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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类在职研究生论文范文 跟后危机时代国际金融监管改革与其对我国类硕士学位毕业论文范文

主题:金融监管论文写作 时间:2024-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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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后危机时代,在混业经营向纵深层次发展的形势下,国际金融监管面临新的挑战和发展契机,我国也不例外.通过分析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以来国际重要监管组织和美国金融监管的改革,总结出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树立服务型和功能性金融监管理念、在监管方式上从机构监管逐步向功能性监管过渡、在监管模式上实现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管并重、加强入市监管和完善退市监管,以期为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和创新提供依据.

关键词:后危机时代;国际金融监管改革;我国金融监管现状;启示

随着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全面爆发,国际金融危机所导致的恐慌情绪逐步向全球蔓延,国际组织和各国政府开始纷纷审视危机,并就危机背后金融监管机制的失灵进行了反思,最终在深化金融监管改革上达成共识.然而,单一经济体的金融监管改革,远远无法满足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际金融发展的需要,甚至由于缺乏统一的国际金融监管机制,全球系统性金融风险隐患剧增.因此,后危机时代以来,如何优化金融监管并深化金融改革,成为国际社会和各经济主体推动经济金融发展的关键所在.

近些年,经过国际多方共同努力,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工作稳步推进,许多金融监管政策框架和宏观审慎工具得以确立,监管效果和效率显著提升.

此外,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金融自由化提速,对原有全球金融体系造成了巨大冲击,金融系统稳定性减弱.而在危机爆发之前,全球金融市场的发展已逐步成熟,体现出金融国际化、金融自由化、金融电子化等新趋势,金融发展的新趋势无疑增加了国际组织和各经济体的金融监管难度.但是,由于历史的和自身的原因,国际金融监管组织未能在防范和化解金融危机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

我国由于近些年的经济、金融发展,其金融监管也逐渐呈现出与世界接轨的态势,囿于本国的政治、经济环境,完善金融监管制度仍任重道远.通过分析主要国际金融监管组织和相关国家金融监管的改革实践,对进一步优化我国金融监管、推进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国际金融监管的改革与发展

(一)国际金融监管组织的发展———金融稳定理事会危机发生后,各国均认为此次危机的主要原因,在于全球金融市场缺乏宏观审慎层面的规制与监管,因此国际金融监管组织重点从宏观审慎层面出发,设计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国际方案,重塑国际金融监管框架.在此背景下,FSB(FinancialStabilityBoard,金融稳定理事会)应运而生,成为危机后承担国际宏观审慎监管、防控系统性风险的主要机构.

1.组织架构

金融稳定理事会的前身为金融稳定论坛.金融稳定论坛自成立以来,始终致力于维护国际金融安全、防控宏观金融风险、优化国际金融秩序,但它也存在着一些缺陷.2009年4月,“G20”伦敦峰会上,各国领导人共议如何进一步加强金融稳定,最终决定发起设立FSB,以取代F(Financial Stability Forum,金融稳定论坛).

关于FSB的组织架构,《金融稳定理事会章程》作了明确规定,并于2009年9月的“G20”匹兹堡峰会获议审定.该章程规定,理事会内部机构由全体会议、指导委员会、主席和秘书处构成.在全体会议下设三个常设委员会:脆弱性评估常设委员会、监管合作常设委员会、标准实施常设委员会.与之前的F相比,FSB从机构的设置上更为完善和细化.同时,大会机制也更加趋于正式化和组织化,并表现出向正式国际组织继续演进的态势.

2.主要职能

FSB的工作重点主要聚焦于提升对金融的宏观审慎监管能力,同时增强各国际组织与相关经济体的金融协同监管能力.FSB的职能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第一、审慎评估和监测金融体系的潜在风险.

第二、负责协调和促进理事会下设的各个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与合作.

第三,对金融市场进行监测并且评估监管政策对市场的影响,并提出改善建议.

第四、承担对国际标准制定机构的政策发展战略制定的审查工作,督促他们工作的执行并加以协调,确保工作有序开展.

第五、对跨国危机管理提供应急计划支持,尤其是针对那些具有系统重要性的机构.

3.存在的必要性

FSB作为在危机后唯一专注于国际金融稳定的国际机构,对后危机时代的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重塑和完善具有重大的意义,其必要性主要体现在:

第一、为国际组织和各国协同开展金融监管、维护金融市场稳定提供平台支撑.

第二、为切实践行国际统一的金融监管标准提供机制保障.

(二)美国的金融监管体系

美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复杂程度远高于全球任何国家,其最大的特征是“分业、双轨、多头”.其中,“分业”不仅体现在美国的金融分业经营制度上,还包括金融监管的分业体制.但自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美国基于《多德-弗兰克法案》,对金融监管体制实行了全新的危机式变革.

1.立法要点

《多德-弗兰克法案》的要点主要有:

第一、捍卫消费者的权力,最大程度地消除信息不对称给消费者带来的不利影响.

第二、终结“大而不倒”的救赎,通过创建对倒闭金融公司进行清算的安全方法、加强了美联储的权力等方式,杜绝要求纳税人为救赎对经济构成危险的金融公司“买单”的可能性.

第三、构建预警系统,设立一个在对经济稳定构成威胁前,能够识别并应对大型、大规模复杂公司、产品和活动构成的系统性风险的委员会.

2.具体改革举措

第一、系统性金融风险监管.高负债、重资产、高杠杆的金融机构发展对金融市场的稳定有序有着重要影响.《多德-弗兰克法案》设立金融稳定监察委员会,旨在统一不同监管机关之间的审慎性标准,并作为预警系统对公司和市场活动风险进行识别,强力监督总体金融系统的稳定性.同时,新设立的金融研究办公室代替该委员会行使信息归集职能,最大程度规避对系统性风险的监管真空、监管空白和监管重叠.

第二、建立有序清算制度,结束“大而不倒”现象.缺乏监管的大型、复杂的金融机构破产时给整个金融体系造成了非常严重的负面影响,这也是美国金融危机蔓延的重要原因之一.新法试图在破产、客户保护法各项目标与保护、维护可能因金融恐慌而崩溃的金融稳定、公共信心和合理吸纳风险等目标之间保持一种平衡.

《多德-弗兰克法案》纳入了一项新的有序清算权,该清算权在对某些情况下的金融公司及其某些子公司进行清算时,将取代《破产法典》和其他相关破产法.

第三、银行和储蓄机构监管及沃克尔规则.除了某些例外和过渡期以外,沃克尔规则要求监管机关对银行、银行关联公司和控股公司实施监管,禁止自营交易,禁止投资于或发起对冲基金和私募基金.沃克尔规则还要求系统性重要性金融公司和美联储监督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就该活动提高资本要求,并遵守某些其他数量限制.此外,为了不给整个金融系统的安全稳定性造成特别严重的威胁和保证,《多德-弗兰克法案》特别着重于对银行和非银行性的控股公司和存款机构的监管.

二、我国的金融监管现状分析

(一)金融监管现状

1.金融监管原则

当前,我国金融监管延续分业监管的原则,由“一行”统辖和监督国内金融市场及所有金融机构的发展动态.具体来说,中国人民银行拥有最高管理权限,主要负责银行的管理和货币政策的推行,旨在防控宏观性金融风险、协调金融监管;原银监会和保监会合并为现有的银保监会,主要负责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机构的监管,维护资本市场稳定.

2.金融监管制度

我国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已较为成熟,主要体现在对资本市场、金融体系、金融机构的监管体系已建立,为防范和化解宏观性风险、维护金融系统稳定提供了良好的制度保障.

(二)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我国金融监管问题重重,主要体现在:

1.金融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备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等一系列金融法规相继颁布实施,但法制不健全仍是我国经济金融生活中的主要问题.

2.负责宏观审慎监管的机构和职能缺位

目前,我国的分业监管格局还残留着微观审慎监管的逻辑,不但在整体上缺乏一个真正承担宏观审慎监管职能的机构,甚至一个具备宏观视野、在一定程度上担任整体意义上金融监管者的部门都难以寻觅.

3.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不完善

在金融混业经营趋势日趋严重、监管体系却仍然遵循分业监管逻辑的当下,一个系统成熟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将有效解决分业监管格局下存在的监管权责不清、标准不一、措施不当的问题.

三、国际金融监管改革

对我国加强与深化金融监管的启示

(一)转变金融监管理念

1.树立服务型金融监管理念

在传统的金融监管模式下,监管者扮演强硬监管角色管制着被监管者,这容易激发被监管者的抵触情绪,引起被监管者监管套利、逃避监管等道德风险行为,造成金融监管的效率损失.同时,过于直接简单的监管往往阻碍金融业态的创新.

因此,应尽快树立金融监管的新理念,从而更好地发挥金融监管对金融业发展的促进作用.在金融监管的服务性理念下,监管者以提供服务的方式实行监管,有利于被监管者全面掌握金融市场信息,确保金融资产的安全.

2.树立功能性金融监管理念

功能性金融监管,即依据金融体系的基本功能而非外在形态而构建的金融监管模式,其最大的优势在于软监管,通过超越产品、机构和市场的固有限制实行金融监管,从而提升监管效率、消弭风险隐患.在功能性监管的模式下,金融监管当局应将工作重心聚焦于如何完善监管体制机制,且功能性监管有助于呵护金融创新.在当前世界宏观经济下行、资本市场动荡、金融行业优化转型的背景下,以功能性金融监管体制取代传统的机构监管体制显然更符合时代的要求,同时,对金融业混业经营趋势下我国金融的持续发展意义重大.

(二)构建综合型监管组织结构模式

1.在监管方式上,从机构监管逐步向功能性监管过渡当前,在机构监管的传统模式下,我国金融监管效率低下,监管不利所导致的制度风险积聚,威胁金融系统平稳运行.另外,机构监管因其内在刚性,往往导致过度监管扼杀金融创新业态.如今,金融混合产品越来越普遍,产品之间的异质性愈加缩小,分业监管既可能造成监管真空,也容易导致监管重叠.所以,从机构监管过渡到功能监管是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呵护金融创新的必要选择.

2.在监管模式上,实现外部监管与内部监管并重外部监管模式,即金融监管方主要为政府监管,而内部监管则主要为金融行业的内部监督,包括金融机构自身和行业自律协会.

美国的金融监管侧重外部,英国的金融监管则倚重内部.相比于外部监管,内部监管具备快速识别金融风险、监管成本低等比较优势.

我国金融机构自身的内部自律管理水平还比较低,监管者应重视金融机构内部自律监管制度的建设工作.只有既重视外部监管,又重视内部监管,才能牢牢地将金融风险控制在安全的限度内,避免其演化为系统性风险.

(三)建立健全监管法律体系

建立健全监管法律体系,重在完善金融机构的入市和退市监管,进而促进金融创新的积极发展,防范和化解因金融机构破产导致的系统性金融风险.

1.加强入市监管

完善入市监管规范应从立法层面做起,对重要问题必须制定相关的法律,提高其效力层级,并对零散的规章进行法规的清理,提高其系统性和协调性.还要对实践中发现的法律漏洞进行修补,提高监管的有效性.

2.完善退市监管

在金融机构的退市监管上,由于存在政府和法律“兜底”,金融机构会更有动力把自己做大而不是做强.

为了避免企业的这种道德风险,对金融机构应按照市场规律实施破产制度,阻断其向社会转嫁风险的渠道.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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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仙慧.后危机时代的国际金融监管协调[J].新金融,2015(11):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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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李瑶函,湖南农业大学经济学院,研究方向为金融改革与金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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