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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货币类学士学位论文范文 跟电子货币在跨境贸易中的适用与挑战方面在职研究生论文范文

主题:电子货币论文写作 时间:2024-02-16

电子货币在跨境贸易中的适用与挑战,本文是电子货币类硕士论文开题报告范文跟电子货币和跨境贸易和适用有关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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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伴随着电子货币的快速发展,监管欠缺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该问题降低了电子货币的信用性,也间接阻碍了电子货币在跨境贸易中的发展.为此,中国人民银行搭建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清算平台,该平台为所有电子货币共有的清算平台.平台的搭建改变了电子货币的基本交易结构,将电子货币交易置于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之下.此举在减少电子货币风险的同时增加了电子货币的信用性,减少了电子货币在跨境贸易中的应用阻力.本文拟以支付宝为电子货币代表,对电子货币在跨境交易中的适用及面临的监管挑战进行探讨.

关键词:电子货币的监管;电子货币风险;网联的影响;电子货币新交易模式

中图分类号:F7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894(2018)03-0063-09

一、电子货币在国际贸易中的发展现状以及挑战

(一)电子货币在国际贸易中的使用现状

国际上现有的电子货币从结构上主要分为两类,即中心型(centralized)与去中心型(decentralized).以比特币为首的去中心型的电子货币因其自由交换的特征常被作为逃避外汇管制、逃税和洗钱的手段,其去中心化的结构也导致了难以监管的困境,因此已被中国禁止,韩国等国家也计划于2018年出台相关严格控制比特币交易的法律.

支付宝属于中心型电子货币,在日常生活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并逐渐在跨境交易中发挥作用.在中国香港、中国澳门、韩国、日本等国家和地区,支付宝采取公司直接开拓新市场的方式;在另一些国家采取了寻找当地的合作伙伴、与移动支付公司合作、与当地银行签订合作协议等方式进行快速扩张,比如,在泰国与AscendMoney合作,在印度与paytm合作,在菲律宾与GCash合作,在印尼与Emtek合作;在欧洲通过与银行的合作,现在具有涵盖整个欧洲的能力以及渠道.支付宝通过与当地合作伙伴达成利益共享,使有限的资金被更优化地利用,加速了支付宝走向国际化的进程,提高支付宝在当地使用的便捷程度.在欧洲,不仅经济强国如荷兰、瑞士、德国、俄罗斯等可以便捷地使用支付宝;而且经济上比较弱的国家如摩尔多瓦、塞浦路斯也可以使用支付宝.

作为新兴的支付媒介,以支付宝为代表的电子货币对未来国际贸易产生的影响超过其对日常生活的影响.支付宝的发展逐渐实现了由线上到线下,从单纯的国内使用逐渐走向国际市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在2017年6月发布的报告中提到,电子货币的应用将会极大缩短传统交易的链条,电子货币在跨境交易中具有重大的意义,不仅因与其相关的投资巨大,截至2016年已经达到250亿美元,也因其改变了以银行作为唯一交易中转中心地位的交易形式,使更多的交易向个体(公司)对个体公司的非中心化交易模式转变.①

这种模式的转换在新兴领域更加明显.以电商为例,截至2016年,除中国大陆地区,有超过110,000家非互联网销售的商业实体公司接受支付宝作为结算工具.以美国为例,超过4百万线上线下商家以支付宝作为结算工具.现阶段,电子货币在国际贸易中的跨国使用正在逐渐扩大,以阿里巴巴网国际销售为例,大部分的销售都可以简单便捷地使用支付宝.支付宝已经逐渐在各种国际贸易中发挥作用.

不可否认,从纸币到电子货币也是支付媒介的更迭.黄金到纸币是天然货币到信用货币的改变,纸币本身不具有天然价值,其价值来源于发行方,即政府的信用性;而从纸币到电子货币的改变,既是从国家信用到公司信用的改变,也是从有形货币到无形货币的改变.电子货币是一种由公司发行的信用货币,信用性依赖发行方的信用,没有物质载体.随着支付宝的使用越来越广泛,相关的法律问题也随之产生,诸如电子货币的信用问题、跨境电子货币付款的监管问题等均亟待解决.

(二)电子货币在国际贸易中的使用特点

支付宝具有便于交易、可随时到账、安全性高、便于追踪交易、不具有实体等特点.这些特点增加了电子货币在跨国电子商务中发挥作用的可能性.与传统支付方式相比,电子货币支付更有安全性和快捷性.在海运的跨国交易中,一般需要开信用证,如果采取电子货币付款,买方就可以用电子货币像在淘宝进行购物一样,先下订单并支付,与普通淘宝交易相同,货款不会直接转到对方的账户,而是由支付宝公司托管,在买方确认后才会将货款转给卖方,买方不能中途随意撤销交易或要求退款.支付宝作为第三方平台,保障买方无法对货款进行任意操作,使卖家可以安心地快速发货.电子货币与信用证相同,都采取第三方托管,在大型国内贸易中,支付宝托管相比于银行的托管并没有显著优势,但是在涉及跨境交易时,各国不同的银行所需开信用证的时间以及相关资料不同,比较复杂且消耗大量的时间.许多银行在国外没有支行,用户只能开一个当地银行的信用证,由该当地银行与国内的银行相互沟通,所以处理过程往往需要至少几个工作日才能完成.电子货币消除了地域限制,只要账户中拥有相应的金额,就可以随时托付,不需要用户去银行柜面处理,地域限制的降低使用户可以轻易地在一个平台内实现托管以及支付,加快了支付的进程,实现即时支付.

电子货币严格的输入输出程序提升了其安全性.以支付宝为例,截至2016年下半年,支付宝71%的交易为线上交易,货物邮寄等交易往往需要一定的时间,在发生问题时,支付宝作为第三方托管机构可以随时冻结交易的金额.一旦冻结,卖家会暂停该交易的发货,相关的电子货币会被支付宝平台暂时管理,确定问题解决后才会将电子货币还给卖家或者转移到买家手中.支付宝交易安全性高的另一个原因是,电子货币输出只能通过支付宝平台进行,需要经过电子货币平台审核.现实货币输入支付宝的过程可以选择绑定或者不绑定卡的方式进行输入输出.如果发生泄漏,犯罪分子使用该电子货币购买网上商品,或者将电子货币转入其他电子货币账户中,电子货币平台都可以采用冻结的方式及时止损;即使犯罪分子将该笔款项输出到银行账户中,银行*以及支付宝都是实名制,比较容易追查到犯罪分子的真实身份.电子货币不仅发生资金风险的几率小且损失额极其有限,只限于用户储存在内或者转入支付宝账户内的金额,相当于在支付宝电子账户与支付宝之外的账户间筑起了防火墙.

(三)电子货币在国际贸易中面临的发展瓶颈及其成因

虽然电子货币发展十分迅猛,但其在国际贸易中的发展瓶颈十分突出.以电子货币作为媒介的交易以小额为主,交易总量大但平均交易额低.以支付宝2016年的数据为例,其交易总量超过1,334.8亿美元,其注册用户数量已经达到4.5亿,人均交易数额仅为296.6美元.在现阶段,大额交易很少选择电子货币作为交易媒介.究其原因,国际贸易尤其是大额交易对货币的信用要求较高,支付宝等电子货币平台虽然便利且安全性高,却没有达到交易双方最重视的信用性要求.

现代货币的本质是信用货币,信用性来源于发行方的信用大小,其在交易中的接受度与其信用性成正比.国家通行的纸币由国家发行,价值来源于国家信用.支付宝等电子货币也是信用货币,由公司发行,信用来源于公司信用,与现实货币相比不具有实体且存在时间尚短,所以电子货币需要的信用保障也就更多.电子货币的信用与公司的总体资产及其监管程度密切相关.支付宝的资金情况虽然短时间内未达到工商银行的资金水准,但支付宝公司信用性与其资金规模不相符合是客观存在.支付宝作为非上市公司,未向公众提供年度财务报告.但是,在阿里巴巴集团旗下的网站进行的交易大部分与支付宝密不可分,比如阿里巴巴报表中所列举的核心产业,如淘宝、天猫、阿里巴巴(网)等,往往需要通过支付宝进行交易.以2016财务年度为例,按照2015年3月到2016年3月的财务年度计算,阿里巴巴的总收入为1,011.43亿元人民币,其收入虽然只有工商银行的15%,但是工商银行2016年相比于2015年的收入增长率仅为3.1%,而阿里巴巴的收入增长率为33%.而到了2017年第一季度工商银行的同期增长率为2.25%,而阿里巴巴的同期收入增长率为60%.从阿里巴巴的财会数据可以隐约看到支付宝的资金情况,其公司资产以及电子系统本身具有处理大型跨国交易的能力,相应的公司资产数据支持其信用性,仍然未渗透到大型跨国交易中的原因在于监管制度的短缺.

支付宝等电子货币在国际贸易中具有天生的优势.但电子货币也有许多监管上的漏洞,降低了其信用性.电子货币由电子货币平台产生并在平台内部流转,除了输入输出之外,所有交易行为都在内部进行,外部难以监督,对于平台肆意稀释电子货币价值等风险无法监控,也无法详细了解沉淀资金的具体情况.虽然公司本身资金雄厚,信用额已经十分大,但距离能承载国际贸易的信用性水平还有广阔的提升空间.

二、网联与电子货币信用度的提高和监管的加强

如上所述,与传统的支付方式相比,电子货币具有无实体载体、到帐快、安全性强、便于追踪交易等优势,同时又有信用性低、难于监管等缺陷.电子货币的局限除了较少使用于大型的国际贸易,还有电子货币公司为私人公司、易导致被公司滥用、跨越外汇管制、可能被犯罪利用等几个重大隐患.电子货币与法定货币存在一定的法律性质上的差距,因此仅适用现行的法律难以对电子货币实行与其发展程度相匹配的有效监管.伴随着电子货币的迅猛发展,相关法律问题也日益增多,包括电子货币系统的监管、电子货币持有者的权利属性、税收的具体方法等问题.这些问题导致电子货币的信用性难以提高,陷入发展瓶颈.打破这一瓶颈的有效途径是提高信用性和加强监管.其转机是2017年8月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关于将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由直连模式迁移至网联平台处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在中国国家银行的监管下,为支付宝等电子货币架构具有更高信用度的电子货币平台,强制要求支付宝等“非银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由直连模式迁移至网联平台处理”,使所有具有影响力的电子货币达成了新的联盟,扩大了其总资本.央行对网联系统的构建为支付宝等电子货币平台提供了更大的保障以及信用支持.通过央行监管,电子货币逐渐进入大额跨境交易领域的可能性得到了提高.

(一)网联的建立使央行对电子货币的监管得以有效实现

2017年建立的网联是央行建立的第三方支付清算平台,平台通过将所有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内部交换交由央行清算,使电子货币原本不透明、无法监管的内部交易纳入央行的监督管理.通过把所有的数据都汇总到银行的系统,实现银行监督所有电子货币资金流动的目标.对银行系统来说,在网联之前,电子货币系统相当于“黑箱”,银行仅能看到交易最终结果,不知道交易的双方或交易内容,所以在网联之前央行对电子货币的监管力度很小;网联之后,电子货币数据汇入银行系统,系统就变为了“白箱”,网联成为所有含有电子货币交易的清算机关,不仅对交到重要作用,对每一笔交易的来源去处也一目了然.网联与银联关系密切,两者相互结合,央行掌握除了纯之外几乎所有的与国内相关的交易数据,追踪交易方便可靠.如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支付宝,这些特点都会有利于提高交易的安全性和快捷性.网联通过将所有电子货币清算部门整合到一个独立的清算监管平台的方式解决监督问题,为电子货币的进一步发展奠定基础.

(二)网联对电子货币交易流程的影响

在网联之前,电子货币平台是自己所有交易的清算机关,交易形式简单.以支付宝为例,用户在建立支付宝账户时,接受了支付宝的相关条款,选择支付宝电子货币作为一种交易媒介进行交易.所有交易过程可以简化为3个步骤:(1)将现实货币转为电子货币的输入过程,这个过程可视为用户用现实货币购买具有价值的电子货币;(2)当用户与商家或者用户与用户之间利用支付宝支付,电子货币在系统内流转,在此过程中双方默认了支付宝电子货币具有一定价值,认同其作为交换媒介的意义,达成了双方的共识;(3)把电子货币再次转为现实货币的输出过程,相当于对电子货币平台出售自己的电子货币,按照转换率换成现实货币.

以支付宝为例具体分析该过程.首先,用户将里的钱转进电子货币平台的公司账户(根据充值平台不同,有快捷充值、网上银行充值)或者通过购买充值码或者话费卡等方式进行“输入”.输入过程是一个买卖合同,消费者通过购买方式取得电子货币,经过平台审核之后,向用户的支付宝*转入一定的数据,然后用户就可以用这些电子货币与同意其价值的人交易.最后在用户希望时将电子货币输出到银行.输出也是一个买卖合同,相当于平台向用户回购其自己生产的电子货币.因为电子平台很少提供把一种平台的电子货币直接转移到另外一个电子货币平台的服务,从输入到输出阶段,往往所有交易只涉及到单一电子货币平台,所以在网联之前,只有该系统本身知道用户拥有多少电子货币以及电子货币的流向.只有电子货币平台能够监督自己,其他的机构无法进行有效的监督.这样的封闭性导致外部无法知晓也无法监督真正的经营状况,既增加了电子货币平台的道德风险,也削弱了电子货币的信用性.在小型交易中需要的信用性低,对自身发展以及消费者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小,但在大型跨国交易中,货币的信用性决定了其在交易中的认可度以及发展前景,信用性低的货币会受到抵触.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比如委内瑞拉货币信用性低,因此难以在国际贸易中发挥作用.

(三)网联建立电子货币清算新模式

在引入网联之前,电子货币公司处于各自为政、相互独立、无人监管、自己清算的局面.网联的创新之处在于改变了电子货币平台的基本模式,由各公司独立清算转为统一的第三方清算,网联公司清算全部电子货币平台的所有交易,相当于将所有的电子货币平台的会计部门由对央行不透明的公司内部迁移到对央行透明的网联公司之中.因为清算机构独立于各电子货币公司,一定程度上确保了电子货币平台资金的安全性.这一举措的受益方包括资金得到更多安全保障的普通用户、取得了监控电子货币能力的央行以及从新的网联结构中最受益的电子货币平台本身.以支付宝为例,随着网联结构逐步应用,更加完备的监管会逐步提高支付宝公司的信用性,使其不再局限于小额日常交易,为电子货币在更广阔的地理空间、更高交易层次中使用提供了必要条件.

网联建立以后,不仅在经过银行系统输入输出时必须经过网联系统,所有使用支付宝的交易,包括内部的交易,都要经过网联清算.以网上购买商品为例,网联前过程为:购买者的电子货币账户—销售者的电子货币*,全程由电子货币平台管理;而在网联以后交易流程变为:购买者的电子货币账户—电子货币平台—网联系统清算—电子货币平台—销售者的电子货币账户,所有的交换数据都会集中在网联平台进行清算.在网联之后,每一笔交易都会由央行对其进行结算,记录相应的数据,监管力度比较强.网联之前存在躲避监管的可能性,在采用网联作为唯一的清算中心后,监管水平明显提升,躲避监管十分困难.

网联提出了新监管办法,在保证了交易隐私性的基础上,使电子货币更易追踪,以最简单的方法解决政府监督难的问题.网联系统建立之后,每一个电子货币流转都需服从网联发出的指令.网联负责清算,不实际拥有电子货币或用户输入的真实货币;电子货币平台实际控制电子货币以及现实货币,但必须听从网联的指示才能增减账户中的电子货币.电子货币平台与网联的相互制衡确保电子货币受到监督.支付宝等电子平台仍然可以根据自己的发展计划开拓市场,仍然可以主动处置资产,但无法任意增减电子货币的总量.

三、网联加强对电子货币内部的监管

电子货币的主要内部风险来源之一是电子货币平台可能肆意利用沉淀价值投资,或者随意产生多余的电子货币,稀释电子货币的价值.支付宝等开放式电子货币系统的公司有可能产生一些多余的电子货币放在自己的支付宝平台上进行操作,这部分电子货币是在系统内部直接产生的,本身没有任何现实价值输入.该部分只能依靠支付宝公司再投资取得的收益进行冲抵,如果收益大于为了收集资金余额所投入的支出,就能可持续发展;如没有达到收支平衡,就会导致泡沫越积越大,直到支付宝公司的注册资金无法弥补,导致整个系统崩溃.一旦电子货币公司陷入经营不良,消费者的债权就失去了担保,电子货币的信用崩塌,导致电子货币失去现实价值,沦为单纯数据.

在网联之前,所有电子货币系统都面临着这样的风险.电子货币公司自己生产,并可用自己生产的货币进行交易.缺少必要的监管,电子货币公司有随意稀释电子货币价值的道德风险.公司以自己的总资产作为担保维持电子货币的运行,如电子货币价值不断稀释,多余的电子货币数量远远超出公司的总资产时就有可能导致整个系统崩溃.这样的风险在生活中处处可见,比如余额宝,2017年9月14日的余额宝利率为4.01%,而同期的银行活期利率为0.3%.而且这是在余额宝利率有所下降之后的数值,余额宝甚至一度达到利率为6%,相关的利率差距为10倍.余额宝的高利率隐含的问题是,不论是利率还是本金都是以电子货币的形式存在于余额宝的平台中,只有经过输出才能转换到银行中.虽然为了吸引用户,系统展示利率比较高,每天发给用户的利息也高,但公司现实的收入却不为人知,每天发的利息有可能就是电子货币价值不断稀释的产物.余额宝公司存在为了吸引用户操纵数据、产生的电子货币远大于实际收益的可能.在没有监管的情况下,除公司本身以外,无法验证该高利率是否仅为“数据的繁荣”.在缺少监管的情况下,公司不超过实际价值发行电子货币仅靠自觉,而在商业社会这样的自我监督很难被大型的商业机构接受.

在网联之前,支付宝内部的价值稀释缺乏相关部门的有效监控,内部不仅交易纷繁复杂且缺乏政府有效的监控,存在损失不断累积而外部无从知晓的巨大风险.封闭性降低了其信用性,为交易增加风险.网联之后,引入了独立的第三方监管,在其监管下电子货币公司无法擅自产生电子货币,该举措极大降低了电子货币的内在风险,增加了信用性.

网联为支付宝等电子货币架构了信用价值更高的电子货币交易平台.通过强制要求支付宝等“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由直连模式迁移至网联平台处理”,使所有有影响力的电子货币形成了新的联盟,扩大了电子货币整体的资本,为电子货币引入了新渠道.央行构建网联系统,为支付宝等电子货币平台提供了更大的保障以及信用支持.笔者认为,电子货币公司内部的固有风险是电子货币在进入网联之前,难以作为大型国际贸易支付媒介的原因之一;网联之后,通过央行的监管以及监督,极大提升了电子货币的信用性,提高了电子货币进入大额跨境交易领域的可能性.

四、网联对利用电子货币进行犯罪行为的监管

利用电子货币可能进行的犯罪活动主要有3种.其一,利用电子货币名义非法集资或非法收集公众存款;其二,利用电子货币进行洗钱;其三,利用电子货币违反外汇管制,套取大量外汇.针对利用电子货币进行非法集资的犯罪行为,2017年9月4日央行等7个部委共同发布了《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对电子货币做出进一步的限制,对企图利用电子货币进行不法活动的行为进行取缔.除此之外,央行采取对所有非银行支付机构发放“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方式进行严格监管,未取得证书无法经营第三方支付等业务.若未取得证书仍经营相关的服务会招致严重的行政法甚至刑法处罚的后果.

网联之前,有一种担心,认为犯罪分子可能通过表面设立的电子货币公司,以设计交易、操作交易等方式将电子货币变为洗钱的工具.大部分电子货币公司为私人公司,外部的人无法了解公司内部的运营情况,外部对内部是否存在交易以及交易数额都无从了解,且电子货币交易具有匿名性,导致电子货币监管比现实货币弱,外部难以察觉电子货币平台进行的是洗钱还是真正的交易,存在不法分子通过监管漏洞利用电子货币洗钱的可能,这种方法相当隐秘,但网联以及准入许可等制度将电子货币公司数据对央行公开,提高了准入门槛.利用电子货币进行的交易不再仅仅是公司内部的行为,也涉及外部独立的机构以及央行.网联相当于电子货币的会计部门,央行作为监管机关记录所有内部到内部、内部转换外部的交易.网联之后如果选择电子货币做为洗钱工具,成本变得高昂,难度陡然增大,所以随着网联的推行,洗钱的风险逐步缩小.通过网联的管理,电子货币的监管将会不断趋向与银行监管的强度一致,被不法分子利用的潜在风险降低.

另一种担忧是,在利用电子货币进行的跨境实地交易中可能存在套汇的风险.以支付宝为例,支付宝与境外银行的合作采取比较简单的运作方式,支付宝与相关银行签订一定的合作协议,境外银行每天实时提供汇率的数据,支付宝通过这些数据确定自己的实时汇率,当用户使用支付宝在境外进行实地消费时,就会采用支付宝确定的汇率,通过支付宝平台将相应数额的支付宝电子货币转到卖家的支付宝账户.针对不法分子利用支付宝结算套取人民币的担忧,现实生活中风险较小.现在的电子货币交易平台里对涉及外汇的电子货币交易往往有一定的金额限制,金额较小,且商家往往需要通过在电子货币平台进行注册以及验证,才能取得用电子货币交易的相关资质,电子货币平台在跨境交易的同时,央行会得到交易的数据,通过实名验证,计入每年的换汇限额中.外汇的使用不是通过电子货币平台与商家直接进行的,而是通过买家—电子货币平台—网联—电子货币平台—商家的流程进行,商家提取的过程通过电子货币平台—央行—外国银行—商家这样的方式进行,不仅交易时需要经过央行,在提现时也必须经过央行才能进行.人民币国际化的历史较短,且过程比较曲折,利用与人民币挂钩的电子货币的交易中,逐步提升人民币的国际认可度,在交易中逐步积累人民币的国际声誉.在国际跨境实地交易中,电子货币交易不仅不会增加套取人民币外汇的风险,甚至可以助推人民币国际化.

五、结论

电子支付到帐快、便于追踪交易、无实体载体、交易安全性强等特点使其逐渐在跨境贸易中得到应用.但同时电子货币又有信用性低、难于监管等缺陷,需要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促进电子货币发展的法律措施.央行搭建的网联提高了电子支付的信用性并使其纳入了央行监管的范围.在提高信用性方面,央行网联的搭建使电子支付由原来透明度较低的内部运作转到了透明度较高的平台监管,通过保障用户资金的去向,提升了电子货币的信用性.在加强监管方面,网联为电子货币平台增加了独立的外部监督结算机构,不仅可防止电子货币平台恣意发展,防止增加额外风险,也防止了犯罪分子利用电子货币作为犯罪工具.

网联通过转嫁清算以及收拢客户储备金的方式控制了电子货币的命脉,该方法在降低风险的同时,仍为电子货币的进一步发展留下了巨大的发展空间.通过平衡电子货币平台的盈利需求以及政府对电子货币监管的紧迫需要,为电子货币在国际贸易中的充分利用打下坚实的基础.

当然,网联只是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清算平台,与银联相比,刷走的是银联通道,网上支付走网联通道.两者都是转接清算机构,只是一个负责线上、一个负责线下.央行有关电子支付的规定虽然散见于“通知”、“意见”等文件中,看似立法级别低,效力有限,但其已经建立了一个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该措施针对电子货币中心机构的最重要功能,力图以最少的监管达到最有效的结果.

要实现电子货币在国际贸易中占据一席之地的发展目标,最紧迫的就是需要提高电子货币的监管水平.网联通过加强对清算以及客户备付金的监管掌控了监管的命脉.而在接下来的发展中,最紧迫需要的是对实施的具体方法进行细化,切实加强电子支付各环节的管理,为电子货币提供长远发展的制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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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金孝柏)

此文结论,上述文章是一篇关于对不知道怎么写电子货币和跨境贸易和适用论文范文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电子货币本科毕业论文电子货币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的作为参考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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