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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类有关论文范文集 与运用法治思维,更新理念推动可再生能源产业有序以甘肃光伏产业为例相关毕业论文怎么写

主题:可再生能源论文写作 时间:2024-01-16

运用法治思维,更新理念推动可再生能源产业有序以甘肃光伏产业为例,本文是可再生能源类有关本科论文开题报告范文与理念和思维和可再生能源相关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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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资料:

2017 年4 月21 日,英国100 多年来首次一整天(24 小时)实现无燃煤供电.英国因在全球首个使用燃煤发电而引领世界工业革命,而今它正在准备放弃19 世纪以来的看家法宝.绿色和平组织能源部负责人汉娜·马丁(Hannah Martin)在接受英国《卫报》采访时表示:“工业革命以来英国第一天没有煤炭,这是能源转型的一个分水岭.全球已经在向低碳经济进军.”

2017 年5 月8 日至12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民建主席陈昌智率调研组来甘肃进行光伏产业发展调研,旨在发现和了解光伏产业发展存在的深层次问题,为国家调整产业结构,发展可再生能源产业建言献策.

2017 年5 月8 日,甘肃省副省长黄强在“甘肃光伏产业座谈会”上讲到:“甘肃是发展光伏产业条件最为优越的地区之一,但也是目前全国弃光最为严重的地区之一,2016 年全省弃光率达到30.45%,排名全国第二,光电利用小时数997 小时,距离国家规定的1500 小时保障性收购小时数还有较大差距.”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民建主席陈昌智同志在甘肃调研光伏产业时逢会必讲,太阳光是大自然赋予我们的礼物,没有任何成本,取之不尽,用之不竭,前景无限美好.这么好的阳光产业,为什么目前发展受阻?甘肃光伏产业出现弃光现象严重的问题,到底是什么原因所致?在现时语境条件下、现有法律框架内,能不能突破陈规、切中要害,找到解决问题的良策?本文试图用法治思维、法治视角去认识和分析体制、机制层面的问题,审视和反思现行法律法规的缺陷,力求将相关产业、相关部门、各级政府的利益需求揉在一起、通盘考虑、全面调和,从中找到破局的办法和答案,以此推动光伏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一、运用法治思维认识和分析现阶段光伏产业发展面临的问题及原因

1. 光伏产业现阶段出现的问题不是甘肃独有的,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深层次矛盾浮出水面,需要运用法治思维分析市场矛盾,依靠法律手段调节社会关系,推进经济体制改革步伐的一个缩影.现阶段遇到的问题,各种矛盾交错,各种利益纵横,各种发展纠结,说到底是法律与现实的碰撞、计划与市场的对决、公权与私利的较量、政府与企业的博弈、高耗能产业与新兴能源产业的抗衡等等.这些问题的客观存在,符合经济发展规律,是市场经济快速发展倒逼经济体制进行改革的必然阶段,也是借此打破市场垄断,减少行政干预,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优势的最好时期.值得引起我们深思的是,目前改革进入深水区,现行的经济体制框架要么打破重建,要么*重来,才能彻底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这个打破重建的过程,不能以传统思维定势为逻辑起点,必须与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大势相吻合,与市场经济本质上就是法治经济的基本特征相一致,把重点聚焦在法律法规的完善和优化上,使政府和市场的所有行为,都能从法律层面找到依据,从而杜绝政出多门、市场运行不畅等问题,形成均衡的、绿色的、共享式的发展格局.

2. 解决光伏产业的发展问题,不是单体工程,也不能理想化,必须要借助和整合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有关部委、监管部门和关联企业的力量,集中优势,扫除障碍.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发展可再生能源产业的进程中,必然涉及政治生态、社会舆论、自然资源、组织架构、体制机制等方方面面的问题,必须要整合力量,形成“拳头”.各级党委一定要实事求是,注重调查研究.在经济下行的严峻形势下,敢于揭盖子,不怕暴露问题.2017 年4 月25 日,甘肃省召开省委常委会,专题研究第一季度全省经济形势.会上林铎书记深刻指出,“特别是对工业企业停产会导致用电量下降、工业企业生产时电价上涨这个突出问题,要透彻分析症结所在,精准政策加以,关键是做好平衡……如果处理不了工业发展与用电的关系,那么什么也干不了.”当前是光伏产业发展的瓶颈期,各种矛盾的暴露期,利益博弈的胶着期,也是解决问题的黄金期,只有各级党委坚持实事求是,直面矛盾和问题,才能聚焦重点、攻坚克难,以发展的眼光认识发展中的问题,以市场化的手段解决市场的难题.各级人大要把“务虚”的工作落到实处,要立好法、立良法.在经济体制改革破局的关键阶段,为经济体制改革顺利推进提供法制保障.当前要对可再生能源法的修改完善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建议,认真推敲法律条款是否完善,利益诉求是否充分,奖罚措施是否得当,所有市场行为是否覆盖,可操作性、易推广性是否切合实际,相关的法规条例是否配套完善等等,坚持广开言路,博采众长,把准脉搏,切中要害,为《可再生能源法》的尽快修改创造条件、提供依据.各级政府、有关部委和监管部门要以国家利益为重,以发展大局为重,以千秋大业为重,牢固树立“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理念,努力形成去行政化、多法治化的思维模式,不断强化法治观念,积极履行法定职能,认真厘清法律责任,切实规范执政行为.央企、国企、民企及关联企业,既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主要对象,也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力量,要顺应世界潮流,找准自身定位,敢于自我解剖,敢于自我革新,破除自身利益,发展难题.总之,就是要调动所有积极因素,聚集所有社会力量,运用所有可行办法,真心实意发展可再生能源产业,全力以赴助推可再生能源产业.

3. 甘肃光伏产业发展遇到的问题,是如何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典型案例,在全国具有借鉴性和推广性.“有形之手”和“无形之手”如何运用才能适度合理,真正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到底如何作用,政府协调和干预市场的力度拿捏到什么程度?这两个作用如何平衡,谁来主导这个平衡等等.这些问题带有普遍性和典型性,需要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因事制宜,逐一研究解决.比如光伏产业的瓶颈期问题,需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交给市场来做,挖掘自身优势,激活市场需求,提升消纳能力,力求在本市、本省范围内解决问题.市场确实做不了的,政府再出面干预和调节.要注意采取专业化的手段,善于运用“大数据”平台,科学进行评估,精确进行计算,把供给端和需求端的数据搞清楚、弄准确,确系本市、本省的经济总量消纳不了的,需要在全省、全国的大盘子里调节和平衡的,及时申请省级政府、政府增加配额,统一调配.各级政府要尊重市场的主体地位,把握调控的时机节点力度,在该出手的时候出手,该干预的时候干预,该放手的时候放手,不盲目插手,不越俎代庖,不用力过猛.要跳出问题看问题,通过个例看全局,站在甘肃看全国乃至看世界.解剖好甘肃光伏产业发展这个麻雀,对全国可再生能源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具有普遍的借鉴意义和指导意义,对地方政府如何依法执政、推进法治社会具有积极的示范和引领作用.

4“. 官场思维”占据上风,“法治思维”淡化或退而求其次,是光伏产业没有良性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不可否认的是,受计划经济时代的影响,各级官员靠领导指示、靠政策、靠文件推动工作已经成为官场常态、思维定势、第一反应,能够把法治思维、法治手段、依法行政作为首选、作为惯性的并不常见.2017年5 月,陈昌智副委员长率调研组在甘肃召开了四个座谈会,官员们发言和交流大多都是从出台国家政策、完善市场制度、挖掘自身消纳等层面,寻求难题的办法,很少有人讲到从执行可再生能源法的层面去推动光伏产业的健康发展,只有在场的企业家强烈呼吁可再生能源法的重要性和权威性,由此可见各级官员对行政手段、行政命令的依赖性根深蒂固,破除起来又谈何容易?可再生能源法早在2006 年1 月就开始施行,2009 年12 月又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决定》.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甘肃光伏产业弃光现象严重是因为没有配额,上不了国家电网.“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是可再生能源法的条款;“配额”是有关部门的政策,法律条款与部门政策应该遵循前者还是后者?可再生能源法第二十九条,对法律责任规定也非常明确:“对电网企业未按照规定完成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造成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由国家电力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可再生发电企业经济损失额一倍以下的罚款.”法律规定已经较为严厉,但推行起来相当困难,在法律效力与企业利益博弈面前,国家有关部委不得不折中出台了一个光伏发电1500 小时保障性收购小时数的规定.到底是法大还是政策规定大,这个问题毫无悬念.市场经济的本质是法治经济,体现的是一种契约精神.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路上,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进程中,如果不解决法大还是政策规定大这一核心问题,解决了别的问题,也只是在边上打转转而已,没有实质性意义.

二、运用法治思维去思考和审视光伏产业发展的出路与未来

1. 市场要发展,立法须先行.立法要与世界趋势融入并行.纽约时报称,英国将在2025 年之前逐步淘汰燃煤发电.这是世界大趋势,这是清洁能源产业、新兴能源产业代替高耗能、高污染产业的必由之路.“德国和英国的可再生能源发展都处于世界先进水平,德国在可再生能源发电、供热和交通用能三大领域制定了专门的法律,英国则以《电力法》《可再生能源义务法令》和《可再生交通燃料义务法令》为主体,建立了独具特色的可再生能源义务制度.德国与英国可再生能源法在立法理念、立法目的、法律位阶、法律体系和法律规范等方面既有相似之处又各具特点.可再生能源立法和制度运行的差异是德英两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状况差异的重要原因,对我国发展可再生能源等新能源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1]这些国家先进的法治理念,科学的法律法规,要拿来为我所用,取其精华,注重差异,结合国情,完善法规.立法要与市场发展同频共振.经济体制改革已进入“深水区”,现行的法律法规要适应“深水区”的需要,及时调整废除修改不合时宜的条款,补充完善符合去产能要求的、符合新能源产业发展的具体条款.对责任、边界、奖励、惩罚的规定条款必须清晰,监管和监督措施的条款必须严厉,直接砍到肉上,不搞模糊概念,不搞不痛不痒,坚决避免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问题.立法要与企业兴衰感同身受.民营企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地方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也是解决就业问题、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平台,经济领域的立法,要注意保护民营企业的利益.要虚心向企业家学习,特别是向光伏产业的企业家学习,这些人具有开拓精神和世界眼光,也有担当意识和企业责任,十几年前都是在市场还没有发育起来时第一个吃螃蟹的人.要多听取他们对立法工作的意见建议,多关注他们对立法条款的期冀和诉求,打破部门保护主义和山头主义,确保立法的公平、公正.

2. 甘肃要发展,理念须先行.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理念必须牢牢地树立起来.有人讲,法治环境不完善,投资环境不改善,一切等于闲扯蛋.甘肃的法治环境、投资环境到底怎么样,我们自己说了不算,市场说了算、企业家说了算.优质企业能不能来投资,世界500 强有几家落地,重大项目有多大体量,这是一个风向标,也是一个硬指标,来不得半点虚假,掺不得半点水分.一定要深刻反思,痛定思痛,下决心改变政府形象,优化法治环境,改善投资环境,把优质企业、特色产业、重大项目引进来,推动甘肃经济社会的发展.不能为了发展不顾一切,以污染环境、祸害子孙为代价,绿色发展、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必须牢牢树立起来.发展光伏产业就是发展绿色产业、阳光产业,一定要形成气候,特别在光伏产业发展最困难的时期,党委、人大、政府要坚定地做光伏发电企业的坚实后盾,率先形成清洁能源产业逐步代替高耗能、高污染产业的格局,不断降低高耗能、高污染产业在经济总量中的比重,努力使清洁能源产业、新兴能源产业成为甘肃的特色产业、支柱产业.不能为了部门利益、地方利益不要全局利益,甚至牺牲国家利益,着眼全局、整体推进、上下联动的理念必须牢牢树立起来.光伏产业是国家战略,必须要坚持国家利益至上、人民利益至上的原则不动摇.国家、地方、部委、企业等都要目标一致、步调一致.牢记总书记讲的,宁要绿水青山,不要金山银山.深刻汲取祁连山生态保护问题的沉痛教训,着眼“为子孙万代继,为长远发展谋”,服从和服务于国家战略,保护生态环境,推动绿色发展.

3. 城市要发展,规划须先行.规划是城市建设的灵魂和音符.灵魂需要有才华、有品行的人去打造,音符需要有、有创造力的人去弹奏.没有优秀的人才,就没有出彩的规划.各级官员特别是省市主要领导,要奉规划法为圭臬,要把城市规划当作决策决断的基本依据,把领导智慧和个人才华发挥在如何创造性地落实规划上,创新是在严格遵循规划基础上的创新,发展是在贯彻规划意图前提下的发展,不撇开规划另搞一套,不标新立异好大喜功,避免一个领导一个思路、今天你拆明天他建的问题,也要避免“一哄而上”又“一哄而散”无序作为、乱作为的问题.要把光伏产业纳入城市规划中,协调发展,整体推进,防止将来出现与城市规划争地盘、争利益的问题.

4. 产业要发展,布局须先行.“不谋全局者不足谋一隅”,甘肃光伏产业发展要和国家光伏产业发展相同步,与的战略布局相呼应,超前谋划,提前布局.甘肃光伏产业的布局问题,拿太阳能资源丰富的酒泉、金昌、张掖、嘉峪关、武威五市来讲,有的城市还在为具体的事务、当下的矛盾而头痛焦虑;有的城市已经展望全球,从国家战略布局和供给侧改革的高度上考虑布局问题.因为产业的发展孕育需要时间,科技创新需要时间,电网基础设施改造和完善也需要时间,如果在布局问题上被动滞后,带来的经济损失是不可估量的,影响和危害是不可弥补的.通威集团董事局主席刘汉元指出,光伏发电配套的火电厂周期是三五年,而一个电能储备厂一年就能建成.甘肃现阶段是要解决经济下行、弃光严重的问题,但如果经济回暖,全国用电量增加,那么甘肃作为国家重点支持建设的新能源基地,即使光伏发电企业能够发出足够的电量,但没有配套的电网线路就并不了网,并不了网就不能为国家经济腾飞助力.所以,光伏产业的布局问题,关乎长远,牵动全局,国家要提前介入,央企(国家电网)要提前介入,省上也要提前介入,避免将来出现有丰富的电量却没有高速通道送出去的问题.

三、要运用法治思维去修改和完善法律法规的缺陷和不足

1. 从法律制定的时间纬度上讲,可再生能源法有滞后性、针对性和覆盖性不足的问题.可再生能源法是发展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的保护伞,是征求了国家有关部委和各方意见、集中了社会精英、法律专家共识的一部良法,但也有其不足和缺陷,可再生能源法2006 年施行,2009 年通过了修改决定,期间又过了8 年.这8 年间,光伏产业迅速发展,各种问题逐渐显现,有一些条款亟需修改或者商榷,比如第十四条“制定电网企业优先调度和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具体办法,并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在年度中督促落实”.从调研的情况看,所谓“优先调度”是法律条文的一种积极态度,在实际操作中往往落空,主动权在电网企业手中,“优先调度”受主观态度、客观环境影响较大.此外,光伏发电企业获取国家补贴的主要依据是电力企业提供的数据,如果这个操作的过程并非完全在阳光下,“电力企业应当真实、完整地记载和保存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有关资料”的规定就停留在“应当”的表述而已(可再生能源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难以保证其数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难免出现利益输送,骗取国家补贴的问题,2016 年新能源汽车企业骗补国家92 个亿就是前车之鉴[2].还有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两个部门如何“会同”,多长时间“会同”,怎么实现“督促落实”的要求,这种原则性的条款、化的说辞,需要在法律修改时斟酌明确,否则就是写在纸上、形同虚设.还有一些新的技术发展模式需要纳入法律法规中来,比如“微电网”的法律条款设置.可再生能源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扶持在电网未覆盖的地区建设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为当地生产和生活提供电力服务”,这个条款过于笼统,扶持到什么程度,谁来扶持,有哪些优惠政策等等,并没有具体规定,而且“目前国内尚无统一、规范的微电网体系技术标准和规范,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微电网技术的研究和示范工程的建设”[3].伴随着全球技术创新的步伐,微电网技术日益成熟,在法律法规上就要予以保护和支持,引导微电网更好地普及到具备推广条件的地域、需要电力扶贫的农村等等,使光伏发电成果在民生领域广泛应用,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发展新能源产业的共识.

2. 从可再生能源法的执行情况来讲,利益平衡是最核心的问题,也是法律条款需要调整修改的难点和重点.经济结构调整中最大的难题,“不在于表面的‘体制摩擦’,而在于这种摩擦背后的‘利益摩擦’”,因此,如何妥善解决各种利益是经济结构调整的核心问题[4],也是立法必须从实际出发,致力于解决问题的着眼点.透过可再生能源法的执行情况和光伏产业的发展现状,“利益”二字贯穿其中:国家利益与地方利益,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央企利益与民企利益,高耗能企业利益与清洁能源企业利益等等.在陈昌智副委员长的调研中,甘肃省市政府都无一例外地呼吁国家尽快出台实施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度,国家电网省市供电公司都强调企业亏损大,对光伏发电企业并网发电得收合理的“过路费”.光伏发电企业都希望国家电网尽量降低并网费用,使光伏发电能够等同于或低于电网销售,把电发出来能够卖出去.用电终端用户特别是大客户(酒泉钢铁有限责任公司、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都期冀电价能够向周边省份看齐(金昌市发改委2017 年5 月份提供数据:大工业用电是平均每度0.46 元,高于周边省份新疆哈密0.405元,宁夏0.388元,青海是0.362元),降低工业成本,增加企业利润.这些多方面的利益需求,都亟需法律条款修改完善,以实现“调节、协调、平衡”的目标.

3. 从甘肃光伏产业“进则生、退则死”的现状来讲,被动等待法规修改和政策的出台,显然不切合实际,当下的权宜之计就是抓紧出台配套的法规条例,拯救光伏产业于水火之中.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多明认为,当下要从本省实际出发,以可再生能源法为依据,尽快“制定一个条例,完善三项制度”.比如制定地方清洁能源生产条例,对清洁能源从生产到产出的全过程实施“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的管理和治理,特别是对重点推广领域从流程上、数据上、结构上予以规范、予以制约,使能源结构逐步得到改善,环境污染明显得到扼制.比如建立和完善光伏发电配额制度,除了确定分配指标、具体额度以及使用办法外,要强化刚性措施,对监督主体、处罚主体以及追责、整改时限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让地方政府和电力企业之间的协商沟通不再成为障碍,让光伏发电企业在确定项目规模、投资规模之前就心中有数,确保资金量、流在企业可控范围内,规避资金风险,避免资金链断裂的问题.比如建立和完善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国际上运行很多年,国际交易容易,国内反而难以推行,必须深刻反思.根据2016 年1 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重点工作的通知》精神,2017 年要启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实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甘肃要紧紧围绕打造“国家光热发电示范基地”的目标,加强对碳排放权政策规定的研究,尽快制定和推行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再比如建立健全光伏企业发电补贴制度迫在眉睫.这个制度事关政府形象、市场培育、产业发展、社会稳定等重大问题,因为市场发展不等人,企业资金周转不等人,耽误了就要害死人.要在可再生能源法关于“管理和费用补偿”的条款规定的基础上,指向更加明确,时间更加清晰,措施更加严厉.其中,如何确保“补贴真实有效、按时足额到位,责任追究惩罚”是需要研究解决的核心问题.总之,要通过建立条例、完善制度,来弥补可再生能源法的缺陷和不足,为可再生能源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提供法制保障,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创造经验、开辟通路.

注释:

[1] 杜群、廖建凯:《德国与英国可再生能源法之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载《法学评论》2011 年第6 期.

[2] 搜狐汽车数据:《新能源骗补完整名单泄露72 家车企狂骗92 亿》.

[3]百度百科数据:“微电网”.

[4]陈婉玲:《现代经济法对传统法学理论的四大超越》,载《法治现代化研究》2017 年第2 期.

(作者单位: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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