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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学年毕业论文范文 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党员主体地位思想探析类硕士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主题:马克思主义论文写作 时间:2024-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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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确立和维护党员主体地位问题是党的建设中十分重大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虽然“党员主体地位”概念是2007年6月25日同志在党校省部级领导干部进修班的讲话中,首次突出强调的,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早就从不同角度做出过理论阐述和实践回答,这为我们今天研究党员主体地位问题,提供了直接或间接的思想来源和理论基础.

关键词:党员;党员主体地位;马克思恩格斯;列宁

中图分类号:D05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8520(2018)03-0035-04

收稿日期:2018-01-18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2CDJ009)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兰丽影(1982-),女,黑龙江肇东人,党史党建教研部副教授,硕士.

党员主体问题历来都是马克思主义党的建设理论的一个重点问题.“党员主体地位”理论的精神内核,始终贯穿于马克思主义政党学说和执政党建设理论中.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早就从不同角度做出过理论阐述和实践回答,这为我们今天研究党员主体地位问题提供了直接或间接的思想来源和理论基础.

一、马克思恩格斯党员主体地位思想

无产阶级政党创建的初衷并不是党的附属物或者是党的工具,意即党员是党的主人,这也是马克思恩格斯的本意.以1847年创建的共产主义者同盟、1864年创建的国际工人协会(第一国际)等为代表,马克思恩格斯作为共产主义理论学说的创始人,也是共产主义运动的实践者,他们身体力行,指导创建了多个无产阶级性质的政党.马克思恩格斯在创建或指导创建无产阶级政党的过程中,亲自探索并用实践回答了无产阶级政党的组织原则和实现路径,在这些探索和实践中包含许多有关党员主体地位的思想.

(一)党员一律平等思想

1847年6月,在共产主义者同盟初创之时,马克思恩格斯以共产主义者的革命友谊共同起草了《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成为此后无产阶级政党章程的理论源头和写作参照,其基本精神是在的基础上进行党内的生活制度、组织制度的建设.他们在《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中指出:“所有盟员都一律平等,他们都是兄弟.”[1]572在这里“兄弟”一词已生动地表明了所有盟员之间地位的一律平等,摒弃了一切封建等级思想,而平等思想开始成为马克思恩格斯及其追随者创建马克思主义政党时所遵循的重要指导原则,成为马克思主义政党正确处理党内各种关系的思想基础和理论依据,体现着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党性原则和党内的先进性.正因为如此,恩格斯在晚年时,也依然对任何形式的个人和个人迷信采取强烈反对的态度.1890年9月7日,他在《给“萨克森工人报”编辑部的答复》中提出:“在我们党内,每个人都应该从当兵做起……必须自愿地把自己列入战士的行列中——一句话,他们这些受过‘学院式教育’的人,总的说来,应该向工人学习的地方,比工人应该向他们学习的地方要多得多.”[2]这可以说明两点:一是在党与人民群众的关系问题上.党的领导人要学会并且要保持严肃认真的态度来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尽最大的努力和可能广泛采纳人民群众的合理建议,保证党员各抒己见的权利,并保证对于各执己见的现实情况不能采取任何强制手段.二是在党组织内部.在党内所有党员地位一律平等,具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没有上级与下级的差别.可见,马克思恩格斯的建党初衷,保障党员平等地参与党内事务是党内首要的制度安排.他们在无产阶级政党建设的不断实践中,特别是在创建和领导第一国际、第二国际的斗争中,进一步坚持和发展了党内平等的思想.党员一律平等思想,为保障党员主体地位确立了基本原则和前提.

(二)党内权力来自全体党员思想

《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规定:“委员会是全盟的权力执行机关,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1]574这说明,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代表大会才是全盟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委员会的授权机关,只有代表大会才有最高决策权,而委员会只是保证决策执行的全盟的权力执行机关.并且,《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进一步规定,代表大会是全盟的立法机关,要求委员会得出席代表大会,但是委员会并没有表决权.这意味着,全盟关于修改章程的一切提案最终均要经委员会提交代表大会,而如果遇到紧急情况,委员会得召集非常代表大会来做决定.综上看出,《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中关于代表大会的相关规定,实际上是明确了党内权力来自全体党员思想,为党员参与党内事务、保障和维护党员权利提供了平台.

(三)建党思想

早在1845年,恩格斯就曾强调:“已经成了无产阶级的原则、群众的原则.”[3]而到1847年共产主义者同盟成立之时,恩格斯再次强调一切都按制度进行.这些论述充分说明了性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建党的基本原则,是反对的最有效方式.在具体实践中,主要体现出两个原则:一是集体决议原则.集体决议原则在共产主义者同盟内可以有效地集中大多数人的智慧,提高了决议的效率,这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的雏形.直到1872年1月24日,恩格斯于伦敦在致泰·库诺的信中,提出“多数对少数的权威”的论断,这是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形成的开始.二是坚持选举的原则.《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规定,同盟的组织机构由选举产生,委员任期为一年,并将每年9月规定为改选时间.也就是说,无论是同盟各区部委员会的委员、总区部委员会的委员以及委员会的委员,委员任期均为一年,选举者可以根据委员的表现随时罢免委员,这表明马克思恩格斯的选举思想在保证党员充分行使权利的同时,可以有效地限制党内特权的产生,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党员主体作用.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建党的思想,突显了对党员主体地位的尊重.

二、列宁党员主体地位思想

列宁作为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家、政治家、理论家,苏联的主要缔造者,是马克思恩格斯事业和学说的继承者、发扬光大者.列宁对保障党员主体地位的问题所进行的有益且卓有成效的探索,为我们今天推进党内建设、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发挥党员主体作用等问题,提供了宝贵的理论资源和实践依据.

(一)集中制思想

列宁是集中制理论的提出者、推动者、先行者和实践者,集中制思想是列宁的无产阶级政党学说在党内层面上的代表性理论.在俄国布尔什维克党初创之时,其处于沙皇俄国的白色恐怖中,生存环境和斗争态势都相当严酷,列宁强调,“必须成立统一的因而也是集中制的党”.可以说,当整个党处于严酷的斗争形势,每个党员的革命活动还处于秘密的地下状态的时候,党内的集中制是尤为必要的现实所需.这时提出的“集中制的党”,说明党内的发育程度受客观历史条件制约,党内的发展必须与国家和政党的实际相结合,受限于当时共产主义运动的斗争形势.

1905年12月,俄国社会工党(布尔什维克)在芬兰塔墨尔福斯召开第一次代表会议,大会全体代表以决议的方式确认了集中制原则,这是用集中制的方式对列宁的提议最好诠释.1906年,列宁根据现实状况再次着重指出,“党内集中制的原则是现在一致公认的原则”[4]214,并且“整个党组织是按原则建立的”[5].1917年十月社会主义革命胜利以后,俄共(布)已经由地下的秘密的党变为地上的合法的执政党,俄共(布)所面临的严酷环境已经消失,俄共(布)的历史使命已经由革命转变为建设苏维埃,俄共(布)地位的转变与角色的转换客观上为集中制原则逐步走向制度化和程序化开辟了道路.

通过以上阐释可以看到,列宁的集中制思想,在俄国社会工党还不能在国内公开活动时更加强调集中,而在俄国社会工党获得的合法存在权以后更加强调,这既是列宁集中制思想的发展历程,也是历史唯物主义认识论的最佳诠释.列宁的集中制思想,为每个党员更好地发挥主体作用提供了保障.

(二)保障党员权利思想

党员享有权利是实现党员主体地位的基本保障.列宁在建党的全部实践过程中,对保障党员权利进行十分广泛且积极有益的探索.

1.选举权

列宁非常重视党内选举权的实现问题,并在各个时期都尽最大的努力保证党员选举权的实现.早在1907年,列宁就曾指出:“党的所有负责人员、所有领导成员、所有机构都是选举产生的,必须向党员报告工作,并可以撤换.”[6]同时,列宁对选举制度也着重强调,他指出:“党组织的选举原则应该自下而上地贯彻执行……只有在无法克服的阻挠和及特殊的情况下才可以放弃这一原则.”[4]214也就是说,党的从下到上的一切负责人员及一切机关都必须经过选举产生,都必须经过党的代表大会根据的原则对选举结果给予确认,即使在非常特殊和极端情况下,不得不放弃这一原则,一般也要以推荐制代替任命制来产生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人.列宁把党员选举权保障问题放到制度安排上贯彻落实,是尊重党员主体地位的重要表现,是党员发挥主体作用的重要形式.

2.知情权

党员的知情权是党员最基本的权利.列宁强调指出,党的各级机关的领导者应该细致研究会议内容、研判会议的各种情况、认真制定会议议程,领导机关可以向普通党员公开的会议,只要不违背党的保密规定,或者在普通党员可以严格执行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必须邀请普通党员来参与或者旁听,这种使“党的领导机关的公开会议”成为一种必要落实的制度的做法,使得普通党员的知情权得以保障.实际上,早在1920年3月,列宁在俄共(布)第九次代表大会上曾指出,政治局之所以较好地解决所有一切千变万化的国内外政治问题,源于“集体领导机构中的各个成员彼此十分了解,知道个人意见的细微差别,相互信任”[7].可以说这种信任客观上起到充分调动党员参与党的事业的积极性作用.之后在俄共(布)第十次代表大会上,列宁进一步指出:“任何对党的一般路线的分析或对党的实际经验的总结,对党的决定的执行情况的检查……只能直接交给全体党员讨论.”[8]正是这种讨论更加充分地保障了党员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使俄共(布)党内氛围浓厚,党员积极参与党内事务,党员热情得到极大调动,广大党员的主体作用也得到比较充分的发挥.

3.监督权

对党内权力实行有效监督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一贯要求,列宁在这方面有独特的见解.1920年9月,俄共(布)处于和平建设时期,列宁提出要建立一个同委员会平行的监察委员会.可见,党内监督机构的建立被列宁提到重要议程且对机构的地位与作用问题给予高度重视.1921年3月,俄共(布)第十次代表大会决定正式建立专门的党内监督机构——监察委员会.随着监察委员会的建立,列宁进一步提出一些重要思想观点.如列宁在《我们怎样改组工农检查院》中建议,监察委员会的委员们要形成一个在出席政治局会议时“不顾情面”的紧密集体,能够不受任何人(哪怕是总书记或者是某个其他委员)威信的影响来充分行使质询权.列宁的党内监督理论与实践对党员行使监督权起到制度保障,使任何人的权力置于广泛的监督下,从而有效防止个人专断及权力走向异化.

(三)集体领导思想

列宁作为世界上第一个执掌政权的无产阶级政党领袖,在领导俄共(布)建设的实践中,始终将集体领导作为重要原则和制度.尤其是在列宁晚期,提出并强化了一系列集体领导措施.如列宁在1918 年12月起草的一份供国防委员会讨论的文件中提出:“苏维埃机关的管理工作问题一概通过集体讨论来决定,同时应当极其明确地规定每个担任公职的人对执行一定的具体任务和实际工作所担负的责任.”[9]这里必须说明的是,此处集体领导指党的领导的主体是集体而非个人.也就是说,每个苏维埃委员会和每个苏维埃机关处理事务、决定方针都必须通过集体讨论来确定,都必须毫不例外地实行集体领导的原则;与此同时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坚持集体领导需要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否则就会造成拖拉懒散、营私舞弊、无人负责的现象.集体领导既是列宁在党内实践中的伟大创举,也是推进党内建设的主要原则.

之后,列宁在《大家都去同邓尼金作斗争》中再次强调在坚持集体领导的同时,必须明确个人分工负责,他指出:“为了处理工农国家的事务,必须实行集体管理制.但是任何夸大和歪曲集体管理制因而造成办事拖拉和无人负责的现象,任何把实行集体管理的机关变为清谈馆的现象,都是极大的祸害,应不顾一切尽快根除这一祸害……任何时候,在任何情况下,实行集体管理都必须极严格地一并规定每个人对明确划定的工作所负的个人责任.借口集体管理而无人负责,是最危险的祸害,这种祸害威胁着一切没有很多集体管理工作经验的人,而在军事上往往导致无法避免的灾难、混乱、惊慌失措、权力分散和失败.”[10]可见,在列宁看来,个人分工负责是集体领导的内含性原则,且必须根除个人分工不明确这一祸害.

为防止党内专权、集体领导流于形式,列宁晚年提出一系列加强和改善集体领导的建议,这些建议集中体现在列宁政治遗嘱《给代表大会的信》中.在《给代表大会的信》中,列宁曾反复建议,“把委员会人数增加到几十人甚至100人,……工人阶级出50-100个委员”[11],列宁通过增加委员会人数、改变委员会成分构成等建议,以此达到依靠多数委员形成并通过党的正确决议,提高委员会的威信,改善和改造机关,保证集体领导的实现,防止委员会小部分人之间的冲突引起党分裂的危险,加强党的巩固性和稳定性.

从上述梳理可以看出,虽然马克思恩格斯以及列宁等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没有直接使用“党员主体地位”这一概念,但是他们在创建无产阶级政党的活动中为党员主体地位理论的发展奠定了重要的思想基础.中国的党员主体地位思想,正是在汲取其有益的历史经验基础上,在中国自身建设过程中发展起来的.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 [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 [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82.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 [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664.

[4]列宁全集:第12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

[5]列宁全集:第13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191.

[6]列宁全集:第14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249.

[7]列宁全集:第38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274.

[8]列宁全集:第41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82.

[9]列宁全集:第35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359.

[10]列宁全集:第37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41-42.

[11]列宁全集:第43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341.

[责任编辑:王秀琴]

总结:上文是关于马克思主义方面的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马克思主义和主体地位和作家相关马克思主义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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