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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方面有关论文如何写 和我国网络财产犯罪探究有关论文如何写

主题:网络论文写作 时间: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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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网络财产犯罪探究

尉明霞

(吉首大学法学与管理学院,湖南 湘西 416000)

【摘 要】随着数字科技的兴起,网络也得到了极大的发展,融入到了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但在网络给我们带来便利的同时,网络财产犯罪却也呈现增加的趋势,对我们的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威胁.从其犯罪特征来看,网络犯罪不仅是传统意义刑法上的财产犯罪,还具有很强的技术性特点.这使得现今的刑法很难对网络财产犯罪进行有效的规制及预防.虽然我国针对网络财产虽不乏理论研究,但在实践中对网络财产的保护还是极度匮乏的.以技术、立法等手段来控制网络财产犯罪已经被世界各国在实践中普遍使用,这将帮助我国结合具体国情,建立完备的网络财产刑事保护系统.

【关键词】网络财产 网络财产犯罪 防控 预防

一、网络财产犯罪的概述

(一)网络财产犯罪定义

1.网络财产.传统财产在网络空间中的新型存在形式被称之为网络财产.其中,网络财产包括由单纯网络财产权利的网络化存在形式和由于网络经济的发展而衍生出的其他新型网络化的财产权利.例如:以数字的形式存在于银行网络体系中的货币;币、比特币、游戏装备等.

2.网络财产犯罪.随着计算机和网络的普及和全球化,网络财产犯罪正在以一种势不可挡的态势侵犯我们的财产性权益.为了更好的预防和打击这样的犯罪,我们可以给网络财产犯罪下定义:以网络为工具和媒介直接或间接进行的、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的、有极强的社会危害性的、针对网络财产的财产性犯罪.

(二)网络财产犯罪特征

1.隐蔽性强.大众在使用网络的过程中,绝大多数时间是一种匿名行为这种匿名行为使得匿名者运用网络技术从事其在日常生活中不敢从事的一些不良行为,甚至不法行为.犯罪者只需轻点鼠标或者敲击键盘即可完成.再者,从时间来看,这类犯罪不需要有时间条件,且完成速度很快,对于公检机关的犯罪侦破行动是一种很大的挑战.最后,从空间来说,网络财产犯罪只需要一个网络*即可与外界任一网络*相交往,只要在有计算机和网络的地方即可完成作案,这就使得网络*后的具体身份是否与网络*上的身份一致成为侦破案件的一大阻碍.

2.社会危害性大.网络财产犯罪由于传播速度快、传播领域广等原因而越来越多,损害越来越大,较之传统犯罪有过之而无不及.美国曾对200家大企业做过一次关于网络诈骗的调查,调查显示被调查的企业中有95%的企业曾经受害.例如,北卡罗来纳的吉姆·李实施了一起造成经济损失巨大的网络诈骗案,他在互联网上使用MCI国际电讯公司的用户名在全球范围内销售了50000至100000个电话卡号码,使得MCI公司遭受了2800万美元的损失.[刘守芬,孙晓芳:《论网络犯罪》,载《北京大学学报》,2001年第13期总第82期.]

3.技术性强.网络财产犯罪很明显是一种技术犯罪,它的实施需要技术作为依托.新技术的不断涌现,会使得网络财产犯罪以很多种新的方式呈现.网络财产犯罪的技术性使得网络财产犯罪没有了作案现场,使得犯罪的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发生地相分离,且这种分离经常是无国界的,这就使得公检法机关在管辖、司法协调、调查取证等方面工作更加艰难.

二、网络财产犯罪的分类及防控难点问题探析

(一)网络财产犯罪的分类

根据网络财产的表现形式,网络财产被分为由单纯网络财产权利的网络化存在形式和由于网络经济的发展而衍生出的其他新型网络化的财产权利.由此,根据网络财产犯罪的内容,笔者将其分为单纯网络财产犯罪和衍生性新型网络财产犯罪.接下来,笔者将针对一些具体的、有针对性的单纯网络财产犯罪进行研究.

1.网络诈骗.常见的网络诈骗方式有:(1)非法.是指我们收到的许多邀请我们加入致富网站的垃圾邮件,通过注册其会员购买几份网上致富之类的电子说明书,然后通过交钱给上线会员,来获得会员资格,最终取得自己的宣传网页.取得自己的宣传网页后就可以再发展自己的下线会员,通过上层会员*不断地发展下层会员,上线会员就取得源源不断的收入.[蔺瑞:《简论网络财产犯罪》,载《经济研究导刊》,2010年第31期总第105期.]

2.信用卡欺诈.对于针对消费者的欺诈,例如欺骗信用不佳的人申请信用卡,商家承诺消费者能够轻易获得信用卡,但在申请人填写过信用卡相关信息后,并依约预付头期付款后,却并没有收到信用卡,甚至因别人盗刷信用卡而产生负债.此外,还有我们比较熟悉的网络交易欺诈、网络服务欺诈、和通过投资形式进行的诈骗.

3.网络盗窃.网络盗窃是以计算机网络系统为载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虚拟财物或以非法获利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有价值信息的行为

4.网络上的敲诈勒索.网络上的敲诈勒索大部分是通过破坏计算机系统等高科技技术手段,比如,窃取信用卡公司的客户信息,然后进行敲诈勒索犯罪.

(二)网络财产犯罪的防控难题问题剖析

1.网络财产犯罪刑事管辖权确立难.在网络财产犯罪中,由于行为人可能通过不同的*实施网络犯罪且网络自身开放性和全球性的特点,致使*与现实中的地理位置不一致.从而以犯罪行为地或者犯罪结果地作为网络犯罪地域管辖的依据很难实现.在超越国界的网络空间,某一犯罪的行为地或结果地可能涉及到国际互联网所触及的所有国家和地区,如果适用地域管辖原则,那么互联网所涉及的任何国家都享有管辖权,[于志刚:《关于网络空间中刑事管辖权的思考》,载《中国法学》,2003(6):102-107.]这显然是不合适的,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网络犯罪的司法管辖权问题.而传统刑法中规定的属人管辖原则和保护管辖原则更是难以解决网络犯罪的国际管辖权问题.[陈结淼:《关于我国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立法的思考》,载《现代法学》,2008年5月,第30卷第3期.]

2.网络财产犯罪的取证难.网络犯罪的证据主要是电子证据,这些证据多存在于电磁介质如程序、数据等无形的信息中,很容易被更改和删除,这就给网络犯罪分子留下了可乘之机.[马华:《四大难点凸显网络限时困境》,载《信息网络安全》,2007(9):86.

]而且电子证据的固定、认定也有相当的难度.另外,电子证据的地位和效力等问题也是困扰司法机关的问题.

3.法律对网络财产犯罪的规定不完善.我国立法对于网络财产犯罪的具体规定并不多.在刑法的不断修改和完善之中,具体条款中逐渐增加了一些对计算机犯罪方面的规定,它们分别是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软件盗版的犯罪,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的非法侵入的犯罪,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计算机犯罪以及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的利用计算机实施的犯罪.网络财产犯罪都是在此基础上进行定罪处罚的.但这些立法并不能涵括不同类型的网络财产犯罪,这就导致了将一些较为严重的网络财产犯罪作为盗窃罪或者是抢劫罪来进行处罚.这种处罚方式有时候严重违反了刑法中的罪刑相适应原则.可见,法律在网络财产犯罪中的不足之处.针对网络财产犯罪的预防,法律无疑是最好的最有效的武器.因此,防控网络财产犯罪必须以技术防范为基础,以刑法保护为终极手段,而刑法的完善是执法的前提.

4.网络财产犯罪监管力度不强.由于网络犯罪的范围广、信息速度快等一系列特征,导致网络监管难,同时随着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掌握高科技的人才越来也多,而我们监管机的人才也应该适应潮流的发展,增强理论知识的学习,这样才能更好的监管网络犯罪.

三、网络财产犯罪的防控措施

(一)司法防控

1.刑事管辖权的确立.对于网络财产犯罪管辖,学界有三种说法.说法一:网络空间有属于自己的区域,这种区域应该被当做一种新的管辖区域,类似于现存的公海或者是国际海底区域等,新的管辖理念应该在这样的领域之内建立起来;说法二:所有国家都有管辖网络空间内人和物活动的权利,同时结合实际情况并将这种权利提升到一种法律的高度.当然这种程度和方式应该和该主权国家可以控制的网络空间的程度和方式相适应.说法三:该理论有一种特别的名称叫做*管辖理论,即认为*在网络空间中是实际存在的,并且网络中的位置通过某种方式是可以确定的,且在一定时期内有相对的稳定性.因为*在很大程度上要受到其ISP所在的管辖区域的制约,其转化为地理上的空间有比较充分的关联因素.[范江波:《网络侵权中对确认管辖权的探讨》,载《朝阳法律评论》,2008年5月,第30卷第3期.]

针对这三种管辖理论,笔者并不是很赞同,由于我国网络发展的程度以及网络技术水平并不能和其它国家保持一致,再加上我国现阶段网络管理制度所存在的一些缺陷,我国的网络财产犯罪有其个性特征,因此在确定管辖权问题上必须要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来综合考虑.笔者认为,网络财产犯罪和其它犯罪有一定的共性,因此在网络财产犯罪管辖权的确定上,笔者有三种观点:第一,网络财产犯罪的管辖权要建立在传统刑事管辖权的基础之上;我国刑法第六条规定: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发生在我国境内的就认为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这种管辖的确定不区别犯罪主体和犯罪时间的问题,因此对网络财产管辖权的确定有一定的适用基础.第二,单纯的只依靠属人管辖、保护管辖并不能涵括网络财产犯罪管辖权的确定形式,应该在此基础上建立一种最低限度联系原则,这种原则弥补了属人属地原则适用之外的情形,确保了每一种网络财产犯罪都有一种确定管辖权的形式标准.第三,则是要确立消极行为管辖之禁止原则.消极行为指的是将某些信息上传到某些*任由某人浏览、读取、下载的行为.

2.关于司法程序中取证措施的设想.网络财产犯罪的电子取证有着相当大的困难,在取证过程中,不仅要保证收集的电子证据的完整真实性,更要保证电子证据的合法有效性.电子取证离不开计算机技术的支持,因此要充分培养兼具计算机和法律的复合型人才,建立专门的电子取证团队,以确保能够收到最为原始最为有效的证据;其次,在电子证据的过程中要有绝对的耐心,一般情况下,犯罪主体在犯罪活动结束后,会将自己残存在受害人系统中的“痕迹”删掉,但是这种删掉只是表面上的删除,在清空回收站后,如若不将硬盘低级格式化,是根本无法绝对删除犯罪痕迹的.这就要求技术人员要有足够的耐心来寻找残存的删除文件.最后,为保证电子取证的质量,还需要建立有效的电子证据司法鉴度,这种制度通过多种手段对收集的电子证据进行集中的分析处理,能最大程度的保证收集的电子证据的真实有效性.

(二)立法防控

1.立法观念的升级转变.对于立法观念的升级,应着重从三个方面来进行.首先,要对传统观念的一些先进合理的理念进行保留,对落后不妥的立法观念要及时摒弃.这种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的做法是立法观念升级的一个重要方面.其次,要尽可能的拓宽立法观念的深度和广度,既要保证合法性,可行性,又要保证适用性.其中重要的一项是形成一个有效的立法防控体系,现阶段我国的立法是一种分类立法,并未形成完整的体系,即在网络财产犯罪的规制方面,更多的还是倾向于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护,而对具体的计算机网络财产的具体犯罪则没有太多明确适用的规定,这是立法观念升级的一项重要内容.最后,要保证立法观念的升级不会对现行的立法产生矛盾.

2.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衔接.笔者认为要做到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在某些程序问题上,比如针对网络财产犯罪所收集的证据,这种证据与传统的证据在很多方面会有所不同,甚至和某些立法界定的证据概念也会有所区别.而这种区别就要尽可能通过立法界定一种专属于网络财产犯罪的证据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释,以此来确保所收集的证据的权威性和绝对的适用性.第二,就是要严格地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对于立法对网络财产犯罪所做的规定,在程序法运作过程中要严格予以适用,通过实体法的规定来做出具体的判决.

(三)技术防控

1.新型网络技术人才的培养.在新型网络技术人才的培养中,建立专业的针对网络的队伍是世界性趋势,而在这方面我国仍然有提升空间.建立网络队伍也就是人才队伍的建设,首先必须要完善设置专职网络的机构,提高网络人员的技术水平,不断更新网络技术专业知识.其次要培养法律和技术的复合型人才,有力地打击网络犯罪.另外通过聘用网络安全专家以及与网络事务所合作,可以充分扩大人才资源,有效地侦破疑难网络犯罪案件.

2.新型网络技术措施的开发与实施.网络犯罪是一种通过计算机技术利用网络进行的高科技技术犯罪,可见,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对于防控网络财产犯罪十分重要.但是,我国在计算机硬件方面没有自主研发的核心技术,且计算机网络系统技术中的关键部分被国外生产商垄断.所以,我们无法从核心硬件上做技术防范.因此,积极开发自主知识产权的计算机关键硬件可以作为防控网络财产犯罪的有效手段.其次,从技术层面上来看,人们往往只看重防火墙和类似产品,而忽视了从整体上考虑网络安全的方案设计和网络安全的系统架构.所以,当出现了网络财产犯罪问题之后,要从全局的高度整体规划,分步实施.只有这样才能提高侦破案件的效率,否则采购了网络安全设备也不能最大发挥其效能.

作者简介:尉明霞(1993-),女,汉族,山东滨州人,吉首大学在读法律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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