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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环境侵权相关论文怎么撰写 和体育运动引发环境侵权的救济困境和出路有关论文怎么撰写

主题:环境侵权论文写作 时间:2024-01-24

体育运动引发环境侵权的救济困境和出路,该文是有关环境侵权在职毕业论文范文跟体育运动和出路和救济困境有关在职开题报告范文.

环境侵权论文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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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体育运动引发的环境侵权是一种新型且频发的环境侵权类型,当前体育运动引发环境侵权所面临的救济困境来自现行环境侵权救济制度运行困难、该类侵权的特殊性导致难以获得充分救济以及相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启动难等问题.但造成救济困境的根源在于侵权责任法结果责任归责原则的局限性、环境侵权责任主体法律规制不足以及“环境”、“社会公共利益”相关概念不明晰等深层次原因.寻找体育运动引发环境侵权的救济出路应根据问题形成的机理有针对地寻找解决方案,可通过完善立法提供制度保障、改良司法程序司法救济阻碍以及善用社会力量以柔性手段拓展救济途径等方法妥善解决相关问题.

关键词:体育运动;环境侵权;救济困境;归责原则; 责任主体; 法律概念

中图分类号:G80-05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520X(2018)07-0056-06

Relief and Countermeasures of Environmental Tort Caused by Sports Activities

LONG Shengjin, TAO Yicheng, SHEN Yuedong

(School of Law, Fuzhou Univ., Fuzhou 350116, China)

Abstract:Tort caused by sports is a new and frequent environmental tort. The difficulties for the current environmental tort caused by the sports come from difficulties in the current environmental tort relief system. The special nature of such infringement leads to the difficulty of obtaining full relief and related environmental civi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is difficult to initiate. But the root of the relief dilemma is from limitation of liability principle of consequence liability in tort liability law. Meanwhile, the lack of legal regulation of the subject of environmental tort liability exists and the concept of “environment” and “social public interest" is not clear. Finding ways to relieve environmental tort caused by sports activities should be targeted at finding solutions based on the mechani of problem formation. It is necessary to solve relative problems by perfecting legislation to provide system guarantee, improving judicial procedure to solve the obstruction of judicial relief and making full use of social strength to expand relief ways through flexible means and other methods to solve the related problems properly.

Key words:competitive sports; environmental tort; relief; principle of imputation; subject of responsibility; legal concept

案例一:憩园广场毗邻周康航大型动迁基地,2015年年底,社区民警徐明敏发现,随着周边小区陆续建成,憩园广场原本的宁静也被打破:阿姨、大爷们自发组团,带着音响,占领了广场近乎每一个角落,日夜轮替跳起了健身舞.此后,来此健身的老人越来越多,大家也各自别起“苗头”,音响声此起彼伏,噪音扰民的问题越发严重.有时居民门窗紧锁,家中卧室里还能测出近80分贝的音乐声,一名附近小区居民描述道,阿姨、爷叔们日夜轮替,不少人叫苦不迭,只得报警求助[1].

案例二:黄山风景名胜区太平湖景区湖水清澈见底,水质优于 II 类水体标准,是举办全国摩托艇锦标赛最佳的天然赛场.经研究发现,由于在摩托艇锦标赛等赛事举办过程中,摩托艇会产生石油类、重金属污染物以及氨氮化合物等污染物,影响水体质量.其中,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会使鱼肉产生特殊的气味和味道,高浓度石油类污染物甚至会形成厌氧环境影响鱼、螺等生物的正常生长发育,硫化物毒性高且有恶臭,对人类、温血动物有致毒、刺激皮肤等不利后果[2].

案例三:苏家峡水库是甘肃省泰安县的一级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其水质问题关乎几十万人的饮水安全,但近年来不少人在水库区钓鱼,造成水质污染.秦安县环境保护局的工作人员调查后发现,苏家坝水库的主要污染物为钓鱼者撒放的饵料与丢弃的固体废弃物,对水质安全产生威胁,若居民日常使用此类水源将引发健康风险.目前,在县政府的组织安排下,环保部门联合、政府等行政机关对违法钓鱼行为进行了处罚,并开展法律宣讲活动[3].

以上三个案例代表了在体育环境侵权的两种典型后果,一是体育活动的开展导致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环境损害的情景;二是开展体育活动通过客观自然环境进而损害个人私权益的情景.良好的环境是开展体育活动的重要载体,也是体育事业健康发展乃至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一方面,现实生活中,体育活动导致噪音、水体、大气污染并进而影响个人权益的事件屡见不鲜,但另一方面,司法实践中针对体育运动引发环境侵权行为寻求救济的重要案件鲜有发生.从理论研究视角来看,当前研究现状表明学界对于体育运动引发环境侵权的研究极不发达,现有的研究成果亦仅涉及体育运动引发环境侵权的认定与识别问题,而几乎没有谈及体育运动引发环境侵权的损害救济问题.有鉴于此,笔者拟以体育运动引发环境侵权的损害救济作为切入点,评析当前的环境侵权法律救济制度的不足,探究实现体育运动引发环境侵权法律救济的进路.

1体育运动引发环境侵权所面临的救济困境

1.1环境侵权救济制度运行困难

与当下环境侵权纠纷形势严峻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绝大多数环境侵权赔偿纠纷被环境侵权民事救济机制拒之门外.以2015年为例,全国法院共受理侵权民事纠纷案件近27.1万件,其中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仅2370件,比上年上升12.38%;从2014年起至2015年11月,全国法院共受理环境资源民商事案件191 935件,其中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仅为4 571件,不到总案件量的四分之一[4].当前我国并无专门针对环境侵权损害的立法,大量的环境侵权纠纷必须纳入传统的民事侵权损害与救济的法律制度中寻求解决.2009年修订的《侵权责任法》以专章的形式规定了环境污染责任制度,使得环境侵权得以适用侵权责任法的法律框架与理论寻求救济.“环境污染责任”属于特殊侵权责任类型,相较于一般侵权责任,环境侵权责任在以下方面获得了强化:(1)环境侵权为无过错责任(第65条);(2)规定污染者应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情形以及其行为与损害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第66条);(3)第三人造成损害情况时,被侵权人可向污染者求偿,也可向第三者求偿(第68条)[5].尽管环境污染责任救济机制与传统侵权责任救济机制存在一定差异,但在救济理念上,二者皆以保护与救济私人权利为目标,使得当前的环境侵权诉讼救济机制在实现保护私人权益与兼顾环境侵权救济特殊诉求的价值目标上出现矛盾与障碍,在运作机制与具体规则实施上出现不少问题,包括但不限于:(1)“受害人”的认定争议与起诉资格问题;(2)损害鉴定上的困难;(3)因果关系证明难题等问题[6].以上问题为大多数环境侵权所面临的严重问题,在体育运动引发环境侵权领域,相关问题呈现出如下几个具体面向:其一、体育运动引发环境侵行为多在人群聚集地区发生,因此受害人众多且受损害程度不一,其损害后果是否属于民事法律救济的范畴难以认定,因此是否所有受害者能够纳入侵权法损害救济的范畴成为问题;其二,体育运动引发环境侵权损害具有潜伏性、技术性的特征,其损害后果的鉴定过程专业化程度极高,受害人对损害后果进行鉴定较为困难;其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被侵权人请求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应就污染者排放了污染物、被侵权人存在损害以及污染者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次生污染物与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等问题进行举证,又根据2014年最高院发布的《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的规定:“原告……提交污染行为与损害之间可能存在因果关系的初步证据”,一方面,体育运动引发环境侵权的因果关系证明极为专业,如案例一中噪音污染与人体损害的因果关系证明、案例二、三中水污染与人体损害间的因果关系证明,以上因果关系证明需建立在专门技术人员配置专业设备进行认定的基础上,另一方面,受害人难以获取鉴定意见更是加剧了因果关系证明的困难.

1.2体育运动引发环境侵权的特殊性导致其难以获得全面救济

侵权法的直接功能在于“损害填补”.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必备条件之一即为存在损害结果,但以文义解释的视角观察,“损害”之内涵十分广泛,现行侵权法的损害救济范围并不能涵盖所有损害后果.故而,一般认为,侵权法上界定的可赔偿损害应同时具有以下基本特征:其一、行为人侵犯的利益属于法定保护利益;其二、受损利益的内容与性质确定;其三、损害对象为私权利[7].另一方面,尽管《环境保护法》等环境立法通过列举等不同角度对“环境”的概念加以界定,但法律上的“环境”仍是一个不确定法律概念,在司法实践中已然出现关于“室内环境”、“相邻环境”能够纳入“环境”范围的争议[8],就体育运动引发环境侵权的具体情况而言,因其具有以下特征使得该类环境侵权行为在纳入侵权责任法视域寻求法律救济时产生困难.

1.2.1责任主体范围广泛

《侵权责任法》上以较为抽象的“污染者”概念对环境侵权主体进行认定,另一方面,《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的对“环境损害承担责任”的主体为“企事业单位与其他生产经营者”,以日常生活中时常发生的企业排污等生产、生活性环境侵权行为的视角来看,企事业单位作为环境侵权损害后果的直接原因主体,客予其承担环境侵权责任是合理的考量.但是,体育运动引发的环境侵权行为一般伴随着体育活动而发生,从引言中案例得知,体育环境侵权行为中污染行为直接产生主体极为多样,有体育活动举办过程中的运动员,开展社区体育活动的广场舞大妈,还有主办体育赛事的俱乐部,政府部门甚至企业以及野外垂钓活动中的钓鱼爱好者,仅以《侵权责任法》中的“污染者”抑或《环境保护法》中的“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者”加以认定实难涵盖其全部主体范畴.此外,体育运动引发环境侵权的侵权行为主体并非皆如一般环境侵权案件中排污企业一般具有较为强大的经济实力(如钓鱼爱好者、摩托艇运动员等),当体育运动引发环境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后果较为严重时,作为个人存在的侵权行为主体并不具备强大的赔偿能力,如何让受害者以及受损的环境要素获得充分的赔偿也是棘手的问题.

1.2.2致害后果难以确定

侵权法上的可赔偿损害要求损害具有确定性,但是,致害后果的间接性却是包括体育运动引发环境侵权在内的所有环境侵权行为的共同特征.体育运动引发环境侵权的致害后果是体育活动主办方、场所提供方、参与方等行为主体通过实施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行为,将污染物质释放至自然环境中,再通过自然界中的物质循环等生态因素进而影响人类的生活环境,侵害私权利的方式实现的.但是,环境侵权行为是污染物质释放至环境因素中进而损害人身、财产权利等私权利的过程,这使得环境侵权的损害后果(除噪音污染外)并非立即显现出来而需要经过一段潜伏期,进而导致环境侵权的致害后果认定极为复杂,与一般侵权法的损害赔偿认定具有重大区别[9].除此之外,当前民事损害赔偿认定中的损害类型主要包括精神损害、人身损害以及财产损害三种,但在体育运动引发环境侵权行为中,行为人造成的损害结果却难以直接纳入侵权法中的民事损害认定的范畴中,如案例一中的“广场舞噪音污染案”中噪音污染影响周边群众正常作息,但噪声对听觉器官的影响是一个从生理移行至病理的过程,造成病理性听力损伤必须达到一定的强度和接触时间,短期内接触噪音只会造成影响人的睡眠、休息与心理状态,引发健康风险,只有长期接触噪音才有可能罹患疾病.又如案例二中的“黄山太平湖摩托艇比赛”中有毒硫化物少量进入人体仅会造成身体器官中有毒物质含量上升,引发健康风险,但现实生活中多发的侵权纠纷中,人身侵权损害事实多以侵权行为致使被害人伤残甚至死亡为损害结果的判断标准.因此,噪音损害、有毒物质引发的健康风险如若未达到中毒以及严重疾病的地步,我们很难将所谓的“健康风险”纳入侵权法认定的“人身损害”结果范围内.

1.2.3损害“环境”因素存疑

“环境”本身属于一开放概念,体育环境侵权行为损害的“环境”类型亦多种多样,有如案例一“社区广场舞扰民”事件中社区广场舞体育运动噪音污染相邻环境,更有如案例二、三中的钓鱼运动、摩托艇比赛运动等体育活动影响水库、湖区的自然环境等危害行为.总而言之,体育运动引发环境侵权损害的“环境”因素种类繁多,涵盖面极广.但正是因为“环境”概念自身的开放性,为相关侵权行为能否纳入环境侵权的司法适用造成一定的困难.从当前的判决来看,室内环境、相邻环境可否纳入“环境”的范畴已然成为相关诉讼纠纷的争议焦点[8],为体育运动引发环境侵权的损害救济能否实现抹上阴影.

1.3体育运动引发环境侵权触犯社会公共法益,环境公益诉讼启动难

从民事责任视角出发,侵权法上的损害涵盖财产、精神以及人身损害等多种类型的损害后果,但总体而言,侵权法上的损害后果指向“人”的利益损害;从环境法的视角出发,环境侵权的损害形式包括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两种形式,造成的损害后果既包括对“人”的损害,又涵盖水体污染、土壤污染、湖泊死亡等环境损害[10],因此,环境侵权行为在损害后果上具有损害公共法益、私人法益的双重特征,体育运动引发环境侵权亦概莫能外.尽管经过2012年《民事诉讼法》与2014年《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工作,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业已建立,环境侵权中环境公共利益的损害后果寻求救济拥有了法定渠道,但现行法仍抽象使用 “社会公共利益”的表述,令适用者很难准确把握该类诉讼机制所应救济的核心实体权益[11].就本文研究的体育运动引发环境侵权行为而言,尽管该类侵权行为不会像海面油污、工业排污等生产行为一样产生极其严重的环境损害后果,但并不代表体育运动引发环境侵权行为对环境的影响微乎其微.如引言中的案例所显示,体育环境引发侵权行为仍然会对周边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损害环境公共利益.但据相关学者调研获取的2016年发生的38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相关案例显示,于2016年发生的环境民事公益案件中的被诉行为大都集中在化工、食药、污水处理、房地产开发以及采矿等经济活动引发重大环境污染领域,其中化工企业占比超过三成[12].与之相比,体育运动引发环境侵权造成的环境公益损害甚是微弱,能否纳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社会公共利益”范畴,实难认定.

2体育运动引发环境侵权救济困境的原因解析与检讨

2.1侵权责任法结果责任归责原则的局限性

基于传统立法理念的侵权责任法是关于一方责任人对另一方受到的损害承担责任的法律制度[13],尽管对于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存在一元论、二元论甚至三元论的诸多争议,但总体而言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之基础仍为以损害的客观结果作为归责标准的客观归责原则[14],考虑到环境侵权之特殊性,“环境污染责任”在责任原则、举证责任分配等问题上对环境侵权责任与一般侵权行为责任予以差别对待,但是基于环境侵权责任仍属于民事侵权责任的一种,基于种属关系环境侵权责任仍被定位为结果责任[13].但是,体育运动引发的环境侵权行为类型繁杂、损害范围极广,部分体育运动引发环境侵权的损害后果已然超出《侵权责任法》结果责任框架的涵盖范畴.暂且不论环境侵权责任制度对“环境”损害救济上存在的盲区,即便仅从对“人”的权利救济角度出发,现行环境侵权责任制度存在严重的局限性,因为当前的环境损害种类繁多,新类型、扩散性的环境污染损害具有长期性、潜伏性等特征,相关损害后果只有经历一段时间才能呈现出来.当前环境侵权责任制所贯行的结果责任原则导致受害人在获得民事救济前长期置于人身、财产受损的风险之中,难以获得及时的救济[6].在大量的体育运动引发的环境侵权行为中,如案例一中的“广场舞扰民案”引发的局面健康风险以及案例三中水库污染引发的广大居民水源污染等重大风险,难以通过《侵权责任法》获得及时的救济,不得不视作现行环境侵权责任制度贯彻结果责任归责原则的一重大疏漏.同时结果责任原则在环境侵权责任制度中的不当适用又直接导致了如前文所述的“受害人”诉讼资格认定、环境损害证明难、损害鉴定困难等诸多问题.

2.2环境侵权责任主体法律规制不足

相较于一般侵权行为而言,环境侵权责任通过坚持无过错责任原则、举证责任倒置、赋予侵权人向第三人求偿请求权等方式强化了侵权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但如前文所述,体育环境侵权的责任主体种类繁多,既涵盖校方、体育用品生产企业,又包括诸如野外垂钓的钓鱼爱好者、参与摩托艇竞赛的运动员等自然人污染者.具体而言,自然人实施的环境侵权行为与具有严密组织形式的法人实施的环境侵权行为在责任认定、承担上皆有其特殊之处,当前的环境侵权法建立的强化侵权人损害赔偿的责任制度并不适合体育运动引发环境侵权的所有类型,应依侵权主体的不同特征具体分析.

2.3“环境”、“社会公共利益”概念内涵与外延界定欠缺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污染者承担因污染环境致损的民事责任,但穷尽该法全部规范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出现对“环境”概念进行界定的说明.《环境保护法》第二条通过概括+列举的方式一定程度上厘清了“环境”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为明确环境污染条款的调整范围提供了基础[8],但就审判中出现的具体问题而言,“环境”仍属一高度开放性概念.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已经出现关于室内环境与相邻环境能否纳入“环境”范围的争议.而实践中法院的态度亦不尽相同,对“环境”概念内涵与外延的争议直接影响到侵权行为能否纳入环境侵权责任制度框架内寻求救济[11],而体育运动导致环境侵权行为种类繁多,损害路径亦各不相同,因室内房屋材料污染、相邻环境污染致损的体育运动引发的环境侵权行为亦时常发生,如何满足各类别体育运动引发环境侵权行为的救济需求,是“环境”概念过度开放情形下一个亟待解决的难题;另一方面,《民事诉讼法》第55条的环境公益诉讼条款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抽象表述使体育运动引发环境侵权的公益诉讼门槛界定变得十分困难,以上概念皆有待于进一步界定以明确适用范围.

3体育运动引发环境侵权法律救济的路径研究

当前体育运动引发环境侵权的救济困境是由环境侵权救济制度的自身缺陷与体育运动引发环境侵权行为自身的特殊性共同导致的必然后果,为寻求解决当前救济困境的出路,须重视完善立法在解决问题上的重要前提地位,但同时应注重司法、自治等多维度方法共同解决体育运动引发环境侵权救济难的法律困境.

3.1完善相关立法,为法律救济提供重要的制度保障

良法是善治的前提.体育运动引发的环境侵权作为当前环境侵权行为的一种特殊类型,受损权益的救济首先仰赖于当前环境侵权救济法律规范的完善,但体育运动引发的环境侵权致损行为却将导致环境损害、健康风险以及侵权责任法法律框架范畴内法益损害等多种损害后果,因此以问题为导向要求我们应当从法律制度整体完善的视角出发,高屋建瓴的对现行法律框架作整体改良.具体而言,应从以下方面完善当前立法:第一、完善《环境保护法》、《体育法》等法律规范及其司法解释,例如,可通过修改《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环境损害承担责任”的主体为“企事业单位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表述,将自然人、社会组织等组织机构纳入环境损害承担责任主体范围,以体育法的修改完善为契机,将“体育活动的开展应遵循环境保护原则,体育活动开展主体应承担环境保护责任”的基本原则纳入《体育法》的基本条款中,给予体育运动参与主体环境保护的义务与责任,通过制定司法解释的方式明晰“环境”、“社会公共利益”概念内涵外延.针对体育运动引发环境侵权的损害后果制定专门的损害认定标准,并将其作为评判体育运动引发环境侵权是否得以纳入民事侵权责任、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范畴;第二、完善《侵权责任法》“环境污染条款”的司法解释、有关意见以及配套制度,通过司法解释与相关意见修改的方式确立环境损害导致健康受损或者引发健康风险的专门性评估、认定标准.同时以“健康中国2030规划”的开展为契机,推动保障公众健康理念融入环境保护政策,建立健全以防范体育运动引发环境健康风险的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制订相关基准和标准作为判断依据;第三、建立专项性环境公益诉讼激励机制.在我国的地方立法中已经存在环境公益诉讼激励机制的相关规定.例如海南省财政厅、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的《海南省省级环公益诉讼资金管理办法》、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的《昆明市环境公益诉讼救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对环保组织诉讼成本减免的规定[15],因此可以在地方性立法中对环境公益诉讼激励机制的规定基础上中对体育运动引发环境侵权的环境公益诉讼激励机制进行专门性规定,例如,将环保组织的诉讼费、调查取证、损害评估等综合性成本皆纳入环境公益诉讼救济范畴,借鉴美国公民诉讼中的“原告奖励机制”,对提起体育运动造成环境损害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环保组织,通过建立专门性奖励基金或者从公益诉讼的胜诉收益中拿出部分作为原告的的胜诉奖励,通过精神激励与物质激励并行的激励手段,实现环境公益最大化目标[16].

3.2完善司法程序,司法救济阻碍

徒法不足以自行,再良好的法律无人落实便是空谈,司法救济是实现体育运动引发环境侵权行为法律救济的关键途径.针对体育运动引发环境侵权,应通过完善司法程序,司法救济所面临的阻碍:第一、在环境侵权民事审判中探索针对体育组织、企业以及个人等不同侵权主体特征的体育运动引发环境侵权责任认定方法,在体育运动引发环境侵权的相关案件中,可在法官自由裁量权范围内适度提升大型企业、体育组织等此类责任主体的因果关系举证责任,而适度减轻个人责任主体的举证责任.为保证原被告双方的举证责任分配公平,在因果关系复杂、受害人证明困难的体育运动引发的环境侵权案件中,由法官主动阐明受害方在环境侵权民事诉讼中的司法鉴定申请权,必要的时候由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环保部门牵头建立体育运动环境侵害鉴定中心,及时为原告或者被告提供关键鉴定意见,查明因果关系;第二、借在全国范围内完善环境法庭并建立专业陪审员制度与专家委员会制度的契机,将环境科学、体育科学等相关领域专家列入专业陪审员与专家委员会名单,建立专家数据库,促进专家遴选机制逐步实现正规化和常态化,以解决体育运动引发环境侵权的受害人在因果关系证明、损害后果评估等方面存在的技术难题[17].

3.3善用社会力量,柔性手段突破救济困境

当下中国,社会力量在化解社会矛盾、为受损权益提供救济途径等问题上扮演着重要角色,相较于司法救济提供的原被告双方“硬碰硬”式的以国家强制力保障的救济方式,社会组织、民间机构等社会力量化解矛盾,提供的救济方式弹性更大、灵活多样,重视社会力量在体育运动引发环境侵权的法律救济中的作用可弥补司法机关司法资源有限的不足之处,成为重要的化解纠纷的载体.具体而言可从以下方面着手:其一,重视人民调解在化解纠纷中的重要作用,借鉴国外ADR制度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发展与完善的重要经验,将体育、环保行政部门、体育组织、行业协会以及其他专门性机构共同引入人民调解机制中,建立体育运动引发环境侵权的专门性人民调解纠纷解决机制[18];其二,注重发挥行业自治自律的功能,发挥体育企业行业协会、体育组织、协会行业内部自我管理、自我约束机制的功能,促进业者与运动员认识到生态破坏、环境污染的重要危害,形成环境保护意识,提升组织与个人的环境守法意识,引导体育运动在绿色环保的宗旨下陆续开展;其三、完善体育运动引发环境侵权行为导致环境损害的损害赔偿多元途径解决机制,采取组织自愿、政府鼓励的方式在体育用品生产企业、体育组织、大型体育赛事主办单位中推广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建议由体育、环保行政部门组织、企业、协会为主力出资建立的体育运动引发环境损害的损害赔偿基金机制,在受害人与受损生态环境无法获得足额损害赔偿救济时,通过成本社会化的方式赔偿其损失;其四、发挥社区基层组织的自治功能,充实社区治理力量,在面对诸如社区体育噪音污染等社区体育运动引发的环境侵权纠纷时,发挥街道、社区工作站以及居委会、居民小组等自治自管主体的矛盾化解、纠纷解决的功能,调解体育运动引发环境侵权纠纷中各方的矛盾,通过最基层的力量为损害救济提供样本与平台.

4结语

体育运动引发的环境侵权是一种新型环境侵权行为,目前学界于此的研究尚且处于基础甚至空白的阶段.当前体育环境侵权的救济困境既源自现行环境侵权救济制度的内生缺陷,又基于体育环境侵权自身的特殊性等因素所引发.究其根本,一方面,现行环境侵权责任制度所贯彻的结果责任的归责原则、责任主体规制缺失、“环境”、“社会公共利益”概念内涵与外延尚且存疑是引发体育环境侵权救济困境的制度性原因.基于对症下药、因症而治的思路,笔者以为有必要以完善相关立法为法律救济提供制度保障、完善司法程序以司法救济阻碍以及善用社会力量以柔性手段突破救济困境的方法为体育运动引发环境侵权的相关案件提供充分而彻底的法律救济;另一方面,体育运动引发环境侵权行为研究尚浅是引发体育运动引发环境侵权救济困境的学理性原因.尽管体育运动引发环境侵权的案件在现实生活中频繁发生,但体育运动引发的环境侵权作为一种新型但频发的侵权行为,却由于其学科交叉性、研究视角边缘性的特征,一直游离于环境法学、民法学、体育法学界的视野中,这使得当前学界对体育运动引发环境侵权行为的研究一直处于浅显甚至空白的状态,但提升体育运动引发环境侵权的研究层次却有着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一方面,其提升了环境侵权理论研究的层次、水平,丰富了环境侵权的类型;另一方面,体育活动的良性、可持续性的开展离不开一个良好的自然环境,强化对体育运动引发环境侵权行为的研究将促进体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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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环境下报道的困境和出路
新媒体环境下报道的困境与出路文梁 欣摘要网络是近年来伴随互联网迅猛发展而产生的一种新的途径,并且伴随新媒体的发展,报道也从传统媒体的单一传导逐渐转变到以新媒体平台为主的形式,新媒体在传播信息过程中呈现.

共享经济的道德困境和出路
“共享经济”作为2017年的一个热词,在经济发展中得到充分证明 共享单车、共享篮球、共享充电宝、共享雨伞、共享床铺、共享按摩椅,甚至是共享女朋友…….

刍议小学语文口语交际教学的困境和出路
口语交际能力是小学生应当具备的能力之一 当学生具备了口语交际的能力,才能更和谐地与他人进行交流与沟通 然而,目前小学口语交际教学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 为此,本文先从缺乏有效情境、远离现实生活、缺少.

新媒体环境下汉语言文学困境
林 洁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我们已经进入了信息化时代,信息化时代一个突出的特征就是新媒体的广泛应用 新媒体技术影响着我们工作和生活的方方面面,也改变着我们的思想和生活方式,同时也对汉语言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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