味).这是最容易被理解、也较方便书写的分期写作方式.政治的变换对音乐发展不可避免有所影响,朝代更替也很可能或快或慢地导致音乐转型,但文化与政治毕竟难以同步,朝代更替与音乐发展的规律不总会步调一致.于是或从音乐本身观察,或从风俗文化、社会变迁等视角观察,很快就产生了其他的分期思想,这也是人们对音乐史发展历程进行思考时必然会产生的情况.当然,其他分期法的产生并不意味着朝代更替法的弃用,它依然是拥有特定价值的不可替代的分期方法之一.

第2类,三古划分本源于西方史学体系,中国历史界早有借鉴,将其运用于中国古代音乐史,却也刚好呈现出一定规律,其分期恰好与下面的形态分法基本一致,且有音乐、非音乐现象综合考虑的意味.其缺点是模糊了其具体的分期依据.

第3类,有社会形态和音乐形态两种,叶伯和书似乎是综合考虑了社会的进化和音乐的进化;而廖辅叔书与蓝玉菘书则是明确的社会形态分法;其他为音乐形态分法.这种分期法最体现著者对历史分期的认真考虑,作者们大多以一种形态考虑为主线,结合其他音乐史发展特点或结合其他社会因素,进行时段划分.

第4类,田边尚雄书是以外民族或国家与中国的交流为线路做的划分;王光祈书是以“律、调、谱、器”各为主脉分别理线;许之衡则先对各朝综述、后分专题叙述,这种专题分法优点是注重单种音乐形态的连贯发展,但对于分期不多关注.

本文更关注将历史分成一些“大时段”的第2类和第3类分法,“大时段”分法被视为人们对历史发展规律所做思考的成果,也是因为有了“大时段”分法的需求,才有不同的分期意见产生.

虽然这些年已经出现了上述多种分期结果,但这些通史著作因为主要承担的是历史内容的叙述,对其分期思想的缘由一般鲜加论述.作者们常会在一个篇章的起头做一概论,对接下来要陈述的篇章做一概括性的描述,有时不涉及与前个时期的对比,有时则对两个时期的变动情况进行宏观性的简述.这些对比有从政治制度方面的,有从生产力方面的,也有从文化或直接的音乐形态方面进行勾勒的.如杨荫浏《中国音乐史纲》,在“中古期”开篇讲了进入中古期后的4个新特点,如前代一些音乐的散失、民间音乐和外族音乐的兴起,在“近古期”的开篇又介绍该时代的“复古”潮流是一个新特点[1].不过,这些勾勒多为一笔带过,不及细说,像杨先生这样专门谈这个时代新特点的都很少(虽然也只有短短一页,在后来的《中国古代音乐史稿》中也未再沿用“中古期”开篇那段内容).读者们在通史中看到的往往已经是一个结论性的交代,如“秦始皇统一中国之后,实行了郡县制,使疆域空前扩大,集各国的文化之大成,促进了各民族之间的文化交流,使音乐的形式和内容都发生着变化,这种变化预示着一个新的音乐历史时期的到来,并开始进行着历史性的变革”这样的描述[2] ,到底形式和内容的变化是怎么变的,变了多少?没得追问.而在接下来的分节叙述中也不再关注与前一时段的比较了,通史著作多数如此.

对分期依据不详加追述是通史著作普遍出现的情况,这其中有通史体裁方面的制约.通史信息涵盖量很大,一般按时间和音乐事项分类,而每个方面一般只需要点到为止,不像专题研究那样需要深入,单是介绍一个时代的内容已经足够庞杂,于是与前代事项的对比内容经常不及探讨.但这并不表示其做法是合理的,历史的河流是连续的,通史作者们既然选择了一个分期方法,对这个分期原因做介绍也是理所当然,在每个分节事项里简略提及这个时代的承变新旧,是很好的著写方式.但目前的通史里还较少有这种写法.

二、音乐史分期及依据的研究

上世纪80年代以来,开始有学者对分期问题进行专门探讨和研究.黄翔鹏率先掀起了这个领域的讨论,并引起了整个学界的关注.1987年黄先生发表了《论中国传统音乐的保存和发展》一文(以下简称《发展》)[3] ,在第一部分“历史情况:古今传承关系的回顾”的第3点“中国古代音乐的三大历史阶段和其间的断层现像”中集中阐述了他的分期思想:“对中国传统音乐作型态学的宏观考察,除了从原始人群至新石器时代末期这一段仍待切实研究外,我认为:历史上经历过以钟磐乐为代表的先秦乐舞阶段,以歌舞大曲为代表的中古伎乐阶段,以戏曲音乐为代表的近世俗乐阶段.产生这种变化的历史背景在于社会生活因经济的、政治的原因而发生的剧烈变革.”随后,黄氏又在该文中提出在各阶段间的“断层现象”,并对造成这种断层和形成这样分期的诱因和结果都做了研究和归纳.

自黄翔鹏《论中国传统音乐的保存和发展》一文发表后,大批音乐史学者在论述通史撰写的问题时都常涉及这一问题,或引用、或评价、或加上自己的新思考.2009年5月,在北京还举行了一次由中国音乐学院和中国音乐史学会主办、中国音乐学院中国音乐史学研究中心承办的“文化视野中的音乐历史分期”研讨会(这批研讨文章在音乐研究2009年第4期上集中刊出),这次会议有多名与会专家不仅评价了已有的分期体系,还从不同角度提出了新的分期意见,可见如今分期理论已经渐趋多元.

近年有一批文章专门对古代音乐史著作做了分期体例的梳理和评价,主要有王誉声《论我国音乐史的分期》[4]、周敏《中国古代音乐历史分期问题评述》[5]、杨永贤《中国古代音乐史分期概说》[6]、张清华等《中国音乐史断代分期的统一性与可持续性》[7]、沈小蜂《中日音乐通史写法比较分析——读<日本音乐史>与<日本音乐简史>断想》[8]、陈其射《我对中国音乐史分期的认识》[9]、柏互玖《中国古代音乐史撰述相关问题探析》[10]等.大量梳理、评价、总结性的文章的出现标致着这个问题在学界的关注程度.

分期是中国音乐史研究不可回避的问题,既然如此,分期的依据也必须最大程度的进行剖析.

继黄翔鹏之后,多位学者在分期上提出了新观点,王誉声的《论我国音乐史的分期》和《中国古代音乐史编写方法的思考》[1],提出远古期(远古至西周初年的“乐舞期”)、中古期(西周中期至五代的“分纯发展期”)、近古期(宋至清的“既综合又分纯发展期”)和近、现代期(吸收外国音乐形式发展期)的分法,意以音乐形式的发展为观察点进行划分;陇菲《中国音乐文明史纲》提出周秦之前的巫乐期、魏晋之前的礼乐期、唐宋之前的宴乐期、明清之前的俗乐期这样的中国古乐四分法.刘再生的《论中国音乐的历史形态》[2],对黄翔鹏的分期法进行了详细的评述,并有许多新见,总体思路还是以音乐形态的角度进行分期,分为以雅乐为代表的先秦乐舞阶段、以歌舞大曲为代表的中古伎乐阶段、以戏曲音乐为代表的近古俗乐阶段和“新音乐”阶段.2009年分期会议时,数位学者都提出分期新理念.如冯文慈从音乐的起源和发展程度建议音乐史分期样式为:一、史前时期(距今约 9000 年前-公元前 2071 年);二、奠基时期(夏、商);三、初现繁荣期(西周、春秋);四、茁壮成长期(战国、秦至西汉、东汉);五、拓展基础并再现繁荣期(三国、两晋、南北朝、隋、唐、五代);六、全面发展繁荣期(北宋、辽、金、南宋、元、明、清). [3]赵维平则从亚洲音乐的历史流动角度去划分中国古音史,分成中国固有文化时期(远古,春秋至秦汉)、多元文化时期(汉、唐,国际化文化时期)、民族文化开花时期(宋、元时期)和世界文化时期(明末清初以来) [4];陈其射提出依照音乐表现的主要特征、社会功能和音乐承载人变化的音乐史分期法,将中国音乐通史分为巫乐、礼乐、燕乐、艺乐、新乐五个时期:远古至夏、商为巫乐期,周、秦、汉为礼乐期,魏至五代为燕乐期,宋、元、明、清为艺乐期,晚清至新中国建国前为新乐期.[5] 此后,在2011年第1期《中国音乐》上发表的刘正维的《从宋词传承看元杂剧音乐——兼述民族音乐发展的“三起三伏”与明代文艺复兴》一文在细致的分析了元杂剧音乐及特有曲牌在前后时段中的重要性后,认为元杂剧音乐发展是处于低谷时期,进而放眼整个古代音乐史,认为“我国民族民间音乐的发展,大体呈现出一条´三起三伏´的历史曲线”:春秋战国时期为“一起”、秦为“一伏”,汉唐宋为“二起”、元为“二伏”,明为“三起”、清为“三伏”[6] .刘先生本人并未提及这是一种分期法,但其中的分期因素很明显,学界也已将其视为分期意见之一[7].以专题角度叙述分期意见的还有项阳《中国礼乐制度四阶段论纲》[8]、米博《中国传统戏剧断层现象研究》[9]、张羡声的《中国古代声乐发展史分期问题之我见》[10]、李明明《中国古代雅乐文化分期研究》[11]等.以上这些分期建议或从总体,或从不同侧面提出分期方法和依据,都很有价值.多视角、多层面的分期法已经得到体现.

2009年中国音乐史学会召开的分期专题会议时,赵宋光的《中国古代音乐史分期问题讨论缘起》、项阳《由音乐历史分期引发的相关思考》、李方元《音乐史分期与历史建构》、修海林《以“多线多类”音乐文化事象的研究推动音乐史分期研究的深入》和郭树群的《几多启示,一点困惑——有感于“文化视野中的音乐历史分期”讨论》[12] 等文章都对分期相关的音乐史问题做了深入思考.其中,赵宋光总结了前人著述中普遍呈现的“五大时期”分法,即第一时期指商代及商之前,以祭祀乐舞为核心;第二时期指周代,包括春秋战国,以礼乐为核心;第三时期指汉魏晋,以相和歌、百戏为核心;第四时期指南北朝至隋唐五代,以歌舞大曲为核心;第五时期指南宋及元明清,以戏曲为核心.赵先生指出这是众家大体认同的一些时期分法,但在分界线的划定及其表述方式上有颇多分歧;在此基础上他建议需斟酌其间四条分界线的历史年代与相伴的社会音乐文化事象,并从社会音乐生活总体面貌的视角来描述每一时期的特征.笔者认为赵先生看法很中肯,黄翔鹏的分期法将赵宋光所述第三时期与第四时期合为一期,强调了汉魏相和曲、宫廷歌舞与其后的歌舞大典的一脉相承,也很合理.关于如何从社会音乐生活总体面貌的视角来描述每一时期的特征,则需要先以微观的材料、比较的方法,从具体的各种音乐事项中提炼出一个时期的总体特征.另外,不同时期间的过渡或转型的研究也需引起重视,这样方能理清历史发展的特点和脉络.

历史分期可视为一种特定的分类,而这样的分类在本质上并没有对错之分,只要有一定的分类逻辑作为其依据便可存在,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分期既是历史研究的重要内容,对其成果就有了其应用价值的评价和判别,也就有了优劣的问题,或说“合用”、“不合用”或者“更合用”的问题.人们在两段时期间定下了一条“分期线”,就是认为这两段时期有不同特点,或说前后发生了明显的变动,甚至是黄翔鹏说的“剧变”.关于“分期线”怎样更合用?可以通过具体的对比来尽量客观的体现出这种“变”的程度.如果将可以构成分期要求的“变”的特定程度看作一种质变,那前后两期对比的量越大、对比点的重要性越高,就会越接近质变的要求.而单单停留在一种“总体感觉”上就显得有所不足.故而,当前对各期段的具体音乐史事内容进行具体的、实证的比较研究,将对分期的讨论起到很有利的作用.

三、中国音乐史教学*绍分期知识的必要性

“中国音乐史”是各个有音乐类专业(包括音乐学、音乐表演、音乐教育等)的高校院系必设的一门基础课程,现今“中外音乐简史”更是中考的占分项目,可见这门课程的重要程度.那么,上好高校中国音乐史课程也是当今音乐专业必须要重视的问题,以往,实践方向的学生对这门理论课关注度不足的情况理应得到改善.

学习中国音乐史的目的除了了解中国音乐历史中的史事、名人、名曲等各种知识点外,让学生了解音乐历史发展规律、掌握音乐在中国发展的总体脉络尤为重要.然而如前所见,大多中国音乐史教材除了明确的将中国古代史与中国近现代史分开外,很少再有大时段的分期描述,都是依朝代分块叙述,很显零散,这种情况事实上增加了学生了解中国音乐发展脉络的难度.

据笔者所知,不仅教材中为音乐史进行分期讲解的内容少,多数中国音乐史教师也很少在教学中对古代音乐史进程进行分段性的总结和介绍.中国音乐史讲课堂普遍不太关注音乐史的大时段分期,主要有以下几种因素导致:一、教材上没有,故而部分教师未意识其必要性; 二、已有朝代分期的现成分法,认为不必增加更多的分法以免显得凌乱;三、音乐史大时段分期本身是个有争议的问题,讲起来较复杂,不如略过.

对于这些因素,前一点是视野问题,后两点是观念问题,先要说后两点.首先,笔者上文已提及,朝代分期法和大时段分期法存在着很大差别,不能互相取缔.不仅如此,笔者认为朝代分期法只是为符合学生已有知识体系的一种简单性教学需要而设的分法,并不是针对音乐历史发展规律所做的分期探讨.相反,大时段分法恰恰是在总结了音乐历史发展规律的基础上做出的思考,把这样的思考交代给学生,学生就有了中国音乐发展历程的大致印象.比如,笔者在上中国音乐史课时(采用黄翔鹏的分期观点),在进入秦汉一章时,总要详细解说秦汉以后的音乐发展相比先秦出现了很多新状况,如钟磬乐开始转型和衰落、礼乐形式发生变化、主流音乐型态走向丝竹音乐,音乐人的生存状况也发生了很多变化,等等.然后再告诉学生要记住“汉唐”这个词,也就是从汉代到唐代我们可以视其为一个大的时段.在进入宋代时又让学生记住“宋元明清”可以看作一个整体,有很多共性和连续性.这样讲的效果就是将数量很多并且某些战争时代很零乱的朝代信息,归入几个大块,学生易于把握,更重要的是对音乐历史的发展进程有了比较易于掌握的了解方式.事实上,大时段的讲解也是结合教材中的朝代观念的,一般都表述为“从某朝至某朝可看作一个发展阶段”,这样可与教材的朝代介绍相融合,并且要提炼出教材中的内容,进行对前面几章(前一大时段)的复习和对后面几章(后一大时段)的预习工作.笔者这样做后,收到了比较好的教学效果.

其次,音乐史分期确实是有争议的论题,前文已经做了综述,但这样的争议不应夺去其作为让学生更清晰、简易的了解音乐史进程的手段.虽然分期各有所见,但还是有一些相对比较统一的意见,如学者们普遍认为在战国与汉代之间有一次转型(争议在于节点放于秦统一之前还是西汉成立之前);还在唐与宋之间也比较统一的认为有一次转型.作为音乐史课堂(专本科阶段),将这些比较统一的认识介绍到学生知识体系中就足够了.笔者个人又认为,在上述各种分期意见中,黄翔鹏的分期观点较为合理和权威.但其论述稍显分散,周敏就曾指出其表述方式不统一的问题[1] ,在课堂中可进一步改进.笔者在黄翔鹏其“以钟磐乐为代表的先秦乐舞阶段,以歌舞大曲为代表的中古伎乐阶段,以戏曲音乐为代表的近世俗乐阶段”的表述基础上,进一步统一标准、简化叙述,再加上远古音乐时期,将古代音乐史分成“远古原始巫乐时期”、“上古钟磬乐舞时期”、“中古歌舞伎乐时期”和“近古剧曲音乐时期”四个阶段进行讲述,结合各阶段主要内容的对应呈现,学生较易理解和掌握.这种分期法加依据的讲解也让学生直观的了解了中国古代音乐发展的走向.

通过这两点解释,自然也就解决了“是否教材中不写就不用讲大时段分期”的疑问.大时段分期及其依据的教学有着朝代分期所不能涵盖的重要价值,这值得中国音乐史教师群体引起共同重视.

最后,笔者呼吁大时段分期方法的继续探讨,并将成果引入音乐史教材和实践教学当中.当然,分期分段是一个结论,更重要的是对分期的依据要进行详细讲解,这样的讲解本身就是对音乐史发展不同阶段的总结和比较,非常利于学习者有效的、系统的认识历史.中国音乐史的教学大纲基本都会出现类似“从宏观上掌握中国音乐文化的发展特点、发展规律”、“了解中国音乐历史发展脉络”、“把握中国音乐历史发展的整体框架与基本线索”这样的语句,然而,窃以为,不通过大时段分期的认识,难以轻松达成此类目标.

(责任编辑 朱默涵)

该文总结:本文是关于对不知道怎么写中音和兼谈和评述论文范文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音乐史本科毕业论文音乐史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的作为参考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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