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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方面有关论文怎么写 和社会组织参和教育治理的主体性与其建构类参考文献格式范文

主题:社会组织论文写作 时间: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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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社会组织作为教育治理主体的出场逻辑,主要源于它对公共性的保护和对教育治理困境的化解,主体性呈现主要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建构合法性;主体性出场困境表现为公共性不足、嵌入性困境、可持续发展支持困境.社会组织参与教育治理的能力、在教育治理中的互动力及其制度环境支持是构建其主体性的三个重要层面,并形成嵌套结构关系.

关键词:社会组织;教育治理;主体性建构;互动力

中图分类号:G40-05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5485(2018)08-0025-06

当前,从制度性政策到国家话语,均对社会组织作为教育治理的主体之一给予合法性认同.“积极发挥行业协会、专业学会、基金会等各类社会组织在教育公共治理中的作用”“大力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构建政府、学校、社会三方面的新型关系”已成共识.这与世界范围内共同面临的教育难题——不能满足多样的教育需求而提供有效教育,促进教育公平有关;也与当前政府从“超级保姆”转向“有限政府”的教育领域综合改革背景有关.当然,也与我国社会组织在教育治理中发挥着教育决策咨询、教育供给、教育督查的功能,促进教育均衡发展、公平发展、满意发展有着紧密关系.不过,宏观政策与话语认同并不足以完全建构社会组织在教育治理中的主体性,它还有赖于地方政府的政策执行框架、社会组织主动的教育治理行动.

一、社会组织作为教育治理主体的出场逻辑

(一)出场的历史发展逻辑

我国教育类社会组织可以追溯到义塾义庄、善堂善会等形态,前者以“族学、科举资助基金、族人文集、族人丛书”[1]的形式提供家族教育互助;后者主要是明清时期地方绅衿创立的劝士子行善积德,以求科举高中的民间机构,民国时期则从重养转向重教.我国现代意义上社会组织发展源于 20 世纪80 年代“全球结社浪潮”情境,也源于改革开放初期第一批出国考察的政府官员对于西方国家的一种发现:发现国家也可以通过基金会形式来聚集社会资源提供公共服务,解决社会问题[2].这一发现催生我国第一批体制内基金会组织.可见,我国社会组织的成长并非内生于社会域的“自我保护”,而是国家域的“自我保护”.1989 年中国青少年基金会发起的“希望工程”项目借助体制性动员在全国各地展开,在教育救助与扶贫治理中发挥了良好的作用.但在教育治理领域中,政府部门出于意识形态与政治安全的因素,对于社会组织参与教育治理主要还是一种“管控”思路,教育治理主体在国家话语中是一种“人民教育人民办”“农村教育集体办,城市教育国家办”“人民教育政府办,政府全面承担义务教育的供给责任”的演进变迁方式[3];其治理模式是一种从“计划管理”到“责任分担”再到“技术治理”的路径发展模式[4].社会组织在促进教育公平、动员公众参与教育政策制定、参与教育扶贫等方面的功能还需要进一步的认同和实践.

(二)出场的现实需求逻辑

国家对于社会组织作为教育治理主体的认同背后,必然存有相应的教育问题和教育需求.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关键期,与其他国家一样,面临教育决策的科学化与化、城乡教育水平的差异化、教育需求的个性化、公共教育服务问题的复杂性等教育现实问题;以及政府科层化弊端、垂直管理的低效、公共教育服务领域私益的膨胀等教育管理问题,这都是社会组织作为教育治理主体的意义所在.因为社会组织在提供个性化的教育服务,在更小的范围内运作,在根据特定教育需求配送或调整服务,可以允许教育服务提供者之间一定程度的竞争等方面比政府有优势.相比西方,我国社会组织发展的时间、规模、成熟度还不足,但均将其作为教育治理主体并予以赋权,两者在看中社会组织对公共性的保护和对教育问题的化解逻辑上是一致的.

(三)出场的合法性逻辑

我国十六届六中全会首次使用了“社会组织”这个概念,随后党的十七大、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对社会组织的主体地位、功能、政社关系等认同日益清晰明朗.2014 年,全国教育工作会议首次提出“教育治理”的概念,同年颁布了《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在理论界也达成了“以共治求善治”的教育治理基本逻辑和价值追求[5].如何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参与“共治”的力量,形成“宏观管理、学校自主办学、社会广泛参与”教育治理格局成为重要研究议题,地方社会组织创新教育治理实践也日益活跃起来.国家通过一种权威话语显示、证明或宣称社会组织作为教育治理主体是合法的、适当的或正当的,从而获得公众的承认或授权,这是一种建构合法性,从而有效实现社会组织在教育治理中的主体性认同.

二、社会组织发挥教育治理主体性的出场困境

(一)公共性不足

若无公共性的持续生产,任何社会都不太可能有实质性的社会协同与公众参与,社会活力将面临 “无源之水”境地[6].当国家作为规划者和管理者将教育体系中的资金、聘任、课程开发、学校质量评价等权力分配到地方政府、学校和社会组织时,人们从私人领域中走出来,就共同关注的教育问题和需求开展讨论和付诸行动,由此实现协同治理,维护公共利益就是一个公共性生产的过程.可见,没有公共性导引下的共同体组织,教育的简政放权、管办评分离会成为一种“空转”实践.公共性生产的关键是需要具备从“私人领域走出来”的公共理性精神和以协商、对话为特征的讨论与行动这两个要素,公共性精神和行动发育不足恰是我国社会组织发挥教育治理主体性困境之一.公共性精神不足主要表现为社会组织在教育治理中的化参与不足,教育政策的设计与制定更多依赖于专家治理,社会组织基于基层实践的反馈、建议、需求较少得到实质性接纳,社会组织作为教育治理主体之一的平等性不足.这与西方多数发达国家有所不同.比如,在西方发达国家关于高等教育的一轮轮治理中,其具有标志性贡献的治理行为很多是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如卡内基教学促进基金会发布的《大学:美国本科生的就读经验》《重建本科生教育:

美国研究型大学的发展蓝图》《博耶报告三年回顾》等报告在高等教育质量治理中发挥着强影响力.这或许与我国传统的家族*文化有关,对作为公共领域中的社会组织缺乏一种内在的集体意识认同.相应的,公共性行动不足在于当前社会组织很多时候成为政府教育行政职能的承接者、教育服务的配送者,较少在政策倡导、价值引领和文化传承等价值治理方面发挥主体性,而多停留于和其他主体的技术合作治理.技术治理往往以量化数据、任务指标的完成来体现组织的价值与目标.教育治理与一般治理的区别在于,它面向的是人的发展,人的发展成果并非是数据与指标能衡量的.比如中科院等机构发起的农村教育行动计划,历时两年所做的婴幼儿早期发展现状的研究报告,以及探索的养育师入户辅导、建设村级养育中心等干预实践,面向的价值目标是未来人力资本的质量和有效切断贫困代际传递.

(二)嵌入性困境

新时期我国社会组织主要实行双重管理体制,在民政局注册并需挂靠相应的业务主管部门.研究者和实践者均质疑这种管理体制制约了社会组织的独立性与自主性,认为这种体制依附性会带来治理失灵.但有研究也认为,社会组织在资源、合法性、制度支持方面嵌入于国家,而国家的意志与目标却嵌入在社会组织的运作中,从而提升政体的治理能力.这种“双向嵌入”的结构使得国家与社会双方的权力都得到了提升,形成“双向赋权”[7].国家与社会组织之间事实上形成了一种互惠利他发展关系.关系不仅是一种具有互惠义务的情感性联系,也是一个包含一个更广泛序列的具体策略和资源[8].所以,社会组织治理主体性的呈现很多时候存在一个从体制依附性向结构嵌入性的转身问题,既看到结构的限制,也看到结构中的机遇和资源.马克·格兰诺维特认为“行动者既不是像独立原子一样运行在社会脉络之外,也不会奴隶般地依附其所属的社会类别赋予的角色.他们具有目的性的行动企图实际上是嵌在真实的、正在运作的社会关系系统之中的”[9].社会组织与国家、市场、学校还有其他组织之间围绕教育公共问题的共同治理形成一种相互嵌入关系,各嵌入主体都是彼此行动的协调者和影响者.嵌入本身不仅是主体能力的表现,也是主体能力形成的路径.因为嵌入会给嵌入主体带来社会资本,“如信任、互惠规范(norms of recipocity)和网络,(它们)往往具有自我增强性和可积累性.良性循环会产生社会均衡,形成高水准的合作、信任、互惠、公民参与和集体福利[10].这即是前文分析的公共性生产.可见,关系或者说网络是嵌入内涵的关键词.如果社会组织“游离”于正式的治理网络之外,尤其是在重要公共产品配置、秩序调适中处于无足轻重的位置,也就很难发挥治理主体的功能与作用了[11].我国社会组织在这方面面临的主要困境是,无论是民间还是官办社会组织与政府之间或多或少存有嵌入式合作关系,但其与专家学界、市场企业、其他社会组织之间良好的嵌入性关系暂未形成,跨界的、跨域的一体化嵌入治理网络形成还需时日.

(三)可持续发展支持的困境

“服务不仅是教育行政由管理走向治理的天然使命,是教育治理过程中的现实追求,也是未来教育治理的方向.”[12]应该说提供更好的更公平的更满足多样化需求的教育服务是未来教育治理的方向.在当前的教育公共服务市场中,政府往往通过服务外包或项目制形式将政府的教育职能转移出来,包括教育基本公共服务如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教育管理性服务如校园后勤管理服务、教育评估性服务如教学评估督导项目、教育培训服务、教育技术性服务等.一方面,这些外包的服务项目内容主要是常规事务性工作、临时性的辅助工作,所以项目资金多以短期的为主,这与长周期的教育服务需求、育人实践之间存在矛盾,承接服务的社会组织无法对治理资源有稳定的预期.通常多数发达国家的做法是,对有实力有能力的社会组织实施长期购买服务战略,保证社会组织在适当的市场竞争中有稳定的服务资源预期.这是当前项目制教育治理中面临的不可持续发展支持的困境之一.另一方面,在项目制的服务外包过程中,政府部门与社会组织之间是一种委托-*的契约关系.随着权力的分散和众多半自治实体参与公共服务项目,即使传统的协调任务也会变得困难起来[13].多元主体的利益分歧和目标分化、沟通协调成本的增长、治理活动的碎片化等问题又成为治理的问题.在我国高等教育的项目*系统中,高等教育中的“事”与“人”的分割、项目供给与项目竞争的碎片、以及完整项目被切分与他用,异化为各种利益与工具象征的碎片[14]已为学界所警觉.这其实是社会组织治理主体性不可持续发展困境的另一个极端.主体性是符合组织目标与愿景的行动能力,当治理行为偏离了目标和愿景,此时组织主体性也已被异化.面对治理的碎片化问题,“元治理”理念与整体性治理理论得到了快速发展.所以,构建高度协同的整体性教育治理结构是社会组织主体性获得可持续发展的深层保障.

三、社会组织参与教育治理主体性的建构

(一)社会组织参与教育治理的能力是主体性建构的基础

能力通常是指社会组织在教育治理过程中,在资源动员、专业化运作、交流与合作等方面呈现出的水平与效能,从而实现教育治理中的功能、补偿功能等.资源动员是组织生存与发展能力的根本,没有足够的资源,组织的运作与治理失去基本的支撑;专业化运作是社会组织获得教育治理绩效的关键,需要有专业化团队形成项目管理、教育服务的专业优势;交流与合作能力是社会组织与其他教育治理主体间的互动关系管理及其合作,是组织声誉形成的主要路径.声誉是一种资本,是在教育治理进程中,行政部门、企业、其他组织对社会组织教育治理能力与绩效的一种主观评价,具有增强与其他教育治理主体合作的可能价值,贯穿于组织的整个运作机制过程中,尤其体现于社会组织参与教育治理的成果中.以民间教育智库 21 世纪教育研究院为例,该机构自 2002 年成立以来,以教育领域知名而专业的人才架构管理团队,关注教育治理难题,开展调查研究,通过出版和传播专题研究成果、举办地方教育创新奖、举行“LIFE 教育创新”大型系列活动等形式为国家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政策治理方案建言,激发引导公众积极参与教育政策治理,从而为组织赢得了影响力.可见,只有不断地参与、实践、创新,社会组织的教育治理能力得到呈现,声誉也就随之而来.相对于市场组织,社会组织具有非营利性的特征,受非分配性限制.所以,社会组织的责任管理水平是社会组织教育治理能力的重要部分.责任管理是社会组织通过不断优化内部治理结构,主动加强信息披露、主动接受评估和利益相关者问责,从而获得社会信任的过程.赫兹琳杰曾提出社会组织信息披露与责任管理的DADS 法,即加强业绩信息的透明度(Disclosure)、分 析(Analysis)、发 布(Dissemination)和 惩 罚(Sanction).“没有分析,信息的透明度就失去意义;没有对大众的信息发布,二者就无效用可谈;只有这 三 者(而)没 有 制 裁 措 施 ,整 个 体 系 就 会 失效.”[15]在当前教育治理实践中,政府购买教育服务项目已有相对确定的内容.天津市即向社会公布了 14 类政府购买教育服务项目,依托社会组织的专业优势和服务优势提升教育资源的有效配置,并对接受委托服务的社会组织资质与信誉有明确标准,如治理结构、财务管理等.但从委托方来说,对于不能良好履行项目合同契约行为、未达到预期教育服务成效的项目还未有完善的评估机制,也缺乏惩罚制裁措施,主要的问责机制集中于民政部门的年检与平时抽查.从被委托方的社会组织来说,目前也未形成科学成熟的项目信息发布与分析流程.所以,从项目的承接到项目的完成、项目绩效评估再到项目执行能力的提升,到最后回归项目承接力之间需要形成一个公开透明螺旋提升的责任机制.

(二)社会组织参与教育治理的互动力是主体性建构的关键

在柯林斯看来,社会就是一个互动仪式链[16].社会组织与外界制度环境、其他治理主体相互合作或博弈的过程就会产生一种互动链条,从而产生一种互动力,即社会组织与其他治理主体间通过对话协商,促进教育资源的有效流转和合理配置,满足教育与服务的现实需求,在提升教育品质和公共福利的过程中形成的一种主体嵌入力.它表征着社会组织在教育治理关系网络中的地位,关联着社会组织治理效能.因为对于关注教育的社会组织来说,它始终面向多重的利益相关者,这包括学生、家长、教育行政部门、学校、资金捐赠者、其他社会组织(合作者或竞争者)等.同时,教育治理动因也是综合一体的,既是教育问题与挑战倒逼的需要,也是行政部门教育改革与规划的需要,是社会公众享有平等教育机会和高品质教育的需要等.社会组织存在于这样的教育治理关系网络中,又参与着这种治理关系网络结构的形成,互动力是在这多重责任治理网络与多元治理需要中形成的一种力的架构.增强社会组织在教育治理中的互动力,首先,需要有鼓励社会组织与各治理主体间互动与交流的制度环境,为教育治理各主体加强联盟合作与学习交流提供平台,强化社会组织在教育治理中的合法性认同.这是互动的情境.其次,社会组织本身需具备相应的治理主体能力,具备非线性的整体性治理视野,形成跨界互动力,促进社会化运作的教育治理与行政化运作的国家福利之间的衔接整合.上海真爱梦想公益基金会为推动素养教育,在出资采购的政府、有意愿为教师赋能的学校、捐赠资金的企业、志愿者之间形成了跨界合作互动.在帮助孩子们自信、从容、有尊严地成长目标上,各界主体在治理参与中满足了自身的需求,从而达到共赢.第三,社会组织在教育治理中的协调力非常重要.教育治理主体间的互动是多向度的,也可能是不平衡的.权力依赖、谈判协商、资源交换、自我反思都是协调技术,把握好各主体权力与责任的边界以及彼此利益诉求的实现程度,并保持好组织的使命和价值追求是协调的基本原则,从而使社会组织与其他教育治理主体间形成良好的互动嵌入力.

(三)制度环境是主体性建构的保障

如前所述,多中心治理易出现治理碎片化弊端,需要有整体性治理思维,整体性治理又需要“元治理”行动.元治理是指从制度层面提供促进教育治理主体间功能联系和相互依存关系的各种机制;从战略层面促进建立共同的价值观和远景,而非介入干预组织本身的战略发展和主动实践,从而鼓励新的制度安排和治理实践活动[17].机制和远景这两个层面构成了社会组织参与教育治理的主要制度环境,是组织主体性发挥的一种规范性与激励性因素.

首先,立法是社会整合的首要场所,法律法规是

制度环境中组织合法性认同的重要来源.这方面我国近年有较大的进展.随着 2016 年 9 月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关于社会组织的立法拉开帷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的修订或制定也在孕育中.立法行为是对社会组织的认同与支持,但是宏观政策往往是指引性的,实践操作性缺乏,如关于社会组织的税收优惠在国家法规中依然是模糊的.所以,中观层面的制度要素需要加以匹配与推进,这包括与社会组织相关的教育公共资源配置制度、社会组织代表社会成员表达教育利益诉求的机制、社会组织监督教育公共部门活动的制度安排,还有统一的招标平台、有效的合同监管与定价制度体系等等[18],从而保障社会组织在教育治理中具备规范嵌入口与可持续发展机会结构.

其次,社会组织参与教育治理的主体性是在整个国家与社会的多进程中进行的,除了与社会组织相关的制度要素条件需要得到供给更新外,也需要与其他组织领域的改革进行联动,如财政部的参与式预算改革,可以为社会组织参与到与教育发展相关的预算制订过程中提供路径;基层改革,可以为草根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教育事务提供更多的机遇,这样就为社会成员走出私人空间,关注公共事务提供了重要的激励,从而促进了公共性的生产,形成了共同的治理基础.

第三,与多数西方发达国家不同的是,我国关注

教育的社会组织多脱胎于政府内部,很多时候也称之为“官办社会组织”,是政府体制内的一员,行政化色彩浓,政府对社会组织代管的行为会带来效率低下、不透明、不规范等现象,也会制约社会组织的主体能动性与积极性.所以,社会组织去行政化的过程也是制度环境中需要创新的方面.人事制度变革、引进企业化管理模式、塑造项目品牌和组织品牌是社会组织在目前制度环境下去行政化三个关键点[19].目前,深圳、广东政社分离改革已初有成果,如八类社会组织可以直接登记、现职公务员禁入社会组织等.这些改革成果本身是社会组织教育治理实践的制度化,也是社会组织参与教育治理主体性提升的表征.

社会组织教育治理能力、互动力、制度环境构成社会组织主体性建构的三个主要要素.教育治理能力同时也是社会组织在教育治理实践中不断敞开与周围世界的联接与互动中建构起来的,持续互动是治理的特征,互动力是社会组织教育治理主体性的关键.它主要来源于教育治理主体间在实际治理经验中彼此相互支持的事件,影响着各主体的目标需求与利益诉求的实现程度.社会组织越是与政府、企业、学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有着较高互动频率和深度,它对组织参与教育治理的能力有着更高的要求与规范,社会组织在教育治理中的实践效应更为可见,从而有助于推进制度环境的创新与结构化.而互动力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社会组织治理能力的体现,它源于社会组织中成员的努力,也源于组织在教育治理中的效能.所以,构建社会组织教育治理主体性的三个面向形成嵌套结构关系.互动力嵌套于社会组织的教育治理能力,而社会组织教育治理能力又嵌套于组织的制度环境支持中(如图 1 所示).“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20],实践又是双向的或多向的互动过程.因而,教育治理实践是社会组织主体性张显的场域,交互实践是社会组织主体性增强的核心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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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 玉;责任校对:李作章)

The Subjectivity and Construction of Social Organizations´

Participation in Educational Governance

LONG Yonghong,WANG Xia

(Nanjing University,Nanjing Jiangsu 210093)

Abstract:The appearance logic of social organizations as the main body of education governance mainly comes from its protection of publicity and the resolving of the plight of education governance. The subjectivity of social organizations is mainly a“top- down”construction legitimacy.Its appearance dilemma lies in the lack of publicity,embedded dilemma,and the plight of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support. The ability of social organizations’ education governance,its interaction,and institutional environment support build its subjectivity. Among them,the inter-subjective interaction is the key and all the three form the nested structural relationship.

Key words:social organizations;education governance;subjective construction;the ability of intera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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